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款开票:准确把握财税处理差异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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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财税处理浅析

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财税处理浅析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在实务中并不少见。

然而,会计人员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财税处理困惑颇多。

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对此也缺少明确的规定。

文章就这个问题谈谈认识。

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在业务运营中并不少见。

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财税处理,如何规避税务风险,如何遵循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原因分析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早于该细则规定的时间开具发票即为提前开具发票,晚于该细则规定的时间开具发票即为滞后开具发票。

实务中,在一些行业中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如下:1.行业惯例。

一些行业提前开具发票已延续多年,形成行业惯例。

如报纸发行行业,往往在报纸征订时即收取一年款项并全额开具发票,部分款项属于提前开具发票。

再如电信业一般也是在收取客户预交款时就全额开具发票;同时还存在一种相反的情况,在客户延迟交款时,往往是在客户交款时才开具发票。

这就形成了滞后开具发票现象。

2.业务模式。

近年兴起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模式,发卡人一般均在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极少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才开具发票的。

虽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三个有关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法规均要求:商业预付卡业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还进一步强调:“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

但是,商业预付卡业务在实际运营中,这些规定却因缺少可操作性办法而难以严格执行。

【热门】同是预收款,为什么缴税时点差别这么大呢?税收风险你知道吗?

【热门】同是预收款,为什么缴税时点差别这么大呢?税收风险你知道吗?

同是预收款,为什么缴税时点差别这么大呢?税收风险你知道吗?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根据行业或经营业务不同,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不同,主要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规则,其中:(一)一般情况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一一般企业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甲为交通运输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如下:签订合同时托运人预付1,000,000元,一个月后装货出运。

税务处理:此时甲预收1,000,000元,但未提供应税服务,不符合“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要件,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纳税人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帐款即可。

案例二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乙为注册在某省A市的建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7日与同省B市的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取得预收款1,000,000元。

不存在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从而,乙在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该公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预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处理根据条例十九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商业企业的预付卡处理问题,在财务处理中要特别注意将销售收入的实现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

在账务处理上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开具发票时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7%税率2.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对特殊情况,比如销售商品既有适用17%税率的,同时也有13%税率的,需要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还有预付卡既可购买商品同时也可以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二)欠税、查补税款与留抵税款和应退税款的抵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可抵减欠税、进项留抵税额可抵减查补税款。

具体文件参见:国税发[2002]150,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发〔2004〕1197号,国税函〔2005〕169号会计处理:(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增值税检查后调账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会计干货之听小土豆讲营改增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开具发票的思考

会计干货之听小土豆讲营改增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开具发票的思考

会计实务-听小土豆讲营改增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开具发票的思考近期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何开具发票的讨论很激烈, 小土豆在地产界朋友(在此表示感谢)的帮助下, 有一些学习体会写出来与大家分享。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 在营业税制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 产生纳税义务, 开具发票符合规定。

营改增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据此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即应在交付时开具发票。

营改增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收付实现制变为了权责发生制。

同时为了保证营改增后税收收入时间与营业税不存在重大差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第9项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但在实践中, 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按实施办法先开具发票,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月即需按11%计算销项税额或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 将会大大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

山东和河南在政策指引中分别给予了解决办法, 但小土豆认为并不是解决之道, 首先零税率和3%征收率的适用是有规定范围的, 其次, 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预交税款时按哪个金额预缴呢?如果按发票上的税额预缴, 必然会造成多缴税款。

举例说明一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款100万元, 选择3%征收率开具发票, 则发票上的税额为100/(1+3%)*3%=2.91万元。

【老会计经验】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增值税会计问题

【老会计经验】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增值税会计问题

【老会计经验】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增值税会计问题(一)预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处理根据条例十九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商业企业的预付卡处理问题,在财务处理中要特别注意将销售收入的实现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

在账务处理上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开具发票时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7%税率2.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对特殊情况,比如销售商品既有适用17%税率的,同时也有13%税率的,需要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还有预付卡既可购买商品同时也可以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二)欠税、查补税款与留抵税款和应退税款的抵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可抵减欠税、进项留抵税额可抵减查补税款。

具体文件参见:国税发[2002]150,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发〔2004〕1197号,国税函〔2005〕169号会计处理:(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增值税检查后调账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预收账款”的增值税涉税处理

“预收账款”的增值税涉税处理

“预收账款”的增值税涉税处理预收账款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提前收取客户款项的一种负债。

在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中,预收账款的增值税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税法规定,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一、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二、预收账款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在实际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预收账款增值税的检查重点1.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2. 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缴纳增值税;3. 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4. 企业是否存在通过预收账款科目逃避税款的行为。

四、预收账款增值税的筹划策略1. 合理安排预收账款的收款时间,以降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2. 合理选择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税率,以降低增值税税负;3.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合规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 遵守税法规定,避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逃避税款的行为。

企业在进行预收账款的增值税涉税处理时,应遵循相关税法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同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筹划策略,降低增值税税负。

重点和难点解析:预收账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会计处理一、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点关注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应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并在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无论实际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时间如何,都应在此时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预收账款开票缴税问题

财税实务预收账款开票缴税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预收账款开票缴税问题
最近很忙,一方面在录制新的课程。

一方面已经开始预审了,预审过程中遇到一个税务中的小问题,也拿出来在这里跟大家讨论。

目前,对于很多的行业,客户都会要求在其支付项目预付款(定金等)前必须先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此时货物尚未发出,收入未能确认,在收到预付款项后,才会根据合同要求一次性或分批次发送货物。

这种情形,不同于通常的业务处理程序,同时也牵涉到特定情况下对税金、收入、应收的确认原则和处理方式,针对上述情形,具体如何做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比较合规、合理?

首先,根据税法规定,一旦开具增票,即发生纳税义务。

其次,在会计上收入的确认则是基于是否已提供货物与劳务以及相关风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为标准来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务中,如果根据合同约定或商务惯例,一些定制产品的预收款项如果不是乙方的原因,一般任何情况下不会返还客户(不允许退货后及取消订单)在这种情况下,退还预收款可能性很小,符合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即预收款后风险义务已经确信不可逆转地转移,可以在会计上确认为当期收入。

至于相关成本,理论上可以按照可靠的成本预算控制进行预估。

但实务上考虑到产品有一定的交货期,出于谨慎确认相关毛利的原则,我们建议按零毛利暂估成本,次年全额转回,随后再按实收发生计入成本。

至于年度所得税申报中,暂估成本做纳税调增,。

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

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

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知道该如何确认应税收入,从而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那么,对于预收款来说,企业收到以后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呢?下文将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三个方面来逐项剖析。

关键词:采取预收款销售货物的,是否全部按发出商品来确认收入1.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4.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由此看来,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但也有不一样的地方。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发出商品必须确认收入,这一点毋庸置疑。

然而,没有发出商品也并非都不确认收入。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方面按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超过12个月生产工期货物的特殊规定,也就是按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来确认收入。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大部分都是按“发出商品”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一般都没有按规定申报确认应税收入。

关键词: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是否按收到预收款来确认收入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会计实务: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

会计实务: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及涉税风险

会计实务:企业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及涉税风险2015-11-26华典财税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知道该如何确认应税收⼊,从⽽给⾃⼰带来⼀定的涉税风险,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那么,对于预收款来说,企业收到以后该如何进⾏申报纳税呢?下⽂将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三个⽅⾯来逐项剖析。

关键词:采取预收款销售货物的,是否全部按发出商品来确认收⼊1.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结算⽅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三⼗⼋条第(四)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产销售⽣产⼯期超过12个⽉的⼤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

3.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条规定:纳税⼈采取预收货款结算⽅式的,其资源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4.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

由此看来,对于采取预收款⽅式销售货物的,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基本⼀致,但也有不⼀样的地⽅。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发出商品必须确认收⼊,这⼀点⽏庸置疑。

然⽽,没有发出商品也并⾮都不确认收⼊。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按发出商品确认收⼊;另⼀⽅⾯,⼜增加了超过12个⽉⽣产⼯期货物的特殊规定,也就是按收到预收款或书⾯合同来确认收⼊。

然⽽,在实际⼯作中,我们发现,有许多企业财务⼈员,对于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部分都是按"发出商品"来确认纳税义务发⽣时间,⽽对于⽣产⼯期超过12个⽉的货物,⼀般都没有按规定申报确认应税收⼊。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付款后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付款后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付款后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
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公司销售产品给客户,在采取预收款方式下,还未发货(货物在下个月发)对方要求付款时即开具发票,我们开票后,我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发出商品时再确认会计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XX公司
货物发出时:
借:预收账款——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老会计经验】提前收款开票:准确把握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很重要

【老会计经验】提前收款开票:准确把握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很重要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提前收款开票:准确把握税务和会计
处理差异很重要
一般来说,开具发票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辅相成,通常企业只有在确认收入时才应该开具发票。

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不少企业存在提前收款的特殊情形,对方即已付款就要索要发票。

对此,笔者提醒企业财税人员,在预收款的处理上要严格区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区别,也要区分不同税种间的区别,更要注意发票的开具要严格按要求开具,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说明预收款的处理问题,笔者拿出一个实例,与大家共同分析。

案例如下:一家户外广告公司,2009年6月与一客户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金额为24万,广告期为1年,合同约定于本年未支付及完成后各支付一半价款。

但由于其他原因于签订日的次月即收到了对方的广告款24万,并给对方单位开具了24万元的广告发票,那么该公司应该按1万确认当月收入,其他的23万做预收账款,还是按24万确认当月收入呢?在会计上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二)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该公司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2.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和交税?

会计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和交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和交税?
营改增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当天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营改增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以上规定的对比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收付实现制变为了权责发生制。

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因此,房企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申报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1、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
预收款。

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2、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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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

2023年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税法处理差异2023年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差异会更加突出。

本文将重点探讨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差异的具体情况,并探讨如何处理这些差异。

1. 收入确认时间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要求不同。

会计准则强调经济实质,收入应该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或者完成时确认。

而税法则要求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比税法晚。

该差异会导致企业会计准则下形成的应收账款与税法下的实际收款不一致,形成的差异需要通过未实现收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

2. 收入金额会计准则在计算收入金额时,通常会将销售价格与销售成本进行对比,并计算出收入利润,这种方式被称为成本法。

税法则会将成本和费用纳入收入计算,但是有些费用在收入确认时无法纳入。

例如,预付费用不能在确认收入时计入,因为这是未来服务的费用。

又如,营销费用无法准确计算,因此税法规定了费用资本化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将会计准则下计算的收入额与税法下计算的收入额进行比较,并进行调整,以保证会计与税法的统一。

3. 营业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形式,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要求计税。

而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营业税法规的要求计税。

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如在会计上会采用增值税的方式计算销售额,而在税务上可能需要根据营业税法规进行计算。

此时,需要通过调整计税方法和计算方式来进行处理。

4. 其他差异除了以上差异外,还存在其他的差异,如税法规定了一些费用在计算收入时不能减除,如罚款、滞纳金等,而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在会计处理上进行调整。

又如,税法规定了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方式和方法,而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提。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差异将在新收入准则下进一步凸显。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差异处理方法,以保证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来处理差异:1. 及时更新财务和税务制度,以确保财务和税务制度的一致性。

开票注意事项提醒

开票注意事项提醒

开票注意事项提醒开票是指根据交易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的要求,将交易金额以及相关信息记录在发票上,用于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开票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一些开票注意事项的提醒:1.合规性要求:在开票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

合规性是开票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2.明确交易信息:发票是确认交易的重要凭证,因此必须准确记录交易的相关信息。

包括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

这些信息必须清晰明确,避免模糊或错误。

3.发票种类选择:根据具体的交易类型和法律要求,选择合适的发票种类进行开具。

常见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等。

不同的发票种类有不同的开具要求和使用范围,务必选择正确的发票种类。

4.发票格式规范:发票的格式必须规范整洁,符合相关的制式要求。

发票上的文字、数字、字体大小、排版等都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这有助于提高发票的可读性和识别度,减少因格式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5.税率和税额计算: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准确计算交易涉及的税率和税额。

根据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同时,税额的计算必须准确无误,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发票信息错误。

6.发票编号管理:发票的编号是唯一且连续的,需要严格管理。

在开具发票时,务必按照规定的编号顺序进行,不得跳号或重号。

同时,对于已开具的发票,需要妥善保存和管理,便于后续使用和备查。

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涉及增值税的交易必须开具的发票种类。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必须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开具;需要填写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详细信息;需要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8.发票的保存和归档:开具完发票后,需要将发票妥善保存和归档,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

如何处理企业开票和收票

如何处理企业开票和收票

如何处理企业开票和收票企业开票和收票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财务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理高效地处理企业开票和收票,可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处理企业开票和收票。

一、开票管理开票是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后所进行的一项重要操作。

开票管理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以下是一些开票管理的要点:1. 税务登记和发票制度: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税务登记,获取合法的纳税人身份,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

2. 签约与登记: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销售协议后,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开票,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到企业的财务系统中。

3. 发票的填写:在填写发票时,要保证内容准确、规范,包括发票种类、单位名称、金额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注意填写开票日期和发票号码等重要信息。

4. 发票的保管与归档:开具的发票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管、整理和归档。

这样可以方便后续的核对和查询工作,同时也有利于财务报表的编制。

5. 系统化管理:借助财务软件或系统,实现发票信息的自动化管理,提高开票效率和准确性。

二、收票管理收票是企业从供应商或其他合作方处收取发票的过程。

有效的收票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核对账目,避免发生漏开发票或重复收款等问题。

以下是一些收票管理的要点:1. 与供应商的合作: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和开票要求。

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配合,确保收到准确的发票。

2. 发票的核对:收到发票后,应仔细核对发票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与合同或交易一致。

如有不符之处,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进行核查。

3. 发票的登记和记账:在核对无误后,将发票信息登记到财务系统中,并进行相应的记账处理。

确保发票与账目的一致性。

4. 发票的保管与归档:收取的发票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可以选择电子存档或纸质存档方式。

便于后续的核查和查询,同时也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5. 与财务报表的对应:收票过程中产生的发票信息需要与相应的财务报表相对应,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财税处理探讨

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财税处理探讨

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财税处理探讨作者:刘瑶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18期刘瑶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摘要:伴随着财务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不同原因会导致企业单位产生提前或者是滞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如何有效建立相应的财税处理机制,需要相关部门着重思考,优化建构税收准则,强化处理效果。

本文对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基本依据进行了分析,并着重阐释了对应的税收处理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提前;滞后;开具发票;财税处理在企业常规化运营工作中,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财务问题屡见不鲜,只有建立有效的财税处理工作,才能从根本上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从而满足会计收入的基本原则,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基本依据结合我国基础性税收管理要求,“以票控税”一直是核心思想,在发票管理办法细则中就有相关规定,要求填开发票的相关单位或者是个人要在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过程中直接开具相应的发票[1] 。

若是在规定的时间前开具发票将其定义为提前开具,若是在规定的时间后开具发票则称为滞后开具,而在实际企业业务运营中,其主要出现的情况和依据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 企业单位行业惯例对于企业运营工作而言,尤其是财务管理项目,往往会利用一些行业内“约定俗成”的原则进行,部分行业会将提前开具发票作为行业惯例,其中,报刊发行行业就是代表。

由于报纸要全年刊发,因此,会在征订时直接收取一年的款项,并且开具全额发票,而其中部分款项属于提前开具发票[2] 。

另外,电信产业也是提前收取客户的预交款项,然后直接进行提前开具全额发票。

相对应的,一部分行业内的惯例就是滞后开具发票,会在客户交款后才开具发票。

这种行业惯例形成了固定的模式,也是企业单位中较为常见的问题[3] 。

( 二 ) 企业单位业务需求在经济贸易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模式成为了一部分行业运营结构中较为常见的操作模式,其中,发卡方会在售卡收款的过程中直接开具发票,这就减少了交易实际发生过程中发票开具的数量。

先收钱后开票管理规定(3篇)

先收钱后开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明确先收钱后开票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责任划分等内容,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先收钱后开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出借财产等经营活动中,先收取货款或者预收款,后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得采取先收钱后开票等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先收钱后开票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以下情况可以适用先收钱后开票:1. 纳税人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出借财产等原因,需要收取货款或者预收款,且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2.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先收取货款或者预收款,后开具发票的;3. 纳税人因经营活动涉及多个环节,需要先收取货款或者预收款,后开具发票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适用先收钱后开票的情形。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适用先收钱后开票:1. 纳税人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2. 纳税人未依法领取发票的;3. 纳税人采取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适用先收钱后开票的情形。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七条纳税人申请先收钱后开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 先收钱后开票申请表;2. 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 与购买方签订合同、协议等,明确先收钱后开票的条款;2. 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收取货款或者预收款;3. 在约定的期限内,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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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款开票:准确把握财税处理差异很重要
一般来说,开具发票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辅相成,通常企业只有在确认收入时才应该开具发票。

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不少企业存在提前收款的特殊情形,对方即已付款就要索要发票。

对此,笔者提醒企业财税人员,在预收款的处理上要严格区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区别,也要区分不同税种间的区别,更要注意发票的开具要严格按要求开具,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说明预收款的处理问题,笔者拿出一个实例,与大家共同分析。

案例如下:
一家户外广告公司,2009年6月与一客户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金额为24万,广告期为1年,合同约定于本年未支付及完成后各支付一半价款。

但由于其他原因于签订日的次月即收到了对方的广告款24万,并给对方单位开具了24万元的广告发票,那么该公司应该按1万确认当月收入,其他的23万做预收账款,还是按24万确认当月收入呢?
在会计上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二)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该公司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2.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但在营业税的处理上,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根据如下规定来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
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该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属税法中所称的提供劳务行为,书面合同已明确了付款日期,应按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于2009年12月及2010年6月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有书面合同但没有确定付款日期或没有书面合同,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如果有书面合同明确付款日期,但企业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款而是提前收款并开具了发票的,或者有书面合同但没有确定付款日期或没有书面合同,企业也于收到预收款时开具了发票的,征管实践中会认定企业已实现了收入,于收款开票时确认收入。

因此,该公司当月应按开具发票的24万元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另外,还有一点应该特别注意,该公司发生这类业务开具发票时间,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通常来讲,企业应按上述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于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如果发生先行支付款项的,应按预收款处理,而不应在未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该公司按收款全额给对方开具发票,如果在日后的稽查中被发现,可能会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也希望,在预收款的纳税处理上,相关部门应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这样更有利于纳税人规范的执行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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