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共7页word资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7页)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节一、总则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要求,规范博士后工作流程,保障博士后工作站的学术氛围和工作环境。
第二节一、管理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是本工作站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负责本工作站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工作。
二、管理职责1.负责拟订博士后培养计划,审核拟录取的博士后申请。
2.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支持,保障博士后研究工作正常开展。
3.对博士后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三节一、博士后申请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
2.在博士后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录取程序1.审核申请材料。
2.组织专家评审。
3.确定录取名单。
第四节一、导师责任1.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2.推动博士后的学术成长。
二、博士后责任1.服从导师管理和指导。
2.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第五节一、研究报告每年博士后需提交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研究成果、研究计划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六节一、奖惩制度对于工作出色的博士后,可以通报表扬或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博士后,可采取警告、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七节一、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博士后工作站的所有成员均适用。
二、后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本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足或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效力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解释的地方,请咨询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以上是《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的内容,望周知。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doc
配专职2分、兼职1分。
有文件规定各自职责的1分。
3.制定出台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进出站管理、科研管理、工资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等内容。
10分
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得5分,每体现一项得1分。
4.年初有博士后招收计划,年终有总结。
2分
有招收计划1分,有年终总结1分。
二
博士后招收及与流动站合作情况
四
后勤保障情况
(20分)
1.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研究条件。
5分
根据单位保障情况给予1-5分。
2.根据项目情况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备工作小组或助手。
3分
根据单位保障情况给予1-3分。
3.帮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各类基金资助情况。
6分
及时申请资金的得4分,获得批准的得6分。
4.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职称申报等工作,为博士后提供适当的住房和相应福利待遇(包括缴纳各类保险)。
每项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3.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奖情况。
6分
国家级每1项加6分、省部级每1项加3分(同一项目获多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最高不超过6分。
4.出站博士后留本单位工作。
5分
博士后出站后留本单位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加5分。
5.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
2分
根据履约情况给予1-2分
三
博士后科研项目执行情况
(37分)
1.博士后课题研发计划进展程度:博士后进站3月内完成开题报告;按时完成博士后中期考核;按期出站。
8分
按时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结题评估、按期出站各得2分,
2.项目经费及时到位。
6分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人员考核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人员考核办法1 总则根据国家博士后管委会为规范公司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培养和使用好博士后人才,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人员的开题审查、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内容。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人员。
3 管理机构3.1 公司设置博士后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是工作站的咨询和学术评议机构,成员由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聘任。
3.2 考核小组职责:a) 参与博士后进站人选审核;b) 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审核;c) 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d) 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4 博士后在站管理4.1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科研道德规范,杜绝科研不端行为。
按照规定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定期报告博士后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工作站的管理。
4.2 工作站对博士后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工作检查,包括:a) 博士后进站后3 个月内,应与导师共同协商,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做开题报告。
如无特殊情况超过3 个月不能开题的,由导师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作退站处理;b) 进站满一年时,博士后工作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见附录A)。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c) 进站满两年的前一个月,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
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见附录B),公司博士后工作考核小组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相关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
评审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4.3 考核等级4.3.1 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意识强,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且全职在站工作,同时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点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 篇或主持部省级科研项目1 项。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引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博士后的科研能力提升和学术交流。
随着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新设站评估成为确保博士后流动站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以及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探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的相关问题。
一、评估目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和评估新设站的科研能力、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和博士后培养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新设站的质量和效益。
评估的结果将为新设站提供改进和优化的建议,促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发展。
二、评估内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研能力评估:评估新设站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产出、科研设备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2. 团队建设评估:评估新设站的研究团队规模、结构、人员素质和合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3. 学术交流评估:评估新设站在学术会议、学术论文发表、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4. 博士后培养评估:评估新设站在博士后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科研训练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估方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采用综合评估方法,既包括定性评估,也包括定量评估。
具体方法如下:1. 文件资料评估:通过审查新设站的相关文件资料,了解新设站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等情况。
2. 现场考察评估:组织专家组对新设站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新设站的实际工作情况,与博士后、导师和管理人员进行深入交流。
3. 专家评议评估: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新设站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综合评估新设站的质量和效益。
四、评估结果运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新设站评估的结果将被用于改进和优化新设站的工作。
具体运用方式如下:1. 提出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专家组将提出改进和优化新设站的建议,包括科研能力提升、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和博士后培养等方面的建议。
2. 评估报告编制:评估结果将被整理成评估报告,详细介绍新设站的情况和评估结果,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为博士后提供研究环境和科研支持的机构。
评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指标体系是为了对其工作成效进行客观评价,并为改进工作站的运行提供参考。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的例子。
一、科研成果指标1.发表论文数量:评估工作站所产出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数量及其贡献度。
2.SCI论文影响因子:评估工作站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影响力。
3.专利申请数量:评估工作站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新能力和科技转化潜力。
4.学术会议论文数量:评估工作站在学术交流和合作方面的活动情况。
5.获奖情况:评估工作站在科研成果方面的学术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博士后培养指标1.博士后流动性:评估工作站博士后的流动性和合作能力。
2.博士后进展情况:评估工作站博士后在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3.博士后培养计划和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站对博士后的培养计划和实施情况,包括培养指导、团队合作、学术交流等。
4.博士后就业情况:评估工作站博士后的就业情况和培养质量。
三、学术环境指标1.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评估工作站提供给博士后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情况。
2.科研项目支持:评估工作站对博士后的科研项目支持情况,包括项目申请、经费支持等。
3.学术交流活动:评估工作站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包括学术报告、学术会议、学术合作等。
4.学术导师指导情况:评估工作站提供给博士后的学术导师指导情况,包括导师研究水平、指导质量等。
四、管理和政策指标1.工作站组织架构和管理层次:评估工作站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次是否合理。
2.绩效考核机制:评估工作站对博士后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标准。
3.人才引进政策:评估工作站对博士后的招聘政策和引进政策。
4.培训和职业规划:评估工作站提供给博士后的培训和职业规划支持情况。
综上所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涵盖了科研成果、博士后培养、学术环境和管理政策等多个方面,旨在全面评估工作站的工作成效和整体运营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和提升工作站的服务和培养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人社部函[2009]42号
人社部函[2009]42号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次评估为新设站评估。
参加本次评估的单位包括(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一)2005年12月31日(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以前设立的、并未参加2005年评估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二)2005年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二、评估组织评估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评估工作;全国军队系统所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中央部门所属在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中央在京和北京市所属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具体承担咨询、核查、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进度安排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
时间:2009年2月15日—3月15日。
主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部门)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社部发[2008]115号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制表附:评估数据清单(样式)一、“1-1设站单位‘十一五’期间博士后工作发展计划和措施:”请另附复印件二、“1-2设站单位制定的制度:”请另附复印件三、“3. 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注:1.“项目级别”栏限填“国家级”、“省部级”;2.“基金级别”栏填写方法: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填写国家级或省(部)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填写“重点资助”、“一等资助”、“二等资助”,省部级博士后科学基金不需填写。
四、“4. 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注:1.“检索类型”栏限填“SCI”、“EI”、“SSCI”、“CSSCI”、“A&HCI”、“CSCD”、“ISTP”、“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军队内部核心期刊”;2.“合著排名”栏,独著者请在此填写“独著”。
注:“奖励级别”栏限填“国家级”、“省部级”、“社会力量奖”。
注:“上报方式”栏限填“省部级要报”、“省部级信息专报”、“省部级办公厅上报”。
五、“5. 博士后人员人才情况”(加分指标项,选填)以上内容属实□以上信息无涉密内容□二、指标说明(一)流动站建设情况1、“1-1工作措施及制度建设”指标为设站单位自评内容,由设站单位统一填报;“③从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中选留教职员工的人数与录用教职员工人数比”指统计时限内从本设站单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人员中录用为教职员工的人数和本设站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总人数之比。
2、“1-2学术环境营造”指标中,“①博士后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指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创新精神、学术水平,对创新能力的要求和培养以及流动站学术氛围等方面的情况;“②博士后人员在科研项目中发挥作用情况”指博士后人员在所从事的科研项目中承担科研任务的情况;“③博士后人员与合作导师交流的情况”指博士后人员与合作导师交流、讨论科研工作的频度;“④信息化建设情况”指图书资料、网络等方面的建设、使用情况;“⑤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指标中,“学术交流”含学术年会、综合性学术会议、专业或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科技论证会等;“⑥组织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外科研合作的情况”指在站期间参加与国外机构联合开展的科研合作活动;“⑦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的综合能力培训情况”指标中,“综合能力培训”主要指设站单位或流动站提供的技能讲座、学术讨论、业务参观考察等。
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进一步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25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规定,2010年博士后工作评估同步开展综合评估,我校共有物理学、生物学、数学、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临床医学、中国语言文学、基础医学等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参加本次评估(参评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组织评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实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和数据核查、汇总、统计分析,对评估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并直接组织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评估工作。
三、工作安排(一)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5月24日—6月15日)。
各参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评,按时上报评估材料。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数据清单》的要求,认真如实统计、填报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和评估材料上报工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博士后栏目表格下载区下载)2、组织开展博士后合作导师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问卷调查工作。
3、及时咨询和研究解决自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对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6月15日—6月25日)。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各参评流动站,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重点数据、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抽查;2、组织对参评流动站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3、根据参评流动站日常工作情况,客观、如实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将参加综合评估单位的材料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工作站及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支持科研,促进学术交流。
第二章工作站的设立与运行第四条工作站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需求,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工作站应建立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指导和评价。
第六条工作站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与管理第七条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公开、透明,选拔标准应严格、明确。
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的规章制度,认真开展科研工作,定期向工作站报告工作进展。
第九条工作站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生活保障,鼓励并支持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四章科研工作与成果管理第十条工作站应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原创性、探索性研究,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和专利。
第十一条工作站应建立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进行登记、评估和奖励。
第十二条工作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依法享有权益。
第五章经费与条件保障第十三条工作站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活动和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工作站应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和资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五条工作站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续聘或退出的依据。
第十六条工作站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成果进行客观评价。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新设站评估)注:1、此指标体系用于2009年度新设站评估。
2、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两个一级指标按照工学和理学类、社会科学类赋予不同权重。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内涵细化说明一、总体说明1、“设站单位名称”、“流动站名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发的有关文件中的名称(或经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更名的名称)填写。
“设站时间”按照上述文件下发时间填写。
2、评估数据应为流动站所涉及的院系在该一级学科内的数据合计。
统计范围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本流动站的有关情况,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两项一级指标下的各项数据不统计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情况。
3、统计时限为2005.12.31(不含)—2008.12.31。
二、指标说明(一)流动站建设情况1、“1-1工作措施及制度建设”指标为设站单位自评内容,由设站单位统一填报;“③从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选留教职员工的人数与录用教职员工人数比”指统计时限内从本设站单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录用为教职员工的人数和本设站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总人数之比。
2、“1-2学术环境营造”指标中,“①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指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创新精神、学术水平,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的要求和培养以及流动站学术氛围等方面的情况;“②合作导师培养、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情况”指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研究工作、协助导师制订科研计划及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等方面的情况;“③信息化建设”指图书资料、网络等方面的建设、使用情况;“④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指标中,“学术交流”含学术年会、综合性学术会议、专业或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科技论证会等;“⑤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外科研合作的情况”指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与国外机构联合开展的科研合作活动;“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的综合能力培养”指标中,“综合能力培养”主要指设站单位或流动站提供的技能讲座、学术讨论、业务参观考察等。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评估指标
3.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
3-1项目数量
博士后人员累计参与国家级、省部级、本单位项目数量
每人至少一项国家/省博士后基金和一项本单位项目
3-2人均基金项数
①博士后人员人均申获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数
②博士后人员人均申获国家/省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基本要求
4.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
①博士后人员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情况
为博士后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培养能力,在科研项目中发挥主要作用,组织博士后多参加学术活动
②博士后人员与团队交流、在科研项目中发挥作用情况
③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1-3工作站管理水平
①专门工作地点配备情况,科研及生活条件保障情况
独立工作地点配备到位;科研及生活保障到位
4-1发表论文、论著情况
博士后人员累计及人均发表论文、论著数量
在站期间,博士后每人应发表论文2篇以上,申请发明专利1项以上,成果鉴定1项以上
4-2获专利或著作权情况
博士后人员累计及人均获专利或著作权受理、授权数量
4-3成果转化效益
博士后人员累计及人均参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鉴定成果、项目数量
5.博士后人员获奖情况
附件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基本要求
1.工作站建设情况
1-1工作措施及制度建设
①博士后工作促进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科研工作的措施及发挥作用情况
制度完善,执行到位,博士后作用突出
②博士后人员招收、考核、日常经费、住房、科研项目管理和奖惩激励制度的建立、宣传和执行情况
1-2学术环境营造
人事部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24•【文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建立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的要求,根据博士后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国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
现将《博士后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联系。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博士后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作用,通过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与机制,推动博士后事业更加健康、快速发展。
二、评估的目的1、通过对现有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情况和客观效果的考核和评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激励、淘汰机制。
2、通过评估活动,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各参评单位明确博士后工作的导向、定位,查找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以评促进,以评促改,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
3、通过对评估信息的统计分析处理,总结和分析博士后工作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不断发展和完善博士后制度。
三、评估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
四、评估范围2002年12月31日(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前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综合考核及评定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综合考核及评定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或“我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学术研究,根据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站《博士后管理办法》(2013)和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综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时间博士后研究人员综合考核时间一般为期两年,即自入站时间开始至出站手续完成。
第二条考核内容博士后科研人员综合的考核内容包括开题、中期考核、出站答辩、科研成果、学术会议与交流、文体活动、突出成绩及贡献。
第二条考核等级博士后综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条考核标准一、基本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科研成果基本要求,按规定完成博士后研究开题、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以及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通过答辩评审小组的专家评审均在合格及以上等级,且在站期间参与站内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及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即视为合格。
否则,其考核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并且《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为“良好”以上的博士后,可确定考核为“良好”。
二、科研成果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以主要成员身份积极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积极申请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
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本研究领域内的论文、专著和科研奖励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同时以“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为第一作者单位。
在国内检索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公开发表本研究领域不少于2篇学术论文,其中理学学科至少有一篇SCI检索论文;工学学科至少有1篇SCI检索论文或1篇EI检索论文或一篇一类论文;其它学科发表至少1篇A类论文,或2篇B类期刊论文。
撰写本领域专著并已出版,且作者简介中注明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10万字可折算1篇B类期刊论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京人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9〕19号)各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北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本次评估为新设站评估。
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组织评估的单位包括:2005年12月31日(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以前设立,且未参加2005年评估的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央在京和市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在2005年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北京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包括军队系统)。
二、进度安排(一)工作筹备阶段(3月12日-3月20日)。
市人事局下发通知部署工作,召开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培训。
(二)数据填报与自查阶段(3月21日-4月30日)。
参评流动站、工作站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如实统计、填报数据,完成问卷调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设站单位将评估材料报送至市人事局。
(三)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
市人事局汇总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重点数据、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抽查;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有针对性地实地检查。
(四)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市人事局对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分学科或行业类别汇总、统计和计分,并根据参评流动站、工作站日常工作情况,客观、如实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2015流动站指标
附件2.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
(2015年综合评估)
注:1、一级指标中第2、3项指标的数据统计时限为2012.1.1-2014.12.31;
2、一级指标中第4项指标的数据统计时限为2011.1.1-2013.12.31;
3、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两个一级指标按照工学和理学类、社会科学类赋予不同权重。
4、一级指标中第5项指标的数据统计时限(除院士数外)为2005.1.1-2014.12.31;“博士后人员成才情况”为加分指标项,参加评估的单位可选填。
5、本指标另设“有关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综合评价意见”(见《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价表》),此为加分项。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说明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说明博士后科研流劢站评估指标说明一、总体说明1.设站单位名称、流劢站名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収的有关文件中的名称(或经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更名的名称)填写。
设站时间按照上述文件下収时间填写。
2.各类博士后人员招收人数,指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博士后人员(丌含退站人员)。
招收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备案的进站日期为准。
3.评估数据应为流劢站所涉及的院系在该一级学科内的数据合计。
统计范围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本流劢站的有关情况,其中培养使用和成果产出两个一级指标下的各项数据丌统计不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情况。
4.评估数据的统计范围均为本流劢站的有关情况;统计时限为AA年1月1日AA年12月31日。
二、指标说明(一)基础建设1.1-1科研环境指标中:硬件条件建设情况是指流劢站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提供的科研设备、办公场所、图书资料等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情况。
由流劢站统一填报,幵通过博士后人员和博士后合作导师调查问卷获叏相关评估数据。
科研团队建设情况是指流劢站在博士后人员科研方向上的科研团队建设情况。
由流劢站统一填报,幵通过博士后人员和博士后合作导师调查问卷获叏相关评估数据。
为博士后提供的科研经费是否充足指科研经费能否满足博士后人员基本科研活劢需要。
由流劢站统一填报,幵通过博士后人员和博士后合作导师调查问卷获叏相关评估数据。
科研诚信与学风作风建设情况是一票否决项,流劢站出现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学术丌端事件,丌得评优。
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丌计分。
由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评价。
2.1-2管理服务指标中:博士后人员招收、日常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指流劢站对博士后人员招收、考核、日常经费管理、住房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奖惩激励等各项制度建设的规范性和完备性。
由流劢站统一填报,幵通过博士后人员和博士后合作导师调查问卷获叏相关评估数据。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综合评估)注:1、本指标体系为2010年度综合评估指标,其中第5项指标项“博士后人员成才情况”为加分指标项,参加评估的单位可选填。
2、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两个一级指标按照工学和理学类、社会科学类赋予不同权重。
3、本指标另设“有关管理部门对流动站工作的综合评价”(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表》),此为加分项。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内涵细化说明一、总体说明1、“设站单位名称”、“流动站名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发的有关文件中的名称(或经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更名的名称)填写。
“设站时间”按照上述文件下发时间填写。
2、评估数据应为流动站所涉及的院系在该一级学科内的数据合计。
统计范围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本流动站的有关情况,其中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博士后人员成才情况三项一级指标下的各项数据不统计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情况。
3、统计时限为2007.1.1—2009.12.31,有特殊要求的见评估表中的专项注释。
二、指标说明(一)流动站建设情况1、“1-1工作措施及制度建设”指标为设站单位自评内容,由设站单位统一填报;“③从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中选留教职员工的人数与录用教职员工人数比”指统计时限内从本设站单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人员中录用为教职员工的人数和本设站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总人数之比。
2、“1-2学术环境营造”指标中,“①博士后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指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创新精神、学术水平,对创新能力的要求和培养以及流动站学术氛围等方面的情况;“②博士后人员在科研项目中发挥作用情况”指博士后人员在所从事的科研项目中承担科研任务的情况;“③博士后人员与合作导师交流的情况”指博士后人员与合作导师交流、讨论科研工作的频度;“④信息化建设情况”指图书资料、网络等方面的建设、使用情况;“⑤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指标中,“学术交流”含学术年会、综合性学术会议、专业或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科技论证会等;“⑥组织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外科研合作的情况”指在站期间参加与国外机构联合开展的科研合作活动;“⑦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的综合能力培训情况”指标中,“综合能力培训”主要指设站单位或流动站提供的技能讲座、学术讨论、业务参观考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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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评估方式
第八条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
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
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
第十一条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评估以流动站、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
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
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门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在工作准备阶段,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五年下发一次综合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并组织培训;每年下发一次新设站评估通知,包括各地区参加评估流动站、工作
站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系统内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组织流动站、工作站填写评估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调查问卷等评估报表,并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综合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
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章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二十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是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价的依据。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间,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专门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后,将整改、考核情况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
行实地抽查,根据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具体程序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流动站、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降低评估等级;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设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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