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一、法的运行概述(一)概念1、含义法的运行是指法按照一定的意图和特有方式的运动状态,即从创制到实施,再到实现的运动过程。
2、特征1)法的运行的目的性2)法的运行的阶段性3)法的运行的规律性3、法的运行机制1)法的运行法律机制(1)法律规范的形成和生效是基础(2)法律关系是中介(3)权利义务是实现法的运行的目的所在2)法的运行社会机制(1)经济因素(2)政治因素(3)文化因素(4)道德因素(二)法的实效1、法的实效是指法为了实现其目的而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表现为:法被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2、法的失效是指法律失去原有的保护力和约束力,表明法对人们行为无效性。
(三)法的实现1、概念是指法所包含的意志和利益,经过法的有效运行转化为社会实现。
2、特征1)法的实现是法的目的的实现2)法的实现是权利义务的实现3)法的实现是社会主体的自觉活动4)法的实现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3、法的实现条件1)法的有效性2)法的可操作性3)法的可行性(1)一定的物质条件是法实现的基础(2)法的实现还离不开其他的社会规范的共同作用3、法的实现方式1)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2)法的非强制实现和发的强制实现二、立法(一)概述又称法律制定,就是指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1、特征1)立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2)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3)立法既包括创造性地制定法律,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4)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一种以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二)立法体制在一个国家,哪些主体享有立法权或可以参与立法,各国立法主体有哪些立法权限1、一元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例如:中国、意大利、荷兰等2、二元或多元立法体例以国内有两个或多个机关拥有各自的立法权限,其宪法一般对联邦的专有立法权限和联邦成岩共有的立法权限都有明确规定。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徒法不能以自行。
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
法的概念法的定义
一、法的词义
(二)西文法的词义 西方学者认为“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
德公理,而“法律”则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 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自 然法”和“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第一,,是个多 义词,有平、直、正等诸多含义。第二,法律,是指体现国 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 “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在有的情 况下,应注意有所区别,不宜简单混淆。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一)行为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首先表现出来的是,它是确定人们行为的一种准
则。通过法的规定,人们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应该 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此时,我们不 难发现法律指向的都是人的行为。法律通过对社会 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利益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 配,从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力来维持自己的评价标准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循。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 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
(三)法的普遍性 一国的法律在其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普遍
有效。 法的这种普遍性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具体到
某个法律,其普遍性的程并不全然相同,因 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 是不一样。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规范性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 而为人们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
法具有规范性意味着:(1)法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即法是一种抽象的、 概括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的人或事,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 复适用。这使法律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开了。只要符合法律设定的 条件的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都得到法律同样的对待。因此,法律对人 的行为就不是个别指引,而是规范性的指引。(2)法具有连续性,即法 在其生效期间一直有效,不会时断时续。(3)法具有稳定性,即法不是 朝令夕改的,因为人的行为模式、行为习惯有一定的惯性,如果法律经 常不停地修改,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就无法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4) 法具有效率性,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律师法全文
律师法全文What is a classic? It takes about 100 years to become a classic.(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2次修订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法律常识大全
法律常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定义
⼀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西⽅方关于法的定义,⼀一般都是⾮非⻢马克思主义的。
其定义有:(⼀一)意志说:将法律的创制归结为神或公众,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神意说。
古代的法律基本上都有这种倾向,如《汉穆拉⽐比法典》与中国古代的解廌都向⼈人们表达了神的意志的理论等,法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就是公意说,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二)规则说:认为法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
这种理论主要由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所提出的。
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是国家创制的规则。
如哈特说,法律是主要规则和将要规则的结合。
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
奇普曼说,法律是法院为了确定合法权利和义务⽽而定下的规则。
规则说注重法律的实在性、规定性。
(三)⼯工具说:法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如庞德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四)法官造法说: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所持的观点,他们的法官通过判例来创制法律。
这些观点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法与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的物质社会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一是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属性,⼆二反映了法与物质⽣生活的因果关系,三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本质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法的本质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与反映法律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志的结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它物种的意志的结果。
不论反映、体现的意志(主体)是⼀一个⼈人的或⼀一个集团的、阶层的、阶级的,还是全体⼈人民的,也不论其内容如何,形式如何,法律总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与⼈人类意志息息相关。
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自治法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管,规划,建筑经济法—统计,土地管理,标准化,税收征收管理,预算,审计,节约能源,采购,反垄断社会法—残疾人保障,矿山安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合同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法的形式——7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公约。
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有4层含义:1制定机关的性质级别,2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
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
分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普遍性)和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具体)。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省人大及常委会,2自治州、县、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的条例均报省级批。
部门规章—各部委。
------地方规章-省政府高于较大市政府。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建设法主体。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财产关系。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法人分企业法人(应工商登记)和非企业法人(行政、事业、社团)。
有独立经费机关成立日就有资格。
事业、团体需办理登记应核准后具有;不需要的,成立日就有。
建设单位指挥部无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作用:基本主体;确立了国有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
代理特征:1权限范围内,2以被代理人名义,3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法律后果属于被代理人。
若仅仅传达当事人的意思,则不叫代理。
代理人请客,也不叫代理。
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负连带。
代理各方均有权取消委托,不需对方同意。
转托代理应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紧急情况下,除外。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称复代理。
其他人为复代理人。
表见代理的特殊要件:1存在使相对人相信的理由,2须本人有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法的分类
三、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历史分类可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根据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形式如德国、法国等,我国也采用成文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条文形式的法律。
如英国、美国,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在特定意义上将判例法称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
3、根据法的内容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
程序法亦称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对称。
它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4、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5、根据法的适用主体可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公认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在国际关系中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主体也是国家,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产生,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法是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实施于本国主权所及领域和范围的法律。
6、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般人、—般事项有效,或在全国范围内、在任何时间都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指仅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时间有效的法律。
四、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是指法获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何种方式或程序创造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当今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列、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民事法律法规大全(最全个人整理版)
目录上篇民事实体法 (2)一、总则 (2)二、物权法 (2)1. 综合 (2)2. 物权登记 (2)3. 所有权 (2)4. 用益物权 (2)5. 担保物权 (3)三、合同法(债权法) (3)1. 常见合同法律关系 (3)2. 债的保证担保 (4)四、人格权法 (5)五、婚姻法 (5)六、收养法 (5)七、继承法 (5)八、侵权责任法 (6)1. 综合 (6)2. 产品侵权 (6)3. 道路交通事故 (6)4. 铁路、航空、水上事故 (6)5. 医疗事故 (7)6. 工伤事故 (7)7. 其他伤害 (7)九、劳动人事法 (7)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7)1.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8)2. 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8)下篇民事程序法 (8)十一、民事诉讼法 (9)1. 综合 (9)2. 诉讼证据 (9)3. 诉讼费用 (9)4. 立案与审判 (9)5. 执行 (9)十二、仲裁法 (10)1. 民商事仲裁 (10)2. 劳动争议仲裁 (10)上篇民事实体法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08.2.4)二、物权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2.物权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12.30)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5.27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2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4.6修订)3.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12.21)(2)土地所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3.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1.3)(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4.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8.27修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2)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9.2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6.1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5.担保物权(1)抵押权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2.20)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8.15修正)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1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94.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10.17)(2)质权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1999.7.9)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4.11.4)个人长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7.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7.3)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9.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9.1)三、合同法(债权法)1.常见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3.3.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2009.2.28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贷款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3.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9.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1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8.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12.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4.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修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修正)2.债的保证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4.14)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5.11)四、人格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五、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婚姻登记条例(2003.8.8)六、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修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10.27)七、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7.25)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八、侵权责任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3.29)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4.20)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7.25)2.产品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4.2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录)(2009.2.28)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3.12)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2000.3.10)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4.1)3.道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07.12.2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2004.4.30)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3.1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4.铁路、航空、水上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2009.8.27修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节录)(2007.7.11)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0.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2009.8.27修正)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1992.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察处理条例(节录)(1990.3.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12.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规定(试行)(1991.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碰触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8.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5.19)5.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1.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6.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1)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修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2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2.31修订)7.其他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1989.12.26)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6.3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九、劳动人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8.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4.30)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2010.10.28)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7.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法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6.18)2.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裁判认可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12.12)(2)文书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3.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8.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4.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3.9)下篇民事程序法十一、民事诉讼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4.5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05.9.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形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9.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2.诉讼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审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11.1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8.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11.16)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3.27)3.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4.20)4.立案与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4.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7.31)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8)5.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9.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7.1)十二、仲裁法1.民商事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3.26)2.劳动争议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6.2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12.29)。
法律法制法律一词的由来
《唐律》,又称《唐律疏议》,颁布于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它是反映唐代法制的一部代表著作,也是我国现存古代最早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
《唐律》实际上包括了两大部分,一是《永徽律》,一是对《永徽律》进行的解释,即《疏议》。由于这些对《唐律》的解释是以法定的形式由皇帝“诏颁天下”,《疏议》和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把《唐律》及其《疏议》视为反映唐代法制的一部完整的典章。
古代的杖刑
杖刑,是古代比较常用的一种刑罚,即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杖刑的起源甚早,在《尚书·舜典》中就有“鞭作官刑”的说法,就是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后来,汉、魏、晋时都设有鞭杖的刑罚。杖刑正式被列入刑书,是在南北朝梁武帝时。当时规定杖用生荆制作。北魏开始,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
明清时,各州县的捕快根据州县辖境大小、治安状况、历史沿革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相差很大。一般来说,州县正、副捕快大致在一百人以上。
捕快所承担的破案任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称为“比限”。一般以五天为一“比”,如果五天后仍未破案,负责这个案件的捕快就要挨打,一般是打十板。还往往专打身体的一侧,留下另一侧下次再打。遇上重大的人命案件时,往往以三天为一“比”,三天后未破案,捕快就要挨打。因此,捕快常被打得一瘸一拐地去奔走破案。
其二,拦驾喊冤。
拦驾喊冤者一般手持状纸,跪在皇帝、大臣或官员车驾、轿子所经过的路上,拦驾诉冤,希望能够除恶扶善,平反昭雪。但是,由于官吏贪赃枉法者居多,因此,多数官吏不问冤情虚实,一律先按“冲突仪仗罪”责打数十大板,对于不实者更是加重处罚。
两点法、终点法、速率法
什么叫两点法、终点法、速率法?两点法:测定酶反应开始后某一时间内(t1到t2)产物或底物浓度的总变化量以求取酶反应初速度的方法。
终点法:通过测定酶反应开始到反应达到平衡时产物或底物浓度总变化量,以求出酶活力的方法,亦称平衡法。
速率法:是指连续测定(每15秒~1分钟监测一次)酶反应过程中某一反应产物或底物的浓度随时间的变化来求出酶反应的初速度的方法,即连续监测法。
一、常用生化检测项目分析方法举例1.终点法检测常用的有总胆红素(氧化法或重氮法)、结合胆红素(氧化法或重氮法)、血清总蛋白(双缩脲法)、血清白蛋白(溴甲酚氯法)、总胆汁酸(酶法)、葡萄糖(葡萄糖氧化酶法)、尿酸(尿酸酶法)、总胆固醇(胆固醇氧化酶法)、甘油三酯(磷酸甘油氧化酶酶法)、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直接测定法)、钙(偶氮砷Ⅲ法)、磷(紫外法)、镁(二甲苯胺蓝法)等。
以上项目中,除钙、磷和镁基本上还使用单试剂方式分析因而采用一点终点法外,其它测定项目都可使用双试剂故能选用两点终点法,包括总蛋白、白蛋白测定均已有双试剂可用。
2.固定时间法苦味酸法测定肌酐采用此法。
(两点法)3.连续监测法对于酶活性测定一般应选用连续监测法,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γ谷氨氨酰基转移酶、淀粉酶和肌酸激酶等。
一些代谢物酶法测定的项目如己糖激酶法测定葡萄糖、脲酶偶联法测定尿素等,也可用连续监测法。
4.透射比浊法透射比浊法可用于测定产生浊度反应的项目,多数属免疫比浊法,载脂蛋白、免疫球蛋白、补体、抗"O"、类风湿因子,以及血清中的其他蛋白质如前白蛋白、结合珠蛋白、转铁蛋白等均可用此法。
二、分析参数设置分析仪的一些通用操作步骤如取样、冲洗、吸光度检测、数据处理等,其程序均已经固化在存储器里,用户不能修改。
中国现行法律大全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二)民法商法(30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三)行政法(76件)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4。
法的起源
二、马克思的法起源观
法的起源主要是指: 法的起源主要是指: (1)原始社会中人类的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 ) 有什么特征; 有什么特征; (2)在什么条件下产生法; )在什么条件下产生法; (3)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什么区别 )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 则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 在氏族之上还有胞族、部落、 氏族组织。在氏族之上还有胞族、部落、部 落联盟等。 落联盟等。 它与图腾、 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是 习惯 , 它与图腾 、 道 宗教规则融合在一起。 德、宗教规则融合在一起。
禁忌说。 (三)禁忌说。
1、谢苗诺夫说 : “ 禁忌是比一般原始社会的禁规更为古 、 谢苗诺夫说: 老的社会规范的变种,是最古老的社会规范。 老的社会规范的变种,是最古老的社会规范。”, 2、近年来 , 许多中外学者也开始认同这一观点 , 如 “ 禁 、 近年来,许多中外学者也开始认同这一观点, 禁忌是法律的前身” 忌是法律诞生前的公共规范” 忌是法律诞生前的公共规范”,或“禁忌是法律的前身” 3、 苏联法学家雅维茨在其 《 法的一般理论 、 苏联法学家雅维茨在其《 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 哲学和社 会问题》一书中提出: 在遥远的过去, 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 整人们的相互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 整人们的相互关系, 在当时,禁忌的作用和效力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 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和效力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它 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体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 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体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 雅维茨认为, 雅维茨认为 , 原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是按着禁止性规范 (禁忌 禁忌)——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这三个阶段发展起 禁忌 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这三个阶段发展起 来的。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发展的起点。 来的。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发展的起点。
法理复习笔记2-法的构成(法的价值、原则、规则)
第二讲 法的构成最高位阶:法的价值: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 所有法律原则规范都受其支配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每个法律都由法律规则构成,法的概念又构成了法律规则如:法的价值:公平——体现在诉讼法领域,即法律原则:回避原则——具体到法律规则,即审判员在下列。
情况下要回避——在法律规则中又包括了法律概念:诉讼员……一、法的概念(一)“概念”的含义Conception :以符号或语言指称某一类事物(二)分类1、描述性概念: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实然”(本来就有的)2、规范性概念:这种现象不一定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但要求人们遵从。
具有约束和规范性质的概念,蕴含了价值要求或价值判断,反映一种“应然”的现象。
(人们规定的) *举例:区分下列概念的性质:同学、学生会、小鲜肉、责任、软妹、自然人、腹黑、代表、城会玩(加粗的是描述性概念)(三)法律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以规范性概念为主、具有确定性*举例:哪些属于法律概念?社会主义法(是法律概念,但含义比较模糊,对于‘社会主义’比较模糊)、社会调整(教材上当做法律概念,但孟涛老师认为不是法律概念)、自由(是一个日常概念,有也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系、不动产、集体(当成为法律概念时往往具有明确含义,是特指某些机构)、公民、善意(法律概念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占有(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实际的占有状态)、五听(中国古代法律概念)、法人、民主集中制、恶逆(中国古代法律概念)、禁治产人、管制、正当防卫、抽象行政行为、故意(四)法律概念的来源1、日常用语2、学说理论(法人、意思表示、想象竞合犯)世界三大法律概念发源地——罗马法、英国法、德国法(五)具体的法律概念一、法律主体(人+机构)概念注意: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举例:近亲属1、刑事诉讼法——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法、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结构
又称法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意义上的来源, 即法的效力来源。它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 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 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古代:律、令、典、敕、格、式、科、比、 例等; 现一般认为法的渊源有:制定法;判例法; 习惯法;法理;国际条约和协定。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三、法的微观结构(从一部具体的法律考察
法的内在结构)
(一)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人们认识法律事物、法律行为、法律 状态等法律现象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术语。是法律思维和 表达的基本要素,是法律体系的细胞。 法律概念依其所涉及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4、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指法何时开始生效、
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事件和行 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三种情形(p17)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有四种情形: (3)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 之前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有四个原则 (p17),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三节 法的结构
一、法的结构的含义 二、法的宏观结构 三、法的微观结构
一、法的结构的含义
法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有自己的体系和结构。从 逻辑上来说,法的结构含义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是法的宏观结构,即一个国家众多的法律是 按照什么样的结构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层 级上讲,法的宏观结构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和具体法律三个层级; 二是法的微观结构,即每一部具体法律是由哪
定任何确定的和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 和义务,更没有规定具体和确定的法律后果。
3、分类:根据产生的基础分(1)政策性原则:
书法大字典法字
书法大字典法字的拼音是[fǎ],部首是氵。
释义如下:
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合法。
犯法。
变法。
军法。
婚姻法。
绳之以法。
依法治国。
方法;方式:办法。
用法。
土法。
加法。
这件事没法儿办。
标准;模范;可以仿效的:法帖。
法书。
取法乎上。
仿效;效法:师法。
法其遗志。
佛教的道理:佛法。
现身说法。
法术:作法。
斗(dòu)法。
姓。
指法国:法语。
法文。
法拉的简称。
一个电容器,充以1库电量时,电势升高1伏,电容就是1法。
论文:什么是法
什么是法"法"字在当今汉语中多用来表示"法律"、"刑法"等意思,后来由"法律"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
但"法"字在古代本来是个会意字,从现在的字形上已经完全看不出来了,前人将"法"字写作"灋",虽然非常复杂,但它的会意与意思却能看得非常清楚。
什么是法?法是人类才有的现象,它涉及的是人類生活中各種思想行为、活动、组织、社会关系等等。
"法"古写作“灋”,由水、廌、去三部分构成,有着很深的喻义。
水,一说指平坦之如水,喻示法犹如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另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任由凛去,彰显神明的公平。
廌,是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 它似牛非牛,似鹿非鹿,并有着像山羊那样的独角,据说,,它有分别是非曲直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
它代表公平、正直与正义,能为人们分清是对错,犹如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借助着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
去,指惩办人间邪恶,就如古人所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西方文化中的法的词意与汉语中法的词意大异其趣。
古罗马时期用jus,意为得到国家权威或强力支配的正确的东西,法同时指权利,法即正义。
中世纪西方多用lex一词,意为“规则”,公正的选择,更多地是指制定法以区别于客观的、自然的jus。
英语中,法与规则用同一词:Law。
A law指单体法,The law 指整体法,以及另有指法律规范的orm和法律规则的rule。
在德语中Retcht一词兼有法和权利双重含义。
可见“法”在中西方文化的词意核心就是正义。
就如希腊正义与法律女神泰美斯,她用布蒙住双眼,代表一视同仁;她右手捧着天平,代表公平、公正;左手握着长剑,代表正义公平。
法字繁体字怎么写
1.法的繁体字怎么写“法”的繁体字为“灋”。
读音:fǎ释义:1.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法典。
法官。
2.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法。
设法。
手法。
3.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法式。
法帖。
4.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法师。
法器。
法事。
5. 指“法国”:法文。
法式大菜。
词组:1. 法律【fǎ lǜ】:古时指律令或刑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2. 法师【fǎ shī】:精通佛典之高僧。
3. 法官【fǎ guān】: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政府官员;尤指法院中的负责法官,通常在任命中这样命名;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进行审讯和裁决争端并执法的人。
4. 法庭【fǎ tíng】:法院设立的用来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
5. 法场【fǎ chǎng】:旧时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
造句:1. 如果你真的不愿意私下和解,那我们只有法庭上见了。
2. 国家严禁猎捕杀害珍稀野生动物,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3. 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必须受到应得的制裁。
4. 不论是谁,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
5. 法律规定人人平等,不论高贵和卑贱。
出处:1.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出师表》诸葛亮2. 失期,法皆斩。
——《陈涉世家》司马迁3.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劝学》荀子4. 不知卿家君法孤,孤法卿父?——《陈元方候袁公》刘义庆5. 惟有小刀不盈寸,遂割破狼爪下皮,以吹豕之法吹之。
——《狼》蒲松龄2.法的繁体字怎么写“法”的繁体字为“灋”。
读音:fǎ 释义: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法典。
法官。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法。
设法。
手法。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法式。
法帖。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法师。
法器。
法事。
指“法国”:法文。
法式大菜。
词组:法律【fǎ lǜ】:古时指律令或刑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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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与解廌也有密切关系。最初 ,仓颉造字时把法字写作“廌”左边 是水,意思是如水般平正,象征法律 的公正;右边是“廌”和“去”,表 示法兽解廌秉性公正,能辨是非、明 曲直,敢于伸张正义,去除邪恶阴谋 。所以它是法的象征,法律的产生也 就和解廌的存在连为一体了。只是到 了很久很久以后,有个徇私枉法的赃 官,害怕解廌的威望和严厉,才把“ 廌”字去掉变成了今天的“法”字。 因此,这法字就没有那时公正和严肃 了。
谨此拜谢
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 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 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 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 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 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 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 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 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 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 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 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 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