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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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以马某、庄某抢劫案为例

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以马某、庄某抢劫案为例
一、案例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及法律处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992年11月4日,马某、庄某等六人为霸占市场生意,要求孟某从市场搬离,否则得拿出现金 1000元,并以匕首相威胁。在孟某拿出800元后,马某、庄某等六人坐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孟某随后 报案,马某、庄某等六人乘坐的车辆被公安机关拦截,六人遂弃车四处逃窜。马某、庄某逃脱后返回户 籍地,六人中其中一名被告人被抓获。公安机关于1992年11月6日立案,并向马某、庄某户籍地公 安机关发函协查,但因上述二人作案时均使用小名,故案发地公安机关未获知二人真实姓名。 1993年,马某、庄某户籍地公安局回函称查无此人。案发后,马某在户籍地生活了27年,庄某在户籍 地生活了15年后外出务工。2019年11月25日,因案外人举报,马某、庄某被案发地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至上海金山区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抢劫罪指控马某、庄某,并于2020年
〔1〕 参见旧法第76条、第77条、第78条。 〔2〕 大多数论著都把旧法第77条和新法第88条规定概括为“追诉时效延长”或者“追诉期限延长”,然而,“追诉时 效延长”这一概念与域外刑事法典中追诉时效中止、中断、终止等立法体例有很大差异,理论界对于“追诉时效延长”概念 的界定也存在争议,但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结果认知则较为统一,因此,本文选择使用“不受追 诉期限限制”规则来概括新法第88条规定。 〔3〕 新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 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键词 追诉时效 溯及力 立案侦查 逃避侦查 追诉期限限制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重点掌握1、刑事管辖原则2、刑法的属地管辖3、刑法的属人管辖4、刑法的保护管辖5、刑法的普遍管辖6、刑法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刑法简述

刑法简述

1、简述我国刑法的溯及力1.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照新法处理。

适用于未决案件,即新法颁布时尚未审结的案件,包括上诉案件。

再审案件一律适用旧法。

2.对于连续犯,继续犯等跨新旧两个法律犯罪的,只要新旧两个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则适用新法,既是新法较重也适用新法。

3.如果新旧两个法律对同一个犯罪的规定完全相同,适用旧法(从旧原则)4.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酌定减轻的规定;假释条件的规定:累犯和暴力犯罪,10年以上不得假释;缓刑、假释的撤销事由的规定;它们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原因,新法重于旧法)。

可以适用新法的是:自首,立功,特殊假释。

5.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实行期间。

2、简述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许多的要件,在这些要件中,既包含犯罪主体方面的要件和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又包含犯罪客体要件和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的客观要件。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要件。

(3)犯罪构成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明确规定。

诸多的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3.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点: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刑法领域的溯及力问题研究

刑法领域的溯及力问题研究

刑法领域的溯及力问题研究摘要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时间效力下的一个分支问题,它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能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某法能够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则法具有溯及力,反之,则不具有溯及力。

关于法的溯及力的原则,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各国大多采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亦不例外。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关于其溯及力的问题也有过一些争议和讨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了几个司法解释,但从实践反响来看,司法解释并未从本质上缓和关于刑法领域溯及力的争议。

笔者不揣浅陋,对刑法领域的溯及力问题发表一管之见,恳请同行予以斧正。

关键词从旧兼从轻;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溯及力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刑法领域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旧”,亦即对某一行为的刑法评价和刑事处罚,只能依据行为时的刑法规定,禁止事后法。

这是因为,如果不禁止溯及处罚,国民就丧失了关于自身行动的预测可能性,就有可能造成国民因害怕溯及处罚而畏缩不前,从而显著地侵害国民的行动自由。

禁止事后法,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之一。

二是“从轻”,亦即如果新法(事后法)对某一犯罪行为的处罚更轻,则允许新法溯及既往,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予以评价和处断。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并没有想象中那样简单明了,里面仍然蕴含着一些复杂且需明确的问题。

1.如何理解“从旧”犯罪行为有可能是即成的,也可能是延续的;可能是作为的,也可能是不作为的。

在不同情形下,对行为的理解及法律适用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1)犯罪行为是即成的,以行为即成时法律为评价基础。

如果行为是即成的,如举动犯,一般不存在时间和地域上的间隔,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基本已经符合犯罪既遂的条件,就以行为即成时的法律规定作为评价标准即可。

(2)继续犯的评价应以犯罪既遂时的法律为评价基础。

如果行为是延续的,如继续犯,当行为跨越了新旧法律,那么是以实行行为着手时的法律为标准,还是以犯罪状态结束时的法律为标准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对于《批复》的第一条规定,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解读方式是,认为《批复》第一条的内容是指既适用新刑法追诉,又适用新刑法裁判。

刑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

刑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

刑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内容提要】刑法溯及力问题是刑法修订后法律适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比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一些有争议的疑难问题,需作进一步探讨。

主要是:“跨法犯”的法律适用;新旧刑法的比较;处刑轻重的比较;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以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从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是关于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从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处罚较轻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比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疑难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刑法溯及力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一番研究。

一、关于“跨法犯”的法律适用所谓“跨法犯”,是指行为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结束于新法生效后,跨越新旧两部刑法的情形。

“跨法犯”的法律适用,事实上涉及刑法的溯及力。

对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跨法犯”涉及新旧刑法的适用,应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解决法律的适用。

即原则上适用旧法,只有在新法比旧法处刑较轻的情况下适用新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跨法犯”的行为始于旧法有效期,终于新法生效后。

从行为的阶段性来看,一般应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

第三种观点主张,对“跨法犯”应一概适用新法。

笔者认为,“跨法犯”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其突出表现形式是继续犯和连续犯。

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即某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实施过程中”。

(注: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注: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由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追诉期限采用以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因此,笔者主张对“跨法犯”的法律适用,宜适用新法,即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复习笔记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较通俗的表达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即费尔巴哈所提出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说法。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通常以“法的正当程序”来表述。

2、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

刑事古典学派着重强调处罚客观的犯罪行为,即刑罚的轻重与行为的危害程度成正比。

刑事实证学派否定其观点,强调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就司法者而言,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等如何,都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同样的权益,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4、刑法的机能:即刑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机能,包括评价机能和导向机能两个方面。

评价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告诉人们如何评价各种行为的机能。

人们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评价各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害于社会。

导向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引导人们实施合法行为,不实施非法行为的机能。

5、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上没有给予规定的事实与法律给予规定的事实,根据其同类性质,来使用法律的情况。

我国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是全部禁止,仅禁止不利于当事人的类推解释。

6、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特殊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不论多轻,均适用本法。

7、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本国刑法。

领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

刑法修正案(八)的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八)的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八)的溯及力探析文/黄祥青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总则修改内容的时间效力问题发布司法解释,及时明确了相关溯及力原则与适用规范。

在司法实务中,围绕具体犯罪的溯及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适用争议,有待厘清。

笔者结合前几次刑法修正案的有关修订内容予以研究。

一、如何界定新罪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溯及力总体上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予以把握,即刑法修正案(八)并非绝对地不能溯及既往,而是应当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当新法的相关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时,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

二是当新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较重或者属于新罪行时,则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如何准确界定新罪行,既是掌握溯及力问题的关键,也是经常遇到的法律适用争点和难点。

笔者认为有必要把握以下三个要点:新罪名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新罪行综观刑法修正案(八)设立的新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新增设的犯罪行为及罪名。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发票罪,以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这类全新的犯罪行为及罪名,当然属于新罪行,从而不具有溯及力。

二是在修改原有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基础上而相应设置的新罪名。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原有罪名是强迫职工劳动罪,因其犯罪对象由职工修改为他人,故罪名相应调整为强迫劳动罪。

又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原有罪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因犯罪结果要件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故罪名变更为污染环境罪。

不难看出,此类新罪名的实际内容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完全保留下来的原有罪行,另一部分是因修改特定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而扩充进来的新罪行。

对于前者,则属于新旧法律均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掌握其时间效力;对于后者,则没有溯及力可言,不得溯及既往。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

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发生在1949年9月30日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二、发生在1949年9月30日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三、发生在1949年9月30日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

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原则: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

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

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

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

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多。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

刑法简答题及其论述题

刑法简答题及其论述题

刑法简答题及其论述题简答题:1.什么是刑法?如何理解其本质?答:刑法是国家权力为维护其阶级利益而进行的统治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通过立法程序公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刑法的性质包括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两个方面。

刑法的阶级性质(1)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刑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统治的工具。

法律性质主要指刑法在法律整体中的地位及其特征。

2.刑法有多少种解释?它们有多有效?答:关于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的方面作出如下解释分类:(一)从解释的效力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二)从解释的方法上可分为文理解释、伦理解释。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进行解释。

伦理解释通常表现为扩展解释和限制解释。

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含义?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是指中国领土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我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国家所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低下层。

(3)领空,即领域、领水的上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属于我国领域的范畴适用我国的刑法。

其一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其二我国驻外使领馆。

4.刑法的溯及力是什么?中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答: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的溯及力于起生效前发生但生效后尚未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对此的规定有:(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

5.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答: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受骗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责任是相称的。

“罪行有多大,多重处罚,重罪从重,要罪从轻,量刑要与罪行相称。

”。

6.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关系?答: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国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决定刑法中应当处罚的行为。

2023年大一刑法期末考试重点

2023年大一刑法期末考试重点

2023年大一刑法期末试卷重点本次试卷题型题型:单选、多选(少量)、判断、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重点复习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空间: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我国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用其他原则)时间: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刑法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审判未尚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确立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以及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因严重的精神生理疾患在行为时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他们只对①故意杀人罪,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③强奸罪,④抢劫罪,⑤贩卖毒品罪,⑥放火罪,⑦爆炸罪,⑧投毒罪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智力正常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不含指龙不雅或者指哑不聋的人),盲人(不含只有一只眼睛失去视力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发作者,智障患者等;年满75周岁的老人。

故意犯罪形态: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罚:刑法,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实施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

量刑酌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据根据具体情况斟酌考虑的情节,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

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

什么是刑法的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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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的溯及⼒
《刑法》的溯及⼒,是指《刑法》⽣效后,对它⽣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为是否具追溯适⽤效⼒,如果具有适⽤效⼒,则是有溯及⼒,否则就是没有溯及⼒。

罪刑法定原则禁⽌不利于⾏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为⼈的溯及既往。

《刑法》
第⼗⼆条【刑法溯及⼒】中华⼈民共和国成⽴以后本法施⾏以前的⾏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本法。

本法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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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篇一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裁判的效力。

这直接关系到法律的社会公信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效力,以及刑法的基本功能能否得到有效的发挥。

本文将围绕刑法的溯及力展开讨论,分析其重要性、基本原则、应用情况以及面临的挑战。

二、刑法的溯及力的重要性1.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刑法具有公平、公正的特性,而其溯及力正是保证过去违法行为能够被追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2. 维护法律秩序:通过追诉过去的犯罪行为,可以有效遏制潜在犯罪者的行为,警示社会大众,维护良好的法律秩序。

3. 促进刑法的发展与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总结刑法的不足和缺陷,对刑法进行改进和完善,使刑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

三、刑法的溯及力的基本原则1. 从新从轻原则:即新法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较轻时,应适用新法。

这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2. 从新原则:即新法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更为严格时,原则上应适用新法。

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和处罚,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四、刑法的溯及力的应用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的溯及力常表现为对新出台的法律和规定的应用。

一方面,这需要对法律和规定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包括法律的目的是否与原罪责相同或相近、法律规定的变化是否会对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等;另一方面,需要考虑行为人在案件发生时的行为特征以及预期,这包括其主观意识和可能期望的行为结果等因素。

这需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五、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在应用刑法的溯及力时,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平衡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过于严格的溯及力可能导致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而过于宽松的溯及力则可能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1

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1

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刑法溯及力问题是刑法修订后法律适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比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一些有争议的疑难问题,需作进一步探讨。

主要是:“跨法犯”的法律适用;新旧刑法的比较;处刑轻重的比较;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以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从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是关于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从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处罚较轻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比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疑难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刑法溯及力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一番研究。

一、关于“跨法犯”的法律适用所谓“跨法犯”,是指行为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结束于新法生效后,跨越新旧两部刑法的情形。

“跨法犯”的法律适用,事实上涉及刑法的溯及力。

对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跨法犯”涉及新旧刑法的适用,应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解决法律的适用。

即原则上适用旧法,只有在新法比旧法处刑较轻的情况下适用新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跨法犯”的行为始于旧法有效期,终于新法生效后。

从行为的阶段性来看,一般应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

第三种观点主张,对“跨法犯”应一概适用新法。

笔者认为,“跨法犯”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其突出表现形式是继续犯和连续犯。

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即某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实施过程中”。

(注: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569.)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注: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91-292.)由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追诉期限采用以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因此,笔者主张对“跨法犯”的法律适用,宜适用新法,即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适用时间的范围。

具体来说,即刑法规定刑罚时,是否适用于在该法律规定之前已经完成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在中国,刑法的溯及力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追溯力和不追溯力。

追溯力是指刑法规定的刑罚可以适用于在该法律规定之前已经完成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不追溯力则相反,即刑法规定的刑罚只适用于在该法律规定之后完成犯罪行为的人。

刑法的溯及力主要依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意图来确定。

一般来说,刑法规定的刑罚适用时间通常从法律规定开始生效之日起计算。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刑法也可以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意图,提前或者延迟适用于已经完成犯罪行为的人。

在确定刑法的溯及力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刑法的溯及力应遵循法律的稳定性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原则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应该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连贯性,不应该频繁改变。

因此,在制定刑法时,立法机关应充分考虑到法律的适用范围及时间,避免频繁变动。

其次,刑法的溯及力应遵循法律的公平原则。

法律的公平原则意味着法律应该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应该以追溯力或不追溯力的原则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不平等的对待。

因此,在确定刑法的溯及力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刑法的适用具有公正性。

最后,刑法的溯及力应遵循法律的合理性原则。

法律的合理性原则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应该合理、合法,并符合法治的要求。

因此,在确定刑法的溯及力时,应充分考虑法律的目的和效果,确保刑法的适用既符合立法的原意,又符合实际情况。

总之,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规定的刑罚适用时间的范围。

在确定刑法的溯及力时,需要遵循法律的稳定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确保刑法的适用具有延续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在司法领域,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追溯力指的是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而溯及力则是指法律对过去行为的适用效力。

这两个概念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一、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以前的事实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具有追溯力,即新的法律一般只对其生效后的事实和行为产生效力。

然而,追溯力也存在例外情况。

首先,法律自身可以规定具有追溯力,这通常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特殊情况下,旨在消除法律变更引起的不确定性。

例如,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如果法律变更有利于被告人,法院可以根据新法律追溯地适用。

其次,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法律也可以具有追溯力。

例如,当法律宣布某项行为违法时,如果该行为在法律规定之前发生,但在法律规定之后被发现,法律可以追溯地适用。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追溯力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溯及力与追溯力类似,溯及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否可以延伸至过去的事实和行为。

不同于追溯力,溯及力是指法律对过去行为产生效力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即法律只能对其生效后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规范。

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以刑法为例,法律不会将新的刑事责任规范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的行为。

然而,溯及力也存在例外情况。

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可以具有溯及力。

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修正或废止法律对过去行为的影响。

如果某项法律在生效期间被废止,那么在该法律适用期间所涉及的过去行为,仍然受到该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此外,溯及力还可以通过法院的解释和裁判来体现。

法院可以解释既往法律的适用范围,并在某些情况下对过去的行为进行制裁,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现司法公正。

总结起来,追溯力和溯及力是司法领域中重要的概念。

法律的追溯力决定了法律规定是否能够适用于时间上的过去事实和行为,而溯及力则决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否能够延伸至过去行为。

这两个概念的灵活运用,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稳定,同时也要避免滥用权力和对个人权益的不合理侵犯。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篇一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适用的效力。

这一概念在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适用原则及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刑法的溯及力理论基础刑法的溯及力,是基于法律的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则。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应当对所有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无论行为发生在何时。

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时,刑法应当具有溯及力,对行为人进行法律追究。

同时,刑法的溯及力也是保障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保障。

如果刑法没有溯及力,那么法律的适用将变得混乱无序,无法为人们提供明确的预期。

三、刑法的溯及力适用原则1. 从新从轻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过去的行为适用新的刑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2. 禁止事后法:这一原则强调在行为发生后不得制定新的刑法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3. 前后一致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新的刑法规定与旧的刑法规定相冲突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已经发生的行为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则。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刑法的溯及力具有理论基础和适用原则,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涉及到对历史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往往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新的刑法规定往往会对旧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导致溯及力问题更加复杂。

最后,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五、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首先,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明确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解释和认定机制,确保对历史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引言在法学领域中,溯及力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刑法的适用范围和时间,并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刑法的溯及力进行名词解释,探讨其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可能引发的争议。

一、溯及力的定义溯及力是指法律、特别是刑法在生效后对过去的行为或事实进行追溯适用的能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一种法定的能力,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新的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时间段内发生的行为。

二、原则与适用范围1. 这个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它只适用于刑法。

在民事法律领域,一般是不允许溯及力的。

因为溯及力意味着法律对当事人使用既往不适用的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法律不确定性和违背法治原则。

2. 溯及力的适用范围通常有三种情况。

a. 最有利原则:这种情况下,溯及力适用于有利于被告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法律变更后对被告有利的规定可以追溯适用。

这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变更不会导致被告的处罚加重。

b. 最严格解释原则:这种情况下,溯及力适用于对被告不利的规定。

当法律出台后,某些新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过去的行为变为违法行为,溯及力的适用为起诉犯罪行为奠定了法律依据。

c. 规定性适用原则:这种情况下,溯及力适用于特定的法律规定。

一些法律可能明确规定其溯及力的适用范围,例如特定类别的犯罪行为或严重犯罪行为。

三、争议与实践问题尽管刑法的溯及力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1. 法律不确定性:溯及力的适用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当法律可以追溯适用时,被告很难预计他们的行为是否会成为违法行为。

这对于法律的公平性和援助程序的效率都带来了挑战。

2. 过去违法行为的处理:法律变更后,一些行为可能从合法变为违法。

这引发了如何处理过去违法行为的问题。

当法律变更后,是否应该对这些行为进行起诉或制定特殊规则来处理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3. 立法意图的解释:溯及力的适用还会引起立法意图的解释争议。

例如,当法律出台后,更早的行为是否应该视为违法并对其进行处罚是一个涉及行为者知识和意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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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概括而言,刑罚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二、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三、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转]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
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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