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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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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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1988年9月25日)近几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于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稳定经济和推进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十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宏观调控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检查中,要特别强调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严肃财经纪律。

要把收缴各项违反法纪的收入同严格查处各种违反法纪的行为结合起来,该收的钱要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该处理的违反法纪问题要严肃处理;要把开展检查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要把查处违反法纪案件同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研究制定新形势下防止违反财经法纪的有效措施。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把一九八八年的大检查工作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大检查,主要是检查国营、集体、私营和联营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下列违反法纪问题:非法侵占、偷漏、截留、私分应交国家的税款和收入,以及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乱涨价、乱收费,钻“双轨制”价格的空子,高价转手倒卖铜、铝、镍、钢材、石油、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或以物易物,非法牟取差价收入的;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擅自购买专控、禁购商品或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的。

中国建设银行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文号:建总财检办字91第4号颁布日期:1991-10-12 执行日期:1991-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兴城疗养院:现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91)国检办字第78号《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1)国检办字第81号“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转发你行,请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对国务院委托的地方检查组的检查,要热情接待,积极配合。

凡被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应调帐的及时调帐,需交库的要及时上交入库。

附件一: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将继续委托地方检查部中央单位。

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下达名单,统一开具委托检查介绍信。

名单内的中央单位,地方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不能漏查、不查。

对名单内中央单位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确有必要进行延伸检查,或对名单外的中央单位因群众举报确需派人检查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补开委托检查介绍信。

物价监督检查由属地管理。

物价部门对中央单位进行物价大检查,持当地物价部门介绍信(或检查证),即可进点检查。

二、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进点检查,不得层层下放。

查出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核实、定案、处理工作,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1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1号)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财政部。

财政部要以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强化宏观调控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合理设置机构,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财政部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抓紧组织和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制订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组织社会财力平衡,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经济扛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

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有利于确立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全国实行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

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健全财政职能,强化预算约束。

通过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

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同时,大力拓展来自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兴财源。

通过发行国内外政府债券等方式,更多地筹措建设资金。

东大17秋学期《管理文秘》在线作业2

东大17秋学期《管理文秘》在线作业2

1.??企业领导除将主要精力用于抓生产外,对职工的教育( )有足够的关注A. 亦须B. 务须C. 均须正确答案:A??????满分:5??分2.??在加快改革. 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作为( )经济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惩治腐败现象,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仍将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A. 查处B. 打击C. 遏制D. 阻挡正确答案:C??????满分:5??分3.??国务院(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开展大检查的具体规定。

A. 授权B. 责成C. 指示D. 指令正确答案:A??????满分:5??分4.??按秘书礼仪握手时应()A. 男士先向女士伸手B. 晚辈先向长辈伸手C. 地位低者先向地位高者伸手D. 主人先向客人伸手正确答案:D??????满分:5??分5.??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 )。

A. 处理B. 处罚C. 惩处D. 处分正确答案:C??????满分:5??分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冲击铁路车站A. 理由B. 方式C. 借口D. 原因正确答案:C??????满分:5??分7.??国务院法制局在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A. 制订B. 草拟C. 拟订D. 修订正确答案:B??????满分:5??分8.??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必要的政纪. 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 )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A. 送交B. 转交C. 移交正确答案:C??????满分:5??分9.??按照内容涉及的范围不同,报告可分为( )。

A. 工作报告B. 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C. 答复报告D. 情况报告正确答案:B??????满分:5??分10.??公文份数序号应位于公文文面的()A. 主体部分B. 版记部分C. 眉首部分D. 正文部分正确答案:C??????满分:5??分11.??在下列四组机关部门中,可以联合行文的是( )A. 省人民政府.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B. 市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C.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D. 市人大常委会. 市教育局. 市经贸委正确答案:C??????满分:5??分12.??在“请示”的行文中,应当( )A. 只写一个主送机关B. 同时抄送给下级机关C. 同时出现两个以上主送机关D. 直接主送领导人个人正确答案:A??????满分:5??分13.??《辽中县人事局关于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请示》应主送()。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90]国检办字第93号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90]国检办字第93号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在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1990年8月25日(90)国检办字第93号)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立法、执法权。

地方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本级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

为了使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一、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践,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三)查处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四)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处理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六)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揭露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大检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七)搞好同大检查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八)加强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逐步做到检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有利于履行上述职责,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除了平时必须有固定的机构、固定的人员外,在大检查期间,还要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参加对违纪问题的核实定案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30•【文号】财监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现将我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财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目前财税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主要表现在: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违法退付预算收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搞假凭证、假报表、假决算、虚增成本、隐瞒利润,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乃至转移公有资金,化公为私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乱花预算外资金的问题,以及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依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要求,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财税秩序的根本好转。

一、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1.10.24•【文号】建总财检办字[91]第6号•【施行日期】1991.10.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总财检办字[91]第6号1991年10月24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兴城疗养院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制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行曾以建总财检办(90)7号作了部署。

最近国检办又以(91)国检办字第82号文作了修订,总行根据国检办修订后的《意见》重新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现随文印发,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各级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是负责本行税收财务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是:(1)按照本行和上级大检查办公室的部署,具体组织,安排每年的大检查工作;(2)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大检查和搞好重点检查工作;(3)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有关政策,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4)在每年大检查结束后,督促被查行的违纪金额及时调帐入库;(5)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财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需上级研究决定的及时报有关部门研究;(6)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8)搞好大检查办公室的内部建设。

为把我行系统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制订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行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国检办以及总行大检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大检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并报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标 签】国务院税收,财务 物价大检查,若干问题解答意见【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86〕财工制字90号【发文日期】1986-02-21【实施时间】1986-02-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款征收各区县局(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检查办公室)(86)国检办字第5号《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在大检查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超越权限,开减收增支口子的问题,市属各区、县局(总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开减收增支的口子。

凡开了口子的,应立即纠正过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抄市财政局。

二、关于国营企业自办集体单位的问题。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解答意见和市政府、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三、关于企业自办劳动服务公司“承包”本企业劳务的财务处理问题。

有的国营企业把整个 车 间的生产任务包给自办的、无承包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服务公司使用原车间的设备和工人,只派进少数“知青”同工人一起劳动,服务公司在享受免税照顾后,拿出一部分钱以“赞助”等名义返回原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不做帐务处理,直接为职工发钱、发实物。

这种做法实质是挖国家收入变为集体和个人所有,应予纠正。

第一,原国营企业应向劳动服务公司收回支付的全部承包费,并在原支出科目中冲回;第二,原国营企业以“赞助”等名义所得,应按原所得数额退还劳动服务公司,如国营企业已将这部分所得作为奖金或以其他名目发给职工的,应由企业奖励 基金 中退还。

第三,劳动服务公司派进的“知青”,由于参加了劳动,全民企业应计付合理的劳务费;第四,对有的劳动服务公司已经交纳税款的,原国营企业在收回“承包费”时,可以按照减除已交纳的税款额计算收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2004)-国税发[2004]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2004)-国税发[2004]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2004)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总局对2000年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2.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组织实施检查机关应统一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8.09.22•【文号】•【施行日期】198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家物价局发布)为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正确掌握政策,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若干政策界限。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部门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

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一)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越权,制定、调整属于国务院有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二)对同一产品,地方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两种价格,调出部分高于省内价格的;(三)地方、部门擅自以各种名目价外加价集资的。

二、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企业可自行定价,或购销双方协商议价,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一)使用国家平价原材料生产国家计划内(含指导性计划)产品,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使用议价原材料生产国家计划内产品,超过国家批准的价格(含浮动价格)的;(二)将国家计划内产品擅自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以及高价倒卖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的;(三)将轻纺工业主要原材料和紧俏消费品,违反规定搞超产加价销售,或擅自将其价格向上浮动的;(四)以“联营投资”、购方“返利”等形式搞产品价外加价、变相提价的;(五)违反规定,以优质加价为名,擅自提高国家定价的;(六)企业将重要生产资料、紧俏消费品卖给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或非经营等单位,再由其高价出售,交通运输单位将申请车皮、销售客票等正常业务转交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或个人搞加价或加收费用经营的;(七)企业之间或行业组织对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串通商定垄断价格的;(八)擅自降低定价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变相提价,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九)对放开价格的重要产品,不执行规定的提价申报制度或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

19秋学期《管理文秘》在线平时作业2_4522

19秋学期《管理文秘》在线平时作业2_4522

(单选题)1: 国务院(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开展大检查的具体规定。

A: 授权
B: 责成
C: 指示
D: 指令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2: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是()A: 发布性通知
B: 转发性通知
C: 指示性通知
D: 批转性通知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3: 台湾同胞来祖国内地探亲旅游的( )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A: 逐年
B: 渐渐
C: 日益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4: 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 )。

A: 处理
B: 处罚
C: 惩处
D: 处分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5: 在“请示”的行文中,应当( )
A: 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B: 同时抄送给下级机关
C: 同时出现两个以上主送机关
D: 直接主送领导人个人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6: 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应使用的文种是( )。

A: 请示
B: 报告
C: 议案
D: 公函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7: 公文要素“签发人”一般在( )使用。

A: 下行文。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大检查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大检查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大检查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9.19•【文号】价检字[1992]482号•【施行日期】1992.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监督,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大检查的规定(价检字[1992]482号1992年9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税、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为了今后能顺利开展物价大检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地物价部门进行大检查时,应尽量与税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点检查。

受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委托,由各地大检查办公室检查出中央单位的物价违法问题,应及时移交同级物价检查部门,由物价检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被处罚单位对物价检查部门处罚不服的,可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

二、在大检查中,物价部门单独对中央单位进行检查时,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提出被检查的单位名单,向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备案,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的介绍信进点检查。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检查、处理无效。

三、物价部门在大检查中要注意与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防止重复检查。

处理违法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3]58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3]58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1993年8月18日国发〔199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从八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开展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目前,财经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比较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为指导,以国家财经法规为准绳,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政经律,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确保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

在检查中,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一九九三年的大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国务院将继续派出工作组到部分省(区、市)帮助和推动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这次大检查工作。

在大检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投入大检查工作。

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公证机构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大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作用,组织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并对他们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为今后检查工作向正规化、经常化过渡打下基础。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8.31•【文号】•【施行日期】1989.08.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近几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不少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仍较严重,甚至屡查屡犯。

这是造成各种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为此,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九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一九八九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措施。

搞好这次大检查,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物价,惩治腐败现象,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是在新形势下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亲自动员部署,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要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圆满完成大检查的各项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要通过大检查,把该收的钱收上来,该压的支出压下去,以减少动乱和暴乱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工作中,要把大检查同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同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结合起来;同控制物价、整顿流通秩序结合起来;同严肃财经法纪、完善财经制度、堵塞漏洞结合起来。

今年的大检查工作,要比往年搞得更深入、更扎实、更有成效。

二、检查的时间和重点。

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九月份开始到年底基本结束。

检查的范围,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九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和一九八八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此外,对于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大检查中查出而尚未调帐入库的各项违纪问题,也要认真进行检查。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增值税税务检查【发文字号】[94]财检办字第11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4.09.20【实施日期】1994.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94)财检办字第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现将我办和有关省、市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制定的《增值税检查提纲》、《所得税检查提纲》发给你们,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大检查工作中参考。

税率方面:1、增值税税率运用是否正确,是否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方面: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否漏交增值税。

6、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自办“三产”企业、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润,少交增值税。

7、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单位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

8、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9、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0年49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0年49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1990年8月16日国发(1990年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一九八五年以来,在全国已经连续进行的五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严肃财经纪律,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惩治腐败,促进改革开放都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屡禁不止的现象仍很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干扰治理整顿,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不稳定因素,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为此,国务院决定,一九九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大检查的指导思想。

一九九0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推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进一步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检查中,一定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特别是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不仅要作经济上的处理,而且要给予政纪和法纪的处理,切实纠正执法不严、处理偏宽的现象,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

要严格掌握政策,区分自查与被查、初犯与重犯、无意与有意的界限,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坚决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所得,取缔非法收入。

要结合大检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坚决惩治各种腐败行为,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

通过大检查,积极推进财经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兴利除弊,堵塞漏洞,加强管理,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九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九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九九○年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0(000)005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现制定
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

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分为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

各地区、各部门要
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通知》的精神,
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工作。

【总页数】4页(P14-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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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有关规定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有关规定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
页码: 37-37页
主题词: 大检查;骗取出口退税;预算外资金;小金库;物价;财务制度;实施办法;建设基金;预算内资金;财政资金
摘要: <正> 国务院“三查”办公室1992年9月7日以(92)国检办字第91号文制定了《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现摘刊如下: 一、大检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一是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越权减免税;二是乱挤成本、费用、虚报亏损、侵占、截留应交财政的利润、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三是不按规定用途支用各项财政资金;四是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滥发钱物、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国家和单位的资金;五是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六是采取非法手段,将全民所有制的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或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七是侵占、截留、私分、挪用各种罚没收入、救灾扶贫专款和社会捐助资金与物资;八是公款私存,将帐内资金转为帐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侵占、私分国家和单位的资财;九是违反价格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年(卷),期】1989(000)010
【摘要】近几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不少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仍较严重,甚至屡查屡犯。

这是造成各种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为此,国务院决定,198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1989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措施。

搞好这次大检查,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物价,惩治腐败现象,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是在新形势下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亲自动员部署,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要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圆满完成大检查【总页数】2页(P29-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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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
序的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90]国检办字第9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0.08.25
【实施日期】1990.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在检查办公室关于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
(1990年8月25日(90)国检办字第93号)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立法、执法权。

地方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本级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

为了使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践,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
(三)查处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四)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处理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揭露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大检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搞好同大检查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八)加强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逐步做到检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有利于履行上述职责,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除了平时必须有固定的机构、固定的人员外,在大检查期间,还要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参加对违纪问题的核实定案工作。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不仅要配备负责日常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还应请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主任或副主任,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二、制订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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