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关于国际收支系统补充银行标识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6•【文号】汇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符合国际收支统计国际新标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同时,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上述两项新分类和代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主要涉及的代码(一)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用于涉外收支交易申报。
涉外收支交易是指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涉外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
本次修订并发布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以下简称新交易代码,见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收入/支出)》见附件2。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交易编码应在此范围内选填。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申报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采用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的部分内容:其中收入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收入交易代码;支出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4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支出交易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汇国复[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你处2006年2月8日《关于国际收支业务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见附件)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名称的问题经向外交部了解,目前外交部不向外国政府驻华使馆颁发能够证明其规范中文名称的批文,但外交部官方网站上列明有外国驻华使馆的中文名称。
为避免外国驻华使馆在不同银行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及外汇局在为外国驻华使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应当先查询外交部官方网站()以确定其规范名称。
对于目前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驻华使馆,如果不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修改其名称使其与外交部官方网站名称一致;如果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选择其中一个特殊机构代码,确保该代码的中文名称与外交部官方网站上的名称一致,并将其规范名称告知辖内银行,同时,对其他重复的代码予以停用。
二、关于军队、武警单位的赋码问题由于目前军队系统未纳入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为满足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允许其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的规定,要求军队、武警单位出具包含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备查。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备期的赋码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筹备期内的赋码流程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第四条(二)的规定,并结合《特殊机构代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知识读本》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问题解答”部分中的流程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发文字号】汇发[2011]34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业务人员更好地了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现对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其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同时,对29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调整及具体要求(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所有外汇及人民币收付款均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申报主体为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二)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OSA账户),应区别由居民开立还是非居民开立,居民开立的OSA账户不应视为非居民。
2.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的申报。
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OSA PAYMENT”或“NRA PAYMENT”字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
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1.23•【文号】汇国复[2004]4号•【施行日期】200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4号2004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对于近期部分分局提出的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对青岛市分局《海外代付业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外汇调研与信息》第12期)(见附件1)的答复:对于海外代付业务,分情况处理如下:(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此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取大原则”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支付海外代付的货款及其利息。
(二)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
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60”,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0”,交易附言注明:归还代付款项及其利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汇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9月22日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申报原则第一节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四类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上海汇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上海汇发〔2005 〕8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外汇业务电子化工作开展的需要,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与使用金融机构代码由 12 位数字组成,前 1-6 位为地区标识码,第 7-10 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 11-12 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
它作为金融机构名称的数字化标识,广泛用于银行与企业、银行与外汇局、外汇局各部门间有关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和信息分析、共享等方面。
二、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的赋码凡开办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并填妥《金融机构代码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向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申领金融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
三、金融机构更名、合并及关闭金融机构更名、合并或关闭前,需持原外汇局下发的金融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详见附件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更名、合并或关闭的批复,填妥《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三),向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办理有关金融机构更名、合并或关闭的手续。
金融机构更名的,自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确认后,原所赋的代码必须与更名后的代码相一致。
金融机构合并的,分两种情况:( 1 )如延用其中一个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名称的,须经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确认后方可使用。
( 2 )属于合并新设金融机构的,须先停止原金融机构代码,再重新申请金融机构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汇发[2003]131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11月18日汇发[2003]1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
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该《规程》实施后,银行自行为特殊机构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自行为特殊机构赋予的代码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机构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机构新旧代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殊机构申报信息的前后衔接。
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赋码和管理工作。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3•【文号】汇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汇发[20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内银行分批开展了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金宏系统”)推广工作,目前系统运行平稳。
为便于系统管理和规范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3月1日零时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
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旧版系统”)。
二、外汇金宏系统启用后,新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应当按照《境内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流程》(见附件1)开展相关工作。
已上线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境内银行如果需要变更基础信息或申报/核销信息接口方式,应提前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并按照《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见附件2)执行。
三、旧版系统停用前,银行应加紧对旧版系统中业务数据进行处理。
旧版系统停用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接收银行通过旧版系统报送的数据。
境内银行于旧版系统停用后发现的旧版系统中历史数据的错误申报和漏申报,无需再进行修改和报送。
如果错申报和漏申报数据影响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则由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中进行修改和补录。
四、旧版系统停用后,外汇局和银行应妥善做好旧版系统中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网络版系统采用BCP方式备份,单机版系统将database目录下所有文件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文件,以利于数据的综合利用。
附1: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软硬件配置及网络接入要求
附1: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软硬件配置及网络接入要求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集中部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行总行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专线网络连接,并确保网络带宽能够满足业务需要,以保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报送和银行网点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为了保障业务正常开展,现对有关软硬件及网络提出以下要求:一、银行业务用机银行网点通过IE浏览器访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银行业务用机采用PC机,要求性能良好,运行稳定,能支持1024×768的显示分辨率。
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E6.0或与其兼容的软件,并按要求做好受信任站点的设置,具体设置方法见系统有关手册。
二、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一)消息传输系统运行结构根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部署架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各银行总行部署消息传输服务器(简称MTS),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各银行总行通过消息传输系统交换接口数据文件和接口反馈信息,各银行总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通过专线建立网络连接。
消息传输服务器要求专机专用,各银行要保障该系统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服务器运行正常。
(二)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软硬件配置要求1、硬件配置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采用PC服务器,CPU主频在2GHz以上,内存2G以上,硬盘空间200G以上。
2、软件配置(1)操作系统Windows系列:中文版Microsoft Windows 2000 server sp4、Microsoft Windows 2003 server sp2或Microsoft Windows XP sp3。
(2)消息传输中间件IBM MQ 6.0版本for Windows。
3、应用中间件银行可以选择以下配置之一:(1)根据银行采用的操作系统,采用对应的BEA WebLogic 8.1 sp4或sp5版本。
(2)根据银行采用的操作系统,采用对应的IBM Websphere 5.0或IBM Websphere 6.0版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11•【文号】汇综发[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综发[2011]1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
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丸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扣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联系人:丁亦轩联系电话:010-68402459传真:010-68402329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地区)代码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地区)代码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9.09•【文号】[96]汇国支字第16号•【施行日期】1996.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地区)代码表的通知(1996年9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6)汇国支字第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96)汇国函字第202号文,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在“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未开发完成之前须逐日填写《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考虑到部分地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尚未安装就绪,现将国家(地区)代码表(见附件)发给你们,《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中国家(地区)一栏请按国家(地区)代码表中对应的三数字代码填写。
本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转发至所辖的外资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地区)代码表国家(地区)代码表(请按汉语拼音顺序查找)┏━━━━━┯━━┯━━━━━┯━━┯━━━━━┯━━┯━━━━┯━━┓┃国家名称│数字│ 国家名称│数字│ 国家名称│数字│国家名称│数字┃┃│代码││代码││代码││代码┃┠─────┼──┼─────┼──┼─────┼──┼────┼──┨┃A││法罗群岛│234 │罗马尼亚│642 │圣文林特│670 ┃┃││││││和格林纳│┃┃││││││丁斯│┃┠─────┼──┼─────┼──┼─────┼──┼────┼──┨┃阿尔巴尼亚│008 │法属波利尼│258 │M││斯里兰卡│144 ┃┃││西亚│││││┃┠─────┼──┼─────┼──┼─────┼──┼────┼──┨┃阿尔及利亚│012 │法属圭亚那│254 │马达加斯加│450 │斯洛伐克│703 ┃┠─────┼──┼─────┼──┼─────┼──┼────┼──┨┃阿富汗│004 │法属南部领│260 │马尔他│470 │斯洛文尼│705 ┃┃││土││││亚│┃┠─────┼──┼─────┼──┼─────┼──┼────┼──┨┃阿根廷│032 │梵蒂冈│336 │马尔代夫│462 │斯瓦尔巴│744 ┃┃││││││群岛│┃┠─────┼──┼─────┼──┼─────┼──┼────┼──┨┃阿联酋│784 │菲律宾│608 │马尔维纳斯│238 │斯威士兰│748 ┃┃││││群岛│││┃┠─────┼──┼─────┼──┼─────┼──┼────┼──┨┃阿鲁巴│533 │斐济│242 │马拉维│454 │苏丹│736 ┃┠─────┼──┼─────┼──┼─────┼──┼────┼──┨┃阿曼苏丹│512 │芬兰│246 │马来西亚│458 │苏里南│740 ┃┠─────┼──┼─────┼──┼─────┼──┼────┼──┨┃阿塞拜疆│031 │佛得角│132 │马里│466 │索马里│706 ┃┠─────┼──┼─────┼──┼─────┼──┼────┼──┨┃埃及│818 │G││马其顿│807 │所罗门群│090 ┃┃││││││岛│┃┠─────┼──┼─────┼──┼─────┼──┼────┼──┨┃埃塞俄比亚│231 │冈比亚│270 │马绍尔群岛│584 │T│┃┠─────┼──┼─────┼──┼─────┼──┼────┼──┨┃爱尔兰│372 │刚果│178 │马提尼克│474 │塔吉克斯│762 ┃┃││││││坦│┃┠─────┼──┼─────┼──┼─────┼──┼────┼──┨┃爱沙尼亚│233 │哥伦比亚│170 │马约特│175 │泰国│764 ┃┠─────┼──┼─────┼──┼─────┼──┼────┼──┨┃安道尔│020 │哥斯达黎加│188 │毛里求斯│480 │坦桑尼亚│834 ┃┠─────┼──┼─────┼──┼─────┼──┼────┼──┨┃安哥拉│024 │格林纳达│308 │毛里塔尼亚│478 │汤加│776 ┃┠─────┼──┼─────┼──┼─────┼──┼────┼──┨┃安圭拉│660 │格陵兰│304 │美国│840 │特克斯和│796 ┃┃││││││凯科斯│┃┠─────┼──┼─────┼──┼─────┼──┼────┼──┨┃安提瓜和巴│028 │格鲁吉亚│268 │美属萨摩亚│016 │特立尼达│780 ┃┃布达││││││和多巴哥│┃┠─────┼──┼─────┼──┼─────┼──┼────┼──┨┃奥地利│040 │古巴│192 │美国太平洋│581 │突尼斯│788 ┃┃││││各群岛│││┃┠─────┼──┼─────┼──┼─────┼──┼────┼──┨┃澳大利亚│036 │瓜德罗普│312 │蒙古│496 │图瓦卢│798 ┃┠─────┼──┼─────┼──┼─────┼──┼────┼──┨┃澳门│446 │关岛│316 │蒙特塞拉特│500 │土耳其│792 ┃┠─────┼──┼─────┼──┼─────┼──┼────┼──┨┃B││圭亚那│328 │孟加拉│050 │土库曼斯│795 ┃┃││││││坦│┃┠─────┼──┼─────┼──┼─────┼──┼────┼──┨┃巴巴多斯│052 │H││秘鲁│604 │托克劳│772 ┃┠─────┼──┼─────┼──┼─────┼──┼────┼──┨┃巴布亚新几│598 │哈萨克斯坦│398 │密克罗尼西│583 │W│┃┃内亚││││亚联帮│││┃┠─────┼──┼─────┼──┼─────┼──┼────┼──┨┃巴哈马│044 │海地│332 │缅甸│104 │瓦利斯和│876 ┃┃││││││富图纳群│┃┃││││││岛│┃┠─────┼──┼─────┼──┼─────┼──┼────┼──┨┃巴基斯坦│586 │韩国│410 │摩尔多瓦│498 │瓦努阿图│548 ┃┠─────┼──┼─────┼──┼─────┼──┼────┼──┨┃巴拉圭│600 │荷兰│528 │摩洛哥│504 │危地马拉│320 ┃┠─────┼──┼─────┼──┼─────┼──┼────┼──┨┃巴勒斯坦│374 │荷属安的列│530 │摩纳哥│492 │委内瑞拉│862 ┃┃││斯│││││┃┠─────┼──┼─────┼──┼─────┼──┼────┼──┨┃巴林│048 │赫德岛和麦│334 │莫桑比克│508 │文莱│096 ┃┃││克唐纳岛│││││┃┠─────┼──┼─────┼──┼─────┼──┼────┼──┨┃巴拿马│591 │洪都拉斯│340 │墨西哥│484 │乌干达│800 ┃┠─────┼──┼─────┼──┼─────┼──┼────┼──┨┃巴西│076 │J││N││乌克兰│804 ┃┠─────┼──┼─────┼──┼─────┼──┼────┼──┨┃白俄罗斯│112 │基里巴斯│296 │纳米比亚│516 │乌拉圭东│858 ┃┃││││││岸共和国│┃┠─────┼──┼─────┼──┼─────┼──┼────┼──┨┃百慕大群岛│060 │吉布提│262 │南非│710 │乌兹别克│860 ┃┃││││││斯坦│┃┠─────┼──┼─────┼──┼─────┼──┼────┼──┨┃保加利亚│100 │吉尔吉斯│417 │南极洲│010 │X│┃┠─────┼──┼─────┼──┼─────┼──┼────┼──┨┃北马里亚纳│580 │几内亚│324 │南乔治岛和│239 │西班牙│724 ┃┃││││南桑德韦奇│││┃┃││││岛│││┃┠─────┼──┼─────┼──┼─────┼──┼────┼──┨┃贝劳│585 │几内亚比绍│624 │南斯拉夫│891 │西撤哈拉│732 ┃┠─────┼──┼─────┼──┼─────┼──┼────┼──┨┃贝宁│204 │加拿大│124 │瑙鲁│520 │西萨摩亚│882 ┃┠─────┼──┼─────┼──┼─────┼──┼────┼──┨┃比利时│056 │加纳│288 │尼泊尔│524 │希腊│300 ┃┠─────┼──┼─────┼──┼─────┼──┼────┼──┨┃冰岛│352 │加蓬│266 │尼加拉瓜│558 │香港│344 ┃┠─────┼──┼─────┼──┼─────┼──┼────┼──┨┃波多黎各│630 │柬埔寨│116 │尼日尔│562 │新加坡│702 ┃┠─────┼──┼─────┼──┼─────┼──┼────┼──┨┃波兰│616 │捷克│203 │尼日利亚│566 │新喀里多│540 ┃┃││││││尼亚│┃┠─────┼──┼─────┼──┼─────┼──┼────┼──┨┃玻利维亚│068 │津巴布韦│716 │纽埃│570 │新西兰│554 ┃┠─────┼──┼─────┼──┼─────┼──┼────┼──┨┃波斯尼亚和│070 │K││挪威│578 │匈牙利│348 ┃┃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072 │喀麦隆│120 │诺福克岛│574 │叙利亚│760 ┃┠─────┼──┼─────┼──┼─────┼──┼────┼──┨┃伯利兹│084 │卡塔尔│634 │P││YZ│┃┠─────┼──┼─────┼──┼─────┼──┼────┼──┨┃不丹│064 │开曼群岛│136 │皮特凯恩岛│612 │牙买加│388 ┃┠─────┼──┼─────┼──┼─────┼──┼────┼──┨┃布基纳法索│854 │科科斯(基│166 │葡萄牙│620 │雅美尼亚│051 ┃┃││林)群岛│││││┃┠─────┼──┼─────┼──┼─────┼──┼────┼──┨┃布隆迪│108 │科隆罗│174 │R││也门│887 ┃┠─────┼──┼─────┼──┼─────┼──┼────┼──┨┃布维岛│074 │科特迪瓦│384 │日本│392 │伊拉克│368 ┃┠─────┼──┼─────┼──┼─────┼──┼────┼──┨┃C││科威特│414 │瑞典│752 │伊朗│364 ┃┠─────┼──┼─────┼──┼─────┼──┼────┼──┨┃朝鲜│408 │克罗地亚│191 │瑞士│756 │以色列│376 ┃┠─────┼──┼─────┼──┼─────┼──┼────┼──┨┃赤道几内亚│226 │肯尼亚│404 │S││意大利│380 ┃┠─────┼──┼─────┼──┼─────┼──┼────┼──┨┃D││库克群岛│184 │萨尔瓦多│222 │印度│356 ┃┠─────┼──┼─────┼──┼─────┼──┼────┼──┨┃丹麦│208 │L││赛拉利昂│694 │印度尼西│360 ┃┃││││││亚│┃┠─────┼──┼─────┼──┼─────┼──┼────┼──┨┃德国│276 │拉脱维亚│428 │赛内加尔│686 │英国│826 ┃┠─────┼──┼─────┼──┼─────┼──┼────┼──┨┃东帝汶│626 │莱索托│426 │赛浦路斯│196 │约旦│400 ┃┠─────┼──┼─────┼──┼─────┼──┼────┼──┨┃多哥│768 │老挝│418 │塞舌尔│690 │越南│704 ┃┠─────┼──┼─────┼──┼─────┼──┼────┼──┨┃多米尼加│214 │黎巴嫩│422 │沙特阿拉伯│682 │赞比亚│984 ┃┠─────┼──┼─────┼──┼─────┼──┼────┼──┨┃多米尼克│212 │利比里亚│430 │圣诞岛│162 │扎伊尔│180 ┃┠─────┼──┼─────┼──┼─────┼──┼────┼──┨┃E││利比亚│434 │圣多美和普│678 │乍得│148 ┃┃││││林西比│││┃┠─────┼──┼─────┼──┼─────┼──┼────┼──┨┃俄罗斯│643 │立陶宛│440 │圣赫勒拿│654 │直布罗陀│292 ┃┠─────┼──┼─────┼──┼─────┼──┼────┼──┨┃厄瓜多尔│218 │列支敦士登│438 │圣基茨和尼│659 │智利│152 ┃┃││││维斯联邦│││┃┠─────┼──┼─────┼──┼─────┼──┼────┼──┨┃厄立特里│232 │留尼汪│638 │圣卢西亚│662 │中非│140 ┃┠─────┼──┼─────┼──┼─────┼──┼────┼──┨┃F││卢森堡│442 │圣马力诺│674 │中国│156 ┃┠─────┼──┼─────┼──┼─────┼──┼────┼──┨┃法国│250 │卢旺达│646 │圣皮埃尔和│666 │中国台湾│158 ┃┃││││密克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5•【文号】汇综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本次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以下简称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验收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负责具体实施。
外汇局分支局应成立银行接口程序验收领导小组,安排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科技业务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配合完成。
在京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接口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验收;其他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总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总行)接口程序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验收。
(二)验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附件1)要求,并使用银行接口验收工具(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对本行自身业务系统修改情况及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本行接口程序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14•【文号】汇国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2004年3月14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自200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各分局反映运转正常,现将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一、关于《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的印制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负责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表3的格式,补充“辅助信息”栏内容后进行印制,将印制好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提供给银行柜台使用。
二、关于机构名称填写的问题。
特殊机构的名称应当根据该机构向银行提供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来确定,并与银行的开户档案资料或预留印鉴进行核对。
对于既有规范的中文名称,又有规范的英文名称的特殊机构,以其规范的中文名称为准,同时将其规范的英文名称录入“备注”栏,以供分支局进行核对。
三、对于境外机构,其机构地址和邮政编码应填写其在境外的地址和邮政编码,其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可以填写其在境内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对于境内公司(具有组织机构代码)到境外(如香港)投资设立公司,由于境外公司所使用的名称与境内公司完全一致,以致境外公司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赋予的代码与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一致,此类境外公司在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在其名称后面填加“(香港)”字样,以便申领到单独的特殊机构代码。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doc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称“网上申报系统”操作使用、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用于采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称“间接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的专用电子系统分为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申报主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外汇局”、办理间接申报业务的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境内银行”以及开通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称“网上申报主体”。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外汇局分支局应按照属地原则指导督促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相关工作境内银行应指导、培训并协助网上申报主体审核相关数据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网上申报主体应向境内银行反映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问题接受境内银行的指导审核以及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外汇局、境内银行及网上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网上申报系统安全并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保密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答复外汇分局相关问题咨询二制定和调整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指导督促外汇局开展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三制定和调整网上申报系统与进口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数据归并关系四负责境内银行接口方式切换、银行接入点变更、系统上线工作。
五负责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六负责定期清理历史数据七负责网上申报系统应急处理八考核、考评外汇分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的指导情况九负责网上申报系统运行维护。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17•【文号】汇国复[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2004年5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前一阶段,部分分局提出了一些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对云南省分局《云南省关于间接申报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支请(3)号)(见附件1)的答复:(一)第一个问题的处理程序如下:该问题属于福费廷业务申报的问题,应当按照《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4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费廷业务和进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等规定执行,具体事项明确如下: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 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另一家银行,则(1)如果该卖出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后再将该款项划入境内买入行,则由福费廷业务的卖出行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汇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并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信息采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内银行应按照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见附件1)及样式(见附件2)做好新凭证启用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据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将另文通知。
二、自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之日起,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和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
(一)关于调整涉外付款申报的有关要求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二)关于调整涉外收入申报的有关要求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如果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三)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汇综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的通知汇综发〔2024〕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
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7•【文号】汇国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的基础上开发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并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含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进行试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规范对信息共享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各分局国际收支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共享平台的安装和管理工作。
二、各分局国际收支处应结合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的推广工作,启用该信息共享平台对新版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进行核对。
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信息共享平台的安装光盘和密码等相关材料邮寄给各分局国际收支处信息共享平台指定人员,请注意查收。
四、各分局国际收支处信息共享平台指定人员应将信息共享平台安装光盘安装在连通互联网(Internet)的计算机上。
各分局国际收支处只能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获得的组织机构相关信息用于国际收支统计,不得对外提供。
五、各分局国际收支处在对信息共享平台组织机构信息和新版系统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进行核对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者疑问时,应当以传真形式将《组织机构信息错误与疑问反馈表》(见附件)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国际收支统计处(传真:010-68402316)。
六、各分局国际收支处应将在试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过程中遇到的信息共享平台问题反馈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业务联系人:司琳华,联系电话:010-62389023;技术联系人:范瑞峰,联系电话:010-62361544。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关于国际收支系统补充银行标识码的通知-[96]汇信综字第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关于国际收支系统补充银行标识码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关于国际收支系统补充银行标识码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信综字第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国际收支系统在全国各分局及银行运行以来,各地区陆续增加一些新开业的银行。
各分局应将新开业的银行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编码后下发,各分局不得自行编码,以保证编码的规范性。
我局根据近期各分局上报的传真,在国际收支手册银行标识码中增加如下银行及银行标识码的编码。
银行设置相关银行、缺省银行编码后,应由有关分局验收;相关地区、缺省地区、相关银行、缺省银行编码设置后,应由有关分局报上级外汇管理局,最终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备案。
一、中资银行:
1.中国民生银行总行0918
2.中国民生银行
0018
二、外资银行:
1.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1005
2.韩一银行1245
3.新韩银行12464.罗马银行15105.南通银行15406.日本东京三菱银行11347.深圳广东省银行
1191
三、合资银行:
1.青岛国际银行30032.厦门国际银行30043.福建亚洲银行30064.深圳华商银行3005以上内容请各分局转发相应银行及相应分支局。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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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关于国际收支系统补充银行标
识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发文字号】[96]汇信综字第32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11.29
【实施日期】1996.1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关于国际收支系统补充银行标识码的通知
(1996年1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信综字第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国际收支系统在全国各分局及银行运行以来,各地区陆续增加一些新开业的银行。
各分局应将新开业的银行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编码后下发,各分局不得自行编码,以保证编码的规范性。
我局根据近期各分局上报的传真,在国际收支手册银行标识码中增加如下银行及银行标识码的编码。
银行设置相关银行、缺省银行编码后,应由有关分局验
收;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