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解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版权信息•出版说明•修订说明•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刑法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三、犯罪•1.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四、刑罚•1.刑罚的种类•2.量刑•3.累犯•4.自首和立功•5.数罪并罚•6.缓刑•7.减刑、假释•五、立案标准与其他•1.立案标准•2.其他•六、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行为犯罪•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九、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抢夺罪•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8.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十一、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贿赂犯罪•十二、渎职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三、其他各罪•1.危害罪•2.危害国防利益罪•3.军人违反职责罪。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论刑法司法解释方法
或者他人 的人身和其 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 的正 当防卫行为 ,不负刑事 责任 。正当 防卫超过必 要 限度造成 不应有 的危 害 的,应 当负刑事 责任 ;但 是应 当酌情 减轻或 者免除处 罚。 由于对 正当防卫超 过必要 限度 的规定太笼 统 ,在 实际执 行 中随意性较大 , 出现 了不少 问题 。 比如 ,受害人在 受 到不法侵 害时把歹徒打伤 了,人 民警 察在抓捕 罪犯受到 暴力攻击 时开枪把 人犯打伤 了,不仅得 不到 保护 ,反而被 以防卫过 当追 究刑事责任 。为 了保 护被害人 的利益 ,鼓励 见义 勇为 ,草案 增加规定 ,对
作 者 简 介 :孙 晋 琪 (9 1), 江 苏 徐 州人 ,汉 族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法 官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2 0 刑 法 学专 业 博 士 17 . 0 5级 研 究生 ,南 京 ,2 02 。蒋 涛 ( 9 6),江 苏 宜 兴 人 ,汉族 ,上海 海 事 大 学 法 学 院 讲 师 ,法 学 博 士 ,上 海 , 10 4 17 。
优先地 位 。当有 文献 资料可 以查 找时 ,立 法原 意是 客观存在 的,而 且从罪 刑法 定原则 的基本 要求来 看,
这样 的立法 原意 应 当遵 循 。在文 义解释 可 以清晰地 界 定法律 条文含 义 的时候 ,应 当把 文义解 释作 为补 充方 法 ,进 行严 格 的字 面解释 以探 寻立 法 的原意 。 因为 “ 法律 的解 释是科 学地 阐 明法 律规 范的 内容与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20 0 9年 9月
南昌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 科学版)
j 0UR NAL OF NA HAN UNI ER IY NC G V ST
Vo. 0 . 14 No 5
Sp 20 e .09
谂 刑 法 司 法 解 释 的 栅 念 和 特 征
利 子 平
论 (6 — 6 页) 1 17 。 6
释 的概 念和特 征 问题 作进 一步探 讨 , 以期抛砖 引玉 。
刑 法 司法解 释 的概 念
作 为刑 法理论 研究 范 畴 的“ 法 的解 释 ” 是 一 刑 , 个 源于外 国刑 法 理 论 的概 念 。外 国 刑 法 理 论 中 的 “nepeao ” 主要 指法官 根据 自己的理解 将抽 象 i rrti , t tn 的刑法规 定适用 于具体 的案 件事实 的活 动 。它 是一
第 5期
利子平 :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 和特征
的 问题作 出 的解 释 , 以及 “ 两高 ” 以外 的其他 各 级人
无疑 问他是 实实在 在 的 司法解 释 主体 ; 判 组织 是 审
民法 院 、 门人 民法 院 和各级 人 民检 察 院在 具体 审 专 理案件过 程 中 , 由具体 司法人 员 对一 般法 律 规定 适 用于具 体案件所 作 的解 释 』 。也有 的认 为 , 刑法 对 作 出规 范性 司法 解释 的权力 , 当集 中于最 高 司法 应
( 南昌大学 法学院 , 江西 南昌 3 0 3 ) 30 1
摘
要 : 国刑 法学界 对刑 法司法解释的概念众说纷纭 , 我 主要有 最高司法机 关说 、 司法机 关说 、 法院说 、 官说 法
和折衷说等观点 。从 实然的角度 看 , 刑法 司法解释 的概念 应采 最高司法机 关说 ; 应然的 角度 看 , 宜采 法官说。 从 则 我 国现行刑 法司法解释具有解释主体的法定性 、 解释对象的特定性、 解释形式的规 范性 、 解释 内容的 司法性和 解释 效力的普适性等特征 。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读书笔记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读书笔记解释法是法学中最重要的主题内容,并且是各国法律生效的核心手段。
刑法分则是法律解释中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本文将分析《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旨在让读者明白解释法的核心价值及其对法律实践及教育的重要性。
刑法分则是一种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它的核心理论是将一个法律条文通过严格的分析,将它拆解出来,将条文进行更加细致的拆分,从而确定出条文中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和效果。
这样一来,分析出来的结果就成为最终法律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具体法律适用时最重要考虑的因素。
刑法分则是一种典型的“全面而有效”的解释原则,它涉及到法律解释的各个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以找出全面的法律判断准则和解释结果。
例如,犯罪的元素及其关系、刑事事实的可证明程度、法律构成条件、法律应用中的时间约束等等,都是受刑法分则要求的细致拆解考虑,而此类考虑便可解释出合理的和明确的刑事裁判结果。
此外,刑法分则不仅能够使得法律的解释细致而准确,还能够使法律的解释更具有一致性,从而能够给予公众更加确定的判断依据和解释结果。
例如,在刑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刑法中的元素的拆解分析便能够有效控制不同的审判结果,保证案件的审理具有统一性。
最后,刑法分则是法律解释教育最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它不仅能够让法律解释教学更加专业化,还能够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理论与实践间的关系,并发挥出刑法解释的价值和核心价值。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法制实践一致走向完善,刑法分则的解释和教育也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制实践的国际化。
综上所述,刑法分则是法律解释中最重要的依据,其解释原则不仅能够使法律解释变得更加细致而准确,还能够促进法律实践的一致性,使法律教育更加专业化。
因此,对刑法分则的深入理解和认识,对于促进法律实践的发展、培养法律人才的能力,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刑法的规范解释序论——刑法解释的诠释学论说
此对 于方法 的推 崇 也 达 到 极 致 。 “ 们 的时 代 是个 我
的阐释和发现问题, 哲学家展开了长期持久 的争论, 最终促成了现代哲学的语言学转向, 并出现了哲学诠 释学 , 射到法 律领 域就 产生 了法 律诠 释 学。至此 , 投
术语 , 多在 行文 中表 达 阐发 释 明之 意 ; 而解 释 一 词 比
在 这一 时期 , 释学主 要是作 为研究解 释 的方 法 诠
和原则 的学 问 , 文 本解 释 的方 法论 , 纯粹 作 为 技 是 是
术 上 的工具 和手 段 , 释 的对 象 限于 个别 领 域 , 释 解 解 的方法 限 于注疏 的层 次 , 因此这一 阶段 的诠 释学也 被
定 的世 界 。这 是 因为 , 一方 面 , 言使 经验 成 为我 “ 语 们 的经 验 , 由于语 言才有 了作为 主体 的我们 和作 为对
象的世 界的概念 ; 另一 方 面 , 们世 界 中的全 部事实 我
张 “ 性除 魅 ” 理 的后 现 代思 潮 。批 判 、 思 总是 有 益 反
“ 释” 解 活动 本 身 主体 化 , 渐确 立 了“ 释学 ” 为 逐 诠 作
一
门独 立学 问 的地位 。
德 国哲 学家施 莱 尔 马 赫 和狄 尔泰 在 古典 解 释 学
的基础 上 , 立 了现代解 释 学 。施莱 尔马赫 第一次 把 创
为使 凡人 能理解 , 对 上 帝指 令 进 行 解 释 , 翻译 成 他 并
称为“ 特殊解 释学 ” 。
( ) 遍诠释 学 : 法论 上 的解释 学 二 普 方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刑法的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有权解释: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条文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或作补充规定的问题或对于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阐释。
4.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9.当然解释:在法律条文当然的范围之内进行解释。
10.扩张解释: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1.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2.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3.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库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5.定罪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使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16.量刑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17.行刑一律平等:在执行刑法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犯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1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规定了针对不同罪行所适用的刑罚种类及量刑标准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刑法往往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解释,以便能够更好地反映出法律的实质和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刑法解释的方法显得尤其重要。
一、字面解释法字面解释法是指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直接的字面解释。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直接准确地解释法条文字,不用对其进行二次加工,因此具有明确性和实用性。
但是,这种方法忽略了语境和背景,容易产生一些歧义,无法体现法律的灵活性。
二、顺时宜势法顺时宜势法是指依据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趋势,对原有法律人性化的加以改变和发展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符合社会变革的需要,有利于形成新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
但是,它也容易滥用,甚至出现与现实情境不相符合的问题。
三、历史法律跟踪法历史法律跟踪法是指对刑法的历史演变过程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出法律的背景和演进过程,意义深远。
但是,这种方法需要对刑法的相关历史文献进行调研,较为费时费力。
四、比较法比较法是指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从中吸取其优点和经验,以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
这种方法能够提高法律的实用性和适应性,促进法律的创新和完善。
但是,这种方法所比较的法律可能存在差异,无法直接适用于本国法律实践。
五、道德伦理法道德伦理法是指将道德和伦理观念运用到了法律解释中,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种方法能够体现法律的价值追求和意义,推动法律的进步和改革。
但是,这种方法的实现需要依赖于人们的道德素质和文化背景,而这些因素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
综上所述,不同的刑法解释方法各有优缺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刑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实现法律的创新和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理由: 1.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盗窃金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加重情形之一,主 要是为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通常是指破门而入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者通过篡改金融机构的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 间)进行盗窃的情形,因为只有这些有预谋或者破坏性的进入金融机 构内部盗窃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才有着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故而也才需要运用较高的刑罚甚至不惜动用死刑进行抗制。 3. 从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它和一个作为自然人的银行营业员在经营业务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4. 从有利被告的原则来看,当对许霆的行为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的问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而存疑时,法院应按照有 利被告的原则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解释,即不应作出把许霆盗窃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这一不利被告的解 释。 5.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行为,在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里,其应受非难谴责的程度比较低, 对其的规范评价不会很严厉。
刑法的解释技巧
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惩处。
在刑法解释时,需要特别关注犯罪构成要素、量刑标准等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刑法解释技巧。
1. 逐字解释法:即根据法律文本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条款。
这种方法常用于法律框架清晰、词语表述精确的情况下。
2. 系统解释法:即从宏观角度出发,将刑法规定的所有相关条款按照系统中的关系进行解析,把握其适用范围与含义。
3. 意图解释法:即考虑立法者的原意,并深入分析法律条款背后所隐藏的思想与精神内涵。
4. 目的解释法:即将重点放在法律条款对社会乃至国家整体目标和方向的贡献作用上,广泛地分析其实际意义、意图和意向。
5. 比较解释法:即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应规定的异同点,了解各自的法律体系,进而推断出合理的解释方案。
无论使用何种技巧,需要考虑法律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因素,强化思维逻辑,确保刑法规定的具体含义与原意达成一致,保障司法公正和有效实施。
刑法分则解释原理
刑法分则解释原理
刑法分则解释原理是指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是以抽象、一般性用语来描述犯罪类型和刑罚标准,因此需要解释者通过具体事实和生活常理来理解条文的含义。
解释者应该心中充满正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以确保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合目的性。
同时,解释者应该遵循一定的解释方法,如字面解释、意义解释、关联解释等,以便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
在解释过程中,解释者还应该考虑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相互关联,避免解释结论的矛盾和冲突。
最终,解释者需要依据刑法分则条文所描述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得出合理的刑罚处罚结论。
刑法总则
1.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效力种类制定机关第一章效力注意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权解释 1.刑法修正案、《刑法》文本中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个人有权解释无权解释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3.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释的,在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中同(2)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当然解释既是解释技巧也是解释理由。
当然解释的结论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刑法解释的方法(技巧):种类含义举例注意平义解释按照表面的含义进行解释扩大解释解释含义大于字面含义盗窃罪中的“公私财产”解释为“他人占有的财产”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借记卡”1.平义解释先于其他解释方法2.在对一个用语进行解释时,只能采缩小解释解释含义小于字面犯罪预备中“为了犯罪”的“犯罪”用一种解释方法;含义反对解释根据条文正面表述,推出其反面含义解释为“实行犯罪”“告诉的才处理”解释为“没有告诉的,不得处理”但可以使用多种解释理由3.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在于前补正解释刑法条文出现错误《刑法》63 条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理由‘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习惯法、判例等者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四种罪状的形式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必然关系,简单罪状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判决书都要遵循明确性原则3.管辖:种类条件范围注意属地管辖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之一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之一部分)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中国国家、公民实施犯罪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船舶和航空器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一律追究;其他人属轻罪,可不追究中国刑法将其规定为重罪+双重犯罪=可管辖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中国公民包括行为时中国公民,还包括裁判时中国公民/普遍管辖原则国际公约将其规定为危害人类犯罪+中国刑法将其认定为犯罪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保留的除外)/【顺序】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4.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犯罪的分类1.自然犯与法定犯种类含义栗子注意自然犯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规汉高祖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了解一下即可。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行为数
法益数
行为之间的关系
罪数
处理
吸收犯
数行为
数法益
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数罪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入室抢劫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教唆犯同时有帮助行为的)。
故意过失图:
主观形态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态度)
说明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
意图实现(追求)
一级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确定地会发生危害
结果)
仍然行为的,视为“希望”
“确定的故意”,二级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明知(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放任(冷漠,有接受结果的心理准备)
“未必的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明知(犯罪结果一度进入意识
28.2.3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28.2.4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28.2.5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
29、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或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42.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各个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解读。
刑法释义的目的是对刑法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其适用范围、解释标准和解决争议。
刑法释义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文字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文件和判例。
刑法释义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刑法的各个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明确其具体含义和适用条件;解释刑法中的专业术语和概念,明确其法律意义和适用范围;解决刑法适用中的争议和疑难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具体适用方式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主要由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制定和解释。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修正案或者发布法律解释文件来进行刑法的释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行刑法的释义工作。
刑法释义对于刑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刑法释义也对于社会公众理解刑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因此,刑法释义的制定和解释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合理操作。
试论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
试论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刑法解释方法是固有于刑法学中的一种特殊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上理解并解释刑法内容,尤其针对那些法律条款、法案或判例中的解释性要素进行深入交流。
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刑法解释方法的应用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其能够指导刑法学的基础理论、指导刑法的司法实践,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解释方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探究刑法规范的具体涵义及其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刑法解释方法有以下几个目的:一、确保刑法规范的正确理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了种种刑罚,包括一些严重的刑罚,面对这些规定,人民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担忧或疑虑,因此正确解释刑法规范不仅涉及法律学术研究,更加关键的是必须要确保刑法规范被正确理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司法实践,确保司法公正。
刑法解释方法的存在,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避免司法工作出现差错或不合理的判决。
同时,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和透明度,增强司法谴责力度,达到制度正义的效果。
三、规范刑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刑法解释方法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规范刑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使得刑法解释不会因为局部权益而影响到全局。
刑法解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确保合理、公平、公正,并且要尽量避免影响公共利益。
四、发展刑法解释规则,加强刑法解释体系的完备性。
通过对刑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可以发展出更加完备的刑法解释规则,从而避免刑法的盲目解释或过度解释。
这有利于刑法解释体系的完备性,为后来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更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刑法解释体系的不断健康发展。
五、推动刑法与社会、法治文化的和谐发展。
刑法作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解释方法有助于推动刑法与社会、法治文化的和谐发展。
在解释刑法规范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的社会文化和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尽可能地贴近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刑法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一、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实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基础性方[1]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四种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语义解释等。
顾名思义,它是指解释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文义[2]解释的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
历史解释,或称沿革解释,是指通过商量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部门法律或者整个法律体系出发,将需要解释的条文放进其中,利用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相关法律,就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解释方法,并不是只能单一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但是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一致,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就需要解释者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上有一个排序。
一般说来,解释者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是文义解释;假如以此解释方法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能令解释者满意,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二、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德国、日本与我国刑法学的认知中,具有不同的分类。
德国刑法教义学将基本方法分为四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还增加合宪性解释的方法。
日本刑法学在刑法教科书中一般不会对基本方法进行分类,而是商议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
我国刑法学中,传统理论将基本方法分为两类: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具体划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当代学者中,陈兴良教授的分类对传统理论既又继承又有转变,其将基本方法划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制[3]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四种;张明楷教授认为:“接受形式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接受实质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4]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国的基本刑法,是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
解读刑法的目的是对刑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和释义,帮助人民了解刑法的精神和要求,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发挥。
在刑法解读中,有一些重要的参考内容需要关注,包括:
1. 条文的文字解读:刑法的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表达,解读时需要仔细研读每个条款的内容,理解其具体含义和要求。
例如,对于刑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犯罪的人”,可以解读为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行为。
2. 案例解析:通过对刑法相关案例的剖析和解读,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精神。
例如,对于刑法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标准,可以参考相关的案例,理解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刑法理论研究:刑法理论对于刑法的解读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对于刑法中的量刑规定,可以研究相关的刑法理论,如犯罪学、刑法学和刑事政策等,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目的,从而更好地把握罪刑相当的原则和基本原则的适用。
4. 刑法修正案的解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法会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对于刑法的解读和释义,应当参考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以了解最新的法律要求和条文规定。
刑法的解读和释义对于正确认识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仔细研读刑法条文、分析相关案例、研究刑法理论和了解最新的修正意见,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内涵和要求,为法律的正确适用提供参考和指导。
论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
论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作者简介:李鉴秋,(1989.5-),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刑法学方向。
摘要:当然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或者说是一种解释的理由,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包括规范宗旨和事物本性。
法官通过适用当然解释,可以以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为依据,将法无明文规定的事项解释为包含在既有条文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当然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体现为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两个方面,通过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能否被采用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当然解释;罪刑法定;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一、当然解释的概念与性质通说认为,根据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种,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方法的一种,对当然解释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
主流台湾学者认为,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其行为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项更有适用的理由,而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
①如唐律中规定的“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再如法律仅记载禁止牛马通过某路,依当然解释,像骆驼之类较牛马为大者亦在禁止之列;如果法律仅记载禁止以垂钓之方法捕鱼,依当然解释,投网捕鱼之方法亦在禁止之列。
②姚建宗教授认为,当然解释就是法律文本对于某一事实情形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依照法律的目的衡量,该事实相较于法律文本所规定的情形,更有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充分理由,所以将其解释为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法律解释的方法。
③董皥教授主张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照法律之精神该事项事实上已包含于条文规定含义之中,故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④陈兴良教授认为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表面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依照当然解释的道理解释法条意义的方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刑法的解释标准田坤关键词: 刑法解释;正义性;安定性;合目的性内容提要: 刑法的解释结论必须同时具备正义性、安定性以及合目的性三个特征才能算是一个成功的解释结论。
我们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应该综合平衡这三个标准对法条进行解释。
刑法的适用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
在实践中,刑法的适用其实就是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对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另一方面就是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剪裁。
司法者只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才能寻求到最优的裁判方案。
[1]那么刑法解释(规范的含义)的诠释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时候以什么作为标尺衡量我们的解释活动,从而使解释活动按照为大多数人接受的价值观念有序地进行?刑法的解释标准就是所有法律人在诠释刑法的时候应该追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只有能够满足正义性、安定性以及合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的价值,才可以说这个解释结论是成功的;反之则要重新审视解释方法和解释步骤,采用其他的解释途径以使其符合上述三个价值。
一、刑法的解释要符合正义性的要求“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
[2]正义是法律的灵魂。
正义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是一切制度设计都必须考虑的价值。
正义作为一种不需要他证的最高等级的价值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必须得到贯彻。
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心中要充满正义,要用正义感支配对刑法构成要件的整个解读过程。
“凡正义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过程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的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
[3]任何的解释结论如果不符合正义性的要求,那么它必然是不成功的解释结论。
如果将这种不成功的解释结论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必然导致恶的判决结果,刑法的机能、作用将大打折扣。
我们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过程其实就是对法律中的正义进行释放的过程。
任何法律,即使由于立法技术和立法能力存在缺陷等原因造成了法律文本上的瑕疵,但是我们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时候要有一种预设:法律是正义的法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是满怀正义理念的。
立法者通过文本的形式将正义的理念融入法律之中。
法律解释者的重要任务就是将这种正义进行与时俱进的还原。
在解释的过程中,解释者不能动不动就去批评法律,“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4]解释者应该尽量习得自然法的真谛,知道正义的基本内容,对正义在具体构成要件中的体现要有敏感的认识。
将正义作为刑法解释的标准从论证上并不困难,问题在于,我们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怎样解释才算是达到了刑法解释的正义标准了呢?正义虽然作为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观念为一般人所认识,但是由于其强烈的主观价值性而使其标准变得十分模糊。
正义观经过人类社会长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比较客观的标准,这些客观的标准也逐渐地被定型化。
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要求解释结论符合正义性,其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解释结论符合这些定型化的正义观。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正义理念在刑法解释标准上的体现。
1.在刑法的解释中贯穿平等的观念是实现解释正义性的基本表现在刑法的解释过程中用一种宏观的视角实现解释的平等是实现解释结论正义性的最重要的要求。
在这里,笔者将平等作为正义的一个下位概念来使用。
正义首先是一种平等的正义。
如果在一部法律里面实现不了最起码的平等,那么空谈正义就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可以说,平等是最基本的正义。
我们在刑法的解释过程中追求平等,最主要的是罪名之间法定刑的平等,而实现这种平等最重要的解释方法就是体系解释的方法。
在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和学者虽然知道体系解释的重要性,但是当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的时候往往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困境。
先是对某一事实认定为符合某一罪名的犯罪构成,然后对此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先入为主的解释。
例如在非法组织卖血和强迫卖血的过程中行为人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形,许多人都想当然地认为,刑法第333条第2款已经明确地规定此种情形“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在非法组织卖血和强迫卖血的过程中如果造成被害人伤害,不管是重伤还是轻伤,都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但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即使没有造成他人伤害也要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范围内定罪处罚。
基于平等的要求,在非法组织卖血和强迫卖血的过程中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仍应该认定为非法组织卖血罪或者强迫卖血罪,而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在刑法的解释中贯穿保障人权的观念是实现解释正义性的基本保障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是当代刑法的两大机能。
相对于防卫社会来说,人权保障具有更大的意义。
因此,人权保障的刑法机能的发挥程度更能直接体现出刑法解释结论正义性的程度。
在刑法学的解释范围之内,尽可能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在民主法治社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既然人权理念是现在正义观的重要内容,那么我们在进行刑法解释的过程中,要充分关注个人的命运。
因此,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时候,我们应该将正义的天平倾向于个人。
只有这样,理性的正义观才能得到实现。
二、刑法的解释要符合安定性的要求法律的安定性是刑法的重要性质。
一部法律如果摆脱了安定性,形成“国无定法”的现象,那么就比没有法律还可怕。
因此,我们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时候,要注重解释结论的安定性,注重刑法的认知可能性、操作可能性与实践可能性。
刑法解释的安定性首先表现在必须严格地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行为依照刑法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类似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性交的行为,不能因为基于正义感和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对其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单纯拐卖年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过程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一定要防止以正义感定罪量刑。
我们说在解释的时候体现正义,应当在刑法的解释的范围之内充分地体现正义,如果超出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之外空谈正义,那么本质上是一种不正义。
因为对于那些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人来说,如果这种所谓的正义得到伸张的话,这些人势必就失去了由于对法律信赖而形成的优越感。
这不是我们制定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刑法解释的安定性还表现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时候不能突破刑法的可预测性。
刑法本身的安定性与刑法的可预测性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在刑法解释学的领域内两者是互通的。
刑法只有具备可预测性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自由。
人类最大的恐惧不是恐怖到来的那一霎那,而是对自己状态未知和危险不知何时降临的恐惧。
在刑法领域中,自由主义的全部内容都体现在对自己行为结果的预测上。
因为只有知道自己哪些行为在刑法上是被禁止的,行为人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人才是真正自由的。
因此,我们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时候要避免类推解释,避免不适当地扩大解释。
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时候,要在文本用词可能具有的意思范围内进行伸缩取舍,对于某一词语可能具有的意思进行甄别选择。
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要注重社会认同,也就是说,我们的解释结论要经得起社会大众普遍的法感情的洗礼。
三、刑法的解释要符合“合目的性”的要求刑法解释的方法中目的解释是最核心的解释方法。
刑法本身就是目的的产物。
刑法的解释也是一种有目的的解释。
因此,在刑法的解释过程中应该以贯彻、实践立法趣旨为其基本任务。
司法者在诠释构成要件时,应该始终想到的基本问题是:刑法规定该具体构成要件的目的是什么?符合法的目的性,既是阐释构成要件疑义的钥匙,也是合理阐释的标准之一。
[5]刑法解释的合目的性与刑法解释的正义性和安定性是统一的。
正义和安定是刑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合目的性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又不仅限于此。
很多情况下,目的脱离了正义和安定的标准,与之背道而驰。
因此,刑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又必须是在正义和安定的情况下的合目的。
不能为了追求某种目的———即使这种目的的重要性极大———而牺牲正义和安定。
因此,必须对这个目的进行限制。
刑法解释的合目的性,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怎样确定这个目的。
法律解释中的目的,除了法律之整体目的外,还应该包括个别法条、个别制度之规范目的。
[6]因此,我们在解释刑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宏观的视角,在内心里面明确刑法的目的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解释刑法,解释刑法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
另一方面我们要明确我们解释的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什么地方。
刑法为什么会设立这样一个法条,为什么采用这种表述。
在明确了这些目的之后,再对刑法进行解释。
如果解释出来的结论能够达到这些目的的要求,那就说明我们的解释结论是成功的。
如果我们解释出来的结论达不到这些目的的要求,我们就必须对我们的解释方法进行怀疑,重新进行合目的的解释。
刑法中所有的具体的解释方法都是为合目的解释提供便利的。
首先我们应该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从刑法的概念中提炼出来某一个法条的目的。
然后通过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的方法检验这个目的是否正确,然后从宏观的大刑法视角最终确定某一个法条的目的。
在确定了某一法条的立法目的之后,依照这个目的进行法条的具体解释。
当然这种立法目的应当是一种客观的立法目的。
刑法的解释标准应该综合正义性、安定性和合目的性。
虽然在解释的过程中这三个方面的标准会发生冲突,但是我们的解释结论只有在综合平衡这三者之后得出来的解释结论才是成功的、正确的结论。
[作者简介]田坤(1982-),男,山东高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编辑:高斌注释:[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扉页.[2][德]H·科殷.法哲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10.[3][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70-171.[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吴学斌.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研究[D].清华大学印刷,68.[6]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27.出处:《理论界》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