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收益的分配机制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不相同,参照当地实际补偿政策。
下面是关于征地补偿总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标准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农村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和补偿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指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针对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安置措施的政策和措施。
以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征地补偿方式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征收,在方案制定过程中,也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通常情况下,主要的补偿方式有以下四种:1.货币补偿:以货币形式向被征地户进行补偿,通常会根据被征地户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影响的程度进行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计不受损失。
2.房屋补偿:当征收对象为住宅或实物建筑时,可以以房屋的形式进行补偿。
同时,也需针对被征收人的房龄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其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
3.土地流转利益分配:对于被征收人拥有的农田、河湖等土地资源,国家也会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行补偿。
可以将被征收人的土地流转出去,收益再分成几个部分,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和利益分配。
4.综合补偿:德微综合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同时可以提供职业培训、创业投资、技术咨询等服务,以及为被征收户提供长期福利保障。
一种长效的、综合的补偿方式,更能照顾到被征收户的多方面需求。
二、安置方案对于被征收人的安置措施和方式,不仅需要保障其经济利益,也需要从生活、就业、教育、医疗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做到严谨科学、符合实际。
具体方案包括:1.安置房:对于被征收人家庭住房的需求,政府或相关企业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房屋或租赁补贴。
2.就业安置:针对适龄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提供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创业投资等支持,确保被征收人就业和收入有一定的保障。
3.教育安置:对于受到影响的学生,政府或企业可以提供入读公立学校或优质民办学校的可能、搭建学习平台,确保其教育问题得以解决。
4.医疗保障: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给予被征收户一定的医疗保障支持,其中包括医疗补贴、社保补贴、定点医院等服务。
5.养老保障:政府可以提供被征收人养老金等保障性支持,确保其可以在老年时有一定的基本生计。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方案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本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征收部门应密切关注被征收人的需求,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共同努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五、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奖励措施: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调解:双方可以申请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及完善

农集体 )意思表示 ,而作为农户只根据 有关规定接受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机制包括 以下三个方 权人 ( 相应 “ 法定 的” “ 固化的”补偿 。在征地 过程 当中 ,叉突 出 面: ( 1 地征 收是 为 了 “ 共利 益 ”或进 行 城市 建设 ; )农 公 “ 共利益 ”为核心的政府意 志 , 公 将土地征收权演化成为一种 ()农地征收 必须符合 法律规 定的程序 ; ()征 收必须是 2 3 具有强制性 的行 政权力 ,使得农户与 国家 之间在土地让渡过 然 而利益 的补 偿并不能掩盖农户权利 的缺失所带来的一 程 中的博弈机制无从实现 。 ( 农户对政府征地行为不能提 出抗辩 ,征地行为合 一) 些弊端。其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弹『过大的补偿标准使得被 生 征收 的农地 能否得到合理补偿饱受质疑 ;更为重要的是 ,补 法性缺乏 来自农 户的外部约束 。在我 国城 镇化的进程 中 ,国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民经济利益计,但在明规则下却催生了 家 是农地转 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唯一提 供者 。而政府的征地项 条 潜规 则 :即农 民手 中的农地使 用权在补偿的前提下可被 目的启动缺乏 来 自被征 收方 的监督与抗 辩 。在征 地实践 中 , 有偿的 ,征收补偿是法定的义务 。
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7 完善 i l
◎王
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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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土地征 收补偿是 土地征 收过程 中最突 出的问题 ,我 国现行 土地征 收补偿机制土地补偿机制和 土地征收救 济制度
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模板】

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模板】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一、简介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1]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
是指土公益性事业征用土地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二、征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1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部分土地进行征收成为必然。
为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目标1. 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理补偿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经济损失。
3. 完善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措施,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1. 征收范围:本次征收土地的具体范围以征收公告为准。
2.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合法权益人。
四、补偿标准及方式1. 土地补偿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4.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5.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等。
五、安置措施1. 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 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3. 异地安置:为被征收人在其他地区提供安置房,确保其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4. 临时安置:在征收过渡期内,为被征收人提供临时住房或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优惠政策1.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税费减免。
2.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就业、创业扶持。
3.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社会保障。
4.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子女提供教育资源。
七、实施步骤1. 发布征收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
2. 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调查、登记。
3. 开展征收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 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5. 实施征收,支付补偿款,落实安置措施。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目录
1.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重要性
1.1 提高公平性
1.2 保障农民利益
2.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
2.1 合理公正
2.2 尊重农民意见
3.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
3.1 划定征地范围
3.2 评估土地价值
3.3 合理分配补偿款
补偿款分配方案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良
好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可以提高公平性,确保每个受影响的农民都能得
到应有的补偿,避免因分配不公而引发纠纷。
其次,补偿款分配方案
的制定需要保障农民的利益,不仅要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还要考虑
农民的生活和发展需求。
在制定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应遵循合理公正和尊重农民意见的原则。
合理公正意味着补偿款应当充分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不得低估
农民的权益;尊重农民意见则是指在制定方案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农
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
具体实施补偿款分配方案包括划定征地范围、评估土地价值和合
理分配补偿款等步骤。
划定征地范围要明确界定征地面积和受影响农民,评估土地价值则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品质、位置等因素,确保补
偿款合理合法;最后,在分配补偿款时,应根据每位农民受影响程度
和土地价值的不同,提供相应的补偿款,确保每位农民得到公平对待。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一些土地进行了征收,但在此过程中也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其房屋的补偿和安置。
因此,制定合理且可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至关重要,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与特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强制征用民间土地、物业或房产的行为。
对于政府的征收原因,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因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不得不接受征收公司或政府强制手段,放弃其所有权并接受政府或征收公司的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在于,政府或征收公司可以强制收购房产,因此房屋所有人通常难以拒绝。
另外,它通常是非市场化的,因为国有土地已归国家所有,所有权的转移不是基于市场交易。
此外,房屋所有者通常必须接受赔偿并离开房屋,因此对于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必要性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所有者往往面临着较大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因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通常会失去他们住所和财产,并且难以获得同等的生存条件。
因此,征收方面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国家也必须对这种强制征收行为进行合法权利的保护,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划和实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制定合理和科学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保护受此行为影响的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方案应该是合法和公正的,最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 补偿标准规定补偿标准是补偿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偿标准应该明确地规定房屋所有者可以通过征收获得的补偿内容,包括财产权、财产损失、迁移费用等等。
此外,补偿金额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以避免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应该制定合理和公正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使房屋所有者可以尽快获得补偿。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1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1. 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征收公告为准。
2.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征收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费: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3.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过渡期限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于经营性房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四、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款。
2.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换。
五、安置地点及过渡期限1. 安置地点:具体安置地点以征收公告为准。
2.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六、征收实施步骤1. 发布征收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部门等信息。
2. 征收评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
3.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4. 实施征收: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进行产权调换。
5. 产权登记: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及新产权登记手续。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1. 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获得征收补偿。
2.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
3.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4. 被征收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补偿用途。
八、争议解决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 向征收部门申请调解。
2. 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3. 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Wealth does not have roots, but we get it from diligen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如果国家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补偿费分配给所有村民。
在村集体经济组中的所有村民,只要是属于该村村民都有理由分。
村民种植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村民只有土地承包权,当国家建设需要征地的时候,会提前发布征地公告。
涉及到的每户村民都应该和征地部门签署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款金额和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这笔钱村民是不能全部拿到的。
那么,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咱们通常说的征地补偿款,其实有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这里面,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只有土地补偿费是经由村集体分配的,相对容易出现争议的也正是土地补偿费。
村集体内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后,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由村民开会决定。
这部分土地也就是所谓的农村集体建设性经营用地,凡是本村户口的农民均有分配资格,而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的方法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方法(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二、征地补偿利益分配以交易税调节农民卖地收入如果一亩地卖了600万元,是否600万元全部给农民就合适?姜明安教授称,改革也并不是这样的思路。
在农民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后,将通过征收土地交易税,调节农民收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姜明安教授举例称,如果所有卖地的钱都给农民,政府就没有资金改善医疗、民生建设等方面,所以600万的卖地钱,征收土地交易税300万元,农民还是乐意接受的。
这样的做法,减少矛盾,政府也有获利。
姜明安教授认为,目前政府垄断土地还导致了土地财政,并推高了地价和房价。
他表示,如果允许农民成为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多个主体之间有竞争,地价反而不会这么高,房价也就不会这么高。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杨重光也表示,农民交换土地,政府用税收的办法获得财政收入,就解决了财政吃紧的问题。
对于如何征税,他称应进行系统科学的研究,不光要考虑卖地农民的收益,同时要通过税收平衡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有的地方城市化发展快,农民卖地获益太高,也不合理。
”三、征地补偿补偿标准2010年7月,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动态调整逐步提高。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国土资源部日前就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征地补偿,这个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土地是国有资源,是国家才拥有所有权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所有权,所以农村总是会有一些农民说着土地是我的,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
但是我们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样的征地政策征地流程征地补偿征收决定征地补偿费是怎样分配的呢?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需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要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华律小编将为您带来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青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完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和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土地征收收益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土地征收收益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关键措施,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
二、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论我国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改革

论我国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形成的纠纷与矛盾的愈演愈烈,中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问题越来越显露。
究其因素在于动态土地权利的制度的安排没有解决;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不可以适应市场经济新体制;“土地财政”的利益驱动。
解决上述缺陷的改革思路为:建设土地发展权制度;遵循市场规则,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增中央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理顺。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引言: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发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土地征收制度在确立后也持续发展与完善,现阶段已产生了以《宪法》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为重点、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为详细操作规范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习题。
并且,在农村经济发展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中国土地征收制度也的确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现阶段,有关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的研究,大部分是针对征地补偿的个案调查分析,或者选出一些城市抽样调查,对征地补偿与土地增值收益实施实证分析。
这些研究肯定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缺少整体性与系统性。
1、我国土地征收制度问题和根源为有利于解决土地征收实际中的纠纷与由此引发的一连串社会矛盾,学界很多从事土地征收制度的深化改革研究,并对土地征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其根源纷纷进行指出与分析。
像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征地制度基本结构的最大缺陷是它没有和城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的成果相衔接。
综观分析中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问题或弊端的研究和其成因,值得庆贺的是,中国学界已经从对情况的描述与分析渐渐进入对制度和其根源的透视,而且在制度性问题方面还存在部分共识。
我们认为,现阶段关键导致中国土地征收持续纠纷与激烈矛盾冲突的问题就在于在征地补偿规范、补偿方式、征地区域、征地流程和确定公共利益等方面中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制度问题存在的根源方面,有学者指出,现阶段土地市场的政府垄断是中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的生成机理。
征地补偿发放实施方案

征地补偿发放实施方案一、背景。
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村改革,我国征地补偿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征地补偿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并对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益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工作。
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透明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征地补偿发放实施方案。
1. 制定明确的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发放实施方案首先要制定明确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生活补助等内容。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性质、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确保合理合法。
2. 健全征地补偿程序。
征地补偿发放实施方案应当健全征地补偿的程序,包括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公示、审批等程序。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确保征地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管理。
征地补偿发放实施方案还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对于征地补偿资金的来源、分配、使用等方面都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资金挪用和滥用的情况。
4. 健全征地补偿监督机制。
征地补偿发放实施方案还应当健全征地补偿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评估机制,对征地补偿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估。
对于征地补偿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和解决,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 完善征地补偿法律法规。
征地补偿发放实施方案还应当完善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征地补偿的程序、标准、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为征地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总结。
征地补偿发放实施方案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案,健全的程序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发放实施方案,为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与分配揭秘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与分配揭秘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归集(一)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
【例一】2017年6月,九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拍拍得了A、B、C三块土地,其中A块土地支付全额地价款8000万元,但至今未实际取得A土地,规划建设甲项目。
B块土地价款总额为3亿元,已支付2亿元,并已实际取得了该块土地,规划建设乙项目。
C块土地支付全额价款1亿元,并已实际取得了该块土地,规划建设丙项目。
九鼎公司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如下:(1) 借:预付账款——A土地 80 000 000贷:银行存款 80 000 000(2) 借:开发成本——乙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 300 000 000贷:银行存款 200 000 000应付账款——B土地 100 000 000(3) 借:开发成本——两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 100 000 000贷:银行存款 100 000 000(二)分不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对其支出进行归集,会计期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专栏房地产必修课堂作者:蓝白观楼市¥992人已购查看【例二】2017年6月,九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拍得了B块土地,土地价款总额为3亿元,B块土地上整体项目规划分为商业区、住宅区和别墅区,具体技术经济指标未知。
九鼎公司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如下: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待分摊成本 300 000 000贷:银行存款 300 000 000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配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往往限制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为了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生态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其中,生态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成为了关键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
这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生态税收以及相关生态项目的收益等。
政府财政拨款通常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体现了国家对生态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社会捐赠则来自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愿贡献,反映了社会各界对生态保护事业的关注和参与。
生态税收是通过对可能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或产品征收税款,将所得资金用于生态补偿。
相关生态项目的收益,如生态旅游的部分收入,也可以纳入补偿资金的范畴。
那么,这些资金应该如何分配呢?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根据生态保护的需求和贡献来进行分配。
对于那些生态系统脆弱、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服务功能重要的自然保护区,应该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
比如,一些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保护其生存环境、开展监测研究以及打击非法盗猎等活动。
同时,资金分配也要考虑到当地社区的发展。
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社区居民往往因为保护区的限制而面临经济发展的困境,他们为生态保护做出了牺牲。
因此,应该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如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增强他们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在分配过程中,科学的评估体系至关重要。
需要建立一套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特征、保护成效、社区发展状况等因素的评估指标,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例如,可以通过对保护区内物种数量的变化、植被覆盖度的增减、水质和空气质量的改善等指标来评估保护成效;通过社区居民的收入水平、就业机会、基础设施建设等指标来衡量社区发展状况。
此外,资金的分配还应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
老人过世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过世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当前社会中,⼀个⼈死后其近亲属可以通过遗产继承的⽅式,将他合法所有的财产变更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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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占⽤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规定:承包⼈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因此,在承包⼟地被征收期间,承包⼈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依照⼟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地使⽤、收益和⼟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的收益,承包⼈的继承⼈有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农村⼟地承包法》⽽享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故遗产的继承⾸先由第⼀顺序继承⼈继承,这个案件中,双⽅配偶都已经去世。
所以,对于丈夫的遗产,他的⼦⼥和⽗母有权继承;对于妻⼦的遗产,她的⼦⼥和⽗母有权继承。
⼆、继承遗产范围如何确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继承是指死者⽣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式是否合法。
公民⽣前⾮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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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收补偿收益的分配机制为了规范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和减少分配过程中的争议,有必要对土地补偿费(有时也涉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机制进行探讨。
一、征收补偿收益分配权的行使主体土地补偿费是支付给丧失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人的替代价值,应归属于集体土地所有人。
但由于现行规则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界定不清,土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必然在实践中引发歧义与争端。
依《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三种主体形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财产分别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涵义并不具体,导致在土地补偿费的支配权上,出现大家都来主张权利现象。
可见,法律实际上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补偿费都有分配权,这产生以下问题: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在那些不存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谁不明确,是村委会、乡政府还是村民小组,易生争议。
即便是在那些存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袭原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模式,不仅村与村内经济组织之间、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之间前者包容后者。
究竟哪种实体可以行使土地集体所有权模糊不清。
这种模糊状态导致了权利真空现象,农民中没有一个人知道究竟谁拥有土地。
这使得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分头介入土地权利的管理。
在不涉及利益分配时,乡政府、村委会、乡村经济组织都不关心所有权主体问题;一旦土地征收补偿费下发,都争先恐后地去主张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举出充足的理由来证明自身的合法主体地位。
正是因为主体混乱,才产生了补偿费“乡扣”、“村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的现象。
结果,到农民手中几乎所剩无几。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初组织的土地执法检查中发现,湖北襄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被有关部门层层截留达45%。
其次,作为土地代偿价值的土地补偿费无法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直接支配而留于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权利义务不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如何行使权利,是按人还是按土地份额进行分配无法确认,导致出现类似其他集体财产人人所有,人人无权的现象,农民的土地利益被虚拟化。
法律虽然规定了土地补偿费侵占、挪用的法律责任及农民的举报机制,但并没有规定处分土地补偿费的规则,土地补偿费被少数管理者所控制,实践中个别地区将其作为集体收入用于村干部工资和支付其他行政开支,以至于在村民中私分甚至巧立名目落入村干部腰包,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都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导致出现上述问题,如果法律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组织来行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是否会在分配效果方面有所改进呢?我们认为,可能也不行。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补偿费的管理机构来行使分配权,既不明确,又不适应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的需要。
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么在许多农村已不存在或者名存实亡,要么在农村又有多种类型和层次,在同一个农村里有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存在,那么,到底由哪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就很不明确,有可能会出现混乱状态。
第二,如果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补偿费的管理机构来行使分配权,存在着政经不分的弊端。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村民自治组织,但在实际生活中它具有准政府的职能,除了发展本村经济、兴办文化、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自治职责外,更多的是协助政府完成计划生育、税收、征兵、民兵训练、拥军优属等政府职责,同时还要应付政府各部门的检查指导、迎来送往、摊派等行为。
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相对于农民来说的权力是比较大的,且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而得以膨胀,从而可能导致乡村基层干部把土地补偿费转为办公经费,甚至以权谋私和中饱私囊,这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
这正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缺乏一套保障农民实际享有、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途径,农民对其土地所有权缺乏实际操作性,因而各类土地管理者对土地的管理行为就不能真正表现土地所有人的意愿,对其监督也成为空谈。
因此,为了消除上述弊端,我国应明确立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大会(即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为我国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行使主体,由全体村民共同来行使这一权利,以避免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作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主体,是符合法理和法律规定的。
从法理角度而言,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实际上为民法所有权制度中的总同共有类型,其主要特点是成员资格不固定的团体,以团体的名义享有所有权,团体的成员因取得成员的身份而自然享有权利,因丧失成员身份而自然丧失权利。
成员的加入可以是任意的或自然的,取得成员身份后自然享有财产权利。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体现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实现其利益要求,共有权的行使一般以全体共有人的协商一致为原则。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是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全体成员的总同共有权,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要体现农村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就是形成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意志的最好形式。
农村集体成员大会为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权力机构,已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下来。
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所有土地的替代价值,是由全体成员享有的,因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行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就是他们行使自己权利的最好途径和方式。
二、征收补偿收益分配中的特殊权利主体在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中,其权利主体首先应是土地被征收人,因为他们丧失土地的使用权,遭受了财产上的特别牺牲,所以,在特别牺牲上的补偿价值项目上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应归他们个人享有。
但是,由于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全体成员所有的土地给与的补偿,应由全体成员即村民共同享有,因此,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主体是全体村民。
在具体的分配操作上,如前所述,应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分配方案。
可见,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村民资格决定了其是否可以成为享有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主体的前提。
因此,村民资格如何获得以及某些特殊群体的人员(如出嫁女等)是否为村民?就成为了实践中的焦点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研究村民资格的界定问题。
村民资格是一个自然人成为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合法取得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就成为该村的村民,这是广义的村民资格。
而我们所研究的是狭义的村民资格,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村民资格,更确切地说是一个自然人享受村民待遇的条件。
一个自然人在取得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后,将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我们将村民资格定义为:具有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享受村民权利,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本村居住,与集体组织保持稳定的成员关系,同时承担村民义务的自然人。
享受村民待遇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取得所在村的户籍;二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进行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三是在本村居住,与集体组织有着稳定的成员关系;四是履行了村民义务。
所以,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资格)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但不宜将户籍作为惟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等多种因素考虑。
如一个人的户籍虽然在某村,但其长期不在村中居住,长期不履行村民义务,他们在形式上看是村民,但实质上因不尽村民义务而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脱离联系,如果将这部分人作为分配对象,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所以对此类人员应以其长期不尽村民义务而认定其丧失村民资格。
因此,界定村民资格应以户籍和权利义务相一致为原则,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
实践中易产生纠纷的特殊群体,如出嫁女、新生儿、大中专以上在校学生、收养与扶养人员等,他们的村民资格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在坚持户籍、土地使用权、履行义务这些因素作为判定某一个人是否享有村民资格、享受村民待遇的大前提下,我们还应看到由于农村人口流动,产生一些特殊的事实状态,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在坚持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兼顾特殊群体的利益,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从实际中出现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情形:1.出嫁妇女村民待遇。
根据我国农村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
由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地少人多现象,结婚后娘家所在村一般对其承包土地不予保留,而嫁人方所在村多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从而使出嫁妇女没有承包的土地,而其在婆家已生活多年,在婆家所在村组土地征用收益分配时,往往得不到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出嫁妇女具有同等村民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2.嫁城姑娘的村民待遇。
与城镇居民、职工结婚,但因目前的户籍政策原因其户口不能迁出原籍到男方落户的妇女,其生活是依赖于被征用的土地,同时也履行了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相同的义务,那么,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享有合法的同等村民待遇。
在实践中,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所谓的“村民自治”规定嫁城姑娘不予分配或给予部分分配额,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应法律是相抵触的,应认定为无效。
3.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成为村民的,无论是所招女婿还是所娶的媳妇,应当认定其具有村民资格,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因此,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4.学生户口迁出的村民待遇问题。
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学生因为上学将户口迁至学校,其在校期间及未就业之前,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村民同等的待遇。
这是因为其就学和生活所必要的费用实际上仍然依赖于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所以,为保证他们安心上学,学生原籍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以该学生户口已迁出该村为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学生应当享有的同等村民待遇。
5.服刑人员的村民待遇问题。
服刑人员虽然其户口已被迁往服刑地,但是服刑完后除去少数人留在服刑地就业外,大多人都要返回原籍,其生活仍然依赖于原籍地的土地。
所以应当给予其村民待遇。
惟针对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尽义务可适当减少其所应分得的份额。
否则,可能使这些人员生活无着而重新违法犯罪,不利于其真正“回归”社会。
6.离退休人员的村民待遇问题。
这部分人虽然户口已迁回原籍,但是其在原工作单位仍享受一定的退(离)休金,应当说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不是被征用的土地或者基本上与被征用土地无关,所以,一般来说他们不应享有村民待遇。
7.收养、扶养人员的村民待遇问题。
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已在村组落户的,是有村民资格的人员,应当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