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发文号: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7-01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应对高库存下的安全储粮压力,全面落实、层层压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粮油安全储存,国家粮食局制定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局2016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
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8.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进一步改进优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服务,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号)予以修订,修订后名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8月28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
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一、概述粮食储备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集中储备的粮食,是补充市场缺口和保障国家安全供给的重要手段。
为保障粮食储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储备粮食的类型1.中央储备粮:由中央政府集中收购、储藏、管理和调度的国家储备粮。
2.地方储备粮:由地方政府或省、市、县政府储存、管理和使用的国家储备粮。
三、储备粮食的收购与储存1.收购:(1)中央储备粮收购:由国家发改委或农业部授权的单位实施。
(2)地方储备粮收购:由地方政府或省、市、县政府授权的单位实施。
2.储存:(1)中央储备粮储存:由国家发改委或农业部授权的单位负责储存。
(2)地方储备粮储存:由地方政府或省、市、县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储存。
四、储备粮食的管理与调度1.管理:(1)中央储备粮管理:由国家发改委或农业部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
(2)地方储备粮管理:由地方政府或省、市、县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
2.调度:(1)中央储备粮调度:由国家发改委或农业部授权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配。
(2)地方储备粮调度:由地方政府或省、市、县政府授权的单位根据地方情况进行调配。
五、储备粮食的使用储备粮食主要用于国家应急、灾害救助和市场调节,具体使用方式和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储备粮食的质量监管储备粮食质量监管是确保储备粮食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重要保障。
全国各储备库应建立适当的监管机制,配备专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同时,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粮食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保证储备粮食品质安全。
七、储备粮食的销毁储备粮食过期、发霉或变质等情况时,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前应进行充分的鉴定、检测和评估,确保销毁的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对环境没有影响。
八、建议对于粮食储备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组织协调,优化储备管理,保障粮食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储备调度和管理的效率。
粮食储存管理制度
粮食储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储存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粮食储存管理的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2. 经济效益原则3. 安全保障原则4. 环保可持续性原则5. 公平合理原则三、粮食储存管理的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粮食储存管理体系,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储存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促进粮食市场供应和需求平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粮食需求。
四、粮食储存管理的内容1. 储粮制度(1)建立粮食储存基本档案,包括粮食储存的种类、存放地点、数量、品质等信息。
(2)制定粮食储存保管制度,包括粮食存放条件、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3)建立粮食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检查粮食储存条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粮食储存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2)加强粮食储存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建立粮食储存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3. 粮食储存交易管理(1)建立健全粮食储存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粮食储存的交易行为。
(2)加强对粮食储存交易市场的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4. 粮食储存配送管理(1)建立健全粮食储存配送管理制度,加强对粮食储存配送环节的监管。
(2)规范粮食储存配送的操作流程,提高粮食储存配送的效率和质量。
五、粮食储存管理的责任1. 粮食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粮食储存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粮食储存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粮食储存管理单位领导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粮食储存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
3. 粮食储存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粮食储存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保障粮食储存工作的有效进行。
六、粮食储存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粮食储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储存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深圳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特区的大粮仓企业简介深圳粮食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特区的大粮仓企业简介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粮集团”)是深圳市属国有独资的大型粮食企业,总资产26亿元,年营业额超过25亿元。
受政府委托,承担深圳市地方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业务。
拥有深圳市规模最大的粮食储存设施,集粮食流通、加工、储存、贸易以及相关产业经营为一体,拥有一支熟悉粮食经营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涵盖国内外广泛的经营网络,所经营的产品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予“放心粮油”称号,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2001年被国家统计信息部门认定为全国最大500家企业集团之一;被国家外经贸部列为全国进出口额最大的500家企业之一。
信息化动因深粮集团树立了“以人为本,打造优秀团队,共创企业未来”的人才理念,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企业构建了促进人材(选人、用人)人才(管理、开发)的转变打造优秀团队形成企业最有价值的资源财富(人力资源)实现企业实力的提高的人才战略,制定了人力资源配置、人力资源开发、绩效评价、薪酬分配、奖惩激励等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面对企业的不断扩张,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效率低下,管理复杂,无法实时掌握人力资源的状况,人力资源的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
信息化历程伴随着整个粮食集团的不断发展壮大,下属企业越来越多,从原有的管理单体企业发展到集团管控,信息化业务越来越复杂,企业信息化管理迫切需要在度提升,2009年3月,深粮集团决定提升现有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实施金蝶EAS 系统,以满足集团企业综合管控需求,项目规划分三期实施。
一期实现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协同办公系统;二期实现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供应链管理;三期完成集团商业分析。
典型应用建立了集团集中的人力编制控制模式随着深粮集团的高速发展,企业人员规模不断壮大。
对于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编制缺乏有效的控制,企业人力成本不断增幅远高于企业利润的增长。
深粮集团决定对集团人力编制管理进行变革,首先确认集团集中控制人力编制的管理模式,制定了自上而下的人力资源规划编制方案,首先确定员工总数,对业务和管理人员结构进行细分,展开差异分析和处理最终确认了各岗位的人员编制。
国家发改委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 25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1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仓储设施项目范围,一是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二是地方粮油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三是其他中央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
第三条粮食储备仓容 300亿斤、食用油罐175万吨的具体布局方案是 : ( 1)粮食储备仓容 300亿斤中,安排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 152亿斤(其中东北地区 82亿斤,其他 9个主产区 30亿斤,11个产销平衡区 20亿斤,7个主销区 20亿斤);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 148亿斤(其中东北地区 78亿斤,其他 9个主产区 50亿斤, 11个产销平衡区 10亿斤,7个主销区10亿斤) (2)储备油罐175万吨中,安排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100万吨(其中长江流域及西北、西南等油菜籽主产区 34万吨,其他地区66万吨);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75万吨(其中油菜籽主产区 30万吨,其他地区 45万吨)。
第二章项目条件第四条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项目,应安排在国家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重、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府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的粮食收储企业的项目,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子 0.5亿斤;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储备和为完善地方储备制度而依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其中主销区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子 1亿斤,平衡区项目不小于 0.5亿斤。
地方食用油罐项目要充分考虑大豆和油菜籽生产布局、中央和地方食用油脂储备规模和布局的需要,以及国家启动油菜籽、大豆的临时收储计划和应急调控市场的需要,单个项目油罐建设规模不小于 5000吨。
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可根据建设总规模及现有直属库储备设施规模,合理确定单个项目仓(罐)容建设规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
为全面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建立我市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有效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确保受灾群众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避难场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储备原则(一)统筹规划,资源共享。
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规划、调度,纳入市政府重要物资储备管理范畴,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实现资源共享。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要根据市、区、街道管辖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应急物资储备数量,重点保障我市常发、易造成群死群伤灾种(如台风、暴雨、滑坡、交通事故、火灾、危化品安全事故等)的应急物资储备。
(三)形式多样,节约实效。
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深汕粮食储备库ll标施工总承包评标结果
深汕粮食储备库ll标施工总承包评标结果
摘要:
一、深汕粮食储备库项目背景
二、评标过程概述
三、评标结果公布
四、项目意义及对我国粮食储备的贡献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正文:
深汕粮食储备库ll标施工总承包评标结果近日揭晓,这标志着我国粮食储备设施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深汕粮食储备库项目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总投资约人民币XX亿元,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设规模庞大,是我国粮食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项目旨在提高我国粮食储备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评标过程历经数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对各家投标单位的资质、技术、价格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将承担深汕粮食储备库的施工总承包任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评标结果的公布,不仅是对中标单位的肯定,也是对所有参与投标单位的鼓励。
这一结果体现了我国粮食储备建设的开放性和公平性,彰显了我国粮食储备事业的健康发展。
项目意义深远,不仅能够有效提升我国粮食储备能力,还对推动我国粮食储备技术进步,提高粮食储备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项目建成投用后,将有
助于我国粮食储备体系更加完善,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有力保障。
下一步,中标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积极推进项目施工,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同时,各相关单位也将继续关注项目进展,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支持与保障。
总之,深汕粮食储备库ll标施工总承包评标结果的揭晓,标志着我国粮食储备设施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储备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政府储备是指市政府负责的粮食储备,企业储备是指粮食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粮食储备。
第四条粮食储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粮食安全,满足应急需要;(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四)保障质量,防止浪费。
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五条市政府根据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粮食储备计划。
第六条粮食储备计划应包括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储存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粮食储备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应经过科学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储备收购第八条粮食储备的收购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收购粮食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粮食储备收购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粮食储存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仓库,并配备必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粮食储存应实行分类、分品种、分等级管理,确保粮食质量。
第十三条粮食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粮食储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粮食储存情况。
第五章轮换管理第十四条粮食储备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确保粮食新鲜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粮食轮换应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粮食轮换过程中,应确保粮食质量不降低。
第六章动用管理第十七条粮食储备的动用应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和粮食安全需要进行。
第十八条粮食动用应优先保障本市居民的生活需要和市场稳定。
第十九条粮食动用后,应及时补充,确保储备规模不减少。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食储备进行检查,确保粮食储备安全。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清理意见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清理意见附件:清理分析报告《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清理分析报告一、基本情况(一)制定、修订情况本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2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79号令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性质本暂行办法属于市政府规章。
(三)主要内容本暂行办法分为8章,包括总则、政府储备粮的收储管理、政府储备粮的费用管理、政府储备粮的动用、商业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51条。
二、清理分析(一)适应性粮食安全与能源安全、金融安全并称为当今世界三大经济安全。
我市是资源紧缺型城市,基本不生产粮食,属于粮食纯销区,因而粮食安全问题和粮食储备问题更加受到重视。
2008年,为加强和规范粮食储备管理,保障政府储备粮食功能的实现,并充分发挥商业储备粮的补充作用,我市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在粮食储备领域属于具有先试先行性质的综合性法律,对于粮食储备的原则、主体、分类,政府储备粮的收储管理、费用管理、动用,商业储备粮管理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规定,为我市开展粮食储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本暂行办法还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如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质量档案制度、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及制度、储备粮食台账制度等,为国内其他省市制定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
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粮食储备工作在暂行办法的指引下有序开展,大部分规定均能满足我市粮食储备的实际需要。
但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本暂行办法在适应性方面页显现了一些不足。
一是有关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合现实情况。
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入,我市粮食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
目前本暂行办法规定我市粮食储备的管理主体仍为市发改委,但根据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主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有关规定以及《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内设机构职责及主要工作的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3]235号),目前我市粮食储备的组织实施已经由市发改委转移给市经信委(流通市场处)。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是深圳市政府在应对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粮食供给的背景下,为有效保障深圳市粮食储备工作实施而出台的一项规章制度。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粮食储备的选择、储存、保护、调拨等方面的工作,是加强中国经济实力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深圳市粮食储备的选址、建设、管理等方面。
深圳市粮食储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基本建设和食品安全规定,选址要考虑建设的地区是否有安静、独立、集中的特点,而且必须与邻近的集镇、村庄等达成合理的用地计划并获得正式批准。
深圳市粮食储备的建设要符合现代化建筑标准,要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和安全策略,可以使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和设备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同时,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也对粮食储备的日常管理、清点、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粮食储备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制定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制度,把关于抗灾、救灾、救援等安全事项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日常清点,及时修缮,保障静止储备的质量。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深圳市粮食调拨、应急储备、信息统计等方面。
深圳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安全储备体系,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粮食供应。
同时,粮食信息统计工作也是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深圳市粮食局要根据粮食储备的实际需求,监控粮食供应情况,进行时时刻刻的粮食统计,积极应对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和其他突发事件,保障民众的粮食安全。
深圳市粮食储备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合理、有效、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深圳市的经济建设和民生保障作出更大的贡献。
深圳市政府将继续推进粮食储备工作,积极扩大储备规模,不断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加强储备质量保障,更好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民众粮食供应做出贡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中物资储备领域市级政府储备粮费用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以及我市粮食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级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及应急动用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政府储备粮按任务来源分为责任储备粮与补充储备粮。
责任储备粮是指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粮食储备任务而储备的粮食,补充储备粮是指我市为稳定本地市场、进一步保障本地粮食供应而储备的粮食。
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委托具备较大规模粮食储备设施及能力的粮食企业承储,原则上选择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市级政府补充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条市级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度,盈余自留,超支不补。
正常储备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责任储备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第五条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仓库租赁费用、保管费(含财产保险费)、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
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实行市内外同一标准,储存于市外的责任储备粮调运至市内的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核算。
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银行贷款利息标准+仓库租赁费用标准+保管费标准+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标准,品种分为大米(稻谷)、小麦(面粉)、其他原粮。
(一)银行贷款利息是指承储企业为完成储备任务购入储备粮所需资金的贷款利息。
银行贷款利息标准=粮食买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率。
粮食买价按照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统计的上一年度深圳地区平均价格确定,其中大米(稻谷)用二等大米平均价、小麦(面粉)用三等小麦平均价、其他原粮用三等玉米平均价(下同)。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4月12日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计划和承储第四章购销和轮换第五章储存第六章动用第七章费用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计划、承储、购销、轮换、储存、动用、费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
市级储备粮分为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
责任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任务而储备的粮食,实行市人民政府总体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区(以下简称有关区)人民政府共同储备。
补充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为稳定本地市场、进一步保障本地粮食供应而自主增储的粮食。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可以采用委托承储方式,依法由具备储备条件和能力的企业承储。
第五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粮食储备管理,保障政府储备粮功能的实现,发挥商业储备粮在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或者应对紧急情况时的补充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粮的储备计划、费用补贴、委托承储、贷款发放、储备粮动用和商业储备粮的库存、使用、管理以及相应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宝安和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办法所称商业储备粮,是指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储存的库存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政府储备粮实行市政府总体计划、市区共同储备制度,储备比例为市政府60%,两区政府各20%,但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储备比例。
政府储备粮以3年为计划周期,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包括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布局方案等的总体计划,征求两区政府、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市贸工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深圳分行)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储备粮实行委托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定额包干的储备制度。
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管理办法储备粮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应对突发情况或灾害,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稳定而储备的粮食。
储备粮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配和使用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首先,储备粮的收购环节。
国家储备粮的收购通常由国家粮食局牵头,并指定专门的储备粮收购机构进行实施。
为了确保收购的公平、公正,国家通常会在收购期间制定明确的收购条件和价格,并公开公示,鼓励农民参与储备粮收购。
收购机构通过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粮食收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其次,储备粮的储存环节。
储备粮的储存是保证粮食长期稳定供应的重要环节。
储存环节主要包括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为了确保储备粮的储存质量,国家会要求储存单位具备符合标准的仓库设施,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
此外,为了防止粮食腐败和损耗,储存单位还需采取科学的储存管理措施,如做好通风、防虫、除湿等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和数量的稳定。
第三,储备粮的调配环节。
储备粮的调配是根据国家粮食供需状况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的。
国家会根据粮食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储备粮的调剂,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的稳定性。
在粮食调配中,国家通常会考虑到地区的自给能力、物流运输等因素,制定科学的调配计划和方式,并建立健全的调配机制。
最后,储备粮的使用环节。
储备粮的使用主要是用于国家安全和灾害应对需要。
在国家安全方面,储备粮可在紧急情况下用于保障基本民生,确保全民的粮食供应。
而在灾害应对方面,储备粮可用于救灾和灾后重建,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储备粮管理办法涉及到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配和使用等方方面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科学的管理办法,国家能够有效地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的稳定性,有力地防范和化解粮食安全风险,确保广大人民的口粮安全和生活稳定。
因此,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仓库分类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分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粮食仓库的管理,保障粮食的安全储存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粮食储存功能的仓库,包括国家粮食储备仓库、商业粮仓、农户粮仓等。
三、仓库分类管理1、国家粮食储备仓库国家粮食储备仓库是由国家粮油储备管理局建设和管理的粮食储备机构,主要用于存储国家粮食储备及国家发放的临时储备、救灾储备等粮食。
国家粮食储备仓库分为中央粮食储备仓库和地方粮食储备仓库。
中央粮食储备仓库由国家粮油储备管理局直接管理,地方粮食储备仓库由省级粮食储备管理机构管理。
2、商业粮仓商业粮仓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经营资格的粮食储存、加工、运输企业所拥有的粮食储存设施,主要用于商业粮食的进出口、储存和销售。
商业粮仓按照其功能和服务范围可分为粮油仓库、饲料仓库、食品仓库等,按照业务性质可分为进口粮仓、出口粮仓、交易市场粮仓等。
3、农户粮仓农户粮仓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为存放自家粮食而建设的储存设施,主要用于存储农民种植的粮食作物。
农户粮仓根据其建设形式可分为地下粮仓、平房粮仓等,根据其功能可分为自家储存粮仓和合作社粮仓。
四、粮食仓库管理原则1、保障粮食安全粮食仓库应当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确保粮食在储存过程中不受损坏、变质和污染。
2、科学管理粮食仓库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粮食的特性和储存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储存管理方法,保障粮食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粮食仓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粮食储存的合法合规。
4、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粮食仓库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确保仓库运作的有序性。
5、依法经营粮食仓库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行政手续和程序。
五、粮食仓库管理责任1、仓库经理粮食仓库应当有专门的经理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库的安全生产、粮食质量、人员管理等方面负责。
2、粮食质量管理员粮食仓库应当配备专门的粮食质量管理员,负责粮食的质量检验、储存条件监控、风险评估等工作。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评分表
⑤未及时、准确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上传粮情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三、安全生产20分
10.安全生产制度
4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预案
分类
考核指标
分值
指标要求
扣分细则
器材失效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⑥未按要求对除尘防爆设施设备、机电设备等进行定期维护,或发现设施设备失效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⑦存在用电、高空坠落、疏散通道堵塞等其他安全隐患,每发现一次扣0.1分。
四、财务统计20分
14.购销业务真实性
4
按要求签订购销合同,进出仓装卸签订合同或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据;对出入库的损耗的合理性做出认定和处理;按合同及时支付采购货款,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补贴收入,租仓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
④质量档案、质量检测记录或检验报告不全、不规范库、在库和出库质检,或质检杆样方式、杆样代表数量、检测机构、检测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理分管四
4
储备粮管理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严格实行“四分开”,严格落实专仓(版间、堆、罐)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三专”要求。
③原始凭证不齐全或不规范,如审批单、出入库单、结算单、银行回单等重要货权凭证不齐全等,每发现一次扣0.1分;
④存在其他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情况,每发现一次扣0.1分。
16.统计管理
3
账、卡、牌、簿、表记录规范;及
①未按要求在现场悬挂粮油保管卡或检查人员能查阅的电子保管卡,
分类
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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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宝安和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办法所称商业储备粮,是指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储存的库存粮食和食用油。
(五)负责提出全市政府储备粮应急动用的方案及协调落实;
(六)委托第三方对粮食储备进行监管;
(七)市政府规定的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两区政府履行以下粮食储备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组织本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落实下达本区的粮食储备计划;
(二)组织本区财政部门落实本区粮食风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政府可以与粮食产地政府或者粮食经营企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并通过委托承储合同指定政府储备粮的产地。
市、区政府可以建设集中的粮食经营市场并配套建设粮食仓库,为区域性的粮食集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风险资金制度。粮食风险资金主要用于:
(一)政府储备粮的正常储备、调节粮食供求平衡、应急动用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帐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按照委托关系,将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及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两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时抄送农发行深圳分行。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经营管理严重不善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而被终止承储资格的,其承储的储备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两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另行安排承储。
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实行季度预拨和年度决算的支付方式。每季度次月,由市财政部门、两区政府预拨本季度储备费。每年度前两个月内,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两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完成前一年度政府储备粮工作考核,并提出年度储备费拨付意见,由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于第一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的核拨工作。
(二)调用商业储备粮的费用补偿;
(三)对政府储备粮和商业储备粮相关执行主体的奖励。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审计机关、两区政府、农发行深圳分行等相关单位制订粮食风险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履行以下粮食储备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监督检查本区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粮食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对本区计划执行主体进行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本区储备粮的质量安全与储存安全;
(五)组织本区有关部门落实市政府关于储备粮应急动用的安排;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督管理粮食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每3年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政府储备粮总体计划,向其委托的承储企业、两区政府分别下达粮食储备计划。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储备计划及委托承储合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活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障代为储存的政府储备粮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 政府储备粮的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的费用包括正常储备费用、应急动用费用、调节粮食供求平衡的费用。
正常储备费用包括:承储企业完成政府的粮食储备任务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利息、轮换费及轮换差价净值、保管费、在库粮食及仓库的财产保险费等。承储企业使用自有粮食仓库的,还包括自有粮食仓库的租赁费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深圳分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储备粮承储费用、储备粮应急动用费用等粮食风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农发行深圳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区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储备粮监管活动提供协助。
第二章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用于存放市、区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自建仓库所有维修费,由承储企业解决,并按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折旧和摊销。
第四章 政府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政府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储备粮:
政府储备粮实行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粮食质量相关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在粮食出库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出入库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在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中列支。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档案,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防止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粮食陈化、霉变,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和质量良好。
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两区政府以及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粮食储备管理,保障政府储备粮功能的实现,发挥商业储备粮在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或者应对紧急情况时的补充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粮的储备计划、费用补贴、委托承储、贷款发放、储备粮动用和商业储备粮的库存、使用、管理以及相应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政府储备粮实行市政府总体计划、市区共同储备制度,储备比例为市政府60%,两区政府各20%,但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储备比例。
政府储备粮以3年为计划周期,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包括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布局方案等的总体计划,征求两区政府、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市贸工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深圳分行)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对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两区政府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政府储备粮费用补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务执行完毕后,经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后,由市、区财政部门向承储企业及相关单位核拨。
第二十七条 调节粮食供求平衡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预拨。任务执行完毕后,经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后,由财政部门向承储企业及相关单位核拨。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一)制定粮食储备有关的政策,拟订政府储备粮总体计划,提出全市粮食储备费用需求计划;
(二)及时下达全市粮食储备计划,协调计划落实的相关事宜;
(三)监督检查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全市粮食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执行主体进行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储备粮的质量安全与储存安全;
政府储备粮实行委托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定额包干的储备制度。
第五条 建立商业储备粮对政府粮食储备不足部分的补充机制。
Hale Waihona Puke 商业储备企业自行负担库存商业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等费用,商业储备粮归企业所有。
政府应急调用商业储备粮的,应当对商业储备企业因商业储备粮调用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足额补偿。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2月21日 15时40分 93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商贸服务
“粮食储备”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先进先出、均衡轮换的原则制定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
储备粮各品种在轮换期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80%,且每年各品种保持满库存状态的时间不得低于10个月。
未达到最低库存量和满库存时间要求的,储备费用按未达到要求的比例扣减。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储备粮应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录,保证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库点。
(一)全市或者部分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拟动用政府储备粮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深圳市粮食应急预案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储备粮动用方案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储备库单次单项20万元以上的大额维修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使用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粮食风险资金管理办法或者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处理。小额维修费用由使用企业在正常储备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