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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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青苗补偿标准

北京市青苗补偿标准

北京市青苗补偿标准
北京市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因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需要清理或移
植的青苗(包括树木、花草等)所进行的补偿标准。

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进行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对青苗进行补偿,以保障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首先,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而需要清理的青苗,补偿标准应当根据青苗的种类、数量、年龄、高度、胸径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一般情况下,对于成活率较高的树木,应当按照其年龄、高度和胸径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花草等其他青苗,也应当根据其种类、数量和成活率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其次,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而需要移植的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包括移植费用和
相应的护理费用。

移植费用应当根据青苗的种类、数量、年龄、高度、胸径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给从事移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同时,移植后的青苗需要进行一定时期的护理,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等工作,对于这部分护理费用也应当进行合理的补偿。

最后,对于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也应当建立青苗补偿标准的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总之,北京市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的持
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保障青苗得到合理的补偿和移植护理,促进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的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北京市绿化条例(全文)

北京市绿化条例(全文)

北京市绿化条例(全文)本文来自:中国园林建设网()原文链接:/wz/5301.htm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北京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北京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北京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北京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是我国首都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规范之一。

这个标准旨在提高北京市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为市民创造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

本文将从绿化标准的具体内容、实施意义、以及对北京市城市建设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北京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的具体内容北京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绿化覆盖率:居住区和单位应按照相应的绿化覆盖率标准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植物垂直投影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是衡量绿化效果的重要指标。

2.绿化面积:居住区和单位应根据其规模和用地性质,合理规划绿化面积。

绿化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庭院绿地等,旨在为居民提供休闲、健身、亲子等活动场所。

3.绿化植物配置:居住区和单位应根据场地条件、气候特点、植物生长习性等因素,合理配置绿化植物。

提倡使用本地特色植物,注重植物多样性,形成丰富的景观效果。

4.绿化设施:居住区和单位应配置相应的绿化设施,如休闲座椅、步道、儿童游乐设施等,以满足居民的使用需求。

5.绿化养护管理:居住区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和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北京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的实施意义1.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实施绿化标准,有利于提高北京市城市绿化覆盖率,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2.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保障了居民享有宜居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

3.促进绿色发展:绿化标准推动城市绿色建筑、绿色出行等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有利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4.提升城市形象:良好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有助于提升北京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形象,吸引更多投资和人才。

三、北京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对城市建设的推动作用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绿化标准引导城市建设向绿色发展、生态宜居的方向转变,实现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绿化标准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产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北京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园林绿化局

北京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设立市级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区、县园林绿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局指导。

第四条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绿地,及跨区县绿地工程建设由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实施质量监督,其他绿地建设工程由区、县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10 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
3.参建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程管理机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类物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场试(检)验报告;。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一、定义
“绿化”是指利用植物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二、绿化的目的
1. 配合北京市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和市容整治的目标;
2. 促进室外空气的质量和水的质量;
3. 增强城市的视觉美感,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活环境;
4. 排放污染物,减少室内噪音、变压、空气动力学抗击;
5. 增加休憩休闲场所,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6. 保护生物多样性,形成绿化植被,减少城市建设带来的污染;
7. 改善土地的循环性,保护植物生态系统,减少北京市的气候变化影响。

三、绿化实施措施
1. 绿化植被规划:要按照规划,把绿化植被放置在城市绿地、公园、道路、建筑物附近等地,制定绿化管理制度;
2. 建设新型绿化:把新型绿化设施纳入城市中,扩大绿化空间;
3. 植被保护与持续利用:保护植被资源,持续利用绿化植物,加强绿化工作的管理;
4. 绿地和绿色景观的保护:鼓励建立绿地及绿色景观,使这些地方发挥功能;
5. 遵守农业标准:农林绿化工程要符合北京有关理由标准,确保绿化植物的施工质量;
6. 绿化养护制度:建立绿化养护制度,定期调整与检验,以确保其绿化质量;
7. 工程标准的制定:编制和宣传绿化工程施工标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合格的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四、绿化宣传与教育
1. 了解绿化的重要性,加强公众的环保知识宣传;
2. 加强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绿化宣传,发扬绿色文化;
3. 普及绿化的小常识,方便每个人都能参与绿化实践;
4. 加强绿化与市民之间的沟通,增强绿色意识;
5. 推出关于绿化的专题教育活动,开展节约资源的宣传。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第九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
(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第七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八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北京市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

一、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三、园林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
四、北京公园条例
五、公园设计规范
六、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八、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九、城市绿化建设指导标准规定
十、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标准
十一、北京地区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
十二、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十三、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
十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十五、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十六、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十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十八、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工序及其规范
十九、城市绿化植树工程规范
二十、北京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
二十一、古树名木的评价标准
二十二、北京市大树移植施工技术规程
二十三、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二十四、园林树木养护技术规范
二十五、DB11/212---2009
二十六、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28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6-11-25【生效时间】2016-11-25【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义务植树第四章 绿地保护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11月12日批准,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1991年1月1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一、凡符合规划标准和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效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执行。

三、高等院校,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的比例执行。

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效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四、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

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法律规定大树离房子多远(3篇)

法律规定大树离房子多远(3篇)

第1篇一、引言大树,作为自然界中的一种常见植物,不仅为人们提供了遮阴、美化环境的作用,还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

然而,大树与房屋的距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我国,关于大树与房屋距离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各地存在差异。

本文将就大树与房屋距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探讨其背后的安全考量。

二、大树与房屋距离的法律规定1.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是我国关于城市绿化的重要法规,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办公区、商业区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合理设置绿化用地,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虽然该条例未直接规定大树与房屋的距离,但明确了城市绿化用地的比例,为大树与房屋的距离提供了参考。

2.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是我国住宅设计的重要标准,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建筑应设置适当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应与住宅建筑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应根据绿化用地的大小、形状、住宅建筑的高度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该规范对大树与房屋的距离提出了要求,但并未给出具体的数值。

3. 《园林建筑设计规范》《园林建筑设计规范》是我国园林建筑设计的重要标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园林建筑与树木、绿篱等植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应根据植物的种类、高度、生长习性等因素确定。

”该规范同样对大树与房屋的距离提出了要求,但并未给出具体的数值。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对大树与房屋的距离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下列举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北京市:《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绿化用地与住宅建筑的距离应根据绿化用地的大小、形状、住宅建筑的高度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上海市:《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绿化用地与住宅建筑的距离应根据绿化用地的大小、形状、住宅建筑的高度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县、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绿化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联结,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体系。

第九条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新区开放和旧区改建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郊区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地处三环路以外的医院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以及工程质量文件管理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规定。

第七条公共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跨区县建设的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及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的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验收;其它公共绿地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验收。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4.28•【字号】京政发[1982]57号•【施行日期】198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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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掀开了首都园林绿化的新篇章,是北京市园林绿化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是统筹城乡、建设“生态园林、科技园林、人文园林”的新起点,是推动园林绿化出精品、上水平的新阶段。

《条例》作为北京市绿化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实施,必将极大地推进首都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引导和保障首都园林绿化事业走上更加健康、协调、有序的法制轨道。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现将《条例》全文刊发如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绿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第三章义务植树第三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

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

接到申请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

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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