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颁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07.1.1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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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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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
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
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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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价费〔2006〕28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第131号令公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广电局,成都日报报业集团。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2日印(共印100份)附件: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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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机动车数量逐渐增加,
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停车管理水平,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以便市民和游客能够更便利地停车。
首先,针对不同区域的停车场,成都市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在市中心繁华
商业区和景点周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以应对停车需求大、资源紧张的情况。
而在市郊和住宅区,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以满足居民日常停车需求。
其次,成都市根据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停车场
如果配备了智能停车系统、24小时保安、车辆定位等高级设施和服务,收费标准
会相对较高;而一些简易停车场,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除此之外,成都市还对停车时间长短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通常情况下,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这一举措可以有效引导车辆尽快离开停车场,减少停车场拥堵,提高停车效率。
对于特殊车辆,如残疾人车辆和环保车辆,成都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优
惠政策。
这些车辆在停车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优惠,以方便他们的出行和使用。
总的来说,成都市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的、灵活的,能够有效满足市
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同时,这些收费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调控了车辆停放的秩序,提高了城市停车管理的水平。
希望未来成都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标准,为市民和游客创造更加便利的停车环境。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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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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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00714 实施日期:200009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成都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成都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c5acb6e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fe.png)
成都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成都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位利用率,成都市对机动车停放实行收费管理。
本文将介绍成都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希望能够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便利,同时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首先,成都市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分为两类,道路停车和停车场停车。
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时间和地点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市区内主要道路停车,停车收费按照每小时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而在一些繁华商业区域和景点周边,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提高。
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则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管理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按照每小时或者每次停车收费。
其次,成都市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的收费政策。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和电动车停放,一般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部门规定。
此外,对于长时间停放车辆,成都市也制定了相应的长期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车主选择长期停车服务。
再者,成都市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执行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一般来说,道路停车收费采取人工收费和自助缴费两种方式,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而停车场停车收费一般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收费,车主需要在进入停车场时获取停车票据,并在离开时进行缴费。
最后,成都市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调整一般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一般会提前公布调整通知,车主和市民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停车收费标准。
同时,市政府也会根据城市交通和停车资源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调整停车收费政策,以提高城市停车资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总的来说,成都市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管理城市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位利用率,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希望市民和游客在遵守停车收费规定的同时,也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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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填报时间:2006-11-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政府令第131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06-11-06生效时间:2006-11-06《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352b07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29.png)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成价费[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7〕135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我市货运市场为全国各地的货运车辆提供货物集散、货物配载等物流服务,同时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且进场车辆多为大型加长货车的特点,为了促进我市物流事业的发展,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公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经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现对我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普通车(10米以下)6元/次中长车(10-13米)8元/次加长车(13-17米)10元/次超长车(17米以上)15元/次以上收费8小时为1次,不足8小时按8小时计。
二、本文所指公路货运交易市场,应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货运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
三、本文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中有关大汽车和加长货车在上述区域停放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停车场应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b4292c5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b.png)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35d006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01.png)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是指车辆在非占道停车区域停放时,为提供停车场所安全环境和便捷服务,对车主采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不影响通行的停车场、停车位和停车设施等。
第四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所辖区县的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停车服务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条件、流程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收费标准和停车场服务管理规定,向用户公示。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子收费设备,如停车场管理系统或移动支付终端,确保收费过程的安全、快捷和准确。
第九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明细记录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和经营运行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维权保障第十一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受理用户的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返还用户的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设备,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停车场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如有未经批准乱收费、拒绝退费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被注销停车服务资质。
第十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存在强行收费、恶意攀升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c4070bb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aa.png)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停车场第三节专用停车场第四节临时停车场第五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提升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宜业宜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便民化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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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动车停放收费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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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动车停放收费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成价检[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动车停放收费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成价检〔2007〕70号)各区(市)县物价局:2006年,全市物价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收费进行了专项整治,机动车停放收费秩序情况有所好转。
但是,近段时间,机动车停放乱收费现象有所抬头,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尤其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较乱,为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秩序,巩固整治成果,我局决定对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此次专项检查为期一个月,从2007年3月23日至4月22日止。
二、检查组织方式:市局检查分局组成5个督查组,对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分局分管辖区负责对五城区(含高新区)的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检查进行督查和重点抽查,按分管区域负责对五城区(含高新区)非占道机动车停放场(点)的检查进行督查和重点抽查,站前科负责火车北站地区的检查;五城区(含高新区)按各自职责范围集中人力在本辖区内认真开展检查。
其它区(市)县在各自区域内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三、检查分工和内容:市局重点抽查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繁华商业地段、客运汽车站的机动车停车场及群众反映多的临时占道(含夜间停车),每个督查组重点抽查点不少于15个,并按分工对五城区(含高新区)的专项检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五城区(含高新区)重点检查本辖区内临时占道停车(含夜间停车)、景区景点、医院、住宅区及大型经营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力求覆盖本辖区主要停车场;其它区(市)县重点检查本辖区内繁华地段和景点景区的机动车停车场。
检查内容:一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否按照市政府131号令发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物价局印发的《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停车场查关收费手续;二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是否按成价经〔2000〕596号文中临时占道停车收费规定标准实施;三是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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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篇: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080622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填报时间: 2008-06-3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文号:政府令第14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08-06-22 生效时间:2008-06-22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e6832d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45.png)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成价费[2007]248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成价费〔2007〕248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为了有利于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减少占道停车,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在我市城区部分区域进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分区域收费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区域划分经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此次试点的一类区域暂定春熙路-盐市口-天府广场片区。
今后视交通流量变化情况需对一类区域作调整时,由市交通委员会牵头,市物价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类片区范围周界边线如下:东至:书院西街、书院南街、纱帽北街、纱帽中街、纱帽街;南至:东大街、城守东大街、走马街、学道街、古卧龙桥街、梨花街、陕西街;西至:东城根南街;北至:人民西路、人民东路、东华门街、东华正街、提督街、太升南路、兴隆街、华兴上街、华兴正街、华兴东街、潘库街。
二、停车泊位确定上述区域范围内占道停车泊位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规划的总泊位数内确认并向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及周边停车场(库)的使用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可对占道停车泊位点作适当调整,并向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试行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区机动车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3]224号)的规定,上述试点区域内机动车白天(8:00-18:30)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为:第一小时6元,1小时以后每小时3元(在同一停车点位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15分钟后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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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
(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
(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四)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八条(混合型停车场)
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
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费用构成)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
第十条(等级划分)
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
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通用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价原则)
城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定价原则。
市政府价格、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及管理需要,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段,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计费方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
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第十三条(暂扣车辆停放)
事故车辆、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停放,按所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不收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
(四)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五)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六)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十五条(核准程序)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核准制度。
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复印件,下同),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向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按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和与业主(住户)约定并签字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机场、火车站及景区(点)等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需要高于通用等级收费标准收费的,应当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设施设备条件及服务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后,到停车场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手续。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
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
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自定的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书》。
第十七条(协商条款)
车辆停放人购买了车位产权,停车场管理者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与产权人协商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车辆停放人要求租用停车场固定车位的,可在核准的包月停车费基础上加收一定的费用。
具体加收标准由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明码标价)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规范收费行为,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停车发票。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各停车场可按监制要求自行制作,也可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制作成本购买。
第十九条(违反备案及收费服务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无备案手续的;
(二)对不得收费的车辆收费的;
(三)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拒办包月停车的。
第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高于《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本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