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第一章第一节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水平与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使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相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讲义
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围绕着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派别。
2.不同的学术派别中最主要的有两大派别: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
实证学派认为法就是法,否认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
非实证学派强调道德是法必须注重的一个要素。
道德是检验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一个法是不是法的重要标准。
3.要搞清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主要的核心观点。
实证学派认为法是和两个要素相联系的。
一是社会效果。
另一个是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
法必须由权威性的政权机关,国家机关加以制定。
法要与社会实际效果发生联系。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学派,情况比较复杂,但一般强调法有正确与否的区分。
判断法正确与否,最主要的标准是看法与道德有怎样的联系。
如果法是符合道德的,就是正确的。
反之,是错误的。
非实证学派中也有一些人认为除了注意道德要素,还要注意法的社会效果。
法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认可。
非实证学派实际上又可以个体区分,有的偏重于道德,有的则不仅强调道德,也强调另外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作为一个事物,是由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因素。
法的本质就是法的内在关联。
2.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正式性意味着法由国家有权的政权机关加以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存在。
法同时是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来保障他实现的。
正式性还体现在表现形式具有规范性。
是以具体的宪法,法律,法规表现出来。
(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因为国家政权是由统治者来掌握的。
法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来产生出来并且加以保证实行的。
(3)法具有客观性。
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或国家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特定的社会规范。
经济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关系。
经济关系中尤其重要的是生产关系。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从根本上决定着法、法律制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第1卷 法理学
【完整版】司考教材缩本第一卷第一卷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无限丰富的。
其次,法学研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
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法的本质在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曾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认真地思考,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学说。
这主要包括:(1)神意说。
(2)理性说。
(3)主权命令说。
(4)意志说。
(5)自由说。
(6)事物性质说。
(7)民族精神说。
(8)利益说。
与上述诸学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1)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杨帆老师法理学笔记——超清晰
杨帆老师法理学笔记——超清晰法理学第一讲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本体论概念与特征价值与作用法的要素渊源与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被称为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的第三条道路。
【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察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察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立法法、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制定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提示】三本(法的本质有三):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判断标志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2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本【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将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本质问题。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的逻辑体系的学问,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研究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规律;比较研究法主要是对不同法系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和实证数据的研究,探讨法的适用和效果。
三、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它具有固有的道义价值;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设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造的规则,具有强制力。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取合适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章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领域的行为和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下面将介绍法律规则的分类、属性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对行为或关系直接进行规范的规则,如《刑法》等;间接规则是指通过其他规则对行为或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如法律解释等。
二、法律规则的属性法律规则具有条命性、连续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属性。
条命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必须被遵守;连续性是指法律规则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不受时空限制;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以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国法”及其外延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外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作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发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指引:从形式上看分为个别必指引和规范性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又叫选择的指引)2、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预测: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的社会作用1、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涉及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例1:下列有关法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任何法律规则都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B、“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此规定的前一句话为任意性规则,后一句话为强行性规则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质询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
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一)词义的演变《说文解字》法→灋(二)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三)动态法和静态法二、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一)法的本质和现象本质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抽象思维现象指事物的外在联系→感观可感知(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阶级性、人民性来加以区别(三)法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是事物或系统的内部要素、过程的有机统一,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形态。
法的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
适合内容的形式促进内容的发展。
反之,不适合内容的形式阻碍内容的发展。
三、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1、法的规范性(普遍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法的一般性(概括性)(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2)它的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3)它意味同样的情况同样适用(二)法同国家制定和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规范)(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1、法律规范(1)行为模式: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2)法律后果: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2、行为模式(1)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行为①鼓励性规范②容许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①命令性规范:应该这样行为②禁止性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3、法律后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②否定性法律后果4、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三)法律规则的分类(按性质分)第一,按行为模式,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第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第三,强行性规则与任意规则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指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的规则。
第四、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2015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版
物质制约性 法律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1
:
三、“国法”及其外延
定义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 “成文法”中的文指条文。 制定的法(成文法)
外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 的规则(判例法)
○1判例法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其基本原则为“遵循先 例”。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 (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二、法的本质
正式性 阶级性
官方性、国家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正式文件表现于外。 在阶级对立的国家,法律体现(但并不仅仅)体现统治意志。
法理学
杨帆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定义法的概念的要素
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
内容的正确性(是否符合道德)
∨
权威性制定
×
社会实效
×
第三条道路 ∨ ∨ ∨
分析法学 × ∨○1 ∨○2
法社会学 × ∨○2 ∨○1
【说明】
1.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法律是不是必须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 必然的联系)”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关。
2.“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2
五、法的作用
指引 自己的行为
规 范 评价 他人的行为 作 预测 相互行为
用
教育 一般人行为
指引分为: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规范指引分为确定性指引和有选择 (不确定)的指引。
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第一章第一节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西周的礼刑关系;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与商鞅变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秦汉法的主要内容:¨秦代的罪名与刑罚:ª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ª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株连刑;经济刑¨秦代刑罚适用原则¨汉文景帝废肉刑¨汉律的儒家文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法典结构;法律形式;法典内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寇、廷尉、大理寺;御史¨诉讼制度:ª狱讼、“五听”、“五过”、“三刺”、“公室告”、“非公室告”ª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1、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基础课讲义1(第一章之一)
三、自愿原则
•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表述为“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更佳 • 民法最基本的理念,由民法的私法属性所决定 • 不仅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自主决定,更应强调法 秩序(公权力)对此种决定的尊重
2021 民法基础课
2021年元月4日起 持之以恒,水滴石穿
说在前头
民法基础课程的基本内容(课程结 继承法 人格权法
基础课对应的规范体系
• 《民法典》
• 七编基本与民法学的体系相吻合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围绕《民法典》的民事类司法解释 • 2020年12月,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概览
• “平等主体”及平等原则(民总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 律地位一律平等)
• 关于公法、私法区分的一般理论介绍
• 利益说;主体是否平等;决定是否自由等 • 公法:法无授权,(公权力)不可为;法不禁止,(私主体)皆可
为 • 私法: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自治);权利救济(而非
制裁)
• 《九民纪要》“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合同 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 主要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 ”
(二)实质民法 • 调整私法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
• 法律渊源问题
《民法总则》第10条
• 《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 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序良俗。
• 《民法总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司考笔记经典 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1)法律职业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核心:忠于法律)(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根据法律来说理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3)法的概念的争议(焦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A法实证主义法与道德分离权威制定性社会失效性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法社会现实主义B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紧密联系以内容正确性(自然法)为必要定义要素阿克列西二、(1)法的现象VS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借直观经验的方式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感性对象--法本身;(2)法的本质在历史上主要学说: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主义说利益说。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1)物质社会制约性法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2)阶级性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3)国家性由国家制定认可发布强制保证四、法的特征1.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2.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从习惯按政策文件),.国家是法存在的前提。
3.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4.普遍性(属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约束力.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6 .整体性具体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7.内容和调节机制法律权利义务/利益导向性。
8 可诉性任何人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五、法的作用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两者关系: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一)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作用。
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必须”“不得”B评价作用。
对人们的行为是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的评判。
C预测作用。
人们可根据法律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将如何行为法律后果。
D强制作用。
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E教育作用。
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警示示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 A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B 社会职能(执行公务)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非万能)A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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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一、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二、从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两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
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种为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第四种是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
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观点;第八种为利益说,揭示法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认为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
2.中国法学学派。
(1)儒家;强调法是一种能力;(2)道家;强调法是一种自然法,但这里的自然法与西方的自然法不同;(3)法家;强调法的操作性。
3.马克思主义强调,法表现的是一种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
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性: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一般主要考国法意义上的法,不是考哲理意义上的法。
国法意义上的法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有时候称之为成文法;第二,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即判例法;第三,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第四,是指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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