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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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沪府发〔20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浦东新区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
政检查权,下同)。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浦东新区各镇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外的违反水务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外的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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