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基本权利总论
《宪法学》教案
《宪法学》教案第一讲绪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教学目的和要求]绪论就是开头的话。
宪法学的绪论,就是要说明和介绍这一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脉络和基本体系,起到导引入门的作用。
绪论教学通过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等内容的讲授,使学生对宪法学课程形成完整、概括的认识,了解宪法学在整个科学体系特别是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教学难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教学方法、手段、学时]教学方法:以宪法学案例导入吸引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以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学生明白宪法学之为“学”的理论要求。
教学手段:组织课堂讨论、多媒体教学、布置课外作业教学学时:3学时[教学内容]绪论一、研究对象宪法学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宪法现象:它是相对于宪法的发展规律而言的,是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法现象。
具体来说,它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等。
)如何理解宪法现象呢?问题:同学们成为高考的幸运儿,荣幸地成为大学骄子。
如何解释上大学这一现象呢?(齐玉苓案——中国宪法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权利)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宪法教学大纲
宪法教学大纲课程号:021A0040课程名称:宪法学分:3英文名称:Constitutional Law周学时:3预修课程:无要求面向对象:法学专业及其他文科类本科学生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宪法学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研究近现代宪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中国宪法的基本制度与规范。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以领会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认识宪法与宪政发展的一般规律,学会运用宪法的精神和基本规范分析、把握、评价各种社会现象与法律现象。
三、教学内容和课时分配本课程总教学时数为48学时,周学时3,学分3。
绪论(1学时)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2.宪法学的体系和特点3.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和方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7学时)第一节宪法的概念1.宪法释义2.宪法的基本属性3.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渊源1.宪法渊源2.宪法典的结构3.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惯例第三节宪法规范和宪法关系1.宪法规范2.宪法关系第四节宪法创制1.宪法制定2.宪法修改3.宪法解释第五节宪法的原则和功能1.宪法的基本原则2.宪法的基本功能第六节宪法与宪政1.宪政的概念与内容2.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第七节宪法的实施1.宪法实施和违宪2.宪法适用3.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3学时)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2.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3.宪法的发展趋势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宪政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提出2.旧中国的制宪活动3.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1954年宪法3.1975年宪法4.1978年宪法5.1982年宪法第三章国家性质(3学时)第一节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1.国家性质概述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经济制度概述2.社会主义公有制3.非公有制经济4.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第三节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1.精神文明与宪法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国家形式(6学时)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1.政权组织形式概述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5.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节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概述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3.我国的行政区划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三节国家象征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9学时)第一节基本权利总论1.有关基本权利的几个概念2.基本权利规范的效力3.基本权利的主体4.基本权利的类型5.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界限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4.人身自由与人格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概述2.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类型及内容第六章选举制度(3学时)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1.选举制度概念2.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3.选举制度的有关理论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对民主选举的保障第三节选举的民主程序1.选举的组织2.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4.投票选举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6.选举保障与选举争议第七章国家机关(6学时)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1.国家机构的概念2.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3.国家机构的历史沿革第二节国家元首1.国家元首制度概述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家权力机关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3.人民代表第四节行政机关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2.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五节军事机关1.军事领导机关概述2.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六节司法机关1.司法机关概述2.审判机关3.检察机关第七节自治机关和组织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2.特别行政区机关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课堂提问与讨论。
生育权利的宪法规范研究
生育权利的宪法规范研究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权利观念得到了迅速普及,在法规范层面关于“生育”的表征语境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由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将人口作为资源消耗部分,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生育的义务,不断转向将人口作为红利,赋予“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权利面向。
但在生育权的行使过程中,不同的权利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不同群体是否具有宪法上的生育权,各国立法和实践对此也态度不一。
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生育权保障体系,同时考虑“公共善”的维度,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对我国的生育政策进行重新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生育权;保护;基本权利一、问题的提出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生育活动在其中的作用。
从人口的功能性角度而言,我国在世纪之交完成了人口的转变过程。
在转变之后的人口时代,我国迎来了低生育率社会。
自2015年以来全面推行二孩政策,追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而开启的计生政策的频繁调整,国家人口率并没有得到大幅提升。
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社会更多的是从义务层面,即放宽生育政策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避免“低生育陷阱”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整个古代法的历史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化过程,生育也随着主体的独立而逐渐从生育义务演变成为生育权利。
[1]但在我国的法治发展过程中,公众对生育自由的观念仍然匮乏。
生育自诞生伊始就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公民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却并没有明文规定生育的权利性质,生育权究竟能否作为宪法上的一项权利,其在法律上的实现路径为何?本文将从生育权性质的界定着手,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探寻我国宪法文本中生育权的存在,并依照基本权利三阶层体系,厘定生育权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对我构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育权的性质界定生育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对生育概念的界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生育包含结婚、生育和抚养整个过程,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将生育制度概括为结婚、生殖与抚育。
人权总论
3. 权利的价值要素
价值:评价标准
按照自然法学的标准:
法律、权利的终极价值 取向可归结于“正 义”
权利即正义
在德语中,权利与法律表述方式完全相同“权利是 主观的,法律是客观的”
法律是客观的权利、而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实现正义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概念
1. 多种表述方式:人权(美)、基本权利 (德)、基本人权(日)、宪法权利
2. 西方国家的宪法权利基础原理
近代宪法:天赋人权
现代宪法: 个人自由(美国) 人性尊严(德国)
3. 个人自由原理的涵义:(个人主义权利 论)
第一,个人的自治能力(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
第二,个人在行使其自治能力时被给予的平等对待 和对于个人之尊重。
第三,个人自由的绝对化——哲学上的个人主义立 场
介,宪法权利向民事法律关系中“辐射”
思考:中国的齐玉苓案件能否适用“第三者效力”?
八、宪法基本权利的分类
1. 传统分类
人权与公民权 延伸:固有权——国民权——公民权
2. 人权的代级分类
第一代人权:自由权、平等权 第二代人权:社会权 第三代人权:民族、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3. 规范分类: 自由权、平等权、社会权、政治权利、救济权
4. 人性尊严的涵义(人格主义权利论):
第一,个人自治( Personal Autonomy )与自我决 定( Self-determination ) 第二, “把人当作目的”之人性观 第三,个人承担责任、受到道德义务、社会责任约 束
5. 两者之间的区别
现代西方人权理论之典范: 个人自由原理强调绝对的自由 人性尊严原理注重个人自由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强调个人承 担责任、社会责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体系指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法学的不同类别来划分,法学可以分为国内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从法律运行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立法学、法理解释学和法律社会学;从法学的性质来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关系中又产生了边缘法学。
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是法的“细胞”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就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范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任何法律体系,任何基本法律和具体法律,都必须首先确定法律原则,必须在总纲或总论中明确把其法律原则固定下来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民法、刑法、宪法等法律概念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权利权利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利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权利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分类第一、以权利的存在形态,可以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第二、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的责任。
义务表现为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义务同样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简述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
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领域内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
作为个体在社会中的一份子,政治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和影响政治决策的机会,确保了公民在政治体系中的平等地位。
本文将重点介绍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知情权和抗议权。
1. 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之一。
它赋予公民选择和被选择的权力,能够直接参与政治体系的决策过程。
选举权确保了公民能够在公正和平等的条件下行使投票权,选举他们认为代表自己利益和价值观的人担任政府职务。
公民通过选举权能够参与国家和地方层面的选举,并对政府的组成和政策产生影响。
2.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基本权利。
它保障了公民有权利自由地寻求、持有和传播信息,无论是通过口头、书面、媒体或其他形式。
言论自由是一项关键权利,它为公民提供了批评政府行为、参与公共辩论、表达对不公正和不公平的不满的平台。
这项权利的实施需要确保公民在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例如不发表鼓吹暴力和仇恨言论。
3. 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能够组织和加入社会团体、政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权利。
它保障了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组织和加入团结在一起的集体行动。
结社自由的实施使公民能够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通过组织和合作来推动政治变革和社会进步。
4. 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了解政府和政治决策的权利。
它包括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以及透明和公开决策过程的权利。
知情权为公民提供了监督政府行为的手段,并使政府更加负责任和透明。
公民可以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渠道了解政府的政策、决策和资源分配信息,进而参与和影响政治过程。
5. 抗议权抗议权是公民通过和平方式表达不满和反对的权利。
它允许公民以集会、示威、请愿和其他合法方式表达自己对政府和政策的反对意见。
抗议权使公民能够通过大规模集体行动向政府提出要求,促使政府倾听公民声音并作出改变。
综上所述,政治权利是确保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影响政府行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民法总论教程
民法总论教程
民法总论教程
介绍
•本教程旨在介绍民法总论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适用于对民法总论感兴趣的学生、研究者和法律从业人员第一章: 民法总论概述
•民法总论的定义和范围
•民法总论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民法总论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
第二章: 法律主体
•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
•法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
•无行为能力人的主体地位和法律保护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无效性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表现形式
第四章: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
•民事责任的弥补和减免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
•民事权利的终止和转让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
第七章: 民事法律证据
•民事法律证据的形式和效力
•民事法律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认定方法•民事法律证据的保全和使用
第八章: 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结论
•总结民法总论的重点和要点
•强调民法总论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以上为《民法总论教程》的详细内容大纲,希望对您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帮助。
请根据大纲的提示进行进一步阅读和研究,深入理解民法总论的概念和相关法律实践。
宪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宪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宪法总论●宪法的概念: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位置,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加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重点宪法的分类与渊源●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近代宪法(《大宪章》)和现代宪法(《苏俄宪法》《魏玛宪法》)●渊源●√宪法典(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渊源)●√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有宪法审查机制的国家,我国无)●√宪法解释(存在于宪法判例中)●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宪法渊源)●#重点宪法的修改→程序●提案→主体:代议机关、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混合主体●先决投票●公告: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议决: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公布→方式:国家元首、代表机关、行政机关我国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标志性文件●资本主义宪法●1215年【英】自由大宪章●1776年【美】独立宣言: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人权宣言:主权在民、天赋人权●1919年【德】魏玛宪法●社会主义宪法●1924、1936年【苏联】苏联宪法●1949年【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1954、1975、1978、1982●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由我国国体决定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各种自治制度●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监督与制约●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民主集中制●第四章: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国体与政体●国家性质:国体,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爱国统一战线●分类●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形式:政体,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分类●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公社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区别●经济基础不同●阶级本质不同●组织原则不同●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国体与政体的内在联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经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用(优越性)●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重点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概念: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特征●公民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而非集体或组织的权利●个人对国家的权利而非司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国家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干预或者限制个人权利●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分类●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保障●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法规不能加以任何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相对保障方式: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折中保障方式:宪法采用了一定范围的法律保留●限制●限制类型:内在与外在●限制主体:国家机关●限制目的●限制方式:宪法限制、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相对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基本权利●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地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地自由●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监督权: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审查●第七章: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活动原则●●组织活动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法治原则●第八章: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性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
初步认识公民的权利
初步认识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是指个人在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范围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公民作为国家成员所具备的基本权力。
每个国家的公民权利在其宪法和法律中予以保护和规定,旨在保障公民享有平等、自由、尊严的生活环境。
本文将就公民的权利进行初步的认识和介绍。
一、人权的基础公民的权利源自于人权的基础。
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自由和有尊严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属于每个人之所有。
人权的基础包括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人类的尊严。
不可分割的权利是指每个人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族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任何理由而被剥夺或侵犯。
它涵盖了生存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平等权利、受教育权等多个方面。
人类的尊严是指每个人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受歧视和虐待。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特征,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二、基本权利的内涵公民的权利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权利:1. 生存权:每个人都有权享有生存的基本条件,如食物、水源、居所、医疗等。
2. 言论自由:公民有权言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这包括言论、新闻自由以及互联网的自由使用权。
3. 宗教信仰: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可以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不受迫害。
4. 平等权利: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不受种族、性别、国籍、财富等因素的歧视。
5. 法治原则:公民享有依法治国的权利,法律应公正、透明地实施,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6. 教育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本教育和进一步的教育培训。
7. 参政权:公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和政治决策,如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8. 人身自由: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不受非法拘留或虐待。
三、权利的限制尽管公民有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权利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他人的权益。
限制公民权利的方式包括:1. 公共利益:权利可能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例如针对防止犯罪或保护国家安全的措施。
014法学院考试大纲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试大纲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考试范围:一、民法总论1、我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2、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任务、调整对象、渊源、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3、民事法律关系4、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4、民事权利6、民事法律行为7、代理8、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9、时效: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二、刑法总论1、刑法概说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效力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5、犯罪客体6、犯罪客观方面7、犯罪主体8、犯罪主观方面9、正当行为10、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1、共同犯罪12、罪数13、刑事责任14、刑罚及其种类15、刑罚制度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
2、《刑法学》编写组:《刑法学》(上册•总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7月第1版。
考试范围:一、社会学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发展历史、研究方法二、个人与社会:人的属性的概念、分类;社会的概念、本质及其构成要素;社会结构的概念、分类;社会形态的概念、意义;社会类型的概念及其分类;社会交往的内涵、社会交往的方式;社会化的概念与类型、社会化的阶段、社会化的内容与功能、社会化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三、社会网络与社会群体:社会关系的概念、类型;社会网络的概念、类型与功能;社会群体的概念、分化、类型;社会群体冲突的概念、类型及冲突的协调;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社会群体;家庭的起源与发展、家庭关系、结构与功能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含义、构成要素、类型;组织目标的概念、功能;组织结构的含义与功能;组织的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中国社会组织的结构特征;组织管理理论、家长制的概念与特点、科层制的概念、特征、功能;组织文化的含义、功能;单位组织的含义、特点、功能;民间组织的含义、特征、类型、作用及发展五、社会制度:社会制度的定义、类型、形成及社会学的制度分析;社会制度的构成要素、功能、变迁、创新六、阶级、阶层与社会流动:阶级、阶层的概念与区别;马克思主义阶级、阶层理论的基本观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阶级、阶层理论;中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演变;社会流动的概念、类型与功能;社会流动的理论七、社区与城市化:社区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分类;农村社区的特点、现状及建设和发展的意义;城市社区的特点、城市化的内涵、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及途径;城乡关系的主要理论、城乡关系的现状、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八、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社会发展的概念、社会发展的原理、社会发展观、社会发展的基本类型;社会问题的内涵、特征、理论视角;当代主要社会问题的表现、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与途径;社会公正的含义、基本理论、基本内容九、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社会建设的概念、理论;社会政策的概念、构成、作用;社会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评估;现代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管理的概念、社会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社会工作与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和意义、目标和任务、途径和过程参考书目:编写组:《社会学概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版。
权利本位论
权利本位论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
自从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这个论题以来,它已成为我国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之一。
而我们小组的观点是,支持权利本位论。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首先来看看什么是权利本位论。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它是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与其相对的观点是义务本位论,根据梁慧星教授《民法总论》的观点,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弄清了这二者的根本区别,我们才可论证我方观点的合理性。
首先,从权利的含义上来说,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它是随着人的出生而产生的,所谓“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是人与生具有的,是法律必须承认和保护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康有为在其《大同书》中说,“人者天所生也,有是身体即有其权利。
”这也是权力优先的表现。
这里就要做出一个区分,究竟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说公民权利(right)第一,国家权力(power)第二,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权利是权力的来源,政府和国家权力的目的就是公民权利,因此说,坚持权利本位的观点有利于监督权力机关,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
第二,从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来说,义务是伴随着权利的出现,为了保障权利得以实施才的。
恩格斯说过,倘若人皆自私,那么人皆不能自私,这就是一个均衡。
我们知道人类有两个属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称得上是人。
当人类社会产生之后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
经济学上有个观点,人是自利的,人总会在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而这里的权利范围就是人们之间博弈的结果。
宪法第1次(《宪法》作业参考答案)
《宪法》作业参考答案第一章宪法总论一、辨析题1、错误: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它可以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成文法典,也可以是分散的一系列法典。
2、错误: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是不同的宪法分类。
制定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可能因为宪法并未对其修改程序作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规定,而成为柔性宪法。
3、错误:宪政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
4、错误:宪法渊源一般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5、错误:宪法惯例主要依靠社会公众舆论为后盾付诸实施,本身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也不能为法院所适用。
6、正确:宪法性法律是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它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7、正确: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
8、错误: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只是修改宪法的一种方式,不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
二、不定项选择题1、B;2、ABC;3、ACD;4、AD;5、ABCD;6、BD;7、AD;8、A;9、AB;10、AD。
三、简答题1、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与宪政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没有宪法绝无宪政,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
宪法与宪政存在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同时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
宪政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过程。
2、简述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规范和高级法的地位,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第一,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3、简述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
答: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有:第一,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第二,适用一审终审制;第三,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第四,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下面是对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总论的概念和目的-刑法总论是研究罪和刑的一般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
-刑法总论的目的是论述罪刑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普遍规范,为刑法的具体规定提供理论基础。
2.刑法学的定义和特征-刑法学是研究罪和刑的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特论。
-刑法学的特征是科学性、实践性和正义性。
3.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犯罪是指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非法性和有罪性。
4.刑罚的定义和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
-刑罚的特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有罪的个别化反应和双重性(包括矛盾性和积极性)。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和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犯罪行为和非法刑罚。
-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刑罚。
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素包括罪名、刑罚和法定刑三个方面。
3.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禁止反复追究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同一犯罪行为上不能被重复追究责任。
-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确保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罚的公正公平性。
4.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性。
三、犯罪的构成和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
2.犯罪的责任-犯罪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_张翔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张 翔*内容提要: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0与/客观法0的双重性质。
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0,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
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德国建构了一套严密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
这一理论对中国宪法的基本权利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基本权利 主观权利 客观法 客观价值秩序在当代德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0和/客观法0的双重性质。
在/个人得向国家主张0的意义上,基本权利是一种/主观权利0。
同时,基本权利又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0,公权力必须自觉遵守这一价值秩序,尽一切可能去创造和维持有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基本权利又是直接约束公权力的/客观规范0或者/客观法0。
112在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之下,德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构筑了一个精致严密而井然有序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使得国家权力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都在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基本权利基础上得以整合。
双重性质理论构成了德国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对于我国正在建构中的基本权利理论体系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尝试大致梳理这一理论的基本脉络,并初步探讨其对于解决中国基本权利问题的启发。
一、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的起源(一)语词起源/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0实际上起源于德文中/Recht 0一词的多义性。
作为名词的Recht 在德文中有两个基本含义:一为/法0,二为/权利0,122为了保证法律概念的规范与严格,德国人在使用Recht 一词时往往在其前加上/客观的0或/主观的0修饰,以明所指。
subjektives Recht(主观权利)就*112122参见5新德汉词典6,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932页以下。
Robert Alexy:5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6,程明修译,5宪政时代6第24卷第4期。
大司法考试内容
大司法考试内容大司法考试是全国性的法律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一。
它是对法律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核,是衡量法律人才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从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形式等方面详细介绍大司法考试。
一、考试科目大司法考试共分为两个科目:笔试和面试。
笔试包括: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宪法、经济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律师法等10门学科。
面试则分为两个环节:综合面试和专业面试。
二、考试内容1. 民法:民法是大司法考试的重点科目之一,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民法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2. 刑法:刑法是大司法考试的另一个重点科目,包括刑法总论、犯罪论、刑罚论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刑法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3. 商法:商法是大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保险法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商法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4. 诉讼法:诉讼法是大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诉讼法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5. 行政法:行政法是大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包括行政法总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法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6. 宪法:宪法是大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包括宪法总论、国家机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保障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宪法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7. 经济法:经济法是大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包括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海商法、税法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经济法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权利基本知识
权利基本知识
什么是权利?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法律框架下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或自由。
权利可以是法律赋予的,也可以是道德或自然法则赋予的。
权利通常保护个人的尊严、自由和财产。
权利的类型
个人权利
个人权利是指个人根据法律享有的基本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宗教自由、隐私权、生命权和财产权。
社会权利
社会权利是指个人在社会体制中享有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健康权、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个人参与政治过程和决策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权、、结社自由和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
权利的限制
权利不是绝对的,它可能受到合法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他人权利或社会秩序。
常见的限制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卫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
权利的保护
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家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和法院来保护个人和群体的权利。
个人权利通常受到宪法和人权法律的保护,而社会权利则可能通过社会政策和福利体系来保障。
总结
权利是个人和群体在法律框架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个人、社会和政治权利是常见的权利类型。
权利受到合法限制,而法律和法院是保护权利的主要机构。
了解权利的基本知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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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功能
不作为(防御权)
作为
事实行为 例子:国家提供 最低生活保障 狭义受益权
规范行为 要求国家立法 广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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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权利的实际效力
没有直接效力,认为需要通过立法具体化; 原因: 体制安排上,基本权利应当由立法者予以具体化; 基本权利太抽象,没有可操作性; 不利于管理(实际原因?)
基本权利的功能
不作为(防御权)
作为
不妨碍行为 自由行动,参加 宗教信仰活动, 艺术创作,集会
不侵犯属性 住宅的不受侵犯性 健康 生命
不消除法律地位 不取消特定法律规范 例子:财产法律制度 (财产的取得,转让取 决于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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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竞合
a. 一般基本权利与特殊基本权利 特殊基本权利包含了一般基本权利的要素. 政治性艺术自由:宗教集会 b. 多个不存在一般特殊关系的基本权利同时适用 寺庙里面销售佛教用品(35条,36条)
第六讲,基本权利(总论) 第六讲,基本权利(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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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人权对话状况
中国
人权是具体的,决定于特 定社会经济环境 重点为社会,经济,文化 权利 集体人权(生存权,发展权) 为了稳定可以限制人权 人权状况良好
西方
人权的普世性 重点为政治和公民权利
个人人权 不得侵犯人权 人权记录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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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权状况的看法较为负面. 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权状况的看法较为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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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德国基本权利的功能 权利
防御权 政治参与 服务
客观规范
制度保障 客观价值秩序 保护义务
通过组织和程序保护基 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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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公民与任何人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通常情况
任何人的基本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 第3款) 问题: 我国宪法保护外国人吗? 是 外国人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 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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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主体
谁享有基本权利? 谁享有基本权利?
自然人?
私法法人?
公法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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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放弃
1. 不可转让的权利的观念 2. 但是,基于自治,可以给自己设定义务,这构成基本权利的一 种行使方式 3. 基本权利的放弃必须是自由的 4. 是否任何基本权利都可以放弃?可以放弃生命吗?可以放弃尊 严吗? 5. 私人自治对基本权利的转让构成什么限制? 6. 政治权利可以放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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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分类
自由权利
防御国家对自由的干预 区分:
平等权利
保护不受不正当的 区别对待
受益权(社会权)
要求国家提供服务
包括法律自由与事实自由 法律自由包括改变法律地位的 能力 例子:结婚,立遗嘱(和下棋 一样,属于制度行为) 包括消极自由与积本权利的分类,功能 3.基本权利的竞合,放弃,实际效力 4.基本权利主体 5.基本权利的限制 6.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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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起源
思想史: (1)早期哲学; (2)早期基督教关于人和上帝同形的观念 实证化发展: (1)欧洲中世纪对于特定阶层,城市的权 利保障,以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为 代表(规定贵族和国王的权利) (2)现代基本权利的诞生——1776年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89年法国《人 和公民权利宣言》 (3)现状:当代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了基 本权利
目录
1.基本权利的起源,依据 2.基本权利的分类,功能 3.基本权利的竞合,放弃,实际效力 4.基本权利主体 5.基本权利的限制 6.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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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基本权利的起源,依据 2.基本权利的分类,功能 3.基本权利的竞合,放弃,实际效力 4.基本权利主体 5.基本权利的限制 6.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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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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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基本权利的起源,依据 基本权利的起源, 基本权利的起源 2.基本权利的分类,功能 基本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的分类 3.基本权利的竞合,放弃,实际效力 基本权利的竞合,放弃, 基本权利的竞合 4.基本权利主体 基本权利主体 5.基本权利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 6.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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