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
动产质押业务中,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业务审查岗。
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2、贷后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动产质押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第七条管理要求。
我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物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货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章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一)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企业战略合作协议范本
企业战略合作协议范本企业战略合作协议范本精选篇1甲方:代表:电话:乙方:代表:电话: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等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宗旨双方希望通过建立密切、长久及融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在孕婴服装、孕婴用品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打造______品牌。
第二条:合作领域及权责双方一致同意致力于在以下领域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认同对方为核心战略合作伙伴,乙方利用自己的市场资源,甲方利用自己的技术、加工、市场等资源共同合作,在原甲方多年孕婴产品基础上打造______孕妇婴幼儿品牌。
1、经营相互保障:乙方利用自己的信息、咨询、市场,尽量降低乙方的经营风险。
甲方利用多年孕婴产品的技术、生产的经验,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产业规划进行指导,协助甲方对孕婴产品进行深度开发。
执行本项条款时,须本着双方共赢的原则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3、甲方同意将自己的经营信息作为乙方产业链的一部分,纳入乙方的产业体系之中,包括甲方在对外宣传、网站上使用等。
4、双方相互给予产品与服务支持和优惠待遇。
5、为提升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双方可以开展人才培训合作及人力资源的合作,以达到双方最优化使用人力资源的目的。
第三条:合作原则1、合作的前提原则是双方平等合作,各自独立经营、不涉及对方的`产权问题。
本战略合作关系不改变双方各自的独立地位和隶属关系。
双方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经营权并对外承担责任。
2、乙方对甲方的各项建议、规划、指导(除单独约定外),对甲方都不具备强制性。
3、甲乙双方发生的交易和订单,须另外签订协议,属正常交易行为。
4、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从属或代理关系。
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处分另一方的权益,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自认为并且对外称其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擅自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作任何承诺,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合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与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建立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三条定义1.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指银行以货币贷款形式为合作方提供授信,合作方将其所拥有的动产及货权质押给银行,以作为担保的一种信贷业务。
2. 仓储监管:指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方的动产及货权进行监管,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可控和合法性。
3. 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指与我行签约合作,将其所拥有的动产及货权质押给我行,并接受我行仓储监管的合作方。
第四条合作方管理原则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第二章合作条件和评审流程第五条合作条件1. 合作方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信誉度。
2. 合作方应符合银行的风险评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企业信息、资产状况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3. 合作方应具备合规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审流程1. 合作方提出申请后,银行将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并派出专业团队进行现场调查。
2. 银行根据初步评估和现场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合作意向。
3. 银行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和合同洽谈。
4. 根据尽职调查和合同洽谈的结果,银行决定是否与合作方建立监管合作关系。
第三章合作内容和权利义务第七条合作内容1. 银行根据双方约定,为合作方提供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
2. 银行负责对合作方提供的质押物进行仓储监管,并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附件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动产融资业务营销针对性,统一营销、评审、监管等机构认识,提高我行对动产融资涉及押品业务的处理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录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目录范围》)是指按正常程序报审后,全行可统一执行的货押商品清单。
第三条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集中统一公示并维护管理全行动产融资业务中标准押品目录范围,根据押品变化及业务需求进行定期调整修订;特定时期或条件下设立押品(抵)质押率上限规定幅度标准。
针对押品存在地域、客户类型限制的押品注明目录适用范围。
第四条《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各级评审机构在具体授信操作过程中审查审批时,需对相关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参数选择,并结合市场及客户信用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商品(抵)质押率,作为回避或风险控制的手段,确保安全操作每一笔动产融资业务项目。
第五条合格押品、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与标准押品目录。
一、合格押品: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的合格押品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该商品存在现存的与抵质押价值相应的批量交易市场;(二)该抵质押商品已事先进行了可靠的处臵交易安排。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商品抵质押只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
二、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合格押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一)存在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二)市场交易价格较为透明;(三)商品质量容易鉴定且质量具有较好的时间稳定性;(四)数量易于计量;(五)商品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出售无需附加服务。
满足以上条件的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
但审查审批仍需对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选择有关参数。
三、标准押品目录: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建立并随时完善标准押品目录,进入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无需进行审查,可以直接引用公示的参数。
深发展银行监管方准入要求
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监管方管理办法(1.0版,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货押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防范抵/质押物监管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监管方的选择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方是指经我行认可并按照我行要求对货押业务中抵/质押物实施监管,承担入库、储存、出库等抵/质押物管理责任,以保证我行对抵/质押物进行有效控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为货押业务提供抵/质押物监管服务的监管方,监管方须纳入总行《监管方目录》管理。
第二章监管方职责及主体准入标准第五条监管方是货押业务管理重要参与方,在货押业务监管中必须承担下述职责:(一)代表我行对抵/质押物实行24小时监管;(二)接受我行指令,严格控制抵/质押物的入库、存储和出库;(三)协助我行落实抵/质押物品质及权属检验工作,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四)在先票(款)后货业务中,协助我行落实先票(款)后货转现货的接货手续;(五)向我行定期提交监管台账等监管信息,配合我行完成监管对账工作;(六)配合我行核库、巡库工作并接受我行各类检查;(七)及时反馈授信企业经营动态等相关情况,协助我行对授信企业进行监测预警;(八)建立货押监管业务应急处理机制,配合我行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九)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监管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主体资格,不符合主体资格准入标准的监管方,我行不得与其开展监管合作。
第七条监管方主体资格准入标准为:(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纳入准入范围:监管业务在分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且分公司获得其母公司有效授权;(二)具有仓储物流经营资质,仓储物流经营历史在2年以上;(三)主营仓储物流业务,具备规范的出入库管理、内部控制、人员培训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人员结构稳定;(四)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建立和完善与我行业务模式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我行监管方等级分类认定不低于C类;(六)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对外连带担保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OA
编制审核审批审批日期梁小斗周剑武韩春剑2010-9-71目的为规范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以下称货押业务)的操作,加强货押业务项下的过程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促进货押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2.1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湛江市商业银行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重要定义、运营管理模式、授信管理要求、具体操作要点。
2.2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总行及其授权办理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
3 术语与定义3.1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3.2本管理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
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
3.3货押业务按经营环节可分为:未来提货权(预付款)融资业务、货物及货权(存货类)融资业务;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模式、动产质押模式;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押模式、未来货权质押模式;按监管方式可分为:静态监管模式、动态监管模式;按照货物的运输状态和监管地点可分为;在库、在途监管模式。
3.4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是指我行主要以未来提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与商品实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融资授信活动。
包括仓储监管模式、保兑仓模式;,转化为我行抵、质押物的业务操作模式。
,以银行授信产品为结算工具,由我行控制提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银行根据买方交存的保证金通知卖方发运/释放货物给买方,并由卖方承担未交付货物差额连带清偿责任(回购义务)的一种特定货押业务模式。
“保兑仓”业务适用于核心企业作为卖方采用经销商分层销售体系,并对买方具备强大的控制能力,对产品具有较强调剂销售能力的销售模式。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银)
上海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拟稿部门】公司金融部【签发日期】2008年6月19日【发布文号】上海银行公金〔2008〕13号【印发日期】2008年6月23日【生效日期】2008年6月23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公司金融-授信产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推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动产本办法中所称动产(亦称“质物”),指符合依法可以转让、权属清晰、性质稳定、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价格透明且相对稳定、变现能力强、易于保管和监管等要求的大宗原辅材料或终端产品。
本项业务可接受的质物品种范围由总行认定并发布。
(二)动产质押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受信人将自有动产出质给我行作为授信的担保,并将动产移交我行直接占有或通过我行委托的仓储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间接占有。
(三)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受信人以自有动产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申请授信额度用于满足主营业务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日常保管、监管,我行根据质物价格动态控制授信敞口。
监管机构和质物价格由总行认定并发布(现有监管机构、质押监管协议见附件1-1)。
(四)库存价值与最低价值1、库存价值,是指授信期间纳入我行监管范围的质物价值,计算公式为:库存价值=当日价格*当日库存数量。
库存价值根据价格、库存数量变动每日更新,不同品种质物分别计算加总。
2、最低价值,是指受信人必须提供的足以覆盖授信敞口的质物价值下限,计算公式为:最低价值=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质押率。
最低价值在以下情况进行调整:(1)再次放款调整后的最低价值= 累计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质押率。
(2)缴纳保证金(偿还本金)调整后的最低价值= 【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缴纳保证金(偿还本金)金额】/质押率。
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定义与种类第一条货权质押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
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
第三条货押业务主要模式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质押和未来货权质押;按监管方式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第二章管理模式及业务分工第四条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策略组建货押中心或者货押业务专职团队负责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货押业务实行归口管理、集中作业的运行模式。
第六条货押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
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授信材料。
第七条货押业务主要涉及贸易金融部、客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及风险管理等部门。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总、分行贸易金融部职责1、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分行上报货押业务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业务培训;负责拟定货物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并对其进行选择与评价;全行货押业务统计和业务分析;货押业务检查及不良情况跟踪。
2、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货押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对辖属各经营机构的货押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同客户经理设计货押业务方案;督促落实已批准的业务方案;对辖属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及货押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研究并提出货押业务新产品建议;负责货押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审核业务文件合规性、准备货押业务方案材料等工作;对每个客户的货押业务运作进行实时跟踪、监督,管理货押业务质押物的日常出质、赎货及业务登记;统计及分析货押业务的情况,报送相关报表;分行货押业务所属行业信息的搜集和风险提示。
邮储银行微小企业贷款总结汇报材料
扶持微小企业成就绿色银行——##邮储银行微小企业贷款总结汇报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邮储银行##市分行现已迎来了发展的第四个年头,四年来全体员工在“志存高远、不断超越”的企业精神引领下,积极进取,稳健跨越,成就了银行的迅速崛起,四年的风雨兼程,银行收入、利润连年翻番,主要业务发展在全国名列前茅,风控水平居全国前列,为了进一步打开市场,扩大我行资产类业务在我市商业银行中的影响力,扶持我市微小企业,解决其融资难,贷款难的现状,我行开办了适合微小企业发展的两类贷款业务,分别是个人商务贷款、小企业贷款,现将业务介绍如下:一.个人商务贷款邮储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
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的自然人,即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发放的可循环授信额度与不可循环授信额度的贷款。
1.贷款对象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 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不含)之间(以业务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在贷款行所在地(指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下同)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贷款最高金额我行投向单一经营实体的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额度金额与非额度商务贷款单笔贷款金额合计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原则上一个经营实体只能由一个对该经营实体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或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一个授信额度(非额度商务贷款为一笔贷款)。
最新某银行货押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货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货押业务的发展,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办理货押业务,必须设置出账审查岗、货押管理岗、巡库核库岗等三个基本岗位。
各分行供应链金融部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各岗位的人数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业务模式。
根据业务流程和操作方式的不同,我行货押业务分为现货类货押业务和预付类货押业务两大类,现货类货押业务包括现货静态、现货动态两种模式,预付类货押业务包括保兑仓、先票/款后货两种模式。
(一)现货静态模式:又叫特定化库存模式,是指我行对货押业务项下企业抵/质押的现货商品实行监管,企业提货时必须打款赎货,不允许以货换货。
(二)现货动态模式:又分为动态核定库存模式和动态定额控货模式。
动态核定库存模式下我行对于企业抵/质押的现货商品核定最低限额,限额以上的商品出库可不经我行书面指示由我行委托监管方进行控制。
动态定额控货模式下我行核定货物总量,任何货物的出库或以货换货监管方均需凭我行书面指示方可进行操作。
(三)保兑仓模式:是指商品买方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下同),从我行取得授信支付予贸易项下的卖方,在买方需要提货时向我行补保证金后,我行给卖方发送相应价值的提货通知,卖方根据我行的提货通知给买方发货,发货期从出账日或开票日算起。
如果到期时买方没有按时补足保证金赎货,卖方将向我行退还未补足部分的款项。
(四)先票/款后货模式:是指商品买方从我行取得授信,支付货款;商品卖方按照购销合同以及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发运货物,到货后转为现货抵/质押的业务。
卖方如在约定的发货期内未能全部发货的,其承担相应(未发货部分)退款责任。
第二章术语释义第五条本办法所涉术语,释义如下:(一)逐日盯市:是指对已抵/质押给我行的货物的价格,由分行货押管理岗人员进行每日跟踪和动态分析。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行动产质押业务的发展,丰富本行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出质人(授信申请人或第三方)将其合法所有的动产质押给本行,由本行委托指定的监管方占有、监管,本行据此给予授信申请人短期融资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出质人合法所有的,符合本行规定的在生产或流通领域有较强变现能力、价格相对稳定、物理化学性质稳定的货品。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项下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动产质押业务项下融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商票保贴、开立信用证等本外币信用业务品种。
第六条动产质押业务授信资金用于授信申请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资本性、权益性支出。
第七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模式第八条根据质物提取程序的不同,动产质押业务办理模式分为逐笔控制模式和总量控制模式两种。
第九条逐笔控制模式是指出质人将动产质押给本行,由本行委托的监管方占有、监管,本行给予授信申请人短期融资,出质人每次提取或置换质物均须经本行审核,本行审核同意后通知监管方放货的业务模式。
第十条总量控制模式是指出质人将动产质押给本行,由本行委托的监管方占有、监管,本行给予授信申请人短期融资,监管方根据本行书面通知的最低控货价值进行监管,如提取或置换后质物价值不低于原设定最低控货价值,则出质人每次提取和置换质物可不经本行审核,而由本行委托的监管方审核办理;如提取后质物价值低于原设定最低控货价值,则任意一笔质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审核。
最低控货价值=授信申请人风险敞口余额/质押率。
第三章业务对象基本要求第十一条动产质押业务项下授信申请人,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年度“主办行客户”及“主办行客户培育客户白名单”的,可直接准入。
库存质押管理办法
库存质押管理办法1.总则为明确并加强××供应链质押品管理内容,缓释信用风险,进一步提升对供应链执行环节的风险管控,保障业务后期执行的资产质量安全,有效防范质押品变化带来的风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2. 质押物及质押授信业务的定义2.1 质押物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质押关系的动产物品。
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2.1.1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2.1.2 货权质押。
指以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形式表现的上述动产之所有权;2.1.3 金钱质押。
即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2.1.4 其他权利质押。
包含股票,汇票,债券等。
本管理办法针对的质押物为涉及到运营监控环节风险的动产及货权质押。
2.2 质押授信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授信业务。
具体授信使用方式可包括货权质押的代理采购、代理销售,以及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以下简称“货押业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上述以动产或货权为质押,对库存存在监管要求的授信业务。
相关业务的开展均符合按照此管理办法的要求。
3. 质押物授信条件3.1 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3.2 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3.3 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3.4 产品合格并符合GJ有关标准;3.5 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赔偿金第一受益人为我司;3.6 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禁止办理质押。
4. 质押库存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4.1 出质人信用风险。
虽采取动产质押的保证方式,出质人的资信状况是我司对于其授信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保证。
4.2 质押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押业务管理,防范货押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系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货物(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作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融资的授信业务。
货物原则上需交与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方监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采用仓储监管方监管的货押业务须报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并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且获得了证明其质量、等级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专门检验证书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或产成品。
第四条本办法将第三方监管模式下的货押业务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静态质押系指以货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为原则,仓储监管公司须依据经办行出具的《XX银行货押业务提货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提货。
动态质押系指经办行委托仓储监管公司对货押货物进行价值总量控制,仓储监管公司对借款人高于货物评估价值之上的货物出入库进行全程监管控制,并确保借款人货物价值始终不低于货物评估价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监管方系指经本行认可并按照本行要求对货押业务中货物实施监管,承担入库、储存、出库等货物管理责任,以保证本行对货物进行有效控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仓储监管方规定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业务管理部是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管理。
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立货押业务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二)负责总行权限内货押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货押业务商品名录准入;(三)负责全行货押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等;(四)负责全行货押业务的检查、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2024年版货物仓储质押声明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货物仓储质押声明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货物仓储1.3 质押声明第二条质押物的范围与数量2.1 质押物清单2.2 质押物的所有权2.3 质押物的保管第三条质押权的设立与效力3.1 质押权的设立3.2 质押权的效力3.3 质押权的变更第四条质押物的监管与检查4.1 监管措施4.2 检查权4.3 监管费用的承担第五条质押物的处置5.1 处置条件5.2 处置程序5.3 处置收益的分配第六条债务的履行与解除质押6.1 债务的履行6.2 解除质押的条件6.3 解除质押的程序第七条风险管理与保险7.1 风险管理措施7.2 保险的购买与维持7.3 保险赔偿的分配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的变更8.2 合同的终止8.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9.3 违约赔偿限额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仲裁地点与机构10.3 仲裁结果的执行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期限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期限11.3 合同的续签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定义12.2 保密义务12.3 保密信息的泄露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的管辖13.3 合同的强制执行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附件14.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3 合同的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1.1 甲方为货物所有人,愿意将其货物进行仓储质押。
1.1.2 乙方为仓储服务提供商,愿意接受甲方的货物进行仓储,并同意进行质押。
1.2 货物仓储1.2.1 甲方同意将货物存放在乙方指定的仓储地点。
1.2.2 乙方负责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货物的安全。
1.3 质押声明1.3.1 甲方将其货物质押给乙方,作为合同债务的担保。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
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监管操作,防范质物监管风险,加强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选择和管理,保证我行能有效控制质物,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简称“货押业务”)。
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向我行申请融资便利的的授信业务。
具体授信方式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向生产型企业(制造业)发放的动产及货权质押担保方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授信额度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原则是“分类认定、区别对待,择优汰劣、动态管理”,基本要求是选择合作意愿强、经营管理能力强、有一定实力、资信良好的监管合作方,及时退出合作意愿差、违约赔付能力弱、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不良合作记录的监管合作方,确保我行对质押物权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管理流程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职责包括:准入调查、评级、审查和认定;日常关系维护;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退出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和流程设计等。
第五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准入调查和监管等级初评一般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
支行可以推荐、调查,并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进行仓储机构的再调查和等级初评。
第六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准入审查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并经分行风险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定。
未委派信贷执行官的分行由分行行长负责认定。
第七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日常关系维护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
日常关系维护包括日常沟通联系,互访,客户关系管理,仓库经营动态汇报等工作。
第八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以及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均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或承担相关职责的职能部室,下同)与支行共同负责。
第九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
银企战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和框架协议
银企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和框架协议银企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和框架协议篇一甲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乙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经双方公司确定,在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下,在“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平等互利、相对稳定”原则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正式确认建立劳务基地企业合作关系。
第二条、双方在劳务基地合作工作中,服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劳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劳务基地合作企业的考察确认和管理工作,包括制订劳务基地发展规划及有关基地开发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基地企业队伍规模和综合素质,并对基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2、甲方劳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工程中所需分包工程情况,优先从基地企业中选择入围队伍投标。
3、甲方在选用所需劳务分包队伍的招投标工作中,在竞争条件相同时,优先选用劳务基地合作企业队伍。
4、甲方劳务管理部门与基地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建立通畅有序、合法规范的合作渠道,积极引进成建制施工力量强,专业特点明显,管理素质高,人员稳定性强的基地队伍,推动劳务基地队伍规模逐步提高。
5、积极协助基地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根据公司建筑市场的劳动力需求变化,引导基地企业所属队伍向具有综合承包能力方向发展,并积极协助基地企业培训队伍各类人员,提高队伍素质。
6、对基地企业队伍和人员,根据市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关于施工作业队伍市场准入标准暨施工作业资格考核评定的暂行办法》,进行作业资格等级考评,并向基地企业反馈考评结果和有关管理建议,帮助基地企业加强管理。
7、在基地企业队伍中,开展评选“优秀专业施工队伍”工作。
对评选出的“优秀专业施工队伍”,积极引导参与公司大型公建项目、重点工程专业、劳务招投标。
8、积极维护基地企业在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
9、对基地企业在人工费结算过程中提供优良服务,并做到优先保证基地企业工程款结算、兑付。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91]商工字第41号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1991年2月25日〔91〕商工字第41号)根据国务院历来批准的行业管理范围,以及近年发展的新产品,按照“相近归类”的原则,我部制定了《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现随文下达(详见附件),作为各地实行行业管理的依据,望各地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有关执行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部商办工业管理司。
附件: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商业部是管理全国工业加工生产的职能部门之一,对其所管的行业和产品实行全行业管理,负责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监督、调节、指导和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是各地区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部门,对本地区实行全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历来批准的行业管理范围,以及近年发展的新产品,按照“相近归类”的原则,现制定《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作为各地实行行业管理的依据。
行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全民、集体、个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全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产品的标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产品评比、生产许可证管理、企业划类、业务技术职称等级标准、企业升级……等。
以及国家授权审核的基建、技改项目计划等。
商业部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有关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当前各地正在编制“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请按照公布的归口管理目录,搞好统筹规划,密切与有关部门、行业的联系,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产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存货类动产作抵(质)押担保,我行通过控制物流和资金流而开展的授信业务。
以下将抵(质)押动产统称为押品。
所有动产融资业务须纳入我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追加和附加动产抵(质)押的授信业务除非经过有权审批人审批,否则须执行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四条根据存货动产的货权表现形式不同,动产融资业务可以分为现货融资和货权凭证融资。
(一)现货融资: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现货动产作抵(质)押担保,从我行获得融资的授信模式。
(二)货权凭证融资: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货权凭证作质押担保,从我行获得融资的授信模式。
货权凭证包括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提单等,相关管理要求详见对应的产品方案及操作规程,不符合产品方案及操作规程的非标准仓单质押授信,须对仓单所载明的货物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按照抵质押法律关系不同,动产融资业务可以分为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
(一)动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现货动产作抵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授信模式。
动产抵押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作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授信模式。
第六条押品原则上须由我行认可的第三方监管方进行监管。
根据监管方对监管场地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的差异,监管模式分为监管方自有仓库监管和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
第七条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模式的选择。
分行应根据业务需要,按以下原则合理选用监管模式:(一)原则上,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模式下必须采用动产(浮动)抵押模式。
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监管办法培训资料
附件3深圳开展银步履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监管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我步履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持续不变增长,尺度和加强对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的监管和控制、有效遁藏授信风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简称货押业务〕主要包罗预付帐款融资、存货质押融资等两类。
第三条货押业务资金流是指在货押业务各具体环节中与商品实物不竭流转相匹配的货币资金周转,核心内容是授信发放及企业自偿性资金回流。
第四条授信发放是指我行赐与受信人的融资便当,具体形式包罗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保贴、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保函等。
第五条企业自偿性资金回流是指企业成功组织交易,将终端产物〔货物或效劳〕发卖后的货币资金回笼,即发卖收入的实现,具体回流形式包罗但不限于:电汇、支票转帐、单据〔银票、商票〕贴现等。
该类资金是企业偿还我行信贷资金的第一来源。
第六条为便于资金监管,受信人一般须在我行开立三类帐户:贷款帐户、包管金帐户及贸易融资回款帐户〔可以为一般结算帐户〕。
第七条资金流监管的总原那么是:严把贸易布景关、严控授信用途,锁定自偿性资金回流。
总要求是:确保资金使用正确,保障第一还款来源,维护我行授信安然。
第二章预付帐款类货押业务资金流监管第八条本方法所指预付帐款类货押业务主要包罗:先票〔款〕后货质押〔含尺度模式、卖方担保提货模式〕、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等。
第九条受信人按合同约定存入的承兑、开证包管金,应按要求存入包管金帐户。
第十条为便利我行资金监管,我行、受信人及供货方应签订预付类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3-1〕〔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除外〕、协议供货方〔收款人〕必需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货物为标的的采购合同的发卖方。
第十一条融资以承兑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必需为与我行及受信人签订合作协议的供货方,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打点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的送达原那么上必需由一名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及经办行客户经理共同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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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深发银[2007]91号关于修订《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商品目录制度是我行货押业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行货押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前期制度执行情况,总行对原有的货押商品目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订:一、修订了关于报备类与报批类的规定,取消了原有制度中成熟分行全报备、优先接受类商品报备等容易造成划分标准模糊的规定,新设公共类和限定类的划分,使申报、操作及稽核具有清晰的依据,避免原制度下全报备分行人员流动所带来的人员素质风险,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申报;二、明确了分行(含总行营业部、珠海支行,下同)内部的审核流程,杜绝分行不经规范程序直接上报总行的行为;三、完善了商品目录的日常管理机制,以便总、分行各相关部门(如市场、审批、稽核等部门)对商品目录的使用;四、修订了《深圳发展银行货押商品准入申报表》格式,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的具体要求。
请各单位比照新制度附件3的格式,将本单位此前已获总行通过(包括报备及报批)的商品目录汇总,于2月17日下班前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总行贸易融资部,以便总行核对、整理、编发第1期《深圳发展银行公共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
在该清单正式下发前,各单位仍沿用原有的货押商品目录。
联系人:卓冰,电子邮箱:zhuobing@,何锦峰,电子邮箱:hejinfeng@ 。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版)》二○○七年二月九日主题词:公司银行货押业务管理办法通知本行发送:行长助理级、总监以上领导、稽核部、合规部、公司产品开发部、企业关系管理部、单证中心、离岸业务部、信贷审批中心、信贷管理部校对:卓冰联系人:卓冰联系电话:22168207 深圳发展银行办公室2007年2月12日印发附件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不断发展的需要,保持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以下简称货押授信业务)的竞争力,防范货押授信业务中与商品种类有关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目录管理制度,是指在我行货押授信业务系列制度框架下,对可接受质押的商品种类进行准入管理和目录归集。
只有对纳入我行质押商品目录的商品,分行(含珠海支行、总行营业部,下同)才能办理具体货押授信业务。
第三条列入商品目录的商品质押可适用货押授信业务各种操作模式。
第四条采用未来提货权质押模式并与借款人上游厂商明确约定其在借款人违约时向我行承担退“款”而非退“货”责任的,所操作的商品种类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商品目录准入管理第五条我行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货押授信业务所质押商品均纳入商品目录制度管理。
第六条总行对商品目录实行分类管理,将所有列入商品目录的商品按允许操作的范围分为公共类和限定类。
公共类商品目录指各分行均可操作的商品种类,限定类商品目录指只能由限定分行操作的商品种类。
第七条所有商品目录均由总行贸易融资部认定。
对公共类商品目录,由总行贸易融资部以批量认定方式定期向全行(各分支行及总行相关部门)发布,发布后各分行均不需要再进行报批;对限定类商品目录,由总行贸易融资部以个别方式对限定分行进行批复。
未经总行向全行发布的商品目录应视为限定类商品目录。
第八条对未列入商品目录的商品种类,如有开展货押授信业务需求,应由所在分行贸易融资部(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同)统一上报总行贸易融资部审批。
若经总行审核认定具有普遍可操作性的,列入公共类商品目录管理。
“未列入商品目录”包括未列入商品目录大类或虽属于商品目录大类但不包含在相应子类中的情形。
第九条本办法下发前各分行已获批复或报备通过的商品目录继续有效,类别归属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于货押授信业务的商品应具有合法、易于变现、标准化、性质稳定、价格相对稳定的特征。
第十一条各分行应积极分析当地经济特点,优先申报基础原材料、战略物资、大宗物资、初级产品、重要中间产品类型的商品。
第十二条对终端消费品、技术更新迅速的商品应谨慎接受,分行应对具体可接受的品牌/型号/等级进行动态筛选管理,将可接受的品牌/型号/等级明确向下属经营单位发布。
第十三条对可替代性强、非标准化、变现渠道狭窄的商品,或者限制流通商品应限制接受。
分行除须进行品牌/型号/等级筛选外,应积极采取降低质押率上限、设定区域授信敞口上限、限定授信主体等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四条禁止接受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
第十五条总行贸易融资部有权视经营形势的变化和各分行业务操作状况随时调整各类货押商品目录。
调整方式参照第七条。
第三章商品目录的申报、审批和发布第十六条货押商品目录管理的基本流程为:1.分行贸易融资部经办人起草申报文件及申报表,2.分行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或主持工作负责人,下同)审核签字,3.分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或主持工作负责人,下同)审核会签,4.分行分管贸易融资业务的行领导签发上报总行文件,5.总行贸易融资部经办人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6.总行贸易融资部总经理审核经办人意见,7.总行贸易融资部经办人起草部发文,将总行意见以部发文形式批复给分行,同时抄送总行相关部门,8.如分行所申报商品适合全行开办,则由总行贸易融资部按第5-7条步骤将其列入公共类商品目录并向全行发布。
第十七条以上流程原则上应在OA中完成,如遇OA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采用纸质文件。
第十八条分行可自行规定收集申报所需资料的方式和负责人。
第十九条对于分行上报的货押商品目录,总行贸易融资部于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分行收到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该类商品的货押业务。
第二十条总行贸易融资部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公共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附件2)向全行发布,分行收到后应及时转发下辖经营单位。
分行贸易融资部应在每次调整限定类商品目录时及时向下辖经营单位发布《限定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附件3),并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定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报备总行贸易融资部,以便总行进行核查。
第三章货押商品准入申请表填报规范第二十一条分行上报商品目录时,应按商品种类逐类(按大类即可,例如汽车可归为一大类)详细填制《深圳发展银行货押商品准入申报表》(附件1)。
第二十二条分行填制《深圳发展银行货押商品准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时应详细填列以下要素:(一)商品类别名称、所包含的子类、品牌型号;(二)商品用途、质量稳定性、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方法、计量方法及所需保管条件;(三)全国及当地(可扩大至分行所处区域,下同)市场交易量;(四)当地近两年价格数据、价格趋势预测及价格跟踪渠道;(五)当地交易场所、交易群体及客户群体、可用变现方式;(六)当地仓储、监管条件;(七)拟采用质押率及理由;(八)针对第十三条中商品的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第二十三条申报表中应重点描述当地价格、交易量、主要客户群体分布、当地变现渠道、当地仓储条件及监管条件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总行贸易融资部可视审批需要要求分行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第十九条的5个工作日中。
补充资料可先发送电子邮件,但最迟应于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OA 或加盖分行公章的纸质原件)报送到总行贸易融资部。
第二十五条针对第十三条情况所设计的重要风险控制措施,应一并在申报表中明确陈述。
如有必要,可在申报表之外另附详细调研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分行应依照本办法规范内部商品目录管理规程,制定操作细则,并报总行贸易融资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深发银[2004]561号)、《关于对商品目录管理进行调整的通知》(深发贸融[20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货押商品准入申报表2.深圳发展银行公共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3.深圳发展银行限定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货押商品准入申报表申报单位:分行年月日(如为纸质文件上报,填表人可自行增设各级有权人审核签字栏)深圳发展银行公共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总行贸易融资部发布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总行贸易融资部逐月发布,对全行适用。
2.如现有业务执行的质押率超过本表规定的质押率上限,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追加保证金、追补货物或提前收回部分授信等方式使质押率符合规定水平。
3.列入上表“本期删减”栏的商品为我行决定退出商品种类,各分行应自发布日起对该类业务逐步退出,不得再增加新授信。
4.对同一大类部分子类进行增加或删减的,按具体子类分列在本表不同部分。
深圳发展银行限定类货押商品目录清单_________________分行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分行贸易融资部每遇调整时向下辖经营单位发布,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总行贸易融资部。
2.如现有业务执行的质押率超过本表规定的质押率上限,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追加保证金、追补货物或提前收回部分授信等方式使质押率符合规定水平。
3.列入上表“本期删减”栏的商品为我行决定退出商品种类,各经营单位应自发布日起对该类业务逐步退出,不得再增加新授信。
4.对同一大类部分子类进行增加或删减的,按具体子类分列在本表不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