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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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海航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企业的飞速发展带来经济的突飞猛进,但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些企业盲目进行扩张,导致业绩下滑严重,进而产生一系列的盈余管理动机,如由于内部控制失效引发的关联方交易等。

内部控制的失效会引起财务信息的失真,对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研究内部控制问题尤为重要。

文章对海航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分析,从企业内部控制框架的角度分析内部控制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内部环境问题、风险评估重视程度不够、控制活动不健全、信息沟通有障碍、内部监督失效问题,并相应的提出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框架;风险管理【中图分类号】F275一、引言当前我国经济正在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面对新的国内国际形势,国家也对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拉动内需。

2020年的新冠疫情对全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影响,航空业也不例外。

许多航空公司在2020年上半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甚至有些航空公司整个年度都无法复苏,比如海南航空。

然而,其亏损原因不仅仅是疫情影响,更重要的是深层次的内部控制失效。

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内部控制的失效会影响企业财务信息的有效性,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对企业产生负面效应。

而且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如果出现内部控制失效,会严重影响股东利益。

因此,研究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其发展建议。

海航,在2020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且近期频繁被出具退市风险警示,可以看出其存在重大内部控制问题,本文通过对海航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为该公司提供完善内部控制的相关建议,同时供同行业内其他公司参考。

二、海航内部控制失效的表现(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层面海航自20世纪90年代成立起就疯狂并购,成立之初也是依靠负债经营,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负债越来越多,企业的财务风险也随之加大,导致公司出现财务舞弊行为,产生内部控制问题。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公司关联人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定价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劳务、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应公允、合理,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组成。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实施细则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实施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大纲),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从事与关联方的经济交易活动,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本细则的规定,各公司的总经理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本条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合营企业及其它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定义1.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公司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3.控制权: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

4.关联方交易管理委员会:指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关联交易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原则,遵循市场化、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六、关联交易申报、审批与公示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公示。

1.关联方交易申报涉及到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提前告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交易方名称及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2)交易的内容及金额;(3)交易的时间及执行方式;(4)交易的有关情况。

2.关联方交易审批(1)公司应当设立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负责对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审批,确保交易内容符合市场条件和公司经营需要;(2)在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审批前,须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报告以及有关文件等;(3)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关联方交易公示(1)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等信息。

(2)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执行情况、审批程序和决策程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到期情况、金额和收益等情况。

四、关联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公平、公正、合理、透明、有保障地处理。

公司企业内部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内部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内部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管理控制,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规范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行为,制定本《公司企业内部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程序和管理控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关联方、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等,均受本制度的约束。

三、内部关联交易识别内部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货物或服务的买卖、资产转让、金融资助等。

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有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关联交易识别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定期审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识别潜在的内部关联交易;2.审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合同、协议等文件,确定是否构成内部关联交易;3.监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和频次,判断是否构成内部关联交易。

四、内部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司应建立明确的内部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1.内部关联交易申请: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对方等信息,并填写内部关联交易审批申请表;2.内部关联交易审批:公司应设立专责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关联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和决策;3.内部关联交易决策:根据内部关联交易审批结果,公司应进行相应的决策,包括批准、拒绝或要求经过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批;4.内部关联交易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已批准的内部关联交易进行及时披露。

五、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独立董事审查:内部关联交易申请应提交给公司的独立董事审查,独立董事应对内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平性进行评估;2.审计监控: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关联交易的审计监控,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防止潜在的风险和损失;3.交易定价原则: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内部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4.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5.内部关联交易审计: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关联交易的审计,评估交易的合规性和效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四条关联方定义:(一)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二)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三)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四)与上述关联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可能影响其利益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交易种类:(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与审批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一)一般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二)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三)特别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关联交易审批:(一)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书面文件;(二)关联交易涉及审计、评估等事项的,应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三)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利益的,应充分披露关联方利益关系。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一)关联交易发生时,应及时披露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定价依据等信息;(二)关联交易涉及审计、评估等事项的,应披露审计、评估报告;(三)关联交易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及时披露变更或终止原因、变更或终止后的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字体:大中小】【打印】1.什么是关联交易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

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内部控制—关联交易

企业内部控制—关联交易
4.与交易对方同受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其他协议导致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主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9条企业中与交易对象有关联的员工在签署关联交易合同时,只能代表一方签署。
第3章附则
第10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6.由主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原因使企业的审议结果受到影响的人员。
第6条董事会因关联董事的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7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
第8条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股东。
1.交易对方。
2.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第3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7项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企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交易标的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少于300万元或占企业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
7.主管机构认定的可以不披露交联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8条企业的关联交易需及时编制关联交易报告进行披露,便于中小股东实时监督。
第9条关联交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8个方面。

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制定本制度。

2.1 本制度适应股分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2。

2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由 5。

2。

1 至 5。

2.5 界定的组织或者人员。

2.3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 5.2。

6 界定的交易。

3.1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3。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3。

3 《ABC 公司内部控制手册 2022》4。

1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4.2 审计部负责采集并更新关联人信息,组织交联交易学习培训。

4。

3 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披露。

5.1 总则5。

1.1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 文件编号:版本: 页次:日期审核 批准 拟制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5.1.2 本公司暂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份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辟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份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5。

2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5。

2.1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5。

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 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由5。

2.4 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海航员工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海航员工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航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航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管理第四条入职1. 招聘条件:应聘者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符合公司岗位要求。

2. 入职程序:应聘者通过面试、体检、培训等程序,经公司批准后正式入职。

3. 试用期内,员工应接受公司安排的培训,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

第五条离职1.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交接手续。

2. 因公司原因辞退员工,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3. 离职员工应配合公司完成各项手续,确保工作交接顺利。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六条工作时间1. 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部分岗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七条考勤1.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上下班应亲自打卡,不得代打卡。

3. 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1)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罚薪金10元。

(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罚薪金20元。

(3)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处理。

(4)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

旷工一次扣罚一天双倍薪金。

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八条奖励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九条惩罚1.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公司给予相应处罚。

2. 惩罚形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关联交易控制制度

关联交易控制制度

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一、控制目标(一)规范公司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二)防范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确保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一)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1、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2、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关联自然人第2项(1)、(2 )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A.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B.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股份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一)1、2项规定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一)1、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债权或债务重组;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受让;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赠与或受赠资产;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18、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之间或者与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之间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一切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采购、资金借贷、委托经营、供应商合作、客户合作、业务合作、产能转移等。

第三条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由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关联方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关联方的监督,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审核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性,保障公司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操作工作,配合委员会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和办公室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财务、审计、市场、风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章关联交易行为第八条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第九条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报告程序,确保在有关程序结束前不能恢复进行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必须使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不得隐瞒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明确风险责任方、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标的、履约保障措施等关键要素,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章监督与约束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性,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活动。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一)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应保持诚实信用,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关联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条件等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开透明。

(四)商业判断原则公司管理层在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基于合理的商业判断,遵循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原则。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一)一般关联交易对于金额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一般关联交易,由公司经理层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重大关联交易对于金额较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字体:大中小】【打印】1.什么是关联交易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

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正文]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资金借贷、租赁等各种交易形式。

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亲属、投资关系或者控制关系,这些交易常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性。

为了规范和管理关联交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股东利益,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企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管理关联交易,确保交易公平合理,减少利益冲突,保护股东利益。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则和指引。

二、适用范围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包括股权交易、资金往来、商品交易、授权使用等。

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申报、审批程序、价格确定、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1. 关联交易申报: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申报制度,确保所有关联交易都能够提前申报并主动披露给相关股东和监管部门。

2. 审批程序: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机构,规定关联交易最高审批权的产权,避免关联方滥用权力。

3. 价格确定:确保所有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采用市场公允价格或独立评估进行定价,杜绝关联方互相偏离市场价格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4.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针对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确保企业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正常经营和股东利益。

5. 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所有关联交易信息,保证投资者充分获得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和风险。

三、执行和监督机制为了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1. 内部控制和审计: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工作。

2. 独立董事监督:独立董事作为独立性较高的监督机构,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海航控股内控管理

海航控股内控管理

海航控股内控管理近年来,海航控股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内控管理挑战。

在此背景下,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内控管理,以确保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内控制度体系为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海航控股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财务管理、采购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制度,确保各业务领域运作规范。

此外,公司还加强了对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管控,提高了整体运营效率。

二、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海航控股高度重视风险防范,针对汇率波动、金融债务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降低风险。

公司积极调整外币负债结构,适当减少美元租赁负债,以减轻汇兑损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同时,公司还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采取避险措施,如运用远期或掉期等工具进行汇率套期保值。

三、提升内部审计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海航控股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对公司各业务板块进行深入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运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通过内部审计,公司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四、强化合规管理海航控股注重合规管理,加强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学习和宣传。

公司成立了合规管理部门,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全员合规意识。

此外,公司还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确保企业经营合规、合法。

五、优化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内控管理效率,海航控股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搭建统一的内部管理平台。

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司实现了业务数据实时共享、内部审批流程透明化,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公司还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综上所述,海航控股在面临内控管理挑战时,通过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强化合规管理以及优化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不断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未来,公司将继续努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如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记录与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关联交易的各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性质、金额、日期等。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针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公司将继续关注关联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变化,不断完善和优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期望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实现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全文总结:本制度全面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披露要求、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评估、法律责任、信息保密、监管报告、违规处理、内部培训及宣传教育等方面,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本制度,不断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为维护市场公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违规处理与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现关联交易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应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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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及《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程序合规、披露规范。

有利于公司发展,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公司关联交易控制职责。

第四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和披露原则上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和披露原则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一节关联人第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 5%) 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第十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认定第十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公司放弃对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的同比例增资或优先认购权;(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关联人的认定,应当严格遵照企业会计第十三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财务报表附注涉及的关联人包括下列各项:(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母公司);(二)公司的子公司;(三)与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公司的合营企业;3(七)公司的联营企业;(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第十四条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人:(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十五条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人。

第十六条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应当严格遵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财务报表附注中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第三章关联人报备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九条关联方应逐层揭示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对于每个层次的关联关系,应说明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组织机构代码(如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组织机构代码、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决策与内部控制程序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每半年度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二条第(一)、(二)、(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五)、(六)、(七)、(八)、(九)、(十)、(十六)、(十七)、(十八)项关联交易,经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初审,由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二条第(三)、(四)、(十五)项以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关联交易,经公司财务部初审,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当于每年年初对分子公司预计的本年度将发生的第十二条第(一)、(五)、(九)至(十六)项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初审部门除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第四十四条第(二)、(四)、(五)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一)至(五)、(七)、(九)、(十)、(十一)项资料外,并提供以下资料或说明(如适用):(一)交易风险说明(包括价格公允性风险、资产评估增值风险、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风险、审批风险、资产权属风险等);(二)子公司董事会决议;(三)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初审部门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七条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累计计算):(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2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第三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进行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报监事会。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三十二条公司放弃对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的同比例增资或优先认购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的同比例增资额或优先认购权所涉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以上各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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