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doc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第五章其它民事主体
其他主体
强制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⑵退伙的后果
丧失合伙人资格 财产结算 继承人是否加入合伙,按照合伙合同或入伙规则确定 合伙人不足2人的,合伙终止 对退伙前存在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产生 退伙 债期届满 债务产生 时间
债务产生 A 债期届满 入伙 B 债期届满 C
时间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主体
2.退伙 ⑴分类 法定退伙
(1)死亡或宣告死亡 (2)丧失行为能力 (3)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中份额被执行
自愿退伙
• 合伙合同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1)合伙合同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协议 (3)发生难以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 • 合伙合同不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1)不会对合伙造成不利的前提下 (2)提前30日通知 (3)擅自退伙,损害赔偿
其他主体
清偿
甲 债权人 合伙
追偿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A 丙的财产
2
乙
合伙财产 B
1
丙
债权人
⑶外部责任承担完毕,合伙人可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⑷合伙的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债权人,受偿顺序不同
其他主体
(五)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1.入伙
⑴条件 (1)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2)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⑵后果 (1)对内成为合伙人 (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主体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
甲
委托、监督、罢免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民事主体》课件
自然人的户籍与身份证明
户籍
户籍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 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情形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 构等。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人、无国籍人
01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 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02
详细描述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法人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应 遵循权力制衡、保护股东权利等原则。根据法人性质和法律规定,法人治理结构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
法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总结词
列举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并分析其特点。
证证明身份。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如护照、驾驶证、军官证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
03 法人主体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总结词
明确法人的定义,以及法人分类的标准和具体类型。
详细描述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 法人和特别法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内设立的民事主体 ,应当依法登记,取得
民事主体资格。
第五节法人
成立,终于法人的消灭。
2020/12/29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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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特征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内容不同,受到许多限制。
公法人是依据宪法、行政法为依据所设置的法人; 而私法人则是依据私法所设置的法人。
(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 (2)能否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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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分为社团 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成员的组合而成立的法人,其成立的 基础在人。社团法人既可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也 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前者如各种协会等,后者如 各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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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是指经法 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由法律、 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 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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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人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教学要求
了解:法人设立程序和原则;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法 人机关的种类及职能。
理解:法人的本质;各种法人分类的意义;法人与自 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终止和清算;非法人组织与法 人的关系。合伙的内部关系;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和后 果。
全科核心考点默写卷-民法填空题——题目
民法填空题练习民法总则第一章民法的基本体系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概述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主体(包括、、)间的关系和关系。
2、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明确增加的民事主体类型,指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和。
第四章民事权利一、权利的私力救济1、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的权利;(2)获得公权力救济;(3)若不自助,请求权将或者欲实现。
2、避险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由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
二、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1、死者的受保护,但不享有人格权。
2、近亲属可以以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顺位要求是:①;②。
3、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且。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
以下两种情形例外:(1);(2)。
第五章民事主体一、权利能力1、自然人从时起至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首先以为准;没有前述证明的,以或者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涉及、等保护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
但是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推定;(2)都有其他继承人的,看辈分。
辈分不同的;辈分相同的。
二、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岁;(2)年满岁且。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岁以上岁以下;(2)。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之效力:(1)、,直接有效。
(2)行为,效力待定。
(3)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岁;(2)。
《民法总论》作业
《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
5、民法是完全私法。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民法的性质概括,正确的有()A.程序法 B.实体法C.私法D.权利法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A.债权 B.空气C.汽车 D.房屋3、下列属于民法渊源的有()A.宪法B.法理C.法律解释D.判例4、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B.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C.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D.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5、民法的任务有()A.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B.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C. 确立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D.保护私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履行同样的法律义务。
2、平等原则表明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
3、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
4、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5、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只要不超过其正当界限,均合法有效。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A.平等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A. 指导功能B. 约束功能C. 补充功能D. 限权功能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A. 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B.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C. 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D. 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4、下列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A.赌博B.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C. 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D. 违反性道德的行为5、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A.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B.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C.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第四讲 法人
2.法人与法人成员间的责任关系 法人成员与法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是一种有限
责任关系,即法人成员以其投资为限对法人 的债务承担责任
3.法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的关系
职务行为,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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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 资50万元组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陈 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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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 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 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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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民事责任 1.责任范围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产生的债务负
2.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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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人机关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法人 机关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的民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对内负责法人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 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5.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独任或合议 制机关]。
5
(1)以设立中法人名义/不涉及行为人名 义侵权等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2)以自己名义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4.设立人的民事责任 (1)设立中法人名义:设立成功=法人担责
;设立失败=设立人担责。 (2)设立人名义:设立成功=债权人有选择
权;设立失败=设立人担责。
6
7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自己的章程[目的/名称/宗旨/组织
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
婚姻关系自行消灭 遗产开始继承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公民生还,应当返还被继承的财 产或给予适当补偿;原配偶尚未再婚 的,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原配偶已再 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推定公民死 亡,因而结束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1.概念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2.特征 (2)为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
(3)合法行为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
明 (1)书
示
形
面 式
文书、证书、合 同书、证明、信 件、电报、电传
一般 公证
形 (2)口 头 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
( 1、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
二 )
国家 (特定情况下)。
构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成
3、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 有一国国籍的人 。
农村承包 经营户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担无限 清偿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
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成员共 有的全部财产承担。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七)个人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经营,共同劳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复习资料第五章法人
第五章法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北京市人民政府B新华社C上海市人民医院D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2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何者不可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B执行董事C经理D监事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考)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承受其法律后果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
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司考)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6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7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法人
2.法人否认说:法人只是多数自然人或财产的集体, .法人否认说:法人只是多数自然人或财产的集体, 并不存在独立的法人。具体有目的财产说、 并不存在独立的法人。具体有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 体说、 体说、管理人主体说 3.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主体,也不 .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主体, 是法律的虚构,而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和自然人一样, 是法律的虚构,而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和自然人一样, 有自己的意思能力, 有自己的意思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具体有有机体说、 务,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具体有有机体说、组织 体说(通说)。 体说(通说)。 问题: 问题:拟制说与实在说的区别
二.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区分意义 1,企业法人 ,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 人。 1)企业法人的特征: )企业法人的特征: A.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 B.独立从事营业活动; .独立从事营业活动; C.具有独立的财产; .具有独立的财产; D.依核准登记程序而成立; .依核准登记程序而成立; E.企业法人的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企业法人的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F.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我国企业法人的种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具有 )我国企业法人的种类: 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 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 企业 、公司
4,社会团体法人 , 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法人的特征: )社会团体法人的特征: A.依法自愿成立; .依法自愿成立; B.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的事业十分广泛; .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的事业十分广泛; C.不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 D.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E.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我国社会团体法人的种类:协会、学会、联合会、 )我国社会团体法人的种类:协会、学会、联合会、 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 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 注意: 注意: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正当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适格) 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即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具有诉 讼实施权的原告是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是正当 被告。 意义: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扩大权利救济的范围。(代表人诉讼) (二)正当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 诉讼实施权(是正当当事人理 论的基础) ——诉的利益(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在本案 中即为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 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
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能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 系,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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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大能力之比较
民事权利 能力 民事行为 能力 无 限制 完全 有 诉讼权力 能力 诉讼行为 能力 完全行为 能力者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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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 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 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 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民事主体分类
民事主体分类(附图)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特殊的自然人:胎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聋哑人、劳动者、结婚的人、担任特定身份的人等。
二、法人(一)我国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
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外国法人的分类1、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如公司等。
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可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几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2、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以下含义:(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
(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财产是相分离的。
(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之上是相分离的。
3、独立的责任。
法人对外所欠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的设立者、法人成员、法人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承担。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一)便利参与交易一方面,如果组织活动需要成员共同为之,并且交易效果最后属于成员担当,组织体越大,卷入成员越多,这种操作就越麻烦。
一个大规模的组织体,现实中往往无法实施行为。
另一方面,不赋予组织体以主体地位,也会使相对人缺乏交易安全感,因而畏惧不前。
(二)责任限制承认组织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可以将法人组织体活动的责任集中于本身,由组织体承担;同时,组织体以法人身份,也不用自己名义的财产为社员或董事会成员个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名词解释
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名词解释
【平等民事主体】
平等民事主体指在民法上处于平等地位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在我国,民法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定义:
一、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经济社会地位,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办理民事法律事务时受到民法的保护的社会组织。
法人类型包括国家机构、国内法律法人、企业法人、基金会、学校、协会和公司。
二、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法独立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是民法规定的普通的民事主体。
三、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指的是不主体于其他组织(如法人和自然人)而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同时这种组织又能够独立
行使民事行为,即行使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
合伙经营、全民所
有制经济组织属于这种机制,它们在行使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行
为要求符合民法中的规定。
综上所述,平等民事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组织,它们具有均等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受到民法的保护。
因此,在
办理民事法律事务时,任何一种平等民事主体都应当享受平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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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二、法人的制度价值三、法人的本质四、法人的特征与要件五、法人的类型六、法人的民事能力七、法人的成立八、法人的机关与住所九、法人的消灭十、准法人法人的意义1、集资的优势2、便利交易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用)3、长生的优势4、分险的优势5、管理的优势法人的要件民法通则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法成立;(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章程、财产、机关、依法设立、(社员)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2、设立人地位不同3、设立的行为不同4、目的不同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内资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报刊杂志社会团体法人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商会法人的设立自由设立特许设立许可设立准则设立强制设立法人的机关意思机关(社团法人必需)执行机关(必需机关)代表机关(必需机关)监督机关(内部监督机关)意思机关的权限1、变更章程2、任免董事及监察人3、开除社员(须有正当理由)4、解散、合并、分立5、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表决形成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决议对全体社员均有拘束力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创设式合并(有争论)吸收式合并准法人(非法人团体)准法人和合伙的区别1、内部成员的相互关系➢契约v. 章程2、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v. 机关3、决策与权力➢个人意思v. 团体意思(意思机关)问题:1、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有何区别?2、什么是结社自由?3、政党是否是法人?4、章程的作用是什么?5、法人的目的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6、什么是法人的权力机关?代表机关?7、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参加社团,是否有表决权问题:8、合同法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一规定的民法原理是什么?9、代表权的范围是什么?10、社团法人的社员是否可以是法人?11、社员权的内容是什么?12、是否存在无权利能力的财团?第六章法律行为一、概念二、意思表示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6、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7、主行为与从行为➢8、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9、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私法自治分配制度与私法自治➢行政性分配(行政行为)v. 法律行为私法自治的评价➢自主决定(效率)v. 法律干预(公正)私法自治在当今的意义➢公私法的渗透v. 个人自由空间的扩张法律行为的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表意行为(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2、合法行为(实际发生预想效果)《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v. 民事行为比较下列概念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有意识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情谊行为意思表示1、效果意思➢自己意思➢自由意思➢产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2、表示意识3、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类型1、要式表示与非要式表示2、有相对人的表示和无相对人的表示3、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4、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意思表示的成立1、表意人的行为能力以作意思表示时为准2、作出意思表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受限制不受影响3、成立是生效的必要条件意思表示的生效A公司的董事长甲,于3月1日下午告诉其女秘书乙致函丙,表示愿以50万元购买其拥有的一处房产,乙于3月2日上午发信,3月4日下午到达丙处,但丙已于3月3日遭遇车祸身亡,而甲也于3月4日上午心脏病突发去世。
现丙唯一的继承人其子表示愿意出卖该房产,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意思表示的生效甲写好一封信并已经贴好了邮票,但仍然有点犹豫,于是将该信置于自己书桌上未发。
其子偶然发现该信,主动于上学路上替其投入邮箱,意思表示是否生效?意思表示的撤回某大学教授甲于9月28日致函某跨国公司乙,同意担任其法律部主任。
发信后,该教授得知他所在大学决定请他担任法学院院长,于是于9月29日再发信给乙公司表示撤回应聘。
因10、1国庆节放假,乙公司人事部主任于10月6日同时收到这两封信。
在拆阅了第一封应聘信后,该主任即向总经理汇报,并命人开始为甲办理手续。
下午,人事部主任拆阅了第二封信,才知道甲撤回应聘之事。
问:甲与乙之间的雇佣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法律行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财产行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甲有ABC三画,以总价10万元出卖于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
乙开具了10万元的个人支票并交给丙,甲向乙交付了ABC三画。
有多少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无因性理论与要因性理论之区别1、转卖标的物给恶意第三人2、买受人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3、买受人债权人对标的物为强制执行4、买受人破产所有权v. 不当得利(债权)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甲于3月1日出卖A画给乙,价金1万元,4月2日甲依契约交付该画,乙同时给付约定的价金。
其后发现下列情形时,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1.甲与乙间的法律行为均属有效成立(几个行为?)。
2.甲于2月25日丧失行为能力3.甲于3月25日丧失行为能力4.现在甲以意思表示内容错误为理由撤销其买卖契约。
四、法律行为的要件➢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要件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特别要件✓要式行为✓要物行为生效要件五、条件与期限➢条件➢期限六、非真正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条件➢不确定事实➢将来事实➢意定事实➢合法事实期限➢始期与终期➢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期限届至v. 期限届满不能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缺乏真意(戏谑行为)——无效真意保留(单独虚伪行为)——有效虚假行为(通谋虚伪行为)——无效错误和误解——可撤销受欺诈——无效或可撤销受胁迫、处于危难——无效或可撤销合同法相关条文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7.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原68条)68.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原69条)69.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原70条)意思表示的错误1、意思表示本身的错误(内容错误或表达错误、形式上的错误)2、标的(物)错误(性质错误)3、行为目的错误(动机错误)4、预测错误(动机错误)5、传达错误(视为内容错误)以交易上重要的错误为限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意思表示人向相对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1、自始无效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3、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根据过错/双倍赔偿)(有因v. 无因)(物权行为意思表示错误,A画误为B)4、收缴(通谋虚伪行为)合同法相关条文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相关条文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德国民法典条文第119条(1)表意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2)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德国民法典条文第120条:意思表示由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传达不实时,可以在第119条关于因错误而作的意思表示所规定的同样条件下撤销。
第123条:1)因被欺诈或者被不法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2)欺诈系由第三人所为的,对于另一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另一方明知或者可知欺诈事实时,始得撤销。
应向其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以外的人,因意思表示而直接取得权利时,只有当权利取得人明知或者可知欺诈事实时,始得撤销该意思表示。
第七章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的类型三、代理权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代理的概念和作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法律效果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的法律行为。
作用:扩张行为能力、补足行为能力代理的本质:本人的意思v.代理人的意思代理的特征1、法律行为2、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作出3、财产行为(法定代理有例外)4、有代理权5、为本人计算(on the account of)6、法律效果直接对本人发生代理与使者1、有行为能力v. 与行为能力无关2、意思表示是否有错误取决于代理人v. 表意人3、不可代理的法律行为可以为传达代理与代表1、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v. 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即是法人的意思表示2、代理限于法律行为(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3、英美法无代表概念代理关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让在公司勤工俭学的17岁乙告知丙,甲授权丙以A 公司的名义向丁购买一种宝石,丁所雇的店员戊与丙相互磋商,订立了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