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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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说明:1.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停车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地内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完成临时停车资源登记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符合奖补条

件的停车设施分类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建设业主)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市、区两级各承担50%。

2. A地上停车楼: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面立体停车楼,且楼层内不设置机械停车泊位。

3. B地上独立机械停车设施: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面机械停车设施。

4. C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库,且停车库内不设置机

械停车泊位。

5. D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附建有机械停车泊位):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且停车库内设置有

机械停车泊位。

6. E地下独立机械停车设施: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全地下机械停车设施。

7. F地上P+R停车设施:符合P+R规划点位的地上换乘停车设施。

8. G地下P+R停车设施:符合P+R规划点位的地下换乘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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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新建机械停车设施、简易自走停车设施、双层斜

坡停车设施等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并作为公共停车泊位对外开放。

10. I改、扩建新增停车泊位:对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等既有停车设施进行改、扩建,设置

立体停车设施设备,新增停车泊位并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原停车泊位数1/2及以上。

11. J增建停车泊位:新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住宅除外)在满足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基础上超额增

建停车泊位,并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增建泊位数超过规划泊位数1/4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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