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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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京绿造发[2014]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4.16【实施日期】2014.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造发〔2014〕7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新增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市总指发〔2013〕4号),现制定《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4月16日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所植林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以下统称“林木资源”)的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平原地区原有林木资源的管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林木资源管护的原则是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专业化、市场化养护管理机制,实现区域管理统筹、资金政策统筹、抚育经营统筹、农民就业统筹,确保平原地区森林资源不断增长,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核查验收和对区县园林绿化局的考核,制定林木资源管护标准、监督考核办法、检查验收办法,并监督实施。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京园政发[2004]43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04.06.30【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园政发[2004]439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园林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

第三条行政许可涉及到多个处室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不收费。

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及办理人员,不得向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利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必须在北京市园林局网站上公开,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方便申请人。

北京市园林局编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设置电子触摸屏和设立咨询窗口、咨询电话,供申请人自由索取和随时查询、咨询,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须按下列要求办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北京市园林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京绿城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9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

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具体如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京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义务植树尽责基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首都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确保其自愿、公益、公开的属性,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绿地认建认养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附则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自愿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认建认养坚持双方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绿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林场、苗圃:《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办公会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工作,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的定额管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定额管理。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Ⅳ级林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调整备案管理,不计入定额。

第三条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制度。

第四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本市年度内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第五条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将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纳入工程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并完善定额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体系和办法。

第六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意见,最大限度保护林地资源。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0]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0]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0〕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

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许可权限第五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局•【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京园政发[2004]43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园政发[2004]43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促进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现将《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印发,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局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新颁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2.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4.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审批举报投诉办法(试行)5.北京市园林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试行)北京市园林局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许可名称:古树名木移植许可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许可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北京市园林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

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古树名木移植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工作文件的
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绿资发[201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3.21
【实施日期】2014.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
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绿资发〔2014〕4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局属国有林场苗圃:
现将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认清大树古树移植的危害性
大树已生长多年,甚至几十年,古树生长上百年,完全适应了当地土质、气候条件等
生长环境。

移植大树古树不仅破坏树木原生环境,而且移植后养护费用相当高,2-3年内易产生假活现象,不易成活,特别是古树成活率更低,很难充分发挥生态功能。

如树木死亡则还需重新绿化,不仅景观受到影响,而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更。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市各有林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维护生态资源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10月23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提高森林林木质量水平,发挥多重功能效益,维护生态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本市以下平原生态林适用本办法:(一)第一道、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森林林木林地(绿地);(二)平原地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滨河公园等公园绿地;(三)平原地区实施“两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林地林木;(四)以“五河十路”为重点的道路、铁路、河流等通道、廊道两侧营造的景观防护林;以上平原生态林,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有其他规定的,应一并遵守。

第三条【原则】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严格保护、分类管理、科学经营、绿色惠民”的原则,建立严控严管的制度。

第四条【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平原生态林的保护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平原生态林建设、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管控和保护第五条【管控原则】坚持总量不减、质量提升、功能增强的原则,在平原生态林内严格限制与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必要的建设工程实行分类管控,确保平原生态林植被面积不减少。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办理指南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办理指南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办理指南办理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处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101室电话: 84236680传真:84236679(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的办理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区;邮编:100053;电话:8397813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网站地址(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请在首页网上办事栏目选择许可事项,然后点击进入,按提示操作即可审批权限:一、下列树木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二)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三)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二、下列树木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跨区、县建设项目砍伐树木的;(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四)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三、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办理程序: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程序一、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材料:(一)《北京市树木砍伐申请表》,加盖树木管护单位或个人名章(签名)和申报单位名章;(二)因城市建设砍伐树木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因居住、设施安全等砍伐树木需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严重病虫害或死亡树木需提供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确认书;(三)树木位置图(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标注或提供具有绿化调查资质单位测绘的树木位置图及树木测绘表);(四)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或树木补栽计划(更新改造方案);(五)道路开口工程需提交市或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京绿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法发〔2014〕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经局(办)党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园林绿化局的名义制定和公布,依据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

局内部管理的工作制度、会议通知和纪要,人事、外事、计划、财务等事项除外。

第三条局机关有关处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拟定或者牵头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初审、登记;局法制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确认、合法性审核以及报市政府备案登记。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与其宗旨、目的保持一致;(二)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管理权限和法定职责;(三)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审批等行政执法的事由、项目;(四)无特定相对人,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反复适用;(五)符合公文处理程序,适用公文管理规范;(六)语言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清晰,发文指向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绿办发〔2020〕224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224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经2020 年第5 次局长(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首都森林资源保护,健全完善首都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推动全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见:一、强化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的林地管理体系(一)严格规划管理。

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加强与本市国土三调数据的衔接,修订新一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0年)》,合理规划林地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依法界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地范围,并上图落地。

科学确定全市2030年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等重要指标。

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强化规划的刚性和约束力,实现以规管地、以图管林。

(二)落实林地分级保护。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保护相结合,对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林地,落实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全面封禁保护,除生态修复等特殊需要开展活动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依法保护利用其他区域林地。

严格落实各等级保护措施,依法依规调整保护等级,确保等级保护的严肃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京绿办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18〕16号局属各林场:为进一步加强局属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在总结近年来森林管护项目工作的基础上,现将制定的《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2月23日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属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预算定额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京财农〔2016〕2509号)和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林场森林管护投资指导标准》的通知(京绿场发〔2016〕5号)精神,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管护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市园林绿化局直属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管护项目。

第三条森林管护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森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其他森林管护内容。

森林抚育措施主要有割灌(草)、修枝、间伐、补植、定株和扩埯等;森林防火主要包括护林、扑火、开设防火隔离带、防火设施设备维护、小型防火器具购置及护林防火宣传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主要包括有害生物普查、综合防治及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等;其他包括森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具体内容中未包含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森林管护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围绕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森林管护项目由林场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实施内容负责。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局•【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京园绿发[2003]562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伐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园绿发[2003]562号)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局属绿化处、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树木保护工作,确保移植树木的成活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现有城市绿化资源及现状景观,保证2008年奥运会的整体城市绿化效果。

根据我市综合整体环境的要求,需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绿化保护意识,加强现状树木保护,尤其要加强在各项城市建设中严格控制和科学管理移伐树木,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现就全市开发建设工程中树木移、伐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北京气候条件和植物生长的客观规律,树木移伐时间应在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之间。

二、全市所有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整治项目和绿化更新改造项目,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特殊性,充分考虑本市树木移植,尤其是大树移植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保护树木意识,根据我市树木的生长习性及移植树木对季节的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三、考虑到我市城市建设工作的一些特殊性,今后凡属市重点工程、2008年奥运场馆、重大政治活动等情况下急需移伐树木的工程,可按工程进度分批报批外,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一条要求受理。

请自行安排好申报时间。

凡是过期申报的要在下一个树木移伐期内进行。

四、各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保护树木的意识,严格按批准的树种、数量、树径、地点和公示做好树木移伐工作,要本着多移少伐,尽可能多的保留并保护大树的原则来把握;对要求保留的树木因施工损毁的要及时查处并严惩。

北京市园林局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树木移伐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明确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加强对申报单位树木移伐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申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组织树木移伐工程,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好绿化资源。

二、树木移伐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工程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对区县园林绿化局审定的树木移伐许可的监督检查,按本区县树木移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经市政府、市园林绿化局审定的树木移伐许可的监督检查,应按照《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落实。

市园林绿化局每年对全市树木移伐许可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查。

三、建立市、区县监督工作联系机制。

一是经市政府、市园林绿化局批准的许可,由市园林绿化局向申报单位下达《告之单》,明确规定申报单位在3日内将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所在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提出许可证公示、树木移伐等相关要求,以便于区县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在园林绿化政务网上增设监督告之栏,由市园林绿化局将有关项目审批情况、监督事项及许可证从网上向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布,便于及时掌握许可审批情况。

对申报单位愈期未将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的,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加强督促,并向市园林绿化局相关部门报告。

四、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树木移伐及许可内容,与申报单位建立树木移伐监督检查登记,明确树木移伐工程实施的单位、负责人、工程范围、实施时限、移植的去向、树木移伐实施情况、监督责任人等内容,收集相关资料和现场施工影像,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经主管领导审阅后归档备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林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林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林木
移植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林木移植管
理的通知
(2003年)
各区县林业局、市级有林部门、局属国有林场:
目前,本市各项工程建设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涉及林木伐移的情况较多。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京政发[2000]42号、京政发[2002]17号文件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中林木保护的规定,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林木移植管理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移植林木要安排在采伐期内进行。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本市林木采伐期。

在采伐期内实施林木移植,树木成活率较高。

进入非采伐期后,成活率低,植树成本高,移植成本大。

为保护来之不易的森林资源,我市工程建设涉及的林木移植应安排在采伐期内进行,请各有关建设单位合理安排计划,制定林木移植方案,在采伐期内向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移植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进入非采伐期后,市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将不再批准林木移植申请。

二、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林木保护责任制,确保林木移植的成活。

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业主部门与施工单位应签订林木保护责任书,涉及林木移植要严格按林木移植方案规定的时间、地点、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移植林木的成活。

对工程建设林木移植,区县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京绿办发〔2021〕180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规则》《基准》《基准表》)。

现将《规则》《基准》《基准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标准各区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则》《基准》《基准表》的重要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凡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分档作出处罚决定,《规则》《基准》《基准表》中未作出规定的,应当参照上述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

二、落实学习培训此次修订,重点围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的对应调整,请各区局、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的做好学习、掌握以及应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区局的指导力度。

三、做好工作衔接修订后的《规则》《基准》和《基准表》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46号)及其附件同时废止,请各区局、各单位做好工作衔接。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6月29日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附件2: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京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5年)》(京发改规〔2020〕8号)要求,为统筹做好园林绿化行业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1月26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5年)》(京发改规〔2020〕8号)等要求,统筹做好园林绿化行业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党政机关严格带头执行,循序渐进,久久为功,建立具有园林绿化行业特色的塑料污染治理制度体系,推进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以宣传引导为手段、以人人参与为目的,突出园林绿化行业特点,重点围绕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工作,逐步提高知晓率,主动进行科学、权威解读,加强引导与应对,到2022年园林绿化行业塑料污染治理措施全面实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应用;到2023年,重点公园景区塑料污染基本消除;到2025年园林绿化行业低塑生活的良好风尚基本形成。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绿化条例》的通知-京绿法发[2011]1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绿化条例》的通知-京绿法发[2011]1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绿化条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绿化条例》的通知(京绿法发〔2011〕1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2010年,根据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党组的部署,全市园林绿化系统广泛组织开展了《北京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一年来,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贯彻执行活动,有力地推动了首都园林绿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认识《条例》在园林绿化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条例》是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

《条例》的贯彻执行,极大地促进了园林绿化在更高的层面、更广的空间、更新的形态上快速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比较完善的生态城市、比较完备的绿色北京、比较丰富的生态文明提供了新的动力。

《条例》是实现首都园林绿化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

《条例》紧紧把握新时期首都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特征,对园林绿化发展进行了科学定位,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充分体现了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实际。

《条例》构建了新时期首都园林绿化事业的重要基础。

《条例》牢牢把握统筹城乡绿化资源的核心,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强化完善了全民参与的指导思想,在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方法上有了突破和创新,在引导发展、促进保护、协调机制等制度设计和制定上,有了重大的丰富和发展,突出了园林绿化在“三个北京”战略中重要的基础作用。

《条例》是实现“三个园林”战略的重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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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

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许可权限
第五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
(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
(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
(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
(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
(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
(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
(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
(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第七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许可审批
第八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制定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程序规定,设立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标准、职责、权限、办理时限等,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上报)、
制发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决定的程序审批。

第九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程序规定和办理程序、方法、步骤,应当在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网站上及办公场所公布,方便申报单位或个人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移植树木,审核人员应认真核查树木与拟建项目的位置关系和树木影响居住、设施安全的情况。

确实影响施工和居住、设施安全无法避让的树木,应当批准移植。

第十一条因严重病虫害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的;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的,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当批准砍伐。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经批准后,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制定核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印制《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和《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

第十四条许可证应严格按批准的树木移植和砍伐数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详实。

分别加盖“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XX区、县园林绿化局”公章,并加盖带有编号的审核人员名章。

第十五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为三联凭证,第一联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留存,第三联作为申报单位或个人移植、砍伐树木的凭证。

区、县园林绿化局批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第二联报市园林
绿化局备案;市园林绿化局批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的第二联由许可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留存。

第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经申请并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许可证丢失的,申请者应当重新申请,经撤销该许可证并公告后,予以重新办理。

期限自批准(盖章)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许可证公示
第十七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批准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督促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树木移植和砍伐实施前至结束后五日内,在树木移植和砍伐实施现场明显位置公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市园林绿化局应加强对区、县园林绿化局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经市政府或市园林绿化局批准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法,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树木移植、砍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申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批准的时间、范围、树种、株数等实施树木移植和砍伐。

抽查申报单位或个人履行树木移植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落实情况,并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的涉及树木移植和砍伐管理方面的违法问题。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档案为一件一卷,按时间顺序整理材料。

加强对审批材料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审批材料应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审批材料,应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统一组织销毁,防止丢失、泄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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