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_物权概述 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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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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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 为两种: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 获的物。
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 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 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 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 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 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 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 单项选择题
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 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 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
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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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民事物权概述

民事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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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 例:在同一土地上设定抵押权后,复于该土地上设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害及先设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 在实行抵押权时,可以请求除去后成立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
(3)可相容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判定标准: 成立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21
在某些情况下,当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虑, 对物权相互间效力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 《民法典》第456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
15
2、具体体现: ➢ 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 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
该物上原先存在的所有权消灭,物的原所有人不能再 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 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 相容的他物权。 ➢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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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外的情形 (1)无须登记的不动产; ➢ 《民法典》第209条第2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
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荒地、
山川、湖泊等等。 (2)准不动产上的物权变动; ➢ 《民法典》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而非登记生效)

定限物权
抵押权 动产抵押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权利抵押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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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理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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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分类依据:物权的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

物权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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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有以下几种:
1、消除危险 2、排除妨碍 3、返还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 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 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 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支配指对物的控制、利用,获得其利益, 排斥他人干涉之意。
相关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2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 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 物权并存。但不相矛盾的两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 物之上。
(二)优先效力(优先实现的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物权相互间
2、例 外: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
的特殊规定
物权优先于债权
1、物权破除债权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3、与所有权人具有物权关系的人有优先购买权 例外:
二、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的物权,这种全面支配有二种表现形态:对标的物使 用价值的支配;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支配
限制物权,也称定限物权,是指除所有权以外在
特定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民法学》教学2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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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上的区别
效力上的区别
• 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又叫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
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
物权。
第十二章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 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 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 4、地役权
• 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以他人土地 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 地役权是约定的,而相邻权是法定的。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
(1) 所有权 (2) 用益物权 (3) 担保物权 (4) 占有
第十二章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规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 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 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 人相结合。
第十三章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 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 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 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 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 例: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 后来乙擅自借给了丙,丙在使用期间被 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一日, 甲到戊家中玩耍发现了录音机,甲要求 取回,戊不答应。问:甲是否有权要回 录音机?
• 3、优先效力
• 当一个物之上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物 权时,效力强的排除弱的而率先得以实 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变现在两个方面:

民法学(物权法专题一)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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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具有支配力,意味着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可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客体为占有、使用、 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实现其权利之内容, 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所有权有完全支配力,他物权有不完全支 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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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的排他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 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 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 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民法学(分论)
主讲 周雁武副教授
1
物权
• 专题一 物权原理(12-13章) •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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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
C.归甲和乙共有 D.归丙与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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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它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与保障力。
物权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种物权所共有的 效力。对物权一般效力问题存在二效力说、 三效力说、四效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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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支配效力
•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 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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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 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民法学课件(12-40)

民法学课件(12-40)

五、特种物
(一)货币
货币是以票面标明的金额表现其价值的、在民事 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作用的物。货币为民法上的 物的一种。货币为动产,但因其自身的特性,与 其他动产又有显著不同。
①货币为具有高度可代替性的代替物。
②货币为消费物。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 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常见的有价证券有:票据(包 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债券、股票、提单和仓单。
一本书等。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手表、汽 车等。
(九)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四、物的观念的扩张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物的概念受到 挑战,人们对物的观念亦发生扩张。关于物的观 念的扩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无形的自然力 (二)特定的空间 (三)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
(五)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根据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 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根据成立原因的不同,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 定物权。
(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此系以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须登记为标准而作
统规定,但通常并未给物权作出明确的定义。民 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也有着诸 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二)物权的概念界定 在物权的定义中应表明对物支配的内容,学界已 形成共识,而对于享受物之利益与排除他人干涉 之内容,在物权的定义中应如何体现则有不同认 识。我们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 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 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三、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特性或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世性。这是物权在主体上的特性。在权利的

民法总论第十二章__物权概述

民法总论第十二章__物权概述

民法总论第十二章__物权概述第十二章物权概述一、课时安排:2学时二、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物权的含义及意义;熟悉物权的基本分类;掌握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民法保护的方法。

三、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及效力;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的民法保护。

四、本章重点:物权的含义;物权的基本分类;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对物权的保护。

五、本章难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六、教学方法:本章内容是民法学课程中,比较难理解的部分,主要是通过启发、讲解,让学生理解从所有权到物权观念转变的意义,物权制度设置的宗旨,以及物权的法律效力。

七、思考题:1、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从所有权制度到物权制度的历史意义。

3、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八、附《第十二章:物权概述》讲义: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含义1、物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直到1901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确认。

2、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财产权是一个总概念,包括债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内容。

4、民事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则往往导致物权的转移,形成新的物的归属。

5、物权法中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

二、物权的特征要讨论物权的特征,必须讨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因为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在与债权的区别中表现出来的。

1、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权也称对世权;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同一个物上只有有一个内容完全相同的权利。

与此相对应的权利是相对权,指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的情况,而且债权具有兼容性。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或采取其他支配物的方式,任何人不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干涉;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物权概述》课件

《物权概述》课件
物权变动的主体
物权变动的客体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公示
01
02
03
04
指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指物权变动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特定性。
指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和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指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以使公众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指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指物权变动对第三人的影响,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行为对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外部效力
内部效力
04
物权的消灭
物权消灭的概念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客体已经不存在或者物权的权利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能再享有该物权。
《物权概述》ppt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CATALOGUE
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法律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物权的限制
01
物权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保护的绝对性、内容以自由利用为目的、具有弹力性等特征。
权利人的权利丧失
当物权消灭时,权利人丧失了其享有的权利。例如,当房屋的所有权被抛弃或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原权利人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义务人的义务解除
当物权消灭时,与该物权相关的义务人的义务也相应解除。例如,当一项土地使用权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其他共有人对该土地的义务相应解除。
05
物权的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是指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对物权进行的限制。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例3】甲乙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元交给甲经营,就乙能够 收回投资并 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保证,后法院查明甲乙之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 丙当时不知情。问:丙如何承担责任? ---无责任 【例4】设例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的最高责任是多 少? ---200万元
(四)反担保
反担保也叫作求偿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 权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 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 款。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 重点知识 • 1.担保物权:概念、特征、类型 • 2.担保财产 • 3.担保人 • 4.反担保 • 5.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引读案例
• 银行吸储员王某请于某帮助吸储,于某将5 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代办存款。王某将款存 入银行,却将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 款5万元,但存款单没有背书。借款逾期后, 王某未偿还借款,郑某持存款单向银行要 求提前支取5万元存款;于某得知后,要求 银行向自己支付存款。银行对郑和于均予 拒付。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5 万元存款。
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 (二)变更的从属性 •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
有所例外。 •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
① 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 确认物权、定纷止争 ➢ 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
16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 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 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 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善意第三人与其的交易受 法律的保护。
保护平等


公示 不动产——登记
公示公信
动产——交付
登记名义人为物权人
公信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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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 法享有相同的权利。
➢ 法律地位平等 ➢ 适用规则平等 ➢ 保护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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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 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 意设定。
24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
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 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 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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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目的,按照 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6
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对外的优先性) 物权之间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
7
追及效力
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 务返还。
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8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 成妨害的人行使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12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12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 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 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 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二)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 权利主体 权利的内容 权利存在的期限 所有权: 所有人 完全物权 无期物权 其他物权:非所有人 限制物权 有期物权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按照一物一权原则,物只能在整体上 成立一个所 有权,而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 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尤其是对于那些 附属于主物的从物而言,只能是主物的一部分, 如房屋的墙壁和门窗等只 能是房屋的一部分,不 能与主物分离。 在交易上,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从物也随之 移转 。
6.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 7.王泽鉴《民法物权》、郑玉波《民法物 权》、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史尚宽 《物权法论》。 8.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 求权基础理论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 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7年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 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人民法院 出版社,2007版。 11、《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法律出版社,2007版。 1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 律出版社1997年版。

13年酝酿:1993——2007.3.16 8次审议 :2002.12——2007 11543件民意 会议延长1至2天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物权法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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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物权编 拟在加强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增加对居住权的规定、完善动产 抵押和权利质押规则等方面有所改进。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 石。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 录 Cont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读
01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02 物权编亮点解读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 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 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 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 体规则。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部分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物权编亮点解读
加工
附合
混合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物权编亮点解读
2
民法典
民法典
第二编第十四章
6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第四百二十七条
物权编亮点解读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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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例说明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 甲有一套四合院住房,在四合院当中有一对石狮子起 装饰房屋的作用。甲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签订了买 卖合同,但在合同中未对石狮子进行约定。在双方登 记并交付房屋后,甲要将石狮子搬走,乙不允许,并 认为其支付的价款中当然包含了石狮子的价款,双方 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中的石狮子与房屋是什么关系? 2、甲是否有权利搬走该石狮子? 为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含义
(1)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要 求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 律保护。
(2)物权的公信是指一旦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 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依公示方 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 因信赖这种公示而为的一定行为,即使登记或 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 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与动产 划分标准:能否移动及移动是否会损坏其价值 1、动产是指性质上不须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
的财产,如电视机。 2、不动产是指在性质上依一般方法不能移动其位置,
或非经破坏、变更,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如房屋。 划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方式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
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须交付标的物。 2、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动产
第二编 物 权
物权的含义与特征
(二)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仅依自己的意 思就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满足自己的需求,无须他人 行为的介入,且他人对此支配不得干涉。 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之人,他们负 有不得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3、物权具有排他性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 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2、意义
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只有通过公示、公信原 则,以公开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告知社会公众,并 保护信赖登记或交付所公示的物权状态的行为人,才 能是其放心交易,防止因难以预测而遭受损失,维护 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以事例说明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 甲、乙二人的父亲去世后,甲、乙继承了父亲 了一套房屋,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仅将 甲登记为所有权人。后来,甲将房屋卖给丙, 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乙知道后,要 求丙返还房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 能依据法律设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 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或公示方 法。《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2、内容
(1)物权的类型法定 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定物权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而不能创设法律不认可的物 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一物只能有一个主人;即使是共有,也只是数人对共有 财产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分别享有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冲突的物权 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性质、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如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 担保物权并存。物权 Nhomakorabea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特征 4、须特定化 物成为物权的客体时,必须予以特定化,以明 确物权的支配范围。 5、须为独立物 这是指物的单独、个别的存在,即必须是独立 的一个物。
物权的客体
通过习题理解民法上物的特点 以下选项中被视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人的尸体 B.人民币 C.商标 D.情书 E.假肢 F.捐赠的器官
物权的含义与特征
(二)特征 7、物权为永久性或长期性的权利
如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 就存在;他物权通常有存续期限,但一般期限较长。 8、物权采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在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 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权利,以恢复 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即行使物上请求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 首先,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 能自由创设; 其次,对于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2、内容
(3)物权的效力法定 物权包括哪些效力及效力的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 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更改。
(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非依法定 公示方法所为的物权变动,不为法律所承认或不能对 抗第三人。
物权的含义与特征
(二)特征 4、物权具有优先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之上并存多项物权时,先设立 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5、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且是特定物,从而能够为物权 人所支配。在例外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 客体,如权利质权。 6、物权的设立实行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等均由法律明确 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一物一权原则 1、含义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包括两方面: 一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 二是指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 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一物一权原则 2、内容
(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一般而言,一个物权的客体仅能为一个独立、特定的物, 各个物的集合不能成为一个物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 个物权的客体。
问题:丙是否应当返还该房屋?
物权的客体
(一)含义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效力所及之对象。物权最 主要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 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特征 1、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即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如土地、 衣服。 2、须能够为人所支配 物只有能为人所支配或控制,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如 日月星辰就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须具有有用性 物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生活需要,既可表现为物质 价值,也可以表现为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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