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的税收问题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摘要:本文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起首,文章介绍了限制性股票的观点和特点,并从财务角度分析了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其次,文章探讨了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政策。
最后,文章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效益,并兼顾税务合规性。
一、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接受。
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较强的激励效果。
然而,限制性股票的引入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财务与税务问题。
本文将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观点与特点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的公司股票,通常要求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才能获得完全的股权,并在获得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以激励员工更好地服务公司,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限制性股票还能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升公司的凝聚力。
三、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影响1. 期权成本的确认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对公司财务报表有一定的影响。
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在发放限制性股票时应确认相应的期权成本,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摊销。
2. 公司业绩目标的设定限制性股票的发放通常需要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
因此,公司在设定这些目标时需谨慎思量,确保与公司整体进步战略相一致,并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激励效果。
3. 公司估值的影响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能对公司的估值产生影响。
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发放会增加公司的负债,降低公司的净资产,从而对公司的估值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可能提升公司的业绩,从而增加公司的估值。
四、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1. 纳税义务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发放给员工时,员工需要依据发放时的股票市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税收处理
股权激励涉及的财务税务处理(未考虑上市公司股利分发)股权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及期权激励,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又包括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激励及二级市场回购股票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
一.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财务及税务处理总结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对相关人员进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财务及税务处理(假设解锁日所有未离职激励对象全部满足解锁条件)。
授予、锁定、及行权步骤:一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解锁期和解锁条件;二是授予对象一般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三是锁定期和解锁期内,已发行给公司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
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可自由流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回购并注销。
但某些情况下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能还存在其他相关限售规定,例如,有些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规定,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等;四是解锁条件通常包括服务期限条件(例如员工留任至解锁日并考核合格)和业绩条件(例如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或营业收入等业绩指标达标)。
1.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财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A.授予日的会计分录处理情况:借:银行存款(即激励对象向公司支付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总和,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每个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总人数)贷:股本(激励对象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数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银行存款-股本)同时,借:库存股(即激励对象向公司支付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总和,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总人数)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总人数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总价值)B. 等待期内各期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会计分录第一年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激励总人数-第一年预计N年离职的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N年)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第二年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激励总人数-第二年预计N年离职的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N年)-第一年的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第N-1年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激励总人数-N-1年预计N年离职的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1)/N年)-第一年的管理费用…-第N-1年的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C. 解锁日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会计分录假设解锁日为第N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到N-1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之和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需要知道限制性股票的内在价值: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股票收盘价-购买价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 1.如果税收上确认的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金额小于会计当期确认的费用,那么所有税收利益应该进入当期损益(我们假设企业未来有足够所得可以扣除)。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个人、企业)所得税要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的所得税要点一、关于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下,激励对象认购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解锁时就解锁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所得=(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公式中当日市价均指收盘价。
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计税价格为(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
如2016年1月1日以10元每股的价格认购10000股,当日收盘价15元;2017年1月1日解锁5000股,当日收盘价20元,则:应税所得=(20+15)/2*5000-10*10000*(5000/10000)=37500元。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限制性股票下规定月份数为授予日至解锁日的时间,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承上例规定月份数为12:37500/12=3125元(不扣除3500元的费用标准),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应纳税额=(3125*10%-105)*12=2697.5元。
另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操作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2号。
日后激励对象再转让股票的,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会计核算上在等待期间直线分摊计提确认的费用不得扣除,作纳税调增。
于解禁日税法允许扣除,作纳税调减,税法扣除金额根据解禁日公允价格(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颁布时间:2010-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为了更好地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理解、掌握三部门《通知》和四部门《答记者问》的精神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我司编写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地,作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使用材料,实际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务院此次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义。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动员,精心组织。
由于此项政策出台前需要严格保密,而政策出台后需要立即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动员,组织干部学习培训,且务必在培训方面要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强化对广大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尤其是一线直接负责受理申报和征管的税务干部,以及负责12366咨询服务的税务干部;同时切实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调配好征管力量,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确保国家这一重大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所得税司(章)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和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堵塞税收漏洞,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论集团间限制性股票会计及税务处理——以百合花为例
2021年16期 (6月上旬)财税研究论集团间限制性股票会计及税务处理——以百合花为例高 隆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摘要: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公司的长远发展制定了股权激励政策,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合花)于2021年3月8日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文试图通过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的来对企业、股东、员工的影响。
关键词: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限制性股票实施的意义(一)对于员工对于员工来说,第一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肯定,也是一种荣誉,也表现为公司对员工的一种期望,通过激励使员工发挥更大的能量,而同时提供了预留部分的股票,给未获得股票的员工一种希望,好好干,公司不会亏待你的。
第二,员工做为企业集团的一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公司未来的成长对于员工直接的表现即收入的增长。
享受到企业发展中的红利,当实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计划后,给员工的授予价定为7.12元/股,而当时百合花股价保持在14至15元之间,这就给了员工在达成企业业绩的前提下,就可以相对便宜的价格买卖股票,从而从资本市场赚取一部分差价,是为公司福利。
(二)对于股东对于股东来说,百合花在A 股市场上定向增发股票来实施股权激励,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小于1%,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员工与企业目标一致,势必会带到公司股价增涨,那么股东的利益也能够得到保障.股东财富也会带来正效应。
(三)对于企业对于企业来说,一来在资本市场上表现出来的是对自身的信心且有能力达到业绩目标,对自身的看好。
二来,在资本市场上二次融资,取得了一定的流动资金,同时也使员工在企业集团中更加有责任感,使员工拧成一股绳,朝着企业的目标前进。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的依据1.理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限制性股票解读
相关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 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 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 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 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 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一、董事会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之日即2011年8月9日起1年为禁售期,授予日 后的第一个周年日可申请解锁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30% ;至2012年8月9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禁 售期已届满。 2、 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1)汉得信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由于限制性股票会在授予当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费用,而按照税法原则 ,这部分费用不能用来抵税,在上市公司税收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 前提下,对公司的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因此当年该上市公司净利润 的净减少值应该与费用的增加值相当。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授予日,按照获得股票市价计量的总额与支 出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公告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2年8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 案》,一致同意按照《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宜,本次 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2.315万股,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7%。具体内容如 下:
浅谈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下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差异
浅谈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下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差异股份支付是我国比较普遍的一种激励机制,并且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股份支付机制对公司追求长远发展的目标和激励管理层勤勉尽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从90 年代初,也逐渐引入了股权激励机制。
自2005 年起,我国实行股改和证券法、公司法修订等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这将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提供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
但是,在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股份支付》的相关理论,从理论上探讨了股份支付的意义,并进一步理解了它,并找出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以期对我国的实际操作提出一些有益的意见。
一、中国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状况分析自2019 年科创板挂牌以来,截止到2021 年6 月,已经有116个企业在科创板块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数量达到了科创板总数的30%,并相继推出了共计134份激励计划,分别有15家公司公布二期激励计划,2家公司公布三期激励计划。
一时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科创板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
临近2021年底,我们在进行行业数据统计是发现,A股的上市公司于今年密集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就有:万通液压、福莱新材、科伦药业、中国中铁等公司在公告中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种激励手段极大的增加了员工及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
股份支付采取的激励手段一方面给企业管理层增加了积极性,促进了团队经营发展,另外一方面,大部分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也逐渐稀释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其实是一种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为了激励公司员工而做出的一种利益的让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不是直接受益方,与为了获取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形成的股份支付的实质理念相矛盾的。
一般情况下,有些企业为了保全实施股权激励后各项经济主体的稳定性,基于此种目的而成立的合伙企业并且担任了执行事务,此种目的实施的股权激励手段,其实并不符合股份支付的特征的。
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在飞跃扩张阶段,在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前提下,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适合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利于鼓励上市公司发行人采用多种权益工具实施精准激励,以吸纳更多行业优秀人才,更好的促进企业及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一)限售股减持政策根据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如果股东自主在二级市场减持,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在未来一月内减持超过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2、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1%时,需要公告(2个交易日内);3、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5%时,需要公告(3个交易日内);4、上市满一年内,高管不能减持;上市满一年后,公司高管卖出不得超过25%(以上年末该高管所持股份为基数,不管在上年是否已经解除限售),6个月内不得频繁买卖;上市公司高管离任6个月后可以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后则可全部套现;5、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减持。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一般是指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大小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二)大宗交易减持相对于二级市场减持的优点:(1)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很好把握减持时机。
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卖个好的价格,即使到了相对的高位,也只能卖出不超过规定的限额(1%的月度限制),而大宗则可以很好规避交易时点的局限性。
(2)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影响股价的稳定性。
大部分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很可能因自己的操作手法或者急于高位套现的心理大量抛售,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直接影响到主力、散户的情绪,反而影响股价的稳定性,从而导致不能在相对的高位卖个好的价格。
(3)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对股票价格影响比较敏感。
股东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通常比较敏感,特别是连续几个月多次出售更是很严重的后果;如果通过大宗交易的话,则效果要好很多。
(4)大宗交易具有不直接冲击股价及交易目的相对隐蔽的特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限制性股票个税应注意纳税时间和计税方法
限制性股票个税应注意纳税时间和计税⽅法限制性的股票⼀般指的是交易的时候会受到限制,如限售股票、职⼯分红的股票等,⽽职⼯分红的股票是不能交易的,但需要交纳⼀定的税费,那么限制性股票个税应注意纳税时间和计税⽅法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限制性股票个税要注意纳税时间和计税的⽅法⽇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下称461号⽂件),对股权激励所得项⽬和计税⽅法、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等问题进⾏了明确。
其中⾸次明确了限制性股票个⼈所得税计征⽅法,尤其引⼈瞩⽬。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等⽂件已规定,对个⼈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但由于具体计征⽅法迟迟未予明确,实际执⾏中出现了纳税义务发⽣时间难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式不明确等问题,461号⽂件对此予以了明确。
限制性股票解禁⽇期为纳税义务发⽣时间461号⽂件规定,限制性股票个⼈所得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每⼀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期。
限制性股票纳税义务时间不同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
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司员⼯虽然在授予⽇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但只能享受这些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和收益分配权,由于存在限制条件,还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取得所得,员⼯实际并没有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
同时,限制性股票还存在惩罚性条款规定,在解禁期内,如果不符合解禁条件,员⼯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还要被公司回购或注销。
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能作为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
只有在解禁期内,员⼯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禁条件,公司对员⼯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时,员⼯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才可以在⼆级市场上⾃由出售取得所得,员⼯此时才负有纳税义务。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有何不同?一、引言股权激励计划是上市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两种主要形式。
在税务处理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将对这两种激励方式的税务处理进行详细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具体说明。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差异1. 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行权时,激励对象需按照行权价格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 (市场价-行权价格)×股数×20%。
(2)企业所得税:股票期权行权后,公司需按照行权价格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该部分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激励对象需按照解锁价格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 (市场价-解锁价格)×股数×20%。
(2)企业所得税: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需按照解锁价格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该部分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1. 股票期权案例分析假设某上市公司A授予员工张三1000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0元/股,市场价为15元/股。
张三行权后,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 (15 - 10)×1000 ×20% = 1000元公司A需按照行权价格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限制性股票 个人所得税案例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案例篇一:赵国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赵国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赵国庆——财税星空今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9号),第一次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
财政部会计司应司长在《注册会计师杂志》(非执业会员版)20年第一期发表了一篇文章《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文中以案例形式解释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具体会计处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而对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该文中并未涉及。
因此,本文是在应司长这篇文章案例的基础上,探讨一下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依据对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主要涉及两个准则:IFRS2(Share-based Paymens)和IAS12(Income Taes)。
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20年红宝书中,IFRS2中的Consequentialamendments to other Standards中专门有一章“Ta effects ofsha 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s” 讨论股权支付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原则、方法以及大家不同的意见。
而在IAS12最后的案例中,ele 5-share-based paymenttransactions则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展现了股份支付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
正如IFRS2的BC311所说,股份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和会计确认的费用一样以及所得税扣除的期间是否和会计确认费用的期间一致在不同的国家都不一样。
因此,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定要根据具体国家的税收规则来看。
如果股份支付在会计上确认费用的期间与在所得税前能够扣除的期限不一致,根据IAS12,这就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限制性股票激励(Ⅱ类)财税处理探析
限制性股票激励(Ⅱ类)财税处理探析限制性股票激励(Ⅱ类)财税处理探析引言:在如今全球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越来越多地采取了股权激励的方式。
而限制性股票激励作为其中一种常见的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士气和激励度,还可以有效地与企业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然而,由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特殊性质,使得其在财务和税务处理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财务和税务两方面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进行探析,旨在为企业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提供一些建议和经验。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基本概念和特点限制性股票激励是指企业在向员工提供股权的同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期或限制条件,员工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后才可以行使相应权益。
其主要特点包括激励期、行权条件和限制期。
1. 激励期:激励期是指员工可以行使股权的时间段。
在此期间,员工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行使股权。
2. 行权条件:行权条件是指员工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限、完成特定业绩目标等。
3. 限制期:限制期是指员工在获得股权后,一定的时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财务处理探析在财务处理方面,限制性股票激励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成本核算、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披露。
1. 成本核算: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成本核算是企业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时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应将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成本作为员工薪酬成本进行核算。
2. 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涉及到三个关键环节的会计处理,包括发行、行权和限制到期。
发行阶段:在发行阶段,企业应将股权作为薪酬的支付形式,并在会计记录中确认相应的股权。
行权阶段:在员工满足行权条件后,企业需要将已经确认的股权转化为实际的股票,并将相应的价值作为费用计提或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这一过程需要注意股票的公允价值确定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限制到期:在限制期到期之后,企业需要将股票转为自由股票,此时企业应确认股票的公允价值和成本,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与探讨
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与探讨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与探讨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作为一种普遍的薪酬方式,对于企业激励员工、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与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旨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制定更合理的政策提供参考。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概念和现状限制性股票激励是指企业通过向员工赠送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设定一定的解禁条件,鼓励员工在一定期限后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或解禁股票的一种激励措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优势在于能够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积极性,长期激励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
二、个人所得税在限制性股票激励中的问题和挑战个人所得税问题涉及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发放时机、计税方式、税率等方面。
首先,限制性股票发放时,个人是否应被纳税,以及如何计税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税率的确定也对个人权益及企业激励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最后,限制性股票激励涉及的解禁和出售环节中是否需要缴税或享受优惠政策等问题也亟待明确。
三、国内外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国际上各国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例如,在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员工在限制期满后出售股票所获得的收入,会按照股权奖励收入来征税;而在美国,个人出售限制性股票所得收入则由个人所得税来征收。
与此同时,一些国家也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设置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员工参与。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方案:首先,建立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员工持股并以长期投资为导向,减少对于解禁期间收益的征税。
其次,结合企业规模和激励政策的差异,分级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以更好地平衡个人权益与税收收入。
最后,加强与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打造更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影响和建议限制性股票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合理与否、稳定与否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限售股的个税问题
限售股的个税问题作者:谢德明、王依、许静、陈利婷、姚雪敏、雷肖、赵明慧、田媛媛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限售股减持的税务问题引起广泛的讨论,本篇我们对限售股的个税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希望对读者有些许帮助。
一、限售股的概念和范围限售股在不同的税务文件中,概念和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我们根据税务文件颁布的先后顺序列示如下:1、财税[2009]167号、所便函[2010]5号和财税[2010]70号的规定(1)限售股的概念限售股是指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上市流通或不完全流通的股份。
(2)征税限售股的范围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财税[2010]70号第一条对限售股的范围进行了补充规定。
明确了按限售股文件需要征个税的限售股包括:1)股改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
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所便函[2010]5号)2)新股限售股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
这类限售股目前已经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现。
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07•【文号】财税[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股份支付 递延所得税 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是一种企业向员工或其他经营者以股权或股份为载体的报酬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股份支付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计划等等。
对于企业而言,股份支付的递延所得税是一个关键问题。
递延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核算利润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会计核算与税收核算存在差异而导致的税款差额。
股份支付的递延所得税是指企业因为股份支付导致的递延所得税。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需要分别对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1. 股票期权
在股票期权中,企业使用股票兑现期权的方式进行股份支付。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间内以预定价格购买企业股票的权利。
在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中,企业应当按照股票兑现期权的公允价值计入股份支付成本,并将其确认为应付股份支付款。
2. 限制性股票
在限制性股票中,企业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但是员工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能够行使股票的权利。
在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中,企业应当按照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股份支付成本,并将其确认为应付股份支付款。
3. 股票奖励计划
在股票奖励计划中,企业将一定数量的股票授予员工作为奖励。
在股票奖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中,企业应当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
计入股份支付成本,并将其确认为应付股份支付款。
总之,股份支付的递延所得税是一个复杂的会计问题,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股份支付方式,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怎么扣个税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怎么扣个税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鼓励员工通过持股计划来激励员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参与感。
然而,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所得收益的个税问题,一直是广大员工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税收政策和如何扣除个人所得税。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分类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一般股票认购计划。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员工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员工获得公司股票,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随意转让;一般股票认购计划是指公司以优惠价格向员工发行股票的方式。
2. 员工持股收益的个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员工持股计划所得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持股计划和收益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2.1 股票期权对于股票期权的个税处理,在行权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行权后,员工将所获股票转让时产生的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以行权价和实际售出价之差为基数,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限制性股票和一般股票认购计划对于限制性股票和一般股票认购计划,员工在解除限制或出售时产生的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纳税。
根据个税法规定,收入额为每个股票实际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在实际售出时,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按照每次售出的差额计算,或者选择累计计算,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3. 员工持股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员工持股和企业发展。
其中包括以下几方面:3.1 延缓个人所得税征收时间对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可以延缓征收时间。
即员工在行权或解除限制后,可以选择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2 差额征税制度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制度。
即将员工所得的股票价值与行权价或公允价值之差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税函[2009]461: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2010-4-2 11:40:35来源:青年人() 作者: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又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文,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及资料报送和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此,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已经下发的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9]40号,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已基本完善。
下面,我们就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的文件,重新结合案例和大家详解一下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股票是指职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者在满足特定业绩指标之后,方可出售。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概念: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更明确一点讲,这个授予日期就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
目前,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
4、惩罚性条款一般,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都会规定一些惩罚性条款,分授予前和授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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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的税收问题一、个人所得税报税和纳税程序1、扣缴义务人: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与12366咨询确认过)法律依据: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②《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注:向证监会报备已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取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2、股权登记后进行税务备案时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报送资料: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
法律依据:(财税[2009]5号)“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注:向证监会报备已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取消)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纳税时点: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次月的15日内)报送资料:个人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
法律依据: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三)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财税[2009]5号)“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4、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税收优惠:经与12366咨询得到的结果,无税收优惠,如经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解禁当日的实际收益(即解禁当日收盘价-授予价),仍然按照纳税计算公式计算数额进行缴税。
法律依据: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②《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35号):“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5、延迟分期缴纳: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迟分期缴纳的备案时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中只对股票期权和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两种情形有明确规定。
根据与12366咨询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的理解,认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解禁日)次月的15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
出于谨慎性考虑,以上分期缴纳的备案时点和手续应当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官方网站纳税指南4.25.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延迟分期缴纳备案报送文件为:《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备注:上述通知已失效,但根据纳税指南4.25.3,以下报送材料和时间依然有效),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6、其他注意事项:①关于是否有税收优惠,以及存在实际收益少于应纳税额的情形:经与12366咨询得到的结果,无税收优惠,如经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解禁当日的实际收益(即解禁当日收盘价-授予价),仍然按照纳税计算公式计算数额进行缴税。
②关于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及以上的股票激励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该事项有明确规定:“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