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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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情:2019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看到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0%,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如宣传所述。

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而实际绿化覆盖率不足30%,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某公司宣传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而实际并非如此,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王某购房款的三倍。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经济法多种案例分析

经济法多种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1)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

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

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

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

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1.【案例】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分析: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乙):某市居民2010年,甲公司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随后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1年,甲公司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2年,甲公司开始销售该地块的住宅项目,乙在2013年购买了甲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就房屋面积、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上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期支付了剩余房款。

然而,在交房时,甲公司告知乙,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乙对此表示不满。

经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还乙多支付的房款,但拒绝赔偿乙因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

乙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2. 乙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面积差异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损失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

”在本案中,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包括:(1)因房屋面积不足,乙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居住空间,造成实际居住面积减少。

(2)因房屋面积不足,乙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

(3)因房屋面积不足,乙可能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房屋装修。

针对上述损失,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导致乙遭受了实际损失,因此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清华版——石光乾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案例导入:2010年12月底~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市属某矿建公司工程处存有偷税嫌疑。

后经取证核查~确认该工程处少缴税款22万余元。

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工程处限期补缴偷税款~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案件处理适用了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导入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是宏观调控关系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范畴。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否则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矿建公司工程处和市地税局。

该矿建公司工程处是直接参加经济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市地税局,税收机关,是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经济管理主体。

前者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地税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其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矿建公司工程处的税收缴付行为~再者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才得以实现,其内容是地税局向矿建公司工程处征税~矿建公司工程处向税务局纳税的行为。

,2,案件处理给予了责令补缴税款和罚款两种方式。

前者运用了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后者运用了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即:责令补缴税款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由此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其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无可替代的调整对象。

案例实务训练1(王某邀请李某等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村集体企业~四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某为法定代表人。

承包期满后~李某等三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某则一直强调当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后李某与企业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盈利17万~此收益已被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李某遂诉之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其应得之收益,实际盈利的1/4,。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第1章 经济法基础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第1章 经济法基础
(1)对单位可以采取批评 、警告 、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方法 ; (2)对公民可以采取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处分方法。
(1)赔偿经济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 罚款 (4)强制收购 (5)没收财产 (6)其他 :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 、重作、 更换等。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 2. 行为 3. 货币和有价证券 4. 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经济法律关系
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 请问:1、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2、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法律关系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就是对正确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 经济法的实施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三、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1. 经济制裁
2. 行政制裁
3. 刑事制裁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案例
经济法律关系
1、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2、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知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某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付款方式为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货物,但某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甲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某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某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甲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某公司的质量要求。

在本次纠纷中,某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为了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二)某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三)甲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违约,某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由于某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是在货物交付后支付的,因此,甲公司应当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

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 甲公司返还某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

经济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经济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款项500万元,但随后因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后续款项。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剩余500万元款项。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

乙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款项。

3. 违约责任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4. 诉讼请求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同时,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这表明,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否则,一旦出现违约情况,企业将面临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公司违约金。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开始采取一系列违规操作。

这些违规操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偷税漏税、虚开发票、拖欠员工工资等。

本文将以该公司偷税漏税为例,分析其违规操作的原因、后果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经过1. 偷税漏税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税收负担,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内容,开具大量虚开发票,以此减少实际销售收入的申报。

(2)隐瞒收入:该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转入关联公司,以此减少实际纳税所得。

(3)违规抵扣:该公司利用虚假凭证,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后果由于该公司长期偷税漏税,导致其面临以下后果:(1)税务部门查处:当地税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对其进行了查处。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3)声誉受损:该公司的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原因(1)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该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其在经营过程中,忽视了税收风险。

(2)市场竞争压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惜采取违规操作。

(3)内部监管不力:该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违规操作得以滋生。

2. 后果分析(1)经济损失:该公司因偷税漏税被罚款,导致公司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2)声誉受损:该公司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3)法律风险:该公司违规操作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经济法)

案例分析(经济法)

案例分析(经济法)第一篇:案例分析(经济法)据某报载:江苏南京一男子因为手机没电,连续两次在中山东路路口,强行将路边的交通信号灯控制箱打开,拔掉交通红绿灯控制电源,给自己的手机充电,导致路口的信号灯一边常红一边常绿。

就上述材料,对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与论证,写一篇800-1200字的评析报告分析如下: 首先,上述资料显示该男子为满足私人要求给手机充电,连续两次强行打开交通信号灯控制箱,致使交通信号灯显示异常,违反了《南京市交通管理条例》,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所谓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是指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应有的正常功能。

上述行为导致交通信号灯显示异常,极有可能导致车祸甚至更为严重的不可预知的后果,伤及人命,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依《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该男子盗取交通信号灯用电为手机充电,由于对公共用电不造成相对严重的后果,故可以忽略不计其盗取公共用电罪责。

依据其造成的后果严重与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警告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

最后,由于该男子强行且私自拆开交通信号灯箱,极有可能即时的对自己乃至路人甚至行驶车辆造成严重的伤害,顾我个人认为其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对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材料中男子,强行拆开交通信号灯箱,极有可能造成公共电路问题,造成大范围断电、电着火、爆炸等严重的后果,对社会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是极为危险的做法,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或大量的公私财产都有着潜在的威胁,后果极为明显且相当严重,并且连续两次,强行拆开,行为极为恶劣,后果相当严重。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02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预付款50万元,并赔偿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被告在答辩中承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辩称原告在验收货物时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验收责任?3.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原告是否应承担货物验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标的物。

当事人对验收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验收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验收期限和方式,但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

买受人应当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未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课后案例分析参考分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案例一: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是经济人,追求主体的私人利益,谋求私人利益最大化采取的手段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使生产者能控制价格,从而可能导致控制生产,垄断市场的情况。

2.社会化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服务事业,对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这是种经营性服务,以经济效益为主,但重在社会效益,要体现社会福利的本质,需要资金来开展服务群众的工作,依靠社会来吸收资金,即有偿服务,从而组建项目,服务管理,依靠服务收入提供服务资源。

社会化经营是面向全社会的经营性服务,因此需要用“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制约它的发展,使其无法过度吸收资金而膨胀形成垄断,政府应该提供群众相应的法律庇护,防止侵权行为或纠纷问题。

3.企业调价是否一定要经过政府批准,我认为就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市场的问题,首先,按照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说,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必定会发生市场失灵与垄断的出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信息部队称,外部性等问题,因此需要借助国家来管理调控经济秩序,维持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但仍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此案中,巨大的涨幅使民众发出强烈的不满,无助于社会和谐,需要市场监控,因此需国家介入。

案例二:房屋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和房产证,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房屋是否被抵押给银行,卖方是否合法等,如果是私下订立的协议,则无法律效益,无法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及其成本结构,国家参与为了避免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关系,防止出现经济危机等为了整体的经济稳定而改变的统一的贷款政策。

案例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本案中,可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卖猪肉的刘某、张某与其妻子、镇工商所等。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案例1:购房合同案该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该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由什么引起的?第三章:公司法案例1•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答案: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

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

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案例2:赵某,钱某和孙某计划设立一家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5万元;钱某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20万元;孙某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0万元人民币,出现金人民币15万元.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请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有哪些违法之处?答案及解析:该公司不能成立,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1、《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拟成立公司的章程应由3人共同制定.2、《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劳务不能作为出资.3、客源如以商业秘密作为出资.法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其最高应不超过70%,因为必须有30%的现金出资.本案中保证了现金的30%比例,所以不违法.4、公司必须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做法违法.5、公司盈利分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这是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前者是股权式,后者是契约式.公司盈利平均分配是违法的.•第六章:合同法案例1:甲、乙两人买卖笔记本电脑纠纷案考点:合同的订立甲、乙两人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

经济法案例及解释一

经济法案例及解释一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案例分析】1.【案例介绍】法的本质【案例分析】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原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往往是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的结果。

2.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法对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他们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

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作出违法犯罪行为,说明他企图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凌驾于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之上。

2.【案例介绍】经济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案例分析】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例发生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本例的主体就是远大商行和甲自行车厂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本例的客体就是10万元货款和200台自行车内容是指主体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例的法律关系内容,权力,远大商行有权要求甲厂供货,甲厂有向远大商行索取货款的权力,义务,甲厂有义务向远大商行提供货物自行车,远大商行有义务向甲厂付货款。

第二章、经济诉讼与经济仲裁---案例分析及答案第一节、经济诉讼(2课时)【案例1】【解答】供方可以在南京的法院起诉。

民诉法规定:合同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到达地和验收地,但按惯例,不能推定该二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可按照一般代运制确定为供方港站。

故按民诉法中“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可由供方港站所在地(即南京)的法院审理。

【案例2】【解答】乙县与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

法律案例及分析_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_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均为我市知名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乙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公司面临产品更新换代慢、市场份额下降等问题,而乙公司则面临资金短缺、研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为了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合并协议,决定进行合并重组。

合并协议约定,甲公司以现金和股权方式收购乙公司全部股权,合并后成立新的公司,甲公司占股60%,乙公司原股东占股40%。

合并完成后,甲公司负责公司整体运营,乙公司原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然而,在合并过程中,甲乙双方因合并协议的履行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双方纠纷的法律依据1. 合并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并签订合并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并协议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并协议中约定了合并方式、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但合并过程中,双方在股权支付、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

(二)甲乙双方纠纷的解决1. 股权支付纠纷甲公司认为,根据合并协议,其应以现金和股权方式支付乙公司全部股权,但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以现金支付。

甲公司认为,以股权支付有利于乙公司股东保值增值,而乙公司股东则认为以现金支付更有保障。

针对此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就股权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支付方式。

(2)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股权支付比例。

2. 债权债务处理纠纷甲公司认为,合并后的公司应承担乙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但乙公司股东则认为,合并后的公司不应承担乙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

针对此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债权债务范围:甲乙双方应明确合并后的公司应承担的债权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合同等。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案例导入:2010年12月底,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市属某矿建公司工程处存有偷税嫌疑。

后经取证核查,确认该工程处少缴税款22万余元。

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工程处限期补缴偷税款,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案件处理适用了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导入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是宏观调控关系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范畴。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否则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矿建公司工程处和市地税局。

该矿建公司工程处是直接参加经济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市地税局(税收机关)是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经济管理主体。

前者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地税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其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矿建公司工程处的税收缴付行为,再者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才得以实现;其内容是地税局向矿建公司工程处征税,矿建公司工程处向税务局纳税的行为。

(2)案件处理给予了责令补缴税款和罚款两种方式。

前者运用了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后者运用了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即:责令补缴税款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由此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其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无可替代的调整对象。

案例实务训练1.王某邀请李某等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村集体企业,四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某为法定代表人。

承包期满后,李某等三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某则一直强调当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后李某与企业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盈利17万,此收益已被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李某遂诉之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其应得之收益(实际盈利的1/4)。

经济法主要内容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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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一、甲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

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

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手机进行拍卖,被乙某购得。

乙某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丙某从小偷处以5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甲某、乙某、丙某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

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答案:应该归乙所有。

因为乙是在公安机关招领期满后通过正常的拍卖获得的。

甲可以取得公安机关拍卖手机的价款,并扣除拍卖费用。

虽然甲丧失了对手机的追索权,但在五年内并不丧失获取手机价款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丙以500元购得价值2000元的手机,显然不属于善意取得,已涉嫌销赃罪。

二、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海南产国标一级中砂白糖2000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3900元。

付款方式: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万元人民币(用原告在山东某地方的240吨白糖价值人民币110万元作为定金,以财务收据为准,多退少补) 。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数额。

合同签订后,被告提走了原告在山东某地的240吨白糖并予以销售,所得款项人民币98万元。

后因被告交付的白糖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其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被告收到的人民币98万元款项应认定为定金,但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原告支付定金的数额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认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其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将人民币98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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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案例介绍】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

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

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

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

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

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

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

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

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

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

第三天,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

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

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

王明同意了。

张翼翔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

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

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

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

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

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

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

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几种观点】1、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李刚毅来还,但他已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妻子俞芳来还。

王明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负责任。

2、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王明来还,王明偿还后,再去向李刚毅请求偿还。

3、本案中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李刚毅之妻要求偿还,但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则未偿还部分不再清偿。

【评析意见】首先,解决这一类较复杂的关系,应该先搞清楚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以上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

清楚了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纠纷。

其次,本案中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关系:⑴王明与李刚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这种关系并不是发生在李刚毅开口向王明借钱时,因为此时王明表示几天后给其答复,并未承诺,关键在于当时缺钱;而没有钱的话,借贷法律关系将会因无客体而无法成立。

当王明筹到钱并借给李刚毅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写不写借据对法律关系的成立并无影响,它只是双方对这一法律行为采用的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万一以后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证据主张权利。

出借人王明的权利是到期收回借款,义务是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将2万元交于李刚毅使用并不得任意干涉;借款人李刚毅的权利是在借款期内使用这笔钱,义务是到期偿还借款。

⑵王明与舅舅张翼翔和女友陈红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尽管王明借来的钱是再借给李刚毅的,但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他不是借贷的代理人,因为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以李刚毅并不与张翼翔和陈红的母亲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如果王明是以李刚毅的名义向他人借钱,则还钱的责任由李刚毅承担,王明----------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不承担后果。

⑶李刚毅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

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关系;当李刚毅死亡后,俞芳是其财产继承人,发生财产继承关系。

⑷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

⑸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属于保证)。

最后,该笔借款由谁来还?陈红的母亲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

张翼翔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

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毅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

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毅的遗产变卖来偿还。

当然,若李刚毅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

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案例介绍】1999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

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

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

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

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包括一名导游),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

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

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

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

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暴,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

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解决。

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

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

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

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

结束这次不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几种观点】1、旅行社自始自终处于违约状态,对其违约行为应该负完全的责任。

保险公司对黎民等三人应当给予赔偿2、旅行社没有违约及违法行为,其无法按照原先约定提供吃住行,是由于云南旅游火暴这一旅行社无法抗拒的客观事实引起的,故无须承担责任。

司机及导游等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由他们本人承担后果,且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后者无须赔偿。

3、旅行社对飞机误点而推迟旅游时间不承担责任;对在云南期间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司机及导游的行为,旅行社因雇佣关系而应承担责任,但若保险公司已进行赔偿的,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意见】首先,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没有法律规范则法律关系将失去存在的前提;二是有主体,即有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的出现,即出现了法律规范中假定出现的情况。

法律规范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桥梁便是法律事实。

那么,什么是法律事实呢?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在法学上就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以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事件则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又可以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时间的流逝、人的死亡等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属于绝对事件。

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政变等虽属于人的行为,但并不是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属于相对事件。

法律事实的区分,有利于确定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以及分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担。

其次,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

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

引起某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最后,本案中,⑴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劳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⑵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

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⑶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劳务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

⑷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做;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

⑸司机殴打黎民等三名游客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

⑹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

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

受伤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他们在行使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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