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粮食局服务部不服县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处罚决定案
法宣第三个考试试题和答案(1)
•••1、(单选题)某公司与某区建设局2009年签订人行护栏改造协议,约定某公司在合同路段投资改造人行护栏,某区建设局同意其在投资改造的人行护栏路段安装广告灯箱,使用期限10年。
后该市将灯箱广告审批权划转到城市管理执法局,2012年3月,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该局《关于拆违、景观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这一规范性文件,通知某公司4月20日以前自行拆除灯箱广告,4月21日将组织人员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某公司自己承担。
某公司收到通知后,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o A.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无强制执行权o B.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有强制执行权o C.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强制执行权权力待定o D.所有选项均错误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D导入到我的错题•2、(单选题)某乡为南方一重水灾地区,乡政府为确保大坝冬季的修复工程如期竣工,根据上级口头指示精神,匆忙作出如下决定:凡乡里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都必须上堤坝参加修坝,违者每一劳动力缺工一天,罚款50元,罚款达200元的当场进行强行收缴。
这个决定同时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至乡政府各办公室。
针对上述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o A.乡政府没有立法权,但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红头文件设定行政处罚o B.乡政府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o C.乡政府拥有立法权,但不能通过红头文件设定行政处罚o D.乡政府不具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3、(单选题)某县一药店购进一批阿莫西林胶囊,共计1000盒。
患者李某购买后发觉该药价格过高,遂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
物价局经过调查核实,该批阿莫西林胶囊零售价确实超过最高限定价,物价局依法对该药店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处罚。
在物价局调查案件过程中,有患者还反映该阿莫西林胶囊疗效不好,物价部门又将此情况反映给当地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进行了抽验,经检验确认该批阿莫西林胶囊为劣药,最终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店依法作出没收全部剩余劣药的处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3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35单项选择题1.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江南博哥)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关于法治建设基本原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B.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C.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D.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正确答案:C[考点]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解析] C选项: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人大发挥的是主导作用,并非领导作用。
综上,本题的答案为C选项2.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在某一案件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中,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存在冲突时该如何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A.新法优于旧法,应适用新法的规定B.若都是行政法规,则应当由制定机关进行裁决;若都是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D.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正确答案:B[解析] 《立法法》第94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因此,B选项正确。
3.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迫。
下列有关沿海国行使紧迫权的做法,哪一选项是符合国际法规则的?A.甲国商船未经乙国允许,在乙国领海内从事渔业捕捞后离开,乙国商船从领海开始紧追B.甲国船舶在乙国领海内进行科学测量后离开,当该船驶入乙国专属经济区时,被乙国军舰发现,乙国军舰开始行使紧追权C.甲国船舶在乙国领海内进行情报监听,被乙国军舰发觉,进行紧追。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税务检查【发文字号】[90]国检办字第9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日期】1990.08.25【实施日期】1990.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在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1990年8月25日(90)国检办字第93号)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立法、执法权。
地方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本级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
为了使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一、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践,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三)查处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四)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处理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六)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揭露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大检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七)搞好同大检查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八)加强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逐步做到检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有利于履行上述职责,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除了平时必须有固定的机构、固定的人员外,在大检查期间,还要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参加对违纪问题的核实定案工作。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不仅要配备负责日常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还应请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主任或副主任,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451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451号)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检字〔1995〕43号)、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的通知》(财检办字〔1995〕166号)、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财检字〔1995〕42号)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
对检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应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堵塞违纪漏洞,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二、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如实填报《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关于每月结束后7日内报部大检查办公室;《汇总表》编报到1996年3月底,同时随同1995年11月份和1996年1月份的《汇总表》上报两次报表分析;《汇总表》各项数字均为累计数,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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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院发布四川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发布四川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5.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四川省法院发布四川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6-05-04时值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促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新修行政诉讼法,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善意提示,以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四川省川粮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月4日,四川省川粮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粮米业)以4050元/吨的价格从东海县平明镇汇盟米业有限公司购进120吨苏北香米。
2014年5月26日,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德阳市食药监局)对川粮米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川粮米业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 2013年4月22日将其中的30吨苏北香米以3860元/吨的价格直接销售给了昌良公司,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15800元。
2014年11月18日,德阳市食药监局作出(德)食行罚[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川粮米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货值金额1.5倍,即人民币173700元的罚款。
川粮米业不服,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川粮米业不服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川粮米业是否未经加工直接销售苏北香米。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首先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德阳市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认定川粮米业销售未经加工的苏北香米,所提供的证据中,仅凭川粮米业的业务人员在发货明细表上手写的“苏北香米直接销售30吨,加工销售58吨”和川粮米业的情况说明中“苏北香米是我公司于2013年1月购入作原粮使用,由于销售疲软未能如期加工销售完”的内容作出。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公布日期】1989.09.15•【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政监督,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1989年9月15日国务院大检查办发布)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正确处理各种违纪问题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各种经济违纪问题的有关政策界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偷税、漏税的问题。
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种税款,是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国家允许的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假借集体、民政、校办、新办企业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或延长减免税期限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未经批准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预算外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盈利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经营,或采取压价销售产品和多支付加工费的方法照顾自办的集体企业,挖走国营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等,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关于侵占截留应交收入的问题。
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成本,正确计提折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成和分成。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专项基金项目,擅自提高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挤占国家收入的;自行提高企业留利水平或分成比例,多提企业留利或分成的;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补贴的;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改变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挖走国家收入的;以各种名义挤占、截留、转移按规定应交财政的企业“四技”(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联营收入、罚没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大检查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大检查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9.19•【文号】价检字[1992]482号•【施行日期】1992.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监督,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大检查的规定(价检字[1992]482号1992年9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税、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为了今后能顺利开展物价大检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地物价部门进行大检查时,应尽量与税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点检查。
受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委托,由各地大检查办公室检查出中央单位的物价违法问题,应及时移交同级物价检查部门,由物价检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被处罚单位对物价检查部门处罚不服的,可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
二、在大检查中,物价部门单独对中央单位进行检查时,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提出被检查的单位名单,向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备案,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的介绍信进点检查。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检查、处理无效。
三、物价部门在大检查中要注意与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防止重复检查。
处理违法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9.20•【文号】[94]财检办字第118号•【施行日期】199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94)财检办字第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现将我办和有关省、市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制定的《增值税检查提纲》、《所得税检查提纲》发给你们,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大检查工作中参考。
附件二:增值税检查提纲税率方面:1、增值税税率运用是否正确,是否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方面: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否漏交增值税。
6、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自办“三产”企业、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润,少交增值税。
7、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单位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
8、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9、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粮食收购处罚决定书案例2021年
粮食收购处罚决定书案例2021年
案例一:
XX省粮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费X平粮库监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案。
费X平在负责湖北省粮食局粮库监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期间,通过为叶某某公司量身设置招标条件、修改评分标准、要求评委降低其他公司评分等方式,为其中标提供帮助,并将亲友介绍给叶某某合作经营或进行投资。
经查,费X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
XX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吴X成受贿案。
吴X成利用担任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粮食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储粮指标分配、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XXX万余元。
经查,吴X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
XX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X峰受贿案。
王X峰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委书记,XX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粮库项目建设、企业投资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XXXX余万元。
经查,王X峰
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XX年X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四:
XX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X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李X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签订虚假动态储备粮采购协议、截留轮换粮销售收入等方式,贪污公款XXX万余元;在动态储备粮储存、轮换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XXX万余元;挪用公款XXXX万元。
李X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
董允中、泸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允中、泸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咏蜀王轶贤李旭【审理法官】梁咏蜀王轶贤李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允中;泸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董允中泸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董允中【当事人-公司】泸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董允中【被告】泸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的规定,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向泸州市政府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的规定,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向泸州市政府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的。
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将泸州市中南贸易公司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私营企业的变更登记行为。
且2001年10月15日,因泸州市中南贸易公司逾期未参加年度年检,原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泸工商个字[2001]第148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泸州市中南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其后该公司被注销,至董允中2018年8月20日向泸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止,已过十七年。
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泸银罚字〔2022〕1号)
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泸银罚字〔2022〕1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泸银罚字〔2022〕1号
【处罚日期】2022.02.24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泸州市
【处罚对象】徐玲(时任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与渠道运营部副总经理反洗钱中心主任)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3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泸银罚字〔2022〕1号
被处罚对象徐玲(时任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与渠道运营部副总经
理、反洗钱中心主任)
处罚结果罚款1.3万元
处罚事由对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风险等级
审核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处罚决定日期2022/2/24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孙金龙(泸市监罚〔2021〕23号)
孙金龙(泸市监罚〔2021〕23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泸市监罚〔2021〕23号【处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18004675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10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2583887103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25838871031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22000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34518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10000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18004675360100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180046759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处罚日期】2021.07.07【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泸西县【处罚对象】孙金龙【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2:40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罚〔 2021 〕 23 号当事人:泸西莲花塘鑫龙酒坊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527MA6P4FG994 住所:泸西 **号经营者:孙金龙身份证号码: 3*****8联系电话: 1***9联系地址:泸 ***** 号2020 年 12 月 8 日,本局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 YCCJ2017812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谷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扣押当事人经营的包谷酒 38公斤。
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市府复决字〔2017〕30号申请人: 崔向升等24人(名单附后)复议代表人:崔向升,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白沙村二组崔向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白沙村二组左向贵,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白沙村二组左蔺,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白沙村二组被申请人: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廷俊,县长第三人:四川省泸州酒霸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酒霸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先俊霖,经理第三人:古蔺县双沙镇白沙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何吉,组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古府处〔201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古府处〔201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依法处理申请人与先虹吉土地纠纷,保护申请人对争议土地(双沙镇白沙村二组的排灌沟、沟堰)的合法所有权、使用权。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古府处〔201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未查明争议焦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古蔺县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办公室是临时部门,无权处理此纠纷。
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程序不合法,超越处理权限,未能查清双方争议的水沟、排灌沟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016年崔向升等33户农户起诉到古蔺县人民法院,先虹吉协议崔向升等6人的土地面积为2420平方米,但实际占地2876平方米,先虹吉侵占了集体的水沟、排灌沟。
因此古府处〔201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错误,严重影响了农户的农田灌溉和发展收益,要求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泸州酒霸酒业公司经营的酒厂创建于1985年,初期属于白沙乡人民政府的乡办企业。
该企业创建时,白沙乡政府与何着均、杨清安、刘体先等人签订了补偿占用土地协议书。
1987年1月7日白沙乡人民政府将企业发包给先虹吉经营;1988年6月19日因企业改制,白沙乡政府将企业连同所有的设备、厂房及企业占用土地以7500元价格一次性转让给先虹吉。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3]58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1993年8月18日国发〔199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从八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开展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目前,财经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比较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为指导,以国家财经法规为准绳,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政经律,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确保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
在检查中,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一九九三年的大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国务院将继续派出工作组到部分省(区、市)帮助和推动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这次大检查工作。
在大检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投入大检查工作。
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公证机构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大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作用,组织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并对他们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为今后检查工作向正规化、经常化过渡打下基础。
国家食药局一份错误的执法示范文书造成基层败诉
国家⾷药局⼀份错误的执法⽰范⽂书造成基层败诉⼀、规定:⼆、实例:三、错误分析:国家⾷药局《⾷品药品⾏政处罚⽂书规范》第三⼗五条“《履⾏⾏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未及时或全部缴纳罚没款的当事⼈履⾏义务的期限、⽅式、⾦额,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的⽂书。
”这个规定是正确的,但错误在表32的⽰范性⽂书上,违背了第35条规定对《履⾏⾏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定义。
分析如下:1、是《催告书》还是《加处罚款决定》?“加处罚款”是《⾏政强制法》规定的⾏政强制执⾏⽅式,即第⼗⼆条“⾏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强制执⾏的程序为:按第三⼗五条规定“⾏政机关作出强制执⾏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履⾏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义务的期限;(⼆)履⾏义务的⽅式;(三)涉及⾦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额和给付⽅式;(四)当事⼈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七条“经催告,当事⼈逾期仍不履⾏⾏政决定,且⽆正当理由的,⾏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决定。
”“强制执⾏决定应当以书⾯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的⽅式和时间;(四)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期。
”据此,在《催告书》中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将催告与强制执⾏“⼆合⼀”,就违反《⾏政强制法》的规定的程序,且作出加处罚款决定未告知原告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剥夺原告了的救济权。
造成如此错误的原因是国家⾷药局《⾷品药品⾏政处罚⽂书规范》缺少了⼀份重要的⽂书——《加处罚款决定书》。
仅仅规定了向法院申请的《⾏政处罚强制执⾏申请书》。
2、如何履⾏?《⾏政强制法》35条规定,催告书应当载明“涉及⾦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额和给付⽅式”。
⽰范⽂书仅仅告知当事⼈到XX银⾏缴纳罚款,既⽆户名,也⽆账号,让当事⼈如何缴纳?没有明确的给付⽅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5]26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4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目前情况看,经济领域中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仍很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乘财税价格改革之机,巧立名目,偷税骗税,哄抬物价,侵占和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等。
严重干扰了改革的顺利实施,危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查处和纠正。
为此,国务院决定,1995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税价格监督管理的要求,大检查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肃依法查处各种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确保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完成和物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在检查中,要把开展大检查与严肃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抑制物价上涨、深化财政改革结合起来,使大检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检查的时限。
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10月上旬开始,春节前结束。
主要检查1995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税价格法纪问题,以及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
对某些重大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的日期是()。
A、2004 年 11 月 30 日 B 、2004 年 12 月 31 日C、2005年 1月 1日D、2005年2月1日2、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可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A、10%以上 50%以下 B 、 10%以上 30%以下C、1 至 2 倍D、10万元以下3、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告应当是()。
A、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B、省财政厅C、财政部D、省人民政府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对单位处()的罚款。
A、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B、10%以上30%以下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5、下列部门中有权签发查询存款通知书的是()。
A、市财政局 B 、县公安局 C 、省检察院 D 、省人民银行6、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一个月 B 、三日 C 、7 日 D 、三个月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不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内的有()。
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8、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A、可以 B 、不需要 C 、必须 D 、应当9、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
A、省人民政府 B 、省财政厅 C 、财政部 D 、国务院10、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3(000)01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8号通知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
【总页数】2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J], ;
3.财政部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J], ;
4.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 [J],
5.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九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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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粮食局服务部不服县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处罚决定案-
「案情」
原告:泸县粮食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任仁,该部经理。
被告:四川省泸县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喻恩惠,主任。
1991年11月12日至16日,泸县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查办”)在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根据群众举报,对泸县粮食局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查出“服务部”于1989年至1991年10月期间有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提高标准,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补贴13项,金额50522.60元;(2)在泸县协昌公司套取乙种发票2份,金额1702元;(3)违反规定,擅自购买高级烟酒、照相机、录音机等专项控制商品,金额12658.91元。
1992年2月25日,“三查办”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服务部”的第(1)项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款额10%的罚款计5052.26
元,对责任人员“服务部”经理任仁、会计袁流容分别处以罚款80元;依据财政部《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服务部”的第(2)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服务部”的第(3)项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款额40%的罚款计5063.56元,并加收5%的专控商品附加费632.95元。
“服务部”不服,按照《四川省财政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向泸县财政局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服务部”仍不服,于1992年5月14日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
「审判」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三查办”认定原告“服务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擅自购买国家专控商品以及套取发票的违法事实,有对原告各项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记录和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检查记录上签注的承认与辩解意见佐证,其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第八条、《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院于1992年8月15日作出判决:维持“三查办”对“服务部”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罚决定。
宣判后,“服务部”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于泸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1989年至1991年间,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套取发票,擅自购买国家专控商品等事实存在,上诉人之行为确已违反了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应受处罚。
被上诉对上诉人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及套取发票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理正确,唯对上诉人违反控购规定罚款5063.56元显失公正,应予变更。
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二)项,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于1992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
撤销泸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和“三查办”处罚决定中关于“服务部”违反控购规定给予罚款5063.56元部分,变更为罚款及上缴款项2658.27元;对其他部分予以维持。
「评析」
被告“三查办”行使行政执法权,从而对“服务部”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9月14日《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三查通知”)。
“三查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根据现行的财经法规,制定有关检查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有权依法检查和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因此,怎样看待“三查通知”的法律效力,就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三查通知”是行政法规,可以作为
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三查办”应为合格当事人。
二是认为“三查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和参照适用。
“三查办”是政府设置的、挂靠同级财政部门的临时机构,它是基于政府的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所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沪县人民政府。
三是认为,“三查通知”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但它系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应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规章,人民法院应予参照适用。
根据“三查通知”等有关规定,“三查办”应为具备了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现分述理由如下:
(一)“三查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
但是,并非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是行政法规。
为此,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项法规的总称。
”按照《条例》的规定,“三查通知”显然不具备行政法规的基本要素。
一是名称不符。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专用名称只能是条例、规定、办法三种,其他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不能
称为行政法规。
二是审议和发布程序不符。
《条例》指出,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
在发布形式上,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5月31日《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了比《条例》更加严格的规定。
它强调:为了提高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命令,经国务院批准、部门发布行政法规的,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命令。
“三查通知”是在《条例》、《通知》之后制定发布的,其审议和发布程序显然与上述规定不符。
三是不具有行政法规的稳定性。
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具有相对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可以长期适用,反复适用。
包括行政决定、命令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则通常为解决某一时间内某一特定问题而发布,适用的范围较小,适用期较短,有时仅为一次性适用。
就“三查通知”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年度性的工作安排,主要适用于1991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活动,在新的年度里,国务院作出新的部署后,其效力自然废止,完全不具有行政法规的稳定性及长期适用性。
因而一审法院将“三查通知”作为行政法规在判决中加以引用是不妥的。
(二)“三查通知”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人民法院应予参照适用。
制定发布政策性文件,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国法制尚不完备,目前政府管理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仍然依靠政策性文件进行。
特别是随着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急剧发展和复杂化,对行政管理中的大量具体问
题,国务院不可能都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解决。
与法律、法规相比,政策性文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制定方便,修改、废除程序简单,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任务。
因此,在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政策性文件仍将大量存在,并起重要作用。
尤其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管理领域,政策性文件还起着填补空白、及时提供规范的作用。
由此可见,对于“三查通知”这种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如果行政审判中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各级“三查办”的执法活动就要受影响,“三查”活动也难以正常进行。
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对“三查通知”这类政策性文件,只要其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而且不与行政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在审理案件时参照适用。
(三)“三查办”具备了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机构设置的条件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三查办”的设立已具备了以下条件:一是“三查办”的设立系依据国务院的“三查通知”。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和《国务院组织法》第三条关于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具体划分国家机关的职权的规定,“三查办”的设立应视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构设置原则。
二是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1990年9月25日《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已对各级“三查办”的职责、权限予以明确规定。
三是“三查办”已经编委确定编制和按编制配备了相应人员。
四是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五是任命了行政负责人和确定了法定代表人。
因此,“三
查办”应视为合法建立并具备了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