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宝贝河防洪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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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和林格尔土城子考古发现研究综述

内蒙古和林格尔土城子考古发现研究综述

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位于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上土城村北,古城面积约4平方公里。

对于遗迹的性质,同治十年(1871)成书的《和林格尔厅志略》说:“上土城在厅北十八里,基址尚存,周围约二十里许,相传元顺帝后俺答汗所居。

”1〇据胡钟达、薄音湖等学者研究,2〇俺答汗修建的归化城在今天呼和浩特市区一带,和林格尔土城子古城并非俺答汗居住地。

1934年和林格尔县人刘汉鼎编纂的《和林格尔县志草》载:成乐县城,秦置在今县北土城子。

定襄郡城,在县北二十里土城子,城周十六里,其门四,内城二百五十步见方,东南隅有营垒遗迹,即成乐城也。

3〇1937年成书的《绥远通志稿》载:案上土城所在地,以水道方望及其建筑之宏阔暨遗迹残毁最甚各点推之,颇似汉定襄郡所治之成乐城,亦即后汉北魏所谓盛乐,而拓跋氏踵事增筑以为北都者也。

4〇《绥远通志稿》认为上土城村古城为汉代定襄郡郡治成乐县,北魏早期都城盛乐,其主要依据的是《水经注》的记载:白渠水西北,迳成乐城北。

《郡国志》曰:成乐故属定襄也。

《魏土地记》曰:云中城东八十里有成乐城,今云中郡治,一名石卢城也。

5〇云中城是今托克托县古城村古城,城东80里的成乐城即今土城子古城,《绥远通志稿》的观点后来被驹井和爱接受,6〇1961年李逸友《和林格尔土城子古墓发掘简介》、7〇1964年陈国灿《大黑河诸水沿革考辨》8〇都沿用了这种观点。

现代考古学意义上的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考古发现与研究是从1943年开始的,从时间跨度来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49年以前)1943年在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协助下,东亚考古学会委派驹井和爱等人对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并进行了试掘,发掘时间是1943年10月22—31日。

驹井和爱采用了探沟发掘法,在古城内打了12个探沟,每个探沟宽2米,长30米,每日用工50人。

驹井和爱在古城中南部表土下数寸发现了宋代瓦当和瓷器残片,在古城东南部距离地表两三尺的地方发现有汉代砖瓦、铜镞、铜钱等,铜钱包括五铢、半两、大泉五十等。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0.31•【文号】文物保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妥善处理大遗址保护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指导,全面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我局研究编制了《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6年10月31日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十二五”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六片、四线、一圈”为核心,以150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格局,全面启动150处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开展大遗址考古,掌握了一批重要大遗址的分布范围和保存情况,实施一批文物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工程,大遗址本体和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压力缓解明显,建成24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一批遗址博物馆,提高了大遗址的保护展示水平,推动元上都、大运河、丝绸之路、土司遗址等相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充分发挥了大遗址保护对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国土空间优化开发新格局基本确立,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也正在快速推进。

同时,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这都给大遗址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大遗址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做好新形势下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加强文物保护重要论述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协调做好文物的研究、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为统筹推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文物局关于良渚遗址南城墙和老虎岭水坝保护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9〕124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良渚遗址南城墙和老虎岭水坝保护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9〕124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良渚遗址南城墙和老虎岭水坝保护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良渚遗址南城墙和老虎岭水坝保护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9〕1244号浙江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之南城墙和老虎岭水坝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发〔2019〕21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和你局意见。

一、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一)加强前期勘察,明确良渚古城南城墙遗址区域水文地质特点,分析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对文物安全的影响,进一步论证地下水、温差、岩土性质等因素与文物病害的关系;深化城墙土质、建造工艺和使用过程研究,明确土壤可溶盐分类别,准确分析各元素含量,XRD测试应明确破坏城墙本体的矿物类型,补充0.074mm以下粒径分布数据。

(二)保护棚改造应增强针对性,重点解决现存设计缺陷,提高设施安全性和保护效果。

1.水沟平面布局应与保护棚滴水范围相对应,设计数据应考虑漫水问题,确保排水通畅。

排水沟与保护棚勒角交界缝隙应做必要的密封处理,防止雨水渗入。

2.应考虑栈道遮盖范围的地表植物和微生物滋生问题,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

3.进一步论证拟采用屋面铺装材料的消除冷凝水、隔热、避光等效果,合理确定使用材料、铺装方式。

4.明确保护棚改造施工流程,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施工技术要求,避免施工过程中引发文物安全问题。

5.补充保护棚现状图和设计图、保护棚周边区域文物分布图。

(三)优化本体保护措施,充分论证土体剖面加固的可行性,进一步明确材料配比、工艺流程、实施范围等,建议开展加固材料的环境适应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调整相关措施,严格控制化学材料使用范围,避免过度干预;细化防渗结构层设计,必要时可通过修整出台梁、坑窝等咬合式接合面以防垫层滑动,做好新旧地表平滑顺接。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11号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11号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财政厅(局):为妥善处理大遗址保护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引导,全面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研究编制了《大遗址保护“十二五”专项规划》,经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2013年5月27日大遗址保护“十二五”专项规划大遗址是中华民族文明发展史最具代表性的综合物证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

大遗址保护既是一项文化工程,也是一项惠民工程,有利于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美化城乡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大遗址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启动100处大遗址保护工程,殷墟遗址、元上都遗址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建成一批大遗址保护展示示范区,有效保护遗址本体及其环境风貌;国家设立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出台一系列专门性法规,初步建立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基本构建以“三线两片”为核心、100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格局。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进程中,大遗址保护既具备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文物保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引导,全面提升大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我局组织制定了《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

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国家文物局2021年10月12日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为明确新时代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定位,做好“十四五”时期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大遗址是实证中国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的核心文物资源。

做好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活起来”,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的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

“十三五”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遗址保护管理模式。

大遗址考古研究、保护管理、开放服务、队伍建设、制度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36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对外开放,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多点启动,考古工作基地(站)、遗址博物馆等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

良渚遗址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高标准起步、高质量推进。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2.19•【文号】文物考函〔2023〕1480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的批复文物考函〔2023〕1480号甘肃省文物局:《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呈报世行贷款秦安子项目——大地湾遗址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涉及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设计方案(修改稿)的请示》(甘文局发〔2023〕16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大地湾遗址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建设项目。

一、所报方案需作以下修改:(一)戏台改造提升应控制工程强度,重点解决建筑结构安全隐患,不宜过度改变外立面样式。

补充改造效果图。

(二)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应落实村落保护规划相关要求,逐幢测绘并提出针对性提升措施,充分延续地域建筑特色,避免整齐划一。

(三)阎家沟河道治理应先行分段分析现状地形特点,因地制宜设计护坡、河岸绿化,不宜机械使用标准断面设计,避免造成河道等宽僵直的效果。

绿化尽可能使用当地植被品种,体现郊野自然的景观风貌。

(四)明确施工中的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补充大比例尺总平面图,清晰表达项目内容与遗址、村落、博物馆等之间的空间关系。

二、请你局指导专业考古机构,在项目区域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进一步明确地下遗迹的分布情况、性质和价值。

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

项目实施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国家文物局关于钓鱼城遗址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选址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钓鱼城遗址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选址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钓鱼城遗址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选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7.12.21•【文号】文物保函〔2017〕2018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钓鱼城遗址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选址的意见文物保函〔2017〕2018号重庆市文物局:你局《关于钓鱼城遗址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请示》(渝文物〔2017〕32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原则同意钓鱼城遗址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的选址方案。

二、该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结合钓鱼城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合理确定地面铺装、围栏、护栏、标志碑等设施的材料、尺寸和样式,注意与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植被生态治理应尽量选用本地植物品种,避免整齐划一的园林景观效果。

同时,进一步明确管网的线路布设及工程做法,制定临时性文物保护措施,降低施工振动影响,确保文物安全。

三、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项目拟建区域进一步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

请你局加强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工地安全,遇有重要发现,请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保护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四、待考古工作结束后,请你局指导设计单位根据考古结果和文物保护的需要,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及建设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施工中,请你局组织专业机构做好对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并督促工程部门切实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2017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国函[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国函[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国函〔2007〕33号)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同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订的《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请遵照执行。

大清河洪水防御工作关系到天津市、河北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要交通干线和基础设施的安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防洪安全。

附件: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国务院二○○七年四月四日附件: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大清河系是海河流域的重要水系,涉及京、津、冀三省市,区域内有天津等重要城市,京广、京九、津浦铁路干线,京石、京福、津保等高速公路,华北油田、大港油田等重要设施。

近年来,大清河防洪工程、自然地理状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为保证大清河流域人民生命财产、重要交通干线和基础设施防洪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防洪安全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河流域综合规划》、《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结合大清河系防洪工程的现状,制订本方案。

一、防洪工程体系大清河上游由南、北两支组成,北支为白沟河水系,南支为赵王河水系。

上游山区建有安各庄、龙门、西大洋、王快、口头、横山岭6座大型水库,中下游主要有南拒马河、白沟河、新盖房分洪道、潴龙河、赵王新渠、独流减河等骨干行洪河道,兰沟洼、白洋淀、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及团泊洼等蓄滞洪区,初步形成了由水库、河道堤防和蓄滞洪区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

西大洋水库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王快水库等其他大型水库均已达到设计防洪标准。

国家文物局关于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7.08•【文号】文物保函[2011]1676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物保函〔2011〕1676号)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你局《关于呈报〈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文物保护规划〉并请审批的请示》(内文物发〔2010〕16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一)应在系统梳理以往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客观、科学地评估遗址社会价值,深化规划范围内工业生产、村镇和道路建设、河流冲刷等自然和人为因素对遗址的影响评估。

(二)结合地形地貌,按照完整性、可操作性原则调整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划。

根据遗址保护和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划定界划。

应进一步明确已知的墓葬区与遗址保护区划的关系,实现遗址整体保护。

(三)管理规定内容应明确、具体、严格,且具有针对性。

应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区建设的具体控制要求,并结合遗址保护管理和村镇发展需要,调整现有建设控制地带分类,科学制订各级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规模、高度、色彩等具体控制指标。

(四)完善、深化保护措施,增强针对性。

墓葬保护措施应与管理规定相符。

补充遗址本体和墓葬区的安防要求、具体防洪要求和防洪设施建设规模说明。

宝贝河防护措施应全面、有效,不应仅针对洪水问题。

(五)环境整治措施中应明确墓葬保护区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的关系。

应审慎考虑遗址保护区划内“退耕还草”问题,暂不宜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恢复牧场。

对遗址保护范围内现有农业耕种范围、深度等应提出具体要求,确保遗址本体安全。

国家文物局关于泥河湾遗址群—小长梁遗址保护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泥河湾遗址群—小长梁遗址保护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泥河湾遗址群—小长梁遗址保护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6.04•【文号】文物保函[2012]1375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泥河湾遗址群-小长梁遗址保护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375号)河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呈报〈河北阳原泥河湾遗址群-小长梁遗址保护方案〉的请示》(冀文物字〔2012〕16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建设小长梁遗址A、B地点保护棚,同意管理用房的选址,暂不同意建设保护围栏。

二、该方案尚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一)应补充评估保护棚建设对遗址景观及周边地形地貌的影响,并据此进一步优化保护棚的具体设计,以满足功能需求为目的,采用浅基础或无基础临时性建筑形式,确保通风、防潮和防冻,并淡化形象设计,力求简洁大方。

保护棚所用材料应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建设及运营成本。

同时,建议保护棚入口避开西北朝向。

(二)保护棚基础建设应避开现有遗迹,并尽量不对遗址本体产生新的干预。

同时,应补充保护棚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应尽量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体量和面积,避免对遗址景观产生影响。

(四)保护区划边界标识和界桩的设置地点应与我局已批准的《泥河湾遗址群保护总体规划纲要》提出的保护区划范围相吻合。

三、请你局指导方案设计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依据上述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经你局核准后实施。

施工中,请你局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保护区划划定、保护标志及界桩设置、记录档案整理和专门管理机构设立等基础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泥河湾遗址群保护总体规划纲要》的部署和安排,适时编制《泥河湾遗址群保护规划》和各片区保护详细性规划,统筹考虑泥河湾遗址群考古、研究、保护、展示、管理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热水墓群保护规划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热水墓群保护规划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热水墓群保护规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文物保函〔2018〕354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热水墓群保护规划的意见文物保函〔2018〕354号青海省文物管理局:你局《关于热水墓群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青文物局〔2018〕19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原则同意热水墓群保护规划。

二、所报规划应加强现状评估,针对墓葬病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重点做好已发掘墓葬回填和未发掘墓葬安防监控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应深化考古研究和管理规划内容,并合理预估热水墓群展示利用前景,控制新建管理服务区规模和设施数量,不宜增加覆罩展示点。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热水墓群保护规划报请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制定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七、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热水墓群日常看护和巡查工作,并抓紧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已发掘墓葬回填保护项目,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2018年4月16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两城镇遗址小北河区段防洪堤工程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2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两城镇遗址小北河区段防洪堤工程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2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两城镇遗址小北河区段防洪堤工程方案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两城镇遗址小北河区段防洪堤工程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221号)山东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呈报两城镇遗址小北河区段文物保护方案的请示》(鲁文发〔2012〕12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两城镇遗址小北河区段防洪工程方案和你局意见。

二、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一)应根据两城镇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小北河区段防洪堤建设和环境治理工作的设计思路和原则,尽量减少对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应进一步加强前期现状勘察,明确小北河对遗址的影响、原有河堤的位置和建设标准、左岸防洪堤建设的必要性和与遗址保护的关系等内容,为科学制定保护措施、核定工作量提供依据。

补充堤基、涵管地基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建设对文物及其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

(三)应科学计算洪峰水位,明确各算式中的参数值,结合文物保护和景观风貌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防洪堤建设标准。

建议考虑将右岸防洪堤设计标准调整为五十年一遇的可行性。

右堤堤顶使用C30混凝土及花岗岩路缘石,与遗址景观风貌不协调,应予以调整。

堤顶应设置必要的防止机动车辆通行措施,并补充右堤与204国道潮河大桥衔接处施工设计的具体说明。

(四)应统筹考虑排水系统设置问题,确保堤内积水得到及时疏导,防止倒灌。

明确防洪增设闸门、启闭机的具体位置。

(五)应根据两城镇遗址保护、展示需要,进一步深化环境景观设计,明确道路系统设计、绿化植物种类、绿篱展示设计等方面的详细内容,避免公园化倾向。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三湾城址及墓群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08]129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三湾城址及墓群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08]129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三湾城址及墓群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许三湾城址及墓群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08〕1295号)甘肃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呈报许三湾城及墓群防洪工程设计的报告》(甘文局发〔2008〕13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许三湾城及墓群防洪工程项目,并同意按照方案一进行防洪工程布置。

二、该方案尚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一)建议评估防洪工程建设对遗址及其环境风貌的影响。

可考虑加深加宽排洪沟过水断面,适当降低防洪堤高度,以弱化对遗址的影响。

(二)建议进一步研究防洪堤护坡的形式,可考虑对砼护坡与干砌石护坡进行比选,确定较优方案。

(三)应补充排洪沟护坡防护的具体措施。

(四)应补充说明水关河及水库与洪峰设计流量的关系。

(五)建议进一步研究新建管理道路的必要性,可考虑利用堤顶作为管理道路。

(六)应进一步完善图纸,补充详细的总体工程布置图,并在图上注明遗址、水关河、水库等的位置。

三、请你局组织方案设计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后实施。

施工前,应做好相应的考古工作。

四、请你局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尽快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遗址日常管理和防洪工程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五、请你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许三湾城址及墓群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做好许三湾城址及群墓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文物局二○○八年十二月八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北庭故城遗址西河坝防洪工程的意见-办保函〔2017〕1296号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北庭故城遗址西河坝防洪工程的意见-办保函〔2017〕1296号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北庭故城遗址西河坝防洪工程的意见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北庭故城遗址西河坝防洪工程的意见办保函〔2017〕129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你局《关于再次报审北庭故城遗址西河坝防洪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稿)的请示》(新文物字〔2017〕3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所报方案拟采取防洪措施针对性不足,且存在过度干预倾向,我局暂不同意所报北庭故城遗址西河坝防洪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稿)。

二、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一)应进一步分析西河坝洪水对北庭故城遗址的安全影响,查明原因及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开展防洪工程设计,考虑堵排结合的设计思路,尽量采用传统、简单及环保的防洪措施,充分利用已有防洪设施及生态护坡等,避免过度干预。

(二)补充分析防洪工程建设对北庭故城遗址景观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减缓措施。

应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尽量维持北庭故城遗址周边现有生态景观环境。

(三)补充拟建防洪工程与北庭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位置关系,并附相应的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方案设计单位,根据上述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所报防洪工程设计方案,做好文物影响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和涉及北庭故城遗址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要求,依法报我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石人子沟遗址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71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石人子沟遗址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71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石人子沟遗址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正文:----------------------------------------------------------------------------------------------------------------------------------------------------关于石人子沟遗址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7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你局《关于石人子沟遗址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6〕2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石人子沟遗址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维护遗址本体安全为出发点,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减少对遗址的干预,避免过度保护。

已发掘的遗址本体长期露明保存容易导致破坏加速,应及时进行回填处理。

(二)保护管理用房应恰当选址,充分考虑日常巡查的便捷性和覆盖面,以有效发挥看护作用。

同时,应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和体量,满足基本看护需求即可,外观设计宜简洁朴素,注意与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必进行做旧。

(三)保护围栏及保护标志碑应采用较为简洁大方的形式,注意与遗址环境相协调。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应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并充分考虑后续维护成本。

三、请你局组织专业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石人子沟遗址群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29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河村遗址F1-F9房基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河村遗址F1-F9房基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河村遗址F1-F9房基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文物保函〔2015〕3637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大河村遗址F1-F9房基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5〕3637号河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对大河村遗址F1—F9房基本体保护修复加固工程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5〕38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大河村遗址1号至9号房基遗迹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大河村遗址1号至9号房基遗迹的本体加固保护,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迹病害情况和成因,包括病害类型、发展趋势及残损程度等,为科学确定遗迹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本体加固应以物理手段为主,并严格控制锚钉加固的实施范围;涉及化学保护的防风化和防潮保护,在开展前期实验的基础上对所用材料进行比选,注意所选材料在室内环境下的有效性,待取得科学数据并验证有效后再行全面实施。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大河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2015年11月26日。

和林格尔黄河流域宝贝河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监理单位中标公示

和林格尔黄河流域宝贝河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监理单位中标公示

和林格尔黄河流域宝贝河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监理单位中标公示【最新版】目录1.项目概述2.中标公示内容3.项目监理单位中标结果4.项目实施意义5.预期效果正文1.项目概述和林格尔黄河流域宝贝河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是一项旨在保护和恢复黄河流域生态平衡的重要工程。

该项目位于我国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境内,针对宝贝河段的水环境、河道地质地貌、生态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项目实施后将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保障黄河水资源安全,促进地区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中标公示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和林格尔黄河流域宝贝河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

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现已进入中标公示阶段。

公示期为 2022 年 12 月,公示期间将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项目监理单位中标结果经过激烈的竞争,某监理公司凭借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和良好的业绩成功中标和林格尔黄河流域宝贝河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该公司将负责对项目的施工过程、工程质量、进度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

4.项目实施意义和林格尔黄河流域宝贝河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对宝贝河段的生态综合治理,可以改善河道水质,保护黄河水资源,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其次,治理过程中将采用一系列生态修复技术,有助于恢复河道地质地貌,改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

最后,项目实施还将促进地区绿色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

5.预期效果和林格尔黄河流域宝贝河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完成后,预期将实现以下效果:一是河道水质得到改善,水环境质量明显提升;二是河道地质地貌得到修复,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得到改善;三是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四是提高地区绿色经济发展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和林格尔黄河流域宝贝河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是保护母亲河、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阳平遗址——西坡遗址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阳平遗址——西坡遗址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阳平遗址——西坡遗址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1.22•【文号】文物保函〔2016〕1868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北阳平遗址——西坡遗址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868号河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上报北阳平遗址——西坡遗址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豫文物〔2016〕253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阳平遗址群——西坡遗址保护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西坡遗址保护范围的选址及设计方案。

二、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一)涉及深挖以及管网敷设的项目,应在开展充分考古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选址,避开重要文物遗存,并严格限制埋藏深度,确保文物安全。

(二)拟建道路建议进一步简化路面做法并尽量使用透水材料。

(三)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施工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方案设计范围内,且不得在遗址保护范围内随意开挖动土。

同时,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使用大型机械。

三、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北阳平遗址群——西坡遗址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拟建区域进一步开展全面的考古勘探和必要的发掘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请你局加强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工地安全,遇有重要发现,请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保护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四、待考古工作结束后,请你局指导设计单位根据考古结果和文物保护的需要,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及建设方案,经你局核准后实施。

五、施工中,请你局组织专业机构做好对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并督促工程部门切实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2016年11月22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文物保函〔2024〕289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24〕289号浙江省文物局:《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再次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区划内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3〕275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一)深化拟建项目文物影响评估,进一步明确桩基施工以及道路、桥梁、匝道、管道等施工对大运河风貌的影响。

(二)完善拟建桥梁方案,桥墩选址应避让保护范围,并尽可能加大与萧绍运河、古纤道及海塘分布范围的距离。

(三)补充萧绍运河、古纤道及海塘保护范围内景观方案,适当设置上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价值展示设施。

(四)完善拟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文物本体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避免施工对文物本体安全造成影响。

(五)加强施工管理,大型机械施工区域应避让保护范围,做好施工结束后的场地清理与景观风貌修复工作。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24年3月7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邺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漳河干流岳城水库至徐万仓段治理工程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邺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漳河干流岳城水库至徐万仓段治理工程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邺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漳河干流岳城水库至徐万仓段治理工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24.07.19
•【文号】文物考函〔2024〕982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邺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漳河干流岳城水库
至徐万仓段治理工程的批复
文物考函〔2024〕982号河北省文物局: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呈报邺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漳河干流岳城水库至徐万仓段治理工程方案的请示》(冀文物字〔2024〕8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邺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漳河干流岳城水库至徐万仓段治理工程。

一、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项目拟建区域开展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二、所报方案需进行以下修改:
(一)根据考古成果调整设计方案。

(二)补充开展项目对文物本体和文物赋存环境的影响分析。

补充说明西冀庄险工附近文化遗存与施工作业面的关系。

(三)进一步校核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三、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方案和文物保护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

项目实施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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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宝贝河防洪工程设计方
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2]1378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2.06.04
【实施日期】201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宝贝河防洪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1378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宝贝河防洪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内文物发〔2012〕71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宝贝河防洪工程设计方案和你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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