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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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行政诉讼是一种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就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其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争辩和解决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行政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法律原则。

一、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坚持依法适用法律,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公平。

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石,它保障了行政主体、当事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是行政诉讼公正解决争议的前提。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助于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合理期限原则合理期限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确定合理的审理期限。

合理期限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避免了行政诉讼的拖延和滥用。

五、保护权利原则保护权利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利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保障功能,强调了行政诉讼的正义性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六、和解原则和解原则是行政诉讼的灵活原则,它鼓励行政主体与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和解原则可以有效缓解行政诉讼的矛盾和纠纷,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平化。

七、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行政诉讼的自由原则,它要求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方式。

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

八、追求真相原则追求真相原则是行政诉讼的追寻公正的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积极调查事实,查明真相。

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为了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程序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复议,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进行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诉讼参与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可以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行政诉讼起诉的基本要件包括:起诉状、行政行为及其证据、诉讼请求与事实依据、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起诉状应当写明被告的名称或者姓名、原告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并附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等。

四、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起诉进行受理和审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受理起诉后,法院应当对起诉状的基本要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要求,则受理诉讼并通知原告进行补正。

法院接受补正后,将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五、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辩论等环节。

开庭审理时,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传唤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证人出庭作证、陈述意见、进行辩论。

法庭以公开方式进行,既保障诉讼公正,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的知情权。

六、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书或裁定书。

判决书或裁定书应当明确判决的内容、理由、裁判结果等,并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享有权益的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行政诉讼裁判确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3篇)

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引起的争议,依法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解释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原则。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所有行政相对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益。

2.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3.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核心原则。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

4.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强调程序正当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宪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指导意义。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主要依据。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参照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

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及其特点

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及其特点

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及其特点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诉讼是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的一种司法追究机制。

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程序及其特点是相对独特的,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一、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程序,但其审判程序与民事和刑事案件又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程序是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1.立案立案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第一步,主要是检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等。

符合规定的起诉材料才能立案。

2.受理受理是指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认,使其成为法律文书。

只有经过受理后,起诉人的请求才能成为在法律纲领下的合法请求。

3.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环节中,双方当事人将进行言辞的交锋。

行政庭审理通常分为单项审理和综合审理。

在单项审理中,法官主要是就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查、询问等。

在综合审理中,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审议、提问,并进行归纳、总结,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4.判决判决环节中,法院将公正地作出裁定或判决,有权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以及是否应当采取纠正措施等。

二、行政诉讼的特点1.特殊性行政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表现在,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之后才能提出诉讼请求。

即行政诉讼是在行政行为之后才开始的一种司法争端。

这一点与其他诉讼程序存在明显的差异。

2.急件性在行政诉讼中寻求司法救济,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因为行政行为通常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破坏,当事人希望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因此,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在确认证据合格后立即进行开庭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判决。

3.引导性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会对案件进行一定的引导。

行政法院会依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基层行政机关的职权,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诉讼进行一定的引导和建议,以期达到和谐处理行政争端的目的。

总之,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审判程序的流程和特点都有其独特性。

而在现代行政法的基础上,各国逐渐加强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化、法治化,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李德福
起诉
立案审查 驳回 起诉
首先审查是否符合49条规定
指令 立案
不予立案
实质审查
二审 1、被告是否正确
2、是否追加第三人 3、诉讼请求是否明确 4、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是否属于复议前置 6、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7、是否重复诉讼 8、是否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9、被诉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是否产 生实际影响 10、是否被生效裁判所羁束
b.行政行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影响合
c.实质影响。行政行为对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这种影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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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解释关于适格原告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 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 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 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庭审程序与法庭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庭审程序与法庭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庭审程序与法庭审理规则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庭审程序与法庭审理规则是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庭审程序和法庭审理规则的合理运用,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庭审程序和法庭审理规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庭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庭审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准备、庭审阶段以及判决阶段。

(一)开庭准备在庭审开始前,法庭应准备相关案卷材料并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此外,行政庭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出庭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关参与庭审的规定。

(二)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是行政诉讼程序中最核心的环节,通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证据审查,判断案件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庭审阶段,法庭应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平等原则,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1. 双方辩论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有权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法庭应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追求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 举证和质证庭审阶段,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庭应对证据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证明所提出的事实。

同时,被告也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

3. 调查取证在庭审阶段,法庭有权调查和取证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传唤证人、鉴定、现场勘查等。

(三)判决阶段庭审完毕后,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辩论意见进行合理判断,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判决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庭审理规则法庭审理规则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庭审活动时需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原则。

法庭审理规则的合理运用,可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和高效。

1. 公开审理原则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即供公众参加,以便监督法庭行为和维护公正。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2. 速裁原则法庭应当尽快审理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力。

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其中两个关键要素。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起诉环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

起诉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是受理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仔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审查环节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法院将对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彻底审查,了解双方观点和事实依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开庭环节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公开进行法庭审理。

在开庭时,相对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将就案件进行充分审理,保证双方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最后是判决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并依法制作判决书。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对方可以提供反证明材料进行反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审查也有明确规定。

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取或伪造证据。

证据的保护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防止证据的灭失。

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可信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证明能力、证人的可信度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

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

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诉讼法,明确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诉讼的相关名词解释,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条行政诉讼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另行适用。

第五条行政诉讼中的事实查明、证据收集、程序保障等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行政诉讼中的费用负担和补偿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行政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诉讼请求和案由第九条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和案由,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举证和被告举证,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的提供和认定,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中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应当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公正审理和自由辩论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庭、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侮辱、威胁、诽谤或者恶意诬告。

第十六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获得情况真实、公正审理、依法保护的权益。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等义务。

第四章费用负担和补偿第十九条行政诉讼中的费用负担,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和补偿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特殊程序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中的紧急措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中的复议、调解,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庭审程序及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庭审程序及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庭审程序及规则一、前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就行政行为产生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是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对抗的环节之一。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及规则方面进行探讨。

二、庭审程序(一)行政庭审的组成人员行政庭审审理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设立的行政庭审组进行。

组成该组的合法性审判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包括一名行政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陪审员人数或由审判员单独审理。

(二)行政庭审的程序1. 庭前准备:庭审前,行政庭审组应当进行评议并出庭确认庭审日期、地点和听证范围等事项。

2. 庭审开庭:庭审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开庭。

在开庭前,应当对出庭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然后由主审人宣布庭审开始。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代理人有权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3. 审理中的程序:庭审中,对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和质证,当庭宣布中止庭审或者恢复庭审。

4. 结束审理:庭审结束,审判员应当宣布庭审终结。

三、庭审规则(一)开庭时间和地点行政庭审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庭。

延期开庭的,应当在规定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

(二)出庭人员行政法庭审判时,出庭人员必须身着正式的裁判服。

当庭审理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出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代理人必须出示有关授权证明,并接受宣誓。

(三)庭审记录和听证行政庭审过程中应当立即作出笔录或录音,并根据需要进行听证。

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证人。

(四)程序公开和保密行政庭审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五)裁判文书送达行政庭审结束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四、总结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在庭审程序及规则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行政庭审组成员的合法性、庭费费用、庭前准备、庭审开庭等庭审程序和庭审记录等庭审规则,都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行政庭审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成熟。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能够作为行政诉讼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52条的规定为准,不能拒绝适用。

(1)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国家宪法,而高于其他所有的法律规范。

法律的地域效力及于国家的所有领土、领海、领空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其法律效力地位仅次于法律而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作为审判依据。

国务院所作的法律解释与行政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域效力上,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有权制定本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效力等级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能在本民族自治地方适用。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与程序性要求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与程序性要求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与程序性要求在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

作为一种针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以及程序性要求。

一、审判程序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判决、执行等环节。

1.立案行政诉讼立案是指当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书后,进行一定的审查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申请书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受理行政诉讼受理环节是指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接收、登记和分案等工作,确保案件能够正常地进行下去。

3.调查调查是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查询,包括口头审问、书面调查等方式。

通过调查,法院能够确切了解案件背景、事实和证据,为后续审判做好充分准备。

4.开庭开庭是指法院召集当事人到庭,举行公开的听证和辩论,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适用法律和作出判决的程序。

同时,在开庭审理期间,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庭的正常秩序。

5.判决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调查和证据,做出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决定。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或者返还行政行为等不同的裁定。

6.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者裁定,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监督执行的一系列活动。

通过执行,才能够真正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司法公正。

二、程序性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求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听证原则、公开、独立、公正等。

1.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事实和证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听证原则听证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其权利。

同时,听证应当公开,使得各方当事人能够清楚地了解正在进行的庭审过程。

行政诉讼的公开审理原则

行政诉讼的公开审理原则

行政诉讼的公开审理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

公开审理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司法透明,促进法治进程的推进。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公开审理原则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公开审理的意义行政诉讼公开审理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诉讼主体的权益以及促进国家法制建设。

首先,公开审理可以确保诉讼过程的透明,使公众能够监督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司法滥用。

其次,公开审理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以及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

此外,公开审理也有利于促进国家法制建设,通过展示合法的行政裁决结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作用,提高行政机关履职水平。

二、行政诉讼公开审理的途径为了确保行政诉讼的公开审理原则得以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了多种途径来实现公开审理的要求。

首先,行政诉讼的庭审应当公开进行。

即诉讼双方的辩论、证据的引介、证人的出庭、律师的辩护等环节都应当对公众进行公开。

这样一来,公众便可全程了解诉讼的真实情况,提高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其次,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公开发布。

判决书是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综合判断,公开发布可以使社会各界了解案件的结果,增强司法透明度。

此外,行政审判活动的实况可以通过现场直播、录像转播或者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公开。

这种方式可以让无法亲临法庭的公众实时观看庭审过程,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

三、行政诉讼公开审理的界限尽管行政诉讼应当公开审理,但是根据实际情况,也需要对公开审理的界限进行一定的限制。

首先,行政诉讼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重大利益的案件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

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不受损害,避免信息泄露对国家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案件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也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行政诉讼基本制度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细化于法律规则当中,是整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诉讼不停止执行等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

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从原则上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并在第六十八条进行细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不过,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这一例外情况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不采用合议制度。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回避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需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七十四条分别对回避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二,回避的条件是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前者是指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民事权益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主要包括立案、调解、开庭审理、证据、辩论、判决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一、立案阶段行政诉讼的立案是指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并登记立案。

立案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登记等环节。

受理是指法院接受行政诉讼案件并做出受理决定的行为。

审查是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材料进行了解和审查,确定起诉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过程。

登记是指法院将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登记在案。

二、调解阶段行政诉讼的调解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的程序中,有权对争议双方进行和解、调解,以解决行政争议。

调解的程序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调解的方式等。

调解申请是指争议一方或者双方自行向法院提出调解要求的行为。

调解委员会是由法院选派有关人员组成的调解机构,负责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的方式包括书面调解、口头调解等。

三、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判的过程。

法院应当根据案情的复杂度和争议的性质,确定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开庭审理的程序包括传唤、出庭、询问、质证、辩论等环节。

传唤是指法院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庭参加审理的行为。

出庭是指当事人依法到庭出席诉讼,接受法庭的调查和审判。

询问是指法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提问,了解案情等。

质证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证据或口述证据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证明。

辩论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点和证据进行辩论和辩解。

四、证据阶段证据是行政诉讼中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或质证的材料和证人证言。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勘验等。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阶段应当提供所依据的证据,并提交证据清单。

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确定是否采纳。

五、辩论阶段辩论是指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争议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证据的质和量进行辩论和辩解。

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说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行政诉讼的法庭审理程序及规则

行政诉讼的法庭审理程序及规则

行政诉讼的法庭审理程序及规则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是公民和组织维护自己权益、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庭审理程序及规则的遵循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庭审理程序(一)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当事人应当选择与行政行为发生地或者行政行为主体所在地相对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被诉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立即受理,并颁发诉讼受理通知书。

(二)组成审判庭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审理。

其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适用合议庭审理,二审行政诉讼案件适用合议庭审理。

(三)开庭审理法庭应当在诉讼开庭前依法公告,告知当事人参加,查询案卷、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开庭审理应当记录音像资料,并进行笔录。

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如因故不能到庭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出庭代理人。

(四)调查、质证和举证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需要取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出具调查令,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书证等。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进行质证、举证等行动。

(五)判决在诉讼中,法庭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立案,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证据和事实,最终进行判决。

判决作出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送达当事人。

二、法庭审理规则(一)和解、调解在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随时可以和解、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法庭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达成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终结诉讼。

(二)公开审理行政诉讼公开审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

法庭应当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方面时,法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相关利益。

(三)质证和举证行政诉讼中,质证和举证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三、预测和展望:审查标准的发展
一是纠正形式主义的偏向,对合法性 的理解应扩展到实质意义上的合法 性
二是把显失公正纳入合法性审查的 范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 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 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 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的活动。
不分问题的性质,都采取了统一的严格的标准; 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程序审查中仅以法定程序为准,不考虑非法定程序。
例如,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予授予博士学位一案 中,被告是依据1981年的《学位条例》作出的 决定,这一条例就根本没有听证、说明理由等 保护学生权益的程序,因此,被告认为自己没有 听证、也没有说明理由是不违背法定程序的, 但是这明显地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法律出版社2004.
一、行政诉讼审查标准
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 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标准,是人民法院 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 尺度.
二、我国现行司法实践P197/199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基本的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
我国现行的行诉审查标准存在的缺陷:
二、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能够作为行政 诉讼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 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52条
的规定为准,不能拒绝适用。 Nhomakorabea三、规章的参照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 政诉讼案件时“参照”规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判决确认或撤销该行政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主要包括程序规则和审判规则两个方面。

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介绍。

一、程序规则1.适用法律: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质证、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2.诉讼主体: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民间组织等,被告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同时,行政诉讼还允许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诉讼。

3.诉讼时效:行政诉讼的时效一般为六个月,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及其对其权益产生的影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4.管辖权: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和再审行政诉讼案件。

5.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受理、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是当事人通过质证、辩论等形式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受到法官的尊重和保护的环节。

二、审判规则1.事实查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查明,法院可以运用各种合法的证据形式进行事实查明,如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2.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具备行政机关的主观权力、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等。

3.适用法律程序:行政诉讼的审讯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但同时还允许采用简易程序。

诉讼的程序要求必须符合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利和听证、调解、复议等权利。

4.客观性、公正性原则: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保证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违法舞弊,维护公正、公平的审判环境。

75行政诉讼法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

75行政诉讼法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

75行政诉讼法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一、概述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

首先,诉讼活动的起点是起诉,因为司法活动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没有人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但起诉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要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它通过法院的审查和受理完成。

因此,起诉与受理构成行政诉讼的初始阶段。

法院受理以后,进入案件审理程序,一审裁判做出,如果对裁判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

一审和二审是案件一次审理的两个阶段。

在上诉期内一审裁判还是不生效的。

二审是一个纠错程序。

二审裁判做出即生效,二审终审。

但是裁判生效以后假如裁判存在问题,还有一个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才是第二次审理。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有一些特殊规则,它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就在于其特殊规则上。

这是我们需要重点把握的。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一个渊源关系,可以说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

最早1982年、1983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本法。

但是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就发现,行政案件有其一些特殊规则,恐怕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与行政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比如1986年最高法院就有一个司法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通知》,调解是民事诉讼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你适用民诉法审理行政案件就可以调解,可恰恰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通过法院这个司法批复,开始了行政诉讼脱胎与民事诉讼的过程。

直到1989年我们制定《行政诉讼法》,正式脱胎出来。

但是在《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制定一部什么样的《行政诉讼法》,是有争论的,一种观点说《行政诉讼法》应该自成一体,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在很多方面它可以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所以就没有必要重复规定,主张把《行政诉讼法》制定成民事诉讼的特例法。

最后的结果是两种观点的综合,《行政诉讼法》主要规定其特有的规则,但同时考虑到作为一部法律,体系要完整,所以《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也规定了,但是也有一些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开庭审理⾏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1、⼈民法院审理⾏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政案件不适⽤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政⾏为证据确凿,适⽤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政⾏为:
A、主要证据不⾜的;
B、适⽤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职权的;
(3)被告不履⾏或者拖延履⾏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定期限内履⾏;
(4)⾏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的;
(2)被诉具体⾏政⾏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政⾏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政⾏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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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中称为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判断上的通用力, 即既判力。
说的通俗点,
既判力就是确定了已生效的判决就 有确定性,标志着同一诉讼标的案件 已经不能重新判决,且之后作出的判 决、裁定、决定必须承认和遵守前 判决的效力。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方法改变前提,前提改变结论,结论改变行动
法律思维与法律审查、法律适用
二、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能够作为行政 诉讼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 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52条
的规定为准,不能拒绝适用。
三、规章的参照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 政诉讼案件时“参照”规章。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2.平级冲突
3.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4.新法优于旧法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再见

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20.11.1520 .11.15 Sunday, November 15, 2020

防火比救火更重要。14:37:2114:37: 2114: 3711/1 5/202 0 2:37:21 PM
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职责是适 用法律,裁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其业务实质是 通过法律手段,居间对法律和事实进行沟通,使 共性的法律与个性的案件相结合,作出个案裁 决,实现司法所追求的公正目标。因此,法院的 裁决活动的内容主要是法律适用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
1. 主体具有特定性:人民法院异于执法 2. 性质具有监督性:第二次的法律适用 3. 范围具有广泛性:诉讼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4. 形式具有多样性:既有依据,又有参照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法律出版社2004.
一、行政诉讼审查标准
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 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标准,是人民法院 裁判具体行政行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 尺度.
二、我国现行司法实践P197/199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基本的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
我国现行的行诉审查标准存在的缺陷:

违章违纪不狠抓,害人害已害大家。 20.11. 1514:3 7:211 4:37N ov-201 5-Nov -20

质量——企业亘古不变的制胜之道。 14:37: 2114: 37:211 4:37S unday, November 15, 2020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 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 政指导、行政赔偿等。
补充说明
P190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无论该判决结果 如何,当事人及法院均应当接受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 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次进行相同的主张,法院也不得 就该判决的内容作出相矛盾的判断,这在大陆法系的语
第二,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问题,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问题(行政 处罚除外)。
复习一下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 行为。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 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可以灵活处理。
重点:第203页
依参 据照
四、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 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 规范,并且作出不同的规定,适用 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 判结果的情形。
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审理对象要解决的是,当事 人争议什么,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是什么.
意义:只有当诉讼标的确定时,有秩序的程序才 可想象.
定义:它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或进行行政 诉讼所指向或所针对的行为或事项.
根据行诉法的规定,应从三个方 面来界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象:
第一,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不是 相对人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 是行诉的核心环节,如何 确定行诉的审理对象,并 以何种标准进行审查,不 同的法律规范在行诉中 地位如何,这些问题直接 关系到行诉的运作和行 政审判的展开,是行政诉 讼中的重要问题.
目录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等置是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来回穿 梭往返,将个性的事实向一般性规范 相提升,将一般性规范向个案下延,并
且对事实与规范的来回审视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进行 的,通过将规范与事实不断拉近与靠拢,达到等置的目 的。
“一方面将生活的事实与规范拉近,另一方面 则将规范与生活事实拉近”,但是这两个思维 过程并不是割裂开来的,而是一种同时且连续 发展出来的“由事实自我开放的向规范前进, 而规范向事实前进”。
不分问题的性质,都采取了统一的严格的标准; 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程序审查中仅以法定程序为准,不考虑非法定程序。
例如,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予授予博士学位一案 中,被告是依据1981年的《学位条例》作出的 决定,这一条例就根本没有听证、说明理由等 保护学生权益的程序,因此,被告认为自己没有 听证、也没有说明理由是不违背法定程序的, 但是这明显地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三、预测和展望:审查标准的发展
一是纠正形式主义的偏向,对合法性 的理解应扩展到实质意义上的合法 性
二是把显失公正纳入合法性审查的 范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 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 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 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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