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合集下载

公交停车场被国家征用申请补贴报告

公交停车场被国家征用申请补贴报告

为有效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鼓励多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本规定所指公共停车设施,是指独立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

不包括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二)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

(三)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地上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一)规划建设1.鼓励利用地上地下有效空间、闲散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的自有闲置空地。

2.公共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范围。

3.对涉及规划退界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界距离。

(二)土地供应1.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

3.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4.利用依法取得的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原为土地划拨的,维持原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的,暂不调整土地出让金。

5.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房屋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得分割转让。

土地用途明确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三)税费减免1.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2.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临时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公共停车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

3.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3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3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60416【实施日期】 19960416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三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四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第五章价格调控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

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章名】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七条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缓解我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科学规划。

科学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促进城市综合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按照城市区域功能要求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坚持差别化供给策略,分区域、分类别、分时段规划配置停车设施,合理确定停车规模。

(二)分类实施。

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合理控制出行停车,引导绿色出行。

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结构系统。

鼓励按标准适度超前建设配建停车设施,严格按照规划先行、科学配置的原则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减少路内停车设施。

(三)合力推进。

坚持停车产业化发展方向,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四)加强管理。

实现停车规范高效有序,改善城市环境。

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发展,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二、适用范围成都市中心城区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郊区市、县参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成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20〕12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缓解交通拥堵和城市用地紧张局面,改善环境,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现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有效利用、公共优先,科学规划、系统开发,分层分类、精准管控,有序建设、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简化流程,制定鼓励政策,明确后期管理,支持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科学规划(一)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在符合成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结果,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进行分层设权、分别供地,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1.重点建设区。

在未开发建设区域,对轨道交通等地下综合体重点建设片区,地下空间应当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积极推进“带地下工程”方案土地出让,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互联互通、建筑体量控制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涉及中心城区重要区域的大体量、多地块的“带地下工程”整体方案由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并报市规委会审定。

对于已出让地块,在建设方案审定中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周边情况以及功能综合、复合利用的地下空间建设要求。

最新停车场建设补贴政策2019

最新停车场建设补贴政策2019

最新停车场建设补贴政策2019【武汉】鼓励建立立体车库,政府减免费用武汉停车场建设审批手续简化,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的,通过联席审批会议审查通过即可,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最快2周即可。

为鼓励新建项目超标准建停车设施,规定建设项目不低于《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指标配件的停车设施,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同时,每超建1个停车泊位,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00元。

武汉市一些商业旺区则专门划出土地引进投资商建设立体车库,对投资商给予车位补贴或置换土地等奖励。

定停车场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商业开发政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1.地下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2万元。

附建地下立体机械式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万元。

2.地上立体停车场。

停车楼每泊位补助1.4万元。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5500元。

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8700元。

3.地面停车场。

不依附任何建设项目,使用两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500元。

4.临时停车场规模在100个以上的,投用6个月以上每泊位150元补助。

5.其他停车场的奖补。

鼓励单位、社区居民楼院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对外开放的立体公共停车场,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基础上每泊位补助5500元。

【厦门】鼓励民间资本建停车楼,每车位最高补贴2万元根据政策,建设地上楼内停车楼,政府按照每个车位14000元的标准给投资建设方补助。

在屋顶开设停车场的,每个车位给予补助2000元。

而机械式停车楼的补贴则有两个标准:采用升降横移技术的停车场,每个车位可补助6000元;采用垂直升降技术的,每个车位可补助20000元。

对于地下车库,单建自走式地下车库每个车位补助3万元,而超配建自走地下停车库的补助金额为每个车位15000元。

地下机械式停车库每个车位的补助为2万元。

采用简易升降(地坑式)的车库,每个车位可获1万元补助。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停车难题成为了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题,成都市出台了停车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优化停车场的管理,提高停车效率,改善居民停车体验。

一、停车场划分和规划根据城市的交通布局和停车需求,成都市将停车场划分为不同类型和规模,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位。

划分停车场类型的同时,还需要对停车场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停车位的布局合理,并且符合交通规则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停车场建设和设施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停车场的建设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停车场必须拥有清晰的标识和导向系统,方便驾驶员快速找到停车位。

此外,停车场还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车辆的安全。

针对室内停车场,还需要安装通风设备,确保车辆燃油泄漏时能够及时排除有害气体。

三、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了停车场收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停车收费标准应该公示在明显位置,以便驾驶员清楚知晓。

此外,停车场还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支付、刷卡支付、手机支付等,方便驾驶员选择。

四、停车场管理和服务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强调停车场管理的规范和服务的提升。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规范的培训,了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同时,停车场管理人员要提供礼貌、高效的服务,及时解决驾驶员停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此外,停车场还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充电设备、洗车服务等,以满足驾驶员的不同需求。

五、停车场监管和执法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停车场的监管和执法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停车场管理按照规定进行。

对于违规行为,如乱收费、拒绝车辆入场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相关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保护驾驶员的权益。

六、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停车场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推动停车场信息化建设。

停车场应建设智能化的停车位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停车位的使用情况,便于驾驶员了解停车位的利用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1998年5月12日)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治理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2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现状制定和规范我省公路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所称“公路路产”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统称。

二、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1、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又未能修复的;2、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未修复的;3、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缴纳为保证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公路路产补偿费。

4、以上应当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能够并且已经对其造成的损坏按原技术标准修复的,不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三、本《通知》制定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均指单次,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分别计费。

四、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属预算外资金,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建设机械式停车库的资金补助措施

全国建设机械式停车库的资金补助措施

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为一种缓解城市停车难的有效措施一直以来广受关注,近几年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法规来鼓励推动机械式停车库的建设发展。

各种鼓励政策措施中,资金补助对于投资者来说又是最为直接最为实惠的。

下面就列举了近年来各地出台的有关机械式立体车库建设的鼓励政策中关于资金补助的部分,希望能为相关人士的投资和合作业务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注:下面只列举了政策中明确提到机械式车库建设的资金补助部分,对于没有明确说明的未列其中。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2010)适用范围1)专业停车场(库)项目。

指社会力量按照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非建筑配建专用公共停车场(库)项目。

2)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

指社会力量按照浙江省或杭州市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超过部分的公共停车位。

3)已建成使用超配的停车场(库)项目。

指有超配泊位申请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以下简称“已建成转成公共停车场(库)项目”)。

补助资金1)地上独立机械式停车库(升降横移):7500元/车位,层数不同费用相差不大。

2)地上独立机械式停车库(垂直升降式(塔式)/巷道堆垛式):16000元Z车位。

3)附建地下机械式停车库:25000元/车位,配建与专用费用不同,取平均;包括地下独立钻孔机械式。

(对杭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符合“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补助条件”的项目,按照补助规定和宙批程序,依据停车设施类别给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资金补助) 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2010)适用范围在城区范围内,投资新建对外经营3。

个以上泊位的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库),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新建楼盘及建设项目属于配建停车场的除外。

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城区范围内通过HOT形式或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含租赁方式)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补助政策。

补助资金立体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7000元;几在老城区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合围范围之内,新建立体停车场每泊位加补3000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实旅细则的通知(2011)适用范围凡在市内五区范围内通过HO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形式或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含租赁方式)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补助。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成都市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城市发展、人口增长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变化。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停车场的规模、布局、出入口设置等合理科学。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政府可以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于利用闲置土地、地下空间等建设停车场的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设置完善的照明、通风、排水、消防等设施。

停车场的出入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线,确保车辆进出安全、顺畅。

二、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一)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区域。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停车场的运营与服务(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资质。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三)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

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

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减免新能源车船购置税、开放电动乘用车准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的限行限购,最近,接二连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断地“砸”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领域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充电桩国家财政补贴政策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减免新能源车船购置税、开放电动乘用车准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的限行限购,最近,接二连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断地“砸”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领域。

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11月,财政部出台《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议奖励的通知》,2015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201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未来可能出台有关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补贴政策,补贴比例最高有望达到40%,充电站建设最高有望补贴300万。

业内预期,补贴细则有望在2016年初公布。

2015年1月深圳出台《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公交车和出租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严格执行国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地方补贴,且不退坡; 对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给予使用环节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自用充电设施及安装费等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充电服务费标准,对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给予30%的财政补贴,且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政策。

一、对购置新车给予补贴第一条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第二条严格落实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将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达到100%、建成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条件。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第三条鼓励已建居民小区电力增容,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供电企业负责免费建设;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出资建设,市级财政根据建设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成都供电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第四条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域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交委、市城管委,各区(市)县政府]第五条3年内逐步取消燃油货运车辆入城证发放(除认定的特种货运车辆外),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限。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委、市口岸物流办、市城管委)第六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首2小时免停车费;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00-19:00停车费用减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交投集团]第七条对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新能源客运车辆,优先发放相关许可证;对新能源汽车适时实施专用号牌管理;对全市充电服务费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1.09
•【字号】成发改收费〔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13年1月9日。

2017年已出台的充电桩补贴政策

2017年已出台的充电桩补贴政策

2017年充电桩补贴政策为了加速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我国及各地方政府均出台了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奖励政策。

2017年上半年,上海、深圳、杭州、安徽等省市已经明确了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并且几乎所有城市均设置了补贴上限金额。

其中,深圳、宿迁市、安徽省等按照充电桩功率进行补贴,而上海、成都、温州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或20%进行补助。

在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大力推动下,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6月,全国范围内各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171609个,相比2015年底的4.9万个翻了3倍以上。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已出台的充电桩建设与运营补贴政策的详细情况:国家层面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6-2020年,我国将继续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财政奖补,具体补贴标准如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补贴政策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标准北京市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北京市将建设充电桩约44万个。

其中,2017年北京将实现每5公里就有充电桩。

补贴标准:今年,北京市顺义区规定,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公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而新能源汽车使用顺义区境内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给予充电服务费用0.4元/千瓦时补贴。

深圳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深圳计划建设投运13800个充电桩,以满足深圳市规划和社会用桩的需求。

其中,共计划建设8246个公交快速充电桩。

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今年深圳市取消了一次性充电补贴和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补贴。

在充电桩建设方面,深圳市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 元/千瓦补贴。

2023年换电站补贴政策汇总

2023年换电站补贴政策汇总

全国各省市换电补贴政策汇总上海:直流充电或充放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以及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市级平台等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管理要求详见附件)。

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直流充电或充放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2022年建成并经认定的出租车充电示范站,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

2022年及之后建成经认定的A类示范小区,给予充电设备金额50%的财政资金补贴,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执行居民电价标准;对支持A类示范小区建设的小区业主大会给予一次性补贴。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9月29日江苏常州: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双重补贴对于纳入省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于上年度内在本市新建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公共充电设施和统建统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可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补贴标准:(1)交流充电桩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2)直流充电桩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千瓦;(3)居民小区内统建统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当年标准基础上上浮10%,如同时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上浮15%。

对于纳入省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中上年度充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补贴标准: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不超过0.1元/千瓦时。

——《常州2022~2023年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2022年10月浙江乐清:加大力度推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市民安装自用充电桩也有补贴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

同时,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给予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

财政部:“以奖代补” 支持地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以奖代补” 支持地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以奖代补” 支持地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0年第12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孙光奇答记者问指出,充电基础设施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必要的配套设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央财政是从2009年开始对新能源汽车购置给予补贴,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支持政策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地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和相关企业;二是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协同推进的发展格局。

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支持政策一开始主要是支持购置,现在已经逐步调整为中央财政支持购置,地方主要是补贴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原来也有支持购置的相关资金,这些资金现在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

中央财政已经累计下达了奖励资金45亿元,支持政策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孙光奇介绍,为了支持地方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从2014年起对地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到目前,中央财政已经累计下达了奖励资金45亿元。

孙光奇说,上述支持政策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到今年9月底,我国充电基础设施数量已经超过140万个,有142万个充电桩。

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在今年6月底已经达到417万辆,因为已经过去3个月了,现在肯定比这个数还要大,所以现有的充电基础设施与市场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孙光奇强调,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的奖补政策,进一步调动地方和相关企业的积极性,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创造良好的配套条件。

《规划》明确提出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财政表态要给扶持对于现在很多人在面临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纯电车的时候担心的就是充电难的问题,比如他在城区活动,他发现停车位就很少,充电相对来说比较难,如果去郊区活动就会发现停车比较容易,但是可能因为其他的一些制约因素,比如充电桩数量比较少、故障率比较高或者是接口等等制约因素,充电难。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停车场第三节专用停车场第四节临时停车场第五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提升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宜业宜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便民化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成都停车场收费标准

成都停车场收费标准

成都停车场收费标准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交通发达,车辆数量众多,停车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政府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一、停车场收费时间。

停车场收费时间一般为24小时,不同停车场可能会有些许差异,但大多数停车场都是按照24小时进行计费的。

对于超过24小时的停车,将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额外收费。

二、停车收费标准。

1.小型车辆。

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SUV等,其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小时5元至10元不等。

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停车场设施、停车场管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大型车辆。

大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等,其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会高于小型车辆,一般为每小时10元至20元不等。

同样,具体收费标准也将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停车场设施、停车场管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停车场收费方式。

1.现金支付。

大部分停车场都支持现金支付,车主可在停车场出口处现金结算停车费用。

2.移动支付。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停车场开始支持移动支付,车主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停车费用的结算。

3.刷卡支付。

部分停车场也支持刷卡支付,车主可通过银行卡进行停车费用的结算。

四、停车场收费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车主选择合法停车,许多停车场都推出了停车优惠政策,比如会员卡优惠、周末优惠、节假日优惠等。

车主在选择停车场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并关注停车场的优惠政策,以便节省停车费用。

五、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

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车主在选择停车场时,需要留意停车场的最新收费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总结:成都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停车市场,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车主在选择停车场时,需要留意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费方式以及优惠政策等因素,以便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合理安排停车时间,节省停车费用。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广大车主有所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说明:1.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停车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地内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完成临时停车资源登记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符合奖补条
件的停车设施分类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建设业主)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市、区两级各承担50%。

2. A地上停车楼: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面立体停车楼,且楼层内不设置机械停车泊位。

3. B地上独立机械停车设施: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面机械停车设施。

4. C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库,且停车库内不设置机
械停车泊位。

5. D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附建有机械停车泊位):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且停车库内设置有
机械停车泊位。

6. E地下独立机械停车设施: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全地下机械停车设施。

7. F地上P+R停车设施:符合P+R规划点位的地上换乘停车设施。

8. G地下P+R停车设施:符合P+R规划点位的地下换乘停车设施。

— 12 —
9. H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新建机械停车设施、简易自走停车设施、双层斜
坡停车设施等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并作为公共停车泊位对外开放。

10. I改、扩建新增停车泊位:对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等既有停车设施进行改、扩建,设置
立体停车设施设备,新增停车泊位并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原停车泊位数1/2及以上。

11. J增建停车泊位:新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住宅除外)在满足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基础上超额增
建停车泊位,并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增建泊位数超过规划泊位数1/4及以上。

— 13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