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犯罪的文化原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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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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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读书笔记《教义刑法学》第十一章:有责性论

读书笔记《教义刑法学》第十一章:有责性论

读书笔记《教义刑法学》第十一章:有责性论《教义刑法学》一书是陈兴良教授在吸收德日刑法知识的基础上,试图将其融入我国刑法学,作为推进刑法学术发展的一种尝试,反映了陈兴良教授近年来对刑法学的最新感受与领悟。

学习过程中,笔者对本书内容进行了摘录整理,仅供诸位参考。

具体内容敬请查阅陈兴良:《教义刑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11有责性论11.1有责性概述11.1.1罪责的意义(第416页)德国学者李斯特曾经深刻地指出:罪责是犯罪的概念特征,无罪责即无刑罚,是一个很长的且目前仍然没有结束的发展的结果。

犯罪概念只是慢慢地吸收罪责特征于自身的,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

11.1.2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不法与责任的界分(第416-417页)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不法与责任相区分,责任以不法为前提,由此形成基本的逻辑架构,在这一架构中,贯彻了“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思想。

例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主张道义责任论,指出:道义责任的评价,是对已被客观地、外部地判断为违法的行为进一步去考虑行为人主观的、内部的一面,亦即行为人精神方面的能力、性格、情操、认识、意图、动机等等而来评价其伦理的、道义的价值。

这就是说,要以有违法行为为前提,再去退究责任。

在这样的场合里,法主要是对行为人为什么做出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伦理的、道义的评价……总之,这是站在个人的伦理实践立场上来评价其行为的责任轻重的。

这也可以只叫做“责任”。

不过,“责任”这个词,一般多用来指客观性的归属(Zurcchnung)。

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带有按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予以伦理的、道义的归属的含义,所以还是叫做“道义责任”为好……小野清一部对于责任功能的论述是正确的。

在小野清一郎的这一论述中,展现了康德关于“法律是外部的、客观的,道德是内部的、主观的”这一精神,由此分别界定违法与责任。

11.1.3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责任理论的转变(第417-418页)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有责性要件,经历了一个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的转变,这一转变给责任理论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甚至带动了整个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结构调整,尤其是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使之成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学中犯罪的文化成因课堂笔记

犯罪学中犯罪的文化成因课堂笔记

犯罪学中犯罪的文化成因课堂笔记一、犯罪文化成因所谓犯罪的文化成因,是指触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在文化变迁、文化传播,以及所造成的文化冲突和犯罪亚文化。

出入犯罪视野的仅仅是个案涉及的精神或知识因素或某种类型的犯罪现象,某个时段与地域的犯罪所牵扯的文化背景。

特定家庭、婚姻、信仰或不同时间(大义灭亲,在历史上有罪无罪论述)某种文化类型下:印度强奸;中国贪污;意大利罗马、西班牙马德里对华人的盗窃。

信仰促发:印度教中迫害妇女行径;出现“自愿的被害人”人是文化的动物:人→创造了人文自然环境→成为人类环境的文化1、人文性:2、民族性:印度→强奸之国中日→人种单一,不易出现美国人种冲突二、文化冲突与犯罪(一)社会革命、征服、重大发明、战争、宗教变迁、严重政治问题、严重自然灾害→文化结构变、社会秩序变、社会结构变;(二)新旧交替时,犯罪率上升中国:民国初年的无政府状态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恐怖资产阶级革命、工业革命形成19世纪犯罪高峰期:个人主义、阶级压迫与斗争、失业、贫困犯罪率: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犯罪增长率: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美国:本地出生的移民第一代→超高犯罪率(文化冲突)三、国民性格鲁迅:英国沉着、德国粗豪、俄国雄厚、法国漂亮、日本聪明中国人:持重、谦虚→进取、竞争、个人权利主张;以退为进、后发制人;孝道→干涉婚姻自由西方:个人主义→无社会责任感国民性格取向暴力案件:北方>南方经济诈骗:广东>不发达地区北方人将南方经济与巫术挂钩(《南蛮子盗宝》)犯罪亚文化: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综合体。

犯罪亚群体:意大利黑手党及其规则、禁忌和仪式、纹身,犯罪有关。

犯罪心理学 第十一章

犯罪心理学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团伙犯罪群体形成的心理原因:在于成员之间的相似性和接近性有组织犯罪群体形成的心理原因有组织犯罪群体与其他犯罪群体相比,其特点在于组织成员有着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反社会意识:(名词解释)是指与现行的国家制度,思想体系相背离,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对立,以损害公共利益满足一己私利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各种错误观念的总称。

心理原因1.权威与服从2.模仿与学习3.暗示与教唆4.冒险转移5.群体极化集群犯罪的大多数成员并不相互认识,他们之间也没有严密的组织联系,实施犯罪没有共同故意,没有预谋和通谋,具有情境性。

常见的集群犯罪的类型包括:球迷骚乱事件,街头暴力事件,经济上的闹事事件,政治动乱或骚乱事件等。

第十二章犯罪人的变态心理患病率高,不能说明变态心理者的犯罪率必然高,两者没有必然联系。

智能障碍者犯罪行为的类型以性犯罪,偷窃,纵火为最多,其次是凶杀,各种智商能力水平的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人比如犯罪人中也有智能残障低下者。

人格障碍:(名词解释)也称人格变态,人格异常,病态人格,变态人格等,这是一种人格在结构及功能上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行之有效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心理行为表现。

人格障碍者犯罪有一下特点,1.就作案动机而言,人格障碍者多受偶然性动机,情感冲动所驱使,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作案情节离奇怪诞,难以用常理来分析解释。

2.从作案目的看,人格障碍者作案目的不明显。

3.人格障碍者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但手段不隐蔽,易于暴露,自我保护性差,既害人又害己。

4.人格障碍者作案多为攻击型,爆发型犯罪。

5.犯罪活动一般单独进行,共同违法犯罪极少发生。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名词解释)又称无情型,冷酷型人格障碍或精神病态,悖德狂,除了与人格障碍者有共同具有的特征外,最为明显的特征是行为极端地不符合社会规范;思想信念和行为常与社会发生冲突;情感麻木,对他人冷酷无情,刻薄残忍;极端自私,自我中心性强烈;对人不真诚,不坦率,无基本的社会责任感;挫折耐受力差,激惹性极高,易冲动;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先预谋性,计划周密性比较明显。

犯罪的文化原因

犯罪的文化原因



犯罪的文化原因不同于犯罪的社会原因。作为犯罪 学意义上的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且仅指操作或工 具层面的制度的运作及其缺陷。诸如“社会风气”、 “社区环境”等社会生态因素,和作为社会制度的 婚姻、家庭、就业、教育等社会单元,在犯罪学意 义上只是社会现象而非文化现象。 犯罪的社会原因范畴指涉的诸因素多涉及社会的病 态或缺陷,而犯罪的文化原因更多地是从揭示具有 文化悖论或文化负面性质的因素着手,状述其与一 般或特定犯罪现象的因果关系。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就有许多犯罪
学家运用各种文化理论或现代化理论来 解释其他文化类型的犯罪现象。 例如美国的特拉维斯· 赫希尔(Travis Hirschl)和迈克尔· 戈特弗里逊于1987年 发表《跨民族犯罪学的一般犯罪理论》; 谢利1981年出版的《犯罪与现代化》; 马歇尔· 克林纳达(Mashall Clinard) 1978年出版,对于六种文化类型下的犯 罪概念研究的《无罪之城》(Cities with little Crime)等都属于此种类型。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的文化原因的概念
所谓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 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 诸因素及其过程。 例如文化传统、文化传播及其所造成的文化 冲突、犯罪亚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移 民、现代化等等因素,就常常是一定情景下 引致主体实施犯罪的原因。





文化从广义上说,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 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从侠义上说,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 应的制度与组织机构。 文化,既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反应,又对一定 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说,犯罪亦是一种文化现象,是特定 社会各种消极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研究犯罪行为 的发生机制,必须对犯罪与文化的关系进行深入的 探讨。

刑法分论第 十 一 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第 十 一 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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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传达军令义务或具有 发布军令职权的军人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 军令应该传递而拒绝传递 ,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或 篡改的军令而有意传达和发布 。 ( 三 ) 司 法实务 1. 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 2. 区分假传军令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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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拒传 、 假传军令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拒传 、 假传军令罪 , 是指故意拒绝传递或者 传达 、 发布伪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命令 , 对作战 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义务 、 有条件传 递军令而拒绝传递 , 或者传达 、 发布伪造的或者 篡改的军事命令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第十一 章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律规定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420条的规定,军人违反 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 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军人。 4.本罪主观方面多数是出 于故意,只有少 数犯罪是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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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 应该执行命令而故意加以违背或拒不执行 , 至于 出于何种动机 , 在所不论 。 ( 三 ) 司 法实务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 2. 战时违抗命令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的 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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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隐瞒 、 谎报军情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隐瞒 、 谎报军情罪 , 是指故意隐瞒应当 向 上级报告的 军情 , 或者将编造 、 篡改的军情向 上级报告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盖事实真相 , 隐瞒应当 向 上级报告的 军情 , 或者违背客观事 实 , 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 , 从而对 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刑法学第十一章

刑法学第十一章

目犯录罪论之罪数形态
三、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那些本来是数罪,但作为一罪处 断的犯罪形态。从本来是数罪这一点看,它与实质 的一罪泾渭分明;从处断上作为一罪这一点说,它 又同法定的一罪划清了界限。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犯罪论之罪数形态
(一)连续犯
1.概念
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 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
即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开一枪,打死一人, 打伤一人。
2.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 个罪名,即一个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构成。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犯罪论之罪数形态
3.概念区别——如何区别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
法条竞合犯中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及 要素之间存在必然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直接根据 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认识到。
(2)结合犯是数个故意犯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是 故意罪,加重结果却是出于过失。一般认为,结合犯可以有未遂 等形态,而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其成立的要件,不存在未遂 情况,未发生加重结果,只构成基本罪。另外,结合犯的数罪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 须有因果关系。
已往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 遍遵行的是从一重处断原则。但新刑法又在分则 的若干条款中,对某些牵连犯的处罚作了特别规 定。有的采用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有的采用 数罪并罚原则,.对于这些处断方式已由刑法分则 对作了必然选择的牵连犯情况,当然应当严格适 用法条的有关规定,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下,则暂时还应以“从一重处断”为基本原则, 这样才能减少适用上的纷争。

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正当化事由之一_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正当化事由之一_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3、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
4、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对自己进行的防卫挑 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拨不可防卫;但对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引起对方侵害,或者预 想只会引起对方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可 实行正当防卫。
(二)起因条件特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严重暴力 严重暴力犯罪 严重暴力 (1)暴力:排除非暴力的严重犯罪 (2)严重:排除一般的暴力犯罪 2、限于危及人身 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排除财产犯罪。 危及人身 3、例举 例举未穷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例举 (1)不限于上述列举罪名 (2)所列举的罪名并非全部能够适用特殊防卫 (3)“行凶”:侵害人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 不甚明了,但极有可能造成被害者重伤或死亡的后果。 (三)限度条件特殊:可以致人伤亡 致人伤亡 (四)案例:叶某故意杀人案 现实中的正当防卫案件:1、2、3 讨论: 讨论:邓玉娇案
案例: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时间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开始时间
(1)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 害时为开始(着手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 迫,待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已 开始(直接面临说)。 (2)结束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 胁法益。但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如罪犯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夺回财物。 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也被作为特例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 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1章 共同犯罪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1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六)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无罪过行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实施某种故意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5.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与其窝藏等行为指向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但只有一方存在共同 犯罪故意,另一方则无此犯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但承认片面共犯这种共同犯罪类型,不能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在刑法当中直接对片面共犯作出专门规定。
(1)新旧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有所不同 (2)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3)胁从犯可能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第十一章
刑法学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对教唆犯应按如下原则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二、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3.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犯罪心理学11[1]PPT课件

犯罪心理学11[1]PPT课件
心理痕迹与现场痕迹来自同一犯罪现场,两 者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 (一)心理痕迹与现场痕迹的区别 1.两种痕迹从属的范畴不同 2.对两种痕迹的认识所采取的手段不同 3.两种痕迹的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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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心理痕迹与现场痕迹的关系
(二)心理痕迹与现场痕迹的联系 1.心理痕迹离不开现场痕迹
现场痕迹是心理痕迹的载体,没有它,心理痕迹就 无从表现,心理痕迹不能脱离现场痕迹而单独存在。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 凝结在犯罪现场痕迹之中。我们只有通过现场痕迹 的特点才能分析其心理活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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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因素
(一)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决定着犯罪嫌疑人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
犯罪性质不同,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的评价不 同、产生的心理影响和心理状态不同。 (二)犯罪过程 犯罪过程一般分为预谋型犯罪和机会型犯罪。犯罪 过程进行顺利与否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预 谋型作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较强。而机会型作案犯 罪嫌疑人对作案过程评价较低,心理波动较大。
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犯罪现场中的物证
而言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
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
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痕迹之中的某些稳定
的、典型的心理特点。对这些特点的分析
就叫心理痕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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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理痕迹分析概述 (二)心理痕迹的特点 1.抽象性 2.间接性 3.客观性 4.科学性 二、心理痕迹与现场痕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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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访问的特殊性
(一)调查访问带有强制性 调查访问中的交往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交往,
往往只表现出单方面的交往愿望。交往双 方所获得“利益”的不平等使得调查访问 中一方缺乏交往的愿望和积极性,往往表 现为单向的交往。 调查访问中交往地位的不平等影响了调查 对象参与交往的积极性。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犯罪学》课程教学大纲6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犯罪学》课程教学大纲6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犯罪学》课程教学大纲法学专业(专科)一、大纲说明1.课程基本信息2.课程教学目标犯罪学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

通过本门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形成的原因及其变化规律,以及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各种确实有效的措施。

为其在以后的工作中正确的指导刑法的执行,有效的实行社会防范,准确的惩治犯罪,成功的改造犯罪提供帮助,从而为能更好的保卫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经济权益,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公益,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生产,发展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

3.与相关课程的衔接与本课程有关的法学类课程主要有两门:法理学和刑法学。

在法学专科的课程中,本课程是一门选修课,本课程既不同于法理学,不是一门法学基础课;也不同于刑法学,不是一门纯粹的专业课;它是属于刑事社会学的范畴,与临近学科之间有着相互交叉、甚至相互渗透的关系,其目的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基本的法律常识。

4.教学方法建议首先,要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注意联系本专业实际和社会现实,有针对性地突出教材的重点,使学生能够把学到的理论和知识真正用来指导自己的学习实践。

其次,在教学中还必须加强课内外的练习,练习时间要确有保证,练习方式要多样化,使学生能够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实际运用。

最后,在教学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把讲授、练习、探索研讨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二、大纲正文大纲正文是大纲的主体部分,要分章节写明教学内容与要求等,具体包括:1.各章标题、总学时;2.按章、节具体列明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内容;3.某一章若有实验、实习或课内实践课等教学环节的,还应列出课程实践教学安排,如实践教学项目、实践教学时数等。

第一编序言(15 学时)第一章犯罪学的概念和特点(8学时)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熟练地掌握犯罪学的概念、研究对象、特点和任务。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犯罪学的概念、特点和任务难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教学内容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2 学时)一、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并据以确立对策,防卫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刑事社会科学。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文化因素及预防对策2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文化因素及预防对策2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文化因素及预防对策青少年犯罪在当今社会表现极为突出,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很大威胁。

在广大的西部地区,由于辍学率比较高,青少年受教育的程度偏低使形势更加严峻,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的产生是多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其自身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

文化因素作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内在动因,对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及其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以结伙作案、共同实施犯罪为主要的形式,青少年由于其年龄上的特殊性,他们的生理、心理都处于不完全成熟的阶段,独立实施犯罪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尚不具备,通过结成团伙,既克服了心理上的畏惧,也弥补了身体素质方面的不足。

(二)犯罪对象以财产型为主。

在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侵财型案件占的比重很大,其中以抢劫、盗窃等常见侵财型犯罪为主。

实施犯罪的青少年往往是没有经济基础又没有工作,无法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解决自己生活问题社会闲散人员。

他们实施犯罪多是生活所迫或是盲目攀比,禁不住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犯罪的主体多是讨厌学校生活而辍学的初中生。

初中阶段是他们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他们精力充沛,爱好广泛,求知欲强,同时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思维和行为往往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易受外界负面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如果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就有可能沾染不良行为,在没有及时矫治的情况下,这些不良行为会越来越严重,致使他们颓废堕落,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而在初中学校里接触的人比小学要多,接触的思想也多元,一旦染上不良习惯就会导致好学生学习成绩下降差学生越来越差,进而,因讨厌学校的生活而辍学。

辍学后,既没有工作又无人玩耍,有不良嗜好的辍学生就会纠集在一起,为了满足某种欲望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其自身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是来自外部环境影响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犯罪学第七讲----犯罪的文化原因

犯罪学第七讲----犯罪的文化原因

所有的犯罪现象都 可归结为文化现象
第七讲
犯罪的文化原因
四、犯罪亚文化
(二)犯罪亚文化的特征与功能
1、叛逆性与反社会功能 2、联结性和同化功能 3、畸形性与自卫功能
犯罪学
所有的犯罪现象都 可归结为文化现象
第七讲
犯罪的文化原因
四、犯罪亚文化
(三)犯罪亚文化的主要现象
1、反社会意识 2、犯罪亚群体及规则、禁忌和仪式 3、犯罪的非语言符号 实则是语言符号,只不过是“黑语言” 4、犯罪技术 5、犯罪特征 6、文身(镂青、札青)
第七讲结束
犯罪学
所有的犯罪现象都 可归结为文化现象
第七讲
犯罪的文化原因
犯罪学
所有的
犯罪学
所有的犯罪现象都 可归结为文化现象
第七讲
犯罪的文化原因
犯罪学
所有的犯罪现象都 可归结为文化现象
第七讲
犯罪的文化原因
犯罪学
所有的犯罪现象都 可归结为文化现象
犯罪学
所有的犯罪现象都 可归结为文化现象
第七讲
犯罪的文化原因
四、犯罪亚文化
犯罪学
所有的犯罪现象都 可归结为文化现象
第七讲
犯罪的文化原因
四、犯罪亚文化
(一)犯罪亚文化的概念
犯罪亚文化: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 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 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
犯罪学
二、犯罪的文化原因的特征
1、人文性 2、民族性 3、区域性 4、悖逆性 5、自我创造——自我否定
犯罪学
所有的犯罪现象都 可归结为文化现象
第七讲
犯罪的文化原因
三、文化冲突与犯罪
文化变迁 导致文化冲突 导致社会解构 导致社会震动 国民性格 不同国家民族不同国民性格 同一国家不同区域的国民性格

犯罪的文化原因

犯罪的文化原因


还有包括法文化的差异,比如说中国的拾金 不昧,捡到自行车怎么处理,日本随便捡自 行车是要被抓的,中国人捡到不交公的话, 只是道德的问题,而在日本是犯罪。

中国人自身的问题。中国在社会转型,在改革开放 以后,出现了三种文化板块的剧烈碰撞,一个是儒 家的道德文化,一个是毛泽东的道德文化,还有一 个是西方的道德文化,中国人现在应该尊崇哪种道 德文化?现在还处在混沌的状态,这种东西会减弱 社会犯罪的抑制能力。另外,中国的社会从原来以 道德为主的伦理社会想转型到法制社会,过去中国 抑制犯罪主要是通过伦理,但是现在我们通过法律 来抑制,这个转型是巨大的,中国的问题是这样的, 在法制社会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道德却出现了急剧 的崩溃,这种崩溃就像我刚才谈到的到底是儒家伦 理还是毛泽东伦理还是道德伦理,出现了非常大的 混沌状态。

(二)负面影响 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落后的封建意识、旧 的习惯势力等负面因素,对现代社会犯罪的 发生也起了直接的促进作用。 如忽视法治、强调人治,强调特权,并由此 而发展为以言代法、法制观念淡薄; 封建宗法势力、宗法系统凌驾于国家法律之 上;封建迷信,小生产者的落后意识等,都 是引发违法、犯罪的重要文化因素。
著名犯罪学家赛林在其著作《文化冲突
与犯罪》一书中,指出文化冲突与犯罪 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他认为,社会上存 在着两种文化冲突: (1)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时期 的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 (2)同一时期内由于两种文化冲突对 立而产生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文化准则的冲突必然导致行为规范的冲突”, “犯罪就是行为规范之间的冲突”。进而指出,当 某个文化集团的成员迁移到另一个不同文化的区域 时,或是当某个文化集团的法律规范扩张到另一个 文化集团的区域时,这些不同文化区域的各种规范 之间的矛盾,就可能在相邻的文化领域的结合处引 起激烈的冲突。赛林举例: 赛林的理论对于我们了解我国现阶段的文化冲突与 犯罪的关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论文化冲突与犯罪

论文化冲突与犯罪

论文化冲突与犯罪关键词:文化转型/文化冲突/犯罪/文化融合内容提要:文化冲突必然导致犯罪,在于它能导致行为规范上的冲突,促进犯罪心理形成,弱化犯罪控制。

我国转型时期社会犯罪数量激增,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带来的文化冲突十分激烈。

其中包括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冲突,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突,大众文化和精英文化的冲突,等等。

面对激烈的文化冲突,必须提高文化融合能力,才能强化犯罪控制,并能减少犯罪。

文化冲突是犯罪发生的最深刻的根源,在文化与犯罪的关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所以,研究犯罪问题,应该特别关注研究文化冲突与犯罪的关系。

本文试就此略述管见。

一、文化冲突导致犯罪的机制在犯罪学史上,对文化冲突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的是美国犯罪学家塞尔斯坦•塞林。

他在《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文化冲突理论。

塞林的这一理论认为,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K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①。

借鉴塞林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文化冲突导致犯罪的机制表现为:1. 文化冲突能导致行为规范上的冲突。

文明时代的人是高度社会化的人,文化是人赖以社会化的前提条件,人们创造了文化也受制于文化,其行为受到各种文化形式的限制。

文化承载着丰富的信息,源源不断地向外输送,影响和制约着人的行为取向。

一种需求的满足往往耍以抑制和牺牲另一种甚至数种需求为代价,当有人不愿付出此种代价时,就会冲破某种文化的限制,实施破坏该文化形式并且达到该文化形式下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程度的行为②。

行为主体实施上述行为,反映了其对待文化上的选择态度。

而不同的选择导致规范意义上的文化冲突往往会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方式。

其中,与主流文化相对立的行为方式,一方面受到冲突一方的认可,另一方面又受到主流文化的制约,制约的强度越大,反制约的作用力也就越大,在这种制约与反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就会产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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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文化冲突的启示
沿着文化与人的行为这一条主线,考察一 下西方文化冲突对人的行为—特别是对犯罪的 影响。
英国著名哲学家伯特兰· 罗素指出,西方 文化有三个来源: (1)希腊文化; (2)犹太基督教和其伦理; (3)现代产业革命—现代科学进步的结 果。
二、西方文化冲突的启示
希腊文化最为推崇的至德为‚理智、正义、节制、勇敢‛ 四德,就是希腊文化为人的行为提供的文化范型。其中最高、 最重要的即是‚理智‛。 苏格拉底认为‚正确的思想必然导致善的行为,错误 的思想必然导致恶的后果。‛
——人的社会行为,不过是一种文化的符号 ——人类的规范文化将人的社会关系固定化 ——文化对犯罪的影响
——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念
第二节
中国传统文化对犯罪的影响
一、社会文化的二元性 作为两大异域文化体系之一的中国传统文化,孕育于这 样一种自然地理环境:中华民族主要的生活空间是辽阔的长 江、黄河流域平原。在其四周,东方面临茫茫沧海,西北背 负绵绵沙漠,西南横亘世界屋脊青藏高原。在这样一个与外 界几乎隔绝的‚以农立国‛的社会中,二千多年来形成了独 特而完备的文化体系——以血缘宗法为基础,以‚天人合一‛ 观念为核心,以泛化的伦理精神为特征的伦理型文化。 特别是儒家文化,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成为中 国封建社会稳定的社会主文化
第十一章 犯罪的文化原因
第一节
一、何谓“文化”
犯罪文化因素概述
1871年,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给文化下了一 个权威的、为后人引用率最高的定义: 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 风俗及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习惯等在内的复合 体‛。
一、何谓“文化”
我国学者认为,‚文化是与人类纯粹的动物遗传 性相对应而由后天获得的一切‛。包括人类在改造自 然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 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凝聚起来的生活方式之 总体‛。包括思考方式与行为方式。‚横向看,文化 是一个民族共有的一致的生活方式总体;从纵向看, 文化是凝聚在一代代人身上和历史财富中的生活方式。
三、中国当代文化冲突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人类的生产方式是整个 社会结构的最‚隐蔽的基础‛和变化的根本动因。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 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文化冲突的核心是价值观的冲突。小农文化指 在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
三、犯罪控制:中国传统文化范型的负效应
其五,中国传统文化 中亚文化之二—流氓文化。 流氓文化,系指中国封建 社会中,农村中失去田地, 城镇中没有生产资料和正 当生活来源的、不事生产、 专事破坏、没有理性的亚 文化群体所奉行的一种生 活方式和、文化冲突: 犯罪的文化原因
盂子性善论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 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 (《孟子· 公孙丑上》)
二、犯罪控制:中国传统文化范型的正效应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 大丈夫‛,‚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老吾老以及 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欲立而立人,己欲 达而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军可夺帅, 匹关不可夺其志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 星共之。‛‚道之以政,剂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 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 ‚夫仁者,己欲 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 雍也》)
二、犯罪控制:中国传统文化范型的正效应
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 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 (《荀子· 王制》)
盂子性善论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 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 (《孟子· 公孙丑上》)
‚非我族内,其心必异‛。(《左传· 成公四年》) ‚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同性则同德,同德则同 心。‛(《国语· 晋语》这就以血缘关系或熟人划界
三、犯罪控制:中国传统文化范型的负效应
其二,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显著差别,认为 ‚人皆可以为尧舜‛,以成‚圣人‛最终道德目标。
中国传统文化伦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就凸现出来:‚儒 家伦理道德缺乏对广大而又深厚的中间层次,即道德上凡 人、普通人的道德目标、道德要求之文化设计。儒家伦理 道德强烈关注的,是最高层次道德目标的确立与实现,忽 略的是最低层或曰基本道德目标之建立与达成……这必然 导致社会理想文化的某种悬空状态。‛ 其三,以血缘姻亲纽带构建的家庭是中国封建宗法 制社会的基础。
三、犯罪控制:中国传统文化范型的负效应
其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亚文化 之一—帮会文化。水浒传中有‚忠义 堂‛、‚聚义厅‛,三国演义中有 ‚桃园结义‛,直至近代洪门有结义 烧香词,曰:‚头把香,效法羊角哀、 左伯桃结成生死知交;二把香,效法 桃园三结义,不愿同年同月生,但愿 同年同月死;三把香,效法梁山一百 零八将;半把香,单雄信不投唐,秦 琼位血哭留半把香。‛
二、犯罪控制:中国传统文化范型的正效应
孔子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 道‛。即使董仲舒也说过,‚利以养 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 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 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 于义。‛(见《春秋繁露》)
整体本位与重义轻利的价值 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处理整体 与个人、道义与功利的关系所提 供的一种文化范型。
三、犯罪控制:中国传统文化范型的负效应
其一,中国封建社会的农业自然经济,使家庭—家族 成为社会结构的基石。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一语中的:‚在这种社 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 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来。‛ 这就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的行为选择遵循的差序原则
‚人应该为自己的信仰和原则而生活,为理想与信念献 出生命。‛正义,是一种从理性引申出的社会良知。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公正是指‚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政治公正‛。
二、西方文化冲突的启示 节制是一种从理性引申出的社会要求。
基督文化制订道德戒律‚‘摩西十诫’挽救邪恶、刁滑、败 坏‛的人性。这就是: (1) 除上帝那和华外,不许拜别的神 (2) 不许制造和跪拜任何偶像 (3) 不许妄称那和华名 (4) 须守安息日为圣日 (5) 孝敬父母 (6) 不许杀人 (7) 不许奸淫 (8) 不许偷盗 (9) 不许作假证 (10)不许贪恋他人的妻子、财物
‚凝聚在一代代人身上的生活方式之总和,就成 为民族性格;凝聚在历史财富中的生活方式总和构成 文化遗产‛。
二、独特的犯罪研究视角——犯罪的文化解析 我国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先行者严景耀教授认为, ‚犯罪与文化的关系深刻而密切,其密切程度是大多 数初学犯罪学者所估计不到的。‛ 犯罪学对文化的研究,主要是考察人类创造的精 神文化,包括意识形态、生活方式,民族的思维、 情感方式等是如何作用于人类的行为,影响人的行 为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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