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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章课件
物权的变动
▪ 四、物权变动模式
➢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英美法系——契据交付主义
➢ 买卖契约+契据(英国称之为严格证书)交付,登记仅仅 是对抗要件。
2、大陆法系——三足鼎立
➢ 意思主义: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登记/交付>第三人 ➢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 债权形式主义: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 内容
➢ 支配关系的内容
全面支配
所有权制度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非所有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有权占有人或无权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占有制度
➢ 支配关系的变动
➢ 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
物权的效力
▪ 学说分歧 ▪ 一、排他效力
➢ 一物一权
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
结构
民法分论
物权法
物权法总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法
债法总论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人身权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
阅读书目推荐
▪ 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 社2007年第四版;
▪ 2、《物权法论》,刘家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9年版;
▪ 3、《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 (二)学理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本物权与占有
物权的变动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物权法最新课件完整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 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 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 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实行 物权类型强制指的是,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 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 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 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 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主体享有的物权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以下几点: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民法典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最主要的含义,是 强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2.适用规则平等。由于物权的法律地位平等,因而对物 权的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都适用共同的规则,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平等性。如果不同的物权在取得、设 定、移转和消灭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就一定会造成物权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私人的物权就会受到侵害, 得不到平等的保护。3.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重在强调对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平等性。物权保护的平等性, 主要表现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和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保护平等性。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是 指对发生争议的物权,用相同的规则确定物权的权属,不得以大欺小,倚强凌弱。
物权法一
(1997-2-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 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三)原物与孳息
(a)天然孳息的归属(由何人“取得”) 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Ⅰ)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Ⅱ)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 得;(Ⅲ)当事人没有约定,既有所有权 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 独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 1.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 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 业产品是其典型代表)。 归属于某个种类, 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 可替 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 2.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 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 流通物)
以物的流通性分类 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 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 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 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 (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 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 用权)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1.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 2.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 损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 则为不可分物; 3.区分意义: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 分割);
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 用为区分标准 2.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 用于同一目的的物,为消耗物(食品、金 钱);能够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则为不 消耗物。 3.意义:构成不同契约类型的标的物—— 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不消耗物上成立 租赁与使用借贷。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第一章>>第四节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 知道意义的一般原则。其在物权整体立法中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一)纲领性作用 (二)适用性作用 (三)法条解释的准据作用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同意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 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优先性、排他性、 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无期限性
债权 (如合同之债)
动态
相对权、请求权
对人权(义务主体 特定) 给付行为
不具优先性、排他 性、追及力 约定、无须公示
有期限性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学理上讲,抵押权制度、质权制度和留置
权制度属于物权法,保证和定金制度属于债 权法。
(二)构建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
➢ 1. 确认物权形态,为市场交易提供前提。 ➢ 2. 确立物权变动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确保人的全面发展
物权法 R;>第二节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物权法概述》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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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给丁。丙借到款后按时偿还了欠甲的古董款。 2008年12月3日乙携款到甲处交款取所买的古董, 甲向乙说明该古董已经卖给丙,乙认为甲已将古董 卖给自己不能再出卖给他人,因此,乙要求甲向丙 要回出卖的古董并交给他,他愿意再增加价款2万 元。甲向丙索要,并提出该古董是先卖给乙的,但 丙拒绝甲的要求并指出该古董并不在他手里,已经 质押给丁。
——例外:尸体、捐献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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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题:下列选项中哪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商标、空 气、镶在人嘴里的假牙、地上的假牙
3、可支配性: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民法上 的物是为主体所有的,可用于交换的物。
4、独立性:所谓独立物是指客观上能独立存在的物, 或依社会之观念,可以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独立存 在的物。与独立物相对,物的部分则是不能独立存 在的
问题:各当事人就该古董享有的权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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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 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
(1)某一特定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时,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 的,不论该物权成立先后,物权均优于债权。这主要有两种情 形:一是“一物二卖”。如上例,甲将同一古董先卖给乙,乙 取得请求甲交付该古董的债权,后甲又将同一物卖给丙并交付, 丙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乙的债权成立在先,丙的物权发生在 后,但丙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此时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 不履行责任,而不能要求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二是同一物为 定限物权的标的物时,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例如,甲将车借 给乙,甲有请求返还该车的权利,若在该车上成立留置权,甲 就不得请求返还。定限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具有限制所有权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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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课时PPT课件
债权是对人权,指债权不仅权利人 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 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尽管任 何人都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但原则 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
2、直接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
的权利。
(1)直接支配性
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 是物权的本质特性。物权既为支配权, 物权人就可依自己的意思自主的实现 权利的内容,而无须请求他人为一定 的行为。
1、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 的权利义务,因此为私法。但其为私法 也是就其大体而言,总的方面来说,因 其与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 响甚大,其中也会蕴涵一些有公法的规 定。
2、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对财产的排 他性的占有必然涉及社会第三人和国 家的公共利益,所以不允许当事人通 过意思自治来变更物权法的规定,只 能依物权法的规定享有物权、取得物 权等。
2、该破旧棉袄为所有权人丢弃, 为无主物,甲可依先占取得棉袄的 所有权,但其中的一万元钱不是基 于原所有人的意思抛弃,应为遗失 物,应返还原所有权人乙。
2、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调整财产的归属关系↘
财产的所有关系
物权法
↘调整财产的利用关系↗
财产的交易关系 →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合同法
(二)物权法的性质
案例:2000年11月,周某准备开设一 家影楼,因资金短缺,便以自家的价值27 万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5 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周某三年后 归还本息,到期若不归还就将周某的房产 变卖后优先偿还。周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 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杨女士却 没有按法律归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以为自己拿到房产证就足够了。可事隔一 年后,周某便以自己原房地产证遗失为由 补办了房产证,还将其影楼、住房及设备 一并全部买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而当时王也不知房屋已抵押,杨女士获知 后,将周某和王某起诉到法院。
物权法课件ppt
❖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 《物权法》规定了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 变动,如被征收财产的物权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归属 于国家,遗产的所有权自继承开始转移给继承人等, 似乎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不尽然,《物 权法》关于“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第116条第1款关于 “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有 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都体现了意思自治。
❖ 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最高额 抵押权尤为明显
❖ 债权本身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准则,体现
物权法的基本价值,是物权立法、执法、守法及 研究物权法的总指导思想,是解释物权法的准则。 • 有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社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 有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体系结构所要求的。 • 有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 立法者设置物权的类型及其相互排列的秩序标准, 是物权运行的效果要求,并不表现为具体的法律 制度及法律规范。效率原则 • 有的基本原则必须以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的形式 出现。公示、公信原则
❖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
❖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物权人原则上可以自由 行使其物权,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当然, 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
❖ 所谓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 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比较概括抽象,需要物 权法加以具体化,形成各种物权制度,再具 体化为物权规范,才能落到实处,便于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必须遵守物权法的社会 政治原则。
物权法ppt课件共64页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4、占有 对物的控制、占领。
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分析图解]
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
法律关系图解:
杜晓
刘
小
朝
偷
手表
管
理
员
有关部门
袁 平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 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买卖不破(不动产)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案例: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三)排他效力 (四)追击效力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
第一章 绪论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对什么是物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够明了我国 物权法的特征及主要功能和基本原则等,知晓物权 法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一、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之后吴某找到金某,以22万元出售此房屋,并出示了 准建证、权属证书,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2月底,吴 某在收到金某交付的购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 给金某,并要求向张某返还本金和为金某腾房。张某认为 该房屋系他和吴某共有,吴某无权将该房屋全部卖给金某。
问题:(1)房屋归谁所有?(2)卖房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章>>第一节
一、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是指关于人 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物权 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以民法典中关于物 权的规定或者物权法典,如《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1. 物的归属关系,即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 有的财产关系。
➢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第一讲
三、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物权在主体上的特征 2、支配性---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其内容。
3、特定性---物权客体上的特征 特定物:指具有独特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 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也叫种类物,指依种类、品质、 数量、规格等计量方式予以限定的物。
4、绝对性---物权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指物权权利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其 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愿,其仅凭自己 的意思和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而无需不特 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又可称为“绝对权”
物权与债权:
第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第二,物权是绝对权并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相对 权和对人权 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第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合同 自由原则 第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以行为为客 体 第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2)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①物之返还请求权 指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发 生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③妨害预防请求权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
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b.在所有权人将所有物出借、出租于他人时,如该 他人陷入破产境地,则所有权人的所有物不得加入借用人、 承租人的破产范围,所以权人有“取回权”; c.财产共有人的以物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 共有物承租人的以债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
2024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
2023REPORTING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物权法概述•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物权的保护•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定义物权法是指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以物权为核心,确认和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所有权为核心,强调物的归属关系。
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现代物权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物权法逐渐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强调物的流转关系。
在近代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注重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030201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存在多个他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方式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取得物权,应受法律保护。
2023REPORTINGPART02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根据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以物权的内容是否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本权与占有物权种类的划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 PPT
课时安排
16课时
考核方法
闭卷
考勤(10%)+期中(20%) +期末(70%)
教材:
杨立新——《物权法》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
柳经纬——《物权法》
高富平——《物权法》
学习方法:
物权法总则
结合法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物权法体系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思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过错
损失
诉讼时效
第三章 物权变动
一、概述
(一)含义 原因
发生:原始和继受
变更:客体和内容 消灭:相对和绝对
(二)物权行为
1、定义
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3、我国对物权行为的继受
(1)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
抗第三人
举例:房屋买卖 ;汽车买卖
(2)物权的公信力
(四)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例外?)
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
第二章 物权通论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特征
绝对权;
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排他性; 思考:为什么规定物权的排他性?
1、罗马法:人法、物法、诉讼法
法国
德国:体系相对独立
2、我国
93,98,02,05,07
巩献田: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
《物权法(草案)》——
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 除写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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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背景介绍
• 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原则迈向制度构建 • 落实“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关键一步 • 撑开 “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 • 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物权法》的学习
• 目录 • 第一篇 总则 • 第二篇 所有权 • 第三篇 用益物权 • 第四篇 担保物权 • 第五篇 占有
三、“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追踪
左图:“就是剩下最后一口气, 死在这里,我就是要我的房子。”
右图:杨某爬上“孤岛”房顶挥舞国旗
• 吴萍唯一的法宝就是《宪法》
案例分析
• 某市水产公司欲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请以后,一直未获得批准。该公司因办公急 需轿车,便由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 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共花费35万 元。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该市汽车销售公司 转帐支付。在交付车辆后,水产公司将两辆车都以 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 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留作自用,另一辆以 1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 在转让时,李某明确表示该车是个人购买的,并出 示了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以后, 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 赔偿损失。
民法分论教程
2010-2011(上)
教学大纲
第一编 第二编
物权法 债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ຫໍສະໝຸດ 第一编 物权法序言
主要内容
• 一、物权法基本情况回顾 • 二《物权法》的学习 • 三、“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追踪 • 四、事件解析
一、物权法基本情况回顾
• 1、中国物权立法历程:
• 从未如此曲折 从未如 此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