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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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第七条区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四)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外汇专用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的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

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保税区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保税区 关务管理流程

保税区 关务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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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保税区关务管理流程一、保税区概述保税区是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具有境内关外性质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货物的保税存储、加工、展示和销售,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便捷的贸易服务平台。

在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多种业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保税区的定义与功能保税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其定义在我国《保税区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包括:(1)保税存储: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将货物暂时存放,无需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便于企业进行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

(2)保税加工: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对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再出口或销售到国内外市场。

(3)保税展示: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展示进口商品,无需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便于吸引客户和拓展市场。

(4)转口贸易:保税区作为贸易中转站,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国际贸易通道,降低了物流成本。

(5)国际采购和分销: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开展国际采购和分销业务,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

保税区的类型与分布我国保税区分为四种类型: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保税区和物流园区。

这些保税区分布在全国各地,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综合保税区:具备保税存储、加工、展示、转口等多种功能,是我国保税区的主要类型。

(2)出口加工区:主要以加工制造为主,企业可以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在区内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

汇发[2012]38号_附件1-5

汇发[2012]38号_附件1-5
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 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性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 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 及延期付款;
(二)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 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实行登记 管理。企业应当向外汇局定期报告境外账户收支等情况。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 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 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可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
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 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 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第二十条 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一) 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 定范围的; (二) 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 例的; (三) 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 (四) 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二、错误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者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要紧包含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有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有关数据。
1.核心要素包含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与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含贸易方式与币种。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者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摘要:一、保税区的概念及作用二、保税区内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三、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流程四、注意事项及规定正文:一、保税区的概念及作用保税区,又称为保税港区,是我国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提高港口服务水平,实现货物快速流通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进口货物在保税区内免税,出口货物可以退税等。

这使得保税区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基地之一。

二、保税区内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保税区内的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这包括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外汇收支结算等环节。

企业应准确、及时地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国际收支数据的真实、完整。

三、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流程1.企业在保税区内完成货物的进口报关后,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进口货物的验收单、发票、提单等资料,申请办理进口外汇结算。

2.企业在保税区内完成货物的出口报关后,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出口货物的发票、提单等资料,申请办理出口外汇结算。

3.企业在保税区内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经济贸易往来时,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购汇、结汇等手续。

4.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定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报表,以便外汇管理部门了解和分析国际收支状况。

四、注意事项及规定1.企业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报送或隐瞒事实。

2.企业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使用正规的外汇结算账户,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3.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走私、逃汇等违法行为。

总之,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是企业在保税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国际收支数据的真实、完整。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12.18•【文号】[95]汇政发字第01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发[95]汇政发字第015号)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七条区内机构及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

区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要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专用外汇帐户。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

保税区内向区外国际收支申报摘要:一、保税区的概念及作用二、保税区内的国际收支申报规定三、保税区内企业对外支付服务费的案例分析四、保税区内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流程五、注意事项正文:一、保税区的概念及作用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进出口货物保税监管功能的特殊区域。

保税区的主要作用是方便企业进行国际贸易,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发展。

二、保税区内的国际收支申报规定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保税区内的企业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这主要包括对外支付服务费、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等。

企业应准确、及时地报送国际收支申报表,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

三、保税区内企业对外支付服务费的案例分析某公司向我国境内保税区支付一笔服务费,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根据规定,该公司应先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然后通过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在支付完成后,公司需及时报送国际收支申报表,反映该笔服务费的支付情况。

四、保税区内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流程1.企业在发生国际收支交易时,应及时向银行报送相关交易信息,银行审核后为企业办理对外支付或结汇手续。

2.企业在完成对外支付或结汇后,应按照规定填写国际收支申报表,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

3.外汇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表后,进行审核、统计和分析,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外汇风险管理服务。

五、注意事项1.企业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确保申报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申报或隐瞒真实情况。

2.企业在进行国际收支交易时,应遵循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或超范围经营。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是指设立在海关监管下的特殊经济区域,其跨境贸易有独特的税制和货物流通便利性。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是其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保障保税区内企业的资金往来便利,促进国际贸易,加速经济发展。

2021年3月1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下面我们将来一起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一、保税区外汇管理基本原则保税区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提供保税区内和非保税区之间的外币拆借业务,不得为居民提供个人外汇业务。

2.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设置外汇管理措施,保障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3.能够促进保税区和跨境贸易的发展,提高区域的国际化水平。

二、保税区外汇管理核心规定1.首先,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在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等方面实行与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区(以下简称ETDZ)相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2.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的外汇收付款,以及外债和外币贷款交易的管理,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便利化和自主管理。

3.对于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以外币形式委托银行为其提供融资外汇拆借服务,并且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外汇衍生品交易,但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外汇合约。

4.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银行卡和现金携出保税区,总额不超过2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超过这个金额的需在海关申报并且获得海关许可。

在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支付结算,外债和外汇贷款交易等方面,暂不设外汇额度管理。

5.保税区内的金融机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也就是保持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前提下,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

6.个人在保税区购买免税商品后离开保税区,退税环节的货币仅支持人民币元和外国旅游者离境时持有的人民币兑换而成的外币。

此外,需要了解的是,免税公司涉及退税要求的货物,应具有出口认证,如有其他出口形式,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移转和退税。

(简体)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简体)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六条有关保税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区外之间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等非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上海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之间的经济交易,视同保税区之间的经济交易。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区内企业开立、关闭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售汇和外汇收支手续,审核并留存有关凭证和单据备查,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信息等资料。

第九条区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区内与境内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二章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及副本、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根据货物保税状态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实施不同外汇管理政策。

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后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的区内企业,应当按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及物流,保税加工和国际商品展示。

目前,我国保税区投资环境正在不断完善和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各种形态的加工贸易和仓储业务也在不断展开。

但是随着国际各个部门还在不断的完善保税区的政策和管理模式,保税区有关业务运作的具体流程也将会发生变化,所以本指南仅为大家了解保税区的物流业务运作情况提供一个参考,如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不同情况,则应当依有关部门的解释为主。

保税区物流业务运作一、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分两种情况申报。

1.经营性货物实行备案制:即区内企业向境外购买的货物进入区内仓储;境外企业委托区内仓储的货物及区内加工企业自用的生产用零配件及原材料等,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

如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自用进口物品实行报关制:区内企业自用的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生产设备等予以免税,按减免税报关手续向海关申报。

二、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境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备案制。

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但如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物资分为两大类:即实行进口报关制的货物和实行登记备案制的临时出去的货物。

B.进口报关货物,从区内出去的进口报关货物,必须由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向保税区海关申报。

具体分两种情况:1.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保税区进口。

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保税区申报进口时,经由区外卖衣公司办理进口征税手续,区内贸易公司将境外货物运进区内仓储时作为备案清单上的收货人,同时区内贸易公司将这批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时,也可称为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人。

2.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进口。

方式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凭手册向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此种方式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凭手册向保税区海关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问题一: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是否需要进行申报?申报为跨境收支还是境内收支?答: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境内信息申报。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同时规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汇发15号文”)又进一步明确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企业、境内区外企业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具体填报规范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汇发[2012]38号)为准。

问题二:关于“区内企业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是否可理解为区内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收入都需要先进入待核查账户?答:首先,区内企业货物贸易结汇须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

其次,对于区内“A类”企业暂不要求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可以继续保留。

“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B类”、“C类”企业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B类”、“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B类”、“C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在按货物贸易法规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同时,还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保税区外汇管理制度

保税区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六条有关保税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区外之间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等非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上海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之间的经济交易,视同保税区之间的经济交易。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区内企业开立、关闭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售汇和外汇收支手续,审核并留存有关凭证和单据备查,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信息等资料。

第九条区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区内与境内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二章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及副本、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一、账户创建和登录
1. 用户需根据指引,在外汇管理平台注册账户,并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注册成功后,用户可使用注册时填写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外汇管理平台。

二、交易操作
1. 登录后,用户可进行外汇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止损、止盈等操作。

2. 在交易过程中,用户需谨慎操作,注意市场波动,合理把握风险。

三、资金管理
1. 用户可在外汇管理平台进行资金存取操作,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2. 在进行资金交易时,需注意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合法性,避免违反财务规定。

四、信息披露
1. 外汇管理平台会不定期发布市场资讯和交易建议,用户可阅读并参考。

2. 用户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发布个人观点和交易建议,但需遵守平台的信息发布规定。

五、风险警示
1. 外汇交易属于高风险投资,用户需谨慎对待市场波动和风险。

2. 在进行交易前,用户需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做好风险评估,避免出现不可承受的损失。

六、其他规定
1. 用户在使用外汇管理平台时,需遵守平台的各项规定和操作流程。

2.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平台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户操作、冻结资金等。

以上即为《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希望用户在使用外汇管理平台时,能遵守规定,理性交易,确保操作安全。

外汇业务简单操作规程

外汇业务简单操作规程

外汇业务简单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图:一、外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IC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一)、报审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统一格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境外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7、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下发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2、外汇登记证和IC卡遗失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办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和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3、如实填写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的情况;4、保税监管区域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发放外汇登记证及外汇登记IC卡。

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办事处:本公司名称:××(天津)有限公司,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JACK GREEN法定代表人国籍:美国外国投资者:××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国籍:美国外国投资者注册地:美国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JACK GREEN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美国(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

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附件2: __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试行)为完善__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21]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22号)特制定本流程。

一、名录管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信息登记表》(见附1); 2.《关联企业信息登记表》(见附2);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区内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区内企业可免交本项规定的资料。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1、2须加盖企业公章资料3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资料4、5、6须提供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应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区内系统”)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及网上业务开户。

首次使用区内系统的用户须通过系统同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使用确认书》有关内容方可使用。

(三)区内企业名录登记信息发布、变更、注销按区外规定办理。

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四)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首先通过区内系统查询其当前外汇业务状态在已登记名录的前提下按本流程规定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操作规程》的通知
刘宏玉; 荆琴
【期刊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发布时间:2007-10-08文号:汇综发[2007]1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
落实《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现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5页(P36-40)
【作者】刘宏玉; 荆琴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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