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
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许可权限第五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第七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报市政府审批。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京绿城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9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
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具体如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代征绿地和代征规划道路用地是指该项目建设用地中
代征绿地和代征规划道路用地是指该项目建设用地中,包含了社会公共绿化和公共道路,需要由此土地的开发者实现绿化或建设道路。
代征因为将绿化和道路的建设结合到了项目建设中去,一则给开发商提供一个建设良好周边环境的机会,二则借开发商的手,快速实现地区的绿化条件和道路条件完善,减少政府包袱。
应该说是个双赢的局面。
代征绿化是比较多的,代征道路很少,通常只在比较大的地块中出现。
因为道路建设的成本比较高,小地块如果再修段路的话,开发商就不干了。
政府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时候,整个宗地的价格会比较便宜,或者在税费方面给予开发商一定的优惠,或者在付款条件上给予方便,对开发商来说,可以获得一定利润,至少是平手。
但是,由于开发商自己解决周边绿化和道路建设,那么社区周边的环境会和社区建设同时到位,对项目销售有促进作用,这个是开发商赢的地方。
对于政府来讲,虽然土地出让金是很大的财政收入来源,但进入政府后,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批、分配、使用流程,真正能用于市政建设的就不多了,而且时间很难保证。
如果开发商完成市政的绿化和道路建设,对政府来讲快速实现了区域的市政成熟,体现了政府政绩,这个是政府赢的地方。
至于你说的补偿,肯定是有的,只是多少和形式的问题,要由开发商和政府单独谈。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 2008-08-22 03:21:21 作者: 来源: 查看:222次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工程项目报建单位:现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由工程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一、凡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工程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绿办发〔2020〕224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224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经2020 年第5 次局长(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首都森林资源保护,健全完善首都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推动全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见:一、强化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的林地管理体系(一)严格规划管理。
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加强与本市国土三调数据的衔接,修订新一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0年)》,合理规划林地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依法界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地范围,并上图落地。
科学确定全市2030年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等重要指标。
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强化规划的刚性和约束力,实现以规管地、以图管林。
(二)落实林地分级保护。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保护相结合,对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林地,落实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全面封禁保护,除生态修复等特殊需要开展活动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依法保护利用其他区域林地。
严格落实各等级保护措施,依法依规调整保护等级,确保等级保护的严肃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分局、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规定,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权登记主体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登记主体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管理使用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法人单位。
申请登记单位的性质应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
其中具体管理使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单位属于非法人单位的,应以上级法人单位为主体申请土地登记。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一)以下文件可作为确认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权属的来源证明材料:1.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会议纪要;2.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用地的政府用地批准文件;3.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的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属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以前取得,至今仍由其使用,土地现状未发生变化,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经四邻指界并公告无异议,由市园林绿化局开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后,可确认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的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属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取得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提供有关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后,方可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
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第1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47-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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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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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京绿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法发〔2014〕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经局(办)党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园林绿化局的名义制定和公布,依据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
局内部管理的工作制度、会议通知和纪要,人事、外事、计划、财务等事项除外。
第三条局机关有关处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拟定或者牵头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初审、登记;局法制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确认、合法性审核以及报市政府备案登记。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与其宗旨、目的保持一致;(二)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管理权限和法定职责;(三)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审批等行政执法的事由、项目;(四)无特定相对人,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反复适用;(五)符合公文处理程序,适用公文管理规范;(六)语言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清晰,发文指向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京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2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义务植树尽责基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首都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确保其自愿、公益、公开的属性,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全市绿地认建认养实际情况,对《首都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园林绿化局反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附则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自愿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认建认养坚持双方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来源(最终定稿)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来源(最终定稿)第一篇: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来源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来源:日期: 2005-06-24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具体落实《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计算原则,就建设工程中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屋顶绿化计算原则等问题,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一)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的50%以上者;(二)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三)实行覆土绿化必须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绿地效益的发挥。
二、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原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三、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应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集中布置,以适应功能要求;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严格控制,拟设置地下设施的应尽量与地面附属设施包括铺装场地相结合,少占绿化栽植用地,并妥善处理与绿地使用功能的矛盾。
地下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公共绿地面积的 50%,进入栽植用地部分覆土厚度必须在3米以上。
四、建设工程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按其面积的 1/5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工作文件的
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绿资发[201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3.21
【实施日期】2014.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
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绿资发〔2014〕4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局属国有林场苗圃:
现将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认清大树古树移植的危害性
大树已生长多年,甚至几十年,古树生长上百年,完全适应了当地土质、气候条件等
生长环境。
移植大树古树不仅破坏树木原生环境,而且移植后养护费用相当高,2-3年内易产生假活现象,不易成活,特别是古树成活率更低,很难充分发挥生态功能。
如树木死亡则还需重新绿化,不仅景观受到影响,而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更。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京绿造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绿造发〔2010〕14号)各有关区绿指办、园林绿化局:2007年市政府启动实施了本市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有效地提高了林木绿地质量水平,拓展了绿色空间,为市民提供了良好的体育健身、休闲游憩场地,直接享受绿化建设成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和市民的拥护。
随着郊野公园的开放和大量市民的入园,加大了公园的养护管理难度和工作量,由于部分公园管理职责不明确,树木、设施养护管理不到位,出现了绿地杂草丛生、垃圾清扫不及时、厕所失管无法使用、移植树木不报批等问题,对此媒体和市民反映强烈。
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郭金龙市长专门对此作出“郊野公园的管理要跟上”的批示,夏占义副市长要求“要认真落实金龙市长批示,既要立即整改,抓紧落实,又要研究长效机制”、“郊野公园管理应提到日程,望研究办法,先从抓典型做起”,市园林绿化局召开了公园管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为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郊野公园养护管理,保护和巩固郊野公园建设成果,更好地发挥公园绿地的功能效益,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公园景观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绿化养护方面。
1.园内栽植的各类植物养护和管理要达到最佳景观状态,无随意砍伐、移植园内植物现象,树木成活保存率达到95%以上。
2.各类树木生长良好,修剪及时、规范,无枯枝败叶、无缺株现象,地被植物和草地清洁,无明显裸露痕迹。
3.园内各类植物病虫害防治及时,无明显病虫害。
(二)卫生管理方面。
1.公园主要游览区、景区,园容园貌清新整洁,无垃圾及杂物堆放,园内道路及活动广场地面整洁干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绿城发[2013]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绿城发〔2013〕3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遏制和清理全市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还绿于民,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园林绿化环境,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5月3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切实遏制和清理全市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效维护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城市生态景观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率先实践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紧紧围绕建设世界城市、首善之区、宜居城市目标,依据城乡规划、园林绿化、林业和湿地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加快落实《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遏止、清理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为突破,以建立健全园林绿化长效养护管理机制为基础,扎实推进规划建绿、拆违建绿,不断拓展绿色空间,增加城市绿量,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成立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周剑平副局长任组长,城镇绿化处、规划发展处、公园风景区处、林场处、造林营林处、林业工作总站、法制处、监察处、森林公安局、园林绿化执法监察大队、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成员单位。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并已经2012年4月23日第八次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库是指根据我市园林绿化规划发展要求及各处室、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提出的、经过必要的项目评审论证后择优筛选的项目储备。
第三条项目库分为财政预算项目库、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库。
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
由中央政府和市政府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遵循分级和动态管理原则。
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单位(指局属各单位、机关处室和区县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库和局项目库。
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履行职能的需要,对本单位建议实施的项目,经科学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单位项目库;对进入单位项目库的项目申报单位随时可以进行撤换、修改和排序。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公布日期】2011.02.21
•【字号】京绿法发[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绿法发〔2011〕3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公告(第893号、第894号)的形式公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公告中涉及我市园林绿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效的有关园林绿化的规章目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效的有关园林绿化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效的。
关于《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关于《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一、修订背景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委监察建议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推动园林绿化系统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京绿办发(2019)按照《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分工方案的通知》170号),市园林绿化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共同完成了《北京市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原则,新办法主要增加了一级开发项目移交程序、分期项目代征绿地移交、代征绿地联合验收、代征绿地办理划拨和权属登记的工作流程和材料要求、历史遗留代征绿地追缴等五个主要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代征绿地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一)修订《北京市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委监察建议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重要举措,又是完善制度、推动园林绿化系统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办法》内容包括制定依据、概念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移交程序、规划验收、产权办理、绿化建设、违法处理、历史遗留追缴等10个方面,共11条。
(二)《办法》中第1-4条与原办法基本无变化,主要是说明制定依据、概念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
第5条完善一级开发项目移交程序,同时补充增加了分期建设项目代征绿地移交的规定,主要为解决分期建设项目在具体条件时实现移交。
第6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规划、绿化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确保通过规划验收的项目代征绿地按时移交。
第7条为新增条款,增加了代征绿地产权手续办理。
明确了代征绿地办理划拨、权属单位流程和所需材料要求。
第8条为规范代征绿地建设管理条款,将原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合并。
协调配合,共同追缴,促未移交代征绿地建设单位及时移交。
第9-10条为违法处理和追缴历史遗留代征绿地,明确各部门按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占用征收林地报送文件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占用征收林地报送文件内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占用征收林地报送文件内容的通知(2012年)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为进一步做好占用征收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促进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规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文件内容的通知》(资权函〔2009〕5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需提交的文件内容予以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县)园林绿化局的审核意见及请示文件请示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文件应当简明,应用法律、法规依据准确,同时需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建设的意义、必要性,项目批复情况,建设单位及主要建设内容。
(二)项目用地情况:项目拟使用土地总面积,拟占用征收林地总面积及各分地类、林地类型、权属面积情况,拟占用征收林地用途,所涉及乡镇、村(单位)等。
涉及林地权属单位数量较多的,可附表说明。
一个项目中既有占用征收林地又有临时占用林地的,文件中应分别叙述。
(三)项目需采伐、移植林木情况:拟采伐林木蓄积,其中天然林、人工林蓄积,采伐的优势树种,使用采伐限额情况,不影响建设的林木保护情况;移植林木方案编制情况。
(四)项目有关补偿费用落实情况:项目拟占用征收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标准及签订协议或承诺兑现情况,应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项目涉及占用征收国家级、市级公益林面积及分地类面积。
项目涉及占用征收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化隔离地区钉桩绿地面积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情况。
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具备绿化条件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园林绿化部门建设管理的城市绿化用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代征绿地的移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代征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性质。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具体如下: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移交程序)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者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
土地储备机构、其他一级开发企业或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主体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具备绿化条件等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其他一级开发企业或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主体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所在地园林绿化部门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将代征绿地交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二)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代征绿地的移交。
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建设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和土地平整等工作。
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同步将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平整土地、达到绿化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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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京绿城发[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
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
移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
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
(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
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政府储备开发项目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完成土地出让(或划拨)60日内,土地储备机构或其他一级开发企业与区(县)绿化行政部门办理代征绿地移交工作,双方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二)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代征绿地的移交
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建设的建设用地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
书》。
第七条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协议书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代征绿地完成移交手续后,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45号)相关规定,持《绿地移交协议书》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代征绿地土地确权登记。
第九条代征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代征绿地绿化时间不得晚于绿地移交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条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代征绿地的腾退和移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代征城市绿化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就临时委托管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代征绿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
__________亩)。
面积和坐标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三、乙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将代征绿地交予甲方管理,待一级土地开发完成土地出让后,再与甲方办理代征绿地正式移交手续。
四、代征绿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在临时接管代征绿地后,有义务无偿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以配合一级、二级开发企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六、代征绿地临时接管期间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甲方承担相关建设、管护责任,出现的问题由甲方承担,待土地完成出让(或划拨)后,甲乙方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七、对接管的代征绿地,主体应尽快安排资金及时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年度。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代征绿地移交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代征城市绿化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就代征绿地移交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代征绿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
__________亩)。
面积和坐标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三、乙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将代征绿地移交甲方。
四、代征绿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对接管的代征绿地,应尽快安排资金及时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年度。
六、代征绿地完成移交工作后,甲方承担相关建设、管护责任,出现的问题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