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存在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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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关于自然权利“天赋性”的三种论证

洛克关于自然权利“天赋性”的三种论证

第21卷第4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21No.4 2015年8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Aug. 2015洛克关于自然权利“天赋性”的三种论证储昭华,汤波兰(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洛克对自然权利的“天赋性”提出了三种论证:一是自然法论证,认为自然权利是自然法之规定;二是神学论证,认为自然权利是上帝意志之体现;三是理性主义论证,认为自然权利是人类理性自身之内在要求。

这三种论证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不同缘于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

三种论证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神学论证中,没有解决好上帝的普遍存在问题;自然法论证中,自然法观念非常含糊不清,既包含不证自明的超验成分,也包含有待证明的经验成分;理性主义论证中,其理性是“超历史的”,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境。

关键词:洛克;自然权利;自然法论证;神学论证;理性主义论证中图分类号:B5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5)04−0032−06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在国内学术界又被译为“天赋人权”),是近代西方人权思想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在西方思想史上,弥尔顿、霍布斯等人都提出过“自然权利”,但是,第一个将“自然权利”观念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系统阐发,进而奠定西方人权学说基础的是洛克,如论者所言,“在洛克那里,自然权利不再是零散的、并列的,而是形成一个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1](16−17)斯特劳斯也正确地指出:“所有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导师中,最为著名和影响最大的就是洛克。

”[2](168)洛克在《政府论》《自然法论文集》等著作中有关于“自然权利”思想的完整论述,通过这些论述,洛克不仅向我们详细展示了自然权利的内容、特征和原则,还对其“天赋性”进行了论证。

洛克论证自然权利“天赋性”的路径主要有三条:其一为自然法论证,证明自然权利乃自然法之规定;其二为神学论证,证明自然权利乃上帝意志之体现;其三为理性主义论证,证明自然权利乃人类理性自身之内在要求。

自然法_自然权利_自然的权利

自然法_自然权利_自然的权利

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然的权利□ 俞田荣 内容提要 从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家所推崇的自然法,到近代霍布斯、洛克等人演绎的自然权利,再到当代环境伦理学家所推崇的自然的权利,人类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古代、近代,人们借“自然”之名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现代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赋予自然以权利,两者本质上都是一种人权的扩展。

尽管各个时期没有哪一种有关权利的理论能够得到严密的科学论证,但这不但不影响它们的实际价值,而且还体现人类观念的革新和道德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自然法 自然权利 自然的权利 社会契约作者俞田荣,男,1965年生,浙江杭州人,哲学硕士,浙江林学院讲师。

(临安 311300) 伴随着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日益严重,许多有识之士对西方传统的世界观、价值观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回顾西方历史,人类为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斗争经历了由自然法、自然权利到自然的权利的运行轨迹,也就是经历了义务———权利———义务的辩证发展过程。

古希腊、罗马把自然法理解为人类应遵循的道德义务,近代霍布斯、洛克等政治思想家把自然法演化为对个人的权利加以保护的原则———自然权利的原则,如今人类为了保护自身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不得不让渡给自然界以权利———人类保护自然的义务。

这是一个权利主体和道德主体的扩展过程,也是人类的思想观念、认识的一次深刻的变革,正如维克多・奥辛延斯所说的那样,我们正经历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

一、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自然”(phusis )一词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德谟克利特和休昔底德等人的作品中就能看出一些痕迹,在这些思想家的语境中,自然是表示与习俗(nom os )对立的一个概念。

他们都是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把“自然”视为某种自然界确定不变的规律而引入社会领域,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如同自然界一样,受某种不变的规律支配,它不取决于人的愿望,但无差别地作用于所有的人。

而“习俗”具有“人为”的含义,与“自然”处在对立的另一极,往往被认为违反了自然而视为不义。

自然权利论

自然权利论

自然权利论“自然权利论”属于环境伦理学的范畴,环境伦理学的诞生标志着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的转变。

人类中心主义:总是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尺度而被采用的,它是要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有且只有人类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

环境伦理学在考察人对自然的关系道德关系时,提出了自然权力论、自然价值论。

自然权利论:生命和生态系统所固有的,根据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以及生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

自然权利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权力者要求它的利益受到尊重。

2)权利所有者对侵犯他们的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

生态伦理学上最具争议的理论问题是伦理主体的问题。

环境伦理学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范畴,即是指人类与自然之间是否存在伦理关系或者自然是否伦理上的主体好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

自然的价值论就在讨论自然的价值问题。

首先,价值的概念的确立,自然具有外在的工具价值。

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

张岱年曾指出,价值更深一层的含义,不同于满足人们如何如何的需要,而在于具有内在的优异特性。

这就说明了自然具有其内在的价值,其内在价值是不以人为尺度的价值。

即是,自然本身的机制,自然的自我满足、生存和发展;创造出有机体的差异,使生态系统丰富起来。

而我所认为的自然的价值就在于,自然作为其独特性而存在,它的不可替代性正是它的价值的体现。

就是说如果一个东西可以被任何其他的物质所取代,那么这个东西就可以没有存在的必要。

正如很多的现代的人造的科技产品,更新速度非常的快,旧物使用率非茶的低,那就是说明了那些东西只是暂时存在的。

而不是能够一直作为一个独特的品种、种类而可以存在。

在此,就是存在的意义召唤了存在着的到场。

而存在的意义同时依赖与存在者的存在。

而人类与自然界是持存的。

他们的产生、变化不是发生在各自的领域的,而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自然权利论反对虐待动物,主张组成生物共同体的所有生物拥有同等的权利,把人权观念扩展到自然界、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确立自然物权利的法理依据。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他以斯多葛学派“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他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渊源和社会历史背景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

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

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

[1]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

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学习西方哲学史的收获和体会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理论渊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尤其是斯多葛学派。

洛克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洛克从性善论出发,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见。

”(1)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2)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由此可知,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平等、博爱和完备的自由。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 jus 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并赋予政府权力 。政府应该遵守人民的意愿,并为人民谋福利。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历史地位
对近代政治哲学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对近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政治哲学家,如卢梭、康德等,都受到了洛克思想的 影响。
对现代宪政理论的影响
社会公正的实现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强调社会公正的重要性,为现代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即政府应该 采取措施消除社会不公,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评价与批判
积极评价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为现代社会和政治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对现代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和公正 社会的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自然赋予的,不依赖于任何政治或社会制度。
基督教神学
基督教神学也对自然权利思想产生了影响。基督教认为, 上帝赋予人类某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近代社会契约论
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如霍布斯、卢梭等,进一步发展了自 然权利思想。他们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
,而政治社会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自由权的保障与限制
保障自由权
洛克认为,政府和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包括法律 保障、社会公正、言论自由等方面。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人们 提供安全、稳定、公正的环境,让人们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 的目标和价值。
限制自由权
洛克也认为,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 制。例如,当一个人的自由权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权时,就需 要受到限制。此外,当一个人的自由权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时,也需要受到限制。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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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概述 •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 • 洛克的财产权观念 • 洛克的自由权观念 •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与评

浅析“自然权利”的历史演进

浅析“自然权利”的历史演进

134浅析“自然权利”的历史演进李璐 西北师范大学摘要:自然权利一直伴随着人类,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却以不同的形态展现,自然权利在古典时代以城邦公民的方式行使,但这种权利中已然包含着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

在中世纪,自然权利的让渡使人成了神的子民,自然权利似乎变成了信仰的权利,但这种权利都是虚无的、依附于神的。

现代自然权利的演变经过了马基雅维里式的《君主论》的洗礼,经过了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及洛克对现代自然权利的总结,最后其落脚点回归于“自然正义”。

关键词:自然权利;古典时代;中世纪;现代自然权利一、古典时代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人类在生存活动中的维持自身生命延续、行动自由以及不受其他物种伤害的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演进,人类逐渐开始让渡部分自然权利以使自身的这种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这种权利让渡的最早开始阶段是古典权利时代。

古典时代的自然权利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

在古希腊城邦中,苏格拉底是最早唤醒雅典人的牛虻。

苏格拉底通过与他人交谈来讨论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勇敢,什么是善良等等。

一方面,这些抽象的概念似乎并没有标准答案,每个城邦公民似乎都有一套自己的解释,不是那些作为“正义”、“勇敢”、“善良”的一般概念很难去下一个具体的定义。

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发现,城邦生活与在此之前的自然生活是完全不同的,在城邦中,一个人的"正义"可能会妨碍另一个人的“正义”,个人的正义可能成为集体的正义的负担,因此,如何寻找集体的正义,这个问题困扰了这位伟大的哲学家。

柏拉图继承了自己老师的遗志,在《理想国》中明确提出,只有哲学家当王,城邦的公民才能幸福,城邦中的律法也将是公正的。

柏拉图的设想是最早的独裁制,只不过这个独裁者是一位哲学家。

一般意义上,一个独裁政府下的公民并不会感到太过于幸福,因为在这种政府中人们本来就臣服于某种个人的律法。

如果仅仅以哲学家的品格和智慧来保障城邦的正义和人民的幸福,这本来就是一个大胆而危险的选择。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法治诠释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法治诠释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法治诠释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法治诠释北大法宝自由主义奠基者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曾在他的告别言说中提道:“自然把所有的人禁锢在此生就像禁锢在牢狱中,此生中有足够的法则和命令,但没有宁静与和平:双手疲于劳作,肩背遭受鞭挞,无人可免于艰辛或痛苦,即使那些勤奋工作的人也处在鞭影的笼罩之下。

”{1}洛克的权利理论在他的早期自然法论集以及演说中早有展露。

同样处于启蒙时代,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连同他的权利理论与霍布斯(Thomas Hobbs, 1588—1679)、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并不一致。

自然状态前提预设的差别也表明,洛克在政治理论以及人权观念上具有不同于其他政治哲学家的开创性贡献。

自然权利从洛克的自然状态衍生而来。

洛克认为,人类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人类自然权利中的首要权利。

洛克自然权利中财产权利的历史逻辑与现代演绎以及由此生发的法律权利的类型化分析代表了现代权利理论的发展轨迹。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

风险社会下,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对于构建一种良善的治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权利的保障有赖于法治秩序的弥散机制{2}。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人与人之间按照理性共同生活并且“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威的人世间的共同长官”即为人类的自然状态。

尽管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源于某种政治哲学的历史抽象与逻辑,但这并不妨碍洛克在自然状态预设上反对霍布斯。

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3}。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既指前政治社会中人类的状态,同时也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抽象状态”含义,区分自然状态与非自然状态的界限在于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具有权威的共同裁判者”。

这样的一种自然状态是完全自由与平等的状态,而非霍布斯所说弥漫着无限“恐惧”。

自然的权利

自然的权利

自然的权利姓名:***专业:环境科学班级:环科10-1摘要:自然界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他存在物,都有存在并且发展下去的权利。

人类与自然要和谐相处,人类的权利和自然界的权利并非对立的。

关键词:自然的权利、自然万物、价值、人类内容:自然的权利(或称生态权利)是属于自然界中的一切有生命物种及无生命体的权利。

在环境主义者看来,动物、植物、微生物等一旦存在,便有按照生态学规律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自然景观也有按照其原有的状态存在下去的权利。

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意志的体现,它源于自然运行的法则,是自然力量的象征,任何违抗自然意志,违抗自然运行法则的对自然权利的侵犯行为,最终会遭到自然力量的报复和打击。

他们认为,所有自然物按照生态学规律的存在都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任何生物和非生命体都具有生态学规律规定的存在权利,同时也具有生态学规律规定的义务。

自然意志、自然法则、自然力量不允许任何生物以及非生命体只行使存在权力不履行存在义务,也不要求任何生物只履行存在的义务而不行使存在的权利。

①自然生物圈是一个活着的事物,我们人类被有机地固定在其中。

就自然生物圈系统而言,人类是其中另一物种,人的行为和社会活动也必然要受到生物圈整体生态规律的制约和强制,人应尊重自然,自然也赋予人类生存和活动的权利。

这就是人类生态的“零权利”。

此外人类生态的“零权利”具有普适性、平等性、不可转让性.人类生态的“零权利”,是依据自然法则。

自然界从生态本质上支配着生物种和人类的存亡;它是人与自然生态关系的最终的绝对的“领导者”,它有其绝对的“生态权力”。

从人类诞生以来,就一直在不断的向自然索取着,我们不断完善着自己的法律,维护着自己的利益,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又可曾想过自然是否拥有权力,自然的权利可曾得到实现?当人类出现后,自然中的其他权利主体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

在生态系统中,面对这自卫的、能动的人类,其他的生物往往无法通过自发的活动直接实现对人类的权利要求,而必须通过作为自然义务主体的人类的配合才能实现,人类自然道德义务的履行,对于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人类论文:自然的权利

人类论文:自然的权利

人类论文:自然的权利摘要:在生态伦理家看来,自然权利是生物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人类尊重的资格。

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意志的体现,它源于自然运行的法则,是自然力量的象征,任何违抗自然运行法则的对自然权利的侵犯行为,最终都会遭到自然的报复。

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自然的权利,人更多的是要尽环境道德义务,这样才能避免环境恶化和挽救生态系统退化。

关键词:人类自然的权利道德任务以往思想史上对道德问题的讨论始终是在人与人之间的范围内展开的,是关于人的价值或意义的判断。

人的生存状况及其意义是具体的,如果从具体的人的现实角度出发,那么道德的判断标准也就是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同的。

如今,我们从自然与社会相一致的角度建立起一种新的道德评价体系,将人置于人与自然的和人与社会的两种关系中来进行价值判断和意义规定。

所以,道德的维度不能再局限于人与人的关系范围中,而必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

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历史,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演变。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演变过程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在古代,人类基本上靠大自然的恩赐为生,人们崇拜自然,认为自己与自然是浑然一体的。

早在人类的图腾时代,人们就把动物作为自己崇拜的对象,并进而把整个自然界作为自己崇拜的对象。

人类的先哲们认识到人与自然是和谐的,他们看来,人本身是大自然和谐的一部分。

近代以来,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占统治地位的是根据培根的科学方法、牛顿物理学和笛卡尔哲学所建构的、以机械论的方式展示宇宙的观点。

这种观点主张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机械系统,对它的分割是合理的,而且是可以控制和操纵的。

培根、笛卡尔极力鼓吹科学力量、知识力量,认为科学可以使人成为自然界的主人。

由此而衍生出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有如下基本信条:1.世间万物中,只有人才具有主体性,非人的一切都没有;2.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和权利,非人的一切只有相对于人类的工具价值;3.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者还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正历史地走向上帝的全知全能,从而越来越能在宇宙中为所欲为。

自然的权利:生成逻辑及其实质

自然的权利:生成逻辑及其实质



利 益共 同体 : 自然 权 利 生成 的理论之一 , 它形成于欧洲启蒙运动时期 , 主张人类早在处 于 自然状态之时 , 由于受客观 自然法则 的支配 , 每个人从 出生起就 因为他的存 在而享有的 、 天生的、 固 有 的、 不可剥夺 的权利 , 如生命权 、 自由权 、 追求幸福的权利等 。因此 , 人人生而平等且独立 , 享有 自然 的一切同等条件生存和发展 , 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 健康 、 财产等权利 。 既然人 的权利是天赋的 , 那么其他事物 的权利来源于哪里呢?循此思路 , 西方一些学者从 自然物
根为代表的动物权 利论从生命主体 的特征 出发将权利的主体 扩大到动物 。由人的权利的演进历程 出
发, 用类 比的方式将这一历程发散 到动物权利的实现过程。他指 出, 人拥有权利是 由于人是有生命和 意识的主体 , 具有感觉 、 期望 、 偏好 、 记忆 、 认 同感和实现 自己意愿的能力 , 拥有一种伴随着愉快和痛苦 的生活以及独立于他人的功用 性的个体幸福状态 。而成 为生命主体的这些特征 , 动物至少是心理较为 复杂的哺乳类动物也具有 , 因而动物也应该拥有道德上的权利 。与人同样需要依托 自然物质资源的 动物种群 , 不可或缺地参与生物 圈的物质能量循环 , 理应享有 固有 的、 平等 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动
南京师大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 No v . 加1 6 , N n6
哲 学研究
自然的权利 : 生成逻辑及其实质
张 晓琴
[ 摘
要] 自然的权利是 当代 生态伦理 学中的重要 范畴 。 自然的权利的真正 内涵在于指称 自 然
物正 当的利益 , 其 中包含 了人 的尺度 。这是人 类面对 日趋严 重的生态危机 , 重新思考人与 自然的关 系

“自然的权利”何以可能

“自然的权利”何以可能

How "Nature' s Rights" is Possible 作者: 何志鹏[1]
作者机构: [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法制与社会发展
页码: 102-119页
主题词: 自然权利;权利理论;自然的权利
摘要:以自然权利理论为主导的传统权利模版对自然的权利进行论证的思路无法证成自然的权利。

不过,传统权利的论证理路本身就存在缺陷,并不是证明权利来源的可靠途径。

权利在历史、社会的视野之中可以被界定为“社会可供资源与人类内在需求的契合”。

由此,可以说明在人类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自然的权利概念的构建与制度的形成。

卢梭自然权利的主要观点

卢梭自然权利的主要观点

查尔斯·蒙古顿·罗卢梭(Charles Montesquieu, 1689—1755)是法国的一位
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他有两个在政治思想领域受广泛尊敬的著作,即《分权法》和《政治自由论》,他对自然权力的思想尤其值得研究
和注意。

首先,罗卢梭认为,自然权力本质上是政治现象,是政治制度的有机
组件,它的存在、发展、变化和功能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运作
和公民的权利。

罗卢梭认为,自然权力应该以宪法作为根基,紧密联
系实践和强制,以此赋予国家的性质和原则,如司法独立、法律公正、权力分散等,用以建立一个民主秩序。

其次,罗卢梭认为,自然权力也是政治制度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宗旨在于保障社会中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公正,并制定出有效的监督
机制,以防止滥用权力。

同时,罗卢梭强调,自然权力在我们中国古
代也有相似的制度,即封建·义婚·礼崩殂尉,其具体表现在分散权力、消除权力中心化,以扶助和安抚百姓的目的。

最后,罗卢梭认为,自然权力的发展受到物质条件和技术进步的限制,应该以立宪形式进行限制和约束,具体表现在分散权力、实行政治制衡、保证有效的监督等,其中,对权力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确保人们不受绝对权利的侵害,进而保障人们自由、尊严和公正。

总而言之,罗卢梭认为,自然权力应该以宪法为基础,紧密联系实践
和强制,具体表现在权力分散、加强监督等方面,用以保障人民的人权,以及为人民营造一个安全、公正和自由的社会生活环境。

自然权利的基本特征

自然权利的基本特征

自然权利的基本特征
1.不可剥夺性:自然权利是人类天生具有的,政府无权干预或剥夺。

2. 平等性:所有人都拥有自然权利,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势。

3. 普遍性:自然权利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与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无关。

4. 绝对性:自然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机构或组织都无权侵犯或剥夺。

5. 全面性:自然权利包括个人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多个方面。

总之,自然权利是每个人天生拥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核心价值之一。

政府应该尊重和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而不是侵犯和剥夺。

- 1 -。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述评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述评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述评作者:武永乐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第01期[摘要]约翰·洛克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

本文以洛克自然权利理论为依据,阐述个人权利、政治社会、政府的形成以及三者之间所具有的关系。

[关键词]权利;契约;政府一、自然状态下的行为法则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洛克的政治理论起源于对君权神授论的否定。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提出在君权神授理论之外寻求权利、政治社会、政府和国家的起源。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是以自我为主体的,任何个体都拥有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的正当性如同自然界其他动物一样,其合法性是上帝扎根于每个人心中的最强烈的欲望——自我保存。

人们普遍具有的强烈愿望构成了众多不得已的行动,那么这些基于自然权利的行动就是不可能错的,因此有人说“只有当事情的这种秩序被理解并被接受为真正而自然的秩序时,人类争取自由、和平和富足的斗争才可能获得胜利。

”洛克认为人们依据理性平等而自由地生活,这种状态就是自然状态,人们的理性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是一致的,虽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这种状态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科学的原则要求对自然状态中人们遵从自然法的依据做出解释,但是洛克经验主义的立场却认为对于自然法的理解与遵从是入作为上帝创造物的本质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因而不需要做出解释。

洛克在《论基督教的理性》中说到“他相信,基督教的伦理提供了一种所有人都能够加以理解的道德原则,同时也包含了一种使之实际发挥作用的权威,那就是上帝奖励服从者而惩罚违背这些道德原则的人。

这种道德原则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和平与安全的社会生活的保障。

”因此自然状态中拥有绝对自然权利的个人在上帝面前有了服从的需要。

自然状态下人们和平生活的维持与道德原则需要结合在一起就自然地要求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依据一定的原则让渡自己的权利,这些原则构成了洛克的契约理论联结着的两方——方是个人,一方则是政府和国家。

自然权利存在何以可能

自然权利存在何以可能

第22卷,第1期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Vol.22 No.1 2005年2月 Science,Technology and Dialectics Feb.,2005 自然辩证法理论自然权利存在何以可能李建华1,肖 毅2(1.中南大学哲学系,湖南长沙410083;2.长沙学院政法系,湖南长沙400021)摘 要:人类对权利的认识经历了由天赋人权到自然权利过程,这种权利主体的拓展,使一切以权利为基础的诸如法学、伦理学在研究对象上也同时得到了拓展。

自然权利的存在基础是自然价值,其客观依据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自然法则。

关键词:自然权利;生态伦理;自然法则;自然价值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80(2005)01-0001-05自然权利又称生态权利,它是指自然界中一切生物尤指野生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等一旦存在,便有按照生态学规律继续存在下去并受人类尊重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关系到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概念,有无自然权利事关生态伦理学存在之前提,在此,我们对生态权利存在的可能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走向深入。

一 从天赋人权到自然权利随着生态伦理精神对人类文明的渗透,我们发现对自然权利的尊重已逐渐成为了人们试图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责。

可以这么说,是生态伦理学的学理发现,提升了整个人类道德认识的层次和品位,是自然权利!这一概念的深度阐述,实现了人类道德哲学理论的又一次飞跃。

权利就其本身而言是固有的,而非发现的∀∀∀权利不是被创造的,而是被找到的!这一思想传说源自于英国哲学家约翰 洛克(J Locke)的天赋权利论。

天赋权利论也可称之为自然秩序理论。

这一理论的起点是这样一种主张:存在着一种由上帝赋予的绝对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如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前社会、前国家的状态。

在其中,所有的人在上帝和他人面前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在这种状态中,自然法或基本法由绝对永恒的或不能放弃的道德公理组成,其中最重要的道德公理是:每个人仅仅由于其存在的缘故,就享有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

自然权利论

自然权利论

自然权利论“自然权利论”属于环境伦理学的范畴,环境伦理学的诞生标志着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的转变。

人类中心主义:总是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尺度而被采用的,它是要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有且只有人类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

环境伦理学在考察人对自然的关系道德关系时,提出了自然权力论、自然价值论。

自然权利论:生命和生态系统所固有的,根据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以及生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

自然权利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权力者要求它的利益受到尊重。

2)权利所有者对侵犯他们的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

生态伦理学上最具争议的理论问题是伦理主体的问题。

环境伦理学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范畴,即是指人类与自然之间是否存在伦理关系或者自然是否伦理上的主体好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

自然的价值论就在讨论自然的价值问题。

首先,价值的概念的确立,自然具有外在的工具价值。

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

张岱年曾指出,价值更深一层的含义,不同于满足人们如何如何的需要,而在于具有内在的优异特性。

这就说明了自然具有其内在的价值,其内在价值是不以人为尺度的价值。

即是,自然本身的机制,自然的自我满足、生存和发展;创造出有机体的差异,使生态系统丰富起来。

而我所认为的自然的价值就在于,自然作为其独特性而存在,它的不可替代性正是它的价值的体现。

就是说如果一个东西可以被任何其他的物质所取代,那么这个东西就可以没有存在的必要。

正如很多的现代的人造的科技产品,更新速度非常的快,旧物使用率非茶的低,那就是说明了那些东西只是暂时存在的。

而不是能够一直作为一个独特的品种、种类而可以存在。

在此,就是存在的意义召唤了存在着的到场。

而存在的意义同时依赖与存在者的存在。

而人类与自然界是持存的。

他们的产生、变化不是发生在各自的领域的,而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自然权利论反对虐待动物,主张组成生物共同体的所有生物拥有同等的权利,把人权观念扩展到自然界、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确立自然物权利的法理依据。

法律权利与自然权利

法律权利与自然权利

法律权利与自然权利行政管理徐子豪201024025101权利,一个多么神圣而又美好的字眼。

权利是每个人生来便有的东西,陪伴我们一生。

一出生,我们便拥有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我们上学接受教育,是在享受受教育权;我们工作得到薪酬,是享受劳动报酬权。

种种的这些权利,都是得到法律的保障,而法律权利,又是来自于我们生来便有的法律权利之中。

自然权利源于jus 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或来赋予。

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在当今时代,更为人偏爱的术语是较为片面的“”概念。

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的要义。

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

英国哲学家洛克在《》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美国《》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它是最基本权利。

而在自然权利之中,有些权利被我们人类立法保护了起来,这些被法律保护的权利,我们把它叫做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大自然拥有权利:自然保存主义的立论之基

大自然拥有权利:自然保存主义的立论之基

大自然拥有权利:自然保存主义的立论之基大自然拥有权利:自然保存主义的立论之基约翰·缪尔是20世纪初美国自然保存主义派的领袖、著名的民间环保组织——塞拉俱乐部的创立者和国家公园制度与自然生态保育体系的倡导者,被誉为美国“国家公园之父”、“生态保育先知”,其在生态思想史上的巨大贡献是首次公开提出了“大自然拥有权利”这一生态伦理学核心命题。

缪尔之所以形成超越其时代主题又启迪后世的生态伦理思想源于其深厚宽广的荒野自然观与远见卓识的国家公园实践观。

一、荒野自然观“荒野”字表之义为“荒凉的、未被驯化的地区”。

与《圣经》将荒野视为贫瘠与荒凉之处不同,也与殖民者把荒野看成未被开发的资源库有别,受超验浪漫主义的影响,约翰·缪尔把荒野视为未被开发和破坏区域的最后保留地,是天堂与伊甸园,象征着清白与纯洁,代表着远离城市的喧嚣与从文明破坏性影响的回归,认为只有置身于荒野,人们才能成功地领悟最高真理与培育精神美德。

1.荒野自然观的孕育与发展。

家乡自然风光的陶冶、《圣经》与自然文学作品的熏陶以及荒野大学的实践是缪尔荒野自然观形成的自然、人文与实践基础。

约翰·缪尔出生于以风景秀丽著称的苏格兰的邓巴,自童年时期就对荒野产生了浓郁兴趣且喜爱之情与日俱增。

每日必诵《圣经》是其家庭教育的必修课,自然文学家们对荒野自然之赞美与细致入微的描绘也增强了缪尔到没有学校和书本的精彩荒野中畅游的渴望。

这种期盼终于在1849年随着全家移居美国威斯康星而变成了现实。

缪尔在威斯康星的最大感受为:“进入纯粹的荒野,在自然的热情中洗礼,它使我们太幸福了,自然流入我们心中,热情地传本文由收集整理授它精彩光辉的经验,每一处荒野都吸引着我们。

论自然权利的证成及来自历史主义的挑战

论自然权利的证成及来自历史主义的挑战

论自然权利的证成及来自历史主义的挑战
刘晓洲
【期刊名称】《江汉论坛》
【年(卷),期】2017(0)3
【摘要】自然权利学说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一学说主张人们基于理性拥有生命、自由、财产和反抗暴政的权利,构成了自由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则.通常认为,由于历史主义等现代观念的兴起,自然权利学说渐被视为缺乏科学性的“形而上学”.然而,历史主义并未成功地否定自然权利学说.历史学派——历史主义的第一阶段,认为权利是历史地形成的,这与认为权利的最终根基在于理性的自然权利观念是可以并行不悖的.激进历史主义——历史主义的第二阶段,认为一切观念都是历史的,也就不可能存在什么自然权利.对此,自然权利可以从理性目的论得到支持.【总页数】10页(P20-29)
【作者】刘晓洲
【作者单位】财政部综合司,北京,1008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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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1期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Vol.22 No.1 2005年2月 Science,Technology and Dialectics Feb.,2005 自然辩证法理论自然权利存在何以可能李建华1,肖 毅2(1.中南大学哲学系,湖南长沙410083;2.长沙学院政法系,湖南长沙400021)摘 要:人类对权利的认识经历了由天赋人权到自然权利过程,这种权利主体的拓展,使一切以权利为基础的诸如法学、伦理学在研究对象上也同时得到了拓展。

自然权利的存在基础是自然价值,其客观依据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自然法则。

关键词:自然权利;生态伦理;自然法则;自然价值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80(2005)01-0001-05自然权利又称生态权利,它是指自然界中一切生物尤指野生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等一旦存在,便有按照生态学规律继续存在下去并受人类尊重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关系到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概念,有无自然权利事关生态伦理学存在之前提,在此,我们对生态权利存在的可能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走向深入。

一 从天赋人权到自然权利随着生态伦理精神对人类文明的渗透,我们发现对自然权利的尊重已逐渐成为了人们试图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责。

可以这么说,是生态伦理学的学理发现,提升了整个人类道德认识的层次和品位,是自然权利!这一概念的深度阐述,实现了人类道德哲学理论的又一次飞跃。

权利就其本身而言是固有的,而非发现的∀∀∀权利不是被创造的,而是被找到的!这一思想传说源自于英国哲学家约翰 洛克(J Locke)的天赋权利论。

天赋权利论也可称之为自然秩序理论。

这一理论的起点是这样一种主张:存在着一种由上帝赋予的绝对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如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前社会、前国家的状态。

在其中,所有的人在上帝和他人面前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在这种状态中,自然法或基本法由绝对永恒的或不能放弃的道德公理组成,其中最重要的道德公理是:每个人仅仅由于其存在的缘故,就享有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

17世纪和18世纪,天赋权利思想在西方思想中得到广泛传播,权利拥有者逐步扩展天赋权利的内涵。

如欧美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仁慈主义!的理论主张,反对粗暴地虐待动物,认为动物也应该像人一样享有天赋权利!,因而也必须承认它们是权利的主体。

为了论证自然权利的存在,在环境伦理思想史上,一批真诚的理想主义者在苦苦地追寻着。

英国思想家罗米 边沁(Jeremy Bentham)较早地提出了要给予动物道德上关怀的观点。

紧接着,劳伦斯、马丁、密尔和尼乔尔松也认为:动物和人享有同样的生存权和个人自由。

如果说,边沁、劳伦斯等人的思想开启了英国扩张伦理共同体的先河,那么,这种思想则于19世纪在亨利 塞尔特(H S Salt)那里达到了顶峰。

塞尔特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了他的观点:如果人类拥有生存和自由权,那么动物也拥有。

二者的权利都来自天赋权利,就动物而言来自动物法。

他认为道德共同体的范围需要扩大,他号召人们把所有的生物都包括进民主的范围中来。

在他看来,作为动物,在拥有天赋权利方面,以及作为大自然的一部分方面,人类和其他低级种属!都是完全相同的。

随着伦理关怀的对象在不断增多,道德权利拥有者的范围在不断扩展,这从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历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生态伦理学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生态伦理学家们在其伦理观中将道德权利的主体依次从人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大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

其一、动物权利∀解放论把道德权利主体拓展至动物。

#收稿日期∃ 2004-08-30#作者简介∃ 李建华(1959-),男,哲学博士,中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肖 毅(1968-),女,哲学硕士,长沙学院政法系讲师,主要从事生态伦理学研究。

雷根(T Regan)是动物权利论的代表。

他从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出发,认为我们之所以要保护动物,是由于动物和人一样,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权利的基础是天赋价值!;而人之所以拥有天赋价值,是由于人是有生命、有意识的生命主体,拥有期望、偏好、感觉、记忆、认同感和实现自己的意愿的能力,拥有一种伴随着愉快和痛苦的生活以及独立于他人的功用性的个体幸福状态。

然而,成为生命主体的这些特征,动物(至少是心理较为复杂的哺乳类动物)也具有,因而动物也拥有值得我们予以尊重的天赋价值。

这种价值赋予了它们一种道德权利,这种权利决定了我们不能把它们仅仅当作促进我们福利的工具来对待。

就像我们不能以这种方式来对待其他人那样。

辛格是动物解放论的代表,他从功利主义伦理学出发。

认为我们应该把平等地关心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这一伦理原则扩展应用到动物身上去。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凡能带来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凡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行为。

动物也能感受苦乐,因此,我们必须要把动物的苦乐也纳入我们的道德计算!中来。

痛苦就是痛苦,不管痛苦的承受者是人还是动物。

其二、生物中心论把道德权利的主体拓展至生物。

生物中心论!者认为,动物解放权利论的道德视野还不够宽阔,对动物之外的生命还缺乏必要的道德关怀。

因而他们决心继续扩展伦理关怀的范围,使之容纳所有的生命。

史怀泽是生物中心论的创始人,他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观,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当他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人的生命同样神圣的时候,他才是道德的。

敬畏生命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是:(1)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敬畏生命,即给予生命充分的善和关爱。

(2)伦理不仅与人,而且与动、植物等生物也有关,对生物善良行为是伦理的天然要求,生命没有等级之分。

很明显,史怀泽将道德主体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生物。

这正如米切尔 福克斯所言,如果人类仅由于其存在本身就享有自然的天赋权利。

%%那么,这种权利肯定也能赋予其他生物。

泰勒是生物中心论的另一代表人物,他提出了尊重大自然!的伦理思想。

他认为,所有物种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同等的天赋价值,都值得尊重。

所谓尊重自然,就是把所有的生命都视为拥有同等的天赋价值和相同的道德地位的实体,它们都有权获得同等的关心和照顾。

生命中心论!认为非人类生命拥有人类应当予以尊重的权利,把所有的生命都当作了道德关怀的对象。

其三、生态中心论把道德权利的主体拓展至整个生态系统。

生态中心论者认为,动物解放论者和生物中心论者只将道德权利的范围扩展到部分或所有生命个体依然是不够的。

因为这与现代生态学对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以及由生物和无机物组成的生态系统的重视和强调是不协调的,应把道德权利的主体范围扩展到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他自然存在物。

生态中心论的主要代表者是利奥波德、内斯等。

利奥波德是美国第二次自然环境保护运动的积极活动者、著名的林学家和林业管理官员,他提出了大地伦理!的思想,主张伦理学的对象从人与人的社会领域扩展到大地(自然界)。

他认为,伦理学的道德规范需要从调节人与人的关系,或者人与社会的关系,扩展到调节人与大地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要把道德权利扩展到动物、植物、土地、水域和其他自然界的实体,并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

自然界的一切是有机的相互依存的,人类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自然界的调节机制的正常发挥作用,因而要承认自然实体及其过程所固有的伦理准则和存在权利。

其核心原则是,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它就是错误的。

纳什(Naess)是深层生态学的开创者,他开创的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包括两个基本的伦理规范:自我实现!(self -realization)和生物中心主义!(biocentric equality)。

深层生态学所理解的自我!是与大自然融为一体的大我!(Self,以大写字母开头),大我!代表着大自然原始的整体,而不是狭隘的自我!(self,以小写字母开头)或本我(ego)。

自我实现的过程,也就是逐渐扩展自我认同的对象范围的过程。

自我实现!这一最高规范所要强调的是:个体的特征与整体的特征密不可分,自我与整个大自然密不可分!。

人的自我利益和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完全相同的。

生物中心平等主义!的基本要义是:在生物圈中的所有事物都有一种生存与发展的平等权利,有一种在更大的自我实现的范围内,达到他们自己的个体伸张和自我实现的形式的平等权利。

![1]它所强调的是,在生物圈中所有的有机体和存在物,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在内在价值上是平等的。

每一种生命形式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发挥其正常功能的权利,都有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

二 自然价值:自然权利的前提是否承认自然具有自身的价值,是否承认自然具有权利的前提。

权利与价值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与价值的核心是一致的,那就是生存问题。

自然价值的确认,也就是它的权利的确认。

自然的价值问题,在传统哲学和科学中是被忽略的,甚至是被否定的。

因为按照传统的看法,自然资源是无限的,人们对它们的利用非常方便,垂手可得,这是大自然的恩赐,因而它是没有价值的。

依据这样的看法,人们随意地开发资源,对大自然进行过多的索取,以至造成严重的生态危机,使人类生存陷入了困境。

此时人们才不得不从另外一种角度来看待大自然,重新思考大自然的价值,形成一种自然价值观。

自然是否有价值呢?回答是肯定的。

余谋昌教授在&生态学中的价值概念∋一文中,曾讨论了自然价值的不同层次的含义。

(1)广义理解的自然界的价值,指生态系统对人的一般意义和作用。

例如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包括宇宙的、地质的、地理的、气象的、水文和地文的、生物和矿床等条件,它是人类生存的自然基础。

此外,现在认为对人类没有直接功用的动物和植物,如千百万种昆虫,由于它们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维护生态平衡有重要意义,因而对人类也是具有重要价值的。

(2)表示自然事物对人的效用即可利用性,或者说具有使用价值,例如清洁的空气和水源,原始森林和草地,野生动植物和各种矿床,它们虽然不是劳动产品,但对人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

(3)狭义的理解,即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它可以进入商品市场,应该作为生产性资产,生产过程对它们的使用应计入成本[2]。

对自然价值的多样性,罗尔斯顿表述为12种,即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唯美价值、历史价值、哲学和宗教价值、生命支撑价值、遗传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生命价值、统一性和多样性价值、稳定性和开发性价值、辩证的价值[3]。

在生态伦理学中,所谓自然价值,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的外在价值,即指自然物对人的有用性;二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即指自然界或生态系统的自满自足,也就是自然物之间彼此联结、相互利用而产生的动态平衡效应。

自然的外在价值就是指自然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即在满足人的需求的前提下所具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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