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草案
关于《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0•【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按国家要求尽快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征求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市领导指示,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起草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订的必要性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从主体上、法律关系上、管理体制上、征收程序上、强制执行模式上均改变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模式,建立了新的征收模式和征收与补偿制度。
为尽快贯彻落实《征收条例》,切实推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权益和加快公共利益项目的进行,有必要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规章以规范和指导武汉市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办法》的起草情况今年1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废止《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时,市领导明确提出废旧要立新,要求尽快制定我市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此,市国土规划局在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好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办法》上报市政府后,我办广泛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专门到硚口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基层部门、街道办事处和被征收人代表的意见,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区政府进行了协调,还专门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就《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
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
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同时,社会各界围绕着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们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等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并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对有关问题多次进行论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
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
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9月24日山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与此同时,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废止。
《条例》共六章47条,在总则、征收、补偿、评估以及法律责任五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按时搬迁义务,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职责方面,《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于征收房建筑面积小的住宅,《条例(草案)》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四十五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采取阶梯价格结算。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方案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本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征收部门应密切关注被征收人的需求,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共同努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五、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奖励措施: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调解:双方可以申请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解读征收拆迁新政近几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大步推进,由征收和拆迁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新闻话题此起彼伏,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这个大背景下,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拆迁新政,取代2001年11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以进一步规范征收和拆迁行为。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过近大半年的沉寂,新条例最近又有新动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且将名称修订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名称中增加了“拆迁”二字。
新条例与实施近十年的旧条例有何区别?有何特色?“征收”与“拆迁”有何区别?对于芙蓉区的城市建设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为您粗略解读。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新条例草案文本并未对外公布,我们只能从“征求意见稿”以及参与草案研究的专家言论中去推测草案的具体内容。
解读征收拆迁新政一、新旧条例的主要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
新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
而且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界定,即: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同时,对因商业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单独作出了规定。
2、实施主体不同。
旧条例规定,拆迁的实施主体即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还明确,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而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实施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部门,拆迁公司将不能参与征收。
3、实施程序不同。
新条例对征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是要论证,二是要公示并征求意见,三是作出征收决定,四是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五是实施征收。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一些土地进行了征收,但在此过程中也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其房屋的补偿和安置。
因此,制定合理且可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至关重要,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与特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强制征用民间土地、物业或房产的行为。
对于政府的征收原因,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因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不得不接受征收公司或政府强制手段,放弃其所有权并接受政府或征收公司的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在于,政府或征收公司可以强制收购房产,因此房屋所有人通常难以拒绝。
另外,它通常是非市场化的,因为国有土地已归国家所有,所有权的转移不是基于市场交易。
此外,房屋所有者通常必须接受赔偿并离开房屋,因此对于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必要性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所有者往往面临着较大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因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通常会失去他们住所和财产,并且难以获得同等的生存条件。
因此,征收方面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国家也必须对这种强制征收行为进行合法权利的保护,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划和实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制定合理和科学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保护受此行为影响的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方案应该是合法和公正的,最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 补偿标准规定补偿标准是补偿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偿标准应该明确地规定房屋所有者可以通过征收获得的补偿内容,包括财产权、财产损失、迁移费用等等。
此外,补偿金额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以避免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应该制定合理和公正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使房屋所有者可以尽快获得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用型)
**宗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为拓展城市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城市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提升**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宗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
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一)征收范围**宗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所有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二)征收主体:**市**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市*局(四)征收实施单位:**市*办公室二、本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基本情况此次调查的住户共计:总建筑面积约为:。
其中:1、住宅类住户㎡;2、区司法局办公楼㎡;3、区城管局办公楼5㎡;4、电业局110千伏高压输电线一组四、本方案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对暂不能明确权属的房屋,待依法确权后处理。
未经登记或房屋产权不完整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历史原因和其它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和其它用途房屋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认定。
五、安置补偿方式本方案征收范围的安置补偿分为“产权调换”和“一次性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一)产权完整房屋安置补偿1.“产权调换”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及小水井新城规划的地点建设的房屋与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产权调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的新旧释异和实施影响分析
21新 草案 出台 的社会 背景 。应 . 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拆迁 补 证后 ,应当将房屋征收 目的 、 屋征 该说 《 房 收范 围 、实施时间等 事项予 以公 告 , 偿条 例( 案) 草 》的修订 有着 深刻 的社 会背景 ,干呼万唤 始出来 ,是 我国城 并采取论 证会 、听证会 或者其他 方式 征 求被征收 人 、公众和 专家意见 。公 市化 进程所迫 切需要 的法律规制 。中 告 时间不得 少于3 日;但 是 ,房屋征 国城 市房屋拆 迁制度始 于上个世纪9 o 0 收 范围较大 的 ,公告时 间不得少于 6 年 代 。19 年6 臼,国务院发布 我 o 9 1 月1 日。二是听 证会意见要 公告 。县级 以 国第 一 部 系 统 规 范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行 上地方 人民政府 应 当将被征 收人 、公 为 的 行 政 法 规 《 市 房 屋 拆迁 管 理 城 众和 专家意见 的采纳情况 、不采纳情 条 例 》 ,以 配套 当时 的 《 市规 划 城
2 1年 1 9 0 0 月2 日国务 院法 制办在 其 网站上公 布 《 国有 土地 上房屋征收 与 拆迁 补偿 条例( 案) 草 》,正 式 向公 众公 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 见稿共五 章 四十一条 ,分别 对适 用范 围 、征收程 序 、征收补偿 、关于 非因公共利益 的 需要 实施的拆迁 等问题予 以了明确规 定 。我们对此认 为这充分 体现 了我 国 政 府 重 视 民 意 、以人 为 本 的 执政 理
1新草 案与旧条例 的差异之处 .
定是 中外都 面临 的法律难题 ,其最大 政 府 方 可 作 出房 屋 征 收 决 定 ;补 偿 用途 、建 筑面积 等因素 ,以房 地产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3【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0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3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12月1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三)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人员培训;(四)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模板】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模板】附件2关于《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了《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送审稿)》。
现对《办法(草案送审稿)》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房屋征收补偿立法符合各地立法趋势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市均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立法规范。
山东省内XX市于2013年3月29日颁布了地方性法规,2017年6月30日进行修订。
济南、枣庄两市分别于2013年7月20日、2015年5月22日颁布了政府规章,XX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于2017年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将出台。
(二)房屋征收补偿立法是制度更新的需要我市历来对城市房屋征收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利的事项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但随着中央和省房屋征收条例的出台,我市房屋征收政策中部分内容,已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需要重新制定。
本办法对于原房屋征收政策中一些实施效果较好的、充分体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予以了一定的继承和提升。
(三)房屋征收立法是实际工作的需要中央、省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征收工作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缺乏具体法律规范,我市各县(市、区)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又不规范、不统一,有的不尽合理,导致在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迫切解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
同时,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也积累、总结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需要梳理上升到市政府规章层面,加以巩固和推广。
补偿方案草案
唐山市丰南区于唐线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草案)为切实做好于唐线改建工程(小集段)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征收补偿(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需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参照《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18号)和《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3〕1号),结合我区现行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1、各类果树补偿的最大密度:桃树和矮化密植园、板栗树、枣树每亩111棵;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等鲜果树和核桃树、柿子树每亩83棵。
2、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一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补偿标准的20%计算。
3、阔叶树木补偿的最大密度每亩222棵;针叶树木补偿的最大密度每亩333棵;立体混合种植的取价值较高的进行补偿,除此之外的按规定价格的30%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拆迁范围和补偿对象。
1、拆迁范围是指于唐线改建工程(小集段)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
建筑物极少部分在红线以内、绝大部分在红线以外,房主自愿保留建筑物的,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可不列入本次拆迁范围内。
2、补偿对象是指有合法手续的被拆迁物所有人和使用人。
(二)补偿办法。
1、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按照重置成本价格给予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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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
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结合以上意见,二次意见稿明确,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