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第章下的破产受托人的信托性义务和制度性义务
外国法制史_第12章_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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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发展及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 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 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 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 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 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 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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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标准公司法》
3.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公司一般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凡股 东负无限责任的属于合伙,法律不承认其为公 司。美国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公司可分为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美国公 司法按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将公司进行了这 种分类。封闭公司的股票全部或几乎全部由建 立该公司的少数人占有,股票不上市、转让或 公开出售。封闭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为2人, 总数控制在50人以下; 开放公司的股东数不得 低于7人,没有对最高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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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北美殖民地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2.独立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 在此期间,美国人民也开始创制了自己的法律,其重
要的法律活动有:
(1) 1776年在费城召开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 宣布北美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 (2) 路易斯安那州编纂法典和纽约州的“菲尔德法 典”——继成文宪法制定后,19世纪美国掀起改革法律、 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 (3) 1830年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 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 地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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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约法
1.契约法的发展 在美国,最初契约法的发展较缓慢。进入19世纪后,
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强调与重视。特别是在1897年的 一项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契约自由属于宪法 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内容。 美国对契约自由的原则加以了限制,一是通过立法或 司法判决对资本家雇佣工人的条件予以规定,如规定最 低工资、最高工资时和禁止雇佣童工;二是对铁路、水 电和航空等公司契约成立的条件加以限定。 在美国,契约法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其主要渊源 有普通法与制定法。 美国法学会以《契约法重述》的形式阐述的契约理论 和原则对美国契约法的实践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9
美国破产法之偏颇清偿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破产法之偏颇清偿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兼论我国新破产法第32条及相关条款刘黎明 , 田鑫 上传时间:2009-1-27 浏览次数:718 字体大小:大 中 小键词: 破产清算/偏颇性清偿/公平/形式合理性/恶意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容提要: 破产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入不敷出,而且破产财产成为了一种极为稀缺的资源。
如何确保相同地位的债权人获得公平地清偿破产法重要的制度价值之所在。
我国新破产法与美国破产法一样,确立的偏颇清偿制度,使得权利人可依法对偏颇行为予以撤销。
我破产法所确立的这项法律制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体现了矫正公平和机会公平,也符合实践的需要,但在形式合理性上还有所欠,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 ,第32条规定:“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此外,该法第31条第(三) 、(四)项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和“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可见,我国新《破产法》建立了类似于美国破产法上的偏颇清偿法律制度。
那么,什么是偏颇清偿或称优惠性清偿呢? 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以下的例子。
债务人D 的债务大大超过其资产而处于无力清偿状态,D 的两个债权人B 、C 均对D 享有各1000元的无担保债权债务人D 把最后的现金500元对债权人C 作了部分清偿。
一周以后D 申请破产,经查D 有动产折价500元,对B 债务100元,对C 债务500元。
[1]若适用我国原《企业破产法》(1986年)中的清算程序,按相应的份额清偿, B 实现债权333500 ×1000 / ( 1000 + 500) ] , C 又实现债权167 元[ 500 ×500 /(1000 + 500) ] , C 共实现债权667元很显然B 与C 相比, C 获得了某种优惠,如果不考虑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其获得这种可能是完全合法的,如果B 债权属到期债权就更不用说了。
强化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约束机制研究——以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机制为例
[收稿日期]2014-03-04[作者简介]温来成,男,甘肃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财政管理、地方财政投融资;彭羽,女,内蒙古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内蒙古财经大学财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刘洪芳,男,湖南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地方政府投融资公私合作的监管机制创新研究”(13YJA63010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公共服务公私合作的价格监管机制创新研究”(13JGB016);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课题和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2014年度课题。
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强化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约束机制研究———以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机制为例The Research on Strengthening Constraint Mechanism of Local Government Debt Financing in China :The Case Study of Bankruptcy Mechanismof Local Government in USA温来成彭羽刘洪芳WEN Lai-chengPENGYuLIU Hong-fang(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100081)[摘要]笔者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从立法、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的差异,并借鉴美国地方政府破产经验及地方债的发展规律,探讨如何强化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问题。
笔者从建立健全债务预警制度,增强对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约束力度,条件成熟时引入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党政官员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违约失信成本;建立地方政府财务报告和信用评级制度,形成地方政府债务有效市场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破产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旨在确保经济系统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
美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其破产法体系在国际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本文将介绍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以便更好地了解美国破产制度的运作。
一、破产法的基本规定美国破产法是由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同时平衡债权人的利益。
在美国破产法中,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
具体规定如下:1. 个人破产个人可以根据美国联邦法第11章颁布的“个人破产规定”(Chapter 11)进行破产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分为两个类型:第7章(Chapter 7)和第13章(Chapter 13)。
第7章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个人破产形式,也被称为清算破产(Liquidation Bankruptcy)。
根据该章规定,债务人必须出售其非豁免财产,通过清偿债务来获得破产解救。
此时,由破产法庭任命的破产受托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其按照优先次序进行清偿。
第13章则是另一种个人破产形式,被称为重组破产(Reorganization Bankruptcy)。
债务人在该章下可以制定还款计划,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部分或全部金额。
还款计划一般在3至5年内执行,期间债务人必须遵守还款协议。
重组破产的好处是债务人可以保留一定的财产,同时通过分期付款还清债务。
2.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通常涉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
同时,美国破产法对企业破产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7章、第11章和第13章。
第7章企业破产是一种清算破产程序,即企业全部停业、解散,并将其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第11章企业破产则被广泛用于企业重组和重组破产。
债务人可以根据该章规定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进行重整。
这通常涉及到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削减债务、重新安排公司结构等。
第13章企业破产则适用于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经营者。
美国破产法简介
美国破产法简介 作者:Ed Grabianowski and Jacob Silverman(本文为博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或使用。
违者必究。
)本文包括:1.1. 引言2.2.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3.3. 了解更多信息4. 4. 阅读所有经济知识类文章破产是最复杂的法律领域之一,这其中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税法和房地产法 等诸多方面。
近年来,安然(Enron )、世通(WorldCom )和Adelphia 等一些知名企业纷纷申请破产。
尽管企业破产去年仅占美国所有破产申请的2%左右,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这类破产可能会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 。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美国法律规定的各种破产申请,使大家了解债权人、债务人、债务的含义,并向大家讲述有关破产公司的重组和管理程序方面的知识。
无论是什么样的公司破产,归结到底都是同一个问题,即:公司欠下的债务超出其偿还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申请破产,从而使公司的债权人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要么解除债务,要么制定偿债计划并继续经营。
破产申请是防止债权人从破产申请程序以外的途径收回债务。
哪些情形会导致公司申请破产?有时候,公司的债务日积月累,直到有一天,企业所有者发现他们没有任何希望能还清债务。
2002年的凯玛特(Kmart )破产案就是这种情况。
来自其他折扣店连锁的竞争,导致凯玛特的销售额持续下滑,公司开始向供货商赖帐 [参考]。
有时候,公司的销售额突然下滑,导致公司无法向供货商付款。
例如,某印刷企业有30%的营业收入来自一家出版商。
如果该出版商转而和另一家印刷企业签约,前面这家印刷企业就会失去将近三分之一的营业收入。
然而,公司还得照付员工薪水、医疗福利、税款、供货商货款和所有其他支出。
突如其来的巨额财务损失也可能导致公司一下子陷入无力偿债的境地。
这往往是由于公司方面的一些错误行为而造成的结果。
一场官司或政府罚款可能让公司花掉数百万乃至数十亿美元。
安然事件案例分析
安然事件案例分析第一篇:安然事件案例分析安然事件案例分析一、简要描述“安然”事件安然曾经是叱咤风云的“能源帝国”,2000年总收入高达1000亿美元,名列《财富》杂志“美国500强”中的第七。
2001年10月16日,安然公司公布该年度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宣布公司亏损总计达6.18亿美元,引起投资者、媒体和管理层的广泛关注,从此,拉开了安然事件的序幕。
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所列资产达498亿美元,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
2002年1月15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将安然公司股票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成分股中除名,并停止安然股票的相关交易。
至此,安然大厦完全崩溃。
短短两个月,能源巨擎轰然倒地,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由当时的休斯敦天然气公司(Houston Natural Gas)和北联公司(Inter North)合并而成,主要经营北美的天然气与石油输送管道业务。
8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开始放松对能源市场的管制,导致能源特别是天然气与石油价格的波动加大。
安然公司抓住时机,利用市场上随之出现的希望规避与控制能源价格波动风险的需求,创造性地将金融市场中的期货、期权等概念移植到能源交易中,从提供能源产品的期货、期权等新型交易入手,广泛开拓其它大宗商品(如天气预报、通讯带宽等)的衍生交易市场,扩大经营范围。
同时依靠所研制的能源衍生证券定价与风险管理系统,加上财力上的优势,占据了新型能源交易市场的垄断地位,成为一个类似美林、高盛,但以交易能源衍生产品为主的新型交易公司。
安然公司问题的暴露,是从一些以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而不是靠股票交易本身获得收入的机构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分析人员和媒体对安然公司的利润产生怀疑开始的。
2001年3月5日《财富》杂志发表文章《安然股价是否高估》,对公司财务提出疑问。
随后证券分析人员和媒体不断披露安然公司关联交易与财务方面的种种不正常作法,认为这些关联交易对安然的负债和股价会产生潜在的致命风险。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文版.
第905节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54
第906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55
第十章公司纳税申报表55
第1001节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55
第十一章公司欺诈责任55
第1101节小标题55
第1102节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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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正文
第一章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第101节组建、管理条款
(a)委员会的组建一一为了保护投资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兹组建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的目的是监督公众公司的审计以及相关事项,以便为购买及持有其证券的公司或公众投资者编制准确、独立的审计报告。委员会应当是一个法人,作为非盈利公司持续经营,直至被国会出台的法案解散。
总61页,第6页
(三)主要股东或高级管理者披露股权变更或证券转换协议的强制期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减少为2个工作日。
(四)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评价出具鉴证报告。
(五)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财务专家,并且要予以披露。
第804节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50
第805节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罪的回顾51
第806节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52
第807节公众小标题53
第902节企图和阴谋进行犯罪欺诈活动54
第903节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54
第409节实时信息披露42
第五章利益冲突的分析42
第501节证券执业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如何管理执业证券分析师42
柯达公司案例
柯达“陨落”启示:不进则退慢进也退新年伊始,曾经在摄影、胶卷领域独步全球的美国柯达公司就宣布接到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警告,即将申请破产保护传闻和评级下调等坏消息接踵而至,令这个胶片帝国几乎摇摇欲坠。
柯达,曾经是行业的代名词,绝对的龙头霸主,短短几年间,却因为在创新的新浪潮中没有“赶上趟”,面临着可能被时代无情淘汰的厄运。
并不仅仅是柯达,去年以来,诺基亚、惠普等业界巨擘都因创新不足而黯然败退。
创新世界中,不进则退,慢进也退。
“巨人”疲弱甚至倒塌的教训,给正在积极探索转型创新之路的中国更多启示和反思。
百年柯达“陨落”美国时间2012年1月3日,柯达官网发布公告,由于柯达股价已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1美元,纽约证券交易所已对其发出退市警告。
根据纽交所规定,在接到退市警告6个月内为调整期,柯达只有在股价达到相关标准后才算合规。
1881年,柯达公司的前身在美国成立。
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它先后研制出胶片和“傻瓜相机”,将摄影的乐趣带向普通百姓。
柯达从1886年就开始赞助奥运会,1986年成为奥运会顶级赞助商,进一步提升了它的全球知名度。
柯达有过这样自豪的口号:“你只要按下快门,其他的交给我们。
”但对于今日的柯达而言,那些曾经的辉煌都已是明日黄花。
2011年12月《财富》杂志评选出“美国500强10大烂股”,柯达以85%的跌幅名列第三。
而1月3日的退市警告让柯达股价雪上加霜,根据纽交所公布的数据,从2011年1月11日到2012年1月5日,柯达的股价跌去了93.7%。
据最新报道,柯达可能会在未来几周内申请破产保护。
就算柯达真的提出破产申请,公众也不会吃惊。
另一项关于“2015年前消失的五个品牌”的预测调查中,柯达受到了27%的被调查者提名,排在首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EMBA中心副主任罗彪分析,柯达的失败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首先,传统相机和数码相机的工作原理不同,在数码时代,柯达基于传统相机的供应链优势和专利优势不复存在。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美国立法机构根据安然有限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财务欺诈事件破产暴露出来的公司和证券监管问题所立的监管法规,简称《SOX法案》或《索克思法案》。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全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由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Paul Sarbanes)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inancial Services)主席奥克斯利(Mike Oxley)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订,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立法背景2001年12月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安然公司,突然申请破产保护,此后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丑闻不断,特别是2002年6月的世界通信公司会计丑闻事件,“彻底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国会报告,2002)。
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该法案以图改变这一局面。
法案的第一句话:“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
”美国总统小布什在签署该法案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最初于2002年2月14日提交给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到7月25日国会参众两院最终通过,先后有6个版本:2月14日、4月22日、4月24日、7月15日、7月24日、7月25日(最后版本)。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最后修订完稿的该法案共分11章,第1至第6章主要涉及对会计职业及公司行为的监管,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通过负责合夥人轮换制度以及咨询与审计服务不兼容等提高审计的独立性;∙限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以增进公司的报告责任;∙加强财务报告的披露;∙通过增加拨款和僱员等来提高美国证监会的执法能力。
塞班斯法案
塞班斯法案内容及评述回顾华尔街历史,华尔街最初的100多年并没有监管。
于是出现了德鲁和掺水股,当人们意识到信息的重要性之后才有了财经报纸和股票指数,1929年大萧条之后,华尔街开始受到真正的法律约束。
安然事件的财务造假事件再一次重创华尔街,塞班斯法案是一次对华尔街的及时修复。
极其严厉的塞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法案),是在美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的经济丑闻爆发后颁布的。
鉴于这些公司破产后造成大量职工的巨大经济损失(美国人将自己的大部分收入用于购买公司股票,作为将来的养老金),以及民众由此造成对美国经济的不信任,美国对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要求强制实行该法案。
实施该法案对上市公司的成本而言是很大的,它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及对控制、披露工作不适当的惩罚都是极致的。
由于这个法案的实施,很多的公司高管走入班房,或者从此不再担任高管工作;很多的内部交易被撤销,获得的利益被强迫吐出来。
2004年,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实施近10年来最严厉的针对上市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Sarbanes-Oxley(塞班斯法案)。
该法案规定,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呈报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财务报告予以保证,以确保其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它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包括一份内控报告,并明确规定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控制流程负有完全责任;此外,财务报告中必须附有其内控体系和相应流程有效性的年度评估。
塞班斯法案对违规企业的高管做出了轻则罚款、重则牢狱的惩罚规定。
它的出台意味着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不仅要保证其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还要保证内控系统能通过相关审计。
《塞班斯法案》最关键的一点是404款,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出具一份由独立董事签署的代表董事会的报告,说明该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和其它重要管理方面主要弊端在哪里。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又称SOX法案,是美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项企业法规。
它是在2002年7月30日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与企业治理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简称。
该法案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治理水平,防止公司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SOX法案的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SOX法案的背景在2001年底,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企业丑闻之一——恩隆公司的破产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恩隆公司的破产不仅导致了投资者的巨额损失,而且也震惊了整个企业界,引发了对企业管理和财务透明度的质疑。
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开始着手制定一项法案,以加强公众公司的财务监管和企业治理。
2002年7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督与企业治理法案》,简称SOX法案。
SOX法案的制定是美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项企业法规之一,它标志着美国企业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二、SOX法案的主要内容1. 企业治理SOX法案规定,公众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并且必须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此外,SOX法案还规定,公众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并且这些委员会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
2. 财务透明度SOX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披露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详细信息。
此外,SOX法案还规定,公众公司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审计制度SOX法案规定,公众公司的审计工作必须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此外,SOX法案还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并且必须向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4. 处罚制度SOX法案规定,任何企业出现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的情况,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SOX法案还规定,公司高管必须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负责,并且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问题,高管必须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影响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影响破产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每个国家,该制度都有自己的法律和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是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同管理的,其目的是确保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困难时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合理的债务重组,并有机会恢复健康。
本文将对美国破产管理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美国破产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1. 保护债务人权益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益。
当企业面临经济困难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进行债务重组,以保全企业资产和生产经营。
债务人有机会在法庭的监督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协议偿还债务。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避免企业的破产清算,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2. 促进企业复苏破产管理制度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复苏。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通过债务重组来重新调整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以实现财务重建。
此外,破产程序还能够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使企业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发展,从而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和增长。
3. 保护员工利益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还有责任保护员工的利益。
根据美国法律,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向法庭提交员工工资、福利和退休金等信息,并按时向员工支付相关款项。
这种做法能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4. 促进企业竞争力破产管理制度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破产程序,那些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企业能够及时退出市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这种做法能够促进市场的竞争,使那些能够生存和发展的企业能够更好的服务市场和消费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5. 促进企业诚信和责任破产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还体现在促进企业的诚信和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向法庭提交真实的财务信息,接受法庭的审查,按时履行还款协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要求能够促使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一、问题的提出:实质合并为何重要?实质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是美国破产法官根据其衡平权限创造的一种适用于关联企业(企业集团)破产情形的公平救济措施(原则),其核心要义在于否认各关联公司的独立人格,消灭所有关联企业间的求偿要求,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以供全部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清偿。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以下简称《破产法立法指南》)第224条指出:实质合并是将企业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对待;实质性合并令应当具备下列效力:一是被合并集团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处理,二是消灭列入合并令的集团成员间债权和债务,三是对列入合并令的集团成员的债权如同对单一的破产财产的债权处理。
[1]实质合并规则的产生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一种挑战。
长期以来,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在商品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有限责任制度,不仅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有效地实现了资本的联合与集中,降低了企业组织成本,更为公司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公司之所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原动力的秘诀之所在。
然而,实质合并规则打破了有限责任的教义,直接否认了关联企业各自的独立人格,是一种整体性的挑战。
不仅如此,实质合并规则还对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刺破法人面纱)提出了挑战。
有限责任理论并非不可撼动,而是存在限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一种有限责任制度的有限调适,允许在滥用人格的情况下刺破面纱、追索股东责任。
但这种制度常见于个案中,并不构成公司人格整体性、终极性的消灭。
背后的理论在于,有限责任制度(原理)是现代公司法之根基,而实质合并的效力正是对关联企业独立人格的整体性、终极性否认,因而该原则自产生以来就饱受批判。
然而,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中存在着客观的需求。
美国欠债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08年,美国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全球经济陷入衰退。
作为美国汽车行业的巨头,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简称GM)也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
面对巨额债务和亏损,通用汽车公司不得不寻求破产保护,以期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重整。
二、案件概述1. 案件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2. 案件地点: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联邦破产法院3. 案件当事人:通用汽车公司、债权人、股东、美国政府等4. 案件争议焦点:通用汽车公司的债务重组、资产剥离、员工福利、股东权益等三、案件过程1. 申请破产保护2009年6月1日,通用汽车公司向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通用汽车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 制定重整计划在破产重整期间,通用汽车公司制定了重整计划。
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重组:通用汽车公司将大部分债务转化为股权,降低债务负担。
(2)资产剥离:出售部分资产,如悍马、欧宝等品牌,以筹集资金。
(3)员工福利:调整员工福利待遇,降低成本。
(4)股东权益:保护现有股东权益,确保其在重整后的公司中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
3.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会议成为关键环节。
债权人会议主要讨论以下问题:(1)债务重组方案:债权人是否接受通用汽车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
(2)资产剥离方案:债权人是否同意出售部分资产。
(3)员工福利方案:债权人是否同意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4. 重整计划批准2010年7月10日,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联邦破产法院批准了通用汽车公司的重整计划。
该计划得到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包括美国政府、工会、供应商等。
5. 重整后公司运营重整计划批准后,通用汽车公司重新上市。
在重整后的几年里,通用汽车公司逐步恢复盈利,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
四、案件影响1. 美国汽车行业:通用汽车公司的破产重整对整个美国汽车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资质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应该由谁来负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呢?是法院、债权人还是破产人?我们说,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就必须在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就是设立一个专门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
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中存在“破产托管人”( Bankruptcy trustee )、“临时管财人”( Interim Trustee )和“政府破产托管人”( Official Receiver )的概念和制度。
英国破产法中存在“官方接管人”、受托人和清理人的概念和制度。
法国商法典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则分为两种:一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
德国新近颁布的《支付不能法》称为支付不能管理人。
日本法称为破产管财人。
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破产管理人”。
这些差异是各国在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解和翻译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等问题上的不同见解。
但是尽管各国的称谓不同但就其在破产程序中负担的“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基本职责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个专题时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其产生与发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
破产管理人的设立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将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美国统一商法典
【相关组织】美国【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912.03.01 【实施日期】1912.03.01【条约分类】【唯一标志】67109507【全文】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航空公司进入破产保护期间,lessor们能干点啥?
航空公司进入破产保护期间,lessor们能干点啥?是的,再美的空姐也阻止不了你破产!一、背景在投资界有这么一句话,大意是:“市场差的时候,也有人在赚钱,而市场好的时候,也照样有人亏钱,而且可能亏得更多”(真不知道是谁说的,但是好有哲理)。
这句话放在任何行业都是如此之准,比如航空业,这两年油价如此之低,市场增长速度如此之快,但也还是有两家航空公司相继破产,而且两家公司规模都不算小。
嗯,你们都知道了,柏林航空和意大利航空都是连年巨亏(柏林航空在Etihad入股29%之后六年亏了20亿美元,意大利航空在Etihad入股49%之后两年亏损约4亿欧元,真是日了狗了),最终随着主要股东Etihad(嗯,名义上不是控股股东,非EU股东股权不可超过50%)不再继续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破产。
你看,财大气粗如Etihad也无法忍受这种看不到希望的烧钱运动。
目前,两国政府对这两家公司分别提供了两笔过桥贷款,以便这两家公司在破产保护期内继续运营(进行一些扫尾工作,比如把之前卖出去的航班执行完毕等)。
其中意大利政府向意大利航空提供最多6亿欧元紧急过桥贷款,保证其继续运营6个月,也就是到今年11月。
德国政府向柏林航空提供最多1.5亿欧元过桥贷款,保证其继续运营3个月,也就是到今年10月。
二、破产保护既然提到破产保护,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破产保护?保护谁?以及,怎么个保护法?下面以美国破产法Chapter11(美国破产法中的一章)为例解释一下。
哪位问了,既然是欧洲的航空公司倒闭,为什么选美国的破产法,原因有两点,一是最具代表性,西方其他国家的类似法律多多少少都有所效仿,二是美国的那几大航空公司基本都走过Chapter11的流程,有些还不只走过一遍(e.g. US Airways filed for bankruptcytwice from 2002 to 2004),因此最为成熟。
破产保护:简单说,当公司业务已经无力支撑偿还债务时,公司自己(自愿)或者债权人(非自愿)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filing a petition with the bankruptcy court)。
美国破产法金融衍生品定义及破产处理规定
于2005年10月生效的《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简称BAPCPA)第九章对于涉及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合约”(financial contract)的定义及相关破产处理进行了规定。
BAPCPA第901条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证券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远期合约和商品期货合约进行了定义。
从形式上看,每个类别的定义都首先对该类别本身进行描述,然后列举各种相关交易,如该类别下数种不同子产品的组合合约、交易该类别产品的期权合约、涉及该类别产品的担保协议或总协议等。
以证券合约为例,其定义条款的简单翻译如下:“(1)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按揭贷款或其中任何利益、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针对上述任何品种的期权,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2)就现金或上述任何产品的结算而由或向证券结算机构做出的保证;(3)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外汇期权;(4)任何保证金贷款;(5)与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相似的其他协议或交易;(6)本段中提及的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7)针对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期权;(8)涉及上述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总协议。
”第九章还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相关金融合约进行了规定,即上述提及的五类金融合约豁免适用“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破产程序。
“破产约定条款无效”:“破产约定条款”(ipso facto clause):是指以一方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为触发条件的合同条款,允许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同,或者加速、变更或终止合同下的具体权利义务。
此种约定条款在破产程序中无效。
“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破产申请一经提起,即构成对此前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者合同请求权的自动中止,例如合同相对方不得扣押和取得担保物,或者行使抵销权。
最新美国世通公司事件始末
美国世通公司事件始末美国世通公司事件始末美国世通公司事件始末美国世通公司——从成立到死亡22年前,时年43岁的伯纳德.埃伯斯(Bernie Ebbers)同几个合作伙伴在密西西州一家小餐馆的餐巾上草拟了一份商业计划书,决定成立一家电话公司——长途电话折扣公司(LDDS)。
这便是世通公司的前身。
当时,它的主营业务被确定为从美国电话电报公司那里以低价购进长途电话服务,然后再以稍高的价格卖给普通消费者。
两年之后,埃伯斯便制定了决定其未来发展的策略,即通过兼并和收购达到超出寻常的增长速度。
一开始,这个计划进行得非常顺利,且收效显著,到1989年公司上市时,任何曾购买100美元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得3000美元以上的股份。
此后数年间,长途电话折扣服务公司吞并了数十家通信公司,并于1995年更名为世界通信公司,埃伯斯任首席执行官,到1999年6月21日:世界通信公司股票涨至64.50美元的最高峰,市值则冲破1960亿美元。
埃伯斯这个曾经当过体育老师的首席执行官和他所领导的公司似乎非常擅长从收购中获益,这段时间,世通的收购对象通常为小型地方电讯商。
由于世通本身规模有限,每一次收购均能够令其财务指标大幅改善。
在大多数并购案中,世通公司都不需要付现,而是以股票交换来达到控股的目的。
为此,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和证券商对埃伯斯和世通好感倍增,这为世通进行新的并购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筹码,最终导致公司的财务指标必须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收购来维持。
世通在不知不觉中逐步脱离了一家公司正常的轨道:收购成为了目的本身,而公司运作的基本层面反倒被遗忘。
随着电信行业的非理性膨胀,世通的胃口越来越大。
1998年,它以370亿美元收购长途电话公司MCI,该宗交易涉及的金额创下当时的企业购并纪录,公司股价势如破竹般上升。
这次收购对日后的公司规模具有决定性意义。
此后,世通被华尔街正式当作一家大型公司来看待和要求。
不过这样一来,世通感受到了明显增大的压力:如果按照自然的成长,世通很难以实打实的优秀业绩继续吸引华尔街的注意,因此,埃伯斯决定收购规模更大的对手,以维持可观的盈利增幅。
SPV及基础资产销售的法律分析
SPV及基础资产销售的法律分析以下是关于SPV及基础资产销售的法律分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SPV及基础资产销售的法律分析钱贵一、SPV的法律特征SPV是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是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的核心,其主要的法律功能在于隔离投资者与其他当事人的破产风险。
SPV的专设性决定了其在保障证券化交易安全上具有重要作用。
要实现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的功能,建构SPV在法律地位上应当具备以下特性:1.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SPV是一个独立的、有相关独立资产作支持的资产受让人和证券发行人。
一方面,SPV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应该既独立于发起人,也独立于其他当事人如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证券承销商等,使之不受其他实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且避免其关联性操纵;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独立,经营能力仅限于资产证券化,使其成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
对SPV的法律行为能力而言,应当具有受让和持有·证券化资产的能力,并具有融资资格和保证资产支持证券偿付的功能。
2.SPV应该是一个破产隔离实体,威胁SPV的破产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起人的破产,一是SPV自身的破产。
首先,发起人破产的主要危险在于,由于SPV与发起人关系紧密,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可能会运用实质性合并规则,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承认SPV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将SPV的资产并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使已经转移给SPV的资产也处于发起人其他债权人的要求之下。
所以,必须按照有关规则相应设计SPV 的结构及其与发起人的关系,以远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
其次,如果SPV自身破产,作为其发行证券基础的资产所有权属于SPV,这些资产就会被列入破产财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也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SPV自身不能破产。
即使非要破产,它所控制的证券化下的资产也应该从破产财产中独立出来。
3.SPV是一个空壳实体,不管SPV的具体组织形式如何、设立机构如何不同,SPV始终仅是为了资产证券化融资设立的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其所需要的场地和职工以及经费,除信托投资公司外,皆直接或间接由创设人提供,是典型的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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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月刊2006年春破产法第7章下的破产受托人的信托性义务和制度性义务Hon. StevenRhodes破产法第7章下的破产受托人致力于能够完美地从事破产管理,并且尽可能地做到诚实、勤勉和专业。
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得到满足专业性、道德性以及符合伦理性等方面最高标准的服务。
作为一个受托人,破产受托人肩负着非常重要的信托职责,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要对整个破产体系和社会公众负责。
破产法第7章下的破产受托人的专业义务可以被分成两个类别。
第一类由其向破产法院承担的义务和向其在本破产案件中服务的利益群体承担的义务组成。
这一类的义务通常被称为“fiduciary信托性”义务。
第二类被称为制度性义务,主要指受托人向破产债务人自身及破产案件中最低层的利益群体所承担的义务。
这些职责常常以各种方式发生着冲突。
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受托人的各种信托性职责很可能存在冲突。
例如,按破产法典规定,一个受托人有义务迅速结束一个案件,但这一职责与其管理所有财产的职责存在直接冲突。
破产受托人的信托性职责有时会与其制度性职责产生冲突。
例如,破产受托人的制度性职责要求他通过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来保护破除债务人的完整性。
这一职责与其所承担的确保债权人所获分配最大化的职责存在冲突,当为了实现其制度性职责而进行诉讼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就会减少债权人所能获得的分配数额。
在某一案件中破产受托人所承担的信托性职责,有时会与其在另一个案件中所承担的信托性职责发生冲突。
例如,破产受托人在两个案件中都负有清晰且独立的确保分配最大化的信托性职责,但当其中一实体对另一实体有着利益诉求时,该破产受托人同时对不同实体承担的信托性职责就发生冲突了。
本文的第一部分回顾了创造并确定了破产法第7章下破产受托人职责的广泛渊源。
第二部分确定了破产受托人的信托性职责,并且讨论了信托性职责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第三部分则描述了破产受托人的制度性职责,并讨论了可能存在于受托人信托性职责和制度性职责间的冲突。
第一部分破产受托人职责的来源破产法第7章下破产受托人职责的渊源是多样且多变的。
它们首先来源于法律——破产法典、司法法典以及刑法典。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也规定了一些受托人职责。
由有权任命或撤销破产受托人的律师公会发布的规则也对受托人的职责有重大影响。
由美国托管人协会的执行办公室(EOUST)发布的针对破产法第7章下破产受托人的手册,为破产受托人的许多职责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虽然这一手册对法院并没有约束力,但还是有一些法院会依靠其来处理破产案件。
或者,从EOUST的官员在处理破产受托人因被暂停或撤销受托人资格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决定中,也能获得一些实质性的指导。
法院的决定通常会以两种方式确定破产受托人的职责——以解释并适用具体法律法规的方式,或以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原则的方式。
第六巡回法庭曾经如此评述:国会根据普通法多个世纪以来形成的关于破产受托人和其它信托人的职责,以及法院根据类似的普通法传统创造的法律,来进行立法。
在每一个例子中,国会都合并了这些原则和传统。
国家破产受托人协会,是根据破产法第7章成立的志愿组织,制定了三部阐述破产受托人职责的声明,包括:一部关于道德及个人行为标准的规范,一个破产法第7章下破产受托人美德誓言,以及破产法第7章下破产受托人道德典章。
最后,虽然一个破产受托人只是私人个体而非法官,其仍然有足够的理由应该参照美国法官行为法典的规定,同时也应该采纳美国司法会议行为法典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
首先,根据联邦法律,破产受托人被官方授予了这些职责和职权。
第二,这些职责和职权,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表面上看,都是特别的。
就如同最高法院指出的,“破产受托人的职权和职责都是广泛的”。
第三,在实际案件中,债权人无权选择破产受托人。
第四,在破产法第7章规定的程序中,破产受托人常常是唯一一个其行使法律授予的权限的行为都会为全部利益群体所关注的人。
第五,就如最高法院所陈述的,“破产受托人是公共官员和法院的职员……”第六,破产受托人有“准”或者“衍生的”个人责任司法豁免权,这些可豁免的个人责任是源于“与法官的职能行为具有可比性的职能行为,包括自由裁量行为”或者是执行法院决定的行为。
第七,许多法官的道德义务与破产受托人的道德义务有所重迭。
基于这些原因,一个破产受托人面对一项道德问题的时候,就必须考虑联邦法官必须适用的道德规范。
第二部分“信托性职责”类别下包含了破产受托人在各个破产案件中都必须承担的一系列实质性职责——忠诚义务、分配最大化义务、勤勉义务、注意义务、说明义务、权限、请求权审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坦白义务、谦逊义务、从事适当的诉讼准备和诉讼行为的义务、公平及其表现、强制执行、监督义务、起诉义务以及善意公正行为的义务。
同时,其还包括对有担保债权人、优先权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所承担的职责,以及在破产执行完毕后的部分义务。
在履行这些信托性职责时,一个破产受托人并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人无权指挥受托人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典323 a条款,破产受托人被指派为破产实体的代表。
这些案例显示,这种指派是为了实现两个明确的目的——一是展示受托人作为信托人的地位,二是设立受托人代表破产实体起诉或应诉的能力。
在这一部分,破产受托人的每一项职责都将被确认并定义,我们还将讨论其渊源。
A、忠诚义务破产受受托人的忠诚义务是“避免一切谋取私利的机会”。
如同Jackson法官在Mosser v Darrow案中声明的,“衡平法要求破产受托人与信托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循回法庭认为,破产受托人“必须全部抹杀私利。
其对其信托的忠诚和投入应当是无限的。
其必然永远首先考虑其信托事务的安好。
这些原则是由来已久且不容妥协的。
”第二循回法庭也同意并指出,“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因其受托人的角色,作为受托人,应做到与受托财产无利害关系,并禁止获取有损于受托财产的利益。
与任何受托人一样,一个破产受托人有忠实于其信托的义务。
”忠实义务已经被定义为“破产受托人最基本义务” 。
以为作者简单地描述了关于破产受托人忠诚义务的法律,“信托法条款对忠诚义务的规定承认,人性使得个人重视自己的个人利益甚于他人利益,因此,对不忠诚的设想会引发在‘忠诚义务’标签下对受托人利益冲突的严格限制。
”破产法典确立了这一义务,要求破产受托人“无利害关系”并且仅仅雇佣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
要成为无利害关系,一个破产受托人或者一个专业人员必须不是“债权人、股东或债务人的内部人员”,包括其亲属,因为与债务人或财产的利害关系自然会引发自利行为。
此外,无利害关系还包括任何“因为与债务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联系或投资关系……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与破产财产有重大利益冲突的利益”。
因此,如果一个破产受托人有任何的“利益或关系,使得法律要求的独立及公正态度受到些许的歪曲”,那么这一受托人就不符合无利害关系的要求。
在这一层面上,来源于一个破产受托人与其他人关系的利益有时会与该受托人对破产实体所承担的忠诚义务发生冲突。
如果一项任命导致了对重要的忠诚义务的违反,则破产受托人就有义务迅速地拒绝或辞去这一任命。
此外,对冲突的自动放弃也是不允许的。
根据有关评论,忠诚义务被扩展到了破产受托人的专业上。
如第一巡回法院的表述,“这些实质性的要求——无利害关系及与破产财产无利益冲突,被视作是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它才能确保所有被任命的专业人员依照s327a条款要求做到无分割的忠诚并根据其信托责任提供无污点的建议和帮助。
”忠诚义务存在于破产受托人任期始终,并适用于其对破产实体提供的所有专业服务领域。
受托人的忠诚义务往往以勤勉义务及资产最大化义务为代价。
破产受托人对债务人事务的第一手信息有助于实现勤勉和资产最大化。
然而忠诚义务禁止破产受托人保有这种第一手信息。
破产法典第s327a条款规定,破产受托人不能雇佣任何可能提出不利于破产财产的请求的专业人士,即使这些专业人士可能掌握有能够增强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资产相关信息。
例如,债务人的会计很可能掌握有债务人资产和市场的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破产受托人通常不可能掌握。
因此,破产实体将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因破产受托人所雇用的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必须进行相应的研究方可得到这些信息。
或者,破除债务人之前的代理律师可能掌握有债务人证券利益方面的信息,而为了获得这些信息破产受托人不得不进行调查,这就意味着管理开支。
有趣的是,当此类专业人士放弃了这种利益请求从而变成一个无利害关系者时,破产受托人就被允许雇佣他们,但当这样的专业人士对资产的最大化有金融上的利害关系的话(这就不可能成为无利害关系人),其就不能被雇佣。
因而,为提高效率,忠诚义务有各种例外存在。
首先,在有限的情形下,破产法典本身就赋予破产管理人的资产最大化义务高于广泛的忠诚义务的效力。
例如,破产法典第s327d条款规定,“如果授权破产受托人履行破产实体的律师或会计师的职责最有利于破产实体,则法院就会做出这样的授权。
”因此,一个破产受托人可能为了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而担任相应的专业人士,此时他会因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收取服务费,而这就产生了个人利益要求。
这是目前通常的实践。
相似的,s327e条款也允许破产受托人为了“特定的特别目的”,雇佣曾经代表过债务人的律师,除非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
破产受托人的忠诚职责在破产法典第ss327b条款和第721条下做了更大的妥协/折中。
第721条允许受托人根据法院的授权在有限的期间内管理破产债务人的生意,只要这是出于“破产财产的最大利益以及这符合对破产财产进行有秩序清算的目的。
”当破产受托人管理破产债务人的生意时,第s327b条款明确的规定其有权保留债务人所常规雇佣的、支付薪酬的专业人士。
对破产受托人忠诚义务第二层次的妥协发生在决定是否一个受托人能够同时为有交互利益请求的多个破产案例服务。
在有些情形下,需要考虑资产最大化的目标。
根据第s101(14)(E)条款,是否因为此种情形下的不同资产间的“重大利益冲突”,同时服务于多个破产实体的破产受托人是不公平的,对此,第三巡回法庭指出:我们认识到,一个破产受托人同时为多重债务人服务的案例,提出了对受托人通过警戒和防范利益冲突来平衡彼此竞争的利益的特定要求;我们同样认识到,事实上,一个受托人通常能够通过提高经济和效率,最大化这些连带管理的资产的收益。
对破产受托人忠诚义务的第三类例外指,破产受托人被允许获得该信托提供的服务费,虽然破产受托人获取酬劳的要求通常与其无私的管理信托的职责相冲突。
这一例外仅仅只被如此解读,但允许破产受托人收取合情合理的且最终会有利于信托财产的费用的假设,是正当的。
在任何情况下破产受托人都必须履行管理人的职责,无论是否有其能从中获取报酬的例外存在。
B、最大化分配的职责很多案例都涉及到破产受托人的“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