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的跳槽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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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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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 走
商 业
对方停 止侵 权、赔偿损 失 ,并 公开道歉 。经法 院调 蠢 ,德 文 达 本 来 是 擒 家 电服 装 等批 发 零 售 的 公 司 ,
从吴 世 洲加 入 以后 才 开 始 销 售 电机 。 可 是 德 文 选 方 面 却针 锋 相 对 地提 出 , 中源 公司 的 客户 名 单 根 本 算 不 上 是 商 业 秘 密 。 因 为玻 璃 行 业 、 纺 织 行 业 、机 械 行 业 需 要 电机 的企 业 的 电话 , 大 多 数 在 电话 黄 页 上 都 能 查 得 到 ,市 场 是 比较 公 开 的 经 过 长 选 一 年 的诉 讼 , 杭 州 市上 城 区 人 民法 院 先后 4次 开庭 , 审 理 了这 一少 见 的侵犯 商 业秘 密 案 。
用 吴 世 洲 提 供 的有 关 自 己老 客 户 的信 息 。 不 料 对 方
却 不 理睬 。
员 工
20 0 0年 u 月 ,中源 公 司决 定把 吴 世 湘和 德文 达 公 司告 到法 院 ,声 称 德 文 选 公 司利 用 吴世 洲 提 供 的 商 业 秘密 , 已经 抢 走 自己公 司 的 5家 老 客 户 , 要 求
的 消 息 , 让 所 有 人 都 吓 了 一 跳 。 对 方 负 责 推 销 的
秘 密
经 过 原 、被 告 反 复 的举 证 辩 论 ,法 院 于 2 0 年 1 0 1 1

案例讨论 :女高工跳槽泄密获刑6年

案例讨论 :女高工跳槽泄密获刑6年

女高工跳槽泄密获刑6年载自:/(本刊记者)胡新桥(本刊见习记者)余飞(本刊通讯员)王昕/文凭借掌握国内独家核心技术,成为亚洲油用牙轮钻头最大生产制造商的上市企业,市场份额却突然受挫。

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了类似技术生产出的钻头,价格却便宜了近1/3。

是商业机密被泄露了吗?又是谁泄露了商业机密?亚洲第一生产商销售吃紧从事石油开采的人都了解,钻一口油井的费用,低者几百万元,高者上亿元,一般情况下所需钻头的费用仅占钻井成本的3%-5%左右。

但按照国际惯例,如果由于牙轮钻头的质量问题导致油井报废,钻头供应商是不负责赔偿油井报废费用的。

所以,石油开采方对没有先进技术和稳定质量的牙轮钻头不会轻易使用,这也是生产制造石油牙轮钻头利润高的主要原因。

中国石化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一级企业,199 8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主导产品就是油用牙轮钻头。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江钻公司于1980年至1995年12月间,从国外某公司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引进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

引进技术以来,江钻公司投入钻头研究开发的经费在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从未对外转让该项技术。

江钻公司成为国内独家拥有当今世界先进牙轮钻头制造技术的企业,同时也是目前我国和亚洲油用牙轮钻头的最大生产制造企业。

但是,自2004年开始,江钻公司油用牙轮钻头的市场占有率出现下滑。

同时,江钻公司发现,国内一些油田陆续使用天津立林公司生产的油用牙轮钻头。

该钻头与江钻公司的产品极为类似,性能也差不多,价格却便宜了近1/3。

2005年3月21日,江钻公司向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天津立林公司及其员工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即自己公司的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被窃取。

立案前的厉兵秣马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受害单位的损失是否达到刑法追诉的标准?接到报案后,江汉油田公安局迅速组建专案组,展开案件的初查工作。

员工离职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员工离职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员工离职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秘密源自于企业的核心技术、策略以及客户信息等关键资产。

员工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接触并了解商业秘密的机会。

然而,当员工离职后,商业秘密可能会面临泄露的风险。

为了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员工离职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以确保企业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

一、合同规定合同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聘用员工时,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员工在离职后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 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客户信息、市场策略等。

2. 保密义务:详细说明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包括禁止泄露商业秘密、禁止利用商业秘密从事竞争等。

3. 违约责任:明确规定员工如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合同规定,保护商业秘密还需要采取其他补充措施,如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可以将商业秘密转化为专利、商标或者版权等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以便在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时能够依法维权。

1. 专利保护:当商业秘密包含具体的技术发明或创新时,可以考虑进行专利申请,确保企业享有专利权,并对离职员工进行专利保密义务的明确规定。

2. 商标保护:对于企业的商业品牌和商标秘密信息,可以进行商标注册并进行商标保护,以确保离职员工不会利用商标信息从事竞争活动。

三、保密协议和培训为了增强员工对商业秘密保密意识,并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并进行相关保密培训。

1. 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离职后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 保密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保密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并对保密政策、采取的措施进行详细介绍和解释。

四、技术保护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技术手段也可以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如加密技术、访问权限控制等。

员工跳槽去了竞争对手公司, 该怎么办?

员工跳槽去了竞争对手公司, 该怎么办?

员工跳槽去了竞争对手公司,该怎么办?我们是一家一百多人的高新技术企业,最近有位员工跳槽去了竞争对手公司,而且负责与公司竞标同一个项目,在这个项目上,他在我们公司时就有很多客户资源,现在却成为了我们的对手。

该名员工在离职的时候没有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只是在入职的时候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同时在合同里表示不论在不在公司都应该对公司的信息保密。

专家支招1一、关于商业秘密的一些基础知识:1、什么是商业秘密?法条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解读:商业秘密需要具备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实用性(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

2、什么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条链接:《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案例链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某某诉冯某某等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案》本案中,陈某某提供的供货商信息、生产制造者信息、与深圳星河丽思卡尔顿酒店等客户的交易情况等信息并未体现交易习惯、客户独特需求、客户要货时间规律、成交价格底线等特殊内容,陈某某也并未举证证明其所称为“商业秘密”的上述信息的使用能够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故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人才流动的冲突与协调

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人才流动的冲突与协调
益 频繁。这一方 面使 得劳动 力资源 配置趋 向合理 ,促进 社会进 实践 中 . 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 密不被离职人 员所 泄露 , 维持
步, 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得给社会经济带 来巨大冲击 . 导致 大量 公平 竞争 秩序 , 通常与职工签订离职后 的竞业禁止协 议 , 通过这 企 业商业秘 密侵 害问题 的出现 。 而保护 商业秘 密也是市场经济 的 种约 定课 以职 工竞业禁 止义务 。 所谓竞业禁 止协 议 , 也称竞业避 必然要 求 . 一项有效 的保护措施就是企业 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 让合 同 . 指企 业与掌握企 业商业秘密的职工之 间. 就职工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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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i 斋与 法

[ 摘
务 的蟹护 才
一 史晓娟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的冲穷与 钢
要】企业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 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 密的一项有效措施 ,与其他保护措 施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
势。但是竞业禁止协议又会 带来与企业人 才流动的 中突,而人 才流动是社会进 步的标 志, 市场经济 的必然规律 。为 了在企 是
国家的历史经验和现 实司 法判例表 明:” 员的 跳槽 行 为, 雇 是 的无形性 、 密性和复杂性 , 秘 发现 ,举证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 为非 企业商业秘 密流 失的最主 要渠道。 ”目前 ,我国人才流动中侵犯 常困难 。 果存在竞 业禁止协 议 , 如 原职工违反协议而侵犯 原企业 商业秘密 的现 象也十 分突 出,据统 计 ,7 % 的侵 犯商业秘密的 的商业秘 密, O 那么原企 业只需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 、 职工违反协
行 为是跳槽带走商业秘密而形成的 。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 系 尚不 议从事 了竞业禁止 行为 , 由于这类行 为显而易见 , 单位的举 证责

名跳槽员工涉嫌窃取商业机密被判刑

名跳槽员工涉嫌窃取商业机密被判刑

名跳槽员工涉嫌窃取商业机密被判刑3年前,天津一家钢铁技术公司成立,3个月后,它与鞍钢签订巨额合同。

在武汉,原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后改名为中冶南方)接连被它挖走11个与硅钢相关的技术骨干。

受到牵连的是,武钢北方市场受损。

此案被列为2008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昨日该案在武汉一审宣判,原跳槽者被判刑。

判决后被告均表示将上诉。

一审结果:跳槽员工全部判刑昨日上午11点,汉口后湖居民区中的江岸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史无前例的挤得爆满。

一起惊动公安部等多个国家部门的涉嫌窃取商业机密案件即将宣判。

原告是中冶南方。

被告法人单位是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此外还有被告人刘翔、陈春元、褚乃斌和郑振灵。

法院昨日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天津环渤海公司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郑振灵、陈春元、褚乃斌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了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刘翔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其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且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

被告单位天津环渤海公司、被告人刘翔、陈春元、郑振灵、褚乃斌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个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并分别判处十个多月到两年的刑期。

另一涉案被告薛克娟在逃,昨日对其没作判决。

事件回放:一场有组织窃取商业机密的阴谋?2006年,中冶南方开始出现一系列怪象,涉及硅钢关键技术的员工相继辞职。

他们跳槽前都有共同特点,大量借阅相关部门的技术资料,其中有人走前将所在电脑中的信息全部删除。

这些辞职员工被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聘用。

2006年到2007年短时内,先后挖走了11人,他们均是中冶南方硅钢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中冶南方法律顾问郑洁昨告诉记者,天津公司原本就是为了窃取我们的技术特意成立的,其后盾就是鞍钢。

昨日的判决书披露,2006年9月该天津公司成立,3个月后,就与鞍钢签订“鞍钢高性能冷轧硅钢试验线工程”4条机组设计合同,总金额5490万元,要求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交付设计资料及图纸。

论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人才流动造成商业秘密泄露问题日渐增多,本文研究如何从立法上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员工自由择业权,维持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关键字:人才流动;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司法救济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日益增多,不仅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公平的经济秩序,我国亟需加大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均做出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提到,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与之相同。

二、人才流动和商业秘密保护冲突的原因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的利益冲突和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制的缺失。

(一)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的利益冲突人才流动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人才的流动日趋活跃。

随着人才的流动,人才流动的副产品--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大量出现。

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比较复杂。

一方面,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员工出于对自我发展的渴望等原因就可能跳槽,而跳槽的去向通常是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类似业务,就会涉及到对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使用甚至侵犯,因此须对员工的流动有所限制。

另一方面,从企业的发展来看,亟需引进本领域中的高端、熟练人才,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便迅速提高本企业的经济效益。

如果片面强调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禁止员工流动,则对于员工的基本权利可能会造成损害,如生存权和劳动权;但如果对员工流动管束稍加放松,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将更加泛滥甚至不可收拾,造成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被破坏,经济发展也将受到影响。

①(二)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困境分析1、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缺失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商业秘密,采用单独立法的模式进行保护。

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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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 3 卷 ) 3 08 第 7 第 期
管理 科 学
人 才 流 动 与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的 关 系
张发 德
( 兰州商学院 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02 ) 30 0
摘要 : 人才的合 理流动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必须 面对的课题 。 签订合 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是 平衡 两者之 间关系的有效手段 。 文章从商业秘 密的认定和人才流 动与竞业禁止 两方面对人 才流动 中商业秘 密的保 护 问题进行 了
性、 价值性 、 实用性 和保 密性 :
动应值得大力提倡。但现实生活 中, 人才流动 中侵犯商业秘密的 现象十分 突出, 骨干职员带着/ ̄ 位 的商业秘 密“ g- . 跳槽 ” 另谋高就 或 自立门户成为商业秘密流失 的主渠道 。因此 , 签订合理的竞业 禁止协议就成 了保护商业秘 密的有效手段。 竞业 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或单 位通过劳 动合同和保 密协 议禁止职工在本单位 任职期 间同时兼职于与其 所在单位有业务 竞争的单位 , 或禁止他们从原单 位离 职后 从业 于与原单 位有业务 竞争的单位 , 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 范围相同的组织。竞 业禁止 的根本 目的就是保护单位 的商业秘密 , 避免知悉 、 掌握单位商业 秘密 的职员在职或离 职后一定 期间 内从业 于竞 争单 位或成立 与 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的 目 的。《 干规定 》 能为权 原单 位有竞争关系的组织与原单位进行竞争 。为此 , 若 对“ 多数国家都 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 解释为“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 的或者潜在 的 制定了商业秘密法来保护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经济利益或者竞 争优势 。”该解释揭示 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我国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 散见于法律法规与部 门规章 () 1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 体现 为因竞 争优势 中。 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 已带 2该 ( )公 司法》 19条规定 : 1《 第 4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同意 , 来的经济利益 , 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 但一旦应 用必然取得 的良好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 成果 。 3 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载体体现为信息 , () 包括“ 技术信息” 和 公司的商业机会 , 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 营信息 ”技术信息指凭借经验和技能产生 的适于工业应 用的 经 。 业务。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 从事上述 营业或活动所得的 技术情报数据 或知识 , 根据《 干规定》 若 的解释 , 括设计 、 序 、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 第 7 条规定 ,国有独 资公司 的董事长 、 包 程 1 产品配方 、 制作工艺 、 制作方法等 。 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 的经 副董 事长 、 董事 、 高级 管理人员 , 未经 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 同 营方 法及 与经营管理方法 密切 相关 的信息 , 包括管理决 窍、 户 意 , 客 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 股份有 限公 司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 名单 、 货源情报 、 产销策 略、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 内容等信 息。 兼职。 1 实用性 。 . 3 即可应用性 ( )合同法》 9 2《 第 2条规定 了后契约义务 , 合 同的权 利义 即“ 是指构成商业秘 密的信 息能在工业或商业上实际运用 , 并且 务终止后 , 当事人应 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 , 根据交易 习惯履行 通 其应用能带来一定 的经 济利益 。正 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 , 只 知 、 谁 协助 、 保密等义务” 。该项规定应该适用于单位职员离职后的

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离职法律限制与保密

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离职法律限制与保密

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离职法律限制与保密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之一。

然而,在员工离职时,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离职法律限制以及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重要性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依靠经营活动中所形成、获取、开发并对外保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相关的信息组合。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保护商业秘密是迎接市场挑战的必然选择。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框架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合同法》等。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窃取、披露、买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等。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权益。

2. 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对其在工作期间得知、创造或者掌握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依然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企业可以制定保密协议或者明确保密责任来要求员工保护商业秘密。

三、员工离职时的法律限制在员工离职时,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

1. 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限制员工在同行业从事竞争活动。

这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利用商业秘密对企业造成损失,保护企业的核心利益。

2. 强制离职检查在员工离职前,企业可以进行全面的离职检查,确保员工没有携带、披露商业秘密。

这种检查可以包括对办公电脑、文档、设备等的审查,以及对员工进行了解是否有转移商业秘密的意图。

3. 法律追责与赔偿如果员工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不仅是对违反保密义务员工的警示,也可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保密措施与建议除了以上的法律限制外,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额外的保密措施来降低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

员工跳槽后商业秘密咋保护

员工跳槽后商业秘密咋保护

LEXISNEXIS INSIGHT 67@0LexisNexisM兰目特邀主持机构:律商联讯律商联讯(LexisNexis Legal &Professional)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内容和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是全球领先信息解决方案 提供商——励讯集团(RELX Group PLC)的旗下公司,向全球175个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帮助法律、企业、税务、政府、学术和非营利性组织的专业人员做出知情决策,实现更好的业务成果。

在中国,律商联讯服务于上干家企业、律所、政府机构及 近300所大学,不仅仅提供法律检索,更提供360度解决方案。

员工跳槽后商业秘密咋保护?◎文律商联讯特约撰稿苏文蔚人才流动是劳动力市场的常态,员工通 过跳槽获得更适合的岗位和更高的工资报酬,是优化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

但是人才流动 必须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原 用人单位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辞职权的保护是刚性的,对于员 工携带商业秘密跳槽,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 理由加以限制,往往朿手无策,加之用人单 位在员工违约、侵权行为上的举证责任极重,即使诉诸法律,花费了高昂的维权成本,胜 诉却难之又难。

用人单位高败诉率的现实无疑产生了消极示范作用,人才流动引发的商 业秘密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利益驱动下的侵 权或违约行为呈现上升趋势。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首次明确了涉嫌侵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就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以及维权成本,对于商业秘密纠纷的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近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通报了一起员工携商业秘密跳槽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系国内知名高尔夫球服务经营商,凭借多年积累资源,为国内多家金融机构的V I P客户提供高尔夫增值服务,拥有大量不为公众所知的经营信息。

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传到了他所在 的那家公司.于是 .我 I N他原来所在的公司进行调查 .结 " I ] 论是 的确 已经离开了 。我们本着 “ 用 人 不疑 .疑 人 不用 ” 的 原则 还 是 对他 重 用了 。 年 以后 ,他 自己提 出辞 职 , 我们感到非常意外 :刚刚给他提拔为 重要 业 务 部 门的 经 理 、 他怎 么就 提 出 辞 职呢 ?百 思 不得其解 .后 来 才知 道 .他 又 回到 了原 来的公 司 、只是 “ ”了我们公司一把 而且他受其 涮 公司的指派 、在我们公司业务薄弱的 地 区建立 了分支机构,对我们公司构 成 了潜在的威胁 .这种人就是所谓的 “ 职业杀手 ”。在探 同业情报的一年 多的时间里 ,他将公司的运作方式 、 管理现状 、资金情况 、赢利多少 、 人 员结构 、市场客户等 问题 了解得一清 二 楚 .他 的 公 司 和我 们 是竞 争 对 手 、 我们 的情况让他这样轻而 易举就 “ 刺 探 ”走了 还 拿 了我们 一年 多的工 资 ,无异于我们公司 自己花钱供 养了 个别家公司 的 “ 间谍 ”,这个教训 是惨痛的。 招聘乎 ,探密乎7 两 个小 时的 招聘 .招聘 公 司却 味地向接受面试者打听竞争公司的 情况 ,甚至商业秘密 ,招揽人才不过 是 “ 醉翁之意不在酒 ” 在开放与竞 争的市场中.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是保 护企 业的 “ 饭碗 ”,在人才流动频繁 的今 天,一些企业就连招聘面试也变 了味 。 招聘企 业为 何对 商业 秘密感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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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日繁 才 令注 密 纷 尤 程益 的 流 流 . 其 动秘 纠 动关 频 人 人中 过商 才 业
无论是职业经理人 、还是科技人 员 、销售人员 ,手 中掌握着大量 的商 业秘 密,一旦跳槽高就 ,极可能 引发 法律 纠纷 。技 术秘密和知识产权是现 代企业最核心的竞 争力 。一旦流失 , 将 会给 企 业带来 无 法估 量的经 济 损 失。鉴于知识与创新在现代企业竞争 中的重要性 ,通过法律来保护知识产 权就显得尤其迫切。 台柱跳槽 ,企业三个月发不 出工 资 高科技企业 内部技术人员跳槽 另 组公司 ,利用获得 的技术秘密开发产 品斗跨原企业 ,原企业受到的损失应 由谁 来承担 珠海 市 自 19 91年开全 国科技重奖先河 ,又很早提出 “ 科技 兴市 ”的 口号 ,引来很多具有开拓性 人才到珠海创业 。但珠海在科技企业 技术 秘 密知识 产权 保护 方 面严重 滞 后,使一大批优 秀项 目和优秀人才流 出珠海 .使珠海在后来的竞争中并没 有占先机 ,反而落后于周边城市 .这 是珠海发展中的一个大遗憾 珠 海有 一家 1 9 9 8年年产值达 到 5O 万元的电源企业 ,由于一年之间 0O 从 总工程师到市场部经理到生产部门 的大批中层技术人员迅速外流 ,导致 该企业 1 9 9 9年 的生 产 总值 下 降到 20 O0万元 。由于资金周转不灵 、在澳 门回归前夕 ,该企业甚至一度陷入连 续三个月发不出工资的困境。

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的发展历程。《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的“ 商业
秘密” 这 一 内涵 包 括 了 专有 技 术 、 技 术秘 密
定程度 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 二) 企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自主创业 目前关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 , 较 多的
和工商业秘密 , 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
都 与 国际趋 势 保持 了基本 一 致。
形式是企业 中的技术骨干和高管离职后 自
根据我国《 专利法》 规定 , 创新型企业 的 主创 业 或 与他 人合 资创 办 新企 业 。 这一 方式 科技成果既可以通过《 专利法》 保护 , 又可以 是窃取商业秘密成本较低又较便捷的途径 ,
通过商业秘密专有权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一
种 无形 财产 , 原 本 与雇 员 的流 动并 没 有 必然
些规定 的贯彻 , 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才流动中 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 也有利于减少侵权发 生的机会 , 较好地实现了职工和单位的利益
扩展到竞争企业 中的各级管理 人员 , 因为
这 些 管理 人 员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掌握 着 竞 争 企 平 衡 。 竞业禁止 , 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 的 业的战略决策信 息、 经 营 秘 密 以 及 财 务 状 况等。更可怕 的是 , 有 的 企 业 出 现 了一 批 员工集体跳槽 的现象 , 势 必 导 致 大 量 客 户
值 得讨 论 的 问题 。

随着 企 业 间 的竞 争 加 剧 , 技 术 和 技 术 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 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 人 才成 为企 业 竞 争 的 手 段 。 有 的公 司 采 用 产 品或 经 营 同 类 业务 且 有 竞 争 关 系 或 者 其
高薪或者提供优厚 的物质待遇作 为条件 , 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或者 自己生 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 诱 引 竞 争 企 业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产 、

技术人员跳槽违反《保密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人员跳槽违反《保密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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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提 出上 诉 ,二 审法 院 审理后 驳 回 了其上 诉 。
律师点评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劳动 法》第 1 条规 定 “ 立和 7 订
变 更劳 动合 同 ,应 当遵循 平 等 自愿 ,协 商一 致 的原 则, 不得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 。劳动合 同依 法
件 公 司工作期 间 及 离开公 司一年 内为保 守商业秘 密和竞 业 禁止期 限 ,在 该期 限 内王 来有权 获得 一 定的 经济补 偿 。在 工 作期 间 内武汉 某软件 公 司向王 某 支付 了 每 月 1 0元 的保 密工 资和 每 月 5 0元竟 O 0
业 禁止 经 济补偿金 。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 约束 力, 双方均
应 严格 遵守 和履 行 劳 动合 同规 定 的义 务。
王 某 为其开 发部 经理 ,随后双 方 签 定 了 份 劳动合 同,约定 了双 方劳动 合 同的 期限、 工作 内容 、 动报 酬和劳 动 纪律 、 劳 劳动合 同终止 的 条件 以及违 反劳 动合 同 的责任 。 同时武 汉某软 件 公 司考 虑到 王 某工作 性质 中涉 及到 商业秘 密和 竞业 禁 止 的 问题 ,便 与 其签订 了一份 保 守 商业
订立即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 同
本期律师点评 由《 工友 》维权律师 团成员余军主持
案情回放:
2 0 年 5月 ,武汉 某软 件公 司聘 用 03
规 定 的 义 务 。 ”
本案中王 某和 武汉 某软件公 司签订 的劳动合 同是 双 方平 等 自愿 , 商一 致 的基 础上 签订 的 , 协 而且 没有
因为 离职 员工 签 订 竞业禁 止 协议后 , 在一 定时期 何 手续 和 未经公 司同意便 离开 公 司,其 利 。

离职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离职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离职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而当我们决定离职时,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敏感信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给原公司带来损失和法律风险,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商业机密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产品配方、营销策略、生产流程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知识产权则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

在离职前,应当对自己手头的工作进行全面梳理。

将与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对于明确属于公司的机密文件,如研发报告、市场调研报告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妥善交还。

如果在工作中使用了公司提供的设备,如电脑、手机等,要确保将其中与工作相关的敏感信息删除或转移。

但需要注意的是,删除或转移操作应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遵循公司的相关政策和流程。

在离职过程中,与公司的沟通至关重要。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离职程序,如实填写离职申请表,并与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坦诚的交流。

如果公司有离职面谈的环节,要利用这个机会向公司表明自己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

同时,对于公司可能提出的保密要求和限制,要认真倾听并予以尊重。

在签署离职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其中关于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会规定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公司的机密信息等。

如果对某些条款存在疑问或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与公司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不要盲目签署协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离职后,也要严格遵守与原公司达成的保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

即使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也不能利用原公司的商业机密为自己谋取利益。

例如,不能将原公司的客户名单透露给新雇主,不能使用原公司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或研发。

签保密协议的员工可以跳槽

签保密协议的员工可以跳槽

一、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保密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进行保密的协议。

在我国,保密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二、保密协议的履行期限保密协议的履行期限是保密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般情况下,保密协议的履行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一致。

在员工离职后,保密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员工需要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三、员工跳槽的合法性1. 员工在签订保密协议后跳槽,首先要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如果员工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员工跳槽是否合法,还要看保密协议的具体内容。

如果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员工在离职后不能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那么员工跳槽将受到限制。

3. 员工跳槽是否合法,还取决于员工的离职原因。

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如家庭、健康等原因,那么员工跳槽一般不会受到保密协议的限制。

四、员工跳槽后的保密义务即使员工在签订保密协议后跳槽,仍需履行保密义务。

具体包括:1. 不得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2. 不得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在新的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不得与原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损害原公司的利益。

五、总结签保密协议的员工在跳槽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的规定。

只要员工在离职后不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不损害原公司的利益,那么员工跳槽是合法的。

企业应当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合理制定保密协议,避免因保密协议导致员工流失。

同时,员工在签订保密协议时,要充分了解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跳槽与竞业禁止制度

跳槽与竞业禁止制度

跳槽与竞业禁止制度一、背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规范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本制度特订立跳槽与竞业禁止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工。

三、跳槽禁止规定1.在员工辞职之日起,离开公司后的一年内,禁止员工在离职部门供应的同行业,或与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竞争对手公司任职。

2.员工离职后,不得招揽原有公司的客户资源、商业伙伴和供应商,避开对原公司利益产生影响。

3.若员工辞职前与其他公司存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合作项目,员工应在辞职前事先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并与相关合作方解除合作关系。

4.经公司书面同意,员工可与其他非竞争对手公司合作,但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仍需遵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竞业禁止规定1.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参加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公司的项目、合作或实施行动。

2.在员工离职之日起的两年内,禁止员工在离职部门供应的同行业公司任职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工作。

3.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紧要信息给他人或其他竞争对手公司。

4.离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

五、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跳槽与竞业禁止制度的员工,将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提示教育:首次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将对员工进行书面或口头提示,并要求员工立刻矫正错误。

2.内部调岗: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公司可以将员工调整到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职务上,以减少对公司的风险。

3.薪资禁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员工,公司有权停止其薪资发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法律诉讼:假如员工的违规行为涉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保存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制度宣导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沟通会议,向全体员工宣传跳槽与竞业禁止制度的内容和紧要性,确保员工全面了解和遵守该制度。

七、制度监督1.公司将设立跳槽与竞业禁止制度监督委员会,负责制度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离岗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离岗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包括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情形。

第二章保密要求第三条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清退涉密载体1.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对本人持有的涉密文件(含电子文件)及涉密信息设备进行清理清退,填写《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清退登记表》,作为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的前提条件。

2. 公司应取消其信息系统访问权限,回收其涉密场所出入权限。

二、签订保密承诺书1.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承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 保密承诺书应明确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脱密期管理1. 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年,内部知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

脱密期自公司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2. 涉密人员调整到本单位非涉密岗位工作的,或在本单位退休的,脱密期管理由本单位负责;交流调动的,由公司保密办出具《涉密人员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委托调入机关、单位负责脱密期管理;借调、挂职到其他单位的,由公司保密办出具《涉密人员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委托用人单位负责脱密期管理。

3. 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四、其他保密要求1. 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擅自出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

2. 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积极配合我单位开展保密工作。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四条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管理,监督其履行保密义务。

案例涉及保密协议

案例涉及保密协议

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高科技企业,乙为公司的一名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乙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乙在离职后不久,跳槽至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丙公司,并在丙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甲公司发现乙在丙公司从事与甲公司相似的业务,且可能涉及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于是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泄露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保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乙在签订保密协议时明知其内容,且未提出异议,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其次,乙在离职后加入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丙公司,且从事与甲公司相似的业务,可能涉及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的行为已构成对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乙的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将根据乙的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乙的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在丙公司从事与甲公司相似的业务;同时,乙需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案例启示:1.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充分了解员工的背景和职业经历,避免招聘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

2. 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3. 员工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了解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4. 员工在离职后,应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不得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企业在发现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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