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

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13]34号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3]34号)

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的监管工作,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3月26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接口,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要求和流程,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编制本大纲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

(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六)《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七)核安全监管机构内各部门的“三定”方案;

(八)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纪要(2012-026)。

第三条本大纲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单位及其考

试活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聘用单位(简称聘用单位)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单位(简称考核单位)包括我局选定组织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的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简称焊工考核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简称无损考核单位)。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考试监督-监督焊工理论考试、焊工项目考试和无损人员考试;

(二)人员资质管理监督-监督聘用单位对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的管理工作;(三)持证人员活动监督-检查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持证人员进行的核安全重要活动是否超出了所持证书的范围;检查营运单位、工程公司和聘用单位相关管理工作是否有效;(四)审评检查-根据考试监督、人员管理监督和持证人员活动监督发现的问题,以及焊工考核单位和无损考核单位的相关申请进行的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依据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依据除了第二条的法规文件外,具体依据的文件还应包括:

(一)焊工考核单位申请文件和国家核安全局对其相关修改申请的批复或备案通知文件,无损考核单位正式报送文件;

(二)焊工考核单位、无损考核单位、聘用单位、营运单位和工程公司的质量保证文件;

(三)《关于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

[2010]28号);(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