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简述我国药事组织的类型
简述我国药事组织的类型
我国药事组织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药品生产、经营组织:这是最常见的药事组织类型,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店等,负责生产和销售各种药品。
2. 医疗机构药房组织:包括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药房,负责提供医疗服务中所需的药品和相关服务。
3. 药学教育组织:包括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负责药学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药学人才。
4. 药品监督管理组织:包括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检验机构等,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5. 药事社团组织:包括各类药学协会、学会、联合会等,负责开展药学研究、交流、合作等活动,促进药学事业的发展。
以上是我国药事组织的主要类型,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功能,相互协作,共同推动我国药学事业的发展。
药品统计报告制度
药品统计报告制度药品统计报告制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为了规范药品经营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和报告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对药品统计报告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其应用范围、统计内容、制度流程等方面。
一、应用范围药品统计报告制度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
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药品资质并在生产过程中获得合格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依法经营药品的企业;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批准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二、统计内容药品统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药品种类和数量统计各种药品的销售数量、金额和利润等相关数据,确保药品销售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销售对象统计药品销售对象的类型,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社会公众等。
3.区域分布统计不同地区的药品销售情况,包括省份、城市、县区等划分,以便进行市场分析和趋势预测。
4.价格档次统计各种药品的价格档次,包括原研药、仿制药、进口药等,以便了解不同价格档次的药品销售情况和趋势。
5.药品患者使用情况统计药品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包括药品的剂型、用途、疗效和不良反应等,以便评估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制度流程1.收集数据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通过自身内部系统或其他软件收集各种药品销售信息,包括药品名称、数量、销售对象、价格等信息。
2.分析数据通过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技术,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得出药品销售的主要特点、趋势和规律,以便及时调整战略和决策。
3.编制报告根据药品销售数据分析结果,编制出药品销售报告,包括各种药品和药品销售的价格分布、销售对象、患者使用情况等内容。
4.报送管理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需将药品销售报告及时报送相关管理机构,以保证政府部门对药品销售情况有一个了解。
四、总结药品统计报告制度是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公告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云南省曲靖市第十次暨第七届电子商务药品集中竞价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经2007年10月30日上午曲靖市药品医疗设备招标采购中心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云南省曲靖市第十次暨第七届电子商务药品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配送中标企业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中标药品配送中标企业名单:参加此次药品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数前15家企业拟为本次中标药品配送中标企业。
具体名单如下:1、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2、云南靖兴药业有限公司3、昆明健宇医药有限公司4、云南药品有限公司5、云南医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曲靖市康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7、昆明东盛医药有限公司8、曲靖俊伟药业有限公司9、曲靖市云康药业有限公司10、云南双鹤医药有限公司11、云南云珊医药有限公司12、云南一诚医药有限公司13、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14、云南昊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15、云南吉鸿麟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二、相关事项:(一)以上15家中标药品配送中标企业,请于2007年10月31日上午11:30点前将书面申请及书面承诺送曲靖市药品医疗设备招标采购中心,书面申请及书面承诺分别提供,并盖具单位公章。
过时未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15家中标药品配送中标企业,请于2007年10月31日下午3:00点到曲靖市卫生局六楼会议室开会,研究有关事宜。
(三)15家中标药品配送中标企业书面承诺应包括的主要内容:1、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保证按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对市、县(市区)、乡(镇)医疗机构进行药品配送。
急救药品4—8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12—36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不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规模大小如何、不论医疗机构远近均保证配送。
3、配送的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一半以上。
4、保证接受转配送,并负责对所有转配送药品在全市区域内进行配送。
5、保证在购销合同签定前,交纳中标药品配送中标企业履约保证金:中标药品50个以内(含50个),每个药品收取履约保证金2000元;中标药品50个以上,每个药品收取履约保证金1000元;最高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为10万元。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一、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在医疗领域,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特殊效果的药物,具有一定的麻醉、止痛和镇静作用。
然而,由于麻醉药品的特殊性,一旦被不法分子滥用,就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制定完善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各个环节。
所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以及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的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管理要求1.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存储:(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专用仓库,对麻醉药品进行单独管理,并明确责任人。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供合格的麻醉药品,并确保麻醉药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麻醉药品的销售和使用:(1)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麻醉药品时,应严格遵守处方用药原则,不得向无处方的个人售卖麻醉药品。
(2)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符合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并详细记录使用情况。
3. 监管和检查:(1)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管和检查,对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
(2)对于发现麻醉药品滥用、超量使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责任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的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并严格执行。
五、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环境和社会需求。
同时,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医疗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大力推行下,相信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有效防范麻醉药品的滥用,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医药领域集中整治六个方面谈话记录
医药领域集中整治六个方面谈话记录在医药领域,集中整治是促进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医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
为此,近期举国上下展开了医药领域的集中整治工作。
本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药市场监管等六个方面进行,以规范医药管理秩序,提高医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下面我们就分别从这六个方面进行深入讨论。
一、医疗机构首先,我们要对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整治,这是因为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这次整治中,我们要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医疗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二是医疗机构存在欺骗患者、擅自换药、超范围诊疗等违法行为;三是医疗机构存在乱收费、虚假广告、侵害患者权益等问题。
在整治中,要对不合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处罚,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以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得到规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药品生产企业接下来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整治。
药品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所以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以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在本次整治中,我们要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药品生产企业存在生产环境不达标的情况,影响了药品质量;二是药品生产企业存在生产不合格产品、虚报产能、违法虚假宣传等问题;三是药品生产企业存在滥用添加剂、使用劣质原料、不良贮存等行为。
在整治中要对不合规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关闭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处罚,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药品经营企业随后是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整治。
药品经营企业是连接药品生产企业和患者的重要纽带,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着患者用药的安全与效果。
在本次整治中,我们要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药品经营企业存在假冒伪劣、过期药品流入市场的情况;二是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乱收费、虚假宣传等问题;三是药品经营企业存在未经授权销售处方药、销售处方药给非处方用户等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 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 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 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 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 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 定。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 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 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章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
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 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药品生产企业执业药师的职责
药品生产企业执业药师的职责药品生产企业执业药师的职责概述:执业药师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从事临床用药、药物研发、生产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在药品生产企业中,执业药师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职责涉及到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保证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执业药师在药品生产企业中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计划1. 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执业药师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质量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执行质量管理计划:执业药师需要对公司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质量管理计划要求,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二、参与新产品开发工作1. 负责新产品注册:执业药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编写新产品注册申请书,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 参与新产品开发:执业药师需要参与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技术支持。
三、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1. 制定生产工艺标准:执业药师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编写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工艺标准,并组织实施。
2. 监督生产过程:执业药师需要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生产工艺标准,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四、负责产品质量评价和监测1. 负责产品质量评价:执业药师需要对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2. 负责产品质量监测:执业药师需要对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监测,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1.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培训:执业药师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素养。
2.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执业药师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产品宣传,提高公司知名度。
六、负责药品安全监管1. 负责药品安全监管:执业药师需要对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管,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
2. 处理突发事件:执业药师需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二十二、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毒性药品管理档案,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3.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培训与宣传
1.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毒性药品管理知识培训。
2.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用药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毒性药品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十四、广告与宣传管理
1.加强对毒性药品广告的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夸大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
2.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毒性药品广告。
3.对违反广告宣传规定的毒性药品,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十五、科研与新技术应用
1.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开展毒性药品相关科研工作,推动新技术、新方法在毒性药品管理中的应用。
二十三、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
1.对于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2.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形成良好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氛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是我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本制度明确了管理机构与职责、采购与储存、调配与使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培训与宣传、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理、信息化管理、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国际合作与交流、评估与改进、人员资质与培训、质量控制、广告与宣传管理、科研与新技术应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档案管理与数据安全、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政策宣传与教育、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等多方面的要求和措施。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体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舞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执行国家差不多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那么,做好药品的评判工作。
第六条坚持公布、公平、公平的原那么,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点爱护。
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采购:〔一〕因战争、自然灾难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第九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治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第十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纠风、进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督治理等部门组成。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治理方法,并监督执行,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和谐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黔价医药[2013]282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3】282号)各市(州)物价局(发改委)、县物价局(发改委),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 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规定,结合我省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情况,现制定公布《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省定价药品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一)定价范围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除外)。
2、增补进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贵州省医保目录”)的药品。
3、增补进入《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贵州基药目录”)的药品。
4、以上目录范围内的民族药和中药饮片。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的自制药剂和第二类疫苗。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列入本目录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流通差率及价格备案管理。
零售价格的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由贵州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
实行流通环节差率管理的药品(二类疫苗、中药饮片),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差率前提下,按照规定的计价公式制定销售价格。
实行价格备案的药品(医院制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向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药品经营行业名词解释 双通道
药品经营行业名词解释双通道双通道:药品经营行业名词解释引子在药品经营行业中,关于“双通道”的概念备受关注。
双通道是指用药信息渠道和药品流通渠道的双重管理模式,旨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方面对“双通道”的概念、意义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估,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双通道”概念解释1.1 什么是“双通道”?双通道是指用药信息渠道和药品流通渠道的双重管理模式,是国家对药品市场的一种重要监管制度。
其中,用药信息渠道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的销售通道,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流通渠道是指药品从生产企业到终端零售药店等的流通通道,包括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
1.2 “双通道”管理的原则双通道管理的原则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通过两个管理通道,即注册管理和监督检查通道,对药品进行全程监管和追溯。
1.3 “双通道”管理的重要性双通道管理是医药行业的重要制度安排,旨在建立健全药品流通和使用的各个环节。
它有助于消除假冒伪劣药品、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药品质量,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双通道”实施情况2.1 政策法规支持我国自2013年开始实施了关于药品流通领域的改革,强调建立健全的药品流通监管体系,包括加强对药品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2.2 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为推进“双通道”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国家药品追溯体系,通过对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追溯,实现了对药品全程监管,提升了药品市场准入门槛。
2.3 实施效果通过“双通道”管理的实施,我国药品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药品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从而保障了患者用药安全。
也促进了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双通道”管理是医药行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优化药品流通,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药品监督的法律规定
药品监督的法律规定(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1、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按照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期限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公告不当时,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5、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专业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药品检验机构及其职责药品检验机构是执行国家对药品监督检验的法定专业性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靶向用药备案制度范本
靶向用药备案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规范靶向用药的备案工作,确保患者在使用靶向药物时能够得到合理的医保报销,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患者及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等。
三、靶向药物定义靶向药物是指通过针对肿瘤细胞特有的分子靶点,干预肿瘤细胞的生长、分裂和死亡等过程,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药物。
四、备案流程1.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如需使用靶向药物,医生应向患者说明靶向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并取得患者同意。
2. 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基因检测结果,开具靶向药物处方。
3. 医疗机构药房在发放靶向药物时,应核验患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医疗保险手册、就诊卡、基因检测报告等。
4. 医疗机构药房将患者使用靶向药物的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进行备案。
5. 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医疗机构提交的靶向药物使用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患者合规使用靶向药物。
6. 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保报销。
五、备案材料1.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2. 医疗保险手册或就诊卡。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 基因检测报告。
5. 靶向药物处方单。
6. 医疗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备案时间患者在使用靶向药物前,应完成备案手续。
医疗机构应在患者使用靶向药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的相关信息提交至医疗保障部门。
七、监督管理1. 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靶向用药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合规操作。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靶向药物处方、用药和备案的审核。
3.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合规经营,确保靶向药物的质量和供应。
4. 患者应遵守靶向用药规定,合理使用靶向药物。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患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医保药品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促进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患者。
3.本制度所称“医保药品”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列明的并由国家统一确定价格和支付标准的药品。
二、药品目录管理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根据公共卫生需求、临床需要和经济可行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定期修订完善。
2.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合理选用医保药品。
对于非必需或高价值的医疗技术或产品,应当优先选用经济适用型的替代方案。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列明的医保药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的行为。
三、药品价格管理1.国家药品价格部门应当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核算等因素,定期调整医保药品的价格,并公布于社会。
2.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药品价格支付标准,合理计价、收费,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明细账单。
3.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和质量标准生产和销售医保药品,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
四、采购管理1.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采取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医保药品采购,并确保采购程序透明公正。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通过集中采购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医保基金的节约使用。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合理采购的行为。
五、配送管理1.各级药品配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保证医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充足。
2.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配送管理制度,对医保药品的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问题。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医保药品能够及时、准确地到达各个医疗机构。
六、使用管理1.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药管理制度,对医保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的行为。
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S0055
25.990
非基本药物
非基本药物批件转移,生产企业由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0055)变更为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S3509),其他不变
37124
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
注射液
1.0ml:5000IU
1
1支/支
支
支
普通GMP药品
挂网价
挂网
类型
调整情况
76870
聚甲酚磺醛栓
栓剂
90mg
6
6枚/盒
枚
盒
普通GMP药品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S0323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S0323
低价药
低价药批件转移,生产企业由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0323)变更为华北制药河北华诺有限公司(S3572),其他不变
76876
聚甲酚磺醛栓
栓剂
90mg
8
S0506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鲁抗辰欣药业有限公司)
S0506
低价药
低价药批件转移,生产企业由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0506)变更为辰欣佛都药业(汶上)有限公司(S3552),其他不变
44663
新生化颗粒
颗粒剂
9g
9
9袋/盒
袋
盒
优质优价药品
陕西兆兴制药有限公司(原西安兆兴制药有限公有限公司(原西安兆兴制药有限公司)
S0700
32.950
非基本药物
非基本药物批件转移,生产企业由陕西兆兴制药有限公司(S0700)变更为江苏仁寿药业有限公司(S1216),其他不变
22567
补肾益脑胶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失效、报残损和销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部门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三、职责分工1.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4. 公安机关负责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管理制度1. 失效药品管理(1)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效期检查,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
(2)对于临近效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提前与患者沟通,确保患者在药品效期内使用。
(3)对于失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使用、销售,并及时进行报残损或销毁处理。
2. 报残损药品管理(1)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药品报残损管理制度,对因破损、污染、过期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报残损处理。
(2)报残损药品应当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指定专人负责,详细记录报残损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3)报残损药品的销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药品不再流入非法渠道。
3. 销毁药品管理(1)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销毁管理制度,对失效、报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销毁处理。
有关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
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有关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通知,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
为了让您在写通知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做好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通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根据省、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就20xx年的'体检工作做如下安排,望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
一、体检时间、地点从20xx年3月20日起到20xx年6月30日前结束。
为方便参检人员、节约时间、节约费用,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县城内各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个体诊所及药品零售企业、九龙药业、县医药公司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各乡镇医疗单位、村级卫生所、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各乡镇进行体检。
二、参检范围1、生产企业的车间工人、药品原材料、包装材料的保管和工作人员、药品质量检验监测人员等。
2、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药库保管、药店主任、药店营业员、药品养护验收人员等。
3、医疗机构的药房主任、药剂科主任、药库保管、司药和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临床护理人员。
4、计划生育、防疫和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等接触、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人员。
四、步骤安排1、从3月20日起至6月30日止,县城内及县城周边的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厂矿、院校医务室人员及大阁中心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南辛营卫生院所辖村级卫生所的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
2、其他乡镇卫生院及村级诊所、各药品零售企业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体检科到基层体检,参检时间由基层体检科统一安排,具体时间由疾控中心负责通知,请按时参检,逾期不检者,除到县疾控中心补检外,将依照有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药事法律与法规
药事法律与法规一、药事法律与法规的定义药事法律与法规是指规范和约束药事行为的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
它是保障药物安全、合理使用药物的重要法律保障,通过明确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公众健康。
二、我国的药事法律与法规我国的药事法律与法规主要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对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1.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法律责任,包括药品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注册审批、监督检查等内容,也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的注册审批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药品的注册是药品上市销售的前提,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的质量、疗效、安全性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我国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标准。
该规范包括了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涉及到药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可控。
三、药事法律与法规的意义药事法律与法规的重要意义不可忽视。
药事法律与法规明确了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借以约束和规范药事行为,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药事法律与法规强化了对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和管理,减少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公众健康。
药事法律与法规的实施还有助于提升药品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促进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药事法律与法规的挑战与对策药事法律与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执法不力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增加监管投入,提高监管力量和执法效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保障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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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瓶/瓶
瓶
瓶
普通GMP药品
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S1623
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S1623
90.930
非基本药物
非基本药物通用名变更,变更后通用名为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11(酵母),其他不变
原企业名称
变更后企业名称
湖北瑞平康医药有限公司
湖北坤承药业有限公司
华润新龙(十堰)医药有限公司
挂网价
挂网
类型
调整情况
32612
注射用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1
冻干粉针剂
1200万AU(1.5mg)
1
1瓶/瓶
瓶
瓶
普通GMP药品
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S1623
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S1623
128.990
非基本药物
非基本药物通用名变更,变更后通用名为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11(酵母),其他不变
32615
注射用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1
冻干粉针剂
2400万AU(3mg)
1
1瓶/瓶
瓶
瓶
普通GMP药品
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S1623
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S1623
230.700
非基本药物
非基本药物通用名变更,变更后通用名为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11(酵母),其他不变
32610
注射用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1
冻干粉针剂
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参照鄂药采便函(2013)29号函相关处理意见对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挂网信息进行调整,公示期3天,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投诉质疑。
特此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10月18日
流水号
通用名
剂型
规格
转换
系数
包装
制剂
单位
包装
单位
质量
层次
生产企业
注册号
中标企业
注册号
华润十堰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恩施医药有限公司华润新龙Fra bibliotek宜昌)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宜昌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新龙(荆州)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荆州医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