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缴纳运行核电厂2009年度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障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2年4月12日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依法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
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04.04.18
•【文号】国核安发〔2004〕81号
•【施行日期】2004.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本篇法规中关于《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国核安发〔2022〕97号)自2022年6月9日起修改。
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
规定》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4〕81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充分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和综合技术能力之后,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我局重新修订了《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指导这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我局将陆续修订有关核安全导则。
在新修订的导则发布前,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我局同意后,参照我国已发布的核安全导则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导则执行。
附件: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2.04.24•【文号】国核安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6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的相关要求,我局编制了《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应按照分工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
附件: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核安全局)一、目的为规范我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并促进经验反馈活动的有效开展,增进核电厂运行经验和信息的交流、共享与应用,共同确保中国核电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至退役的整个运行阶段的运行经验反馈和信息交流活动。
三、依据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HAF001);(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及其导则;(五)《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及其导则等。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本办法规定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监督站、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他技术支持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各单位职责如下:(一)国家核安全局职责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制定、发布并进行修订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技术文件;2.组织编制监管部门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规划和计划,审查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报告等文件;3.策划、组织和协调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各项活动,定期组织召开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会议;4.组织收集、分析、发布必要的经验反馈信息,并发布监管要求;5.组织收集、分析核电厂运行安全性能指标数据,评价核电厂安全状况,并结合运行核电厂的运行状况,确定监管重点,发布监管要求;6.组织对运行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相关重大事件及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价;7.组织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8.对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指导、监督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运转。
国家核安全局公布的16起事件
附件核电厂人员行为导致的典型运行事件一、多个核电厂人员违反程序误操作导致的运行事件1.宁德核电厂现场操作人员误开阀门导致排气烟囱总β活度短时超化学技术规范限值运行事件2016年8月30日,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处于功率运行模式。
现场操作人员跟踪硼回收系统(TEP)除气器(4TEP002DZ)状态时,发现除气器压力偏高,在未通知主控人员且无操作指令的情况下,未依据泄压操作程序开启排含氢废气隔离阀(4TEP430VY),而是凭经验在辅助控制室两次错误开启排含氧废气隔离阀(4TEP426VA),导致含氢废气排向废气处理系统(TEG)含氧子系统,经TEG风机进入核辅助厂房通风系统烟囱,触发烟囱排气低量程惰性气体β活度一级、二级报警,违反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关于特殊排放的安全承诺。
事件发生后,当班值违规补写临时操作指令单,且营运单位并未在第一时间向我局或地区监督站报告该事件,事件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2.宁德核电厂化学人员取样错误导致稳压器液相硼浓度失去定期监测的运行事件2016年9月6日,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处于功率运行模式。
在进行核取样系统阀门内漏处理过程中,隔离经理查询最近一次稳压器液相定期取样记录时,发现稳压器液相取样阀近期无开启记录。
经进一步查询得知,自2016年8月15日,稳压器液相取样阀无开启记录。
经查,化学人员在进行取样过程中,开启了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除盐床取样阀,导致稳压器液相硼浓度取样错误,自2016年8月15日后失去定期监测,违反了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排查发现,1、4号机组也存在稳压器液相硼浓度失去定期监测的类似问题。
3.阳江核电厂调试人员误操作公用机组防火分区风门动作按钮导致已运行机组碘排风回路不可用的运行事件2016年5月25日,阳江核电厂3号机组处于功率运行模式,4号机组处于热态功能试验准备阶段。
调试人员在进行4号机组安全壳环廊通风系统(DVW)逻辑试验时,因未遵守多机组相互影响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未经核实情况下,主观认为3、4号机组之间的数字化仪控系统(DCS)通讯没有建立,通过4号机组主控操作公用机组防火分区风门动作按钮(8SFZ520KG)发出关闭指令,导致3号机组碘排风回路风门关闭,碘排风回路全部不可用,产生DVW随机第一组I0,违反运行技术规范。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安全监督概述-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及其核安全监管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安全监督概述-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及其核安全监管[单选题]1.目前我国民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行为主体是()。
A.国家政府B.地方政府C.核安全监管部门D(江南博哥).企事业单位正确答案:D[单选题]2.核安全监管问题中最重要和最典型的问题是()。
A.放射性污染B.核设施安全C.核电厂安全D.核材料管制正确答案:C[单选题]3.核事故发生后的全局性影响使得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必须负责对核设施安全实施()。
A.安全监管B.监督管理C.统一监督D.统一管理正确答案:C[单选题]4.核事故发生后的全局性影响使得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必须负责对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成立机构()行使核安全监督管理。
A.独立B.统一C.组织D.负责正确答案:A[单选题]5.我国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于()年。
A.1984B.1986C.1988D.1990正确答案:A[单选题]6.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的方针。
A.安全第一B.质量第一C.纵深防御D.A和B正确答案:A[单选题]7.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核事故,()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A.预防减少B.预防限制C.减少预防D.限制预防正确答案:B[单选题]8.()的颁布使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道路。
A.《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B.《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C.《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D.《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正确答案:A[单选题]9.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核安全监管的范围是在()年。
A.1984-1985B.1986-1987C.1990-1991D.1992-1993正确答案:D[单选题]10.-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规章(),将我国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的函-国核安办[2008]55号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的函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的函(国核安办〔2008〕55号)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可靠性中心:2008年3月18日至19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召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送你单位,请按照纪要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2008年3月18日至19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召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可靠性中心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名单见附)。
参会代表对“田湾核电厂核安全监督大纲(运行阶段)”、“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设备安装阶段)”、“岭澳核电二期工程建造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设备安装阶段)”、“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土建施工阶段)”、“核电厂营运单位设备监造监督检查程序”等5份文件展开了讨论,同时,有关代表对文件编制情况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会议达成如下意见:一、会议讨论的监督大纲基本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能够适应我国核电厂监督的需要,各编制单位应按照会议意见修订,于2008年5月1日前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通过后予以发布实施。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地震安全性能评估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地震安全性能评估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08.08.07•【文号】国核安办[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发送“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地震安全性能评估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国核安办〔2008〕13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总结日本新潟、四川汶川两次地震经验和教训,加强经验反馈,提高我国民用核设施的地震安全水平,我局于2008年7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核设施地震安全评估专题研讨会”。
现将会议纪要发送你单位,请按照会议精神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地震安全性能评估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八年八月七日附件: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地震安全性能评估研讨会会议纪要日本新潟地震、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应国家核安全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各有关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国内运行、在建、拟建民用核设施的地震安全性进行了评估。
为了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经验反馈,提高我国民用核设施的地震安全水平,我局于2008年7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核设施地震安全评估专题研讨会”。
会议邀请了来自国家能源局、中国地震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29家单位的61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见附)。
与会专家就我国民用核设施的地震安全状况、新潟和汶川地震对核设施的影响及应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我国核设施抗震设计标准、核电选址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提高我国核设施地震安全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方面提交了论文,并展开了讨论。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现阶段召开本次会议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对于提高和推动我国民用核设施地震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我国在建和运行的民用核设施在选址阶段均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了地震安全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计基准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正文:----------------------------------------------------------------------------------------------------------------------------------------------------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1991年7月27日发布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是以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的,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电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1.2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运行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的目的是要保证在核电厂运行过程中不使公众和厂区人员受到过量的辐射危害。
1.3附录I所列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2 核电厂营运单位、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部门2.1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
2.2核电厂主管部门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任。
2.3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必须接受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
2.4为保证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国家核安全部门、主管部门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
2.5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核安全部门递交(或供其随时调用)下列文件和资料:(1)质量保证大纲(见第14章);(2)运行限值和条件(见第3章);(3)有关偏离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报告(见3.12条);(4)调试大纲和调试阶段审查报告(见4.2条);(5)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说明(见第5章);(6)调试试验结果(见4.3条);(7)人员的培训、资格审查和再培训大纲(见第6章);(8)运行规程(见第7章);(9)定期维修、试验、检验和检查大纲(见8.1条);(10)维修、试验、检验和检查记录(见8.8条);(11)装料、换料计划和燃料性能记录(见第9章);(12)修改程序(见10.4条);(13)对修改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决定及其记录(见10.4条);(14)安全重要项目的修改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见10.2条);(15)辐射防护大纲和人员受照射量记录(见第ll章);(16)废物管理大纲和有关文件(见12.3条);(17)排出流排放限值,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规程(见12.2条);(18)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见第13章);(19)保卫措施说明(见第15章);(20)与审查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有关的定期运行总结报告和记录(见第16和17章);(21)退役大纲(见第18章);(22)核安全部门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核质保知识考查试题答案
核质保知识考查试题(答案)姓名:单位:得分:一、填充题(每空格0.5分)1.核安全文化是对决策层、管理层和全体核电工作人员三个层次人员的要求。
2.我国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管理条例有四个,其中最主要的条例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核电厂四个安全规定的名称是:《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4,根据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国家核安全局要给核设施营运单位颁发《核电厂厂址审查意见书》,《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和《核电厂退役批准书》。
5.目前核承压设备活动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核承压设备建造、运行、核设施操纵员执照三种资格许可证。
6、所谓“质量保证”,它是指“为使物项和服务(工作)与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并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所必须的一系列有计划的系统的活动”;或可以简单理解为是为了保证核设施的物项和服务的质量而应采取的一整套质量管理措施。
7、核质保法规的名称是: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原编号是HAF0400,现编号改为HAF003。
它包括前言和12个基本要素(章)。
它是对质量保证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
8、质量保证文件包括三个层次,组成质量保证文件体系:第一层次文件是质量保证大纲;第二层次文件是一套大纲程序;第三层次文件包括工作程序、细则、图纸等实施质量活动的依据文件。
9、核安全法规规定核设施质量保证(总)大纲分为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四个阶段制定。
10、制定的质量保证大纲应根据《质保规定》中相关的基本要求,写明下列三个方面:即本单位有哪些质量保证工作要做;各项质量保证工作各由哪个部门或人员做和各项质量保证工作如何做。
11、所谓“管理部门审查”是由本单位最高管理者主持,由本单位管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管理部门审查会议,对本单位质保大纲的适宜性和实施有效性进行审查。
12、设计控制包括四方面的控制,即设计活动本身、设计接口、设计验证和设计变更。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09.08.03•【文号】国核安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09〕135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顺利施行,进一步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核安全级电缆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核安全级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要求,制定本文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中列出的各类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本文本中“设计”系指核安全级电缆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针对其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
第三章许可条件第三条核安全级电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单位必须取得GB/T 19001(或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单位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的要求,结合所申请活动的技术和管理特点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核质保体系。
该体系应能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针对所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件进行试制,试制活动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包括电缆制造的绝缘挤出、交联、成缆、护套挤出等各中间环节,直至所有的检测、试验项目完成为止。
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 堆控制系统。
第二十六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 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核电厂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至少有三人以上的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 有一个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 运行得出结论。
(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 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确定修订过的运行工 况和运行限值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用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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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信息系列
国电法规
许可证件 为允许进行有关核电厂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 核安全局等部门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许可证件申请者 为了进行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特定活动而申请正 式授予执照的单位。 厂址选择 为核电厂选择合适厂址定点的过程,包括对有关的设计基准进行必要的评价和确 定。
国电信息系列
ïçèéóðìóðï
国电法规
ïçèéóðìóðï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评定和批准 以及许可证件的颁发。《条例》第二条所列的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研究堆、实验 堆等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4年7月15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设备调配的管理方式,提高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试行)》(国核安函〔2012〕75号)(五)《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六)《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第三条本管理要求所指的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
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商用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的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核电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认真履行核安全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相应的组织、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及安全。
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相应人员应取得国务院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要求的资质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应少于20人。
1.3质保人员
应至少有30名专职质保(QA)人员,其中质保负责人应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10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
2. 资质要求
2.1具有法人资格。
2.2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必须包括核岛主设备),具备核电厂核岛设计及设计管理能力。
2.3 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核电相关资格证书,如:核工业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核电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工程项目管理)、特种设备设计(压力容器等)许可证,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质。
3. 业绩要求
五、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得将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活动委托给不具备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六、核电厂营运单位自行进行核电厂核岛工程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或调试的,以及核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应当具备本通知附件中的资质条件。
2009年05月27日核电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EJ/T ××××—××××
目次
前言 ................................................................................. II 核电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编制规定 .................................................. 1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核电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编制规定 ................................................ 2 4.1 总 则 ............................................................................. 2 4.2 核电厂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文件的内容组成与编制规则 .............................. 3 4.3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 6 4.4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 6 4.5 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编制规定 ........................................................ 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核电厂建设项目估(概)算表 ....................................... 8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10]25号关于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现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
其中,核安全综合管理涉及核设施设计、审评、监督和核安全执照管理等方面工作。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核安全关键岗位)是指执业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或技术主管岗位。
核安全关键岗位的名称和具体职责由执业单位确定后,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各执业单位应接到本通知6个月内,将本单位已注册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的核安全关键岗位名称及其职责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执业单位应提前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执业单位应在三年内使本单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人数达到规定要求。
附件:核安全关键岗位名录与最少在岗人数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注册工程师 通知附件:核安全关键岗位名录与最少在岗人数执业范围与最少在岗人数执 业 单 位核安全综合管理核质量保 证辐射防护反应堆运 行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最少在岗人数总数运行核电厂营运单位(两个机组) 1 1 2 3 1 8 研究堆营运单位(多堆) 1 1 1 1人/堆 1研究堆营运单位(单堆) 1 1 2 核设施设计单位 8 2 2 2 2 16 专业化核电工程公司 12 6 2 20 核燃料厂 1 1 1 1 4 铀浓缩厂 1 1 1 3 后处理厂 2 1 1 1 5 核安全Ⅰ级机械设备制造单位 1 1 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 2 2 4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 1 1 2 省级环境保护机构 1 1 1 3 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甲级环评单位 2 1 1 1 2 7 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乙级环评单位 1 1 2 放射源生产单位 1 1 1 1 4 放射性药品生产单位 1 1 2 非医用Ⅰ类放射源使用单位 1 1 1 3 Ⅰ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单位 1 1 2 核安全审评单位 8 2 2 2 2 16 承担部分核安全审评工作的单位 2 2 相关执业范围各2人。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09.01.23
•【文号】国核安发[2009]24号
•【施行日期】2009.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民用核安
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24号)
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请示》(国核运司〔2008〕3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研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W(09)03号)。
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应完成有关无损检验规程,经委托单位认可,并严格执行。
附件: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活动范围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
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核电厂维修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的函-核电函〔2020〕13号
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关于印发《核电厂维修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的
函
正文:
----------------------------------------------------------------------------------------------------------------------------------------------------
关于印发《核电厂维修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的函
核电函〔202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核电厂营运单位编制维修大纲、改进维修有效性,并规范核安全审评工作,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制了《核电厂维修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本技术文件适用于核电厂,也可供核电厂以外的其他核动力厂、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参考。
附件:发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
2020年6月28日
——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环发[1999]100号•【施行日期】199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0号1999年4月19日)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后,一些单位先后通过不同方式,对核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与《条例》关于“预审、审核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不得收费”的规定是否矛盾等问题提出询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核污染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核安全监督管理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点。
因此,在对核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管理过程中,需要组建核环境审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技术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技术评审,并组织专家赴现场检查,这对保证核设施技术审查的科学性是必不可少的。
为使核技术审评工作有稳定的经费保障,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1992]价费字582号)规定了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标准和范围。
1998年经财政部等部门审定,并经国务院同意,该项收费被继续保留。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预审、审核、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中的“预审”、“审核”和“审批”,分别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进行的预审、审核和审批。
核设施环境影响的“审评”,则是指由核专家和辐射防护专家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的技术评审和技术支持工作。
“核设施环境影响审评”中的“审评”,与《条例》规定的预审、审核和审批,在主体、内容和目的方面,都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工作。
因此,由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收费规定《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审评收费的函》与《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并不矛盾,应继续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增设启停给水系统在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增设启停给水系统
在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09.03.20
•【文号】国核安发[2009]52号
•【施行日期】2009.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增设启停给水系统在通知
(国核安发〔2009〕52号)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核电厂增设启停给水系统的请示》(秦核安发〔2008〕24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秦山核电厂增设启停给水系统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申请方案进行修改,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复函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综[2001]2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复函
(财综[2001]21号2001年4月5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函》(环函[2000]3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
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核设施安全审评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同意你局
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收费对象为核电厂和核燃料元件生产厂。
二、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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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缴纳运行核电厂2009年度核安全技术审评
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09]124号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缴纳运行核电厂2009年度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9]124号)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的复函》(财综〔2003〕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核定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2号)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2009年度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汇至我部汇缴专户(缴纳款金额见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汇缴专户
开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账号:75010188000021101
开户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联系人:沈钢刁锦辉
电话:(010)66556346 (010)66556352
附件:运行核电厂2009年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用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运行核电厂2009年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