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以陕西省检察机关的实践为切入点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作者:马平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8期摘要: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我国现有的行政权力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解决此问题。
因此需要有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代表社会公众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在我国,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尽义务。
笔者拟通过分析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争议,探讨其作为行政公诉人的可行性,对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粗略的想法,以期推动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公诉人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13-04前言公共性是行政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权的运用若背离了其本质属性,则必须利用司法权加以规制、运用诉权予以救济。
但是依靠私人力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存在疏漏。
中国的法治现状、诉讼结构以及社会主体力量的平衡与发展,决定了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追诉的最佳主体。
根据现有立法,检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权仅限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侦查和追诉这一刑事检察职能上,缺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而恰恰正是这缺乏监督的一环对国家和社会公益可能造成巨大的侵害。
公诉职能从来就不应当只是狭隘地放置在刑事领域的范畴,而是应该放置在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诉求实现的范围内[1]。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这种追诉本身不仅显示了一种法律权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正义。
把我国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于行政公诉人,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确立我国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公诉人地位,是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它具有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加强政府约束等重要意义。
二、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可能导致滥用职权。
2. 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繁琐,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3. 行政公益诉讼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判决难以得到落实。
4.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 行政公益诉讼标准不明确,导致审查标准不一致,难以确保司法公正性。
三、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对策1. 加强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职权。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的监督。
2.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建立简便快捷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3. 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
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确保判决得到落实。
4. 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加人们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其案件数量的增加。
5. 明确标准,确保司法公正性。
建立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判决标准,确保审查过程中不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保障司法公正性。
四、结语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政府约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简化程序、建立有效执行机制、增加案件数量和明确审查标准等对策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并使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试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试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近年来,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行使行政公益诉讼权这一问题,成为法律界学者、实务人员争论的热点之一。
笔者认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良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工作,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全面性、权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义。
在此,笔者仅对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略作肤浅的思考和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一)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这一规定从客观上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检察机关以行使法律监督权,对行政权和审判权进行制约。
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受“唯刑事论”思想的影响,把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的定位片面地理解为刑事诉讼监督,而对于行政权尤其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这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
国家性质决定检察职权的内涵,检察职权的优劣又反过来从另一方面反映国家的性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
将公诉权介入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我完善,也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途径。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监督,应扩展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权。
(二)刑事公诉工作的实践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论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论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我国在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实行先行告诉。
经过立法、司法等系统推进,使公益诉讼人更容易直接向法院起诉,从全国各地的案例看,该措施收效甚佳。
二是加强司法救济制度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程序从权利的依据、约束原则、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和深化,使被损害者能够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三是加强动员社会资源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政府负责向社会提出鼓励行政公益诉讼的政策,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为行政领域提供更多的服务。
总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政府、法律界、学者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将更有力地推动建设法治社会。
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参考内容
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分析与实证 研究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本次演示通过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诉讼主体、受案 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并得出结论。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 法律意识的提高,公共利益和社 会福利受到越来越多的
一、背景介绍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时,能 够给予公民或组织有效的法律途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该制度还有利于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例如,美国《国家环 境法案》规定了公民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日本则在《行政案件诉讼法》 中设立了“民众诉讼”程序,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中 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初步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 度。
(4)诉讼费用:设立合理的诉讼费用承担方式,以减轻原告的经济负担。
2、证据规则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设立十分重要。应明确证据的收集、质证、 认定等环节的具体规定,确保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平等地行使举证权。
3、法律适用
在法律适用方面,应确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具体包括:
(1)明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应清晰明确,避 免产生歧义。
六、实证研究:以某环保案件为 例近年来
七、结论本次演示从理论分析和 实证研究两个角度对行政公益诉 讼进行了全面探讨
谢谢观看
二、行政公益诉讼概述行政公益 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
三、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研究行政 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浅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问题逐步完善建议本文关键词:诉讼,公益,完善,行政,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本文简介: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构编制权力的口部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制度的保障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伴随着愈演愈烈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应运而生,并在学界引起了探察轰轰烈烈的探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本文内容: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行政权力的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者, 行政机关及其给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工作人员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伴随着愈演愈烈的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 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税制的研究应运而生, 并在科学界引起了如火如荼已引起的探讨。
文章正是基于此背景, 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业发展状况, 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从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以及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该些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完善;作者简介:南丽军, 东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博士;; 张献一, 东北林业大学大三文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要(一)公共利益所谓“公益”即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相对。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公共利益受到愈来愈广泛的关注。
当然,其公共利益的广泛研究并不意味着对对于内涵的界定达成一致一致,相反,个人利益风险因素在内容及对象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共利益的含义具有相当的模糊性,顺利完成因此很难对其成功进行准确定义,学界对这一症结的探讨也未能达成一致。
谈谈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谈谈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该制度允许公民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赔偿。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受损。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可以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这有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防线在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经常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能够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通过该制度,公众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共资源和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公众能够便捷地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21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1 第34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4 No.1【行政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0-12-24作者简介:李潇潇(1994-),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朱俊泽(1992-),男,辽宁沈阳人,北京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李潇潇1,朱俊泽2(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2.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沈阳110044)〔摘 要〕 近年来,人们愈来愈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囿于此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规定还未成熟。
文章对实践中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方式,发现该制度存在许多难题亟待破解。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包括适度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加强行政公益诉讼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受案范围;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1)01-0040-03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滥觞于罗马法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有权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社会公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相关主体,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社会公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对该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始于2017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填补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空白,但却未能从根源上解决该制度在两年试点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案件线索的来源、举证责任的分配、适用和解以及调解的具体程序等等。
陕西公益诉讼总结汇报稿
陕西公益诉讼总结汇报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汇报陕西省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与进展。
首先,我想简单介绍一下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在法律制度的支持下,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主体以维护一定范围公共利益为目的,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起诉的一种法律行为。
陕西省自2012年开始推行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我们发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在逐渐加重。
为了保护陕西省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我们积极参与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并获得了一定的胜诉率。
这使得各类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为陕西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其次,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类情况,我们主动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并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了公益诉讼。
通过这些努力,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迫改正自己的行为。
这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消费者的诉求意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宪法权益保护方面,公益诉讼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积极参与了一些宪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件,为无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通过公益诉讼,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向全社会传递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总的来说,陕西省公益诉讼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范围,提高公益诉讼的效力和可操作性。
其次,公益诉讼的推行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和经费支持。
目前,陕西省在公益诉讼方面的人才相对匮乏,需要加大培养和引进的力度。
同时,公益诉讼的开展也需要足够的经费保障,以保证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陕西公益诉讼总结发言材料
陕西公益诉讼总结发言材料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
大家好!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关于陕西公益诉讼的总结发言。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公益诉讼在陕西省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近年来,陕西省各级法院积极推进公益诉讼的开展,先后受理了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等领域,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公正。
其次,陕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陕西省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有限,对于一些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仍未得到有效的制止。
同时,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司法资源短缺等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改进。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加强陕西公益诉讼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建议加强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的合作,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机制,实现公益诉讼的联动和协作。
总而言之,陕西省在推进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陕西公益诉讼的制度和实践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社会公平正义的
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及完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及完善建议作者:薛志远来源:《行政与法》2016年第09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从制度建构的角度研究这一制度,必须理顺各项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准确界定相关概念,设定原告资格,逐步扩大受案范围,完善诉前、诉中及诉后全套程序机制,以有助于该制度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原告资格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9-0076-09收稿日期:2016-05-28作者简介:薛志远(1989—),男,山西大同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曲折的过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被审议通过之前,这一制度在我国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中央层面尚未制定相应的立法文件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规范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先行在特定领域开始了初步探索。
如2010年3月1日实施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23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该《条例》于2013年5月1日随着《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实施而废止。
此外,2014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1)项,将检察院定位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且明确了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可依法针对有关行政机关涉及生态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
”[1]值得思考的是,上述规定虽然与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的《试点决定》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所规定的改革方向一致,但仍存在“良性违法”之嫌。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尚属新生事物,在诉前程序操作规定、诉讼范围、启动标准、具体操作程序、审判和执行等规范程序上无统一规定,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各地做法不一,在同等情况下就难免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有损司法权威,亟待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公益诉讼统一进行规范。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立法;诉前建议程序行政公益诉讼脱胎于行政和刑事诉讼,一些基本原则与之相似,但由于其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不同于该二大诉讼法的不同特点,有其自身的独立原则。
落脚到实践中,是一项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工程,不仅是要跟进立法,更要强调实践探索,在信息来源、立案标准、诉前程序、出庭公诉、审理判决、上诉、再审、执行上都要不断总结提升,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和程序作出系统的规定。
一、案件受理行政公诉要有明确的受理标准和条件,以人身损害和财产有形的损害进行明确,降低受案标准,畅通案件来源,对群众举报的、有关机关交办的、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的,都应及时受理初查及时答复。
受理标准降低在公益诉讼发展的初级阶段能确保案件来源,极易推动公益诉讼的开展。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机关受理审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并由同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确保这类案件起诉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审判的正当性,避开了同级的利益影响关系。
即确定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州、地、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为宜,当然,在诉前程序中发送检察建议也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二、调查取证行政公诉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情复杂,涉案证据较多,来自行政机关的取证阻力较大,检察机关在行政公诉中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搜集书证、物证和有关证据,进行鉴定、勘验等,否则很难收集到充足的证据。
根据行政立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
简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完善
简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注视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可是,公益诉讼的探讨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时期,关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和可能碰到的障碍的解决方式,在理论界仍有很多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动身,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论文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催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那么
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爱惜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爱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化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与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进行协调和配合,共同推 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这句话指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和配合,强调了其作为法治 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角色。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培养专业的律师和法律人才,以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 和效率。”
这句话强调了专业人才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性,只有具备专业的法律 知识和技能,才能够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
证据规则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 种类、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公 益诉讼证据规则的建议。
审理程序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本书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进 行了全面研究,包括起诉、受理、庭审、判决等环节,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 公益诉讼审理程序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决定谁有权提起诉讼的关键问题。本书对国内外行 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公 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受案范围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本书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出发,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 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精彩摘录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化研究》是一本深入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书籍, 其精彩摘录如下: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 公共利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这句话深刻地阐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了其对于维护 公共利益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监督机制,它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防 止政府滥用权力。”
这句话指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监督政府行为方面的作用,从而防止政府滥 用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
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研究
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研究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1期摘要:公益诉讼反映了强劲的社会需求之下检察权的内涵扩张,其通过新的诉讼模式保护受损的公共利益,涉及的利益冲突更加敏感,当下的相关立法及实践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初衷。
对此,检察机关应在重视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立足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工作机制进行优化。
借助检察办案一体化模式,通过上级院督办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供后盾。
通过与立案监督工作一体推进,在“两法”衔接制度框架内将检察机关的监督优势延伸至公益诉讼工作中。
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关系,借助行政机关的专业化优势推动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调查权公共利益强劲的社会需求使传统的诉讼模式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显现出了局限性,由此催生了以社会本位主义为基础的公益诉讼制度。
一、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现状分析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新的载体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新的制度设计,在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方面已经经过了充分的理论研判和实践检验,但于成熟的行政诉讼结构中介入新的角色,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都需要面对新制度带来的排异反映。
(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尽管与传统的诉讼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参与者,必须就其监督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根据公益诉讼的监督逻辑,检察机关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履职不充分的情形及存在能触发行政执法程序的公益受损的基础事实,对此,检察机关需要对待证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作为推进公益诉讼实践的认识基础。
[1]显然,调查权对检察机關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程序作用,但相关法律规范中对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且缺少必要的程序保障,由此导致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由试点“转正”后,“两高”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就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的调查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表述为“调查收集”,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在取证问题上的主动程度,其行使调查权的重心不局限于对现有证据材料的复核和加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调查权的程序限制,调查的视野和思路更加开阔。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王琦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意在解决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保护公共利益的活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难以满足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结合实践基础加以完善。
【总页数】1页(P43-43)
【作者】王琦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7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的分析 [J], ZHAO Yong
2.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J], 李潇潇;朱俊泽
3.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J], 张文华
4.关于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的路径分析 [J], 韩晓
5.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 [J],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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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现状分析(一)总体情况陕西省是13个试点省份之一,自2015年7月以来,陕西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18年7月,陕西检察机关已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3535件,办理诉前程序的案件2480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105件,线索发现和诉前案件数量均居全国前列。
通过办案,共督促行政机关补种、恢复被损毁国有林地1800余亩,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1700余亩,清理违法堆放的各类垃圾16000余吨,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近5000亩,督促保护、收回国有资产和权益7亿余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具体情况根据调研所掌握的情况来看,陕西行政公益诉讼的工作具有以下明显特点:1.案件线索办理率高,诉前程序发挥作用大。
截至2018年7月,陕西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535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480件,占到案件线索数的70.10%,而同一时期最后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只有105件,只占了办理诉前程序案件数量的4.23%,提起诉讼或者办理诉前程序的案件占线索数量的73.41%。
综合分析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在行政公益诉讼开展以来,陕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案件占到线索数的2/3以上,接近3/4,这说明案件线索的办理率还是非常高的,体现了陕西省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积极作为的态度。
此外,最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占比较小,说明诉前程序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案件涉及的领域范围基本集中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其中又以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为主。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涉及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占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7成以上。
例如,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因不依法履行其职责被凤翔县检察院起诉一案,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前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的严峻形势。
3.案件的线索都是检察机关自身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其中,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和审查起诉时发现的案件线索占多数。
对于社会公众检举控告、新闻媒体等提供的线索,检察机关大多谨慎对待,提起诉讼或诉前程序结案的案件相对比较少。
就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类型来看,不作为行为占比较大,而乱作为的案件数则相对较少。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1.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单一。
在试点之前,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具有明显的二元性特点,也就是既赋予了特定国家机关原告资格,也赋予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修正后,确立了只能由检察机关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单一模式。
虽然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可以很大程度上保护公共利益,但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起诉者又是监督者,当有社会公益需要保护时,而检察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公共利益由谁来保护?就充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言,检察机关独揽原告资格显然是不够的。
2.案件线索获取来源单一。
检察机关一直依赖于从刑事案件中挖掘公益诉讼线索,在行政公益诉讼试点阶段,不同部门间线索移送,基本满足了初期的需要。
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反贪和反渎等部门转隶到监察委之后,原先的内部业务部门间的移送变为了国家机构间的衔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挖掘获取线索的实效性大打折扣。
另外,其他线索来源也不太畅通。
一度重点推广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也一直没有发挥有效作用。
检察机关在平台上能得到的信息往往是经过执法机关精心包装修饰后录入的,很难从中提取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对于社会渠道提供的线索,因为没有办法准确把握该线索属不属于其“履行职责”的范围,检察机关多不会采用,这就进一步限制了线索来源。
3.行政公益诉讼专门机关业务人员和律师专业化水平不足。
毫无疑问,不管是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以及国土资源等领域的问题,还是其他领域的问题,都是极具专业性的问题,检察机关、法院以及律师都要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积累。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其业务繁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而行政公益诉讼又涉及领域众多,所以应当在检察机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以陕西省检察机关的实践为切入点王腾飞摘要:为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行为的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自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走上了快车道,开始了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
本文以试点地区之一———陕西省检察机关的实践为切入点,重点对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境进行分析,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诉前程序;完善中图分类号:DF7;D92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经济与法圆园19年第2期关中由专业化人员办理特定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一般法院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审理法官很少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也缺乏行政公益诉讼审理经验,这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全面开展影响很大。
一般律师都是代理普通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诉讼的,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了解度和参与度还不够,因此,公益诉讼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升也是行政公益诉讼中亟须提升的一环。
4.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遇到的行政干扰阻力较大。
目前,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在管辖上以同级管辖为主。
基层的行政机关占行政公益诉讼被告的绝大多数。
由于行政机关上下是领导关系,基层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其上级机关为了维护其正面形象,往往会请求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协调。
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的行为过激,对涉案人员往往会进行严厉的人事处理,这使得行政机关对其“被告”的身份异常敏感,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自然会想办法做工作。
另外,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收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往往会考虑其自身利益,这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其建立的价值。
三、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1.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
扩大原告范围,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才能够使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更加符合现实需要。
首先,应当把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合法化,让符合条件的个体和社会组织也能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通过扩大原告范围,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诉讼,让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当然,防止滥诉、提升诉讼效率是我们不得不去面对的现实问题,个人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要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保证行政公益诉讼的科学发展。
对于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行政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而检察机关不作为时,公民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因为这并不是由于检察机关考虑不到位,而是由于检察机关在根本上的不作为。
2.拓宽案件线索发现路径。
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来说,要深入挖掘刑事案件,从中获取线索,完善各业务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机制,将案件移送情况纳入年度检察机关目标绩效考核,用制度的刚性提升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反贪和反渎等部门转隶到监察委之后,检察机关更要做好与监察委对接工作,使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的移送更加顺畅,可以通过联席会议、互相指派联络员等有效方式,建立起不同机构间公益诉讼线索信息共享的长效平台。
另一方面,除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还应当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的其他来源渠道。
要提升从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途径获取线索的能力,明确接受公民检举的标准和要求、健全检举控告案件向线索转化的机制。
此外,两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应当由检察机关定期考核,有效发挥其在线索发现环境中的作用。
这样才会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其职责,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3.建立专门业务部门,提升从业律师专业水平。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大多专业技术性强、在办理时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审判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有全面的知识结构、较强的办理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总体来看,建立专门性的业务部门,不同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由不同领域专门人员负责专门办理,可以极大地改善这一问题。
要丰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人员的知识和办案能力,还应当让相关专门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经常到办理相关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更为先进或更有经验的地方进行学习和交流,选派一些优秀办案人员前往高校进行相关知识在职培训。
同样,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专业化的律师也是必不可少的,律师发挥的作用一般要比检察机关的作用更大。
所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律师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功底,还要具备安检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所以,还应当对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律师进行更多的培训教育,切实提升公益诉讼律师的办案能力和专业水平。
4.探索建立跨区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一些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结果不是很理想,如果能够建立专门性的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样的情况必将得以改善,行政公益诉讼也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好可以依托于此而建立。
这样,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不仅可以提高其办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集中管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不同区域行政公益诉讼不平衡的问题,使行政公共利益的发展更科学,司法保护更有效。
四、结语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创新建立,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大势所趋。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和完善,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治进程和法律文明的重要体现。
面对这一崭新的制度,我们应该从现状出发,用创新求发展,以探索补不足,不断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1]孙光骏.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检察权优化配置研究[J].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2018(1):119.[2]黄学贤.行政公益诉讼回顾与展望———基于“一决定三解释”及试点期间相关案例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47.[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经济与法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