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鄂办文〔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鄂办文[2018] 6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问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国有农(林)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安全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3篇)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____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宣传1、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形势教育。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医德医风教材,认真制定医德医风教育计划和措施,每年组织医德医风测试,将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医务人员在职教育。
2、实行廉政谈话和诫免谈话制度。
3、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
4、利用单位宣传栏、公示栏等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
二、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机制1、制定完善单位组织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
2、建立健全科学、依法、民主决策的机制。
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提高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
建立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认真研究并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3、深化医院院务公开工作。
4、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7、健全党内监督制度。
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1、加强对单位、科室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2、加强医院管理,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
3、加强对全院的财务和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
4、继续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3、推进卫生事业发展和体制改革。
2024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2)____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在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职务犯罪不仅对个人和组织造成损失,还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并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成为了全球各国都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____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从制度层面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作者:陈建章潘万宝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3年第03期一、专项预防概述1.专项预防的概念。
专项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项整治活动等热点问题,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专门性业务工作。
专项预防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在资金使用、环保、招投标、涉农、换届选举等专门项目开展的系列预防活动。
如2011年,高检院预防厅下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
2.特点。
一是专业性强。
专项预防是检察机关针对一个单位、一个领域、一个行业、一个环节部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或问题开展的预防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是操作性强。
专项预防是针对某个案件在发案单位及其同行业、同系统中深挖原因、找出问题、提出建议、落实措施,工作有步骤,有形式、有内容,已形成一定规范化格局,便于操作。
三是典型性强。
专项预防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个案预防中发展和延伸过来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个案预防都可以发展为专项预防,而是在一些重要的、热点的部门、领域发生案件,且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新颖性、趋势性,在一段时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才会延伸出专项预防。
四是综合性强。
专项预防的工作形式和内容包含有案例分析、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检察建议、预防调查等,基本包含了预防工作所有的形式和内容。
3.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依据。
一是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有关反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决定,是开展专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
如,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9.01.29•【文号】•【施行日期】1999.01.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示精神,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1、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结合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有关反腐败问题一系列重要讲话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主要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和权力的考验,法制观念淡漠。
一些单位权力过分集中,监督不力,制度不严,管理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以及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方面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广大检察干警要高度重视预防工作,充分认识职务犯罪预防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标本兼治的思想,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实现形式。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机制来预防和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
1. 选拔任用制度:建立严格的选拔任用制度,确保任命到职务上的人员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职务岗位。
2. 审查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查监督制度,对拟选拔任用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调查,确保其过去及个人背景无不良记录。
3. 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定期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对异常的财产进行核查和调查。
4. 行为规范制度:建立行为规范制度,明确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的行为规范,包括廉洁行为、不得收受贿赂等要求。
5. (纪委办公室)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6. 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定期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7. 报告制度: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和职务人员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和奖励。
8. 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职务犯罪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责任,确保及时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与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政风行风评议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要紧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或者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九条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重点与职责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与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科学统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XX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是各个业务部门的共同职责,必须在检察长领导下,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抓落实。
第三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协调配合、一体统筹、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实现发现、侦查、指控、防X职务犯罪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对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规X管理和检查指导。
其具体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类案分析和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和预防建议;(三)统筹协调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等专项活动;(四)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自书的反省,忏悔材料,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及悔罪表现;(二)注重对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件进行犯罪分析,查找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作案手段,发现导致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三)及时向存在致罪隐患的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指出其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意见或措施,促进其整改;(四)充分利用侦查案件获取的信息,适时进行类案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五)积极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2021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
2021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具体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预防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八项职责,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21年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能够帮助到有需要有需要的朋友!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词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适度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宗教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其职的人员。
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明确八项职责预防国家机关职务犯罪组织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贪腐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此项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省内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条例还职责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八项明确。
其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履行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等职责也防治被列入其中。
防治预防职务犯罪将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此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职务犯罪的预防范围内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预防违法犯罪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执法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错案将实行责任倒查问责制条例规定,决策程序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检察机关、问责制审判机关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冤假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精选职务犯罪预防规章制度
精选职务犯罪预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的管理规范,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担任组织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有权有责、严肃纪律。
第二章职务分配和管理第四条职务应当根据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担任职务的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并强调公平竞争。
第五条确定职务后,组织应当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专业能力的提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细化工作流程,防止职权滥用和腐败行为。
第七条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位职务人员进行档案管理,记录其履职情况和行为表现。
第三章监督和检查第八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制度,明确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周期,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监督和检查应当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防范问题相结合,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
第十条组织应当鼓励广大职务人员主动报告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对主动揭发问题者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四章纪律和奖惩第十一条组织应当制定纪律规定,明确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定义,建立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脱离纪律约束的忏悔和纠正机制。
第十二条纪律违法和职务犯罪者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和处罚,同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地对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进行通报和曝光,引起广大职务人员的警示和警醒。
第十四条组织应当对表现突出的职务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树立榜样和典型。
第五章审计和经济管理第十五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确保职务人员的经济行为和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经济管理的责任和程序,防止财务和资产的挪用和浪费。
第十七条组织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便于职务人员对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监督和检举。
第十八条组织应当对职务人员进行经济纠风和廉洁教育,提高其经济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5.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第三章监督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预防。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三)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机制,对人事、财政、司法、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重点加强监督;(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六)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3篇)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____、湖北省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制度(一)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医院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
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药品、设备、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五)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
(六)加强对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纪检室审查备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鄂检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08]11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湖北省检察机关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以及第十二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08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省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法律职责。
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既是建设的实践者,又是建设的维护者和保障者。
关注民生、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方面,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务犯罪预防【发文字号】鄂检会[2006]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06.03.15【实施日期】2006.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检会[2006]3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六年三月十五日湖北省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不断加强和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结合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职责任务主要职责任务是: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和基本要求,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领导下的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执法执纪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工作机制和预防体系,结合反腐败斗争形势,监督、指导和协调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1、根据中央和各级党委反腐败斗争指示精神,研究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地预防职务犯罪活动重大事项;2、积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进一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3、根据一定时期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和原因,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4、检查、督促本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系统和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有关行业和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进行考查和评估;5、指导各部门、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发现典型,探索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6、完成党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十堰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21
【实施日期】201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2011年9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促进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构建社会化预防格局,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防治腐败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推进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注重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守法教育,不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机
关、进单位、进企业、进乡村活动,通过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和岗位职责廉政教育,促进广大干部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正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14日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3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行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采取下列方式开展预防工作:(一)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指导建立社会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二)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及其原因,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三)在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的行业和领域,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四)对重点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五)指导、监督、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考
作者: 赵惠东
作者机构: 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出版物刊名: 学习月刊
页码: 119-119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期
主题词: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 反腐败工作 现代公司 电力企业 决策部署 民主
摘要: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既是贯彻落实党巾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电力企业建没“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基本保证。
如何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是一个急需探讨和深思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即:重宜教.强民主,严惩戒。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范文职务犯罪是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利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组织需要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下面是一份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担任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研究和宣传,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增强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行为。
第四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防控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务犯罪问题。
第二章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第五条组织应当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务犯罪防范意识。
第六条组织应当通过定期组织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加强职工对职务犯罪常见形式和手段的了解,提高职工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职工对职务犯罪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的形式提高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举报制度,鼓励职工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及时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措施第九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控和控制。
第十条组织应当落实职务分工和权限制度,明确各职务的权限范围和职责,避免职务滥用或创造职务犯罪机会。
第十一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改进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奖惩机制,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提高职工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四章职务犯罪的发现和处理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务犯罪的发现和处理机制,明确职务犯罪行为的举报、核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组织应当及时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确保调查的公正、准确和及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会[2008]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检会[2008]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已分别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次会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保证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履行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改善和促进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工作制约,改善和促进法律监督工作;双方共同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第二章经常性工作联系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涉及双方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有关具体事务由两院办公室协商办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办案情况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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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预防。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
防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三)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机制,对人事、财政、司法、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重点加强监督;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六)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
机关;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完善和规范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二)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三)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并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与有关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
(四)了解、掌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
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六)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整改;
(三)在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分析、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财经纪律教育,增强廉政意
识;
(二)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三)监督、指导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
(四)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履行相应职责时,应当依法实行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后执行活动的监督,预防和及时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流或者轮换。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下列行为:
(一)借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非法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其配偶、子女、亲友及
其他人员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介绍工程;
(五)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中,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八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控告或者举报。
提倡实名举报。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人民群众控告、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制度,对人民群众控告、举报的问题应当严肃对待,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和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以及个案监督、评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对本级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拒不整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