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1996年2月1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堵塞地方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人)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2.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但对加强征管有利需要委托代征的其他易漏难管的地方税收。
第三条受托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二)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收入、所得税;(三)必须是社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代征税款必须坚持委托、受托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时双方必须依照本办法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代征的对象、范围和项目;(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四)代征环节和代征时间;(五)代征税款报缴期限;(六)代征手续费;(七)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处罚;(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九)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十)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十一)其他有关事项;(十二)批准协议生效的主管地税机关。
税务实务中有什么常见问题呢
税务实务中有什么常见问题呢税务实务中,许多企业及税务会计经常会遇到⼀些疑难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才好,下⾯汇总常见的⼀些问题并附上解决⽅法,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处置账外备品备件收⼊是否要缴纳增值税?问:我们单位处置了⼀批未⼊库的备品备件,⼤约13万,这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增值税应税⾏为,就负有纳税义务,会计上是否核算处理,不是决定缴纳增值税的必要条件。
因此,贵公司处理未⼊库的货物收⼊,应按适⽤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劳务费是否可以列表发放?问:我公司雇专业⼈员做信息系统维护⼯作,⽀付劳务费时直接列表发放即可还是需要去税务代开发票⼊账?答:《发票管理办》第⼗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对外发⽣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应当向付款⽅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向收款⽅开具发票。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活动,是指:(⼀)⾮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国家⾏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或者⾏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单位或者个体⼯商户聘⽤的员⼯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单位内部职⼯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为,贵公司雇专业⼈员做维护⼯作,属于接受独⽴劳务,应当由专业⼈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贵公司税前扣除的凭据。
三、消费⾦额⼩不开发票⾏不⾏?问:我公司职⼯到商店购买⾷品,索取发票时,对⽅称消费不到100元,不给开发票,这样的做法有依据吗?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对外发⽣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应当向付款⽅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向收款⽅开具发票。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收入划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中央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中央;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继续归属地方。
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归属。
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科目邮政业、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建设基金改征增值税收入列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列1010104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补缴或退还试点前实现的营业税收入,仍通过试点前的科目办理。
同时对《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有关科目作如下调整:将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的科目说明由“地方收入科目”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其他均为地方收入。
”将1010104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科目说明由“地方收入科目”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2月22日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题发文日期文号废止失效条款文件登记号有效期至1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14日(87)鲁税三字44号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SDPR-2015-02900042018年12月31日2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日(88)鲁税三字125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52018年12月31日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1日(89)鲁税三字13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62018年12月31日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22日(89)鲁税三字40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72018年12月31日5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通知1989年9月13日鲁税三﹝1989﹞7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82018年12月31日6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0月13日鲁税三﹝1989﹞98号第二、三条失效SDPR-2015-02900092018年12月31日7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月13日鲁税三﹝1990﹞6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02018年12月31日8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鲁税三﹝1990﹞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废止SDPR-2015-02900112018年12月31日9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1991鲁税三全文有效SDPR-2018关于公路货运凭证代扣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年7月10日﹝1991﹞159号2015-0290012年12月31日10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3年8月18日鲁税三﹝1993﹞107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32018年12月31日11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3年11月10日鲁税三﹝1993﹞129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42018年12月31日12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4月5日鲁税三﹝1994﹞15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52018年12月31日1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4月7日鲁税一﹝1994﹞29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62017年12月31日1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5日鲁税一﹝1994﹞32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72017年12月31日15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8日鲁税一﹝1994﹞36号增值税条款已废止SDPR-2015-02900182018年12月31日16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30日鲁税一﹝1994﹞51号营业税部分第1、3、4、5项废止,第2项成本利润率核定条款保留SDPR-2015-02900192017年12月31日17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4年12月5日鲁地税流字﹝1994﹞第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废止SDPR-2015-02900202017年12月31日18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12月8日鲁地税流字﹝1994﹞第5号第一、二、三、四、七、八、十二、十四条废止,第十三条第SDPR-2015-02900212017年12月31日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废止19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1995年3月13日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句、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SDPR-2015-02900222017年12月31日20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鲁地税流字﹝1995﹞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232017年12月31日2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1995年7月20日鲁地税流字﹝1995﹞第17号第八条废止SDPR-2015-02900242017年12月31日2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的通知1995年7月27日鲁地税流字﹝1995﹞19号第二、五条废止SDPR-2015-02900252018年12月31日2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6年1月22日鲁地税地字﹝1996﹞第3号第四条废止SDPR-2015-02900262018年12月31日2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SDPR-2015-02900272017年12月31日25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涉外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13日鲁地税流字﹝1996﹞第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282017年12月31日26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6年6月21日鲁地税流字﹝1996﹞第13号第三、五、六、七、八、九条废止SDPR-2015-02900292017年12月31日27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三条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四条十七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
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等平缴纳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统一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条件及范围.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铁道部1OO%直接出资设立.不包括铁道部与地万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
合作等设立的企业,2、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不包括与铁路客、货运输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3、由铁道部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即由铁道部部统一制定生产任务、统一配置生产能力,统一负贯生产经营;4、由铁道部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根据以上条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范围见附件。
二、统一纳税企业范围的调整.铁道部需要扩大成员企业范围,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目前向财政部、国家税税务局提出审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条件核定,实行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虽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从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统一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并就地缴企业所等税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略)二O一O年一月六日——结束——。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铁总财〔2021〕77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所属运输企业名单,由运输企业向总公司提报,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所属运输企业名单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履行以上程序调整汇总缴纳范围运输企业名单。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运输作业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是指《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服务,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为完成运输业务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服务。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增值税清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鲁国税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地税稽查局的协作和配合,认真做好运输发票协查工作,更好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省内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工作近期,我省发生了多起利用货运发票进行偷税的重大案件,涉及范围之广、涉案企业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为历年来罕见。
为此,各级国、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认真开展对货运发票案件的协查取证和稽核问题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
各级稽查局要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专门的联络人员,及时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运行。
对于委托方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函件和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误,检查结果要按时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
二、明确协查各部门工作职责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分为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两种类型。
稽核比对核查是指根据《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规定进行的稽核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
货物运输发票案件协查是指国、地税稽查部门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已抵扣增值税的货物运输发票及其业务真实性的协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鲁国税函[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14〕14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办理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种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签署完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系统软件维护;在5月31日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6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维护工作,以确保营改增正式实施后纳税人税款的正常入库。
协议签订流程及工作要求不变。
(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税收收入级次保持不变,与原营业税收入级次相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1、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1.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同时应提供认定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鲁地税发[2006]6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5.19
【实施日期】2006.05.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6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对代开票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退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完善相关工作联系制
度,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换,密切工作配合,及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0.29•【字号】鲁地税发[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08号2003年10月2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全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问题货运发票统一由税务机关代开,暂不委托中介机构。
此前委托其他部门的,10月31日前一律收回。
收回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为了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有关征收机关要增加开票点,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开票点。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开票窗口。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暂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关于代开票纳税人税收定额标准和代开票征收率问题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定额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车型、吨位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统一按4%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含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年终时按总局规定进行清算。
三、关于纳税地点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对征管范围以外的货物运输纳税人,不得征收营业税等税款,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四、关于文书、标识印制问题“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等文书、标识由各市局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税总发[2013]12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
近两年的营改增试点有力地推动了服务业发展,促进了结构调整,增加了社会就业。
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政策进一步完善,这不仅会减轻交通运输业总体税负,促进流通行业发展,还将推动全国范围内所涉及行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降低,使改革红利持续显现。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结合正在推进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不懈地抓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注重协调营改增试点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
各地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顺畅衔接,及时交接;税务部门内部要定期通报情况,及时会商解决问题。
三、明晰职责,有序推进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
为确保各项工作准备到位,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税务总局梳理了112项工作任务,其中涉及各省税务机关的共59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9.07•【文号】财预[2012]3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8.23•【字号】鲁地税函[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鲁地税函[2005]145号2005年8月23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关部门要同力协作,按照工作职能,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管理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是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掌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
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符合: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7、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
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鲁国税所[1998]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9.15
【实施日期】1998.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
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8]51号1998年9月1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总局规定,并经与江苏、安徽、河南等省国税局协商,对济南铁路局所属多经企业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济南铁路局所属多经企业,凡是1997年底以前由铁道部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含原来已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多经企业),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按如下规定执行:
1.济南铁路分局、青岛铁路。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团公司内部铁路运输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团公司内部铁路运输单位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2.31
•【字号】鲁地税函[2006]226号
•【施行日期】2006.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团公司内部铁路运输单位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226号2006年12月3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局请示,关于集团公司下属铁路运输分公司利用自备铁路运输工具和线路,为集团公司内部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有偿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上述情况无论企业是否具有铁路运输资质,均应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征收营业税,并使用铁路运输发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4]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4]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就营业税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检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收费的征税范围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1)收费须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2)收费标准必须在其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内;(3)收费必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由此,税改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是指其机关本身,不包括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也不包括委托代收的单位。
二、有关建筑业营业额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纳税人从事上述建筑业业务,无论其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还是包工不包料方式,在计征营业税时其营业额的确定均应为料工费的全额。
三、关于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及适用税目税率问题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是代银行进行的,其吸收的存,款全部交付银行,银行将此用于放贷并向邮政部门支付款项,该款项中包括储户的存款利息和邮政部门的手续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鲁地税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面对国际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形势,我国必须坚持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多边贸易体制,制定的各项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必须符合WTO相关协定和我国入世承诺。
《通知》对税收政策合规工作进行规范,有利于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减少国际贸易争端,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税收政策世贸规则合规性评估工作,专业性强,各级应注重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并加强与同级商务部门的联系,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税收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指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12日附件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指引为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本指引对《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进行了细化。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篇幅宏大、内容庞杂,《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本指引只作择要归纳。
评估过程中如有疑义,应查阅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正式文本。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发文日期】2013-12-20
【实施时间】2013-1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按照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为加强沟通协调,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全省营改增扩围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围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详见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确认方式
省国税局、地税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各县(市、区)主管国、地税机关根据下发名单,密切配合,采取有效衔接方式,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
名单之外属本次扩围范围的纳税人,请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所有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请于12月23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税务登记办理
主管国、地税机关依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名单,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登记的移交办理。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新设立登记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
记,发放共管户税务登记证件。
(二)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国、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不一致的,应按照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统一修正。
(五)同一纳税人主管国、地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县(市、区)的,按照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国税部门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将变更情况通知地税机关。
(六)主管国、地税机关对完成登记信息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核对无误后,应于12月25日前将名单分别层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发票管理
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仍可继续领用、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2014年4月1日起,一律改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未使用完毕且不再继续使用的地税发票,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逾期未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省国税局、地税局确定的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以及新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请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
局()门户网站查询。
(二)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三)自2013年12月起,国税部门将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你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