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退休返聘人员死亡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万)4.20
返聘到达退休年龄员工的法律风险(解聘、工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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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 6 解释(三) 【法释〔 2010〕 12 号】第七条
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处理。 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与单位会形成两 种法律关系: 办理退休手续、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形成劳务关系, 未办理退休手续、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关系, 前者适 用民法调整,后者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具体条款规定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全民所有 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 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 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按新老办法平衡衔接等原则确定过渡性 养老金。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始终止”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 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 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到达退休年龄返聘员工涉及到法律法规条款及相关规定
序号
1
法律法规出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第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 21 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 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的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
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向社保局 申请丧葬费及补助费; 2、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 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 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3、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向单位申请丧葬费 及补偿费。因单位无为职工购买社保,所以单位可参考工伤保险 条例进行补助。 备注: 1、 《劳动合同法》的效力与层级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是上位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 动合同法》相冲突时应为无效。故应以《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来认定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即 只要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有效。劳动者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需满足年满 60 岁和缴费满 15 年这两个条件。因此,劳动者丧失劳动法律关系主 体资格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必需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2、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劳动者在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 规定劳动者年满 60 岁即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年满 60 岁并不直接导致其与用人单位劳 动关系的终止。
退休人员返聘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违法
退休人员返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退休人员返聘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一些单位在返聘退休人员时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法的。
1. 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工作保障和权益保护。
2. 退休人员返聘的定义退休人员返聘是指退休后继续为原工作单位工作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或类似岗位工作的行为。
退休人员返聘一般是由于用人单位对退休员工的经验和技能的认可,或是为了填补用人单位在某些岗位上的人员缺口。
3. 为何返聘退休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违法3.1. 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休人员返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这意味着退休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劳动保障和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也没有履行提供工作保障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3.2. 增加劳动争议的风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权益保障机制就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退休人员将面临诉讼的困扰,而用人单位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此外,没有劳动合同作为约束双方行为的准则,劳动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将容易产生模糊和纠纷。
4. 应如何处理退休人员返聘问题4.1.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退休人员返聘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退休人员的工作保障和劳动报酬。
4.2. 加强退休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退休人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对退休人员进行同等对待,确保其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报酬水平。
同时,对于劳动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法解决,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返聘医师工作中猝死 家属索赔能否得到支持(动态)
返聘医师工作中猝死家属索赔能否得到支持?根据中国法院网报道,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发作心脏病,死者家属起诉死者生前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976元。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某的家属诉称,王某是医药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退休后于2008年开始至2010年12月在被告北京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天通苑分店工作,工作性质为住店药师。
每天工作十三个小时,隔天上,无休息日无节假日。
2010年12月24 日王某去工作地点上班,11点30分左右,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发作心脏病,由当时店内其他员工通知隔壁120,120急救中心来人抢救,抬到隔壁120急救中心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七天后。
死者遗体火化,开心人大药房曾给予 6481 元精神抚恤金。
死者家属曾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定。
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索赔医疗费700元、丧葬费3500元;死亡赔偿金5347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以上共计86976元。
索赔理由如下: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计算公式为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x20 超过六十岁每增长一岁减去一年。
考虑到死者是有自身原因,家属从承担责任的角度上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故要求开心人大药房支付部分死亡赔偿金,为 53476元。
2、由于开心人大药房在事发后的解决过程中采取了消极的态度,对家属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故要求开心人大药房给予被告30000元精神补偿金。
3、在抢救过程中由于被告方没有支付抢救费用,客观上可能造成抢救的不及时,故要求被告方承担抢救费用救护车使用的费用约为700元。
4、由此产生的丧葬费共计7000元左右双方各承担一半。
5、被告方在三年的聘用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保险,检查身体等)重视原告方的身体情况。
6、死亡证明显示是突发性疾病碎死,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指出诱发原因,不能排除是摔倒后诱发的心脏病。
返聘人员工作猝死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返聘人员工作猝死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法律要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就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均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就是跟本案一样,适用过错原则赔偿损失,即用人单位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一种情形是该劳动者是在退休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延续至退休后的,若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那么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构成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
若该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那么其与用人单位间仍应按劳务关系处理,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赔偿与否。
二、案件详情自2012年起,老刘一直在杭州某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从事安保工作。
2018年6月1日,老刘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便与保安公司签订一份《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约定他继续在保安公司从事安保工作,返聘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作时间实行做一天休一天。
2019年4月14日是个周日,正值老刘值班。
傍晚6点半,快递员小张来送货时,发现老刘趴在传达室门口,地上还有血迹。
小张马上报警,并拨打了120。
当天,老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入院记录中载明:“中医诊断为猝死,西医诊断为心跳呼吸停止、颅脑损伤等。
”通俗点讲,就是说经医院诊断老刘的具体死因不明,既没有因其自身疾病引发死亡的症状,也没有外力作用导致死亡的情形。
事发后,保安公司前后共补偿老刘家属4万元。
2020年8月17日,老刘的家属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2万元。
企业反聘退休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反聘退休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作者:周曜竣来源:《上海企业》 2017年第12期顾女士,你好!根据你上述情况介绍,退休反聘人员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金待遇,故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故该评估公司应对你在工作中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你依法与评估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该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聘用退休反聘人员存在的法律风险(一)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风险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其一,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在职职工因工受伤,获得医疗保险所列支项目费用的报销;其二,用人单位未及时给予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也就不能获得外在赔偿,转嫁风险,所发生的治疗费用均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三,如果受伤当事人需长期治疗,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受伤当事人协商如何承担,参照什么标准给予补偿,也都得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四,如果受伤当事人受伤较严重,医治无效而死亡,所发生如丧葬费、购置基地费、抚恤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等等也必须由用工单位支付。
可谓小账不可细算,因用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工伤保险常年处于“裸奔”状态,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额外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首先,顾女士为该评估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
因为顾女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评估公司签订的是劳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是指那些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当他们再次被公司聘请时,在劳动期间发生了事故,会不会按照工伤处理?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下文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用人单位聘用这些退休人员时,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是不会按照工伤处理的,因为两者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层面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一般而言,聘用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
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向返聘人员进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特别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7: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案例17: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案例10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月退休,同年9月由该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丈夫是该设计院副总工程师。
当时她同设计院双方约定,梁某如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
当月梁某因公到广州出差,遇车祸死亡。
经该设计院、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以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亲属1(6万元。
该设计院及主管单位共同对梁某的死亡待遇做出如下处理:第一,让梁某的长女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丧葬补助费2037元;第二,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10091(6元;第三,给梁某亲属补助12000无,并扣除已垫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
曹某对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第一,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第二,根据深圳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侨居海外)、子女(次女己18周岁)。
这些人应享受抚养生活补助费。
仲裁结果:1.该设计院补发申诉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一年期利息1000元;2(该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负连带责任;3(驳回申抚养梁某父亲、母亲、次女的申诉请求;4(仲裁费490元,申诉人承担19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问题: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请用劳动保障的有关理论分析。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引言近年来,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延长和退休人员数量的增加,许多企事业单位开始出现了将退休人员返聘的现象。
由于退休人员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被重新雇佣以更好地发挥其潜力和能力。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名退休人员在返聘后因工死亡,引发了与其待遇有关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1. 退休人员返聘的背景退休人员返聘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用工模式,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对稳定的需求,以及对具备丰富经验和知识的人员的需求。
一些企事业单位通过重新雇佣退休人员,可以有效利用他们的人力资源,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和效益。
2. 返聘后因工死亡的背景然而,一些退休人员在返聘后因工死亡的案例也不容忽视。
这些人员往往在重新雇佣后接受了更高强度的工作,但由于身体条件等原因,相比年轻人更容易发生工作意外或其他因工死亡的情况。
这种情况引发了与其待遇有关的争议。
3. 争议的焦点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3.1 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对于因工死亡的退休人员,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工伤事故以及如何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方面,一些人主张按照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和标准来处理,如退休人员的死亡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退休人员返聘后的工伤认定应当有所不同,因为他们已经处于退休状态,不再享受正常在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3.2 保障措施和社会责任另一个争议焦点是企事业单位是否应该为返聘退休人员提供额外的保障措施,以及这些单位是否有相应的社会责任。
一些人认为企事业单位应该承担返聘退休人员的工伤风险,并对其提供适当的保险或福利待遇;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返聘退休人员应该自行承担工伤风险,不能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要求特殊待遇。
3.3 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此外,一些人关注的还有法律法规对于这类情况的规范性。
他们认为应当完善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法规,并明确相关责任和权益,以避免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雇主在员工死亡后的法律责任和处置
雇主在员工死亡后的法律责任和处置在员工死亡这样悲痛的事件发生时,雇主需要面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雇主在员工死亡后的法律责任以及对于这一事件的适当处置。
一、雇主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劳动合同的规定,雇主有以下法律责任:1. 安全责任:雇主有义务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
如果员工的死亡是由于工作环境、设备或操作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的,雇主可能会面临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雇主在员工死亡后,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付适当的赔偿金给员工的家属。
具体的赔偿金额取决于员工的工龄、工资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3. 法律责任追究:如果雇主对员工死亡事件负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犯罪,相关法律可能会对其进行追究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二、员工死亡后的适当处置面对员工死亡,雇主需要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通知家属:第一时间通知员工的家属,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在通知过程中,雇主需要保持高度敏感和体贴,充分尊重家属的感受,并提供心理辅导等支持服务。
2. 协助家属处理事务:与家属协商并提供必要帮助,如与保险公司联系、完成相关文件的办理等。
这将有助于减轻家属的负担,并展现雇主的人道关怀。
3. 权益保障:雇主需要尊重员工家属的权益,如及时支付适当的工资、福利和社保等;同时,确保家属能够获取所需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4.内部调查:对员工死亡事件进行全面的内部调查,以确定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否有管理疏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等。
此举有助于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同时展示雇主对员工安全的重视。
5. 合作配合:在处理员工死亡事件的过程中,雇主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如劳动监察部门、警方等。
确保对事件的处置和调查透明公正,同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结语:作为雇主,在员工死亡后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以尊重员工及其家属,并努力减轻其负担。
退休返聘死亡赔偿协议书
退休返聘死亡赔偿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电话:邮编: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着退休返聘关系,为了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退休返聘期间发生的意外伤亡情况及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赔偿责任1. 乙方在退休返聘期间因工作意外导致伤亡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在退休返聘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伤亡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1. 乙方在退休返聘期间因工作意外导致伤亡的,甲方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根据乙方退休返聘期间工资或待遇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丧葬费用:按照乙方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3)抚恤金:根据乙方在退休返聘期间服务年限以及工资或待遇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2. 乙方在退休返聘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伤亡的,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申请和处理程序1. 乙方在遭受伤亡事故后的第一时间,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2. 甲方将会派出专业人员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3. 乙方或其家属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申请赔偿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4. 甲方在接到乙方或其家属的赔偿申请后,将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做出书面回复。
四、保密责任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应知悉到的相关信息及文件,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确保保密性。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乙方退休返聘期间。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 本协议涉及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日期:乙方:日期:。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死亡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死亡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死亡的赔偿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般来说,这些赔偿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退休返聘人员死亡的基本赔偿,这可能是根据人员的工龄、
工资水平、退休金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一笔固定的基本赔偿金额。
这个金额通常由相关部门或者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来
确定。
2. 医疗费用和丧葬补助,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或者因
工作引起的意外导致死亡,可能会涉及到医疗费用和丧葬补助。
这
些费用可能会由企业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来承担,具体标准也会根据
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来确定。
3. 家属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家属,可能会
有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度过丧亲之痛和生活困难。
这些补助金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工龄、工资水平以及家庭情况来
确定。
4. 法律赔偿责任,如果退休返聘人员的死亡是由于他人的过失
或者公司的管理不善所致,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赔偿责任。
这方面的赔偿标准则会根据法律程序和法院判决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另外,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也可能会对赔偿标准有所规定,所以退休返聘人员及其家属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相关部门以获取详细的信息和支持。
员工退休后工作期间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员工退休后工作期间死亡能否认定工伤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退休人员人数也随之增加,而在退休后的生活中,一些老人选择继续工作来增加收入或者增强自身的生活意义。
然而,一旦退休后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就会涉及到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政策、证明等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工作时间”是指职工依据用人单位的规定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的时间,包括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和轮休制度下的休息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规定供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包括工作区域、生活区域和工作路线等。
对于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工作时间是否在范围内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那么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他的死亡是在下班之后或者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发生的,那么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作场所是否在范围内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如果他们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场所内工作并发生了意外导致死亡,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他们是在家里或者其他场所工作并发生了工伤,那么难以认定为工伤。
二、政策解读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政策来进行判断。
1、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政策目前,我国鼓励退休人员继续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例如,2018年发文规定,对于 60 岁以上退休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按相应规定缴纳其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保待遇;同时还鼓励企业为退休人员提供一些就业安置服务和创业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虽然鼓励了退休人员继续工作,但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2、省份对退休人员工伤认定的规定在省份层面,各地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来规范退休人员工伤的认定。
退休后返聘因病死亡赔偿标准
退休后返聘因病死亡赔偿标准《关于退休后返聘因病死亡赔偿标准的那些事儿》我呀,有个邻居李爷爷,他的事儿可让我对退休后返聘因病死亡赔偿标准有了好多想法呢。
李爷爷是个特别热心的人,退休之后呢,单位又把他返聘回去了。
他可高兴了,觉得自己还能发挥余热,每天都精神抖擞地去上班。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啊,有一天他突然就生病倒在了工作岗位上,送到医院抢救,最后还是没能救回来。
这时候啊,问题就来了,赔偿的事儿可复杂啦。
我就听大人们在那讨论,有人说退休后返聘就和普通的工作关系不太一样。
一般来说,正常上班的员工要是在工作岗位上因病去世,那可能有明确的工伤赔偿之类的。
可是返聘人员呢?这就像是走在一条有点模糊的小路上。
我就想啊,李爷爷在单位返聘的时候,那也是尽心尽力工作的呀,就像一头老黄牛一样,一直默默耕耘。
他生病的时候还在想着工作没做完呢。
那为啥赔偿标准就这么复杂呢?我和我爸爸讨论这个事儿,爸爸说:“孩子啊,你想啊,退休人员本身已经享受退休待遇了,返聘之后和单位的关系就比较特殊。
”我就问爸爸:“特殊在哪呢?难道就因为退休了,在单位辛苦工作生病去世就少些赔偿吗?这多不公平呀!”爸爸就解释说:“也不是这么简单的。
有些地方呢,会看返聘合同是怎么签的,如果合同里对因病死亡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
要是没有呢,就只能从人道主义之类的方面考虑了。
”我又去找隔壁的张叔叔,他懂的可多了。
张叔叔说:“孩子,你得这么想。
退休返聘人员就好比是借来帮忙的客人,和正式员工还是有区别的。
比如说,正式员工的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可返聘人员很多时候不在这个范畴里。
这就像你去参加一个比赛,正式选手有专门的保护装备,而返聘人员就像是临时来凑数的,可能就没有那么完善的保护。
”我当时就很不服气地说:“张叔叔,这多不合理呀,李爷爷工作的时候可一点都不比别人差呢。
”我又听妈妈说,有的地方如果能证明返聘人员的病是因为工作环境或者工作强度等工作因素引起的,那单位可能会承担多一些责任。
一名护士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一名护士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摘要
本文讨论了一名护士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引发的争议。
护士在
因工死亡后返聘,但其家属对于相关待遇的安排提出了疑议。
在此
背景下,本文将探讨护士的权益保护、待遇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雇
主的法律责任。
护士的权益保护
护士是医疗保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工作对于病人和
医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护士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返聘后因
工死亡的护士应当享有与其他员工相仿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福利、休假以及人身保障。
待遇争议的解决途径
对于因工死亡待遇引发的争议,首先应当进行内部协商或调解。
雇主与护士家属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待遇争议,以达成双方
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内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护士家属可以寻求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的协助,他们将负责调查并提供帮助。
此外,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争议,法庭也是解决途径之一。
雇主的法律责任
作为雇主,医院对于返聘后因工死亡护士待遇的争议也肩负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雇主应当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护士的权益,防止待遇争议的发生。
如果雇主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
结论
对于一名返聘后因工死亡的护士,应当保障其权益,并通过内部协商、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解决待遇争议。
同时,雇主应意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确保护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死亡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员⼯伤死亡如何处理在⼯作中,有⼀些员⼯在退休之后会被公司重新聘⽤回去⼯作,就叫做退休返聘⼈员,那么这种退休返聘⼈员因为⼯伤死亡公司会怎么进⾏处理呢?店铺⼩编收集了以下相关内容为⼤家进⾏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家。
⼀、退休返聘⼈员⼯伤死亡如何处理退休返聘⼈员是指那些已经依法享受养⽼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的⼈员,当⽤⼈单位聘⽤这些退休⼈员时,若在⼯作期间发⽣事故,是不会按照⼯伤处理的,因为两者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与其招⽤的已经依法享受养⽼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的⼈员发⽣⽤⼯争议,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已经依法享受养⽼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的⼈员不属于劳动法律层⾯的劳动者,其与⽤⼈单位的关系应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北京⾼院《关于审理⼯伤认定⾏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试⾏)》第6条规定:“童⼯、离退休⼈员在⼯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解决。
”⼀般⽽⾔,聘⽤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可参照⼯伤保险标准处理。
三、聘⽤单位按照⼈⾝损害标准赔偿向返聘⼈员进⾏赔偿《⼯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特别法,调整的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死亡单位怎么处理
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死亡单位怎么处理很多退休的同志,因为自己的原因被单位返聘回去,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退休返聘员工上班期间因为身体原因死亡单位如何赔偿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死亡单位赔偿的情况案例情况李某,男,年龄61周岁,退休,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因其技术娴熟,且身体健康,无疾病,故被原单位(某机械建造厂)反聘为工厂技术总指导,双方就工作及报酬事宜达成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任何相关内容合同。
一天,李某在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被单位员工即时送往医院后当天就抢救无效而死亡。
李某家人找到单位称李某系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而死亡的,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争议的焦点退休返聘人员因为自身原因死亡,是否算工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数人认为死者家人不能获得工伤保险事故赔偿。
因为认定为工伤的首要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果构成劳动关系才能进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反之,则不得适用。
而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当事人李某已61周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所认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其家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双方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者家属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理由是:《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未作禁止性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因此,只要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并且为其提供了有偿劳动服务,那么双方即形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据此,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期间因病死亡,其家人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赔偿。
退休人员反聘后因工死亡待遇争议
退休人员反聘后因工死亡待遇争议
参考答案:
1、不合理。
首先案例中梁女士与原单位有约定,如因工致伤、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因此梁女士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应界定为因工死亡,为此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身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身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案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在本案例中仲裁委员会没有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因此我认为该设计院应承担一次性工亡补贴,并由该设计院的主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员工的保障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安全卫生与作业条件管理等。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员工的社会保障管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管理的依据,它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生活困难生后,由国家、社会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的社会制度。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社区服务等。
而社会保险者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
在我国员工保障管理体系具有保障人权、普遍性、保障范围和标准与时俱进、公平与效率、政事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和法制化的特点。
我建议国家应该逐步扩大保障的范围,以及保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大对社保基金的
科学合理投资和利用,以积累更多的资金作为保障管理的有力依托。
退休返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及风险防范
退休返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及风险防范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因此,聘用退休人员,双方可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
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退休返聘职工因病猝死,单位该如何担责?
退休返聘职工因病猝死,单位该如何担责?谢谢邀请回答问题!问题是:退休返聘职工因病猝死,该如何担责?答案是:一、退休返聘职工因病猝死,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治疗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视同工伤。
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当然也是工伤事故,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二、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
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机构当然不会承担工伤事故相关费用。
但是,既然是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那就比较好处理了,可以享有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待遇。
四、没有项目保险的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也是属于工伤事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寻求行政途径解决,向属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也可以向属地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是有一定力度的。
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上列途径解决不了,就只能走法律途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俗称打官司,按照人身损害向用人单位索赔。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一般都有聘用律师或法律顾问,打官司又是非常法律专业的,所以,也必须的聘请律师,如果经济条件限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费提供律师服务。
八、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48小时之外时间工作单位因病死亡怎么赔偿?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48小时之外时间工作单位因病死亡怎么赔偿?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48小时之外时间工作单位因病死亡怎么赔偿?由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老板是需要赔偿的。
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老人的赡养费,孩子的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以及实际花费计算。
如果满意,希望才能拿!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疾病死亡单位应该怎么赔付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时候应该签定劳务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关于薪酬、医疗等待遇的方面规定。
出现问题按协议处理。
劳务协议按《合同法》进行调整,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如果未签定劳务协议,那就是没有明确相关协议,只能按职工的待遇赔付吧。
或者看法院如何判决吧。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疾病死亡单位应当怎么赔偿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啊?在哪能找到?1、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超龄劳动者却选择了退休反聘,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
退休反聘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目前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争议很大。
2、2010年9月13日公布的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没明确工伤处理问题。
3、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中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4、比如江苏省,针对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全国绝大多数地 ... 院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5、其实是否认定为工伤我认为并不重要,用人单位均需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待遇。
可以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 ... 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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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死亡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须根据该员工是否构成工亡以及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有所不同。
一、退休返聘人员构成工亡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持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退休人员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第二十八条“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的规定,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条件的,则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亡待遇。
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 X 6 = 259,8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 X 20 = 436,200元。
因此,在退休返聘人员被认定为工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除须承担实际发生的医疗、住宿、交通等据实发生的费用外,还须按上述标准承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2、持有上海市农村户籍的退休人员
即使是本市农村户籍的退休人员,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
五条“本市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工亡人员支付前述工亡待遇。
3、外来从业人员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第一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及第三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本市其它从业人员相比较并不存在区别。
综上,无论该退休返聘人员属于上述何种情况,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10年9月14日之前,用人单位均须承担该工亡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规定标准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2010年9月14日之后发生的因工死亡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在2010年9月14日之前,退休返聘的人员发生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但是,2010年9月14日之后则不能再享受上述待遇。
根据《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0号)第一条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2010年9月14日以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再受理”。
因此,对于2010年9月14日之后发生的工亡事件,由于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再受理,换句话说,该等退休人员将得不到工伤认定,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缺失。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无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支付该工亡人员工亡待遇的法律责任。
退休返聘的人员因工死亡且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虽然无须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仍须承担无过错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4,331 X 6 = 259,86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死亡人员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按照死亡人员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2、城镇无业人员
然而,对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仍可申请工伤认定,从而可以断续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例如城镇无业人员,因其不能享受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就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其因工死亡所享有的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不构成工亡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如果该退休返聘人员不构成因工死亡,用人单位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承担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
此种情况下雇主的赔偿责任与前述“退休返聘的人员因工死亡且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之情形相同,在此不再简单重复。
以上意见供参考!
201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