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
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2、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或移植”。
删去第二项。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的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促进本市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立首都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搞好“四个服务”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建设一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推进规划建绿为重要措施,以深化改革、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全面加强各项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
(二)本市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城市规划建设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
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城市绿化要有80%的考核内容达到标准,2010年要全部达到考核标准。
(三)大力加强城市中心地区大绿地的建设。
“十五”期间,城近郊每个区每年要完成1至2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绿地建设,力争形成10处3万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大绿地。
(四)搞好城市干道、街巷和水系的绿化。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前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3术语和定义3.1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
2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
5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
6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
7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
8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3。
9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3。
10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3。
11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3.12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3.13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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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下 1() 09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 执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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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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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 随着 中国城市化 步伐 的加 快 、 污染 问题 的升级 , 市绿 色保护理 念逐 渐深入 人 心 , 到政 府与 市 民的广 泛 关注 , 城 得
对 绿化 执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 结合 目前绿化 工作 实 际, 笔者 提
要 以花 费 时间和 金钱 为代 价 的 。同一个 源 泉—— 权力 重叠— — 出 以 下 建 议 : 被执 法机关从 另一个角度理 解 、 运用而 引出 了一个新 的执法现状 。 ( ) 一 关于监督 主体 资格
然 而其 中的 问题 也 随之 凸现 了 出来 。本 文从执 法现 状 中的 问题 入手, 引 出导 致这 些 问题 的根 源—— 立 法缺 陷。并具 体 逐步 从 环境 权 、 下位 法之 间的矛盾 解析 、 上 后期监 督责 任 归属三 个方 面提 出针 对 以上 漏洞 的治理 意见 。
关键 词 权 力 重叠 后期监 督 环境 权 责任 归属
现 状 问题 :
首 先 , 法 中职权 划分 不清 引起 的执法 混乱 立
理 如 由于 国务院 颁布 的 《 市绿化 条例》 身就存 在中职 权划 分 积 引种 的决定 。 论而 言 , 此重大 的绿 化方 案应 该有 专家 参与 城 本 不 清 的问题, 致使 各级行 政机 关依 其制 定 的法 规 、 章 中的权 力 规 决策 , 经过 严格 的绿化 效果 论证 方可付 诸实 施 。 而现 在 造成 的结 也 出现 了相互 重 叠的现 象 , 而造成 “ 人有 权 , 从 人 人人 行权” 弊 果显 然是 前期规 划工 作不到 位 的后果 。 等 el 市城 市绿化 条例》给人 的印象 是过 多地把 责任 推 卸给 l 京 端 。 关之 间遇 到 有利益 的事 情互 相争抢 , 机 没有 利益 的事情 又互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公园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公园行业做好北京奥运会的服务接待工作,我局对2005年10月由原市园林局印发的《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改,发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试行并征求意见。
经过奥运会的检验,该规范试行情况较好,符合当前行业管理的需要。
现将《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公园行业管理规定(试行)》(园公字〔1994〕第06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2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1.3各级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科学、依法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涉及较大规模改建、扩建公园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批。
1.4本规范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房屋和设施管理2.1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房屋和设施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修缮和维护计划,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2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等。
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28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6-11-25【生效时间】2016-11-25【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义务植树第四章 绿地保护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11月12日批准,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1991年1月1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一、凡符合规划标准和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效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执行。
三、高等院校,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的比例执行。
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效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四、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
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最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县、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绿化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联结,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体系。
第九条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新区开放和旧区改建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郊区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地处三环路以外的医院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前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3.2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3.3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3.4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3.5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3.6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3.7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3.8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3.9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3.10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3.11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3.12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3.13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3.14小侧枝自侧枝上生出的较小枝条;3.15春梢初春至夏初萌发的枝条;3.16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3.17整形修剪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3.18冬季修剪自秋冬至早春植物休眠期内进行的修剪;3.19夏季修剪在夏季植物生长季节进行的修剪;3.20伤流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3.21短截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3.22回缩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3.23疏枝将树木的枝条贴近着生部或地面剪除的修剪方法;3.24摘心、剪梢将树木枝条剪去顶尖幼嫩部分的修剪方法;3.25施肥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的肥料施用措施;3.26基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前,施入土壤或坑穴中以作为底肥的肥料,多为充分腐熟的有机肥;3.27追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后,为弥补植物所需各种营养元素的不足而追加施用的肥料; 3.28病虫害防治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3.29人工防治病虫害针对不同病虫害所采取的人工防治方法;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摘除卵块虫包、刷除虫卵、刺杀蛀干害虫以及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等措施;3.30除草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3.31灌溉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3.32排涝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3.33返青水为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3.34冻水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3.35冠下缘线由同一道路中每株行道树树冠底部缘线形成的线条;3.36黄土不露天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3.37分级养护管理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4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4.1 特级养护质量标准4.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4.1.2 园林植物4.1.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4.1.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4.1.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4.1.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 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2 一级养护质量标准4.2.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4.2.2 园林植物;4.2.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4.2.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4.2.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4.2.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3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4.3.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4.3.2 园林植物4.3.3 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4.3.4 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4.3.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4.3.6 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4 绿化养护等级技术措施和要求参考表1;5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1 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1.1 修剪a 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m;郊区可适当提高;b 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c 在交通路口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d 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a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b 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c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5.1.2灌水、排涝5.1.3 中耕除草5.1.4 施肥及土壤改良5.1.5 更新、调整和伐树5.1.6 病虫害防治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虫等;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或虫、采摘卵块虫包、刷除虫或卵、刺杀蛀干害虫、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等;a 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被北京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酰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溴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b 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5.1.7 防寒5.2 园林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2.1 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花繁色艳;5.2.2 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5.2.3 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5.2.4 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5.2.5 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5.2.6 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5.2.7 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5.2.8 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5.2.9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5.3 草坪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3.1 草坪的养护管理,应在了解各草种生长习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草坪的功能进行;5.3.2 修剪a 野牛草:全年修剪不少于3次,自5月至9月,最后一次修剪不晚于9月上旬;b 大羊胡子:基本上可以不修剪,为提高观赏效果一年可修剪2次~3次;c 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cm~10cm;5.3.3 浇水5.3.4 施肥5.3 .4.2 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 g/m2~150g/m2,或施10 g/m2尿素或10 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3次,每次约10 g/m2~15g/m2;暖季型草,如野牛草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 g/m2尿素;5.3.5 除杂草、补植5.4 园林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4.1 草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草坪和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5.4.2 木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5.5 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5.1 本标准是以本市引种成功的早园竹、黄槽竹、箬竹等养护管理方法为主,其它品种可参照执行;5.5.2 间伐修剪5.5.3 施肥5.5.4 浇水5.5.5 管理5.5.6 病虫害防治5.6 园林绿地管理要求5.6.1 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的杂物;5.6.2 清除垃圾杂物后应注意保洁,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和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5.6.3 应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保持绿地的完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5.6.4 加强监管,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5.6.5 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及观赏、游艺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5.7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5.7.1 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5.7.2 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29℃之间;5.7.3 必须处理好古树与周围其他植物之间的关系;5.7.4 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5.7.5 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5.7.6 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m;5.7.7 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5.7.8 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5.7.9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发布部门: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发布时间:1990年11月生效时间:1991年1月有效性:有效]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一)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二)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执行。
(三)高等院校,按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的比例执行。
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四)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 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 0%的比例执行,但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可以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 (一)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
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前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3.2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3.3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3.4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3.5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3.6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3.7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3.9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3.10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3.11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3.12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3.13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3.14小侧枝自侧枝上生出的较小枝条;春梢初春至夏初萌发的枝条;3.16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3.17整形修剪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3.18冬季修剪自秋冬至早春植物休眠期内进行的修剪;3.19夏季修剪在夏季植物生长季节进行的修剪;3.20伤流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3.21短截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3.22回缩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3.23疏枝将树木的枝条贴近着生部或地面剪除的修剪方法;3.24摘心、剪梢将树木枝条剪去顶尖幼嫩部分的修剪方法;3.25施肥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的肥料施用措施;3.26基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前,施入土壤或坑穴中以作为底肥的肥料,多为充分腐熟的有机肥;3.27追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后,为弥补植物所需各种营养元素的不足而追加施用的肥料; 3.28病虫害防治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3.29人工防治病虫害针对不同病虫害所采取的人工防治方法;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摘除卵块虫包、刷除虫卵、刺杀蛀干害虫以及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等措施;3.30除草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3.31灌溉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3.32排涝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3.33返青水为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3.34冻水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3.35冠下缘线由同一道路中每株行道树树冠底部缘线形成的线条;3.36黄土不露天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3.37分级养护管理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4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4.1 特级养护质量标准4.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4.1.2 园林植物4.1.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4.1.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4.1.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4.1.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 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2 一级养护质量标准4.2.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4.2.2 园林植物;4.2.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4.2.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4.2.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4.2.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3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4.3.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4.3.2 园林植物4.3.3 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4.3.4 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4.3.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4.3.6 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4.4 绿化养护等级技术措施和要求参考表1;5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1 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1.1 修剪a 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m;郊区可适当提高;b 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c 在交通路口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d 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a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b 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c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5.1.2灌水、排涝5.1.3 中耕除草5.1.4 施肥及土壤改良5.1.5 更新、调整和伐树5.1.6 病虫害防治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虫等;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或虫、采摘卵块虫包、刷除虫或卵、刺杀蛀干害虫、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等;a 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被北京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酰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溴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b 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5.1.7 防寒5.2 园林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2.1 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花繁色艳;5.2.2 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5.2.3 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5.2.4 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5.2.5 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5.2.6 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5.2.7 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5.2.8 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5.2.9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5.3 草坪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3.1 草坪的养护管理,应在了解各草种生长习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草坪的功能进行;5.3.2 修剪a 野牛草:全年修剪不少于3次,自5月至9月,最后一次修剪不晚于9月上旬;b 大羊胡子:基本上可以不修剪,为提高观赏效果一年可修剪2次~3次;c 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cm~10cm;5.3.3 浇水5.3.4 施肥5.3 .4.2 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 g/m2~150g/m2,或施10 g/m2尿素或10 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3次,每次约10 g/m2~15g/m2;暖季型草,如野牛草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 g/m2尿素;5.3.5 除杂草、补植5.4 园林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4.1 草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草坪和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5.4.2 木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5.5 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5.5.1 本标准是以本市引种成功的早园竹、黄槽竹、箬竹等养护管理方法为主,其它品种可参照执行;5.5.2 间伐修剪5.5.3 施肥5.5.4 浇水5.5.5 管理5.5.6 病虫害防治5.6 园林绿地管理要求5.6.1 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的杂物;5.6.2 清除垃圾杂物后应注意保洁,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和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5.6.3 应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保持绿地的完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5.6.4 加强监管,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5.6.5 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及观赏、游艺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5.7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5.7.1 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5.7.2 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29℃之间;5.7.3 必须处理好古树与周围其他植物之间的关系;5.7.4 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5.7.5 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5.7.6 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m;5.7.7 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5.7.8 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5.7.9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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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
一、定义
“绿化”是指利用植物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二、绿化的目的
1. 配合北京市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和市容整治的目标;
2. 促进室外空气的质量和水的质量;
3. 增强城市的视觉美感,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活环境;
4. 排放污染物,减少室内噪音、变压、空气动力学抗击;
5. 增加休憩休闲场所,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6. 保护生物多样性,形成绿化植被,减少城市建设带来的污染;
7. 改善土地的循环性,保护植物生态系统,减少北京市的气候变化影响。
三、绿化实施措施
1. 绿化植被规划:要按照规划,把绿化植被放置在城市绿地、公园、道路、建筑物附近等地,制定绿化管理制度;
2. 建设新型绿化:把新型绿化设施纳入城市中,扩大绿化空间;
3. 植被保护与持续利用:保护植被资源,持续利用绿化植物,加强绿化工作的管理;
4. 绿地和绿色景观的保护:鼓励建立绿地及绿色景观,使这些地方发挥功能;
5. 遵守农业标准:农林绿化工程要符合北京有关理由标准,确保绿化植物的施工质量;
6. 绿化养护制度:建立绿化养护制度,定期调整与检验,以确保其绿化质量;
7. 工程标准的制定:编制和宣传绿化工程施工标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合格的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四、绿化宣传与教育
1. 了解绿化的重要性,加强公众的环保知识宣传;
2. 加强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绿化宣传,发扬绿色文化;
3. 普及绿化的小常识,方便每个人都能参与绿化实践;
4. 加强绿化与市民之间的沟通,增强绿色意识;
5. 推出关于绿化的专题教育活动,开展节约资源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