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几个误区【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税务筹划中应该避免哪些误区
税务筹划中应该避免哪些误区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和个人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税务筹划并非一帆风顺,如果不小心陷入误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税务风险和法律后果。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税务筹划中应该避免的一些误区。
误区一:把税务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这是税务筹划中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误区。
偷税漏税是指通过隐瞒收入、虚报支出、伪造账目等非法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而税务筹划则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的漏洞,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遵循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是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
而偷税漏税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碰法律的红线。
误区二:忽视税务筹划的整体性和综合性有些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只关注某个税种的税负降低,而忽视了整体税负的平衡。
例如,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缴纳,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或者为了降低当前的税负,而给未来的经营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企业的整体经营战略、财务状况、税务风险等多方面因素。
要从企业的设立、运营、重组、清算等各个环节入手,对涉及的各个税种进行统筹规划,以实现整体税负的最小化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税务筹划还应该与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其他管理活动相协调,不能孤立地进行。
只有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的整体战略规划中,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企业创造价值。
误区三:过度依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务筹划中的重要工具,但过度依赖则可能陷入误区。
一些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仅仅围绕着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设计方案,而不考虑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需求。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条件限制,如果企业为了享受优惠而盲目调整经营活动,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误区解读
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误区解读简介税收优惠政策在税务筹划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税法复杂和个体差异,很容易出现误解和误区。
本文将对税收优惠政策中常见的误区进行解读,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并正确运用税务筹划。
误区一:认为所有企业都适用同样的优惠政策有些企业普遍认为,只要符合某个行业或条件,就可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是有针对性的,具体适用的条件可能不尽相同。
企业在参与税务筹划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政策,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条件,避免因为误解而错过优惠。
误区二:忽视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通常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调整而变化的。
一些企业往往忽视政策的时效性,长期以来一直依赖某项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然而,政策的调整可能随时发生,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并及时调整筹划。
误区三:过度依赖税务筹划带来的税收优惠税务筹划无疑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负,但企业不应过度依赖税务筹划来实现税收优惠。
企业应该更多地关注自身的经营和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税收优惠只是降低税负的手段,不能成为企业盈利的主要途径。
误区四:忽视税务筹划的合规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注重合规性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税收优惠而忽视了合规性的要求,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
然而,这样的筹划往往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将面临严重的处罚和法律纠纷。
因此,企业应该遵循税法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筹划。
误区五:不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层层审查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需要经过层层审查才能获得批准。
企业在参与税务筹划时,要特别重视政策的审查流程,确保自身的申请能够顺利通过。
同时,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避免因为虚假申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而影响申请结果。
总结税收优惠政策在税务筹划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往往会遇到一些误区和困惑。
不征税收入的几个误区[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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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几个误区[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符合三个条件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
该文件虽然落地执行多年,但老编发现在实务中对不征税收入还存在不少认识上误区:
一、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
很多人把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种税收优惠,把它等同于免税收入。
其实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上的应税收入范围,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税收优惠。
而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相对应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在所得税扣除,如企业权益性投资收回股息红息收入属于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其投资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正因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只需要在申报表中列明调整,不需要履行优惠备案等手续。
二、不征税收入仅指货币性资金,不包括实物等收入形式。
不征税收入不仅仅包括货币性资金,也包括实物等其他收入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可见,国家对企业投入的实物资产,如土地、房屋等,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财政性资金只有判断为不征税收入才需要纳税调整,判断为征税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
纳税筹划八大误区及其指正
纳税筹划八大误区及其指正引言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的手段,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纳税筹划往往容易陷入误区。
本文将介绍纳税筹划的八大误区,并提供相应的指正,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实施纳税筹划。
一、误区一:过度依赖税收优惠政策许多纳税人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寻找税收优惠政策,过度依赖这些政策来减轻纳税负担。
然而,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具有时效性和限制条件,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
过度依赖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导致纳税人无法及时调整筹划方案,从而错失减税机会。
指正: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应该以合理遵循税法为前提,通过合理的操作方式降低纳税负担。
不应过度依赖税收优惠政策,而是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寻找合适的筹划方案。
二、误区二:贪图小利避税有些纳税人为了追求小额的税收减免,不惜冒险采取一些贪图小利的避税手段。
这包括虚报成本、虚构交易、避税套利等。
然而,这些违法行为往往被税务机关识别和查处,不仅会导致罚款和滞纳金的增加,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指正:纳税人应该坚决遵守税法,合理合法地开展纳税筹划。
避免采取一些违法手段,以小利益为代价,损害公司长远的利益。
只有避开法律法规的红线,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误区三:忽视税务风险管理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些纳税人往往忽视了税务风险的存在。
他们认为只要符合税法,就不存在风险。
然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存在灰色地带,税务机关的执法风格和重点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忽视税务风险管理可能导致纳税人在筹划实施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或处以其他行政处罚。
指正: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注重税务风险管理。
通过了解税法法规的最新动态,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筹划方案进行合理评估和控制,避免因忽视税务风险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误区四:盲目模仿他人筹划方案一些纳税人看到别人成功地实施了某种筹划方案,就盲目地进行模仿,希望也能获得类似的纳税效益。
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常见错误及避免方法
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常见错误及避免方法税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职责,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社会公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执行税务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常常会遇到各种挑战和难题,也容易犯下一些错误。
本文将介绍税务工作人员常见的错误,并提供一些避免这些错误的方法。
一、错误一:不准确把握税法政策税法政策是税务工作的基石,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准确把握税法政策,才能正确履行职责。
然而,由于税法政策众多繁杂,不同税种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很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解决方法:1.及时学习更新税法政策,了解最新的修改与调整。
2.参加培训课程或研讨会,与行业专家、同行交流经验。
3.积极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政策解读和指南,确保准确理解政策要求。
二、错误二:处理不当引起办税纠纷在税务工作中,工作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与配合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工作人员的言行不当或处理问题时的不适宜方式,有时会引发纠纷。
解决方法:1.注重沟通技巧,倾听纳税人的需求,尊重其合理的诉求。
2.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避免情绪用事或偏袒某一方。
3.充分了解事实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避免过早下结论。
三、错误三:不严格执行税法,导致税收漏税税收漏税是税务工作中一个常见却又严重的问题,对于国家财政收入有着重大的负面影响。
税务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执行税法,往往是导致漏税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解决方法:1.加强税法培训,全面掌握税法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
2.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确保税负的全面遵守。
3.充分发挥税务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加大对纳税人的税务审计力度。
四、错误四:权限滥用和不当行为税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决策的空间,然而,滥用权力或者不当行为往往会引发严重的问题,破坏税务环境和形象。
解决方法:1.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杜绝权力滥用行为。
2.加强工作纪律和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纪律教育和道德规范,强化职业操守和工作道德意识。
【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筹划谨防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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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个人所得税筹划谨防误区
误区一:工资、奖金现金以外收入不征税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工资、奖金而言的,而且只就现金收入计征。
至于各种补贴如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等则无须缴税。
其实,工资、薪金所得不仅指工资、奖金,而且还包括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此情形下,很多单位、部门在发放各种实物福利时根本不知道分配的各种实物福利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有关税收法规早已明文规定,对属于现金以外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所有费用、实物,包括企业在“实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列支的各类支出,单位财务、工会和所在部门发放的各类支出,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范围。
即凡由任职单位(含财务、工会以及其它各部门)发放的任何名目、任何性质收入,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误区二:所有奖金均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8]293号)文件精神,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奖励收入,即凡由非任职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认定为工资、薪金,不与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应按“其它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征税,而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如果发放的是实物(有价证。
税务筹划中应该避免哪些误区
税务筹划中应该避免哪些误区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和个人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税务筹划并非简单的操作,其中存在着诸多误区,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并避免这些误区,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的税务优化效果,还可能引发税务风险,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税务筹划中应该避免的一些常见误区。
误区一:忽视税务政策的动态变化税务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策调整不断变化。
一些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仅仅依据过去的经验和政策,而没有及时关注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动态。
这就可能导致筹划方案与现行政策不符,从而失去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国家为了鼓励某一行业的发展,可能会出台阶段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在优惠政策期满后,仍然按照原有的优惠条件进行筹划,就会被认定为违规操作,面临税务处罚。
因此,要避免这一误区,就需要保持对税务政策的敏感性,定期关注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政策解读等信息,及时调整和优化税务筹划方案,确保其始终符合最新的税收法规要求。
误区二:过度追求税负最低化有些企业和个人在税务筹划时,将目标仅仅设定为税负的最低化,而忽略了整体的经营战略和财务目标。
这种过度追求税负最低的做法,可能会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为了减少税负,企业可能会选择一些短期的、临时性的筹划措施,如过度压缩成本、减少必要的投入等。
虽然短期内税负降低了,但从长期来看,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最终损害企业的价值。
此外,过度追求税负最低化还可能导致企业陷入税务风险。
一些看似能大幅降低税负的筹划方案,往往存在着潜在的税务漏洞,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
正确的做法是,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的整体战略规划中,综合考虑税负、经营风险、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寻求税负与企业价值的平衡,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误区三:把税务筹划当成是财务部门的孤立工作税务筹划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包括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等环节。
企业在税务筹划中的误区避让
企业在税务筹划中的误区避让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旨在合法地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
然而,由于税收法律的复杂性以及监管机构的不断加强管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往往存在一些误区。
本文将针对这些误区进行探讨,并给出一些建议,以帮助企业避免这些误区。
误区一:逃避税收一些企业可能会试图通过逃避税收来减少税负,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逃避税收涉及欺骗税务机构,通过虚假账目和偷漏税项等手段来减少纳税责任。
然而,这种做法往往是风险高昂的,不仅会影响企业的信誉,还可能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避免误区: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合法的税收规划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减税,降低税务风险。
与税务专业人士合作,了解适用于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法规,制定合规的税收策略,以确保企业在合法范围内减少税负。
误区二:情感驱使的决策某些企业主可能会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而在税务筹划中做出不理性的决策。
比如,为了保护职工利益而不合理地增加工资、福利等,从而导致企业的税负过高。
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面临经济困境,难以持续发展。
避免误区: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既能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又可以避免过高的税务负担。
与专业税务团队合作,评估并选择适用的员工福利政策,以确保企业在最佳利益下实现税务优化。
误区三:忽略税收政策变动税收政策是不断变化的,政府可能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企业如果忽略了税收政策的变动,可能会使之前的计划失效,错失减税的机会。
例如,某些政府可能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特定产业的发展,而企业若未及时了解并应用这些政策,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减税效益。
避免误区:企业应保持与政府和税务机构的紧密联系,及时了解有关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
与专业税务咨询团队合作,定期审查企业的税务计划,并及时调整,以确保与政府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误区四:缺乏风险评估税务筹划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不征税收入的税会差异处理与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税会差异处理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即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那么,是不是企业取得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是不征税收入呢?依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有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如果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暂免征收的增值税款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使用不征税资金形成的费用、资产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调增处理,同时对结转的收益要做调减处理,最终要使得因该项财政性资金对税前利润影响为0。
下面我们具体说一下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填报1.申报涉及的表单取得不征税收入应当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果涉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需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如果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应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具体填报注意事项:对取得补助计入当年损益部分进行调减,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以及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进行调增。
税收筹划在实践中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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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术 学I
,,_ 目 暑一
法 的规 定对 收 益 、费 用 、资 产 、 负债 等确 认 时 间和 范 围 不 同 ,导 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税 前会 计 利润 与 应税 所 得 之 间产生 差 异 ,
不 遵 循 税 法 所 认 可 的 行 业 规 定 ,滥 用 会 计 政 策 ,如故 意 低 估 固定 资 产 、 无形 资 产 的 使 用年
k员的 一项 重要 工 作 。随 着 经济 的 发 展 ,其 回。在 企 业 建 立 之 初 ,不 从 企 业组 织形 式 、生
产工艺等 方面进行运筹 ,往往对后 期经营税负
有 着较 大 的影 响 ;或 者 仅 从 技 术上 探讨 某 一 税 种 的 最 低 纳税 额 ,结 果 偏 离 了 资 本 收益 率 等 主
I 学术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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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在实践 中的误 区
文/ 聂兴海
性 筹 划 ,仅 仅 就 单 个 项 目、单 个税 种 、单 个 环 节 或者 仅 就 生 产 期 进 行 筹 划 ,结果 往 往 顾 此 失
彼 拣了芝麻丢 了西瓜 ,或者木 已成舟 ,难以挽 划是 当前 的一 个热 门话题 ,已成 为企业管
三 、关联方交 易的误用
在 企 业 财 务 和 经营 决 策 中 ,一 方 有 能 力直
出 。常 见的违 规做 法主 要有 以下几 种 :
1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税法规定发生的修理支出达 . 到 固定资产原值的2 %以上 ,或 经过修理后资产的使用 O 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或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具有新的用
因非正常原因严重损耗或损坏 ,就全额提取折 旧 ;建造劳务收入确认时在完成合同法和完工
百 分 比法随 意进 行切换 等 。
不征税收入政策常见误解与征管问题
五是创新体制机制 , 进一步增强城镇发展活力 。首先 , 市
场机制多方融资。 深化城镇投融 资体制改革 , 员各方力量多 动 渠道 、 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 实现城镇建设投 入与产出的良性
f 关键 词 J 不征 税 收 入
一
免税 收 入 即 征 即 退
、
不 征税 收 入 概 念 及 常 见误 解
生资金。 【 1 】王 明瑞 : 于 河 南 省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思考 [. 南 农 业 , 专 项用途的财政 f 关 刀河
2 1 (1 上 . 011)
生 [ 2 】耿 明 斋 : 好 “ 化 ” 调 科 学发 展 之 路 [ . 南 日报 , 财政 l资金 ,是指企业取得 的来源 于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的财政补 走 三 协 河
出空间 ,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 , 为工业化 和农业
常
【 要 】本 文 通 过 分 析 不 征 税 收 入 政 策 , 图 阐 明 不征 税 收 入 摘 试
现代化注入内在动力 , 实现“ 三化” 协调科学发展。 加快新型工 业化 , 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经济结构升级 , 为城镇化和农业现
利企业 、 软件 企业为例说明 。
不征税收 入不是 税收优 惠 , 依据 如下 : 第一 , 2 1 在 0 2税法 ( ) 二 第一 章第十 节 ( 业所 得税一 税收 优惠 ) , 企 中 只有 免税 收 入, 没有不征税收 入 ; 第二 , 所得税 申报 表 , 表五( 收优惠明 附 税 细表 )也只有免税收入 , , 没有不征税收 入。可见不征 税收入不 是税收优 惠 , 而是收入中的单列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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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鼓勋一些地区农村改革发展 综合试验区 、 统筹城 乡发展试
如何合理避税税务规划的常见误区
如何合理避税税务规划的常见误区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合理避税是一项重要的税务规划策略。
然而,在实施合理的避税税务规划时,常常会遭遇各种误区,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合理避税税务规划的常见误区,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误区一:依赖非法手段有些人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往往试图通过非法手段来避税,比如虚报资产、操纵账目等等。
这种做法不仅道德上不可取,而且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不仅会面临重罚,还会产生信用记录问题,对企业形象和个人信用造成严重影响。
解决方案:合理避税应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采用任何非法手段。
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减少税负、提高资金利用率等合法方式来实施避税税务规划。
二、误区二:忽视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政策是时刻在变化的,很多人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往往只掌握一些过时的信息,导致无法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从而无法得到最大的税收优惠。
解决方案: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公告,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及时与税务专业人士沟通,以便制定相应的税务规划方案。
此外,还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咨询机构提供定期的税务风险评估与规划方案的更新。
三、误区三:缺乏专业知识税务规划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但许多个人和企业缺乏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导致无法正确制定和实施合理的税务规划。
解决方案: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咨询机构,他们具备丰富的税务知识和经验,能够根据企业或个人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税务规划方案和建议。
此外,个人和企业也可以通过学习相关税务知识,提高自身的税务规划能力。
四、误区四:过度避税有些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往往过于追求避税幅度,忽略了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从而导致合理避税变成了不合法规避税收的行为。
解决方案: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合法合规的原则,合理控制避税幅度,避免过度避税,以免触及法律法规的红线。
五、误区五:不合理的税收结构有些企业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只注重减少当前税负,而忽略了对长期税收结构的合理规划,导致在未来税收成本上升时无法应对。
【老会计经验】税收筹划要走出四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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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税收筹划要走出四个误区
误区之一: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或不缴税提到税收筹划,不少人想到的就是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
实际上税收筹划仅仅是纳税人进行经营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经营方案中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即使该经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该经营方案仍然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误区之二:税收筹划只与税款的多少有关目前,我们在探讨税收筹划时,基本上都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即将税收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的多与少的选择,而很少去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事情。
这是一种不正确、不全面的税收筹划观。
税收筹划并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而是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最大的利益是可以使纳税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而避免因为纳税义务的不履行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进而减少和避免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损失。
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
因此,依法维护纳税人权利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事实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纳税人在纳税权利方面的筹划还很少。
不仅如此,有的甚至连最起码的纳税人权利都不知道如何维护,对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常常是轻易放弃。
从某种意义上讲,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就会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误区之三:税收筹划无风险从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
误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误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误区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纠正
上述理解是个误区,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
1、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提醒一下
1、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不征税收入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不征税”字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征税收入政策常见误解与征管问题
不征税收入政策常见误解与征管问题【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不征税收入政策,试图阐明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财政性资金记入不征税收入要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并且存在至少两个例外,最后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即征即退一、不征税收入概念及常见误解1、概念不征税收入概念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详解;(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对于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个税筹划小心雷区
个税筹划小心雷区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通过从事劳动、经营等活动而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个税筹划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合理调整收入和支出的方式,以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
然而,在进行个税筹划时,我们必须小心雷区,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本文将介绍个税筹划的注意事项,帮助读者避免潜在的风险。
首先,个税筹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纳税计算方法,任何个税筹划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一些人可能会尝试通过虚报支出、避税甚至逃税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这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因此,在进行个税筹划时,要确保合法合规,遵守相关税法规定。
其次,个税筹划需要慎重选择筹划方案。
在选择个税筹划方案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
例如,有些人会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然而,个税筹划方案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人,需要根据个人的收入来源、家庭状况、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此外,选择个税筹划方案还需要综合考虑风险和效益,避免盲目跟风,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再次,个税筹划要注意合理分配收入和支出。
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税基,合理分配收入和支出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额。
例如,优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务安排,合理划分收入和负债,可以减少家庭总体税负。
此外,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政策,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也是个税筹划的重要手段。
然而,要注意分配的合理性,不要违反税法规定,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最后,个税筹划要注意信息披露和备案要求。
税法规定了纳税人的信息披露和备案要求,个税筹划方案和相关交易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报告。
例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个税筹划方案需要报送给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不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备案,可能导致个税筹划不成立,甚至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总之,个税筹划是每个纳税人都希望能够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的需求。
会计实务:关于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引入了不征税收入这一概念,该概念的提出,在可预见的将来,会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核算带来重大影响。
文章探讨了不征税收入对事业单位所得税的影响以及事业单位该如何利用这一政策为单位争取涉税利益。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核算经济利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而对于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的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言,由于其特殊性质,常常出现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专项拨款等。
到底这些财政拨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如果构成了所谓的不征税收入,那么会对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带来什么影响呢,这些问题常常困扰我们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广大财务同行。
笔者做在的单位是事业单位,也经常遇到上述问题,借此机会,对不征税收入做了一些思考,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不征税收入概念的提出及带来的影响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也还是按照1999年65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在执行。
原65号文并没有提出不征税收入这个概念,仅仅提出来免税收入,关于免税收入,65号文中是这样规定的: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会计实务:运用不征税收入筹划要三思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本年转销收益和计提折旧时
借:递延收益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借:管理费用100
贷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征税收入的情况下,不做纳税调整,收入与费用相抵,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
如果确认为征税收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弥补2005年亏损后当年应纳税额仍为0,但以后年度形成的支出(折旧或者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今后可以扣除该项补贴收入1000万元支出时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或摊销。
因此,不征税收入是一颗“看着止渴”的梅子,吃到嘴里究竟是什么味道还不确定。所以,企业想利用它来纳税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我们现在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附表五是《税收优惠明细表》,其中列举了所有的可以归入税收优惠的项目和内容,其中并无不征税收入的踪迹。税收优惠是什么?是在税法上应该征税,但国家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履行或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不征税收入则是税法从根本上不予纳入征税范围的一种收入。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国家对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采取的税收处理截然不同。
不征税收入财税处理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不征税收入财税处理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方飞虎【摘要】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创设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对其政策内涵及涉税处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很多模糊认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它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也未必都属于不征税收入;相关收入是否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所得税影响有限.实践中,对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要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5页(P110-114)【关键词】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作者】方飞虎【作者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正文语种】中文自2008 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以来,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纳税人对其政策内涵认识不清,对其涉税处理存在误区。
为此,笔者对比较典型的几个问题作一剖析,以期能够对纳税企业和涉税服务中介对不征税收入的财税操作处理有所帮助。
可见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主要差别是“不征税收入”虽然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或费用也不可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既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或费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不征税收入并不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创设的一个新概念。
但是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许多纳税人一直以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一样,是一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政策,也与免税收入有很大不同。
1.从税法原理上看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可分为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相对于应税收入而言的。
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它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四类:一是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资金;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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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几个误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符合三个条件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
该文件虽然落地执行多年,但老编发现在实务中对不征税收入还存在不少认识上误区:
一、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
很多人把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种税收优惠,把它等同于免税收入。
其实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上的应税收入范围,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税收优惠。
而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相对应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在所得税扣除,如企业权益性投资收回股息红息收入属于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其投资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正因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只需要在申报表中列明调整,不需要履行优惠备案等手续。
二、不征税收入仅指货币性资金,不包括实物等收入形式。
不征税收入不仅仅包括货币性资金,也包括实物等其他收入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可见,国家对企业投入的实物资产,如土地、房屋等,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财政性资金只有判断为不征税收入才需要纳税调整,判断为征税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其中税会差异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收入属性差异调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