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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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附表∶
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
外科
1颅底骨折25日
2脑挫裂伤20日
3急性硬膜下血肿28日
4后颅窝血肿45日
5慢性硬膜下血肿33日
6脑脊液耳漏25日
7脑干损伤50日
8损伤性气胸18日
骨科
1锁骨骨折28日
2肩胛骨骨折28日
3肱骨外科颈骨折30日
4肱骨干骨折40日
5肋骨骨折15日
6肱骨外上髁骨折35日
6肱骨髁间骨折25日
7桡骨小头骨折30日
8尺骨鹰嘴骨折30日
9尺骨上1/3骨折合并
桡骨小头脱位28日
10尺骨骨干骨折28日
11尺桡骨骨干双骨折40日
12桡骨下段骨折28日
13股骨粗隆骨折50日
14膑骨骨折28日
15踝关节骨折40日
16巨骨骨折28日
17跟骨骨折25日
18跖骨骨折14日
19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23日
20十字韧带断裂33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中英人寿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英人寿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英人寿住院中英人寿住院津贴津贴津贴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阅读指引阅读指引感谢您选择了中英人寿感谢您选择了中英人寿,,为了您能更好地理解本条款为了您能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条款时在阅读条款时,,请您注意以下内容请您注意以下内容::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7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1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您应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6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2条 您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4条 您的职业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第3条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 名词释义 4 保险费1.1我们 4.1 保险费的计算和缴付1.2您 4.2 宽限期1.3手续费1.4意外伤害事故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1.5医院1.6医生 6 保险金的给付1.7住院 6.1 保险金的请求权1.8疾病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1.9医疗必需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1.10住院天数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6.5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2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2.1保险合同的构成7 保险合同的变更2.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7.1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2.3合同的生效日7.2 合同内容的变更2.4保险期间7.3 职业变更的处理2.5保险金额2.6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8 合同效力的终止2.7犹豫期内的合同撤销权9 争议的处理3 保障范围3.1保险责任3.2除外责任第1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1.11.1 我们我们:: 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八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八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十三条司法鉴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三章保险费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七条保险费第十七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八条如实告知第十九条争议处理<本页内容结束>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爱家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爱家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e爱家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180日的等待期.......................................................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住院日额2.2 保险期间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3 年龄性别错误8.4 未还款项8.5 合同内容变更8.6 联系方式变更8.7 争议处理8.8 保险事故鉴定9.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住院9.6 同一次住院9.7 意外伤害9.8 医院9.9 定点医院9.10 中国大陆9.11 既往症9.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3 康复治疗9.14 牙齿治疗9.15 醉酒9.16 毒品9.17 酒后驾驶9.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9 无有效行驶证9.20 机动车9.21 潜水9.22 攀岩9.23 探险9.24 武术比赛9.25 特技表演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e爱家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e爱家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范本】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合同范本】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范本模板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范本模板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精品文档 (4)××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精品文档 (4)××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附加住院医疗补贴

附加住院医疗补贴

附加(98)住院医疗补贴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主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由主险合同和本合同的保险单、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险责任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持有效的主险合同、且主险合同年缴保险费在800元及以上(趸缴保险费参照同一年龄的年缴保险费标准),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合同开始90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在每次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依下列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一、住院医疗补贴每天30元,探险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二、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累计住院治疗天数达到180天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而支付的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四、擅用政府管制的麻醉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五、患精神病、职业病、性病、艾滋病、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治疗,妊娠期间的疾病及因妊娠、流产住院;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发现而投保后住院治疗的疾病;发生本条第二、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其未满期的保险费;发生第一、四、五、六、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退费表”(附表二)退还其未满期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不计),如在保险期限内已发生给付,则在扣除手续费后按剩余保险金额与本保险金额与本保险单列明保险金额的比例,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退费表”的标准退还其未满期的保险费。

太平洋团体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太平洋团体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险种介绍:无条款内容:(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5月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主被保险人)及配偶和子女(连带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主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持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主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主被保险人,凡在主被保险人投保时,凡主被保险人的配偶(20-60周岁)和子女(90天-22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在缴纳相应保险费后,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

如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单位员工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参加本保险的日期自其恢复正常工作时开始。

凡出生9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且持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如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单位员工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参加本保险的日期自其恢复正常工作时开始。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本合同生效15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后接受住院治疗又被排除感染SARS病毒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至确认排除感染SARS病毒日的前一天为止。

本合同生效15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特约保险条款

特约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状元乐学生、幼儿住院补贴特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险合同。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特约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特约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若《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与本特约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特约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特约条款分为扩展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约定、扩展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约定,供选择投保,并约定住院日补贴金额。

第三条 与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分别如下:(一)与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符合《大地状元乐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并直接、完全因该事故而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

(二)与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包括:1.前项所约与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在身体健康情况下连续续保的不在此限)因患疾病而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

第四条 无论选择何项保险责任,对意外和/或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住院补贴免责日数均为三日,投保人、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与所投保的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扣除免责日数后,对每一住院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属意外保险事故的,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属疾病保险事故的,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疾病住院治疗仍未结束,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为规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的合作,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本特约条款适用于承保居民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应按照《居民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提供住院补贴医疗服务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住院补贴医疗服务协议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住院补贴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治疗方案、护理措施,并及时向被保险人解释相关信息和知情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提供住院补贴结算的相应资料和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在接到医疗机构提供的住院补贴结算资料和手续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住院补贴费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第十条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护被保险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在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合作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特约条款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对于本特约条款未尽事宜,可由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与被保险人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本特约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每5年评估一次并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特约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所有。

特此制定。

(本特约条款未尽事宜,可由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与被保险人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此份特约条款一式两份,保险公司一份,医疗机构一份。

)。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八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八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十三条司法鉴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三章保险费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七条保险费第十七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八条如实告知第十九条争议处理<本页内容结束>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住院合同条款补贴资金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现职(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毕阳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之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保险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产品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环宇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行文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没法身故。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过失开始保险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主合同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之前期满时,本期满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时公司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三个月,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代理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数次因患病而患病,本公司均按上述明确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当月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奉乡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八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八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十三条司法鉴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三章保险费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七条保险费第十七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八条如实告知第十九条争议处理<本页内容结束>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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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文: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共2篇)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times;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保险金额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最高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
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
三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本公司在收
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
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
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
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特约内容变更在本特约有效期
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
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

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
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
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
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八条释义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
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
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
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
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times;(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divide;12,不足月的
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_________%。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共2篇)]篇一: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共2篇)]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
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
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
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篇二:住院补贴
医疗保险特约条款g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参考文本)
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
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
抗性训练或比赛。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共2篇)]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
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
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
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
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
期保险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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