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人因为什么被问责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安全员的职责与定位(《新安法》对安全的规定,安全员职责,安全员工作,安全员职业素养)
兼职安全员不服缓刑判决 称“身不由己”要求改判无罪
2012年8月3日凌晨3时许,某企业第五回收站的一处铁皮棚屋发生大火,造成4 人死亡。事发后,6名相关事故责任人被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 被告人蔡XX系兼职安全员,工作职责包括对理的回收站进行日常消防检查。被 告人刘XX作为服务部经理,被告人蔡XX作为安全员,均有对下属的回收站进行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两人违反公司要求每月对管辖站点至少进行一次安 全检查的规定,并且在检查发现问题并上报后,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以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 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决:负责人刘XX有期徒刑2年;安全员蔡XX有 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新安法对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 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某企业安全员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2013年6月14日5时40分左右,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先后有3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该电力器材有限 公司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三人死亡、一人重 伤、一人九级伤残的较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XXX作为该企业具体 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明知生产过程中相关原料和产品存在危险性,却未对相关 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案事故所造 成的严重后果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XXX作为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 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XXX犯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长:副组长:成员单位:问责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指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问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操作,建立和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并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工作问责第五条问责范围对区队长及以上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预警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工作问责(一)向责任人员发出预警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规定、措施规程等落实不及时,不迅速,延误工作未造成损失的;2、工作作风不扎实,入井弄虚作假,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造成事故的;3、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利的;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二)向责任人员提起问责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文件、措施规程等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2、不认真覆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隐患的;4、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拖不办,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5、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6、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7、根据群众、媒体舆论和组织的检举、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8、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办公室立项或由调度安全科等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移交办公室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问责方案包括问责组人员构成,问责内容,所对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关标准,专家建议,问责结果。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单位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员工和公共安全。
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特制定本问责制度范本,以实现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和管理层。
三、追究责任的原则1. 安全责任明确原则:各职责部门和管理层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责任追溯原则: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从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开始,继而向上追溯,直到找到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3. 安全责任依据法律原则:安全责任追究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四、责任的范围和级别1. 直接责任人:指在安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现场工作人员、操作人员等。
2. 直接领导责任人:指直接管理或指导直接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
3. 高级主管责任人:指对发生事故地点的安全负有监督或检查责任,但不是直接上级领导的负责人。
4. 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指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各级主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等。
五、责任追究的流程1. 事故发生处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
2. 事故现场的直接责任人应立即停止危险行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安全,并配合事故处理人员的工作。
3. 安全责任追究小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依照责任追究原则,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认定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对高级主管责任人和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应进行督促整改和约谈。
4. 直接责任人有权提供辩解和抗辩的机会,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的问责决定。
5. 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和问责措施应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记录在案。
6. 被问责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由独立机构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问责措施1. 对直接责任人:a) 批评教育:对不慎违反安全规定但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严格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
严格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1.引言1.1 概述严格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要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稳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严格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应运而生。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的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可以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责问责机制,可以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责任程度,提高各级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严格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的核心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快速和有效。
依法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和问责,确保追责问责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正是指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责任人进行公正判定,坚决杜绝利益私心干扰追责问责工作。
公开是指将追责问责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增加问责结果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快速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确保责任人能够迅速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效是指通过严格的追责问责措施,切实加强对责任人的警示与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违法成本,以达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目的。
在建立严格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时,还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要求。
首先,要注重预防为主,加强事前安全措施,通过全面排查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其次,要强化监管责任,明确不同层级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和分析机制,深入查找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对于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只有通过严明的追责问责,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版(6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版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岗位规范,严肃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一般作业人员等全部在职人员。
一、项目成立安全生产问责领导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的领导工作。
领导组组长由项目经理薛龙显担任,副组长由执行经理顾金中、安全主管孙克响担任,成员包括生产、技术、机电、土建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
二、问责范围及对象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认真,导致生产作业现场出现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及三级以上非人身安全事故的,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问责的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件(隐患)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3、坚持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的原则。
四、需要问责事项的确认1、一般安全隐患,由包括项目安全组、生产组、现场栋号长、项目安全检查人员依照有关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检查认定标准确认;2、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由行业监管部门、公司及项目排查,依照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确认;3、触及安全生产操作红线的行为,由包括项目安全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依照项目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或公司检查确认。
触及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按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认定;4、非人身安全事故,由项目安全组依照非人身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确认;5、人身安全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伤亡事故,按照专业机构判定的伤害程度确认。
五、安全生产问责的信息来源1、公司、行业监管部门、项目内部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安全组的日常检查,现场检查结果;2、生产作业班组的事故汇报及分析报告;3、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的监督意见;4、职工举报经查属实的信息;5、其它渠道获取的需要问责经查属实的信息;六、问责及处理方式1、一般安全隐患责任的问责,由项目安全组按照项目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整改)、批评教育、建议停职、建议重新培训、通报批评,并依照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给予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贝I;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4、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5、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或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安全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以及给予免职、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
安全工作奖惩办法
奖励措施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采取多种奖励措施,如颁发奖金、晋升职位、通报表扬等, 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员工,应当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如罚款、降职、开除等,同时 还要加强对这些员工的后续教育和监督,确保其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案例三:某地区安全事故的综合问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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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发生了一系列安 全事故,引起了社会广 泛关注。以下是该地区 采取的综合问责措施的 案例
1. 事故调查:该地区组 织联合调查组,对所有 事故进行深入调查。
2. 责任认定:经过调查 ,发现有些事故是由于 企业安全管理不善导致 的,有些则是由于政府 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
目的
通过明确各级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员工 和企业利益。
重要性及意义
重要性
安全工作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对于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企业 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有效的安全工作问责制度,可 以增强各级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安全工作的 执行力和效果。
意义
通过问责制度,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组织和人员进行 追责和处理,可以促进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降低安全风险 ,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1. 事故调查:经过调 查,发现该政府部门 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 疏漏,未能及时发现 和整改安全隐患。
2. 责任认定:政府部 门被认定为监管不力 ,导致事故发生。
3. 问责处理:政府部 门负责人被追究责任 ,接受纪律处分和行 政处罚。同时,政府 部门也被要求加强安 全监管,防止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公司安全问责奖惩制度
公司安全问责奖惩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安全约谈、政务警告、政务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并行使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按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或重大安全风险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上级安全监察监管记录、资料的;(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层层不落实的;(四)未按规定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约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发生重伤、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二)被上级部门因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三)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不及时治理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一)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受伤事故的或重大未遂事故的,给予分管业务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记过,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二)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工亡1人,给予分管业务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撤职,给予主要负责人降职;(三)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工亡1人以上,给予主要负责人降职;第六条因安全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考核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0.3~0.6万元/次•人:(一)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未制定各级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上级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的;(四)上级安全监察监管执法文书未及时上报或没按规定进行治理的;(五)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六)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风险分析会);(七)未及时贯彻新标准、新法规、新规程等;(八)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或组织抢险救援的;(九)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考核主要责任单位分管生产负责人0.3~0.6万元/次:(一)违规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二)未严格落实主动停产(停工);(三)擅自变更技术规定;(四)因业务保安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险情或事故;(五)未按规定要求推进落实智能化建设;(六)未按规定主持召开专业例会;(七)每月未对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八)上级检查出分管范围重大隐患;(九)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导致滑坡严重达不到规定等级的。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二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总体负责制,各级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和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安全措施、不配合安全检查、不及时报告安全事故、隐瞒事故情况等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据本问责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对象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的对象包括本单位的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等。
第五条本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应当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的高度关注,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本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属地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合安全检查和培训,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并对本职工作中的安全责任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形式和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职务、免职、降低薪级、取消奖金、终止劳动合同等措施。
对于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安全责任明确的主要领导,应当采取特别问责措施,包括法定的问责机制和其他行政问责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问责程序包括:(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安全责任的调查。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一、背景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订立本《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等,对于发生的涉及安全责任的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究。
三、责任分工1.公司领导层–深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标准,并将其转达给全体员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充分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资源,并合理配置;–严格监督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2.部门负责人–落实上级领导的安全工作要求,确保部门安全责任的履行;–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保持相关记录;–及时协调解决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
3.岗位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用、操作设备和工具时保持良好的安全习惯;–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乐观参加隐患排查和整改;–遵守公司安全相关规定,乐观搭配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四、安全事故追究问责程序1.安全事故的通报–任何人员在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事故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相关处理措施。
2.安全事故调查–公司领导层将立刻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安全事故调查组由不同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调查组应依据调查结果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责任人的追责问责–依据调查结果,对涉及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责任形式包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被问责人员可提出申诉,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决议是否转变问责决议。
4.安全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公司领导层应组织员工进行事故教训宣讲,借鉴事故教训,加强安全培训;–对安全事故所涉及的管理体系和工艺流程进行评估和改进,防范仿佛事故再次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引导员工总结事故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安全员被判刑的思考
安全员被判刑的思考近年来,安全员被判刑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
安全员是负责协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专职人员。
然而,他们却因犯罪行为被判刑。
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应当如何思考这一问题?首先,安全员被判刑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社会对于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
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中,安全工作被忽视或者仅仅是形式上的,缺乏务实严谨的管理。
一些企事业单位可能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而雇佣一名安全员,却不重视安全员的培训和职责。
结果,安全员因为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未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甚至搞虚假的安全管理记录,导致事故发生。
这要求企事业单位要给予安全员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专业水平。
其次,安全员被判刑问题的背后隐藏着一定的腐败问题。
一些安全员为了谋取私利,不惜违法犯罪,以达到一些不道德、不合法的目的。
他们可能涉嫌收受贿赂,为了私人或单位的利益而放弃安全原则。
这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管理体制,加强对安全员的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严肃查办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使他们能够真正履行好安全管理的职责。
再次,安全员被判刑还说明社会对安全工作的误解和偏见。
一些人将安全员的职务视为形象工程,认为他们是摆设,不重视安全工作的实质性内容。
这种观念导致了安全员地位和话语权的低下,也让一些安全员不重视工作,甚至漠视职责。
因此,需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向社会普及安全意识,让人们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给予安全员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最后,安全员被判刑问题也反映出整个社会对于安全问题的责任心不强。
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不应仅仅由安全员一人来承担。
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都应当共同关注和投入,共同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只有加强各方的合作和协调,才能避免安全员被判刑这样的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安全员被判刑启示我们应当全面思考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判定依据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判定依据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的判定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或倒查责任的结论。
具体的判定依据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以下是几点判定依据: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
这些文件规定了各级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被追究责任。
2.事故调查报告或倒查责任的结论: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通常会进行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的专项工作。
根据调查结果的判定,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若某一环节出现漏洞或失误,相应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4.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会下达相应的整改指令或处罚决定。
若企业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5.其他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其他可能的判定依据包括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审计报告等。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的具体判定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应根据当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判断。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3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提高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一)安全生产问责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综合施策。
(二)安全生产问责是全员参与的,全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安全生产。
第三章问责范围安全生产问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严重事故后,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完善,导致事故发生。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四)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处理或整改不力。
(五)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意识不强,不思考、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问责方式(一)纪律处分:对责任人按照相应纪律处分的程序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调离等。
(二)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证照等。
(三)诉讼追责:对因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问责程序(一)收集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
(二)责任认定:对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认定。
(三)问责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照相应的问责方式进行处理。
(四)公示通报:将已经问责的责任人进行公示和通报,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章监督机制(一)成立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章附则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并履行。
以上为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应根据企业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2)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____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___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____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2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安全生产事前责任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事前责任问责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运行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制,整个社会都在不断的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事前责任问责制度。
1.问责制度的意义安全生产的问责制度,指的是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对责任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最终目的是要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和公司资产的安全。
这种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以让相关人员真正意识到其责任的重大性,加快了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的建设,为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2.具体问责事项安全生产的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向:事故发生问责和安全检查问责。
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及时采取适当的对策和应急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清晰的问责。
例如,如果事故是由使用的设备损坏导致的,那么设备管理员就必须进行追究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安全检查问责方面,企业必须充分了解检查问题的性质,明确部门间的责任界限。
如在设备维保时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因该责任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并在之后的工作中积极纠正问题。
此外,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例如职工员工的安全意识缺乏、队伍素质不高、安全管理制度若存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企业必须积极建立对应的问责制度。
3.问责级别的讨论企业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还应该结合工作层级和工作性质设定不同的问责级别。
比如说,若是因为企业领导不作为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就必须承担专业级别和甚至领导层级的问责责任。
在团队事故中,团队负责人应该承担主要的问责职责,并受到更加严格的惩罚。
保证对于团队成员的教育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团队人员的安全产生问题。
4.问责制度瓶颈问题的处理欲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需要在制度制定初期,就对制度中可能出现的瓶颈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样才可以让问责制度在长时间的执行中,避免出现问题。
例如,在建立问责制度的时候可以制定明确的程序规范,使得执行时同意标准、同样的情况得到同样的处理,保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应畅通各个环节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加强执行过程的协作并落实到实践当中。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形式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形式1、事故问责程序是什么东西?由谁来执行?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型问责现象比较普遍,安全管理绩效体系建设尚不到位。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是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追究,问责时忽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难有效控制性”等因素,往往是出了事故就归咎于国有企业领导监督不力,就要被追究责任。
加上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容易产生“无法控制的被动指标突破必须承担责任,能够控制的主动指标做好了也无法减免责任”的现象,造成一些工作责任心强、安全管理绩效突出的人员也同样受到处理,无法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促使各级履行相应责任”的目的,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问责有哪些新变化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百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必须层级落实安全责任。
企业应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责任书要有具体的责任、度措施、奖罚办法。
对完成责任书各项考核指标、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知奖励;对没有完成考核指标或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应对该单位领导和安全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道遵守“以人为本”,“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博回安网-安全生产知识云】提示你:必须掌握危险出现的答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3、国家关于事故死亡人数的问责规定及处理办法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规定如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背景安全生产一直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也日益突出。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和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
其中,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企业。
定义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指在企业中针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建立对责任人的明确认定、责任追究和问责处罚体系,通过对责任人的问责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目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通过问责制度,建立严格的问责体系,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追究到责任人,并通过问责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问责人员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中的问责人员包括以下几种:1.企业法定代表人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监督部门负责人4.安全生产专家和技术人员5.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的工作人员问责内容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中,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事故责任调查和问责。
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问责,追究责任,并制定处罚措施。
2.安全责任落实和问责。
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或者存在管理漏洞等情况进行问责。
3.生产安全漏洞排查和问责。
对于生产安全存在漏洞和隐患的企业问责,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4.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问责。
对于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的企业进行问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问责程序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问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发生2.事故调查和责任分析3.确定责任人并进行问责4.制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措施5.审查整改和处罚结果实施效果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实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效益都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它可以有效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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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病防治法》第
82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职业病防治法》第
8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
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
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
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
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
的处分。
5《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第4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39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41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
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8《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
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海洋石油安全生
产规定》第24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第31
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
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11《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经营许
可办法》第32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尾矿库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第26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3《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实施办法》第20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
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安全生产检测检
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19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
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
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
作。
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5《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第29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
16《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38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
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
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24《小型露天采石场
安全管理与监督检
查规定》第35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25《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42
条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
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
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
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26《安全生产培训管
理办法》第33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3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
的,依法给予处分。
28《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41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
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
家库专家。
29《煤矿安全培训规
定》第37条
考核发证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对主要负
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
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30《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第28条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
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
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1《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第42条
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
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
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32《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信息公开办
法》第30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的机构或者其上级安全
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
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33《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36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4《食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第28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