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118-4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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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理及其它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它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它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全播出的原则和要求1.规范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界准则进行节目制作和播出,遵从公共道德,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性,保护观众免受欠妥节目的侵害。
3.及时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及时播出,供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4.真实性原则:广播电视节目必需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
第二章节目制作管理第四条节目策划与监督1.节目策划应符合我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形象相符合,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节目策划和制作必需遵守著作权法,敬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4.节目制作中的素材必需来自可靠来源,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确保节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节目内容审查1.全部节目在正式播出前,必需经过内容审查,由特地的审查部门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重要包含审查节目的道德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并提出修改看法。
3.审查小组应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看法必需明确、具体,相关部门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节目内容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制作人员,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证。
第三章播出管理第六条频道分级管理1.全部广播电视频道应依据内容特点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分级标准并公开。
2.分级标准应综合考虑节目涉及的内容、适合观众群体、社会风气等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3.分级结果应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明确呈现,并在播出前进行提示,提示观众选择适合的节目。
第七条广告管理1.广告播出必需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不良内容。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在当今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时代,确保安全播出成为了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媒体行业至关重要的任务。
安全播出不仅关系到信息的准确传递,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公众的利益以及国家的形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一套严格、科学、有效的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播出内容审查1、严格审查播出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所有准备播出的节目、新闻、广告等内容,都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多轮审查,确保不含有违法、违规、有害、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2、对于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等敏感问题的内容,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播出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主流价值观。
3、建立内容审查责任制度,明确每个环节审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审查通过的内容,审查人员要签字确认,以便追溯责任。
二、技术设备保障1、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包括信号发射设备、传输线路、服务器、存储设备等,都要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2、配备备用设备和应急电源,以应对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电力中断情况。
备用设备要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3、加强对技术设备的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问题。
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安全防护软件,定期更新系统补丁,加强网络访问控制。
三、人员管理1、播出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安全播出的流程和要求。
2、建立人员值班制度,确保在播出期间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岗,能够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防止因人为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的安全播出事故。
四、应急预案1、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编号:SY-AQ-05526(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safe broadcasting management of radio and television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形象,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管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要求第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播出。
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进行整理、审定、审核、编目、编码、编播,确保播出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监控责任,建立安全监测体系,对播出过程进行现场监控,并对广告、新闻、综艺等节目的规范播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订立播出标准,确保广播电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宣扬、教育、娱乐、公益推广的原则,开展节目播出活动,并建立安全演练机制,随时进行危机公关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安全管理的跨级制度、归口管理要做好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职责履行。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对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和质量提升的实践,建立责任附加机制,让每个人员都将广播电视管理质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第七条、各广播电视机构应全面落实安全保障,防范适时处理安全漏洞,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第四章安全漏洞处理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安全漏洞处理机制,适时发觉和排查播出的安全漏洞,对隐患进行记录,并对外部故障进行精准、适时、科学的处理。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订立紧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播出不受干扰。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对于可能导致广播电视严重损失或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形,应当立刻实行措施,适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必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订立广播电视安全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维护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保障公众收听观看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2. 监管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管和管理。
3. 规范内容
•广告播出时间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违反公序良俗等不良内容。
广告播放时间不得超过每小时18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新闻节目应该真实、准确、公正。
新闻节目应该明确新闻来源和真实性。
禁止报道谣言、虚假信息。
禁止借新闻之名宣传商业广告,禁止在新闻中宣传和存在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和种族歧视。
•电视剧含有暴力场景、色情场景或其他有害场景应当标明适读人群,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电视剧应在开头明确提示。
•对于环节直播类型的节目(如选秀节目),需要提前审核内容并设置屏蔽词。
禁止在直播中播放违法违规内容。
•彩票信息不得放在黄金时间段,对彩票产品的宣传不得包含误导和虚假信息。
4. 监督与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看节目、热线电话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5. 处罚措施
•对于广播电视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要求停播或下架相关节目,对广播电视台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6.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修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后实施。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信息接收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编播、传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相关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评估、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的规范。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二)具备播出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的设备、技术和人员;(三)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编播审核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的利益,尊重人民的意愿。
第五条国家采取技术、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促进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的发展,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安全管理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内容审核、技术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良性、健康,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技术安全,保障播出的节目的质量和可观看性。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生产责任,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过程的顺利运行和安全。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编播流程的安全、编播内容的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核要求,制定编播流程,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单位应对编播内容进行审核,并保存相关审核记录,防止传播不良内容。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播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核要求,保证编播工作的安全性和质量。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
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7.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干扰、攻击和窃听。
8.档案管理: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播出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和归档播出内容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和稳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播出原则广播电视机构应坚持安全播出,立足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遵循社会公共道德,有利于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广播电视机构自律公约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节目制作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制作管理规定,确保节目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节目审查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审查制度进行节目审查,确保节目符合广电部规定的内容管理标准。
第七条广告管理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电部规定的广告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版权保护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购买和播出节目时,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九条媒介与宣传广播电视机构在媒介推广和报道活动过程中,应当注重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报道原则,不得虚假、片面或者捏造事实,严禁进行违法违规宣传。
第三章播出频道管理第十条基本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播出频道,采用不同的播出标准,提供不同的节目和服务。
第十一条色情低俗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循广电部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节目,严格防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节目。
第十二条少儿频道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适宜的节目和服务,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并加强对少儿频道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节目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节目质量监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目质量监督标准和方法,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全面监督。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行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二章播出要求1.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非法宣传等不良内容。
3.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当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不得散播虚假信息、谣言等不实信息。
4.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保障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得含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
第三章节目备案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在播出前应按照规定办理节目备案手续,确认节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节目备案信息应按时向相关机构报送,确保备案信息的完整与准确。
3. 未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的节目不得在广播电视平台播出。
第四章广告管理1. 广播电视节目的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广告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欺骗性内容。
2. 广告及时长应符合国家广告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超出指定的时段或次数。
3. 广告主体应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履行广告播出合同,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预警与应急管理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节目播出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相关政府通知和紧急信息。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1. 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行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相关检查和评估。
2. 违反相关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播等。
第七章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内容要点,旨在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行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理及其它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它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它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实施监管。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第四条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广播电视节目时,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保障广播电视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稳定。
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确保安全播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播出审核机构,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节目播出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其安全播出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第九条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尊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得散布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信息和言论。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内容;(二)破坏社会稳定,制造社会恐慌的内容;(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传播淫秽、低俗信息的内容;(四)违反公共道德,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五)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内容;(六)歧视、侮辱他人,造成社会不正当舆论影响的内容;(七)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行业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广大观众的收听收看权益和国家的舆论导向。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不间断地播出,特制定以下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一、播出责任制度1、明确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播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2、设立专门的安全播出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播出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岗位责任制,将安全播出的各项任务分解到每个岗位和人员,确保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二、播出设备管理1、播出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
2、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记录,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对关键设备应建立备份机制,一旦主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迅速切换到备用设备,保证播出不中断。
4、新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应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其符合播出要求。
三、节目内容审查1、建立严格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对所有播出的节目进行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的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
2、审查人员应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专业素养,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问题的节目。
3、对于重大活动、敏感时期的节目,要进行特别审查,加强监管。
四、播出流程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播出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责任人员。
2、播出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节目编排、设备检查、信号测试等。
3、播出过程中,要密切监控播出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播出结束后,要对播出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五、应急处置机制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等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3、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调配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4、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最完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最完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最全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 1 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 2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 2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 3 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 SI生成子系统 ................................................... 4 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 4 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 5 第六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 (5)第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 5 第七节机房环境 (6)第二十条机房环境 (6)第二十一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二条通讯设施 ..................................................... 6 第八节维护器材 .. (7)第二十三条备品备件 (7)第二十四条维护工具 ..................................................... 7 第三章有线接入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1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8)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接入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 10 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0)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0)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六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七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八条应急预案 (15)第五十九条重要保障期 (16)第六十条临时停传管理 (16)第六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二条施工管理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2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8)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 20 第六章附则 . (20)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0)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2 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 (20)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1. 安全保障责任: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安全播出。
2. 节目审查:广播电视台必须对将要播出的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 内容审核:广播电视台必须对广告、市场推广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违法宣传行为。
4. 技术保障: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广播电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传输。
5. 突发事件应对:广播电视台必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 信息保护:广播电视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广播电视台的商业秘密。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一些规定,广播电视台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准确、合法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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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一、总则。
广播电视是传播媒体的重要形式,其播出内容对社会公众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播出内容的安全管理。
1.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出现违法、违规内容,不得渲染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信息。
2.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提前审查,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3. 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思想。
4.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敏感问题的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谨慎播出,确保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5. 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播出设备的安全管理。
1.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2. 对于重要节目的播出设备,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进行备用设备的配置,以应对突发故障。
3. 播出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四、播出环境的安全管理。
1.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对播出环境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2. 对于播出场所的安全隐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及时整改,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对于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播出环境,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播出正常进行。
五、应急管理。
1.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对于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人员疏散、设备保护、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确保播出安全。
3.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监督管理。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2. 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广播电视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查处。
3.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播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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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二)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
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一)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