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从《论法的精神》看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解读
式去考察宗教, 才能看出是完全真实的, 并且要将宗教利益和现 实政 治利 益结 合起来 。孟德 斯鸠 生活 在基 督教 社会里 并深 受影
德兼 而有之 , 然而孟 德斯鸠认 为“ 治中 国的就是棍 子”“ 则是 统 ,原
并且孟德 斯鸠从 地理学 说出发 , 认为 中国的专制政 体是与 中 和 赞扬 。 四、 关于 中国的宗 教 孟德 斯鸠 从政 治学的 角度来 探讨 宗教 的作 用 。他 肯定 了宗 必须 握有专 制 的权 力 , 能对边 远地 区 的控制 、 大国众 多偶 然 才 对 但认为 要用人类 尘俗 的思维方 事件 的发生不 断调整法 律政策 , 这也就 是孟德斯 鸠认为 从 自然特 教对现 实政 治和法律 的重 要影响 ,
从 法的精神 看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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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宁
孟德斯鸠的代表作《 论法的精神》 中广泛 引用世界各 国及历史上的政治法律实例, 进行比较研究。其中, 孟德斯鸠
对中国的引用和论述虽然所占篇幅不是最大, 但在总共 3 章 中有 2 章提及中国的内容, 1 1 其中有 9节是以中国为主要论述 内容, 孟德斯鸠由此对当时中国的政治、 、 、 、 法律 文化 宗教 经济等多个方面的状况进行 了考察和分析。 关键词 政治法律 孟德斯鸠 中图分类 号: 9 D0 封建专制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0-8-1 10-5 22 1)729O
量, 并且 法律只 能成 为武装专 制主 义的锁 链 , 而使专 制主义 更 从 关于 中国 的政 体 他 父亲 受罚 便是 从专制 思想产 生 孟德 斯鸠所 处 的年代 , 国正值 明清之 际, 中 在经历 多次 朝代 加凶暴 。 认为 中国的子 女犯罪 , 更替和 国家分裂 统一 后 , 建专 制达 到顶 峰。 照孟德 斯鸠 根据 出来 的。 封 按 另一方面他 认为中 国的法律是 和礼仪 、 宗教 、 俗相混合 的。 风 政 体的三 种原 则对 国家政 体的划 分 , 国属 于典 型的专制 政 体 。 中
浅议孟德斯鸠对古代中国研究
浅议孟德斯鸠对古代中国研究[摘要]《论法的精神》一书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通过对中国政体、礼仪等方面的描述,并对我国法律、政治体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理性分析,同时对儒家思想进行剖析。
文章着重分析孟氏对中国法律政体、风俗礼仪等研究。
[关键词]孟德斯鸠,政体,地理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是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同时也是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著作主要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特别是《论法的精神》一书,是他毕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为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认识。
初读《论法的精神》一书,笔者的第一感觉就是它包含了太多的内容,政体、法律、宗教、地理、礼仪等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如此广阔的范围,如此深远的历史居然浓缩在一本书中,它所包含的内涵不得不令人反复思索。
首先对此书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此书通过论述三种政体的法律、原则、教育与地理等阐述了法的精神。
他认为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为此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则由单独一个人执政,所有人都听从这一人的命令与指挥;而专制政体是一个人依照其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整个国家。
他认为各种不同性质的政体需要不同的法律,若缺少原则,这些政体则无法运行。
孟德斯鸠极力赞扬良好的政体,同时对专制政体做了无情的抨击。
同时他提出了三种政体的原则: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是荣誉,而专制政体则是恐惧。
《论法的精神》共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到中国,共有九节完全是以中国为主题。
孟德斯鸠阅读了传教士们所讲述的关于辽阔的中华帝国的资料,对中国有自己独到的认识,对中国的国情进行了独特解读。
孟德斯鸠被认为是中国文化的批判者,尤其是他对中国君主制度的批判,但是他对中国并不是全盘否定。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之一。
其代表作是《法政论》,该书被誉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经典之作。
在《法政论》中,孟德斯鸠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下面将逐一介绍。
法律的本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产物。
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天赋,而法律保证了自由的实现。
因此,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人类的自由。
法律本身不是统治者或政治当局的创造,而是人民的共识。
法律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有效的。
法律与政治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权力应该被分散,以避免滥用权力。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分开,相互制约。
这样可以消除政治内奸和权力腐败等问题,达到制衡政府权力的目的。
法律的原则孟德斯鸠从社会目的出发,提出法律应该体现人民利益、公正、公平、自由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减少对人民自由的限制,鼓励民主和平等,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改革孟德斯鸠深刻认识到,法律需要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变化。
他提出法律的改革应该是逐步的、渐进的,不应该突然而来并强制实行,这样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也是有启示意义的。
在中国,法律贯彻了以人为本、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力求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不公正、法律执行不力等,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思想基础。
我们需要从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政治、法律的原则、法律的改革等方面加以研究和思考,以打造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也让我的脑袋里像是塞进了一团乱麻,得好好地理一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很多独特的观点和见解,让我对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书中提到,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体、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想起了咱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都大不相同。
比如说,在一些偏远的山区,可能还保留着一些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在繁华的大都市,人们更多地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司法程序。
这就像是不同的土壤长出了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还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观点,孟德斯鸠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这让我想到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
就拿交通规则来说吧,红灯停绿灯行,这看起来是限制了我们过马路的自由,但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则,我们才能在马路上安全地行走,不至于乱成一团麻。
如果每个人都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那估计马路上天天都会像战场一样,事故不断。
再说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这让我想起了小区里的一件事儿。
有个邻居总是把垃圾随意扔在楼道里,弄得楼道里臭气熏天。
大家都对他很有意见,可他就是不改。
后来小区出台了规定,乱扔垃圾要罚款,这一下,那个邻居终于不敢再乱扔了。
这其实就是法律在发挥作用,当道德约束不了的时候,就得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另外,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他认为,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
这让我想到了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例。
那些落马的官员,不就是因为手中的权力太大,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吗?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就像是在一个充满智慧的迷宫里探索,每走一步都能发现新的宝藏。
但有时候也会被一些复杂的概念和论述搞得晕头转向。
比如说,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分析,什么君主政体、共和政体,一开始真的让我有点摸不着头脑。
浅析孟德斯鸠与中国之间的因缘际会——《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浅析孟德斯鸠与中国之间的因缘际会——《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孟德斯鸠(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他最具盛名且影响颇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成书于1748年,同年出版。
《论法的精神》乃流芳百世的鸿篇巨制,从政治、经济、宗教、气候、地理等多角度多方面地阐释各国各体制的法律。
为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也为资产阶级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
在三权分立理论、法治等宏大思想的璀璨光辉下,闪烁着中国身影的点点微光。
一、孟德斯鸠眼中的中国《论法的精神》共6卷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中国,论述总共有36处,详略兼有,但以中国为题的就有九节。
如,第8章第31节“中华帝国”。
孟德斯鸠定曾到访中国,才能如此仿若如数家珍。
令人称奇的是,孟德斯鸠一生中确曾游历多国,却不曾踏足中国,他对中国文化的了解源于传教士们的记录,商人和游历人的描述,以及流传到西方的中国经典著作。
孟德斯鸠独特的理性解读方式,自然与伏尔泰、莱布尼兹等思想家刻意关注中国古代文化的优胜之处不同,有了褒贬参半的看法。
(一)中国的政体孟德斯鸠将政体区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并明确了不同政体不同的性质和原则,强调法律应当与其性质和原则相适应。
“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在这种政体下,法律被君主随意的意志所取代。
”[1]古代中国最高掌权者是皇帝,即君主。
孟德斯鸠认为古代中国是典型的专制国家。
“在这种政体下,品德、节制和荣誉都不存在了。
专制君主要维护自己的统治,除了依靠恐怖外,没有别的办法。
专制君主经常采用恐怖的手段,妄图恫吓人民,使人们不敢心存不满之念,以此来维系自己的统治。
因此,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1]而与此不同的是,“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1]他引用传教士杜亚尔德的观点:“统治中国的就是大棒”。
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阐释和对后人的启示
摘要:《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总结。
其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他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而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孟德斯鸠的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一、《论法的精神》的简介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着名的法学家。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着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此书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研究法并不是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在法律之外,从政治、历史、文化、宗教、哲学、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为世人勾画出了一幅别具一格的法文化长卷,而我在读书的过程中也确实被其理论深度所折服。
二、《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此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部分:(一)介绍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君主政体的特点虽然是君主一人专制,但是却有固定和明确的法律,而所谓的共和政体,它是国家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把握最高机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有法可依,是法治的。
其次,对于立法权利的归属问题上,政体的性质起着绝对的影响。
在执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中,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意识和规律,那就是国家的人民可以指定本国的法律法规。
而在贵族制的政体下,只有少数的上层阶级和君主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而在所谓的专制体制下,没有立法权这样的权利存在。
可见,政体对于立法权利的影响之大。
另外,对于制定法律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法律内容的增减和繁简等,政体也存在影响。
(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论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
论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摘要:孟德斯鸠最有影响力的著作是《论法的精神》,其中有一部分文字是对中国法律的评述,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他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外交流的频繁,对外来文化的借鉴,更出于其自身理论架构的需要。
其对于中国法律的阐述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中国法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1一、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文化所持有的观点按照孟德斯鸠根据三种原则对国家政体的划分,中国属于典型的专制政体。
曾经到过中国的传教士说中华帝国的政体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然而孟德斯鸠在“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一节中提出“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恐怖。
确实,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的”[1],“专制国家的原则是恐怖;其目的是求得平静。
但是这种平静完全不是和平。
”[2]对于某些来华传教士的关于中华帝国的政体是可称赞的、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的说法,孟德斯鸠不予认同。
在他看来,达到封建专制统治顶点的中国,毫无某些来华传教士所谓的“荣誉”而言。
他指出在中国因为使用棍棒而使人民有所为有所不为是没有任何荣誉而言的,有的只是恐怖。
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以来,专制的程度和严密一代胜过一代,在明清两代达到了专制主义的顶峰。
在于康雍乾时期,专制统治者为了统治汉人,压制“反清复明”的思想的萌生和传播,大兴文字狱,在思想上进行控制,文化上处于恐怖的状态。
二、孟德斯鸠对中国刑罚的认识、运用及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影响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中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中国的当时的学者认为,“刑罚越增加,他们就越临近革命。
”孟德斯鸠对中国统治者在刑罚问题上的严格区分表示赞赏,认为“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一、引言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他在其著作《法意》中提出了法精神的概念。
法精神是指一种超越具体法律条文的普遍原则和价值观,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一、法精神的内涵;二、法精神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三、当今中国如何发扬法精神。
二、法精神的内涵1. 法律平等孟德斯鸠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在同样的条件下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就是所谓的“平等 before the la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法治原则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必须以一系列固定而公正的规则为基础来管理其公民。
这些规则必须由明确而公正地执行者执行,并且适用于所有人。
这就是所谓的“rule of la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依法治国”。
3. 人权保障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必须确保人们在言论、信仰、组织和行动方面享有自由,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迫害。
这就是所谓的“human rights”,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权”。
三、法精神与民主政治的关系1. 法精神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孟德斯鸠认为,法精神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因为只有在一个以法律为基础并且遵守法律原则的社会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社会,那么少数人可能会掌握权力并压制多数人。
2. 法治与民主相辅相成孟德斯鸠认为,法治和民主应该相辅相成。
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他们应该有机会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
同时,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并且不得违反它们。
四、当今中国如何发扬法精神1. 加强法治建设中国正在加强法治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并且加强了司法体系的建设。
这些措施是发扬法精神的重要步骤。
2. 推动司法改革中国正在推动司法改革,包括提高审判公正性、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
孟德斯鸠苛评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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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苛评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
作者:艾林
来源:《英语学习》2009年第03期
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是名扬全球的法国启蒙思想家。
他的《波斯人的信札》(Persian Letters)在法国文学史上享有崇高的地位,他在《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Laws)中阐明的“三权分立”学说至今影响着许多国家的政治体制。
孟德斯鸠在构建自己庞大的政治理论体系时,从中国文化中提取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中国同时也成为了他倾注毕生心血的研究对象之一。
然而,与同时代著名欧洲思想家对中国及其儒家思想极表钦羡的主流舆论不同的是,他在看待中国的态度及对中国的评价上独树一帜,严厉斥责中国的政体为专制主义,揭露皇帝和官员草菅人命,百姓毫无自由可言,因而被称为“贬华派”。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介绍如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思想家,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被认为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中提出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的本质是客观的、普遍的、不变的。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反映人类普遍的
道德和自然法则,而不应该仅仅取决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因此,法律应该超越特定的国家、民族和阶级的利益,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2.法律应该符合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习俗和传统。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当地的
社会和文化习俗,否则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仰和认可。
他主张应该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寻求相似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原则。
3.法律的权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代表了人民
的利益和普遍的道德原则。
因此,政府和司法机构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原则来处理案件,防止政治和个人的干扰。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变性,要求法律符合当地的文化和传统,同时要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些原则至今仍然是现代法学和法律体系发展的基础。
浅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浅析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摘要:《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本文主要是以我自己的理解简要地对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分析。
主要分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气候与法律的关系和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
关键字:法的精神;政体;气候;一般精神;习俗《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
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
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
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孟德斯鸠的地理法学思想及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地理法学思想及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关键词: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地理法学内容提要: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
我们研究宏观法律时也要强调法的外部了解。
孟德斯鸠有关地理法学思想表明他是从物质原因中去探寻历史的必然性,尽管在具体论述中有许多局限,但这种研究方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直到今天对我们立法仍有启迪。
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对于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到的最多的是他的“三权分立”,而对于他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贡献则没有足够重视或进行系统的概括。
事实上,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得以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采用了新颖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孟德斯鸠的“地理”说地理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地理学、近代地理学和现代地理学三个阶段。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地理学处于古代地理学向近代地理学的过渡阶段。
尽管当时地理学的发展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但是孟德斯鸠已经有意识地用一些地理学的知识去研究法律。
孟德斯鸠的“地理”说主要是指自然地理与法律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第三卷的相关论述中。
在第三卷中,孟德斯鸠详细论述了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法律与土壤的关系。
非常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鸠在论述“法的精神”的过程中也论述了法律与一些人文现象的关系。
因此,在无意中他将“地理”说完善到了一个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水平。
他说,“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1]。
地理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门包含几十门分支学科的大学科。
这些分支学科大致可以概括为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二者研究的重点分别是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但并不截然分开。
因此,笔者所要论述到的地理法学实际上包括了对法律与自然地理关系的论述和法律与人文地理关系的论述。
孟德斯鸠关于中国的论述
孟德斯鸠关于中国的论述
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关注了中国的礼教。
他视中国传统礼教为一种宗教,并赞美了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的重要功能。
他特别强调了礼教在中国社会中的普遍存在,以及其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其次,孟德斯鸠也对中国的人口和婚姻制度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中国的人口增长迅速,部分原因在于中国的气候适宜于人口的繁殖,以及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和妇女的生殖能力强。
同时,他认为中国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家长制的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家庭和家族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自由选择。
此外,孟德斯鸠还指出了中国奢侈的问题。
他认为皇帝的奢侈生活导致了王朝的衰落和频繁的朝代更替。
他认为奢侈会使人们的道德败坏,社会的财富积累会引发贫富差距的扩大,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的来说,孟德斯鸠关于中国的论述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中国的礼教、人口和婚姻制度以及奢侈问题等。
这些论述对于我们了解当时的中国社会状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1. 了解孟德斯鸠好啦,咱们今天聊聊这位大名鼎鼎的孟德斯鸠。
说到他,大家可能会想,“这位老兄到底是谁?”其实,他可是个厉害人物,活跃在18世纪的法国。
孟德斯鸠是个法学家、政治家,更是个思想家。
他的书《论法的精神》简直就是一部思想宝藏,里面的观点至今都能让我们拍案叫绝。
总之,孟德斯鸠就是那个能让你恍若在阅读一部悬疑小说,竟然还没打瞌睡的家伙。
2. 法律与社会2.1 法律的精神咱们先说说法律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可不是凭空而来的,它得和社会的历史、文化、风俗相挂钩。
他说“法律是每个国家的灵魂”,听起来是不是很酷?这意味着,想要理解法律,就得先理解这个国家的人民、风俗和环境。
就像你想知道为什么大家喜欢吃辣条,首先得明白这地方的饮食文化。
2.2 社会形态的重要性接下来,他提到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社会形态。
他区分了不同的政体,比如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每种政体都适合不同的国家和社会。
在孟德斯鸠眼中,法律的制定也得根据这些因素来调整,不能“一刀切”。
就像穿衣服,冬天你不能穿短裤,夏天也别披着大棉袄,不然就尴尬了。
所以,法律要灵活,得因地制宜,这才是真正的聪明。
3. 三权分立3.1 三权分立的魅力说到孟德斯鸠,不能不提他的三权分立理论。
这个理论简直像是个“法律界的四叶草”,幸运又神奇。
他认为,相关部门应该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开,这样才能互相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包揽了所有的权力,那绝对是“权力的暴徒”啊,哪儿能给老百姓留活路呢?3.2 权力的制衡而且,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之间的制衡,哪一个部门都不能太过分,得保持一个平衡。
就好比打麻将,谁都不想被“胡”的人掌控一切,不然那游戏就没意思了。
权力之间要像朋友一样,相互制约,才能让国家运转得更顺畅。
这样老百姓才能有个好日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听到这儿,是不是觉得孟德斯鸠真的很有远见呢?4. 文化与法律的关系4.1 文化的影响力然后,咱们再聊聊文化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浅议
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浅议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一位杰出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他提出了许多深刻的政治和法律的思考和理论,其中包括了民法思想。
本文将对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进行浅议。
一、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概述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的产物。
在他看来,一个人要拥有自由和权利,他必须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而法律保护的权利必须是平等的。
他认为,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这使得人们有了自主的能力和独立的思想,从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是一种包括财产、合同、债务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其中的主要原则是自由和平等。
他强调了法律的固定性和合理性,同时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密联系。
在他的伟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阐述了他的民法思想。
二、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的特点1. 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自由和平等的原则。
在他的理论中,自由是指个人不受任何限制,完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是要受到一些限制的,这些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2. 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孟德斯鸠强调了私有财产的重要性。
在他看来,私有财产是自由和平等的表现。
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自由之一,这是他们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重要途径。
3. 法律的固定性和合理性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的固定性和合理性。
在他看来,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平等的保障,因此法律必须是稳定和合理的。
他认为,法律不应该是专制政府的工具,而应该反映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需要,成为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的基石。
三、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在当代的启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在当代仍有启示意义。
首先要强调的是自由和平等这两个重要的原则。
在当今的社会中,这两个原则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自由和平等的途径,可以让人们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而不受到任何限制。
其次,私有财产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依然是非常重要的。
从《论法的精神》看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解读
从《论法的精神》看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解读作者:方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摘要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广泛引用世界各国及历史上的政治法律实例,进行比较研究。
其中,孟德斯鸠对中国的引用和论述虽然所占篇幅不是最大,但在总共31章中有21章提及中国的内容,其中有9节是以中国为主要论述内容,孟德斯鸠由此对当时中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宗教、经济等多个方面的状况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关键词政治法律孟德斯鸠封建专制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89-01一、关于中国的政体孟德斯鸠所处的年代,中国正值明清之际,在经历多次朝代更替和国家分裂统一后,封建专制达到顶峰。
按照孟德斯鸠根据政体的三种原则对国家政体的划分,中国属于典型的专制政体。
曾经到过中国的传教士说中华帝国的政体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然而孟德斯鸠认为“统治中国的就是棍子”,“原则是恐怖”,在中国没有什么荣誉可说。
虽然孟德斯鸠也承认中国的政体带有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混合的性质,比如中国的监察制度、建立在仁爱和孝道基础上的品德等,但是这些都是为专制政体尤其是皇权服务的,与西方历史上的平民政治、贵族政治及君主政治相比较,中国的专制政体的特点是非常明显的。
并且孟德斯鸠从地理学说出发,认为中国的专制政体是与中国的疆域辽阔直接相关,他认为如中国这样的广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才能对边远地区的控制、对大国众多偶然事件的发生不断调整法律政策,这也就是孟德斯鸠认为从自然特质来说“大帝国宜于有专制君主治理”。
二、关于中国的礼教孟德斯鸠在指出中国政体是属于专制政体外,也分析了中国政体的一个特质,即礼教对中国的重大影响。
他认为在中国礼教是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的混合体,他认为即便中国的立法者们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但“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孟德斯鸠认为礼教是中国专制政体能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孟德斯鸠 中华法系的特点
孟德斯鸠中华法系的特点
1. 孟德斯鸠可知道咱中华法系那独特的特点哇!你看就像古代的礼制,那在社会秩序中起的作用多大呀!这就好比是房子的基石,稳稳地支撑着整个社会结构,没有它可不行嘞!
2. 咱中华法系的家族本位特点也很有意思呢!就说古代家族中的规矩,那简直比法律还严格哩,孟德斯鸠要是看到这,不惊掉下巴才怪!这就好像一个紧密的小团体,大家都得按规矩来,不是吗?
3. 还有那法律儒家化,这可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标志呀!儒家思想就像水一样渗透到法律中,多奇妙啊!孟德斯鸠能想象到这种融合的力量吗?
4. 中华法系的刑罚特点也不容忽视嘞!古代那些刑罚有的听着就吓人,孟德斯鸠会不会觉得那很残酷呀?这可是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呀,就像一把利剑!
5. 重刑轻民也是一大特点哦!对刑事案件的重视远远超过民事,这难道不是很特别吗?这就好像天平,一边重一边轻呀,孟德斯鸠了解后会怎么想呢?
6. 中华法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也超强的哟!历经那么多年都能保持不变,多牛啊!就如同屹立不倒的山峰,任凭风吹雨打,孟德斯鸠能不佩服吗?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中华法系有着自身非常鲜明且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风貌和治理方式,有着不可忽视的历史价值和意义。
孟德斯鸠教育思想对我国教育活动的启示
孟德斯鸠教育思想对我国教育活动的启示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也是法国继洛克之后另一位非常重要的政治哲学家。
他的主要著作《法政论》对整个西方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教育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教育目的、教育方法和教育制度的思考上。
孟德斯鸠的教育思想对中国的教育活动有着一定的启示。
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公民,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人文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他认为教育应该培养人们的理性思维和道德品质,帮助他们成为自治的个体,以此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对于中国的教育活动来说,这对我们的教育目标提出了挑战。
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教育目标,不仅仅关注知识的传授,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孟德斯鸠的教育方法主要体现在他对教育的多样性的重视上。
他认为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天赋和兴趣,所以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来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的教育活动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我们应该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除了传统的学科知识,我们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实践机会。
孟德斯鸠的教育制度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教育的分权原则的倡导上。
他认为国家应该将教育权力下放到地方,以保证教育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这一观点对中国的教育制度改革提出了有益的启示。
我们应该逐步推行教育分权,让地方政府和学校有更大的自主权,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
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孟德斯鸠的教育思想对中国的教育活动有着重要的启示。
他对教育目的的思考提醒我们要重新审视教育的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他对教育方法的思考告诉我们要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他对教育制度的思考提醒我们要分权,让地方政府和学校有更大的自主权来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
孟德斯鸠中国法律观的洞见与误读——基于法律东方主义的反思
孟德斯鸠中国法律观的洞见与误读——基于法律东方主义的反思蒋海松【期刊名称】《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45)003【摘要】作为世界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中国政体观与法律观具有深远影响.孟德斯鸠构建了近代经典的政体类型学,他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模式,并探讨了它们各自具有的德性、荣誉和恐怖的精神原则.他判定传统中国是专制政体的典型,其法度构建体现了专制的恐怖精神,并与礼教紧密互动.传统中国有关政体研究基本付之阙如.孟氏言说通过梁启超、严复等传入中国后,成为中国批判专制、革命变法的重要理论武器,中国思想界亦开始了有关政体问题的深度研究.但其中国法律观灼见与偏见交集,洞察与误读共有,具有双重性.其误读的原因多样,既有因资料缺失而对中国刑罚的失真观察,也有方法论上的以偏概全,如以中国奸商为例批判中国普遍国民性,更多还出自东西文明比较的文化偏见.孟德斯鸠中国法律观因而成为东方专制主义与法律东方主义的重要源头与范本之一,对此需要理性对待与清醒反思.【总页数】9页(P76-84)【作者】蒋海松【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565.24【相关文献】1.略论孟德斯鸠的理性主义法律观 [J], 舒扬2.从"工具主义法律观"到"治理主义法律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观念革命[J], 刘建军3.法律东方主义的规范性判断及其回应方式\r——以孟德斯鸠、韦伯与昂格尔的中国法律研究为中心 [J], 杨国庆4.中国传统法律“脸谱化”叙事反思——基于“法律东方主义”的考察 [J], 蒋海松5.浅析孟德斯鸠的国家与法律观 [J], 张世恒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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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摘要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先驱孟德斯鸠在构建自己理论体系的同时,汲取了中国文化的丰富滋养,并由此而塑造出他心目中的中国形象,在他最有影响力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更是使用了大量的文字来评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
虽然有必不可免的“误释”、“误读”,使得孟德斯鸠所设想的中国和所观照的中国文化呈现出自相矛盾的现象。
但是其对中国法律的阐述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
由于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这种偏见与卓识并存、想象与智慧同在的互为矛盾的文化观及构成这种文化观的否定思维和哲学价值,从而也决定了这位西方巨子在中法文化关系史上所占据的历史地位。
关键词孟德斯鸠法的精神中西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者简介:王芳,青海民族大学2010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01-02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大批的传教士和一些商人涌入中华繁茂之地,中西方的文化交流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与此同时,一股“中国热”在西方文化界掀起。
孟德斯鸠就是其中一位极具代表性并且也比较理性看待中国的启蒙思想家,较之伏尔泰、莱布尼兹等人有意回避中国古代制度文化的负面内容而言,孟德斯鸠对中国古代典章制度和传统文化的认识和评价大多都有能据已查证的事实,还是比较能令人信服的。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和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一大批的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虽然从《论法的精神》整本书的分量来看,其中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述不算很多,但是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不仅打破了外国人曾经对中国的陈旧观念,而且也影响了中国人自己对本国文化的观感。
一、《论法的精神》中关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描述《论法的精神》共6卷31章,其中有21章的内容涉及到中国,例如,第8章第21节“中华帝国”,第19章第13节“中国人的礼仪”、第17节“中国政体的特殊性”、第19节“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为一体”等等。
从整书的论点分布来看,孟德斯鸠关注中国最多的地方就在中国政体的特殊性以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其在这些方面的论述恰恰又最能体现出他作为一位西方哲人的中国观的特点。
该著中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方面的论述简要表达如下几点:其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指出中国是专制国家的典型代表。
古代中国一直以来是实行君主专制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孟的这一论断是合实际的。
《论法的精神》第2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开篇就提出了三种政体的分类,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这是孟德斯鸠区别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三分法,这是孟氏通过经验事实观察得出的结论。
在他看来,共和政体是指历史上的罗马或雅典,君主政体是指罗马帝国溃亡后的各欧洲国家,而专制政体就是指东方诸国,包括当时“康乾盛世”中的大清帝国。
孟德斯鸠对专制政体在具体描述上更是不假辞色,例如:“东方的君主们也是这样。
在牢狱般的深宫里,太监把王子们侍候得胸无大志,精神萎靡,几乎与世隔绝。
当他们被拽出来登上王位时惊愕不已。
但是,当他们任命了一个宰相后,就在后宫里越发纵情声色,在一群死气沉沉的殿臣面前,他们喜怒无常,蠢举叠出,此时他们也许从来没有想到,当国王竟然如此容易。
”中国盛行的“连坐”以及“大逆罪”都是专制暴政的典型性表现。
孟德斯鸠在书中毫不客气地指出:“中国是一个以畏惧为原则的专制国家。
”针对以往欧洲早期一些来华的传教士对东方帝国的赞美,即认为中国的政体将畏惧、美德和荣宠杂糅在一起,他坚决地予以反对:“对于一个如果不使用棍棒,人民便什么也不干的国家而言,我不明白他们所说的荣宠是什么”。
他的这种观点与之前伏尔泰对东方帝国的赞美大相径庭,因此孟德斯鸠被称为是从否定方面将中国列为新一种世界模式的第一人。
作为中国人的我们,当然希望外国人对我们的称赞是越多越好,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论法的精神》中的许多逆耳之言更加地贴近中国当时的社会背景。
严复曾在翻译《论法的精神》时驳斥孟德斯鸠对于中国如此激烈的批判,他不同意孟德斯鸠在中国的形象上打上“专制样板”的标签,认为这一观点并没有认清中国政体的本质。
严复指出中国传统的“礼制”就相当于孟德斯鸠所说的“荣誉“原则,在中国始终表现为“待君子以礼”,而“威小人以刑”,所以这两种原则在中国的政治之中是同时存在的,对恐怖手段和对礼制的依赖程度也因统治者的意志和当时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定。
虽然存在分歧,但是严复还是比较承认孟德斯鸠在书中对中国政治的批评的,不过,严复认为中国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不是因为中国比其他国家更专断更残忍,而是因为它的无能和消极,宗法——君主制的中国一直否认中国人民在德、智、体方面的活力,这个政体的特征不是凶残的、恶魔似的权力,而是怯懦地思慕高于一切的太平和宁静。
其二,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4章第8节“中国的良好风尚”,第16章第10节“东方的道德原则”,第19章第13节“中国人的礼仪”以及该章第19节“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为一体”等章节的论述中所阐述的那样,“中国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
其三,对中国的一些法律的具体实施方面作了评价,如“连坐”、“大逆罪”等。
他认为,既然已经确定了中国的政体就是专制主义,那么其刑罚的制定必然应是残酷的、血腥的,但是孟德斯鸠也相对地肯定中国某些法律具有其存在并制定出来的合理性。
比如,他认为为了公共安全考虑,刑罚一定要区别不同的级别,拿中国与俄罗斯举例来说,“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
因为有这个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
”而“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
此外,该书还对中国古代嫡生与妾生的子女地位有所提及,如“中国的制度就是这样。
孝敬之礼和严肃的丧仪不用于生母,而用于法定的母亲的。
”在中国封建统治的几千年来,一直遵循“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准则,“长”亦即明媒正娶的账房妻子所生的男子。
孟德斯鸠为什么会在《论法的精神》中用大量篇幅来论述中国法律呢?我认为可能存在的原因有下面几个方面:第一,和当时欧洲的大环境有关,即当时正处于欧洲启蒙动乱时期,一些知识分子开始关注中国的精神文化,以期借鉴他国的历史文化。
第二,孟德斯鸠未曾到过中国(也即当时的大清帝国),他几乎全部的观点都来自于阅读大量有关中国的书籍,或者是询问到过中国的人,可见有些观点还是比较主观和有待考证的。
第三,孟德斯鸠著此书的目的在于探讨法的精神,他需要考察和熟悉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而中国在当时已被欧洲许多知识分子所熟知,他们并对中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甚至当时已有许多描写中国的书籍问世,并认为中国是专制政体的样板,所以,中国必然会成为他研究并批判的对象。
二、孟德斯鸠地理环境决定论框架下的中国法律文化差异《论法的精神》第14章“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中指出,气候等地理环境因素会通过影响人类的精神感情来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制定和施行。
比如,依据孟德斯鸠的地理观点,居住在较寒地区的北方人体格健壮,但不大活泼,通常比较迟笨,对快乐的感受程度也比较低;而居住在较热地区的南方人则体格纤细,对快乐的感受性却比较敏感。
总体说来就是北方人精力充沛、自信心强,能够吃苦耐劳,也热爱自由,性格直爽,较少互相猜忌,而南方人则心神萎靡、缺乏自信心,懦弱、懒惰,丝毫没有进取心,可以忍受奴役,大多认为懒惰就是幸福。
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也就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生活模式,进而影响整个地区所遵循的秩序的制定,即“热带民族的怠惰几乎总使他们成为奴隶、寒带民族的勇敢则使他们保持自由。
”再比如,在适用政体方面,小国较适宜共和体,大小适中的国家则较适宜由君主统治,而大国则较适宜专制的君主统治。
从占地范围上看,亚洲有较大较宽广的平原,所以在亚洲的国家中专制制度是最常见的,如果不实行极端严酷的专制统治,国家会很快被割据,由多个统治者划分区域分别占领;在欧洲存在着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这些国家最适合法治,如果不实行法治,国家将会慢慢没落。
中国是个幅员辽阔、人口繁多的大国,思想难以统一,只有把所有百姓的行为整齐划一,由一个最有威严的人(君主)来统治,制定严苛的惩罚制度,才能使整个国家的运转处于平稳状态。
那么,自然而然地,中国就成为了一个专制主义的封建国家。
三、结语一定程度上说,西方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再次认识是在《论法的精神》问世以后,之前是一味地称赞,而后慢慢一部分西方人开始认识到中国政体的性质,开始知道和接受中国的“恐怖”专制主义,出现这两种认知并存的现象。
纵观中西方学者在研究传统文化领域内的各种观点和认知,批评中国的观点也不在少数,而孟德斯鸠开辟了从负面影响着手阐述中国传统文化的先例,他也向西方国家展示了一个与以往形象截然不同的中国。
他在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中发现儒家的礼制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具有着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魅力,这也为其法律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1][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2]本杰明·史华慈著.叶风美译.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3][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