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2003年12月29日)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申报表使用将原有的《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五个申报表,简化合并为《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三个申报表。
启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必须明细填列重点纳税人、当期有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
对于公司给员工报销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青岛地税的规定: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天津地税的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的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大地税函[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各基层局: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直征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农业税收管理处。
)一、关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缴纳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二、关于契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纳税人,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不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
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四、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
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五、关于受赠土地、房屋征免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行为)包括赠与,税率为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大地税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2011〕7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略)2.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3.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略)4.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6.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7.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8.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略)9.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略)10.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略)11.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略)12.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3.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略)14.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5.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2011年第17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票种认定(一)领购信息认定1.工作流程(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2)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种类、准购金额、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交验期限和购票方式等;(3)管理科(所)长核准;(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行业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属市局核准权限,需经发票管理岗、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准;(5)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10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核准证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用量统计表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核准销毁通知书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出(退)库单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提高印制调拨效率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保管、调拨、核销、工本费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通用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负责各自管辖及职责范围内的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印制管理第一节发票印制第五条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发票印制总量、承印企业印制能力,合理确定各承印企业发票印制种类及数量,编制发票印制分配计划,报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大地税函[2010]3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外);(三)上市公司;(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公车私用税务处理
公车私用税务处理“私车公用”是很多企业存在的一种现象,对于“私车公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在理论上和文件上都颇有争议。
在税务检查中,“私车公用”涉及的费用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以及如何调整都容易产生税企矛盾。
如果我们从会计的角度看“私车公用”,其实它的实质是一个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问题。
假设我们租入一台生产设备,明显该设备的租金以及后续使用的费用支出可以扣除。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汽车与其他固定资产相比,其“流动性”和功能都不同,其发生的费用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这是“私车公用”税务处理争议之所在。
对于“私车公用”税前扣除,企业如果没有明确的税收文件可以作为依据时,应当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出发,对涉及的费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以此作为相应处理的依据。
在相关凭证真实的基础上,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出发,对“私车公用”的相关性进行分析:一、区分出租方的主体资格首先要判断出租方的主体资格。
如果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比如汽车租赁公司)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因为是外部交易,在有相关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的证明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一般允许企业扣除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除外)等费用。
所以,在可供选择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选择向汽车租赁公司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等租赁车辆,这样相关费用容易跟员工个人消费区分开来。
二、区分是否有租赁性质如果租赁是在企业与所有者或员工内部进行的,而且往往是以企业承担后续费用的方式签订零租合同,对此,在判断其是否有租赁性质时,要注意租赁合同或协议只有形式上的证明作用,除此之外还要进行实质性判断。
在作实质性判断时,企业有义务证明所报销的费用确实是因为企业使用车辆而发生的,而不是承担了不属于企业的个人消费。
首先,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大国税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41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企业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5│├──────────────────────────────┼─────────┤│食品、饮料制造业│6│├──────────────────────────────┼─────────┤│家具制造业│8│├──────────────────────────────┼─────────┤│金属制品业│6│├──────────────────────────────┼─────────┤│服装来料加工业│5│├──────────────────────────────┼─────────┤│工艺品制造业│9│├──────────────────────────────┼─────────┤│其他│7│├──────────────────────────────┼─────────┤│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发批发│4│├──────────────────────────────┼─────────┤│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5│├──────────────────────────────┼─────────┤│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5│├──────────────────────────────┼─────────┤│零售和批、零兼营│6│├──────────────────────────────┼─────────┤│其他│6│├──────────────────────────────┼─────────┤│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递送服务│8│├──────────────────────────────┼─────────┤│运输代理服务│12│├──────────────────────────────┼─────────┤│其他│7│├──────────────────────────────┼─────────┤│建筑业││├──────────────────────────────┼─────────┤│装饰业│12│├──────────────────────────────┼─────────┤│其他│10│├──────────────────────────────┼─────────┤│饮食业││├──────────────────────────────┼─────────┤│正餐服务│15│├──────────────────────────────┼─────────┤│快餐服务│10│├──────────────────────────────┼─────────┤│饮料及冷饮服务│8│├──────────────────────────────┼─────────┤│其他│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桑拿洗浴、美容、保健│15│├──────────────────────────────┼─────────┤│其他│10│├──────────────────────────────┼─────────┤│娱乐业│20│├──────────────────────────────┼─────────┤│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工程管理服务│15│├──────────────────────────────┼─────────┤│其他行业│10│└──────────────────────────────┴─────────┘说明: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135号【发文日期】2005-08-01【实施时间】2005-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领导,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和辖区内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原则,加强以户为单位的税源管理。
通过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
要充分认识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重要桥梁作用。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区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辖区范围及管户数量。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细化管理责任,量化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规范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能,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发挥税收管理员全面了解管户情况优势,把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起来。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力度。
在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管理方法、管理技巧等方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
四、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做为行政评价的主要内容。
评价指标应涵盖税收征管业务各个方面和各个业务环节,考核评价结果要与评优、晋升、奖惩挂钩,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黑体 size=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会计实务:坏账损失如何申请税前扣除
坏账损失如何申请税前扣除【问题】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申报坏账损失,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准备什么资料?【解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10]4号)规定,企业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你单位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坏账损失,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税前扣除。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3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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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3﹞222号【发文日期】2003-12-25【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再实行预扣办法。
二、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税款的残疾人所得,取消减免期限,减征幅度定为50%.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远洋运输船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文中“远洋运输船员”是指到无限航区(各国开放港口和通航水域)和近洋航区(东南亚、日本、韩国和俄罗斯远东地区)工作的人员,即超越中国领海的远洋运输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具体操作可以参看船员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服务航线。
考虑到远洋作业的特殊性,凡在一个月中,远洋运输船员执行过跨国远洋运输任务的(不考虑具体天数),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远洋捕捞业比照上述情况执行。
四、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不含特扣项目)一律为4000元。
五、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
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中直单位、辽宁省省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可按中直总机构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及发放形式执行,也可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规定执行;外市驻连机构可按员工户籍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也可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规定执行;其他企业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规定执行。
180-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 操作讲解
2、全年一次性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9]9号)
举例:小王2019年2月取得工资加年终奖共 计:14400元,其中当月工资2400元,年 终奖12000元。则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部分:24002000=400*5%=20元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汇总 申报情形:
1、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不包括财政部门本单位人 员的扣缴申报),且财政部门不负责统发单位明细申报的;
2、国家机关支付国家保密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 3、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4、上市公司向二级市场股东支付的股息以及证券公司向在其开户并
(5)将经税务机关已读取申报数据的U盘、 移动硬盘插入电脑,确定介质反馈文件所在 位置和文件名,点击[打开]按钮,即可。
谢谢大家! 欢迎多提宝贵建议!
自2019年1月1日起 : 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
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 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大地税函[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5号)各基层局:现将《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纳税人秘密,维护纳税人权益和经济安全,推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信息保密工作,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或者内容除外。
本办法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表明个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所得)、征补退抵税款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以上涉密信息按“秘密”级信息进行管理,纸质资料按秘密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但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的除外。
第二章申报受理环节的保密管理第四条办税服务厅的申报受理窗口,在受理申报操作时应注意对纳税人的信息保密,防止外泄。
第五条网上电子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和自行申报信息,必须通过加密和身份认证后才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申报数据。
第六条软盘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信息,申报受理窗口在成功接受申报信息后,应即时将盘片退回扣缴义务人。
第三章查询使用环境的保密管理第七条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实行严格的分级、分部门、分权限查阅、调用管理制度,杜绝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资料滥用、他用、泄密和丢失事件的发生。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大地税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1995]6号1995年1月16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标 签】自行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6﹞125号【发文日期】2006-12-01【实施时间】2006-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基层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精神,为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 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税政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个人所得税处、办公室、计会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个人所得税处,由其全面负责协调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工作。
基层税务机关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协调处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事宜。
二、培训与宣传 (一)内部培训 市局在12月初召集基层局有关人员传达总局文件精神,布置宣传方案,明确工作流程。
基层局要在12月8日前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干部理解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领会文件精神。
对受理咨询、办税服务厅窗口、重点岗位税务管理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应注重统一咨询解答口径,重点突出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申报表的填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保证纳税咨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外部宣传 12月初,市局组织召开政策发布会,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并在报纸上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告;在地税网站上开辟专栏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等方面内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31•【字号】大地税发[1998]第4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42号1998年3月31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缴纳)义务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应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缴纳)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计征)依据。
第五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在国税、地税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缴库期限内同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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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税前扣除【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6﹞128号【发文日期】2006-12-06【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时所应报送的相关项目资料明细,详见附件。
附件一:纳税人应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明细(略) 附件二:纳税人应报送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明细 (略)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税前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个人所得税仅指经营所得),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税前扣除管理分为申报备案类管理、审批类管理。
(一)申报备案类管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税前扣除但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税前扣除项目。
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广告费支出、坏帐准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搬迁改造补偿收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不动产、设备等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等项目。
(二)审批类管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地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
包括: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销售费用大包干、财产损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受理与送达应实行“一窗”对外,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办理。
第六条 地税机关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审批、信息化管理。
税前扣除的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遵循税前扣除的原则,加强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税机关受理审批类管理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两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方式。
基层局权限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市局权限的,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市局直接受理的,市局负责审批。
第九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有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查权、审核权。
第十条 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销售费用大包干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当年预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按3%~5%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超过5%比例提取包干费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2、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按当年预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3%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的有关销售费用扣除率在包干费总额60%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60%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二)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以内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财产损失额超过1000万元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对外借款发生的损失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分金额大小一律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对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均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对按规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总局审批。
(四)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在同一省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跨省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总局或总局授权审批。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各项税前扣除审批的决定,应以地税机关名义作出。
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加盖地税机关公章。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程序所对应的岗位。
(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审核审批流程所对应岗位: 1、受理环节对应的岗位为文书受理岗。
2、审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税源管理岗。
3、复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依次为管理科(所)长、税政科待批事项复核岗、税政科科长、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4、审批环节对应的岗位为基层局主管局长。
(二)市局审批流程所对应岗位: 1、受理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相关税政处文书受理岗。
2、审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相关税政处待批事项复核岗。
3、复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依次为相关税政处待批事项复核岗、相关税政处处长、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4、审批环节对应的岗位为市局主管局长。
第十三条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各环节人员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受理人员须对受理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审核人员须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三)复核人员须对数字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及准确性负责。
(四)审批人员须对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第三章 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报备案类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由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同时按要求报送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备案申报表。
申报表表样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采取窗口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持税前扣除项目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到办税大厅“纳税申报”窗口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受理人员在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申报表上加盖印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表内容录机,同时提交审核人员。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自行填写税前扣除项目备案申报表,经逻辑关系审核通过后提交网上报税系统,由信息中心进行实时转换,提交到管理科审核人员。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应于接到备案申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纳税人申报的内容,对其报送申报表的完整性、表中逻辑关系的准确性、税收政策的适用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录机,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审核时发现问题,在汇算清缴期内审核人员应对申报备案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清楚,下达《所得税前扣除纳税调整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受理人员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并重新申报,一份随其他资料归档;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审核人员应启动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重点监督、评估、检查。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20日内,应按要求建立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类统计管理台帐,对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类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节 审批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应的书面材料。
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应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税前扣除的类型、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表表样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纸质资料传递、存档。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税源管理岗审核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审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将有关审核事项内容及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员。
第二十七条 复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对需要到户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然后提交本局执法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经执法委员会审议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签批意见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本局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属于本局审批权限的,税政部门根据本局审批决定制作《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送交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一份随其他有关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