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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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库汇编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实用文库汇编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作者:梁上飞*作品编号:91265005448GK 0253678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实用文库汇编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1995年8月2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琼办发[1995]3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规范病事假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和党派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

其假期根据医院的意见,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

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一)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四)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五条第五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第六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终奖金。

第七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八条对间断休病假的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第九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

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一)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二)事假期间,工作人员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待遇。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

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是指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由于疾病需要请假的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供参考。

一、请假条件:1. 确诊患有疾病,经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 需要治疗、休养或康复期间,需要请假。

3. 出差或外勤期间突发疾病,需要请假。

二、病假休假期限:1. 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工作日有假期具体根据工龄确定,通常从5天到30天不等,这些天数是员工合同或固定制约定的权益。

2. 如果疾病需要长期休养治疗,如癌症、重大手术等,休假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超过合同或固定制约定的权益。

三、请假程序:1. 请假需要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注明病假的原因、时间和期限。

2. 如有特殊情况突发疾病,请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病假,提供医院病假证明。

3. 请假后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治疗情况和复工计划。

四、病假期间薪酬:1. 病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病假工资待遇,通常为员工正常工资的80%至100%。

2. 长期治疗期间,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公司和国家的规定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会降低为员工正常工资的70%左右。

3. 短期突发疾病导致的病假,根据具体情况可获得全额工资待遇。

五、病假统计和考核:1.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病假统计和管理。

2. 病假会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对于频繁请假或请假时间过长的工作人员,会进行相应处理,可能会影响个人的晋升或加薪。

总之,国家工作人员病假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健康,也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不同机关或部门的具体病假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可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处理。

公务员病事假规定

公务员病事假规定

公务员病事假规定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其工作性质特殊,与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权益,国家对公务员的病事假规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病假规定:公务员患有疾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可以提出病假申请。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病假分为长病假和临时病假。

长病假一般为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病假,临时病假为连续三个月以下的病假。

病假的申请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应明确标明公务员的疾病名称、诊断时间及病情等相关信息。

公务员应向其所在单位备案并向单位领导提出病假申请,单位领导根据情况予以批准。

在病假期间,公务员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和康复,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复查。

二、事假规定:事假是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情况,比如公务员家属出现重病、公务员本人需要参加婚丧喜庆等特殊情况。

公务员申请事假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家属的医疗证明、结婚证、丧假通知等。

事假的申请要提前向单位请假,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事假期间,公务员应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安排妥善处理工作事项。

三、补偿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了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公务员在病假期间,享受应发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在事假期间,享受应发工资的百分之百。

此外,公务员在病、事假期间,仍然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如住房、养老等。

四、病事假次数和时长限制: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每年的病假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累计病假时间达到六个月,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务员的待遇调整或解聘。

事假的次数和时长一般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总之,公务员的病事假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权益,病事假的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领导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同时,病事假期间,公务员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待遇。

但是,对于频繁请假或滥用病事假的行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惩处。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1根据《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琼办发【1995】33号)、《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种类①事假②病假③婚假④产假⑤探亲假⑥丧假⑦其他二、请假期限1、丧假为10天,婚假、探亲假一般为7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天。

2、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3、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①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7天;②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25天;③怀孕3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42天。

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4、病假每次最长限批一个月(30天)。

三、批假权限1、请假7天(含7天)以下,由学校校长批准(小学由中心学校校长批准,下同)。

2、请假7天以上,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四、请假条件1、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请婚假,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

2、请产假须提供《海南省居民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增加3个月产假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请病假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门诊治疗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病历手册和医院配药缴费发票。

(2)住院治疗提供:住院疾病证明、病历卡和住院缴费发票。

4、45岁(含45岁)以下的女教职工请假,须提供《万宁市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三查服务证》,若“三查证”注明“无环有孕”字样,须再提供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第一孩怀孕”证明;超过45周岁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4、正处级领导干部、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组织人事处 审核并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审批;正处级非领导干部、副 处级干部请假由处室领导提出意见经厅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领 导审批;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及工勤人员,请假三天以下(含三

天)由处室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厅 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5、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后,此表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满后及时到组 织人事处销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人员 请 假 审 批 表
姓 事 名 由 请假起止时间: 探亲对象 姓 名:
(父母、配偶)
单位 (处室)
职务
(假期名称)月

联系电话:
所在地(或工作单位) : 组织人事处 审核意见
处 意
室 见
分管厅领导 审批意见 厅 长 审批意见
1、严格执行国家、省里和厅党组关于休(请)假的有关规定。 2、实行先审批,后请假制度。特殊情况可口头先请假后补手续。 3、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其中:事 假两天以上需附请假理由;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请探亲假(探父 母、配偶)需注明父母、配偶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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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篇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严格各类假期管理。

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

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

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节选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节选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节选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一)工作人员请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精选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1995年8月2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琼办发[1995]3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规范病事假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和党派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

其假期根据医院的意见,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

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一)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四)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五条第五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第六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终奖金。

第七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八条对间断休病假的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第九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

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一)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令字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办法为维护医院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根据《劳动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与待遇(一)病假1.假期工作人员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院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院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待遇(1)休病假一天按以下标准扣发一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教工资):工龄30年及以上的扣10%;20年(含20年)-30年的扣20%,10年-20年的扣30%,10年以下的扣40%;不享受各类绩效、津贴补贴。

休病假30天以内(含30天)的按天扣除全勤绩效,休病假30天以上180天以内(含180天)的,按2倍天数扣除全勤绩效,休病假180天以上的不发全勤绩效。

(2)癌症、重症精神病职工,其病假期间,不扣基本工资,其他项目和一般病假相同。

(二)事假1.假期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到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但需从严控制。

2.待遇休一天扣一天的应发工资,不享受各类绩效。

休事假30天以内(含30天)的按天扣除全勤绩效,休事假30天以上180天以内(含180天)的,按2倍天数扣除全勤绩效,休事假180天以上的不发全勤绩效。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

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机关病事假管理,维护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全体在编在岗职工,包括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等。

第三条请假种类机关单位职工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年休假。

其中,病假按照病假条例执行,病假超过规定天数的由办事单位报送所在地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

事假和年休假由直接主管批准。

第四条申请请假1. 请假需提前向直接主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和联系方式。

2. 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如病假需提供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事假需提供相关证据。

3. 请假不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需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五条请假审批1. 直接主管审批事假和年休假,是否批准由主管领导确认。

2. 病假原则上需提前报送所在地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审核结果由主管领导确认。

3. 审批过程需及时告知请假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六条请假期间1. 请假期间需保持联系畅通,随时接受单位通知。

2. 请假期间如有病情变化需及时通知单位,如需延长请假时间需提前申请。

3. 请假期间请假人需积极配合治疗或处理事务,确保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请假违规处理1. 假期内违规处理将取消所请假期间请假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轻微违规处理将减少相应的补休天数或扣除工资。

3. 如发现请假期间被证实无病就医或乱请事假的人员,将记录违规情况并列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需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能覆盖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以上为机关病事假管理制度,望各位职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同时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汽车、轮船,以节约开支。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

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行政单位人员病假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人员病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行政单位人员病假管理,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病假申请与批准1.职工因病需要请假时,应当填写《病假申请表》,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职工提交的《病假申请表》应附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病名、诊断日期、预计恢复时间等。

3.病假申请的批准权限:a.一般职工的病假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批准;b.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病假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病假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病假工资及待遇1.职工请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a.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内,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b.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上,一般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

2.长期请病假的职工,其个人年终奖、精神文明奖、绩效等在岗职工享受的福利、奖金不予发放。

3.病假期间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病假销假与续假1.职工病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因病继续需要休假的,应重新提交病假申请,并附上新的病假证明。

2.职工因病需要延长病假时间的,应在病假期满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新的病假证明。

3.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病假续假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违规处理1.职工虚报病情、伪造病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取消其享受的病假待遇。

2.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销假、续假的,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职工病假期间,如被发现从事与病假无关的活动,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1.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干部考勤管理制度海南

干部考勤管理制度海南

干部考勤管理制度 海南一、目的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考勤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组织运行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干部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海南地区全体干部,包括在编在职的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及临时聘用干部。

三、工作时间1. 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周六、周日休息。

2. 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可自行调整工作班次,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放假安排由公司另行通知。

4. 特殊岗位或特殊工作性质的人员,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5. 工作时间如有调整,公司会提前通知全体干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干部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公司指定,如使用考勤机、手机APP等。

签到将作为出勤记录的重要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8:30前,下午下班签到时间为17:30后。

(3)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半天;超过1小时者,视为旷工一天。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者,应在返回公司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外出事由,并由上级在考勤记录中予以备注。

4、忘记签到处理(1)如干部因特殊情况忘记签到,应在当天内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并由上级在考勤记录中予以备注。

(2)一个月内忘记签到次数超过三次的,将在当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监督执行考勤管理制度。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确保干部按时签到,并对考勤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干部本人应对自己的考勤记录负责,如发现考勤异常,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

(4)考勤数据由人力资源部门定期汇总,作为工资、奖金发放及晋升、考核的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9•【字号】琼府办[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琼府办〔2001〕5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九日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完善从业人员因工伤残、职业病致残和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的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及申请受理第一条本省范围内城镇下列人员,因工伤残、职业病致残和非因工致残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四)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用人单位或者工会、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受托人(统称申请人),具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资格。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材料,证明自己具有申请人资格。

第三条从业人员因工伤残、职业病致残和非因工致残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也可以由其他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四条伤残人员伤(病)治愈或者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申请人可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所列项目提供申请材料。

第六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省直属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已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省直属单位除外。

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海南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试行)

海南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试行)

海南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3.02•【字号】•【施行日期】198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试行)(1989年3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国务院和监察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一)给予省人代常委会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降级以下处分,由省监察厅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代常委会备案;给予上述人员降职以上处分,经省监察厅审议、省人代常委会免职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营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记大过以下处分,由省监察厅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上述人员降级以上处分,由省监察厅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给予省人事劳动厅任命的行政机关的正、副处长,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纪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监察厅批准。

(四)给予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科以下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由所在单位决定执行;给予开除处分,报省监察厅批准。

(五)给予市、县长降级以下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送省监察厅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副市、县长降级以下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报省监察厅批准,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正、副市、县长降职以上处分,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人大常委会免职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送省监察厅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罢免或者免职前,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其职务。

(六)给予市、县人民政府的局长、乡镇长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人大常委会免职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报省监察厅批准;给予局长、乡镇长开除留用察看、撤职或者降职处分,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人大常委会免职后,由市、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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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1995年8月2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琼办发[1995]3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规范病事假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和党派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

其假期根据医院的意见,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

弄虚作假取得证
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一)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四)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五条第五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第六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终奖金。

第七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八条对间断休病假的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第九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

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如因故
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二)事假期间,工作人员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待遇。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令字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期工资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
动保护规定〉办法》办理,即哺乳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
资的75%计发。

第十三条病、事假期间工资的计发基数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贴。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和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病、事假的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市县、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县、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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