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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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沪国税所一〔2008〕69 号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5 号),沪财法〔2006〕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
填表说明: 1、“税收优惠事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 的各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名称,如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 2、“税收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加 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再投资退税等。 3、“税收优惠期限”指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4、“税收优惠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5、本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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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事项内容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华商储 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 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需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凭证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办结时限
七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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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年度棉花收储实施办法及相关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年度棉花收储实施办法及相关

附件: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预案》)。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为更好落实《预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中储棉总公司成立“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领导小组”,姚明烨同志任组长,侯振武同志任副组长,储备部、仓管部、财务部、信息部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部署、协调、指挥棉花临时收储的各项工作,负责政策落实,研究确定相关费用标准,统一调配人员、设备,协调解决《预案》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等。

第二条储备部负责储备棉收储业务的具体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收储需要启用具体收储库点,负责编制储备棉统计报表,指导储备棉入库工作,负责申报、协调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负责储备棉的中转调运工作,负责储备棉保险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商财务部拨付储备棉入库费、配合公检费、中转运费等专项费用。

第三条仓管部负责在库储备棉安全管理工作及储备棉代储库的选定。

根据《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见附件1)选定储备棉备用仓库。

经确认使用后,负责与备用仓库签订《国家储备棉仓储合同》,备用库正式成为储备棉代储库。

中储棉总公司不向代储库、备用库承诺存储数量和时间。

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考察、确定备用仓库。

仓管部将考察合格的备用仓库及时提交储备部,储备部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根据收储需要适时启用。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棉收储所需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交储企业及承储库结算货款和相关费用,核算储备棉成本。

第五条信息部负责主营业务系统和储备棉台账系统的维护及培训等,保障公司总部和承储库的正常使用,保障有关部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为确保收储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技术、设备支持。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

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

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

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

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和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浅议中储粮直属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

浅议中储粮直属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

浅议中储粮直属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粮食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了丝二步推选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中储粮直属企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策和纳税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的措施。

一、中储粮直属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火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认定。

该文件不再区分政策性粮食业务还是商业性经营业务,只要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销售的粮食一律免征增值税。

根据该文件精神,中储粮直属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两点:一是需向税务部门提出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天审核认定免税资格。

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否则,取消免税资格。

(二)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来自]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同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凋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费用、利息补贴-因此,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购、销、凋、存相关的费用利息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进行纳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1.30•【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12号《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财政部部长:蓝佛安2024年1月30日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次委务会通过和财政部审签2024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轮换、收储、动用管理第四章储存管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中央储备棉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棉的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含销售,下同)应当服从服务于棉花市场调控、应急保供、库存更新等需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订中央储备棉规划和总量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调控措施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棉行政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下达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对中央储备棉数量、储存安全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财务政策,安排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负责具体实施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国家相关部门指令并接受监督指导,加强中央储备棉出入库和在库管理,对中央储备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标 签】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字﹝1999﹞198号【发文日期】1999-06-29【实施时间】1999-08-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乐税注释:自2015年5月22日起,本文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乐税注释:自2015年5月19日起,本文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乐税注释:自2014年5月1日起,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得的收入 。
限售 股原 值 是 指 限售股 买入 时的买入价 及 按照规定缴 。
纳的有关费用 。







转让
限售







印花


佣金 、 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 、 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 证的 。不 能准 确计 算 限售股 原值 的 主 管税 务 机 关 一 律 按 限售 股 转让 收 入 的

1 5 %核 定 限 售 股 原 值 及 合 理 税 费 。
四 、 限售股 转让 所得个 人 所 得税 . 以 限售 股持有 者 为纳 税义 务
人 , 以个 人股 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 限售 股 个 人 所得税 由证 券 机构所 在地 主 管税务机关 负责 征 收管理 。
五 、 限售 股 转让 所 得个 人所 得 税 。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扣 预 缴 、 纳 税人 自行 申报清 算和证券机构 直接 扣缴相结 合的 方 式征 收 。 证 券
账簿免征
印花



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 同免征 印花税 对合 同 .
其他 各方当事人应 缴纳 的印花 税 照章征收 。
三 、
对 商品储备 管理 公 司及 其 直属库承 担 商品储备 业 务 自 用
的房







房产



镇土
地使
用税

四 、 本通知所称 商品储备管理公 司及其 直属库 . 是指 接受 中
《财 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库存粮食财政补贴政策简介

库存粮食财政补贴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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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补贴额的计算=[(1月末库存+2月末 库存+∙∙∙∙∙∙∙∙∙+11月末库存 + 12月 末库存) ÷12]×补贴标准
30
以上是根据现行中央和省政府有 关文件进行梳理的补贴政策情况,具 体补贴政策以文件规定或企业与相关 部门协商价为准。
谢 谢!
31
22
5、最低收购价粮食经批准的省内跨县集并费用包 干补贴标准为每斤0.09元。2007年黑龙江最低收购 价稻谷计划内的省内跨县集并费用包干标准为每斤 0.10元。
6、最低收购价粮食经批准的跨省移库的专项费用 包干,具体包括移库发生的粮食出入库费用、包装 物费用、短途运杂费、各项铁(水)路杂费(含上 下火车、船力资费,站台、码头堆放费,运输保险 费等)以及省间合理运输损耗等合理的全部费用开 支,不包括铁(水)路运输费用。补贴标准为每斤 0.105元。
额包干。
10
2、中央临时储备或临时储存进口小麦没有 轮换费用补贴。
3、中央临时储备或临时储存进口小麦贷款 利息补贴据实结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央临时 储备进口小麦的实际储存数量、核定的库存 成本和当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结算。
11
三、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政策
(一)管理体制
2007年、2008年我国粮食连续丰收,为
规定,中央储备粮的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财
政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到承储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
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
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
承储企业的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种、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2002]73号【发布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布日期】2002.02.19【实施日期】2002.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储粮[2002]73号)各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的有关规定,总公司对2001年7月下发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轮换办法和国粮调[2001]209号文件一并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件: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略)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粮(含食油,下同)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计人事[2000]322号)、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39号)以及国家有关粮油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仓储管理规范化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仓储管理规范化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仓储管理规范化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4.06.03
•【文号】国粮办仓〔2024〕163号
•【施行日期】2024.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承储企
业仓储管理规范化指南》的通知
国粮办仓〔2024〕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粮食仓储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仓储管理规范化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土地储备整治资金,合理实现土地储备,有效控制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增加国有土地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的会计核算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土地储备整治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四条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土地储备整治专项拨款、土地储备整治专项借款及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的事业基金等。

第五条土地储备整治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的原则。

各单位按国有土地储备计划与土地储备整治工程进度,合理组织专项借款,努力降低储备整治资金成本,防范储备风险。

第六条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土地储备整治财务管理办法》和《土地储备整治单位的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内部专项资金控制制度》,推行储备整治项目投资收益及成本情况分析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将以上专户及各项管理制度报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土地储备整治成本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整治工程以独立地块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以下成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征地项目及二级成本科目为平行二级科目)并入“专项工程支出”项内。

第八条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的成本管理,建立土地储备整治工程成本控制制度。

土地储备整治工程应当实行预算制、施工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工程验收制。

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管理制度》,达到各环节、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与有效监督,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促进土地储备整治工程健康发展。

第九条土地储各整治机构的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管理费实行按比例提取并控制使用。

其比例暂定为:当期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按4%提取管理费用;当期城市房屋折迁安置补偿成本支出总额按2%提取管理费,当期整治工程的前期工程费和整治工程费支出总额按4%提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2•【文号】财商字[1997]57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12日财商字[1997]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花的财务管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棉麻(花)公司,各代储企业,中华棉花总公司。

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管理,完善国家储备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的财务行为。

地方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地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并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二章储备资金第三条国家储备棉所需资金由国拨棉花特准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国拨资金”)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

国家储备棉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国拨资金由财政部委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承担储备任务的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按规定集中掌握使用。

第五条国拨资金除为战备储备库安排少量铺底资金外,全部用于棉花储备。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棉霉烂变质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减少国拨资金。

对因不可抗力使储备棉受到损失的,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由承储单位逐级上报,经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核实后,予以核销,冲减国拨资金。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11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90]财预字第90号

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90]财预字第90号

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90)财预字第90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据反映,目前一些事业行政单位将国家资金转作银行储蓄存款,并用所得利息,发放奖金或搞单位福利。

这种把公款私存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制度规定。

对此,现将有关制度规定重申如下:一、财政部(88)财预字52号《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用储蓄折子存取款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凡列在企业、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款项和单位、集体吸收的保险金存款、财政性存款都属于公款。

”“任何储蓄机构不得吸收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

”根据上述规定,各事业行政单位对各项国家资金,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资金,都应按规定存入在银行开立的有关存款帐户内,不得把国家资金转作储蓄,公款私存。

凡已存作储蓄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各事业行政单位掌管使用的国家资金,凡按规定在银行开户存储计付利息的,其利息收入应作为增加该项资金和用于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开支和发放奖金、补贴。

三、各事业行政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对各项国家资金的会计核算管理,坚持依法照章办事,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各部门和各级财政机关要强化会计管理,认真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公款私存等违反财纪纪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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