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平原林木养护技术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平原林木养护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6.08.24【实施日期】2016.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平原林木养护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市属各公园:2012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加快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的重大战略决策。
经过四年努力,共完成造林105万亩、植树5400多万株。
在平原地区初步建成了以大面积森林为基底、大型生态廊道为骨架、九大楔形绿地为支撑、健康绿道为网络的点线面、带网片、林园水相结合的城市森林生态格局。
平原造林工程在改善首都生态环境、推动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宜居环境和幸福指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何将百万亩造林工程培育成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并持续发挥森林综合效益,已经成为目前园林绿化行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也是一项技术含量要求很高的复杂系统工程。
为提高平原林木养护的技术水平,充分利用、整合首都人才资源优势,市园林绿化局和公园管理中心拟联合开展平原林木养护技术服务工作。
现就技术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的要求,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林木养护管理体制机制为目标,以全面提升平原地区林木养护水平,形成稳定森林生态系统为重点,建立养护技术集成与示范、对接与咨询、培训与指导“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打造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实地指导、信息咨询四大服务通道,实现平原林木养护技术措施标准化、养护队伍专业化、设施设备现代化、农民就业常态化、管理信息数字化。
(二)基本原则1.按需服务,以点带面。
各区应深入调研本区平原林木养护技术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区反映的共性薄弱环节市级层面集中培训解决,其他个性问题在对口技术服务中解决,以此全面提升各区养护技术水平。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规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首都园林绿化事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首都园林绿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各处室及担负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条例》和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行政机关处室及担负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磁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公正、便民”、“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五条本行政机关成立由局(办)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局办公室、法制处、联络处、森林公安局、应急工作处、驻局监察处、市林保站、信息中心、宣传中心为成员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7.16【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京绿办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18〕16号局属各林场:为进一步加强局属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在总结近年来森林管护项目工作的基础上,现将制定的《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2月23日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属林场森林管护项目管理,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预算定额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京财农〔2016〕2509号)和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林场森林管护投资指导标准》的通知(京绿场发〔2016〕5号)精神,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管护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市园林绿化局直属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管护项目。
第三条森林管护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森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其他森林管护内容。
森林抚育措施主要有割灌(草)、修枝、间伐、补植、定株和扩埯等;森林防火主要包括护林、扑火、开设防火隔离带、防火设施设备维护、小型防火器具购置及护林防火宣传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主要包括有害生物普查、综合防治及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等;其他包括森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具体内容中未包含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森林管护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围绕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森林管护项目由林场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实施内容负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京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动方案》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13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1月11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动方案为完善园林绿化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扎实推进各单位全面履行园林绿化普法责任,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进一步明确各处室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各处室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普法新格局,不断推进园林绿化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为建设绿色、生态北京提供良好的园林绿化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普法责任制。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开展普法工作,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绿办发〔2020〕224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224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经2020 年第5 次局长(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首都森林资源保护,健全完善首都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推动全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见:一、强化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的林地管理体系(一)严格规划管理。
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加强与本市国土三调数据的衔接,修订新一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0年)》,合理规划林地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依法界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地范围,并上图落地。
科学确定全市2030年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等重要指标。
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强化规划的刚性和约束力,实现以规管地、以图管林。
(二)落实林地分级保护。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保护相结合,对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林地,落实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全面封禁保护,除生态修复等特殊需要开展活动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依法保护利用其他区域林地。
严格落实各等级保护措施,依法依规调整保护等级,确保等级保护的严肃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绿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林场、苗圃:《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办公会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工作,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的定额管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定额管理。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Ⅳ级林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调整备案管理,不计入定额。
第三条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制度。
第四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本市年度内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第五条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将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纳入工程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并完善定额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体系和办法。
第六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意见,最大限度保护林地资源。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搞好2006年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搞好2006年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04.07【实施日期】2006.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搞好2006年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各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2006年是开展首都全民义务植树运动25周年。
2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市委、市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驻京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市人民的艰苦奋斗、共同努力,首都共完成义务植树1.56亿株,保存率达到88%。
特别是在“十五”期间,全市有2100多万人次以各种形式参加了首都城乡的义务植树劳动,共植树3600万株,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70%,为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
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第25次全会的部署,“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现将2006年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06年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新北京、新奥运”和“办绿色奥运、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坚持首都全民义务植树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宜居城市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奥运的绿化美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绿化美化建设工程相结合,与农民就业增收致富相结合,与首都绿化林业发展由造林为主向营林为主转变的实际相结合,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开拓创新,大力推进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尽责方式的转变和尽责率的提高,不断开创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的宜居城市,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主要任务2006年,是“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要开好头,起好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京绿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法发〔2014〕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经局(办)党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园林绿化局的名义制定和公布,依据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
局内部管理的工作制度、会议通知和纪要,人事、外事、计划、财务等事项除外。
第三条局机关有关处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拟定或者牵头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初审、登记;局法制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确认、合法性审核以及报市政府备案登记。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与其宗旨、目的保持一致;(二)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管理权限和法定职责;(三)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审批等行政执法的事由、项目;(四)无特定相对人,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反复适用;(五)符合公文处理程序,适用公文管理规范;(六)语言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清晰,发文指向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148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148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8
【摘要】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园差异化、精细化服务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游憩的多元需求,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总页数】7页(P90-9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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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京绿办发[2021]113号)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地树木许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98号)5.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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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公园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公园行业做好北京奥运会的服务接待工作,我局对2005年10月由原市园林局印发的《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改,发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试行并征求意见。
经过奥运会的检验,该规范试行情况较好,符合当前行业管理的需要。
现将《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公园行业管理规定(试行)》(园公字〔1994〕第06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2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1.3各级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科学、依法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涉及较大规模改建、扩建公园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批。
1.4本规范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房屋和设施管理2.1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房屋和设施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修缮和维护计划,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2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等。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39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39号各区园林绿化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绿化薄弱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作,按照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系会议办公室印发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对接本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牵头部门,立足园林绿化部门职能定位,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整治绿化改造提升的技术服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二、老旧小区绿化改造方案要坚持绿化面积不减、绿化景观提升的基本原则,发挥居民自治作用,改造方案要征得小区全体居民或业委会意见,形成共识。
三、配合街乡、社区及相关部门研究建立老旧小区绿地养护长效管理制度和资金保障机制,实现整治成果的长效保存。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9年7月17日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一、现状绿地保护和调整(一)老旧小区绿化改造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改造前要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充分考虑居民实际需求。
(二)要加强古树、大树及名贵树种的保护,原则上要求原地保护,保护好现有长势良好植物,缺损树木需要补植的以乔木、灌木为主,对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
(三)禁止改变小区集中公共绿地功能和用途,保障居民特别是老年及儿童活动的需要。
(四)楼间附属绿地,确因市政改建、增设停车位需进行调整绿地,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绿地调整应坚持最小化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地。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京绿办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局(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0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局")履行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为规范安委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局(办)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委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各主管业务局领导担任。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0]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0〕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
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许可权限第五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绿化造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绿化造林工程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
【实施日期】2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绿化造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2003年)
各区县绿化办、林业局,市有林单位,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优化工程管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绿化造林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依据各单位的职能、职责,按照市政府、首都绿化委员会确定的2003年首都绿化美化重点工程目标任务,办局对各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了责任分工。
(一)造林处负责组织编制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掌握造林绿化动态,组织重点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检查验收,组织起草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具体承担国家三北防护林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彩叶树种美化工程、重点风沙危害区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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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京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2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义务植树尽责基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首都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确保其自愿、公益、公开的属性,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全市绿地认建认养实际情况,对《首都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园林绿化局反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附则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自愿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认建认养坚持双方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15年林政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15年林政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
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绿资发[2015]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2.27
【实施日期】2015.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15年林政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绿资发〔2015〕2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5年林政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5年2月27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5年林政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2015年,根据全局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围绕局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会议精神,按照依法行政、改革创新、重点推动、打牢基础的工作思路,以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园林绿化资源、严守生态红线为重点,认真筹划、勤奋工作,扎实推进林政资源管理各项工作。
一、严格依法开展各项行政许可工作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开展林地、林木(树木)等相关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在林地管理中执行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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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1.26
•【字号】京绿办发〔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义务植树尽责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首都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确保其自愿、公益、公开的属性,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绿地认建认养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附则
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自愿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认建认养坚持双方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树木和绿地的性质、功能,以及养护责任主体、产权关系。
第六条鼓励和倡导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建认养的形式履行义务植树的责任,对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纳入首都绿化美化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的表彰范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
由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单位、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认建认养。
联合认建认养须在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签订协议。
第八条认建认养协议应当明确树木、绿地的名称、位置、数量,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九条认建项目所需费用,依据园林绿化部门审定的绿化方案和双方商定的建设标准进行测算;认养项目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等进行测算。
第十条认建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高不超过10年。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协议。
第十一条认建认养应当严格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实施:
(一)征集地块。
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可以用于认建认养地块、绿地、树木的资料。
(二)公布信息。
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提交的地块、绿地、树木资料进行审核,在各区政务网站对社会公布。
(三)提出申请。
有意愿参加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条件审核。
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认建认养项目单位或者个人的资格及条件等进行审核。
(五)协议签订。
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双方签订认建认养协议,并于签订后将协议在各区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组织实施。
按照认建认养协议要求,双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认建认养项目涉及的协议、相关批复、施工图纸、竣
工验收等资料报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或者个人认养树木可以适当简化流程,方便操作。
第十二条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规范认建认养协议,健全本区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档案资料,加强认建认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认建认养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区园林绿化部门为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资金执收单位,负责按照标准收取认建认养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认建认养资金在充分尊重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本区绿地建设、树木栽植、抚育管护等工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认建认养协议履行相关建设和管护义务,并为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监督其所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提供方便。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认建认养资金。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对个人出资1万元以上、单位出资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设置标志牌。
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的,根据认建认养协议对公共绿地可以享有一定期限冠名权。
认建认养树木绿地的,按规定折抵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标志牌由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出资制作,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
标志牌应当坚持节俭、生态的原则,简要标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和具体项目的名称、期限。
第十八条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含广告牌)等,不得私自围圈绿地,不得改变绿地内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在认建认养绿地内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九条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园林绿化部门和所在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认建认养期内,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并在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在认建认养期内,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或者永久占用绿地的,所涉及的树木移植或者绿地恢复费用归树木绿地产权单位所有。
确需进行恢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树木和绿地。
本市林地的认建认养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树木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月19日《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